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网 合同范本 监理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多篇)

监理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多篇)

监理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第一篇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仲裁。协商或调解不成立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

监理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监理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第一篇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仲裁。协商或调解不成立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业 主:(签章)**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甲方代表:(签章)

监理单位:(签章)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分公司

乙方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监理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第二篇

一、监理的义务:

、监理参与业主装饰工程设计方案制定、施工设计图审定、工程招标、工程施工、工程验收、工程决算等工作的整个流程范围,并明确赋予其职权和工作要求;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协助业主办理消防、质监等有关开工手续,并代表业主组织工程分部和竣工验收整理存档工作;

、监理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注重信息、新工艺、新材料,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单位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证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设计方或施工方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对本工程的有关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提出,由监理研究处臵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有关方发生争执时,监理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等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出具工程监理评估报告。

二、监理的权力:

、装饰工程中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实用、美观、经济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装饰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厂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取得监理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工、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则应在二四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竣工期限的确认权。

监理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第三篇

一、工程施工期内,监理方必须常驻工地,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拒付监理费。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单位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监理单位(派出监理人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设计方、施工方或配套方索取钱财,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与业主利益冲突的任何活动。

监理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第四篇

一、业主的义务

、业主应向监理提供项目文件及资料,并负责装饰工程的所有外部关系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业主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业主应当授权熟悉本工程情况的领导、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联系。更换常驻代表和领导,要提前通知监理;

、业主应当授予监理的监理范围和权利,及时通知已选定的设计方、施工方,并在与设计、施工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监理。

二、业主的权利

、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公司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公司业务范围的专项报告,并加盖公司合同章。

监理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第五篇

第一条词语定义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如下含义。

一.监理:指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施工监理合同以及有关工程文件、合同,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投资实施监督与管理。

二.工程:指甲方委托进行监理的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

三.甲方: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任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四.甲方代表:指经甲方授权,代表甲方负责履行本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五.乙方:指承担本合同监理任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乙方应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批准的相应的监理资质。

六.监理机构:指乙方派驻本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组织。

七.总监理工程师:指经乙方授权,代表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被甲方认可的监理机构负责人。本合同中简称“总监”。

八.监理酬金:指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监理范围支付给乙方的劳务费用。

九.第三方:指除甲乙双方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一零.天:是指日历天,即从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一一.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写、打字或印刷的表达方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

第二条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一.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_的法律、条例和行政法规,以及_颁布的有关规章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法规。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合同所依据的法规发生变化而引起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时,应按新的法规进行调整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

三.监理合同的书写或解释,以汉语为主导语言。若需使用其它语言作为辅助语言,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异议时,以汉语文本为准。

四.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四八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三条双方关系与监理依据

一.甲乙双方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乙方在甲方委托监理的范围内,独立行使甲方授予的职权,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二.监理依据

(一)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二)_及有关部门的规章;

(三)国家、_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四)依法签订的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

(五)工程设计文件。

第四条监理范围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具体列出乙方实施监理的工程规模、监理范围、工程界限、工程投资、总工期和监理工作阶段及内容等。

第五条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一.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任命其代表,负责在合同履行期间与乙方进行联系,并负责工程施工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二.在与第三方所签的工程合同中,应明确第三方必须接受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监督与管理。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当将乙方的工作范围、监理工程师的职权、联系办法、监理机构组成与总监姓名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三.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施工监理所需的工程技术资料。包括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勘察资料及有关的批准文件等。

四.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现场设施,对乙方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五.如果双方约定,由甲方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增加相应的条款。

六.在履约过程中,对于乙方按约定的监理工作程序提交的技术报告、工程变更、进度报表、总结报告及其它请示报告,甲方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及时审批,若因未及时批复而给工程带来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七.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监理酬金。

第六条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一.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将监理机构组成、总监简历及主要监理人员名单提交甲方。总监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甲方提交监理工作规划和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二.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查意见;检查施工人员、船机、材料的进场情况,移交测量控制点并核验测量基线的准确性;审查施工单位的开工申请报告,签发开工通知书。

三.严格控制施工质量,检查与检验建筑材料和构件是否合格,监督第三方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和不安全的作业应责令第三方返工或停工。对隐蔽工程按施工合同中的时限要求及时组织验收,参与质量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检查处理结果。

四.检查施工进度与施工计划的执行情况,当施工进度滞后于计划时,应要求第三方或提请甲方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计划工期。

五.核查第三方提出的工程变更,报请甲方同意后,签发工程变更通知。

六.控制工程费用,核实第三方提交的工程进度报表和工程量清单,签发付款凭证。

七.参与施工合同管理,审核索赔报告,协调各方关系,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八.在履约过程中,对于甲方和第三方提交的有关工程的通知和各种报告,需要乙方审核、核对或确认后转交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及时审查和转交,若因超过时限给工程带来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九.应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甲方对监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按合同专用条款所约定的期限向甲方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一零.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资料,协助甲方组织工程验收。

