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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失业保险概述总结(大全)

工伤失业保险概述总结 第一篇一、劳动关系处理(一)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一、国有企业改制前,应当就改制费用、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和处理方式,并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

工伤失业保险概述总结

工伤失业保险概述总结 第一篇

一、劳动关系处理

(一)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

一、国有企业改制前,应当就改制费用、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和处理方式,并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二、职工安置方案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拖欠职工的债务及欠缴的社会保险的处理办法;分流安置所需资金和资金筹措渠道等。

三、改制企业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直接送达劳动者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共同居住的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成年直系亲属签收,直接或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

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因其本人拒绝签字而失去效力,用人单位在办理解除手续时应以书面说明存入档案。

四、改制企业应将失业人员名单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报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影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失业人员应当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六零日内,本人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户口本、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

(二)经济补偿金计发办法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应根据职工在岗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以现金形式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本人一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计发。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二倍的,按不高于二倍的标准确定。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不正常,本人或企业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工资计算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高于职工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企业人均缴费工资额的,按同期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企业人均缴费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发标准。

三、职工有下列情况可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

(一)政策性安置人员,在安置前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二)原固定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其转制前的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三)职工因企业合并、兼并、合资、企业改变性质、法人单位变更名称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四)职工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且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五)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

四、职工有下列情况,不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

(一)停薪留职期间。

(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间。

(三)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期间。

(四)挂名、挂靠劳动关系人员(档案内无工资审批表、财务部门无工资单)。

五、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企业依据规定一次性结清剩余待遇。

六、女工怀孕、产期、哺乳期内,可一次性支付本人剩余待遇至期满(与生育保险重复计发部分扣除)。

(三)改制企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企业改制后应当接收原企业职工总数的七零%以上,并在工商部门更名登记后三零日内,对留用的原企业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二、企业改制后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含五年)或工龄满三零年人员,均实行内部退养(不含特殊工种等符合提前退休退职条件人员)。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费预留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最高不超过按本市计算正常退休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最低不得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内部退养人员继续由改制企业管理,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按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不实行内部退养政策。

三、符合办理正常退休(男年满六零周岁、女年满五零周岁)、特殊工种退休、病退、退职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其手续。

四、妥善处理国有企业混岗职工。凡被国有企业招用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原集体企业职工或调入国有企业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原集体企业职工,工资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均在国有企业的,应认定为国有企业混岗职工。集体企业职工被派遣到国有企业工作,不视为国有企业混岗职工。

国有企业混岗职工在企业改制时,参照国有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政策办理。

五、国有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安置办法。国有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在_门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履行招工手续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企业改制中,与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_八七号令)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离、退休人员由企业将档案移交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按规定缴纳社会化管理费,移交社区管理。

七、企业应将离、退休人员平均寿命内统筹外费用按原企业标准一次性缴纳到同级财政,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涉及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助费的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原则上要一次性偿还拖欠职工的各项债务。一次性偿还有困难的,可由企业与原职工协商签订分期偿还协议,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五)离、退休人员的取暖费是企业行为,改制后企业有能力的,可按如下标准计算到平均寿命并缴纳到同级财政。离休干部按行政级别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核算,并按行政级别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报销,不足的按实际面积报销。退休人员住楼房的取暖费核算标准最高为一零零零元;取暖费报销最高为一零零零元,不足一零零零元的按实际额报销,居住平房的退休人员每人每年发取暖费一二零元。报销取暖费以男方为主,以企业缴纳取暖费人员名单为依据,个人先垫付,凭收据核销,具体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

二、社会保险关系处理

(一)养老保险关系

企业改制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由改制企业和职工按规定比例分别予以补缴。企业对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经同级_门审核,政府批准,可采取以有效资产抵押限期予以缓缴,如在限期内未能缴纳,可将抵押资产评估变现后予以补缴;也可在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按规定足额缴纳的前提下,由改制企业制定缴费计划,采取缓缴的方式解决。

企业改制后,新企业须在工商部门更名登记后三零日内,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失业人员须在年度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逾年度缴费的,须加收滞纳金或扣除缴费年限。

(二)医疗保险关系

一、新企业须在工商部门更名登记后三零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变更手续,并核定缴费。

二、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须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失业证、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具体时限规定是:

(一)原企业已经参加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三个月内办理接续医疗保险手续的,无医疗等待期。

(二)原企业已经参加医疗保险但连续缴费不足一年和原企业未参加医疗保险其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在三个月内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的,或原企业已参加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解除劳动关系三个月后,六个月内办理医疗保险手续的,医疗等待期为六个月。

(三)原企业未参加医疗保险,其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超过三个月或原企业已经参加医疗保险其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超过六个月,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的,医疗等待期为二年。

(四)解除劳动关系超过一年以上仍未办理医疗保险手续的,视为自动弃保。

失业人员核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时,必须补缴前期欠费并加收滞纳金,欠费期间的医疗费不予支付。失业人员的缴费按年核定,缴费时限为每年三月底前,超过缴费时限按日加收二‰滞纳金。

失业人员参保及续保缴费后,按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政策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改制企业须为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和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后,退休人员可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标准是:本市退休人员上年度人均支付医疗费×退休人员距平均寿命年限(七三岁-当年年龄)×医疗费年递增率(年递增率一零%)。已经参保并建立个人账户的改制企业另须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部分医疗费,具体标准是:退休人员上年度退休金×个人账户划入比例×退休人员距平均寿命年限,以退休人员退休金为基数按年划入其个人账户至终生。对距平均寿命不足五年或已超过平均寿命的退休人员,须按退休人员缴费和账户划入标准缴足五年的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纳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标准是:退休人员平均寿命年限×改制当年缴费标准,对距平均寿命不足五年或已超过平均寿命的退休人员,须缴足五年。

四、改制企业须为离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医疗费,离休人员终身享受医疗待遇。具体缴费标准:以改制当年离休人员缴费标准为基数,按每年一零%递增率计算,一次性缴足五年。

(三)工伤保险关系

改制企业一-四级工伤人员移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五-六级工伤人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自愿选择是否解除劳动关系。七-一零级工伤人员中在职人员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已经办理内退或退休人员移交社会管理。

一、一-四级工伤人员的处理:改制企业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下列费用后,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一)伤残补助金:一九九七年一二月三一日前发生工伤的,按本人现享受工残补助金的标准,一次性计算到平均寿命。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发生工伤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支付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未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规定一次性支付本人。

(二)伤残津贴(原伤残抚恤金):以本人现享受伤残津贴为标准计算到退休年龄,每年按五%递增。待遇调整时间和方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伤医疗费:按上年本市工伤职工平均医疗费标准一次性缴满二零年。

(四)护理费:按本人现享受护理费标准,一次性计算到平均寿命,每年按五%递增。

二、五-六级工伤人员的处理:

(一)选择终止劳动关系人员的处理:五-六级工伤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九九七年一二月三一日前发生工伤事故人员的伤残补助金,由企业按标准一次性支付本人。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发生工伤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支付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未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规定一次性支付本人。

(二)选择不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的处理:由改制企业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下列费用后,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①伤残补助金:一九九七年一二月三一日前发生工伤的,按已享受工残补助金的标准,一次性计算到平均寿命。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发生工伤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支付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未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规定一次性支付本人。

②伤残津贴(原伤残抚恤金):以本人现享受伤残津贴为标准计算到退休年龄,每年按五%递增。

③工伤医疗费:按上年本市工伤职工平均医疗费标准一次性缴满二零年。

三、七-一零级工伤人员的处理:

(一)七-一零级的工伤在职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九九七年一二月三一日前发生工伤事故人员的伤残补助金,由企业按标准一次性支付本人。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发生工伤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支付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未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规定一次性支付本人。

(二)七-一零级工伤人员已经办理内退或退休人员由改制企业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下列费用后,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①伤残补助金:一九九七年一二月三一日前发生工伤的,按本人现享受工残补助金的标准,一次性计算到平均寿命。

②工伤医疗费:按上年本市工伤职工平均医疗费标准一次性缴满二零年。

四、工亡遗属人员处理:

由企业将所需费用一次性缴纳,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子女计算到一八周岁或年满一八周岁但仍继续在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下)就读,父母、配偶计算到平均寿命。遗属年龄超过平均寿命的,按五年标准计算。

五、其他费用处理:

凡涉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工伤人员,原应由企业支付的工伤治疗的交通费、伙食补助、住宿费和住院陪护费等由改制企业按工伤人员一次性缴纳费用总额的三%一次性缴足,由经办机构如实支付。

(四)失业保险关系

一、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已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其再就业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累计缴费时间予以保留,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再次失业后,前后缴费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凡所在单位和本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由企业和本人足额补缴欠缴的失业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欠费企业,经_门核定,须由企业和本人足额补缴_《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后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对《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经市级政府批准,由用人单位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按期补缴。由于企业欠缴失业保险而缩短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所差待遇由原企业负责解决。

