网络动态联盟合作协议
网络动态联盟合作协议(精选3篇)
网络动态联盟合作协议 篇1
网络动态联盟合作协议
甲方:北京北内制造业高新技术孵化*地有限公司
乙方:
北内孵化基地网络化制造企业动态联盟是基于网络环境条件下,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经济利益的需要、技术互补的需要、资源共享的需要、产业链衔接的需要、共同市场的需要、企业社会服务的需要而建立的,使具有先进生产能力及技术的企业能够更有效地得到其他社会资源的支持与帮助,在利益共享的管理机制下,组合成为一种超越空间约束,依靠网络手段联系,实现企业间人、资源、技术集成的统一联合体,以对千变万化的市场作出快速响应。
本动态联盟的宗旨是:相互支持,共同发展;有机联合,利益共享。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基于先进制造网络,形成以北内孵化基地为核心的先进制造技术支撑体系;通过动态组合支撑体系的优势资源,加速中小企业的产品结构调整,促进新型制造服务产业形成,加速先进制造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促进制造业的发展。
签约双方就共同建设企业动态联盟达成并同意遵照以下条款:
1.甲方权利义务
1.1甲方将免费接纳乙方作为企业动态联盟的会员;
1.2甲方将免费为乙方发布企业信息;
1.3甲方将向乙方提供目前能够提供的相应服务;
a参加动态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培训;
b使用动态联盟提供的各种资源和信息;
c通过企业动态联盟与别的企业、团体或个人开展合作或进行商务交易,获得合法利益;
d随时参与招标或竞投标,组织或进入动态联盟,协同完成异地设计与制造;
e在动态联盟上发布信息、展示企业形象,获取动态联盟发放的资料、通讯、出版物等;
f享有动态联盟提供的咨询、培训、商务洽谈等活动;
g动态联盟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乙方权利义务
2.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联盟章程;
2.2乙方提供的企业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2.3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出对网络化制造试验平台的意见与建议,以使网络化制造试验平台更加完善;
2.4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一些必要的网络化制造试验平台的软件测试工作。
2.5乙方如有自己的网站可以采用链接的方式加盟网络化制造试验平台。
2.6乙方认为本企业动态联盟不能给自己带来预期的利益可随时退出联盟。
3.争议处理
3.1会员中有以下行为者,动态联盟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
a散布虚假信息;
b不守商业信用;
c任何方式的商业欺诈;
3.2动态联盟出现商业磨擦,由组成动态联盟的会员企业根据事先签署的协议或者合作条款协商解决。
3.3本协议的解释权属北内孵化基地网络化制造动态联盟。
4.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使得本协议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无意义,任何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通过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本协议即告终止。
5.附则
5.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5.2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双方签约之日始;
5.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北京北内制造业高新技术孵化*地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
签字日期:年月日
乙方:
乙方代表:
签字日期:年月日
网络动态联盟合作协议 篇2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以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核心,构造EDA设计、验证、MPW服务体系,提供设计咨询、设计服务、IP服务等技术支撑平台,建设多元化的专业孵化器和人才培训基地,引进风险投资,孵小扶强、多出产品、多出人才,以提高旅游文化产业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技术支撑水平,实现对国民经济增长的实际贡献。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识,特签订本服务协议。
第一条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_生源,可在学院宣传招收职业资格培训学员__________。第二条甲方可以将乙方纳入行业统计的范围。第三条乙方有义务遵守中心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乙方可以免费享受甲方提供的各种________________设施(包括EDA平台、验证平台、公共实验室等),以及各项技术服务(MPW投片服务、IP服务、设计服务等)。第五条乙方可以免费参加甲方举办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展览等活动。第六条本协议未经甲方和乙方的书面同意不得修改。
第七条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接受中国法律管辖。双方应协商解决分歧,并且努力达成友好解决方案。任何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未解决争议、权利请求、违约、协议终止和有效性等,如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八条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并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____年。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协议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网络动态联盟合作协议 篇3
甲方:
单位地址:
单位电话:
单位法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乙方:
单位地址:
单位电话:
单位法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就日后相关房地产项目达成合作意向,拟订如下合作协议,以供双方遵守:
1、双方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与规章制度
2、合作事项:
(A)甲方同意在其项目涉及乙方的服务范围时,优先推荐乙方给项目开发商;
(B)乙方同意在其推广项目涉及房地产策划及代理时,优先推荐甲方给项目开发商。
3、甲乙双方同意在合作项目中积极配合,互相提供宣传资料。
4、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及协议中任何条款与条件均属保密信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该等条款与条件。对在本协议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掌握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资料、价格政策、各类宣传、培训与技术资料、市场策略、洽谈内容、沟通渠道,双方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规定之要求,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双方进一步保证其员工或关联公司不得将上述信息披露与任何第三方。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双方在本条款下的保密义务仍然持续有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任何一方向第三方披露任何一保密信息,被披露方有权要求披露方赔偿损失,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5、甲乙双方同意在彼此推荐之项目成功签订合同后,并于每收到该合同每一笔款项后7个工作日内,收款方向对方支付该项目的顾问费,对方同时提供该笔顾问费收据。顾问费具体比例如下:
甲方向乙方推荐项目成功签订合同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该项目到帐收入金额的10%的顾问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顾问费总额最高上限不超过人民币万元)。
乙方向甲方推荐项目成功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项目到账收入金额的5%--10%的顾问费。具体比例视项目实际情况而定,必要时另行拟定协议。
若双方与对方所介绍的项目的合同提前终止,则合同签订方只需承担已确认收入并且核实到账之支付责任,对方除此之外不得要求其他任何赔偿,已付的顾问费不需退还。若双方需退服务费给项目签订方,则退款方有权扣除对方相应的顾问费用。
双方收款指定收款账户如下:
甲方账户: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账户:
开户银行:
帐号:
6、甲乙双方若发现对方的行为严重违反本协议,严重违背商业道德、法律或损害对方利益,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本协议。
7、甲乙双方的通知方式和送达:
(1)双方一致确认,双方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送至本协议列明的收件方的下列通讯地址(或由收件方以书面通知指定的其它地址):
甲方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号码:
乙方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号码:
(2)一方发出的通知、要求或其它通讯应依照以下规定视作已经送达对方:
(A)如直接交付,在交付时视为收讫;
(B)如以快递发送,在发出三日视为收讫。
任何一方之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因任何一方疏忽通知而导致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发件方应在该速递文书回执(回执上有速递机构的印章或签字)上写明该文书的主题词(或其标题、文号)。
(3)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两年,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共同协商确认协议可以递延。
(4)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协议时,双方同意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现行法律。
(5)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