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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下乡专项行动总结(大全)

车辆下乡专项行动总结 第一篇六月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的总结根据我厂五月份“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开展情况安排,在六月份主要继续巩固活动成果,努力加强各隐患排查、监管、整改力度;进一步加强职工技能培训。

车辆下乡专项行动总结

车辆下乡专项行动总结 第一篇

六月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的总结

根据我厂五月份“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开展情况安排,在六月份主要继续巩固活动成果,努力加强各隐患排查、监管、整改力度;进一步加强职工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实际操作技能,落实好各项技术措施实施,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强化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为安全生产创造条件。坚持每月一次的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和每周一次的安全管理重点的排查,采取相应的措施,在厂安全例会上进行安排和落实,由各班人员按各自的职责组织实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做到了及时消除隐患,为安全生产创造条件。

深入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为深入开展全国第一三个安全生产月活动,在六月安全生产月期间,我单位以全国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及矿有关文件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深入开展“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 为主题,以“一纲四线”、工作现场动态达标为基础,结合活动内容,加强本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提高职工对安全事故的认识和防范能力,进一步提高了本厂安全管理水平;活动开展一月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以开展“岗前三分钟安全自律”活动为契机,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员工素质

树立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理念。人的因素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最基本因素,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是搞好安全生产基础的基础。我厂积极开展“学《规程》、学知识、学业务、提素质、

保安全”活动,以此为契机,采取各种形式,强化员工素质教育,达到上标准岗、想安全事、干规范活的目的,以员工的行为规范保证安全生产。逐步实现“以素保安”,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开展了员工自救互救常识培训工作。为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员工现场自救护救知识的'能力,最大限度的减少伤亡事故,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安全月活动”,我厂在班前会组织职工进行了救护知识等各类应急培训学习,让职工熟练掌握触电、中毒、骨折等基本技能,提高了职工应对紧急状态下的救护能力。

此次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收获,但与上级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今后工作中我厂将坚持把此项工作继续深入开展下去,思想上保持高度警惕,确保我厂安全生产。

车辆下乡专项行动总结 第二篇

根据县安委会下发的《印发的通知》(舒安一七号)文件要求,结合本乡实际,我乡对开展“安全生产攻坚行动”工作进行了周密的计划、布置与安排,充分体现了“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主题,达到了预防为主,积极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的目的,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加大工作落实力度,加强组织领导,我乡制定印发了安全生产攻坚行动方案,成立了XX乡“安全生产攻坚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第一组长由乡长胡竹青同志担任,组长由党委副书记包军琦同志担任,其他相关站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由杜少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值班电话:xxx

二、攻坚领域

全乡安全生产各行业和领域。重点紧盯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消防、水电等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实施专项攻坚,对反复发生、长期未得到根治的问题进行重点攻坚。

三、认真开展五大攻坚战

一是开展汛期安全生产大检查。乡安监所按照攻坚行动方案及时成立了安监所牵头、以经发办、派出所、水保站、国土所为成员的汛期安全检查工作小组,重点组织对非煤矿山、水利、交通、危化品、烟花爆竹、建设施工项目、水库、危房以及易造成山体滑坡地段进行全面、细致、深入的防汛安全检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明确了具体工作措施:

一、安排专人二四小时值班值守;

二、认真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作业,强化现场安全管理;

三、加强台阶坡面和矿山运输道路等相关危险区域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要上报;

四、完善了矿区排水系统,确保排水畅通;

五、关注天气变化,坚持强风暴寸天气停产撤人,雨后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安全后安排生产作业;

六、储备了必须的防洪抢险物资;

七、各单位、企业要加强汛期间各项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信息畅通,发现重要情况及时处理并报告,建立应急预案,增强防范能力,确保安全度汛。汛期组织检查四次,检查单位、企业、经营户共五二家次,发现隐患七个,下达整改通知书四个,整改隐患七个。

二是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攻坚战。按照“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龙舒行”的要求,我乡在曹家河街道舒棚路沿线、矿区、学校等人口密集处悬挂宣传横幅三六幅,张贴标语二零条,张贴宣传画四张,展板七幅,信二封,出动宣传车一台次,召开专项行动工作会议四次。六月一五日在曹家河街道设立安全知识咨询台,接待群众咨询六五多人次,发放宣传资料三零零余份。

三是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攻坚战。由乡领导带队,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乡政府主要负责人包书记率领乡安监所、国土所、经发办、派出所开展联合执活动,共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三次,查出隐患一零个,整改一零个;企业自查隐患五个,整改五个。

四是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攻坚战。重点开展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改集中行动,共查出隐患一六起,具体是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警示标志不足,作业平台边坡无防护措施,沙土堆积较多,高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厂区道路水沟没有及时清理,路面积尘严重,以建代采,未按设计要求制定施工方案,未按县乡要求企业擅自做主,针对以上问题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截止目前一六起隐患均已整改。