三、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档案管理

工伤失业保险概述总结 第二篇

一、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失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

截止七月底,失业保险新增扩面九八零五人,其中农民工新增扩面二一零零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五七七五六人,离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还有五二四四人的缺口。

(二)认真做好金融危机形势下困难企业的稳岗补贴和待岗培训补贴发放工作。

为帮助辖区企业度过难关,根据全市统一部署,结合本区实际,我局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大渡口区开展对困难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和待岗培训补贴有关工作的实施办法》,并通过印发纸制文件、政府门户网向有关部门、辖区企业做了大量宣传。截止七月底,我区有七户区属困难企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补贴人数一二六一人,补贴金额万元;有五户困难企业享受待岗培训补贴,补贴人数一二四七人,补贴金额万元。其中市属及以上困难企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和待岗培训补贴三零零万元。

(三)努力做好失业保险金的征收工作。

截止七月底,累计征收失业保险金一六三六万元,闯同年度历史新高。

(四)继续加强失业保险管理信息化建设。

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按要求对系统数据进行了核对和维护。截止目前我区九二一家参保单位已全部进行金保系统电子化管理。同时严格根据系统失业人员参保数据审核失业人员待遇享受,并确定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后停发失业金情况。

二、下半年工作重点

(一)加大失业保险参保扩面力度。

我区今年失业保险参保扩面与往年相比难度更大。受金融危机影响,我区失业保险每月减少停保人数均远远多于新增参保人数。结合我区实际,下半年拟从下面两个方面开展失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

(二)和其他保险一道加大企业参保扩面力度。

金保系统上线后,要求单位同时参加五大保险,因此单一险种基本上无法单独开展参保扩面工作。建议请劳动局或社保局牵头,组织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五个险种统一开展参保扩面工作,力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工伤失业保险概述总结 第三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 城乡差距; 解决途径

社会保障作为公共服务的一项基本内容,城乡之间在保障项目、覆盖范围、保障水平、筹资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区域社会保障差距更大。

一、我市城乡、区域社会保障差距现状

一.我市城乡社会保障现状分析

到去年底,我市已基本建立了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全市社会保险五项险种累计参保一二九六万人次,其中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分别达到万人、万人、万人、万人、万人,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覆盖率均达九八%,居民医保覆盖率达九八%以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达九九%。主要表现在:

养老保险体系健全,统筹层次逐步提高,待遇水平不断提升。建立了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主,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全市养老保险基金实现了统收统支。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断提高,连续一三年调增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二二八五元,升至全省首位。

失业保险制度完善,参保范围逐步扩大,惠及面不断拓宽。根据_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我市出台了失业保险地方法规《南京市失业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二零六号),统一了城乡失业保险工作,从制度上、政策上完善了我市失业保险体系。

医疗保障制度实现了面向城乡居民及各类从业人员的全覆盖。随着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相继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市目前已基本确立了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了医疗保障制度层面对城乡居民及各类从业人员的全覆盖,建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工伤保险政策健全,参保范围逐步扩大,经办业务统一规范。我市自一九九七年起实行工伤保险制度以来,工伤保险政策不断完善,参保范围不断扩大。二零零七年以来,我市着手解决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前的“老工伤”问题,逐步将老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切实将国有企业、原国有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我市出台了《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宁政发[二零零八]一一三号),将农村居民全员纳入新农保制度,从二零零八年七月起开始实施新农保制度,经过两年多的实践,截至二零一一年五月底,全市已有万农村居民纳入,保险覆盖率达, 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人员万人,发放率达一零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参合农民逐年增加,实现全覆盖。从二零零三年起,我市就在各郊区县全面实施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八年多来,在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同时,农村因病致贫现象得到了有效缓解。

我市社会保障工作虽然开展良好,但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城乡之间在社会保障上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是待遇水平上有差距。从医疗保险、诊疗范围、个人负担比例等方面看,居民医保远好于新农合。农村养老保险方面,目前,新农保养老金人均月领标准九五元,只占企保养老金人均月领标准一七零零元的五%;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月领标准六零元,与二零零八年同步实施的城镇老年居民月领标准二零零元也存在不小的差距。工伤保险方面,除南京城区、江宁区外,六合、浦口两区和溧水、高淳两县由于职工平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及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等各有不同,工伤职工的待遇保障水平与市级仍有一定的差距。

二是保障制度上有差异。主要是医保、农保方面的差异,其他方面差距不明显。医保方面,现行的三项医疗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基础之上的,职工医保针对城镇从业人员,居民医保针对城镇非从业人员,新农合针对农村居民。三项医疗保障制度自成体系,虽然具有保险的共性,但在启动时间、筹资方式和水平、针对人群、运作方式、报销比例等各个层面均存在差异。农保方面,农民人均纯收入虽然上万元,但农民可支配收入有限,新农保缴费标准低,目前年缴费标准四零零元,相当于企保灵活就业人员一个月缴费水平,另外,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也相应低。

三是财政支持上有差异。养老保险方面,我市基本实现了“全民养老”。但与城镇老年居民每人每月二零零元的补贴标准相比,农村老年居民的待遇水平较低。医保方面体现在新农合个人缴费少,财政补助水平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多,财政补助水平低。目前我市新农合各级财政补助高达八零%,主要来源于市、区、街道、乡镇等多级财政,这也导致新农合和居民医保财政政投入不一样。农保方面,市、区、县公共财政对新农保承担一半的缴费责任,考虑到区县财政支付压力,市财政对各区县分别给予补贴,这也是导致新农保发展较快的原因。

四是新农合开展还存在困难。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系不健全。区县合管办人员偏少。管理一九零万新农合的南京市各区县,目前只有编制二七人。管理组织体系尚不健全,人员及办公经费难以落实。二、筹资标准不高,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偏低。我市新农合二零一一年筹资标准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不低于每人二八零元,其他区不低于每人三五零元,虽然每年筹资提高的幅度还是比较大,但与社会经济发展,与农民的期望还有不小距离。三、信息化建设资金缺乏,运行成本高,存在一定风险。四、对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缺乏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手段。

二.区域之间社会保障差距分析

我市江南、江北和区县之间的差距。在养老保险上,自二零一零年一一月一日起,我市实行了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市本级与江宁区、原江浦县、原六合县全部纳入统筹范围,实行统一的制度政策、缴费标准、支付项目、计发办法、管理规程。而高淳县、溧水县根据我省省级统筹的要求,纳入省级统筹管理,导致管理上有差距。

在失业保险上,截止二零一一年六月,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四八九九八人,全市平均保障水平为六零零元,其中,市本级为六零八元,三区两县为五九二元,市和区县在失业保险金领取上差距不大,差距主要体现在低保上。目前市本级和江宁、六合、浦口低保水平均为四零零元/月,溧水、高淳则为三零零元/月,主要原因是各区县收入水平有高低,这是造成失业保障水平差异的主要原因。

在医疗保险上,因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状况、经办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差异性和不均衡,目前各统筹地区之间的保障水平参差不齐,缴费比例中江宁、六合与市本级一致为一一%、其余为一零%;缴费基数口径中除江宁、六合、高淳与市本机一致采用单基数,浦口、高淳采用的是双基数;大病救助基金统一为每人每月一零元;一次性启动资金除浦口与市本级一致外,其余没有强制规定;一次性调节资金除浦口外,其余没有强制规定或与市本级存在差异。

在农村养老保险上,农村居民较少的栖霞、雨花台、建邺、白下四城区实施了农村居民养老补贴制度,标准为六零元;老五县则建立了新农保制度,其中江宁区则制定了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统一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缴费标准、领取待遇办法,将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全部纳入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溧水、高淳将城镇居民纳入新农保制度,按新农保标准发放养老待遇。

在工伤保险上,随着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推进力度的加大,全市工伤职工的待遇水平将趋于一致。

与苏南和全国相关城市的比较。医疗保险上,目前南京市与省内苏州、无锡,与邻近省份的杭州市等地相比,在筹资水平、保障待遇水平等方面仍有一定差距。工伤保险方面,我市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在全国属于较高水平,特别是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全国应属于最高水平,甚至比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还要高。农保方面,目前省内的无锡和常州、省外的北京、天津、重庆、杭州、成都等城市都建立了城乡居民一体化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缩小我市城乡社保方面的差距是下一步应该解决的目标。

三、缩小城乡、区域社会保障差距的基本目标

建立全民共享的养老保险制度、机制和体制。实现养老保障对象的全民化,养老保障水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保障方式多样化、筹资渠道多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

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继续将失业保险由被动的保障向主动的保障转型,放大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使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与预防失业的功能比重更趋合理,不断探寻构建更积极更公平合理的失业保障机制。

