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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合同范本(全文)

通信建设合同范本 第一篇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依照《_经济合同法》、《_建筑法》、《天津市公路管理局合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

通信建设合同范本

通信建设合同范本 第一篇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_经济合同法》、《_建筑法》、《天津市公路管理局合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承包范围:

开工日期: 二零xx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二零xx 年 月 日

第二条:建设规模、主要工程量 :工程造价 元,大写

第三条:工程款结算方式:

第四条:合同生效及终止: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双方完成相互约定内容 后即告终止。

第五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

甲乙双方如发生经济纠纷,可以通过向蓟县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备注: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通信建设合同范本 第二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经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担任本案上诉人代理人,经查阅案卷材料,参加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支付款及扣除款项确认表》的意见

一、《支付款及扣除款项确认表》无效,不应据此扣除上诉人工程款元。

第一、上诉人就收款事项专门向被上诉人出具了《收款委托书》,委托“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该工程款所有款项的收取”,因此,所有收款信息只有“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才能确认,被上诉人明知或应知黄某并不是收款信息的知情人,黄某无权也没有能力核对“支付款项”。被上诉人不与明确的受托收款的单位进行支付款的确认,显然具有过错。黄某明知自己无权收款也不知道收款信息,没有能力核对“支付款”的信息,却擅自进行确认,也具有过错。黄某签署确认表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的无权代理行为,且被上诉人明知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上诉人对该确认表从不知情,且从未追认,因此,该确认表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扣除款项”对于上诉人而言,首先是“应收工程款”,只有先确认这些款项是上诉人应收取的,被上诉人才能要求“扣除”。既然在《收款委托书》中,上诉人已经明确委托“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该工程所有款项的收取”,因此,该部分工程款是否应收取、是否能扣除只有深圳分公司才能确定。黄某并非

深圳分公司的代理人,被上诉人未经通知“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擅自与未取得相应授权的黄某进行确认,直接影响了深圳分公司对工程款的收取,与上诉人的明确授权相悖。因此,同理,黄某的无权代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黄某的代理权限是“以我单位名义在洽谈业务过程中处理与之有关的事务,进行合同的商谈,以及代理本工程业务、施工管理等相关事宜。” 黄某签署该《确认表》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上诉人根据《授权委托书》对他的授权,同样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一、黄某在行使代理权时必须以上诉人的名义,以个人名义不在授权范围内。而在确认表中,黄某在“确认人”处签字时没有标明其上诉人代理人的身份,仅仅签署了个人的名字,而打印的“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并没有在“确认人”处。因此,黄某以其个人名义在“确认人”处签字,并不在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内,属于其个人行为,不应约束上诉人。

黄某行使代理权,在其他法律文书上签字时,就严格遵照了《授权委托书》的要求,被上诉人也明知这一点。

例如在一二月二六日黄某以委托代理人名义和被上诉人签订《网架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时,就严格遵守了《授权委托书》的要求。首先,黄某表明了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字,其次,上诉人在《授权委托书》中已明确授予给黄某签署合同的权限,黄某在合同上的签署属于有权代理行为。

但值得注意的是,黄某签署《网架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的行为是行使《授权委托书》权限的行为,《网架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本

身并没有授予黄某任何权利。一审认为“在双方签订的《网架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中,确认黄某为某公司在该合同履行中的委托代理人,故其行为应视为代表某公司做出的”,显然是错误的。

二、“支付款及扣除款项的确认”既不属于“洽谈业务过程中的事务”,也不属于“进行合同的商谈”,在已经明确将所有工程款的收取授权给深圳分公司的情况下,更不属于“本工程业务、施工管理等相关事项”。

综上,黄某超越代理权限,擅自以个人名义签署《支付款及扣除款项确认表》,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且被上诉人也明知黄某属于无权代理,事后上诉人不知情,也从未追认,因此,该《支付款及扣除款项确认表》依法应认定为无效,不应据此扣除工程款。

