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转化合同
专利转化合同 第一篇
_合同法(节录)(一九九九年三月一五日)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四条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专利转化合同 第二篇
交易各方将各自所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权相互许可使用,互为技术提供方与受让方,又称互惠许可、相互许可、互换许可。在合同期限和地域内,合同双方对对方的许可权利享有使用权、产品生产权和销售权。
双方权利对等,一般不涉及使用费支付,仅限于交换技术范围及期限等。如果交易内容的价值不相等,其中一方也可给另一方一定的补偿。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常用的合同类型,选择合适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类型,对于国有企业盘活专利资源、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企业在通过许可使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的科技创新战略、专利技术的特点、市场需求状况、风险控制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成功实施,真正发挥科技创新的价值创造功能。
专利转化合同 第三篇
一、交易的专利应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转让人必须具有该专利的所有权,如果专利属企业所有,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如果向外国人(或向国外)转让专利,必须经_批准,签订了专利交易合同,合同必须经专利局登记并公告后才生效,一旦专利交易合同生效,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到受让人。
二、受让人必须是为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而获取专利,而不是为垄断技术而获取专利。
三、专利让与人要保证受让人获得技术知识,《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予从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能在专利权的存续期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或者在专利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不得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不得许可与让与人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收取约定的费用。
因此要具备技术合同中应有的各项条款,另外需要提醒的是,交易达成即专利所有权已转交给对方,交易前如果专利让与人已经在此专利上进行发明创造,交易之后也得停止,若继续进行则有违合同,不明智也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