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服务主体轮训总结
农业服务主体轮训总结 第一篇
一、加强财政投入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争取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纳入财政优先支持范畴,加大投入力度。统筹整合资金,综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支持力度,推动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作为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建设管护主体。鼓励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参与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技推广、现代农业产业园等涉农项目。农机购置补贴等政策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部计财司、政策改革司、合作经济司、规划司、科教司、农机化司、农田建设司负责)
二、创新金融保险服务
鼓励各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地方搭建投融资担保平台,引导和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工作。推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创新开发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担保产品,加大担保服务力度,着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鼓励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稳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推动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体系,探索从覆盖直接物化成本逐步实现覆盖完全成本。推动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鼓励地方建立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制度,发展农业互助保险。鼓励各地探索开展产量保险、气象指数保险、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等保险责任广、保障水平高的农业保险品种,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多层次、多样化风险保障需求。(部计财司、政策改革司、合作经济司负责)
三、推动用地政策落实
积极推动落实设施农业用地政策,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合理用地需求。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推动各地通过调整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有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展。(部农田建设司、种植业司、畜牧兽医局、渔业渔政局、乡村产业司、政策改革司、合作经济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人才支撑
鼓励返乡下乡人员领办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鼓励支持各类人才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工作。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或专业人才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提供政策咨询、生产控制、财务管理、技术指导、信息统计等服务。推动普通高校和涉农职业院校设立相关专业或专门课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养专业人才。鼓励各地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国际交流合作。(部科教司、乡村产业司、政策改革司、合作经济司负责)
五、提升数字技术应用水平
按照实施数字乡村战略和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以数字技术与农业农村经济深度融合为主攻方向,加快农业农村生产经营、管理服务数字化改造,全面提升农业农村生产智能化、经营网络化、管理高效化、服务便捷化水平,用数字化驱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鼓励各地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推进相关涉农信息数据整合和共享,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信息技术,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有效对接信贷、保险等提供服务。鼓励返乡入乡人员利用数字技术创新创业。(部政策改革司、规划司、市场司、合作经济司、计财司、乡村产业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农业服务主体轮训总结 第二篇
一、加快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按照主体多元、形式多样、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原则,加快培育各类服务组织,充分发挥不同服务主体各自的优势和功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发挥其统一经营功能;鼓励农民合作社向成员提供各类生产经营服务,发挥其服务成员、引领农民对接市场的纽带作用;引导龙头企业通过基地建设和订单方式为农户提供全程服务,发挥其服务带动作用;支持各类专业服务公司发展,发挥其服务模式成熟、服务机制灵活、服务水平较高的优势。(部合作经济司、乡村产业司负责)
二、推动服务组织联合融合发展
鼓励各类服务组织加强联合合作,推动服务链条横向拓展、纵向延伸,促进各主体多元互动、功能互补、融合发展。引导各类服务主体围绕同一产业或同一产品的生产,以资金、技术、服务等要素为纽带,积极发展服务联合体、服务联盟等新型组织形式,打造一体化的服务组织体系。支持各类服务主体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和分享机制,壮大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主体。引导各类服务主体积极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科研和人才合作,鼓励银行、保险、邮政等机构与服务主体深度合作。(部合作经济司负责)
三、加快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适应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作业环节需求,发展单环节托管、多环节托管、关键环节综合托管和全程托管等多种托管模式。支持专业服务公司、供销合作社专业化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服务主体,重点面向从事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的小农户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托管服务,促进服务主体服务能力和条件提升。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选择本地优先支持的托管作业环节,按照相关作业环节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服务补助,通过价格手段推动财政资金效用传递到服务对象,不断提升农业生产托管对小农户服务的覆盖率。(部合作经济司负责)
四、推动社会化服务规范发展
加强农业生产性服务行业管理,切实保护小农户利益。加快推进服务标准建设,鼓励有关部门、单位和服务组织、行业协会、标准协会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服务组织动态监测,支持地方探索建立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库,推动服务组织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服务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和托管服务主体名录管理制度,对于纳入名录管理、服务能力强、服务效果好的组织,予以重点扶持。加强服务价格指导,坚持服务价格由市场确定原则,引导服务组织合理确定各作业服务环节价格。加强服务合同监管,加强合同签订指导与管理,积极发挥合同监管在规范服务行为、确保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制定标准格式合同,规范服务行为,确保服务质量,保障农户利益。(部合作经济司负责)
(一)小农户生产托管服务促进工程
全国范围内,每年选取一定数量基础好、工作积极性高、条件扎实、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保障供给能力突出的农业大县(市、区),开展小农户生产托管服务推广试点工作,引导小农户积极接受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部合作经济司负责)
