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网 合同范本 游戏交易电子合同(集锦)

游戏交易电子合同(集锦)

游戏交易电子合同 第一篇图:CA证书技术工作方式除身份认证和意思表示真实性保证外,电子合同平台通常亦具有存证平台的功能,不仅能够保管双方签署的电文,还能够通过证书加密、时间戳、区块链等技术进一步提高电。

游戏交易电子合同

游戏交易电子合同 第一篇

图:CA证书技术工作方式

除身份认证和意思表示真实性保证外,电子合同平台通常亦具有存证平台的功能,不仅能够保管双方签署的电文,还能够通过证书加密、时间戳、区块链等技术进一步提高电文的可信度防止被篡改,并可根据需要出具签约证明或报告。

在实际电子合同的运用中,游戏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相应平台,但笔者建议至少应当确保该平台能够向用户颁发CA数字证书(自有证书或与第三方合作皆可),最好能够出具合同签约证明,以减轻在后续面临诉讼时的举证负担。

游戏交易电子合同 第二篇

怎样的电子合同是“合法”的或者“合规”的,这是笔者在日常业务中最常被咨询到的问题。但实际上,在以“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为原则的合同法领域,除了众所周知的“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要求外,对电子合同的形式要求并不复杂,用一句话概括即是:可以被视为“原件”。

根据《民法典》、《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定义,电子合同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这一定义最早可以追溯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一九九六年颁布的《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第一条的规定:“ 本法适用于在商业活动方面使用的、以一项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任何种类的信息。”这一定义为我国的《合同法》、《电子签名法》以及《民法典》所采纳,通过法律拟制的方式将“数据电文”形式的缔约拟制为书面形式。

图:《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封面

而怎样的“数据电文”属于可以被法律视为拟制“原件”呢?我们可以从上述法律对“数据电文”的定义中得到答案。《民法典》第四六九条第三款对合同订立中可被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规定为: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电子签名法》第五条对数据电文的形式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此外,在《电子签名法》的第三条第三款中,还规定了不得适用电子签名的三类情形: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 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 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 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从两部法律的规定中,我们可以总结出电子合同的形式要求: 初次形成保持完整未被更改可识读。只要满足上述形式要求,且不属于《电子签名法》所规定的不得适用电子签名的情形,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即可被法律视为拟制“原件”。换言之,拟制的范围不仅包含电子邮件等信息网络通讯手段,亦包括传真、电报在内的传统通讯手段。且只要 双方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就应当认可电子合同以及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游戏交易电子合同 第三篇

对于有出海需求而在目标国家未设立实体的游戏企业而言,通过数据电文方式签订协议的情形则更加普遍。那么与境外主体间签订电子合同是否有其特殊性?是否会因为电子合同平台处在境外而否定合同的效力?

答案是否定的,各国对通过数据电文方式订立合同的形式要求基本遵循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及《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的相关规定。以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UETA)对数据电文的要求为例,该法第一二条规定:

(a)如果法律要求记录应被保存,则通过保存电子记录的方式保存记录中的信息符合下列情形,要求便被满足:(一)自信息首次以电子记录或其他形式的最终形式生成起,准确地反映了记录中的信息并且(二)可供日后查用。

(b)按照(a)款保存记录的要求,不适用于任何唯一目的只是使该记录能被发送、传送或接收的信息。

(c)一个人可以通过使其他人满足款要求的服务来满足款要求。

(d)如果法律要求一项记录须以原件形式提供或保存,或者规定了记录不能以原件形式提供或保存的后果,那么一项电子记录按照(a)款保存的,便满足了规定。

(e)如果法律要求保存支票,那么当该支票正面和背面的信息以电子记录的方式按照(a)款保存的,便满足了规定。

(f)一项记录若按照(a)款以电子记录的方式被保存,即满足要求主体为证据、审计或相似目的保存记录的法律规定,除非本法生效之后制订的法律特别禁止为这些特定目的而使用电子记录……

根据上述规定,电子记录构成原件需要具有 准确性可供日后查用性。这与《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我国法律就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所要求的 初次形成保持完整未被更改可识读基本一致。换言之,在确保形式和技术可靠性以及不违反协议相关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就使用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合同及电子签名的方式达成一致即可。

当然,为了保证签约主体身份的真实性和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亦可以使用双方均认可的且能够向用户颁发CA数字证书的CA机构或电子合同平台进行签约。

图:出海业务中常用的电子签名机构DocuSign

针对通过境外CA机构签署且准据法为中国法律的电子合同,有观点认为: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第三方电子签名认证机构应当取得我国主管部门许可,因此对于通过未取得国内主管部门许可的境外CA机构签署的合同应为无效。

实际上这是对上述条款的误读,《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为: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该条对于第三方签名认证使用的表述是“需要”而非“必须”或“应当”,将该表述结合该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可知,《电子商务示范法》并不强制要求电子签名进行第三方认证。因此,电子签名是否取得国内主管部门许可与合同的效力本身无关,只要双方明确约定使用电子签名及电子签名的方式,并不会因为未使用取得国内主管部门许可的CA机构而影响协议的效力。

而对于境外CA机构电子签名的效力,在不考虑《电子签名法》第十七条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前提下,若双方在司法争议中对于电子合同及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及可靠性并不存在分歧,法院亦不会主动拒绝承认电子合同及电子签名的效力 [一]。而在对电子签名真实性存在争议的案件中,也需由主张电子签名无效的一方指出证据存在瑕疵或举出相反证据。再退一步说,即便是无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情形,只要主张电子签名有效一方进行综合举证,使涉案合同签约过程和履行情况相关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仍然能够被法院认定涉案合同合法有效。 [二]

当然,基于我国司法界目前对于《电子签名法》第一六、一七条的适用仍然存在争议这一现状。为最大程度地规避风险,对于准据法为中国法律的电子合同,笔者仍然建议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七条的CA供应商进行电子签名。

注释及参考文献:

[一] 例如在乌鲁木齐优轮多商贸有限公司与盖茨汽车零件(苏州)有限公司、黄娟买卖合同纠纷(<二零二零>苏零五民终二八七号)中,各方使用境外CA机构Docusign系统完成案涉协议的签署。在该案中,协议各方均未就电子协议及电子签名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法院自然不会基于协议CA机构未取得国内主管部门许可而否定电子签名的真实性。

[二] 参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一九)粤零三民终八二四号民事判决书。

游戏交易电子合同 第四篇

推荐使用“法大大”电子合同进行签署,手机和电脑都能发起合同。发起方签署完合同,对方能收到短信通知,打开小程序,实名认证后进行电子签字即可。

双方也可上传转账凭证及其他证明文件至平台作为证据。签署完毕后可以将电子合同发送到邮箱,可以随时随地查阅或下载。

当发现纠纷的时候,可到申请出具合同签署证明报告,里面会记载双方的实名认证信息和签约过程以及加密算法等信息,是起诉仲裁必不可少的重要证据之一。

提醒: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已成年的实名用户才能交易游戏虚拟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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