一一.审核保修期内工程保修与缺陷处理方案,检查实施情况。

一二.不得泄露本工程需要保密的技术与经济资料,不得与第三方发生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关系。

一三.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任务后,应将甲方提供的设施和剩余物品移交甲方。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

一.对乙方派出的监理机构与监理人员进行审查,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二.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施工工艺进行认定,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批。

三.审批由第三方提交、经乙方审核同意的工程进度报表、工程量清单与工程价款。

四.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和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八条乙方权利

甲方在委托的监理范围内,授予乙方以下权利:

一.对履约能力差的分包单位,乙方有权要求其整改,整改无效时有权建议甲方清退;对工作不力的现场施工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予以调换。

二.有权查阅本工程的全部设计文件、技术经济资料与批文,主持或参加本工程的有关业务会议。

三.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现场条件,在报经甲方同意后,可向第三方发出开工通知、停工通知与复工通知。

四.根据实际需要,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可对设计内容作局部修改,具体条款,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九条监理合同期

一.监理合同期一般包括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工程保修阶段。本监理合同期起止日期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二.由于非乙方的原因导致监理合同期延长,甲乙双方应按约定签定补充协议。

第一零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若实际监理范围或监理工作量或监理合同期因故发生变化,双方均可提出合同变更请求并应签订补充协议。

二.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应提前二八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另一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在一四天内予以答复。若同意变更要求,双方应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若不同意变更要求,双方仍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一方在接到对方变更要求后一四天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变更要求已被接受,否则视为违约。

三.若一方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另一方有权通知违约方中止或解除合同。因合同终止或解除所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外,应由违约方赔偿。

四.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二八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另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四天内作出答复;若不同意解除要求,在协商统一前,双方仍应履行本合同。若在一四天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同意解除合同,一方可在发出第一次通知的二八天后,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解除。

五.本合同签订之后,不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一一条监理酬金与支付

一.甲方应按国家的监理收费规定,确认乙方的监理酬金,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予以支付。

二.监理酬金的支付按监理合同期进行,不受工程施工实际进度的影响。(除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外)。监理合同协议书签订后七天内,甲方应按总监理酬金二零%~三零%的数额,向乙方预付监理酬金;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酬金一般可为监理酬金总额的五%.

三.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规模、监理范围或监理期限发生的变化超过双方的约定时,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办法调整监理费。合同执行期间,若因国家或地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和费率调整等原因使工程费用增加,乙方的监理酬金也应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四.若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办法支付延期监理酬金。

五.乙方人员受甲方指派出外考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若甲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向乙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的银行贷款利率乘以拖欠的酬金时间计算。

第一二条人员的更换

一.若乙方确需更换总监和主要监理人员时,应提前一四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后由甲方通知第三方,其它监理人员的调换也应提前七天通知甲方并通知第三方。

二.若因乙方人员不称职,甲方有权提出调换人员,若情况属实,乙方应当予以调换。

三.若甲方需更换其代表,应提前一四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一三条奖励与赔偿

一.奖励:

(一)乙方及其派出人员,在监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贡献较大时,甲方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乙方人员在监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省工程投资使甲方得到了经济效益,甲方应将节约部分的一零%~三零%奖励给乙方,具体标准和办法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二.赔偿:若因乙方人员工作过失造成工程事故或甲方经济损失,应向甲方进行赔偿。赔偿额计算方法为:该单项直接损失×监理费率(扣除税金)。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

第一四条转让与分包

一.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二.除受监的主体工程外,乙方可将合同部分任务分包给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分包部分不能超过总监理任务的五零%),但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将分包单位的名称、分包范围与分包内容报告甲方,甲方对此分包有确认和否决权。

三.乙方对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在经济上甲方只与乙方发生关系,但甲方对乙方分包单位的工作有权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均视为乙方的违约。

四.乙方对外单位人员的聘任不视为分包。

第一五条违约、争议与仲裁

一.任何一方不执行本合同的规定,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提请双方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协商或调解无效,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一)向双方认可的或约定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发生后,除双方均同意终止合同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监理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第六篇

第一条 词语涵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 简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 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 款能力的当事人。

二.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三.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 受的当事人。

四.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五.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 理。

六.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七.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八.工程造价管理部门:_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 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九.工程质量监督部门:_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 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一零.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一一.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 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一二.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 同价款。

一三.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

一四.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一五.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一六.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一七.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一八.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规定的场地。

一九.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 、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二零.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 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 的自然灾害。

二一.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 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一.协议条款; 二.合同条件; 三.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四.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五.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六.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 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 致的,按第三零条约定的办法解释。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协 议条款约定的少数民族语言书写和解释、说明。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 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施工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 可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行专业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 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 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监理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第七篇

合同的通用条款可以更改,只要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合同的任一条款都可以进行变更。但是没有经过协商一致的条款或者就变更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没有变更合同内容。

根据二零二一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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