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终止合同条款
合同法终止合同条款 第一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另外,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通知,是指当事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将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告诉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助,是指当事人一方配合另一方作好善后工作。保密,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对于了解到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不向外泄露。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所谓结算条款,就是当事人把某个时期的各项经济收支往来核算清楚的约定;清算在此意指金钱债务的了解。同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一样,合同中结算和清算都不因合同的终止而影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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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终止合同条款 第二篇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可以看到,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相关合同终止条款时能够约定的情况一般只有四种,甚至可以说,如果在合同当中约定超过这四种导致合同终止情况的有可能会被法律认定为无效而如果有着特殊理由,或者问题的可以咨询律师帮忙处理,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合同法终止合同条款 第三篇
一、合同到期后的自然终止;
二、合同当事人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且经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协商不能达到双方目的的,通过法院进行判决,根据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合同终止的;
三、合同一方自然人死亡,且财产继承者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的;
四、债务相互抵销;
五、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六、债权人免除债务;
七、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八、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九、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一零、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一一、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