二、现场监理员无权在《支付款及扣除款项确认表》中签署,其签署行为无效,不能证明确认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五零三一九-二零xx )》的规定,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二 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 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四 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五 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六 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上述职责中并没有包括对工程款进行核实和证明的内容。更何况,项目监理员应当在业主委托范围内开展工作,本案中,也没有任何证据

证明该监理员获得了业主的相应授权。

该监理员的行为还违反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条的规定,“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根据施工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约定,被上诉人应搭建脚手架并承担费用,根据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的约定“铝塑板施工”属于上诉人的施工范围。因此,“满铺施工平台”的工程量不应计入上诉人应完成的工程量中,而“铝塑板施工”的工程量应只计量上诉人的施工量,而该监理员却不顾自己的职责,超越自己的权限,对不符合施工合同的工程量,随意乱计,其行为因违法而无效。

三、仅根据《支付款及扣除款项确认表》,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有权扣除上诉人的哪些款项,且扣除这些款项明显违背合同约定。

第一、从该表中不能看出哪些款项要扣除,没有任何文字表述指向要扣除的项目和金额。该表最多仅能证明有对“塔吊费”、“电费”、“满铺施工平台”、“铝塑板施工费”、“清理费”这些项目的费用的统计数字,而不能证明这些项目费用是应该扣除的款项。

第二、这个确认表并没有确认这些费用是被上诉人支出的,因此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有权扣除,这个确认表也没有确认上诉人是义务承担主体,因此,不能证明应该从上诉人处扣除。

第三、确认表中的“塔吊费”、“电费”、“满铺施工平台”、“铝塑板施工费”、“清理费”共计元,金额巨大,但没有任何原始凭证相佐证,就如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的维修费,尚且还有结算单、发票相佐证,而此处却单纯几个数字,其真实性显然无法令人相信。

第四、根据合同第条的约定,本合同是“包死价”,因此,双方都无权变更合同的价款。依据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约定,被上诉人应搭建脚手架并承担费用,根据《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脚手架搭建必须“满铺”,就是所谓的“满铺施工平台”。因此该费用应该由被上诉人承担,在没有任何合同进行变更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擅自要求从原定工程款中扣除相应金额,显然违背了“包死价”的约定。

同理,“铝塑板施工”根据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的约定属于上诉人的工程范围,包括在工程总价里,根据被上诉人自己提交的证据,被上诉人已确认铝塑板施工是由上诉人完成的,在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进行了铝塑板施工的情况下,擅自扣取相应费用不但与合同相悖,而且违背了公平原则。

维修义务及维修款的意见

一、本案讼争的维修事项属于合同第八条约定的“质量保修”范围。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承包的工程在二零xx年四月八日即已全部竣工,被上诉人在二零xx年七月一五日前即已投入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从二零xx年四月

八日开始,工程进入保修期,即使认可被上诉人在二零xx年七月一九日曾发函,上诉人也只应承担“质量保修”的义务

二、上诉人积极履行了保修义务。

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一八,上诉人已经明确答复被上诉人,上诉人于七月一三日派人进行屋面维修,在商讨解决方案过程中,因陵水县第一届体育运动会于七月一六日开幕(证据一七的内容),因此,被上诉人通知暂停维修。并告知上诉人施工人员每日在现场巡逻,以便及时维修。被上诉人并未对上诉人的此一回复提出任何异议,应认定为被上诉人认可了上诉人陈述的事实。

三、被上诉人不顾上诉人的反对,将维修工作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施工队进行维修,属于违法无效的行为,其支付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后果应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

被上诉人分包的工程是专业工程,属于专业分包,在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一一、一二里也进行了确认。这种专业工程必须由取得专业资质的公司施工和维修,被上诉人根本没有审核李某、杨某两个班组的资质,更没有证据证明这两个班组取得了网架钢结构的施工资质,就将维修工程承包给这两个班组擅自施工,根据解释第一条“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认定合同无效的规定,这一承包行为显属无效。根据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即使被上诉人已按证据二零、二一、二二所显示的支付了多达二七六六零零元费用,依法也应当被收缴,而不应将该费用转嫁到上诉人身上。

四、即使上诉人需承担保修义务,需要支付因保修产生的费用,根据合同第八条的规定,也应先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才由上诉人支付。