(二)全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数据库建设
建设全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信息数据库,下设各省服务组织信息数据端口,实现全国服务组织发展信息共享。数据系统包括全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基本情况、服务面积、服务标准、服务价格等基础信息模块,形成集信息采集、分析、预测等功能的数据运行管理体系。(部合作经济司负责)
(三)区域性农业生产性服务平台建设
一是建设区域性农业生产性服务示范中心。选择农业生产性服务发展水平高、基础扎实、体系健全的农业大县(市、区),建设区域性农业生产性服务示范中心,为各类主体提供信息服务、农机作业与维修、农产品初加工、集中育秧、农资销售等生产性服务。二是建设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站。以规模适度、服务半径适宜、方便农户和农业生产为原则,围绕区域性农业生产性服务中心,建设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站,为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耕、种、防、收等各环节“菜单式”托管服务。(部合作经济司负责)
农业服务主体轮训总结 第三篇
一、提升农民合作社规范化水平
指导农民合作社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加强档案管理,实行社务公开。依法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建立会计档案,规范会计核算,公开财务报告。依法建立成员账户,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按照法律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部合作经济司负责)
二、增强农民合作社服务带动能力
鼓励农民合作社利用当地资源禀赋,带动成员开展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培育农业品牌。鼓励农民合作社加强农产品初加工、仓储物流、技术指导、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能力建设。鼓励农民合作社延伸产业链条,拓宽服务领域。鼓励农民合作社建设运营农业废弃物、农村厕所粪污、生活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参与乡村文化建设。(部合作经济司、计财司、乡村产业司、社会事业司、市场司、科教司负责)
三、促进农民合作社联合与合作
鼓励同业或产业密切关联的农民合作社在自愿前提下,通过兼并、合并等方式进行组织重构和资源整合,壮大一批竞争力强的单体农民合作社。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扩大合作规模,提升合作层次,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部合作经济司负责)
四、加强试点示范引领
深入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水平。持续开展示范社评定,建立示范社名录,推进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四级联创。认真总结各地整县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和示范社创建的经验做法,推介一批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典型案例。(部合作经济司负责)
(一)农民合作社服务能力提升
支持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县级以上示范社和联合社应用先进技术,提升绿色化标准化生产能力,建设分拣包装、冷藏保鲜、烘干、初加工等设施,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部合作经济司、监管司、计财司负责)
(二)国家示范社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完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监测指标,完善国家示范社管理信息系统,重点对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运行进行动态监测。(部合作经济司负责)
农业服务主体轮训总结 第四篇
一、完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
以县(市、区)为重点抓紧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完善纳入名录的条件和程序,引导广大农民和各类人才创办家庭农场,同时把符合家庭农场条件的种养大户和专业大户、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纳入名录管理,建立完整的家庭农场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质量。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及时把名录管理的家庭农场纳入系统,实现随时填报、动态更新和精准服务。(部政策改革司负责)
二、加大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力度
根据本地区劳动力状况、生产力水平、农业区域特色、家庭农场经营类别,依据经营管理能力、物质装备条件、适度经营规模、生产经营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标准和程序,加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力度,加强示范引导,探索系统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家庭农场典型案例征集活动,宣传推介一批家庭农场典型案例,树立一批可看可学的家庭农场发展标杆和榜样。(部政策改革司负责)
三、强化家庭农场指导服务扶持
积极协调在节本增效、绿色生态、改善设施、提高能力等方面探索一套符合家庭农场特点的支持政策,重点推动建立针对家庭农场的财政补助、信贷支持、保险保障等政策。通过支持家庭农场优先承担涉农项目等方式,引导家庭农场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开展标准化生产。加强家庭农场统计和监测。强化家庭农场示范培训,提高家庭农场经营管理水平和示范带动能力。鼓励各地设计和推广使用家庭农场财务收支记录簿。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开展联合与合作。(部政策改革司、计财司负责)
四、鼓励组建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
积极开展区域性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创建,根据种养品种等行业特点和不同行业、区域的需求,有序组建一批带动能力突出、示范效应明显的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逐步构建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体系。(部政策改革司负责)
(一)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建设
统一建设全国家庭农场名录数据库,不断完善数据库设施条件,逐步完善经营人员、经营规模、经营品种、示范评定等基础信息,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家庭农场名录信息采集、典型监测、发展分析体系。(部政策改革司负责)
(二)家庭农场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家庭农场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重点建设小农户急需的通田到地末级灌溉渠道、机耕生产道路等设施,加快建设一批土地集中连片、基础设施完备的家庭农场。支持家庭农场自建或联合建设集中育秧、仓储、烘干、晾晒、保鲜库、冷链运输、农机棚库、畜禽养殖等农业设施。健全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做好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等服务工作。(部政策改革司、农田建设司负责)
(三)家庭农场能力提升
支持家庭农场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开展产地初加工和主食加工,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品牌建设,提升绿色化标准化生产能力。引导家庭农场领办或加入农民合作社,积极与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创新与销地农批市场、大型商超合作模式,保障生产与销售渠道高效对接。加强现代化新技术、新理念在家庭农场生产全过程的应用,鼓励家庭农场发展设施农业、休闲农业、智慧农业、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家庭农场开发专门信贷产品,开展家庭农场信用等级评价,对资信良好的发放信用贷款。(部政策改革司、计财司、乡村产业司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