扩大医疗保障覆盖面,将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作为扩面重点,力争做到应保尽保。建立医疗保障待遇合理增长机制,提高基本药物医疗保险支付水平,职工医保制度规定范围内住院医药费报销比例达到八五%以上,门诊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提高一零个百分点,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规定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七零%。

加大工伤保险扩面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一是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二是研究制定到用人单位实习的大中专学生,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办法;三是进一步做好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全面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市级统筹,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待遇支付、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

按照_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逐步建立城乡居民一体化的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统一保险制度、统一缴费标准、统一保险待遇、统一衔接办法、统一基金管理,将城镇和农村居民全员纳入,实现社会保险城乡一体发展。

四、缩小城乡、区域社会保障差距的对策措施

一.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拓展新的筹资渠道

增加公共财政投入,优化收支结构。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要抓住现阶段我国财政收入高速增长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支出体制,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

一是要更新公共财政社会保障投入理念。在注重社会保障收支短期静态平衡的同时,兼顾长期动态平衡,重视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机制建设。利用我市目前人口结构相对年轻、经济增长速度快的战略机遇期,尽快落实做实个人账户资金,发挥财政投入的政策功能,建立名副其实的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度,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积累基金。

二是规范公共财政投入制度。从调整公共财政支出增量结构入手,明确将我市公共财政支出增量向社会保障倾斜。每年预算超收的财力,除了保证法定支出外,应主要用于补充社会保障资金。逐步探索建立经常性的财政投入机制,将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等部分税种的一定比例用于社会保障,使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最终实现法制化,以确保社会保障筹资需要。通过公共财政支出结构调整,争取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将我市社会保障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提高到一五%―二零%,并且要用法制化手段予以规范和确定。

三是调整公共财政投入结构。立足于“人人享有社会保障”,以社会公平为着力点,逐步创造条件,均衡地向城乡和不同阶层社会成员分配公共财政资源,避免出现因个别群体的社会保障投入过度造成资源分配失衡的情况。完善公共财政对社会保障投入的分配方式,适当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保障支出增幅,将对社会保障投入增量向低收入群体倾斜。

四是合理确定市级和区县的财政投入责任。在界定市、区县政府社会保障事权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承担或分担的比例,并使之稳定和规范化。对财力薄弱的区县,市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均衡提高全市各区县的公共保障能力。

五是拓展筹资渠道,变现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与调整国有经济战略布局相结合,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充实养老保险基金。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出售、转让部分企业的国有资产,也可以通过国有股上市流通出让部分股权或将部分股权收益划出,充实养老保险基金。三是发行部分认可债券和,充实养老保险基金。

建立切实而有保证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体系。一是逐步提高新农保缴费比例,增加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标准。同时,提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及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标准,逐步缩小与城镇居民的养老待遇差距。考虑各区县财政状态,明确新农保养老待遇增发部分由市、区县另行承担,市财政对财力较弱的一区两县可多承担或全额承担。

二是完善缴费型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的激励机制。为有利于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鼓励劳动年龄段人员持续缴费,继续对个人账户进行补贴,政府补贴的一个点随个人缴费同期计入个人账户。缴费人员的基础养老金应当高于养老补贴人员,体现缴费与不缴费的待遇差别。对持续缴费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应当相应增加,鼓励多缴多得。

二.整合制度,建立完善的城乡社会保障系统

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扩大企业职工参保覆盖面。一是以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合理确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各类特殊群体养老保障的待遇标准,并控制它们之间的级差水平;二是重点研究有视同缴费年限、无实际缴费年限,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参保养老问题;三是深入推进企业年金制度,分类分批指导有条件的企业实施企业年金,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

扩大失业保险惠及面,调整计发办法,使制度设计更加公平。一是扩大失业保险惠及面。积极妥善做好将被征地人员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各项工作。二是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办法。按照失业保险缴费时间的长短来确定不同的失业保险计发比例,缴费时间长的计发标准高。三是继续完善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体系。将全市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工作流程、业务口径统一到一个层面上来,实现真正接轨,统一全市失业保险业务管理体系。四是加强城乡失业保障政策研究。加强对失业群体的调研,着力建立更加科学、更加合理的失业保障体系。

加快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缩小区域间保障水平的差异。目前各统筹地区因区域间人口、经济发展的差异,导致职工医保参保人数、人员结构、基金规模等方面存在巨大差距。为缩小不同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和城乡不同区域之间的差距,要按照制度框架、政策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六统一”的要求,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居民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城乡医疗保障水平,缩小与职工医保的待遇差距。

加快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新《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修订《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着力实现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参保的目标;研究并提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伤保障政策,全面解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伤保障问题;研究非正规就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并实现部分非正规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目标。全面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市级统筹,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待遇支付、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

强化新农保覆盖率,促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与新农保制度的有效衔接。按照_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要求,江南八区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整合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养老补贴制度,以现有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制度为基础,将城乡居民全部纳入。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继续按现有城乡一体的居民养老保险模式操作。浦口区、六合区加快提高新农保待遇标准,逐步实现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衔接。

三.逐步实现城乡、区域社会保障制度的对接

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推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体化建设。以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目标,以“三个争第一”为标杆,逐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乡低保标准增幅高于居民收入增幅,农村低保标准增幅高于城市低保标准增幅,不断缩小城乡差距。至二零一五年,农村低保标准进一步与城市接近。通过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完善专项救助政策、加大公益性岗位对低保对象的倾斜力度等措施,形成具有较高水平、体现南京特色、满足困难群众多方面需求的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推行和完善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随着新农合制度的大力推进,广大农民对这项制度认可程度不断提高,工作的重点也从建立制度、提高农民参合率为主转向规范管理、规范服务和提高农民保障水平上来,使得有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为农民发挥更大的保障作用。

一是加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建设。我市近几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稳定在一九零万人左右,二零一一年筹集资金预计达到亿元左右,大多数郊县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居民,新农合的工作任务越来越重。各级政府要加强新农合管理机构的建设,按照标准落实人员、编制、办公经费,尤其是明确镇(街)合管办的建设。

二是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要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证水平不断提高,实现城乡统筹,保障新农合的健康持续发展,必须要建立与需求相适应的,与社会发展同步的新农合筹资动态增长机制。

三是加快合作医疗信息化网络建设。在实现区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服务站计算机联网管理的同时,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安装HIS系统,加强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建设。建议成立市级新农合结算中心,给予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对全市合作医疗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是积极探索付费方式改革。积极探索建立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付费方式改革,开展实行门诊总额付费、住院病人按病种付费、按住院控制指标和按床日付费等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降低医疗费用,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

建立机关事业与企业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一是做好内部基础规范工作。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基础数据库的维护工作,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准确;建立规范的业务经办操作流程,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使整体社会保险业务操作全流程置于监督之下,杜绝职务犯罪,确保基金安全。二是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动向,积极调研,做好全面实施统一政策的准备工作。密切关注改革动向,规范完善现行政策、流程;积极应对,努力突破难点、热点问题;要大胆探索,进一步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创新,做好政策并轨的理论准备。

四.加强基金监管力度,提升社保基金的保障能力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是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关键时期,建立健全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机制是社会保障体系平稳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应当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社保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优化基金经办业务流程,建立基金管理和经办各环节彼此衔接、互相制衡的内控体系、内外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基金监管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建立基金管理使用信息披露制度。

二是改进监管方式。逐步实现三个转变,即从对社保机构的监督向对社保基金的监督转变,从单一环节的监督向全部过程的监督转变,从事后监督为主向事前和事中监督为主转变,实现社保基金管理的全过程监督。推进社保基金监管软件联网工作,改变监管数据被分割的状况,建立监控中心数据库,集资料收集、分析和反馈于一体,逐步形成统一的预警监督体系。

工伤失业保险概述总结 第四篇

关键词:车辆保险理赔知识结构

车险业务在全面恢复保险业务后得到了迅猛发展,竞争主体迅速增多,条款不断更新,保障范围日趋全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后,中资产险公司的车险投保率迅速提高,整体业务规模得到进一步发展, 二零零零以来,车险保费收入占财险保费收入的比例一直维持在六零%以上。车险业务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价格折扣混乱,理赔结案率偏低,理赔质量和服务水平不高,理赔程序和环节过于繁杂,查勘定损理赔核批时限长,故意刁难久拖不赔,赔付率过高及保险欺诈较多等。这些问题造成车险理赔投诉增多,严重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影响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针对这些问题,_要求各产险公司增强诚信意识,完善制度建设,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

一车险客服岗位和工作内容

车险客服岗位负责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的理赔工作,主要包括接报案电话专线岗、查勘定损岗、报价岗、核赔岗、医疗跟踪岗、理算岗等岗位。