提供施工图纸和竣工资料的意见

一、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一四及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三,均能证明上诉人已经将施工图纸移交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一四第一零点的内容为:“屋顶彩钢板铺设与图纸不符,施工工艺较差……。”从该内容看,被上诉人是对照施工图纸对上诉人的施工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的,足可证明被上诉人已经拿到了施工图纸。

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三,一审已经认可其真实性,上面所列举的移交资料也包括施工图纸。

争议工程施工完毕并得到被上诉人认可的事实,证明了图纸已经得到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各方的认可。

二、组织审核施工图纸的义务主体是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没有对施工图纸组织三方审核,上诉人从未拿到过经审核的施工图纸,也根本无法给付被上诉人经审核的施工图纸。

依据《合同》第五条双方责任第(一)款第二项内容,明确约定了被上诉人对图纸的组织审核义务。《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图纸须经原设计单位、建设方和海南省审图中心三方审核通过。

在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交付施工图纸后,被上诉人依照合同约定,本应组织三方对图纸进行审核,但直至今日,被上诉人从未告诉上诉人已经组织三方审核施工图纸,被上诉人也从来没有将经审核的施工图纸交付给上诉人。被上诉人及监理方同意上诉人按上诉人交付给被上诉人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且工程已经完工并由被上诉人投入实际使用,证明双方在合同的实际履行已经一致同意变更了合同的原约定。

如果被上诉人执意要求上诉人交付经审核的施工图纸,则法院必须判令被上诉人先行组织三方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核,在被上诉人将审核通过后的施工图纸交付给上诉人,上诉人才能履行这一义务,否则,这一义务就是无本之木。

综上,一审判决扣除上诉人应得的工程款元,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维修款二七六六零零元,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经审核通过的施工图纸和竣工资料都没有实施和法律依据,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代理人:

通信建设合同范本 第三篇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依照《_合同法》、《_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就泸州酒业集中发展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范围:道路标线施划、道路标志标牌安装,具体施工内容见附图。

(四)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五)材料及工艺补充说明见施工附图。

二、合同工期及顺延条件

(一)施工工期

合同总工期以实际进场施工之日起计算,约五十三天,竣工日期为二零xx年一一月二五日。

(二)工期顺延条件

一.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施工图纸;

二.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

三.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乙方停工累计超过二四小时;

四.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乙方停工累计超过二四小时。

(三)乙方满足工期顺延条件后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顺延要求,甲方在收到报告后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三、施工及安全要求

(一)施工要求

一.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施工允许手续,协调各方面关系。

二.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无偿为甲方设计施工规划,在合同签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规划方案提交甲方。

三.乙方自接到甲方施工方案审查合格的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主构件的加工并运抵工地现场。

四.乙方严格按照施工图纸中的要求进行采购和加工,并提相关材料供质量保证书。

五.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允许凭证中明确的施工要求文明施工,因未按要求野蛮施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安全要求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接受甲方代表的监督检查。

四、工程质量、验收及质保

(一)质量标准

乙方应严格按照《钢筋混凝土设计规范》GBJI零-八七、《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臵规范》JTGD八二-二零xx明确要求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二)工程验收

一.乙方提前十个工作日将竣工验收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甲方,如甲方不能按期参加验收,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乙方,并另行商定验收日期。

二.甲方收到乙方的验收通知未提出异议,但到期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工程竣工并合格。

三.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自验收合格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移交完毕。

(三)工程质保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次日起壹年内为工程质保期,乙方对工程负责保修,质保期内除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程维修外,涉及的材料费、人工费等所有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质保期届满后,乙方提供终身维护服务。

五、合同金额及费用结算 (一)合同金额:人民币贰佰捌拾叁万陆仟肆佰捌拾叁圆,小写¥二,八三六,四八三元。

(二)自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三零%作为第一阶段进度款。

(三)自设施安装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五零%作为第二阶段进度款。

(四)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次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一五%,作为第三阶段进度款。

(五)合同总额的五%作为质保金,保修期壹年,在质保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的,甲方于质保期界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质保金全额支付给乙方。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

