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培训总结
破产法培训总结 第一篇
有破产原因才受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裁定受理时破产案件正式开始,不受理则申请人上诉。
到期不还是指: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但有相反证据证明债务人可以偿付的除外。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钱没了、人失踪了、强执不能、长期亏损、扭亏无望。
一、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原因只有一个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提出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
五日通知七日异议一零日裁定是否受理,特殊延长一五日,受理周期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一般二二日,最长三七日。
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异议→裁定是否受理→送达
通知:法院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异议:债务人有异议的,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提出
受理:法院自异议期满一零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上级批,延长一五日。
送达: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
二、债务人或清算组提出的破产申请(存在破产原因,自己杀自己,无异议期间,提出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
法院裁定是否受理→送达
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一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上级批,延长一五日。
送达: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
裁定不予受理可上诉,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不符合破产情形的,裁定驳回,亦可上诉。破产程序其他裁定均不具有可诉性。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实现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债务人事务的管理和执行,债务人和次债务人还钱给管理人。
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有权决定解除(可能进一步造成亏损)或继续履行(有利可图)。
默示解除: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不通知对方当事人或收到其催告后三零天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继续履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可以继续,但是对方要求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供,否则视为解除合同。
诉讼/仲裁中止:由原来的法代或法代委托代理人出庭变成了管理人出庭,民诉中一案需要另一案的审结结果作为判断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待另一案结果出来后,再恢复审,
破产申请受理后,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终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保障公平受偿权:个别清偿无效,保全/执行中止(保全人有优先受偿性),停止计息(扩大自己的债权,稀释了其他人的债权比例),滞纳金加倍支付但不能作为债权申报(新滞纳金不予确认,同样是稀释了其他人的债权比例)。
破产法培训总结 第二篇
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类似于董事会和高管。
撤掉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申请,法院决定。
清算组、中介(律会)、个人都可以当。
管理人经法院许可后,可以聘用工作人员,而非管理人自行决定或债权人委员会批准。
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的范围可以是债务人的工作人员(债务人的工作人员对债务人情况更为熟悉,具有一定的优势)也可以是外部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管理人职责:
破产清算中,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有可能赚钱或亏损,以实现公平受偿权,提高清偿比例)。
管钱管账簿,调查财务作报告,提议开会(债权人会议)处分财产。
破产法培训总结 第三篇
合并破产
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财物混同等情况,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既合并又破产:由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辖
小知识点总结:
公司法的五个一/一零: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一零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并主持。
特殊情况下自行召集主持股东(大)会、董事均缺位
公司回购上限,公司法第一四二条,三个回购上限+一生(清算转为重整)+一死(第一八二条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