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合同范本
临时用地合同范本 第一篇
(一)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签约主体资格 一、对出借土地一方 承借方应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关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所有证》,拟承借的土地是否在有关证书载明的土地四至范围之内。
二、对承借土地一方 出借方应查验其营业执照,审查其是否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其用地是否已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并得到批准。 (二)商议内容 商议并确定合同的商业条款出借方应就承借方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建设工期等基本情况作必要的了解和调查,并与承借方落实临时用地的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土地使用费数额及支付方式等全部事宜。
(三)签订合同 《临时征地合同》具备签约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就临时用地的各项条件达成一致后,应签署《临时征地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合同主要条款应当包括: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名称、住所 二、临时征地的数量及位置 三、临时征地的用途 四、临时征地的期限 五、土地使用费数额及支付方式 六、归还土地时土地应恢复的状况。
临时用地合同范本 第二篇
临时建设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其与一般建设用地相比,用地时间短,审批手续相对简便。
临时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对临时建设用地作了以下限制性规定:
(一)必须按照临时使用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二)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三)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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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合同范本 第三篇
临时土地使用权是有特殊规定的,必须要满足特定的条件才行。
《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_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临时用地合同范本 第四篇
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向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提交下列材料: 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用地协议书。
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一:一零零零零土地利用现状图(用红线标注临时用地的位置和范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分别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生产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其他规定的材料。
简介: 临时用地协议书由临时用地单位与被使用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协议; 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由临时用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
临时用地合同范本 第五篇
临时占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咨询中所说的就是临时占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一)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签约主体资格 一、对出借土地一方,承借方应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关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所有证》,拟承借的土地是否在有关证书载明的土地四至范围之内。
二、对承借土地一方,出借方应查验其营业执照,审查其是否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其用地是否已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并得到批准。 (二)商议并确定合同的商业条款出借方应就承借方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建设工期等基本情况作必要的了解和调查,并与承借方落实临时用地的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土地使用费数额及支付方式等全部事宜。
(三)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具备签约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就临时用地的各项条件达成一致后,应签署《临时征地付款协议书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合同主要条款应当包括: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名称、住所 二、临时用地的数量及位置 三、临时用地的用途 四、临时用地的期限 五、土地使用费数额及支付方式 六、归还土地时土地应恢复的状况。
临时用地合同范本 第六篇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进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而在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使用的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
临时用地具有使用土地的临时性和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特点。(一)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二)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三)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四)其他符合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五)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满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_土地管理法》第五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这一规定,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临时用地的程序如下:(一)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的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就临时用地的补偿和使用后土地的恢复等事项达成初步协议;(二)临时用地单位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三)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临时用地的决定;(四)临时用地经批准后,临时用地单位与临时使用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正式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临时使用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支付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五)临时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期限合理使用土地。
使用期满,按规定要求将临时使用的土地交回原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并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条件。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使用土地,会给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所以,临时用地单位应当给受损失者一定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事宜在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双方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中予以确定。
补偿标准按照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实际造成的损失确定。当事人申请临时用地需向土地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分局申请临时用地,填写 《临时用地申请表》,并提交资料:一.区人民政府或市直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需提交规划部门同意临时建设的书面证明。
临时用地合同范本 第七篇
有的。
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一、法律依据 一、《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条; 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二、审批权限 全部占用非耕地的临时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州国土资源局审批。 三、临时用地应具备的条件 一、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 二、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 三、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四、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临时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 五、其他符合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满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向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资料: 一、临时用地书面申请或申请文件(原件); 二、临时用地申报表(被用地单位、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要有明确意见)(原件); 三、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立项文件、可研批复、初设批复等) (原件); 四、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用地勘测定界图(五零零平方米以下用地可用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要求在图上标明各点坐标。
红线图上要求用地单位及被用地单位签字盖章认可 (原件); 六、土地利用现状位置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用红线标注拟用地范围,但坐标必需与勘测定界坐标一至)(原件) 六、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需提交规划部门同意临时建设的书面证明(原件); 七、涉及占用林地、水利设施用地等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原件); 八、临时用地协议(用地单位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须在合同上签字认可),临时用地协议需注明,本协议自临时用地批准之日起生效(原件); 九、土地复垦方案批复(生产建设项目提交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 (原件); 一零、地质灾害评估备案表 一一、其它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资料。 审查通过后提供资料: 一一、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需注明,本协议自批准临时用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