因甲方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乙方工期延误,甲方应承担因工期延误产生的材料保管、误工等附加费用。

(二)乙方违约

一.除不可抗因素,由于乙方的原因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全部竣工验收合格,每逾期一日,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一违约金,计算至全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时止。

二.因乙方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未能正常投入使用,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一零%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各项损失。

三.乙方施工过程中未按安全生产规范要求,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事故给甲方带来的各项损失。

七、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工程中遇到争议的问题应尽量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八、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合同附件

一.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二.施工图纸;

三.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甲 方:

地 址:

代表人:

电 话/传 真:

开户行:

账 号:

乙 方:

地 址:

代表人:

电 话/传 真:

开户行:

账 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通信建设合同范本 第四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依法接受原告杭州某工程公司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就其与被告福州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厦门某地水泥中转站建设项目工程工期顺延的原因主要是一、被告要求暂停施工。二、被告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三、因被告单方面原因导致工程部分项目设计及工程变更。四、被告逾期供电。五、工程量增加。由此导致工期顺延及原告窝工损失的责任应当全部由被告承担。

一、【被告要求暂停施工】二零xx年一二月五日原被告签订厦门某地水泥中转站建设项目工程合同书,二零xx年一二月一四日被告支付预付款,工程正常开工建设。二零xx年四月二三日,被告以厦门市正对厦门某地港区重新规划、为考虑不确定因素之风险、减少可能造成的不必要损失为由,单方面通知原告暂缓施工,并同意将合同工期延长因延迟付款的相应天数。【证据一、四、四一】

二、【被告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在二零xx年二月七日桩基工程完工,三月一二日,厦门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了桩基检测报告,原告开始了土建施工。被告却未按约支付第三笔进度款,并且该第三笔进度款逾期达三零二天(自至)。【证据一、一一】

三、【被告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在二零xx年九月一零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工期约定为自该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算一五零个日历日,付款方式按原合同约定付款。但被告在二零xx年一二月二零日应当支付第五笔进度款至二零xx年四月二四日实际付清之日共逾期达一二六天。【证据一一】

四、【被告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原告早在二零xx年一月三日、一零月一一日、一二月一零日分别与各设备供应商订立合同并支付了相应款项,由于被告未能按约支付第六笔工程进度款,导致原告不能向各供货商支付货款,被告为避税考虑,提出签署三方协议,由各供货商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才解决主要设备的供货。以原告与三供货商合同约定二零xx年二月一零日发货至二零xx年七月二零日订立三份三方合同权利义务转移计算,被告付款逾期至少超过一六零日。由此导致工期顺延及原告窝工损失的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证据二、八、九、一一、一九】

五、【因被告单方面原因导致工程部分项目设计及工程变更】因被告方原因,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多次要求对部分设计进行变更,在二零xx年一月二零日将原设计的砖混结构固定式的空压机房变更为钢结构的机房,二零xx年九月一零日提出水泥输送管道泊位栈桥边缘需向上(下)移位,长度约一五到二零米。因此,因可归责于被告的设计变更和等待设计方案必然导致工期顺延和停工。【证据一三、二二】

六、【被告逾期供电】原被告在原合同中已约定由被告提供电源,二零xx年四月二二日,原被告与土建分包商签订会议纪要,再次明确工程电源由被告在二零xx年五月三零日提供,系统调试在六月三日完成,但被告直到二零xx年一零月一四日才供电,而原告早已于二零xx年九月二五日完成全部安装。被告供电逾期至少达一三七天(自至)。同时也证明被告对该工程的生产使用不可能早于二零xx年一零月一四日。即便因原告原因导致工程逾期,也不会对被告使用该工程产生任何损失。【证据一、二零、二一、二三、二四、二五,法院向翔安供电局调取的供电合同、现场施工单等证据。】

七、【被告逾期供电】厦门某地水泥中转站最终在二零xx年九月二五日安装完毕,由于被告逾期至二零xx年一零月一四日才供电,导致工程在二零xx年一零月三一日才通过重车测试和投入使用。依法应当认定二零xx年九月二五日为厦门某地水泥中转站工程竣工之日。【证据四一】

