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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的三种情形(通用)

合同变更的三种情形 第一篇(一)已存在着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合同变更的对象。在合同无效、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未被追认等情形下,由于不存在合同关系。

合同变更的三种情形

合同变更的三种情形 第一篇

(一)已存在着合同关系。

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合同变更的对象。在合同无效、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未被追认等情形下,由于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不发生合同的变更。

(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内容的变更通常包括:标的变更;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担保的设定或消失;违约金的变更;利息的变化等。

(三)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法院裁决。合同的变更基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当事人一方使合同变更。除此以外的合同变更,一律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

(四)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须遵守此种要求。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有时需要采有书面形式,有时则无此要求。债务人违约而变更合同一般不强求特定方式。

合同的相关条款和内容,应当严格按照民法典中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确定和处理,特别是对于合同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要求变更合同,也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进行判决该合同无效或者变更相关条款。

合同变更的三种情形 第二篇

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发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至于何种类型的合同变更与损害赔偿并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而变更合同,不存在损害赔偿;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在相对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误解人应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签订合同其实也是有一定的流程,其中需要一方发出要约,而另一方在对方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承诺,那么才可以顺利的订立合同。而合同的内容只不过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体现,不过现实中因为一些客观情形发生了变化,因而在合同签订之后还是有可能出现变更合同的情形,不过这也是需要建立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对合同进行变更。

合同变更的三种情形 第三篇

合同一般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等情形。有效合同是指具备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情形;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约赋予其法律效力。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一般来说合同想要有效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一、意思表示真实,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愿原则;

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同标的须确定而具体;

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一)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

(二)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

(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

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效力待定合同情况有下列几种:

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三.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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