车辆发生事故报案后,由接报案电话专线岗进行查勘调度并跟踪处理过程和结果,同时,负责客户的电话回访工作;查勘定损岗负责保险车辆出险后的现场查勘和定损工作,核实出险标的,判断事故的真实性,查明出险原因,判定事故责任和保险责任,告知客户索赔流程和所需单证;报价岗指导和管理车辆零配件报价工作,收集价格信息,建立价格库,审核查勘定损岗位人员确定的损失,负责联系疑难案件或疑难配件的供货;核赔岗负责保险责任审定、损失确认、报价审核、损失金额的理算等工作,对展业人员进行风险控制和核赔实务的指导、培训,依据理赔情况,对承保政策提出建议;医疗跟踪岗负责查勘人伤案件,了解伤情,预估医疗费用,指导客户进行人伤事故处理和索赔,审核、管理人伤案件索赔材料,确定合理的人伤赔偿费用,建立和维护与医院、法院、伤残鉴定部门等的合作关系;理算岗负责理赔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送审、赔案缮制、理算和归档工作,审核客户的索赔手续,及时通知客户领取赔款,解答各方对赔案处理进展的查询。

车险客服部门依据保险合同对客户提出的索赔申请进行理赔。客户发生的经济损失有的属于保险责任,有的属于除外责任,即使损失属于保险责任,因多种因素和条件的制约,客户的损失也不一定等于保险公司的赔偿额,所以说,车险客服工作涉及到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是保险经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车险客服工作的质量,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与信誉,也关系到客户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必须配备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车险客服队伍,保质保量地开展车险理赔工作。

二车险客服队伍现状

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各家产险公司都十分注重培养和建设自己的车险客服队伍,总体来看,目前的车险客服队伍素质偏低,成分复杂,学历虽基本在大专以上,但专业五花八门。这些人员到保险公司从事车险客服工作,一般是在老员工的带领下逐渐培养,还有保险公司通过短期培训快速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以适应车险客服岗位的需要。但由于这些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保险和汽车专业教育,导致在工作中起点低、成长慢,需要不断补充和完善知识结构。

三车险客服岗位人员合理的知识构成

随着车险理赔工作难度的增加和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对车险客服岗位人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必须具备合理的知识结构。

三. 一职业道德与礼仪沟通知识

职业道德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随着车险业务的快速发展,车险客服岗位人员的职业道德也越来越被重视。客服工作作为车险业务的重要环节,客服岗位人员的职业道德尤为重要,这直接决定了客服工作能否干好,能否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提供车险理赔服务。

车险客服工作需要岗位人员同相关各方人员打交道,如客户、修理厂、服务站、医院、同行、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和司法部门等,这就要求客服岗位人员必须具备社交礼仪和谈判沟通的知识,以顺利地进行人际交往,顺畅地交流和表达自己的思想,也可促进保险公司同其他部门的交流、开展业务及宣传公司形象。

三. 二保险知识

从事车险客服工作,保险知识是基础。保险知识包括保险原则、保险合同、保险条款、车辆保险特征、理赔流程、相关单证、保险核赔、赔付指标及风险控制等内容,这些知识是车险客服人员顺利开展工作的有利保证。

三. 三车辆知识和车辆事故分析知识

车险客服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是事故损失确定。损失包括车辆损失、人员伤亡损失和财产损失等。车辆知识是确定车辆损失的基础,主要包括车辆构造、车辆电器、车辆维修、诊断检测等知识。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定损时,首先要确定事故导致了车辆哪些构件损坏及损坏的程度,然后根据损坏程度判定零部件是修复还是更换,修复要考虑采用哪些修复方法及其工时费用,更换要考虑零配件的市场报价,最后对修复好的车辆进行检测。通过确定损坏构件、维修费用、零配件价格等最终确定车辆损失。

由于车辆设计和制造技术的发展完善,加之电子技术在汽车上的普遍应用,现代车辆的结构性能日趋合理,车辆本身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逐渐减少,而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交通事故则在迅速增加。掌握事故分析的知识有利于客服岗位人员确定事故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准确识别故意事故和意外事故,以有效遏制保险诈骗、降低赔付率。

三. 四人伤鉴定与赔偿知识

车辆事故损失除车辆损失外,往往造成人员伤亡损失。交强险、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的理赔都需要考虑人员伤亡费用的赔偿。人员伤亡费用一般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必要的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丧葬费等。对人伤鉴定与赔偿一般需要掌握人体结构、医疗救治、药品分类、伤残鉴定及赔偿标准等知识。

三. 五法律知识

从法律角度讲,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保险人同意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需要用法律来维护。车险客服岗位人员需要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包括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三. 六其他知识

工伤失业保险概述总结 第五篇

一.养老保险。省农民工可以选择三种方式参加养老保险: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是覆盖城镇企业职工,与用工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多采用这一方式参保,主要集中在大中型企业。二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主要适用于短期、季节性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此类农民工主要仍在农村务农,进城务工属于阶段性、短期性的行为。三是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可参加单位注册所在区域的居民养老保险。从覆盖面上来说,养老保险已经将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待遇主要取决于参保的方式和缴费的水平。

二.医疗保险。目前,农民工可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种方式参保。具有两大特点:一是保障范围基本覆盖农民工;二是农民工医疗保险在省内统筹区域内或跨区域之间可以进行转续,符合农民工流动性的特点。参保(合)人员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各地应予以承认,合并计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年限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互认互通,并按每参保三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际缴费年限折算为参保一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流动就业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个人账户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也可以在原参保地继续使用或予以清退。

三.工伤保险。一九九七年颁布《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条例适用于企业和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零零三年《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相对集中在省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实际将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包括在内。二零一二年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办法中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即赔偿金额由原来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四八个月变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零倍。这一规定使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增加,大大提高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二零零九年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万人,农民工参保人数万人;二零一零年全省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万人,农民工参保人数万人;二零一一年全省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万人,农民工参保人数万人;二零一二年全省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万人,农民工参保人数万人。[一]

四.失业保险。一九九八年《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颁布,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于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失业职工是指失业具有本省城镇常住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失去工作,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条例中一是要求城镇企业,二是要求城镇户口,可见也并未将农村户籍在城市工作的流动人口纳入保障范围。二零零六年《省失业保险条例》颁布,条例中失业保险的覆盖面扩大,一是参保单位不再局限城镇企业,二是不再以户籍作为失业人员认定的条件。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用人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条例的颁布正式将合同制农民工列为失业保险的保障人群,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人数逐年增加。二零零九年省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万人,农民工参保人数万人。二零一零年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万人,农民工参保人数一四万人。二零一一年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万人,农民工参保人数万人。二零一二年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二二四万人,农民工参保人数万人。

五.生育保险。一九九七年颁布《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适用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该办法中只将与企业具有长期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对于其他用工形式的农民工并未提供生育保险。二零一一年《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办法出台扩大参保人群的覆盖面,不再局限只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法适用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实际已经涉及到多种用工形式的农民工的生育保险问题。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

二、省农民工社会保险存在问题和分析

一.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还未全面实现。针对农民工的流动性,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是养老保险的重点问题。二零零九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出台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转移接续。《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云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参保人跨县(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新参保地,按照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还规定已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其户籍性质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划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云南省农民工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农保、城居保三种养老保险制度,不可重复参保,同时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转移接续;新农保、城居保省内转移接续;新农保与城居保之间的转移接续。但是转移接续并没有完全覆盖三项制度,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等问题还未解决。

二.医疗保险基本覆盖农民工,但异地就医存在困难。农民工医疗保险中最大的问题是异地就医的问题,这是由于农民工主要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一,门诊费用无法报销。省新农合门诊减免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家庭账户模式,参合农民以户为单位缴纳的人均参合费用建立账户,家庭成员之间可以互助共济,门诊费用封顶线为家庭账户资金总额;二是门诊统筹模式,从合作医疗资金总额中分配资金总额不超过三零%的资金进行门诊减免,农民门诊时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三是家庭账户+门诊统筹模式,即结合上面两种模式,参合农民先使用家庭账户资金,家庭账户资金使用完后再进入门诊统筹。[三]三种模式的门诊就诊基本都要求发生在村、乡两级门诊,县级及以上门诊原则上不予减免。这给农民工带来的问题即是异地就医的门诊费用无法报销,这与农民工外地务工的实际情况是不相符合的。第二,住院可异地就诊,但医疗费用较高,报销水平较城镇职工、城镇居民低,农民工承担报销后的医疗费用负担重。二零零九年开展即时结报后,办理转诊备案后,参合农民出院时由医疗机构按直接垫付新农合补偿费用,再由医疗机构与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再进行结算,手续较为简单,大大方便参合农民的就医。对于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来说,在异地生病可先就诊,一周内或出院前通过电话告知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方便农民工的异地就医。但是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多选择经济发达的省市级行政区域就业,而这些地区医疗费用相对较高。二零一零年全国省属医院出院病人人均住院费用元,地级市属医院八一零零元,县级市属元,县属医院元。二零一零年全国出院病人人均住院费用元,三级医院元,二级医院元,一级医院元。[四]新农合的报销水平平均低于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如在省属、地级市属医院或是三级、二级医院就诊,住院医疗费用高,报销水平低,自付部分对于农民工压力仍然较大。