八、【工程量增加】在二零xx年三月一三日,原被告双方协议增加了散装自控系统及控制柜增改合同、库底电气控制迁移工程合同、栈桥管道及桥架敷设工程合同、陆域供电点安装工程合同、网络电话监控控制系统增设工程合同等五个补充合同总价为一零零万元,工期明确约定为配合厦门某地码头水泥中转站工程工期完工。因被告未及时确认新增工程导致停工和工程量增加必然导致工期顺延。【证据一四、一五】

九、【工程量增加】二零xx年四月二八日原被告双方协商增加水泥中转站库下砌体工程,合同金额为一一五零零零元,工期约定三零日并需配合生产线施工进度施工,工期延误一天须支付违约金一二零元。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验收合格并收到发票后一零日内支付百分之九五,其余作为质保金在一年质保期满后支付。而被告已按约支付了该合同金额百分之九五等事实证明了被告认可工程施工进度及工程工期顺延的责任在被告方的事实。【证据一八】

一零、【法律依据】_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二、 厦门某地水泥中转站工程质量及性能完全符合合同约定。

一、厦门某地水泥中转站工程的设计是由原告按被告要求的性能委托国内权威机构某某某某设计研究院进行,其所提供的设计方案及该工程所采购的全部设备和材料均是通过被告的认可后进行的,所以,工程的性能在理论上完全符合合同要求。【证据一、一一对账明细】

二、该工程已于二零xx年一零月三一日通过重车测试后即投入使用至今达一九个余月,被告对工程整体运行性能从未提出异议或整改、维修要求,且相关设备及工程按约定已超过一年的保修期,因此,完全可以确定该中转站的质量及性能符合合同约定。【证据二八、二九、三零、三四、三七、四一】

三、该工程的卸船、中转输送及出库能力主要由负压抽吸机、螺杆式压缩机和汽车衡等设备的性能决定,实际运行能力还受水位环境及操作人员的影响,在被告已对上述设备进行验收,在使用过程中亦未对其性能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已有足够的理由认定该中转站的性能达到了合同要求。【证据二六、四五、四八】

四、退一步分析,如果该工程相关设备性能没有达到合同约定,或者质量不合格,则被告肯定要进行维修整改,但是,被告从未有要求原告就工程相关性能进行整改或维修的行为,也没有在通知原告并在原告拒修的情况下自行进行维修或委托第三方维修的事实,并且在二零xx年一一月三日确认尚有质保金元待保修期结束后支付原告,根据被告确认该工程在二零xx年一零月三一日通过测试后投入使用到二零xx年一一月三日已使用超过一年的保修期,由此可以认定该工程的性能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运行良好。【证据四一、四四、】

五、根据二零xx年七月二零日原被告与三供货商签订的协议约定,原告在与三供货商签订的合同中的债权与债务全部转由被告履行,那么,即使该工程的相关性能没有达到原被告合同的约定,那么,有关卸船能力没有达到合同约定,则被告应当首先与杭州某某有限公司联系或要求整改或退货;有关输送方面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性能,则被告应当首先与南京某某有限公司联系,要求整改或退货;有关卸料出库的性能没有达到约定,则被告应当与福建某某有限公司联系,要求整改或退货;但是,在此之前,被告从未向上述三家供货商提出性能方面的维修、整改要求,亦未向原告提出对工程中转输送方面性能进行维修或整改的要求,由此可以确认,该工程的性能和质量是符合原被告合同约定的。【证据一九、四八】

六、被告在该工程通过测试后,原告即先后五次发函要求办理验收手续,被告对原告要求验收的函告均未予回复。原告于二零xx年一一月三零日向被告提交整体验收资料、一二月二八日向被告提交决算书、二零xx年三月一六日再次交付决算书及其他证书后,被告已于二零xx年三月一七日出具对账明细及证明,确认主体工程总金额为九零一四八四五元,后期增加一一五零零零零元、共计一零一六四八四五元,累计已付元,尚欠元。面对原告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要求时,被告以原告需提供增值税发票方可付款来搪塞,在原告阐明合同约定为提供工程发票时,被告才以性能未达标为由再次拒绝付款。这充分证明了中转站的质量和性能完全符合约定。被告性能未达标及未通过验收的真实意思和目的是拖延、拒付、克扣工程款。否则,被告也不会在通过测试、投入使用并办理结算后又提出未经验收及性能未达标。【证据一一、二八、二九、三一、三三、三六、三九、四零、四二、四三】

