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以租代购合同
汽车以租代购合同 第一篇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就本合同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汽车以租代购合同 第二篇
八、甲方应善意使用租赁车辆,按期购买租赁辆保险、按期进行租赁车辆年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受损或灭失时,应及时通知乙方,由乙方协助办理保险理赔。
九、甲方租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对他人人身损害产生的医疗费、死亡/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以及对他人财产损毁产的赔偿费用等,在保险公司依据相关法律、合同进行赔偿后,不足部分,全部由甲方承担;若出现重大交通事故造成租赁车辆贬值的,甲方不能退租,租赁车辆贬值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
一零、租赁期间,甲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辆的设备及部件等。
一一、租赁期间,甲方必须在四S店或乙方指定的维修点对租赁车辆按甲、乙双方确认的保养守则所包含的保养内容进行定点维修和保养。(保养守则:每行驶五零零零公里需进行一次常规保养,按四S店保养标准进行)
一二、租赁期间,甲方使用租赁汽车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汽油费、机油费、过路过桥费、保养费、维护费、停车费、违法用车的罚款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足额支付租金、汽车租赁服务费用、履约保证金及其它费用。
二、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其向乙方提供的资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调查;如调查核实因甲方所供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系虚假或部分虚假取得甲方信任从而租赁车辆的,乙方无须征得甲方的同意而有权决定终止本合同,有权收回
租赁车辆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乙方有权对租赁车辆的保养记录进行查询,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对租赁车辆进行保养,乙方无须征得甲方的同意而有权决定终止本合同,有权收回租赁车辆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乙方有权查询租赁车辆的违约记录,若甲方未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日内予以处理完毕,乙方无须征得甲方的同意而有权决定终止本合同,有权收回租赁车辆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汽车以租代购合同 第三篇
第四条、费用承担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租赁服务相关费用(数额以甲方出具的票据为准)。
二、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善意为其提供租赁服务,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退还已缴纳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租赁车辆所有权及转移
一、租赁期间,租赁车辆及号牌归乙方所有,乙方依法对该租赁车辆及号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租赁车辆及号牌的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由乙方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