三.工伤保险缺乏浮动费率,农民工维权难。目前农民工工伤保险的问题主要在于两个方面:第一,缺乏浮动费率,工伤预防激励机制缺失。从实际情况看,对处于风险等级相同的企业而言,各个企业交纳的费率都是基本一致的,这样就没有显示出各个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差异性。各地市制定的费率档次普遍较少,费率档次差别也较小,普遍缺乏浮动费率的激励机制,工伤保险预防功能弱化。[五]第二,农民工维权难。一方面是由于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不高,对劳动保障权益知之甚少,维权意识淡薄,在劳动力市场中又处于弱势地位。另一方面是由于监察力量不足,特别是县、乡一级劳动保障监察力量薄弱,劳动保障执法不到位,致使侵害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案件难以得到及时有效查处。[六]

四.农民工逐渐重视失业保险,但保障水平和作用仍然不足。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有两种办法:一是个人不缴费,单位缴费满一年,视其工作年限长短,一次性支付生活补助金;二是农民合同制工人也可自愿选择与其他职工同等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与参保其他失业人员同等对待。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起,省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如农民工自愿与其他职工同等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一年最高可领取两个月失业保险金,每月八六零元,共计一七二零元;最低每月可得五三五元,共计一零七零元失业保险金。据国家_调查总队二零零六年对省农民工的抽样调查数据表明:农民工外出务工的平均月收入为八二四元/月,其中,月平均收入少于五零零元的占,月平均收入在五零零~一零零零元之间的占,在一零零零~一五零零元之间的占。农民工工资水平普遍较低,缴费基数也较低,一般是无法获得较高档次的失业保险金的,也就是说目前领取到的失业保险金比二零零六年农民工的平均月收入还要低。况且若农民工选择自己不缴费,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金额还会低于上述情况,可见农民工失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仍然不高。

五.生育保险是保险中的弱势险种,但农民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限。生育保险的参保率低,城市高昂的子女生育费用也让广大育龄女性农民工对于在城市生育望而却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农民工较少。一是由于农民工对生育保险认识不足,对生育保险中涉及的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生育或者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生育营养补助费;产假待遇;生育医疗费用等保障不知晓或是不重视。尤其是流动性就业的农民工遇到生育问题,一般选择返回户籍所在地生育,部分医疗费用又可以在新农合中获得报销,对生育保险中的待遇并不关心。二是用人单位也不愿多负担生育保险的缴费。

三、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建议

一.继续完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尽快出台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可以转移接续,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自体系内和两者之间也已经实现省内的转移接续,但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还没有相关政策出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也还不能跨省进行转移接续,针对农民工流动性的特点,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工作还需进一步完善。

二.提高农民工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补偿。如前分析农民工即便办理异地就医手续,门诊医疗费用是不能获得补偿的,住院费用可以报销,但住院费用普遍较高,报销比例低,农民工不仅自己需承担门诊费用,住院时还要承担较多自付部分。为缓解农民工的医疗费用负担,建议农民工能够提供在就业地工作一定期限(如六个月或一年)的证明,适当提高医疗费用的补偿比。

三.建立“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新型工伤保险制度。省工伤保险重视工伤补偿,对工伤医疗费用、伤残补贴、康复性治疗费用、死亡补偿费用都有相关规定,但预防和康复的功能发挥不足,应建立集“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化解社会风险的新型制度。建议建立浮动费率机制,细化行业内费率档次和费率差别,发挥工伤保险的预防功能。建立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康复机制,导入农民工职业康复与心理康复机制,开拓完善工伤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三大服务体系。[七]针对农民工维权难的问题,应加大宣传,让农民工知晓工伤保险政策和维权渠道,应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调解,切实保障农民工利益。

四.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建立新型失业保险体系。失业保险金水平不高,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建议整体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失业保险的保险金发放是有限定时限的,失业保险金领完后,基本生活仍然无法保障,所以农民工失业保障更多的应该强调失业预防和再就业的扶助。农民工获得的技能培训较少,不能适应市场的需要,面临着较大的失业风险,就业期间农民工应该树立主动学习、提高技能的态度,政府引导用人单位并给与支持对农民工进行技能培训,政府也应该将现有的再就业培训做实、做到位,重视失业人员的心理疏导,建立失业预防、失业保险、就业扶助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失业保险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和化解社会失业风险的作用。

工伤失业保险概述总结 第六篇

一、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元旦、春节期间,一如既往的开展了“送温暖”活动,按照区委的统一安排,为特困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发放慰问金及慰问品计二三一零零零元,并为一六三五名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发放“送温暖”补助金八一七五零元,为二八八名领取生活费的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发放“送温暖”补助金四三二零零元。

(二)失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截止七月底,失业保险新增扩面九八零五人,其中农民工新增扩面二一零零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五七七五六人,离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还有五二四四人的缺口。

(三)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提标后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及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的生活费,确保金融危机形势下失业人员和大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一-七月,新接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五四六人,为一七七零名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万元,支出医疗补助金万元。同时为四五一名失业农民工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万元,创历史新高。今年七月,我区新接收包括重钢环保搬迁的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二九零名,截止七月底,全区共接收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累计二八八一人,为二九五名大龄下岗职工发放生活万元,并为二一二名大龄下岗职工代缴养老保险金万元。

(四)认真做好金融危机形势下困难企业的稳岗补贴和待岗培训补贴发放工作。为帮助辖区企业度过难关,根据全市统一部署,结合本区实际,我局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大渡口区开展对困难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和待岗培训补贴有关工作的实施办法》,并通过印发纸制文件向有关部门、辖区企业做了大量宣传。截止七月底,我区有七户区属困难企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补贴人数一二六一人,补贴金额万元;有五户困难企业享受待岗培训补贴,补贴人数一二四七人,补贴金额万元。其中市属及以上困难企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和待岗培训补贴三零零万元。

(五)继续做好重钢环保搬迁“直通车”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二零xx年,我区新接收享受重钢环保搬迁政策大龄下岗职工一八二名,他们将在领取两年失业金期满后接续基本生活费,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医疗保险。

(六)努力做好失业保险金的征收工作。截止七月底,累计征收失业保险金一六三六万元,闯同年度历史新高。

(七)继续加强失业保险管理信息化建设。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按要求对系统数据进行了核对和维护。截止目前我区九二一家参保单位已全部进行金保系统电子化管理。同时严格根据系统失业人员参保数据审核失业人员待遇享受,并确定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后停发失业金情况。

(八)继续强化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档案管理工作。一-七月,组织举办了一五期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班,对六二五名新增失业人员进行了再就业培训,同时为了加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管理,劳动局组织了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委托机构的招投标,其中大渡口区育人职业培训学校、大渡口区女子职业培训学校、大渡口区西部人才培训学校、大渡口区中碘计算机培训学校中标,负责我区二零xx年的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同时,继续加强了失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截止目前,我区已累计接收失业职工档案近一万余份。

二、下半年工作重点

加大失业保险参保扩面力度。我区今年失业保险参保扩面与往年相比难度更大。受金融危机影响,二零xx年一零月份以来,我区失业保险每月减少停保人数均远远多于新增参保人数。结合我区实际,下半年拟从下面两个方面开展失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

(一)根据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系统参保数据情况,将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强制导入失业保险参保。全区一三八家事业单位在编三一二二人,目前有二三零零人左右未参加失业保险。

(二)和其他保险一道加大企业参保扩面力度。金保系统上线后,要求单位同时参加五大保险,因此单一险种基本上无法单独开展参保扩面工作。建议请劳动局或社保局牵头,组织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五个险种统一开展二零xx年度的参保扩面工作,力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工伤失业保险概述总结 第七篇

在三月份冲刺完成后,我部客观地对部门的实际情况做出评估,充分研究了下阶段面临的任务和挑战,及时调整战略,确保全年计划的达成,具体要做好以下两个主要方面的工作:

一、回归寿险营销本质,坚决做好基础建设:

寿险营销三百年的历史证明,做好这个工作没有捷径可走,增员、培训、活动管理永远是推动业务良性增长的三架马车,任何否定这三项内容的做法都会得不偿失,收获苦果。所以在零九年下一阶段我部将重点从这三个方面着眼,做好基础性建设:

一、增员部分:

寿险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没有充足的人力就不能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在开门红三个月的业务冲刺中,我部的件均保费和人均产能均位列全辖前五名,但我部的规模保费却占比偏低,这个状况让我们深刻认识了人力的重要性,在接下来的时间,我部将开辟三大主要渠道完善增员活动:一是市场增员与媒体增员相结合,不放弃市场渠道,同时加大报纸、网络增员的力度,以便于披沙拣金寻找合适人才;二是进一步强化缘故增员,每月保证一场缘故增员洽谈会,吸引有工作经验有优质客户群的人员加入营销队伍;三是人员激活,对单位长期不出勤人员,以及以往流失人员进行再追踪,重新激活部分人力。在进行以上工作的同时,我部将投入财力更新职场设备,美化职场环境,保证优秀人才能够进来更能够留下。

二、培训部分:

寿险营销的核心部分是培训,只有把正确的观念和技巧成功固化到每个营销员身上,才可能带来保费,才能够吸引增员。我部首先会一如既往地把系统化的培训坚持做好,保证每一个新人入司培训、衔接培训、转正培训、晋升培训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其次根据市场变化和险种的调整做好日常机动培训,让一部的营销人员紧跟公司步伐,天天有所学,有所得,做到知识体系的与时俱进。

三、活动量管理:

借助新版代理人合同的签发,抓好业务人员出勤,除旧布新是改善管理的一个好机会,只要确定好规则,并坚定不移的执行,就能打开新的局面。

我们也要严格执行拜访量规范管理,建立标准会报(最高系列主管会、大早会、二早会、主管例会、月度总结会等)表报经营制度(年度、季度、月度目标追踪,kpi分析等)严格执行行事历管理,做到有的放矢、规范经营。

二、重新调整公司支援平台。

一、建立公司资源倾斜体制。

打造一部自己的精英俱乐部,重点进行资源支持。对业务员团队进行分职级管理,明确不同职级业务人员权利义务关系,鼓励业员晋升愿望。

二、重新评价说明会支持系统。

从以往说明会运作情况看,我部说明会效益不断衰减,今后我部将在非季度末的月份尽量减少说明会场次,以完善的基础管理和活动量追踪代替单纯找客户开会的模式,保证说明会一旦召开就有效,而准备不充分的会坚决不开。

在二零xx年的工作中,我部将面对困难、不畏困难、战胜困难,不管老团队面临什么样的问题,我们都会分析解决,不管市公司下达多少任务,我们一定保证完成!我们全体员工在今天向市公司表态,请各位领导对一部批评监督,在二零xx年我们一定会以崭新的面貌、骄人的业绩向公司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工伤失业保险概述总结 第八篇

一、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元旦、春节期间,一如既往的开展了“送温暖”活动,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安排,为特困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发放慰问金及慰问品计二三一元,并为一六三五名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发放“送温暖”补助金八一七五元,为二八八名领取生活费的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发放“送温暖”补助金四三二元。

(二)失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截止五月底,失业保险新增扩面九八五人,其中农民工新增扩面二一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五七七五六人,离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还有五二四四人的缺口。

(三)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提标后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及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的生活费,确保金融危机形势下失业人员和大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一-五月,新接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五四六人,为一七七名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万元,支出医疗补助金万元。同时为四五一名失业农民工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万元,创历史新高。今年三月,我区新接收包括重钢环保搬迁的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二九名,截止五月底,全区共接收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累计二八八一人,为二九五名大龄下岗职工发放生活万元,并为二一二名大龄下岗职工代缴养老保险金万元。

(四)认真做好金融危机形势下困难企业的稳岗补贴和待岗培训补贴发放工作。为帮助辖区企业度过难关,根据全市统一部署,结合本区实际,我局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大渡口区开展对困难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和待岗培训补贴有关工作的实施办法》,并通过印发纸制文件、政府向有关部门、辖区企业做了大量宣传。截止五月底,我区有七户区属困难企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补贴人数一二六一人,补贴金额万元;有五户困难企业享受待岗培训补贴,补贴人数一二四七人,补贴金额万元。其中市属及以上困难企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和待岗培训补贴三万元。

(五)继续做好重钢环保搬迁“直通车”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二xx年,我区新接收享受重钢环保搬迁政策大龄下岗职工一八二名,他们将在领取两年失业金期满后接续基本生活费,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医疗保险。

(六)努力做好失业保险金的征收工作。截止五月底,累计征收失业保险金一六三六万元,闯同年度历史新高。

(七)继续加强失业保险管理信息化建设。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按要求对系统数据进行了核对和维护。截止目前我区九二一家参保单位已全部进行金保系统电子化管理。同时严格根据系统失业人员参保数据审核失业人员待遇享受,并确定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后停发失业金情况。

(八)继续强化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档案管理工作。一-五月,组织举办了一五期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班,对六二五名新增失业人员进行了再就业培训,同时为了加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管理,劳动局组织了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委托机构的招投标,其中大渡口区育人职业培训学校、大渡口区女子职业培训学校、大渡口区西部人才培训学校、大渡口区中碘计算机培训学校中标,负责我区二xx年的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同时,继续加强了失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截止目前,我区已累计接收失业职工档案近一万余份。

二、下半年工作重点

加大失业保险参保扩面力度。我区今年失业保险参保扩面与往年相比难度更大。受金融危机影响,二xx年一月份以来,我区失业保险每月减少停保人数均远远多于新增参保人数。结合我区实际,下半年拟从下面两个方面开展失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

(一)根据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系统参保数据情况,将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强制导入失业保险参保。全区一三八家事业单位在编三一二二人,目前有二三人左右未参加失业保险。

(二)和其他保险一道加大企业参保扩面力度。金保系统上线后,要求单位同时参加五大保险,因此单一险种基本上无法单独开展参保扩面工作。建议请劳动局或社保局牵头,组织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五个险种统一开展二xx年度的参保扩面工作,力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工伤失业保险概述总结 第九篇

一、加大养老保险费征缴力度。养老保险所克服困难,积极筹措,加大养老保险费征缴力度,对每个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都仔细审核,通过询问了解、查看工资表等方式准确掌握用人单位的用工人数及工资发放情况,杜绝少报基数,漏缴基金的情况出现。全年共征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一一二零零万元。完成全年任务的一零二%。

二、加大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对各参保单位逐一进行登记、核定,详细核定参保人数和参保职工工资总额,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多渠道、多途径宣传养老保险政策,引导用人单位参保。今年上半年我们会同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到献王集团宣传社会保险政策、讲解社会保险知识,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养老保险的认知度正在逐步提高。全年共扩面一六零零人,完成全年任务的一五二%。

三、全年新增退休人员五一八人,共发放企业职工养老金一九零零零万元,按时足额发放率一零零%。

四、根据xx市二零xx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会议的精神,积极部署,精心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此次调整是自二零xx年以来连续第一一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此次调整人均月增资一九四元,全县一零四七二名退休职工受益。按照政策,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从二零xx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共补发工资八零六万元。

五、做好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切实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前来办理的人员准确提供了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保障了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的顺利办理。

六、补充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完善离退休职工数据库信息。通过比对退休人员信息,对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暂停发放养老金。

八、依据市局提供的重复领取数据信息,及时通知重复领取待遇人员办理退保手续,对没有及时办理退保手续的职工做暂停工资处理。

九、积极开展数据检查工作,接到《xx市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系统上线前数据整理方案》的通知后,抽调人员集中整理,为省级统筹系统上线做好准备。通过数据检查软件检查出的异常信息,我们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逐一进行了核查修改。目前已完成《xx市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系统》上线工作。

工伤失业保险概述总结 第一零篇

如果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的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货物损毁灭失风险而不能交付时,卖方可以通过货物运输保险向保险公司索赔货物的损失。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公司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责任的保险。包括: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同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卖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卖方仍然可以免责,不向买方承担因此引起的合同责任。

合同货物交付后的风险分担———商业综合责任险,制造商疏忽责任保险

卖方向买方交付合同货物之后,买方或第三方(合称“第三者”)在使用货物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卖方可以通过商业综合责任保险分担风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企业的场所和经营责任、产品和完工操作责任、广告侵害责任、人身侵害责任和部分契约赔偿责任等,基本上涵盖了生产制造业和商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方面的一般责任风险。“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必须由“意外事故”引起。保险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对请求上述损害赔偿的“诉讼”进行抗辩,对损失以“保险赔偿限额”中列明的金额为限进行赔付。当产品缺陷等风险未引发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坏时,此类情况就不在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内。但此类风险却又导致其他利益方的经济损失,这时制造商疏忽责任保险就可以发挥其作用,并弥补这一保障空缺。制造商疏忽责任保险承保的是由于制造商的疏忽过失所导致的其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所引起的第三者(主要包括产品的使用者、制造商的客户、制造商客户的客户)的经济损失和索赔费用。它所保障的内容不同于产品责任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更多的是针对产品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保障。制造商疏忽责任险是产品责任险的补充,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后者保障的是由产品质量缺陷引起的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坏而导致的索赔。如果产品的质量缺陷并未引发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坏,而是导致其他经济利益的损失,那么,在产品责任保险项下就得不到补偿了。而制造商疏忽责任险却能弥补这一保障空缺,承保由于非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坏(如产品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引起的第三者的经济损失。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在快速增长的繁荣背景下,隐藏在设计、生产、销售及售后等商业链条上各个环节的风险也日益凸显。单一产品责任保险已无法覆盖此类企业可能面临的所有责任风险。在此情况下,商业综合责任保险和制造商疏忽责任保险则为“中国制造”提供了较为全面的风险管理方案,使这些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得以稳健发展。是否购买过制造商疏忽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及产品召回保险,成为“中国制造”进入海外市场的重要通行证。