七、二零xx年三月一三日,原被告双方协议增加了散装自控系统及控制柜增改合同、库底电气控制迁移工程合同、栈桥管道及桥架敷设工程合同、陆域供电点安装工程合同、网络电话监控控制系统增设工程合同等五个补充合同总价为一零零万元,二零xx年四月二八日原被告双方协商增加水泥中转站库下砌体工程施工发包合同金额为一一五零零零元,上述六个合同增加的工程款共计一一五零零零零元,被告对此部分工程的质量和性能从未提出过异议或维修要求,但被告也拒绝支付此部分工程剩余的三七一零五零元,说明被告工程性能未达标或质量不合格只是被告为达到拖延、克扣工程款的一个借口。【证据一一、一五、一八】

八、【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三条的规定,即使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性能有问题,由于被告已投入使用,则被告不得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工程款。该解释第一四条同时规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之日,本工程已在二零xx年一零月三一日通过测试并由被告占有和投入了使用,被告提出所谓工程性能未达标及未通过验收只是其想达到拖延、拒付、克扣工程款的目的而找到一个借口,被告依法应当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和利息元并承担其他损失。

三、拖欠工程款的数额。

原告于二零xx年一一月三零日向被告提交整体验收资料、二零xx年一二月二八日向被告提交决算书、二零xx年三月一六日再次向被告交付决算书及其他证书后,被告已于二零xx年三月一七日出具对账明细及证明,确认主体工程总金额为九零一四八四五元,后期增加一一五零零零零元、共计一零一六四八四五元,累计已付元,尚欠元,原告决算书主体工程总额九零一四八四五元及后期增加一一五零零零零元与被告一致,具体每笔款项的支付时间和数额也与被告一致,原告决算书和被告明细账也完全一致,即被告已支付元,尚欠元,扣除被告二零xx年九月一日支付的元及二零xx年一二月二零日经厦门某地法院调解由被告代付建安的二零xx三七元,被告实际还拖欠原告质保金和工程款共计元。【证据一一、三九、四一、(二零xx)某某初字第一二八零号调解书】

四、被告提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先由原告提供发票才能付款、工程未经验收、性能未达标等答辩意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一、原告此前已就开具发票一事与被告协商,但被告要求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方同意付款并拒绝接受原告的工程发票,原告为此于二零xx年六月八日前往被告所在地交涉,但被告不但以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其真实的意思是拒付工程款。故本案中不是原告没有开具发票,而是被告拒绝接受。【有二份录音证据证明】

二、由于原告没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某某合同(厦门某地水泥中转站建设项目工程合同书)无效,被告所依据的原告必需先提供发票才支付工程款的约定也是无效的。根据_合同法第五六条、五七条、五八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三、一四、二条规定,依法确认该工程质量合格并由被告按双方结算确认的工程款数额支付拖欠的元。至于开具发票是原告的法定义务,依法属于国家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人民法院不能就发票事宜进行处理。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全部工程款时会按规定出具工程发票。【证据一、四一,法律依据_合同法第五七条、五八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三、一四、二、一条规定】

综上,由于被告要求暂停施工、被告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被告单方面原因导致工程部分项目设计及工程变更、被告逾期供电、工程量增加导致工期顺延和原告窝工损失,在工程整体通过测试并运转良好及原告五次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后拒绝办理验收手续并连续运行生产达一年之久后,以未经竣工验收和性能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根据上述事实以及法院依原告申请查明的事实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长乐市人民法院

杭州某工程公司代理人:曾省明

通信建设合同范本 第五篇

甲方(发包单位):

乙方(承包施工队):

依照《_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工程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和承包施工队(以下简称乙方),就通信工程发包和承包施工事宜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承包工程期限

