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网 合同范本 剧本买断合同(多篇)

剧本买断合同(多篇)

剧本买断合同 第一篇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开始创作的时间和截至时间。一般情况下,剧本全部创作完成并经双方确认后,编剧的创作即告结束。但在实践中,也经常存在影视剧导演、演员在拍摄过程中,可能需要对剧本进行部分。

剧本买断合同

剧本买断合同 第一篇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开始创作的时间和截至时间。一般情况下,剧本全部创作完成并经双方确认后,编剧的创作即告结束。但在实践中,也经常存在影视剧导演、演员在拍摄过程中,可能需要对剧本进行部分修改并需要编剧的配合,所以合同中最好约定编剧有义务在拍摄过程中配合适度修改剧本,直至最后拍摄完成。

剧本从创意到故事梗概,再到分集大纲,直至分集剧本创作完成,对每一节点每一稿都需要一个截止日期。所以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每一节点的创作周期,同时应约定因不能归责于编剧的原因导致交稿延期的,创作周期应相应顺延,或及时协商调整并书面确认。

剧本买断合同 第二篇

我们深入研究了大量法院判决书,并对相关影视制片公司进行调研,发现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发生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领域:

一、因剧本验收标准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很多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未约定明确详尽的创作要求和验收标准,仅约定委托方有权对剧本提出修改意见,编剧应负责修改直到委托方审核通过。由于验收标准约定不明,双方对剧本是否合格往往各执一词,制片公司认为剧本确实没有达标只能修改,还导致了创作时间节点的延误,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编剧则认为制片公司未传达清楚具体需求,反复要求修改,是故意刁难。

二、有关支付报酬所产生的纠纷。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委托方与受托方一般先约定总的创作报酬,然后再将支付报酬的时间与受托方完成人物小传、大纲、分集大纲、初稿、终稿的创作节点挂钩。

三、合同解除后权利义务如何分配的问题。实践中,受托方所创作的剧本不一定全都能被委托方审查通过,或委托方因为种种原因拖延支付报酬,如果合同确实履行不下去,或者一方构成根本违约,或一方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行使任意解除权,那么就涉及到合同解除后权利义务如何分配的问题,什么情况下属于根本违约情形,影视公司已经支付的费用是否需要返还、已完成部分著作权如何归属等,都是双方容易产生争议的点。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固定沟通往来记录所引发的纠纷。委托创作合同很难涵盖实际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情况,因此非常依赖双方的沟通往来。如果没有约定明确的对接人、对接方式,没有固定沟通记录,一旦纠纷产生,则面临无法举证困境。例如受托方称已经交付了稿件但委托方迟迟不予审查,而受托方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已收到稿件。又如,委托方称受托方不愿按照其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剧本进行修改,但委托方对其要求对方修改剧本及修改后剧本所应达到的要求未能提供相关记录证明。

剧本买断合同 第三篇

《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由此可知,委托创作如果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属,著作权默认是归属于受托人的,而剧本的版权对影视公司来讲至关重要,因此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方对委托创作的剧本享有著作权。

由于实践中大都是分阶段交付创作成果,影视公司还应考虑剧本仅完成部分且无法再继续完成的情况下,已完成部分的著作权的归属。我们建议影视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影视公司对某阶段创作成果予以确认并按约定支付相应报酬的情况下,影视公司即享有该部分创作成果的著作权。如此即使发生争议,影视公司也已经取得了部分版权,便于后续对已完成部分剧本的续写开发,而不至于让项目从头开始。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 人身权和财产权,分别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实践中常见委托方“买断”受托方版权的情况,笼统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全部归委托方,该约定所带来的最大问题是片方可能会高价购买一些自己不需要的权利。对于片方来讲,获取关键性权利,剥离那些没有实质用途的权利是有效控制成本的手段。

剧本交易市场融梗、抄袭情况屡见不鲜。片方拍摄一部影片会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资源和成本,而如果因抄袭、融梗等问题导致影片风评被害,将是十分惨重的损失。因此,多数委托创作合同都会设置权利保证条款,受托人保证剧本的原创性,确保剧本不存在侵害第三方的著作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形。如有第三方就剧本向委托方主张著作权利或引致任何争议、纠纷、诉讼时,受托方应积极提供配合与证明,并应负责主动出面澄清及处理,同时由此引起的纠纷由受托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委托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剧本买断合同 第四篇

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因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未列明,而无法证明编剧剧本交付情况及影视公司对剧本修改意见的反馈情况。我们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指定作品接收人、对接人、邮箱、微信等联系方式。编剧在每个节点的创作完成后,按约定方式交付成果给影视公司审核,避免双方因交付问题产生争议。即使产生争议,也不至于出现无法举证的情况。

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对创作成果提出修改意见,通常是影视公司的一项重要权力。影视公司不能仅仅笼统地提出对剧本不满意,而应说明不满意的具体部分,同时应给出具体可行的修改意见。有时影视公司还会召集由项目人员共同参与的剧本讨论会,应将讨论会的意见固定下来形成会议纪要,并提交所有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另外,还应当约定编剧按修改意见进行剧本修改的时间要求。