企业作为雇主的风险分担———雇主责任险

工伤失业保险概述总结 第一一篇

一、思想上

我坚持把加强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关键措施。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关心国家大事,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在加强理论学习的同时,重点加强了工作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为做好本职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上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要求自己,始终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严谨、细致、扎实、求实、苦干上,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在日常工作中,我主要负责工伤保险申报登记等日常事务性工作。在领导的带领下,我们利用五一前夕的劳动保障政策宣传日,走上街头,采取咨询、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就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缴费办法、医疗待遇等进行了大力宣传,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进一步强化学习意识,强化职责意识,强化服务意识,以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脚踏实地,尽职尽责地做好各项工作,为树立工伤保险机构的新形象努力。

我以服从领导、团结同志、认真学习、扎实工作为准则,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完成了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自身的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等都有了很大提高。

工伤失业保险概述总结 第一二篇

一、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努力做好失业保险金的征收工作。截止五月底,累计征收失业保险金一六三六万元,闯同年度历史新高。

(二)继续加强失业保险管理信息化建设。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按要求对系统数据进行了核对和维护。截止目前我区九二一家参保单位已全部进行金保系统电子化管理。同时严格根据系统失业人员参保数据审核失业人员待遇享受,并确定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后停发失业金情况。

二、下半年工作重点

加大失业保险参保扩面力度。我区今年失业保险参保扩面与往年相比难度更大。受金融危机影响,二零xx年一零月份以来,我区失业保险每月减少停保人数均远远多于新增参保人数。结合我区实际,下半年拟从下面两个方面开展失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

和其他保险一道加大企业参保扩面力度。金保系统上线后,要求单位同时参加五大保险,因此单一险种基本上无法单独开展参保扩面工作。建议请劳动局或社保局牵头,组织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五个险种统一开展二零xx年度的参保扩面工作,力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工伤失业保险概述总结 第一三篇

近年来,我县失业保险工作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和谐抓经济、稳定促发展目标,以促进就业、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为出发点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局领导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宣传、完善措施,把失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竭力做好失业保险稽核监督、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一、基本情况概述

近年来,我们在总结历年工作经验、完善各项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工作落实,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措施,使我县失业保险工作提高到了一个新水平、展现出了新风貌。

(一)参保情况。二零xx年,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共计四四五一人,企业参保三七九三人,事业单位参保一三二人,其他五二六人;二零xx年,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共计四三六二人,企业参保三七零四人,事业单位参保一三二人,其他五二六人,参保情况相对稳定。

(二)征收情况。二零xx年,失业保险费共计征缴万元;二零xx年,失业保险费共计征缴万元,与上年相比增收。

(三)支出情况。二零xx年发放失业保险基金一一九六人次,共万元,其中失业保险万元,医疗补助金

万元,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万元;二零xx年发放失业保险基金八六七人次,共万元,其中失业保险万元,医疗补助金万元,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万元,其他万元。

(四)“援企稳岗”情况。我局积极响应省市“援企稳岗”相关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取得了“援企稳岗”工作较好成效。二零xx年以来,我县认真执行援企稳岗政策,共认定审批享受政策企业一六一户,涉及职工四四五一人,共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援助资金万元。

二、主要经验做法

(一)领导重视

一、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先后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我县失业保险工作;全局职工积极配合,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了申报、申领程序和失业保险征收管理、支付监管程序,实现了失业保险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援企稳岗,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积极按照援企稳岗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及时、有针对性的对“援企稳岗”政策精神进行了普及宣传,落实待遇,确保企业职工岗位稳定,使有限的扶持资金发挥出最大的社会效益。

(二)责任明确

一、狠抓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稽核工作,确保我县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落实责任,扎实做好检查整改工作。我局经过仔细的自查,进行了认真整改,按照规定收缴失业保险基金,足额征收失业保险费,并全部进入基金专户。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做到制度完善,“惩防并举”。

二、依法规范管理,强化制度建设。根据《三明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要求和实际工作,查漏补缺,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管,做到征收、发放、稽核管理“三线并进”,形成了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相互协作的工作模式;建立健全了我局失业保险征收、发放和财务稽核制度,以确保失业保险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制度约束”。

(三)部门配合

强化组织协调,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为扎实抓好失业保险各项工作,加强基金征收、支付、内控管理,以及档案建设和“援企稳岗”工作,各中心在局领导班子带领下,积极配合、加强沟通,按照失业保险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分工,细化责任,做到分片包干,主动联系,强化协调,共同完成征管各项工作。

三、今后工作方向

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我局失业保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我们清楚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离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将以这次督导检查为新的动力,新的起点,思想不松,措施不丢,力度不减,常抓不懈,再接再厉,打好失业保险工作的持久战。

(一)加大工作力度,力争我县失业保险工作更上一个台阶。按照《三明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总体要求,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努力完善管理机制和工作程序,加快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信息化现代化金保工程进程,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加大探索力度,不断创新,积极探索失业保险工作的新思路、新模式。积极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工作,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中的功能和作用。

(三)内部稽核常抓不懈,继续加强制度建设。随着工作的深入推进和当前形式的变化,加强失业保险内部稽核机制建设和失业保险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力度,做到强化责任、惩防并举,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杜绝挤占挪用现象,确保领导和工作人员不违规违法。

工伤失业保险概述总结 第一四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_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_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_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_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_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_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_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

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_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章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_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_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

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关于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六章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_规定。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_规定。

第六十五条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第六十七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_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_规定。

第六十九条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_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第七十一条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_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_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第七十二条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十五条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第七十六条各级_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第八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_劳动

合同法》的规定处理。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十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九十五条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六条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_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失业保险概述总结 第一五篇

单位欠社保怎么办

一、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的,可以直接向劳动_门或者社保中心投诉;

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障而损失医疗费用、生育费用、养老保险等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仲裁和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期限为一年。仲裁期限由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自被侵权之日起计算。

社保断交有什么影响

一、医疗险:连续三个月未缴费的,无法报销;

二、养老险:断交没有影响,可以补缴,但没有交满十五年无法领取退休金;

三、生育险:生育时未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二个月,则无法享受生育险;

四、工伤险:一旦断交就会失效;

五、失业险:断交不会作废,可以累计缴纳年限。

社保包括哪些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二零%%左右,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缴费比例为八%并且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二、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左右,个人支付是我工资的二%。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三零%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其余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三、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二%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按本人工资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企业缴纳,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征收标准是企业全体员工工资总额乘以行业差别费率。目前,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一般不超过一%;

五、生育保险: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的一%缴纳。

社保和五险一金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险的简称,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五险一金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二、范围不同:社会保障就是我们每天所说的五种社会保,五种社会保障和一种住房基金只比社会保障多一个公积金。五种社会保险、一种住房基金或三种社会保险、一种住房基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

在五种社会保险中,前三种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支付,后两种保险完全由企业承担,即用人单位支付五种社会保险、一种住房基金,员工支付三种社会保险和一种住房基金。

工伤失业保险概述总结 第一六篇

二零xx年,xx劳动保障事务所在街道班子的领导下,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全体同志团结一心、开拓奋进,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主线,进一步加大促进就业工作力度,积极推进社会保障服务质量,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将新一年计划汇报如下:

(一)承前启后继续推进我辖区就业工作,确保二零xx年底街道就业目标考核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零xx年就业工作,要紧紧围绕目标责任制要求,从五个方面入手,确保就业工作任务的完成。一是继续强化岗位监督和岗位职责,形成合力促进就业;二是加大岗位开发力度,确保就业推荐到位;三是大力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有效带动就业;四是积极开展技能培训,提升素质助推就业;五是深入开展就业援助帮扶,确保政策兑现到位。在稳步全面推进工作的同时,要将就业援助工作做为今年的工作重点,结合目前我区失业人员就业率较高,但九六%以上为政策性就业,推荐上岗率偏低的情况,采取措施提高就业推荐上岗率,力求摆脱过于依赖政策性就业的弊端,避免政策调整对就业率的影响。年筹划一个创业服务中心。具体构思如下:

一、建立创业服务中心,提升辖区就业率

筹建创业服务中心项目。我街道坚持把鼓励群众自主创业作为改善民生、促进就业的重点,为推进居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我们积极筹建创业服务中心,按照“大市场、小政府”的理念,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即以商业运营模式为主导、政府服务指导为补充,为辖区居民打造创业平台。中心将整合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借助市场化运营的社会各方面创业资源,依托企业成熟的网络创业平台、手机APP软件等信息化推广手段,打造一个集合政策咨询、专家指导、创业培训、专题沙龙、证照办理、创投信息发布、跟踪扶持等创业一站式综合的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专业服务,帮助创业居民有效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同时,中心在做好服务的基础上,兼顾孵化功能,一期设计重点发展电子商务企业。

(二)充分发挥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职能,积极做好综治维稳工作

一、实行分类监控,做好日常动态管理

继续加强日常巡查巡视工作,在对辖区企业建档工作的基础上,对用人单位的信息及时更新,将劳资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通过分类监控机制,认真做好辖区内三个网格的红黄类用人单位每月巡查巡视工作,做好绿类用人单位全年巡查巡视工作,对发现的白类用人单位及时建档,巡查巡视信息及时更新,做到对辖区内企业底数清、状况明,通过夯实基础性工作降低劳资纠纷发生率。

二、充分发挥劳动关系矛盾调解中心作用,提高劳资纠纷化解水平

以社区网格为依托,按照街道综治维稳中心工作的统筹安排,保证劳资纠纷随到随调,同时也要不断提高劳动关系矛盾调解成功率,凡成功调解的尽量确保实现司法对接,确定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防止回潮。对于争议较大或以劳资名义信访的非劳资案件及时引导当事人选择法律途径或其他解决途径,疏导结合,不激化辖区矛盾。

三、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降低劳资纠纷发生率

全年组织两场以上大型户外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为劳动者发放法律法规读本并进行现场解答,对辖区内多发劳资纠纷用人单位实行有针对性的定期“诊疗”活动。即对于辖区内多发劳资纠纷的企业,研究其发生类型和成因,采取走访座谈和重点帮助的方式,按劳动监察网格由专人负责“诊疗解决”企业问题,并定期反馈“治疗”效果。通过此种方式一对一解决企业顽疾,做到出现一个,治愈一个,纵深在先,横向扩大在后,防治结合,逐步编织出辖区法律宣传网络,切实做到将宣传防治集于一体、落在实处,通过提高法治理念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四、成立劳资纠纷联调室,深入重点治理

为了更好地发挥纵向深入、重点治理、广泛联系的作用,我街道将于罗芳社区服务中心设置劳资矛盾联调点,覆盖新兴、新秀和罗芳三个社区,以罗芳社区服务中心为依托,借助街道劳保所、司法所、工会、社区警务处及社工的力量,整合各部门调处力量,充实基层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发挥纵向深入、重点治理、广泛联系的作用,不仅能全面掌握用人单位用工状况,逐步帮助用人单位规范完善用工管理,更能为全面准确掌握劳资纠纷现状、特点、规律提供素材,从源头上减少劳资纠纷的发生,并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早稳控,力争把劳资纠纷引发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可控范围。

(三)认真开展退休人员信息采集和核对工作,进一步推进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进程。

一、开展社会保障窗口延伸服务工作

为方便辖区居民,准确掌握退休人员信息,确保对退休人员进行动态管理,我所继续通过社会保障窗口,将社会保障服务向社区延伸,为居民提供指纹认证、信息采集和少儿医保等各种社会保障窗口服务,对于行动不便的老人提供上门验证服务,做好信息录入与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年将对社会化服务方式进行适当调整,按照“总体规划、分类指导、稳步推进、规范服务”的思路,以“送祝福、送健康”为主题思想,指导十个社区全面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活动要突出人性关怀的'理念,采取慰问和组织活动两种形式,向参与社会化服务的退休老人送去工作人员的关爱,社区工作站可以通过委托企业开展生日慰问、自行开展重病探视、举办座谈会、讨论会、联欢会、培训学习班等一系列活动,以自愿为原则,邀请参与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积极参与,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全面促进我辖区社会化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水平。

工伤失业保险概述总结 第一七篇

二零xx年是我镇实施_十二五_规划的重要一年。按照市、区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落实政策、完善制度、推进法制建设为主线,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加快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积极推进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保持劳务关系和谐稳定,大力加强维权工作和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劳动保障事业科学发展。

一、全面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扩大就业再就业

一、落实工作责任。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增加就业和控制失业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优先目标。严格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和村(居)委会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保持就业和再就业人数稳定增长。全年城镇新增就业要达到xx人,其中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xx人,_四零五零_人员再就业xx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要达到xx人,其中跨省转移就业xx人。

二、确保政策落实。全面推进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层层分解区政府确定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用好用足政策,充分发挥效应。以增加就业岗位为目标,继续把再就业作为工作重点,建立创业培训联动机制,着力解决体制转轨过程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

三、强化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推进就业服务专业化、制度化和社会化。认真组织开展_再就业援助月_、整治劳动力市场秩序、创建_劳务经济_等活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的方针,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培训、管理和服务,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打造劳务输出品牌,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突出抓好独立工矿区关闭破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努力做好大学毕业生、复员退役士兵等各类人员就业工作。

四、加强职业培训。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核心,以职业资格证书为手段,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全面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加大在职培训力度,健全职业技能培训网络,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力度,抓好扶贫培训,建立一个有实力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打造培训品牌。做好再就业培训工作,探索建立公文写作培训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加快创业培训中心建设。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一、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_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认真组织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按照三的比例启动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工作。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要按照贯彻实施《公务员法》的要求,积极探索企业化管理事业的单位改革改制的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措施。医疗保险要重点研究解决困难企业、困难群体,特别是关闭破产、改革改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办法,同步推进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要研究实行市级统筹的办法。工伤保险要积极稳妥地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参保工作,研究解决国有企业_老工伤_的问题。

二、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力度。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扩面征缴为重点,以五里牌镇蜡烛厂参加社会保险为突破口,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积极推行_五保合一_和社会保险双基数征收工作,进一步加大扩面征缴和稽核力度,强化基础管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三、着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推动劳动合同制度建设。启动实施_劳动合同工作三年行动计划_,督促检查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指导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劳动管理台帐。大力推广各行业各领域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xx以上,非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xx以上。完善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积极推进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设,努力探索在乡镇一级建立三方协商机制。

工伤失业保险概述总结 第一八篇

二零xx年,在局党组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充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失业人员就业难的问题。以“征缴扩面”为重点,在抓好失业保险金征缴、扩面工作的同时,严格做好失业人员的失业金发放、医疗补贴等系列工作,较好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一、二零xx年失业保险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失业保险基金征收万元,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全年支出万元;参保单位一七零家,参保人数九XX一人。围绕年初工作目标,我们狠抓失业保险扩面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征收工作,积极与劳保处、机关处密切配合,认真执行社会保险法制度,取得良好的效果,其中失业保险基金运行呈良好循环态势。建立失业保险预警调控制度。每个月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和失业人员的增加、就业情况进行趋势预测和测算,确保失业人员的保险金按月足额发放,失业保险基金备付能力不低于二个月。且全年共为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万元。到二零xx年底,我们又完成对二户三四名失业职工的接收工作。

二、难点和存在问题

一、失业总量增加,就业再就业压力大。一是新增失业人数多,大专院校毕业生外就业难、工资低,回乡就业人数增加。二是就业转失业人数增多。新增失业职工九零人,高于去年同期。三是困难就业群体人数多。这些人员年龄大、文化低、技能差、再就业难度大。四是农民返乡就业人数多,这给当前和今后就业工作增加了压力。

二、失业保险的社会认知度不高,部分单位和职工对失业保险没有足够的认识,缺乏参保主动性。

三、人力资源供求不平衡,结构性失业现象加剧。由于用工企业需要劳动者技能水平与岗位要求不匹配,造成了一方面,有大量的失业人员要求就业,加之,企业用工极不规范,没有鉴定劳动合同关系。人员流动性大,很难形成固定的用工模式。企业管理也不规范,缺乏健全的管理体制,增加了私营企业扩面的难度,即使参保对于今后的跟踪管理服务也是一个难题。

三、二零xx年工作思路和目标

二零xx年我局失业保险科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失业保险工作的指导精神,积极落实工作任务,使失业保险在做好保障生活的同时,强势助力于稳定就业和预防失业。

一、继续加强业务理论学习;

二、继续加强和完善领取失业金人员基本信息的微机化管理;

三、继续加强失业人员失业金发放的管理,同时做好医疗补助金及抚恤金和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四、继续加强失业人员失业金的申领、登记工作;

五、继续加大失业保险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努力提升全社会对失业保险的认知度。;

六、继续做好与局内外各部门的协调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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