五是开展监管执法攻坚战。加强监管执法,紧紧围绕管控住风险、整治好隐患,紧盯非煤矿山、建筑施工重点项目、加强站、烟花爆竹经营户、养老院、中小学校、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集中执法,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今年以来,乡域内八处非法加工点被断电、拆除。

截至一零月一八日,我乡共出动四个检查组,检查单位、企业、经营户共九二家次,发现隐患三三个,下达整改通知书一四个,整改隐患三三个,企业自查隐患五个,整改五个。悬挂宣传横幅三六幅,张贴标语二零条,张贴宣传画四张,展板七幅,信二封,出动宣传车二台次,召开专项行动工作会议五次,接待群众咨询六五人多次,发放宣传资料六零零余份。

车辆下乡专项行动总结 第三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_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_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_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_门应当加强互联网+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_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安全监管_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举报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记录备查。

对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经核实无误的,安全监管_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术和管理服务。

第二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和岗位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职责范围、防控责任;

(二)根据国家、行业、地方有关事故隐患的标准、规范、规定,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事故隐患排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排查周期;

(三)明确隐患判定程序,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判定;

(四)明确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的处理措施及流程;

(五)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的评估;

(六)组织开展相应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七)应当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排查清单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记录,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报告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报告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或者表彰;对瞒报事故隐患或者排查治理不力的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管_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安全监管_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承包、承租单位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或者向安全监管_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形式报送安全监管_门和有关部门。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向安全监管_门和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材料。重大事故隐患报送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已经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地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报送前两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及时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后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要求进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对安全监管_门和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完成治理并经评估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向安全监管_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经营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_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治理情况评估报告等。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提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服务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或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管_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安全监管_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断完善相关标准、规范,逐步建立与生产经营单位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健全自查自改自报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以及绩效考核、激励约束等相关制度,突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管_门应当根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制定相应的专项监督检查计划。安全监管_门应当按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差异化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点检查。

安全监管_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管_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制度。

对于整改难度大或者需要有关部门协调推进方能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_门应当提请有关人民政府督办。

第二十四条 已经取得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_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安全监管_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安全监管_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安全监管_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_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安全监管_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_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管_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经营的申请后,应当在一零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处理;对经停产停业治理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_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八条 安全监管_门应当每月将本行政区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管_门应当根据“谁负责监管,谁负责公开”的原则将所监管监察领域已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等内容在政务网站上公开,有关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条 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_门应当将其行为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零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一零万元以上二零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一零万元以上五零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一零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

(二)未按规定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_门处五零零零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零零零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二)重大事故隐患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未在信息系统中报送的;

(三)安全监管_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未经安全监管_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_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零零零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零零零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数据的;

第三十六条 承担安全评估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零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零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零万元以上二零万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中未履行职责,及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由此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处分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安全监管_门的工作人员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由本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根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制定相应专项监督检查计划的;

(二)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移送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处理事故隐患举报的;

(四)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省级安全监管_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二月一日起施行。

车辆下乡专项行动总结 第四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_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_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_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_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一五日前和下一年一月三一日前向安全监管_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_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地方政府或者安全监管_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_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_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_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 安全监管_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_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_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_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管_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_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一零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政府按照_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管_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_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_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_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_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管_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省级安全监管_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月一日起施行。

车辆下乡专项行动总结 第五篇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我站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_《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物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举报形式

举报可采用书信、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电站安全生产领导举报电话: ,手机: )。

四、奖励标准及办法:

一、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奖励举报人金额从五零~一零零零元不等,具体奖励金额由电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定。

二、同一内容如有多人举报的,则只奖励第一位举报人,根据举报时间确定。

五、举报人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

六、对举报人举报的每一起事件,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认真地组织核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同时有关举报资料绝对保密。

七、对情况属实的.举报,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及时回复举报人,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同时按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手续;对诬告和怀有恶意的不实举报,将作严肃查处。

八、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不及时核查举报事项,督促相关责任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九、本奖励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电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车辆下乡专项行动总结 第六篇

为加强我公司煤尘管理,防治煤尘事故,根据有关规定和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矿井主要巷道每隔一零零米设一个三通阀门。

二、防尘管路安设平直,吊挂牢固,小于或等于九零度的要设弯头不拐死弯,接头严密不漏水(滴水成线即为漏水)。

三、井下务必有完善的喷雾装置,并实现自动化,雾化好,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四、净化通风实现自动化,采区进、回风道、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井都务必安装净化水幕,并实现自动化,水幕应封闭全巷道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五、定期冲刷积尘,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一次积尘,大巷刷白、冲刷粉尘都要有记录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二毫米连续长度超过五米的煤尘堆积。

六、隔爆设施标准化,隔爆设施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务必贴合规定要求。

七、放炮前、后务必冲洗煤帮。

顶板隐患排查制度

为加强我公司顶板管理工作,防治顶板事故,根据有关规定和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班在开工前,现场工作负责人务必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对工作面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消除顶板隐患危险后,方可进入工作面。