剧本毕竟不是一个客观物品,其主观判断的差异性往往很大。如果剧本每个阶段的验收标准约定不清,就容易使编剧陷入经常返工的困境,那么就会出现作品无法验收,编剧无法获得报酬的情况,同时影视公司的项目进度也会受阻。

剧本的质量是否达到要求,首先,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验收条款进行详细约定,并且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其次,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劳动成果,在出现分歧时积极沟通,寻求解决方案。最后,影视制作单位和编剧可以共同委托一个中立的第三方专家评审,允许各方充分发表意见,由评审做出最终决定。

剧本买断合同 第五篇

不同行业有不同的商业模式和行业惯例,也会存在不同的违约情形及相对应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编剧一方常见的违约情况:(一)未按时交付剧本稿件;(二)交付的稿件经多次修改后仍不符合影视公司的要求;(三)交付的稿件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影视公司一方常见的违约情况:(一)未按时支付报酬;(二)未按时和明确地提供剧本修改意见。

针对上述违约情况,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种违约情形的处理方式,比如支付延期交稿或延期付款违约金、反复修改仍无法通过的责任承认,赔偿损失,在一方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的合同解除权等。

剧本买断合同 第六篇

委托创作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联系人、联系方式。编剧交付剧本稿件应留存记录,写明日期、稿件页数等。交付的是修改稿件,也应注明交付的是第几次修改稿、页数以及时间。如果编剧是通过邮寄方式交付的,应保存邮寄挂号单据。此外,编剧应妥善保留好底稿。

影视公司在对剧本进行审查时,应形成书面记录。如果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说明原因,提出明确可行的修改意见,通过书面形式反应给编剧。在审查时,也可以通知编剧到场,其也应在形成的书面记录上签字。

由于我国目前文化市场的发展还很不健全,要真正做到规范剧本委托创作合同还需要一定的时间。随着市场体制的逐步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越来越重视合同在规范双方权利义务方面所起的作用。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尽可能地详尽,以便双方遵照执行。同时,合同不可能涵盖所有情况,委托创作剧本存在进度和质量不可控的可能性,各影视公司和编剧也要重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及会议纪要的草拟和签署,以书面形式确认双方履行过程中的客观情况,减少纠纷的产生,为影视项目的后续进展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剧本买断合同 第七篇

影视公司计划立项拍摄一部影视剧,那么剧本就是整个影视项目的开端,好剧本是成立优秀影视作品的重要基础。委托创作剧本是影视制片公司获取剧本的重要来源之一。剧本委托创作合同是指由编剧接受制片方的委托,按照制片方提出的具体要求和提供的资料创作出供制作拍摄的电影或类电作品剧本并取得报酬的合同。

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的主要特点:

一、从合同的主体来看,委托方多为影视制作公司,受托方多为编剧个人或编剧的经纪公司。影视制作公司在拍摄电影或者电视剧之前先委托编剧来完成剧本的创作。 二、合同的标的是创作剧本,体现为一种智力成果。影视制作公司可能先有一个简单的想法,委托编剧帮它落地为一部影视剧本,或者买到了一部文学作品的改编权,请编剧来改编。

三、从合同的性质来看,剧本委托创作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委托方有权向受托方提出创作和修改要求,委托方也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受托方支付报酬。而受托方有权获得报酬,承担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约定完成剧本的创作。

四、从双方地位来看,委托方通常在谈判中处于强势地位,编剧则相对弱势。

随着我国文化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在剧本委托创作合同领域中纠纷的发生越来越频繁,而双方的权力义务和法院的裁判依据集中体现在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因此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影视公司和编剧都显得至关重要。了解剧本委托创作的常见风险点和应对方式,对合同加以完善,有利于影视公司与编剧的顺畅合作,减少纠纷的产生。

剧本买断合同 第八篇

由于影视行业的特殊性,剧本的名称和集数很可能会在创作过程中及影视剧项目的公示备案过程中进行变更,因此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剧本名称和集数为暂定,也可以多写几个备用名,确保根据合同描述能定位到该部影视项目。

委托方与受托方对创作内容认识的一致性是剧本委托创作成功的核心。委托方在委托前应对编剧的能力、擅长领域、写作手法有一定了解和认识。在影视剧本创意和策划的基础上,为避免纠纷产生或在产生后能够找到解决纠纷的依据,一般情况下应将剧本概述写进合同内。

考虑剧本创作的周期长、市场变化快、政策影响等因素,缔约时双方不可能对履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有完全准确的预期,通常都会在合同文本中为创作要求的调整和创作内容的修改预留一定的灵活空间。对于履约期间可能出现的合同内容变更,当事人需协商一致,并尽量以书面记录的形式加以固定。在对合同内容和创作要求存疑时,任何一方都不应消极应对或停止履行,而应在严格履行现有约定的同时积极与对方协调沟通。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