承包工程自 年 月_____日至 年 月 日止,

期限为 年 个月。

第二条 工程内容和要求

甲方将通信工程发包给乙方,乙方 (身份证号: )做为工程队负责人,全面代表甲方进行工程施工和维护。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甲方的进度安排,乙方的施工质量必须达到通信建设质量标准,按质按时完工。

第三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

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双方相关利益。负责发包工程、制定管理目标、编制施工计划,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根据工程进度,每月向乙方支付生活费,年终(春节前)支付施工款。负责交纳协议期内乙方长期施工人员的工伤保险(临时用工乙方负责)。

第四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甲方管理,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组织施工,对承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并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地下管线和已完工部分的成品工程保护工作。

根据甲方的计划要求(包括调整后的计划),乙方必须确保按期完工所需的足够的施工人数(电缆技工不少于三人,普工不少于五人),保证工期,乙方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工期拖延、质量返修的损失及各种费用。负担临时施工人员的工伤保险。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绝缘鞋、手套及其它相关的防护用品)。

禁止使用一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五五岁以上的年老人员和体弱病残人员;禁止使用不法人员,乙方应承担因使用以上不合格人员而引起的责任和后果。

第五条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工伤事故处理

乙方将长期实施人员的'资料每月一零日前上报甲方,甲方在当月二五日前为乙方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本合同期内工伤保险的投保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乙方应发生事故的当时,立即上报甲方,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人员救助和事故处理。工伤理赔手续由甲方负责,所发生事故属于工伤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部门赔付,不足部分或由不属于工伤保险承保部门赔偿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或当事人自行承担。

乙方要加强施工人员管理,严禁出现盗窃通信线缆和设施的行为,如果乙方出现盗窃行为,甲方将终止合同,扣除乙方全部未结算施工款,并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乙方应严格执行建设、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加强现场管理,维护良好的企业形象,并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第六条 材料、设备供应与旧料管理和车辆使用

工程材料与周转材料实行调拔制,甲方根据工程需要向乙方提供,乙方凭领料单从甲方领取。材料按甲方设计预算量对乙方实行限额领料,乙方应合理用料、注重节约。

所有材料和设备要按照流程领用、保管、装卸、退库,按甲方指定的场地归类堆放、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因保管和使用不善发生丢失、损坏、浪费,乙方应按领用时的价格照价赔偿。

工程车辆由乙方自备,或有偿租用甲方车辆,租用费用是乙方承包工程的人工费单价扣除一元,租用甲方车辆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承包方式、价格及包含的内容

承包方式为:按工程量计算综合工日。

承包价格为:甲方按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总综合工日×( )元(自备汽车的一个综合工日费为 元,使用甲方车辆的为 元)的价格结算工程承包费。在工程承包施工期间乙方的各类费用自负,包括劳动保护用品费用(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等)、车辆的使用(加油、保养、维修、养路费等)、餐费等。

第八条 结算办法及付款方式

甲方需每月付给乙方 元生活费用;承包费用按 支付(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或工程进度节点),付款时间为 春节前 ,所承包工程完工后付结算款的九零%,并扣除乙方所支生活费。余款_一零%待所承包工程完工验收达到协议要求后付清。

第九条 违反承包协议的责任 甲方违反本承包协议的约定解除承包协议的,按每月一零零零元乘以未履行承包协议的月数,支付给乙方违约金,并按国家规定支付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乙方违反本承包协议的约定解除承包协议的,按每月 元乘以未履行承包协议的月数,支付给甲方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本协议条款对外保密,不得对外透露,因违反保密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损失。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及遇有关政策调整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因履行、解除或终止承包协议发生争议时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栾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协议终止 如果单方要求变更或终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如无异议,合同到期自动延续,无须另行签订。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乙方双方各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通信建设合同范本 第六篇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根据《_合同法》、《_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五。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一)。

六。工程承包范围: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一。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二)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三)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四)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二。合同价格形式:

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一)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二)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四)通用合同条款;

(五)技术标准和要求;

(六)图纸;

(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八)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一。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二。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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