二、严禁空顶作业现象。

三、工作面出现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是否有安全技术措施。

四、是否坚持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是否掌握老顶活动规律。是否掌握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步距,是否监测支柱工作阻力、顶板下沉量及下沉速度、支柱下缩量、下缩速度及其变化状况等。

五、严禁在空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是否立即恢复或更换。

车辆下乡专项行动总结 第七篇

一、加强领导,认真制定工作方案

为做好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我镇成立了镇安委会领导下的十三个安全生产检查小组,并按照各自的行业特点分别制定了检查方案,确定了检查的时间,落实了检查责任,明确了检查的内容,规定了检查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打下基础。

二、及时布置,保证专项检查工作的落实

二零xx年四月一六日镇安委会召开了扩大会议,制定并通过了《XX镇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年四月二一日镇政府召开了有镇机关干部、村支部书记、事业单位负责人和重点企业单位法人参加的安全工作会议,会上传达了XX市安委会《印发全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和《XX镇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开展一次全面的、地毯式的大检查。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认真查找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设施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学校安全、民爆器材、重点行业领域等方面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全方位、不留死角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及时检查治理事故隐患,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及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继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全面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消除隐患

首先,检查中,我们坚持明确责任,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的原则,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及危险化学品、文化娱乐场所、公众聚集场所为重点,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安全培训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建全,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特种设备使用等为主要内容,加强了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软件的检查。

其次,在检查方式上,我们以一三个安全检查组为主,以村、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对其所属辖区行业逐一进行了检查。同时,镇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在各组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各职能部门对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企业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漏洞。

其三是注重检查实效。检查中,我们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单位、行业予以及时解决。对于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已责成有关人员限期解决。

自四月一零日到七月上旬,镇安委会召开了三次专题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召开由镇机关干部、各村支部书记企事业单位一把手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二次,学校和校车安全会二次,共组织开展四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校车安全专门检查三次。共查出各类隐患一八六条,当场整改一六一条,限期整改二五条,有效扼制了事故的发生。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消除了辖区的安全隐患,使我镇的安全生产形势得到了进一步好转,为今后的安全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车辆下乡专项行动总结 第八篇

按照区安办《印发万盛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万盛安委发〔〕四号)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万盛街道精心筹划、认真组织、全方位的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己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一是街道成立了以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主任为副组长,街道安监办主任和社区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在安监办),由安监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 ,使百日安全攻坚行动工作有了坚强的组织领导;二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如何开展百日安全行动工作,通过对街道辖区的安全形势分析,确定了在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安全、民爆物品、食品药品等行业领域重点开展工作。三是制定了《万盛街道安全生产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按照方案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工作。

二、营造氛围,强化宣传

在百日安全专项行动期间,街道和社区通过召开各种会议,办黑板报、小喇叭喊话、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

向广大居民和企业宣传开展百日安全攻坚行动的目的、意义,让居民和企业理解、参与到安全生产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中来。据统计,在此期间,街道辖区共办理黑板报三八起,召开各种会议六零余次,小喇叭喊话七零零余次,发放宣传资料一零零零余份,为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强的舆论氛围。

三、突出重点,加强排查

一、道路交通。一是加强对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教育,摸清辖区机动车辆的基本情况,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二是对辖区的次干道、背街小巷实行了“一对一”监管责任,即每条重点道路都有一名街道领导、一名社区干部、一名具体的监控人员;三是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张贴画报、标语等形式,让更多的市民遵守交通法规。今年以来,通过宣传,辖区共办理摩托车牌照一零零余个,驾证六零余个。

二、消防安全。一是坚持实行小喇叭喊话制度,每天晚上各个社区利用小喇叭进行喊话,提醒市民注意防火;二是对辖区的危房、消防通道、以及小型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在百日攻坚行动中,共发现安全隐患一零余处,全部得到了有效的整改;三是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市民自救能力, 七月二零日,在建设社区开展了一次消防安全演练,内容是多层高楼着火如何逃生自救,通过演练得到了居民的好评。

三、地质灾害安全。对砚石台地质灾害点安排专人每天进行监控,并做好监控记录;对地灾点周边的群众发放明白卡一零零余份。

四、食品药品。一是按照区食药监局的要求,制定了《万盛

街道二零xx年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及《万盛街道食品药品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布置;二是安排人员对辖区的餐饮店、药店、个体诊所进行全面的排查,查处隐患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及时整改,对食品药品非法违法行为,坚决按照“四个不放过”的要求,进行严厉打击。在食品药品专项整治期间,共出动人员三零零余人次,查处餐饮业隐患七零余条,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四份,查处药品安全隐患一零余条,为辖区的一方平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五、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一是对辖区危化品进行全面检查,主要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情况,并做好统计登记工作,二是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网格化监管和举报机制,对辖区的烟花爆竹重点经营店、重点人头落实“一对一”监控,并签订了承诺书。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消除了辖区的安全隐患,使街道辖区的安全形式得到了进一步好转,为今后的安全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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