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九粮食库存清查总结
二零一九粮食库存清查总结 第一篇
一.核对粮食库存账账相符情况。
(一)核对“企业统计账面数”和“保管账面数”
结合《合并登统表》(附表二-一或者附表二-三,下同)所提供的实际储存库点原粮合计数及分性质合计数、分品种粮食数量,将被查库点统计账面数(“企业统计账面数”)与保管总账记载的粮食库存数(即“保管账面数”)进行比对,将核对结果录入《粮食库存账账核对工作底稿》(附表四-一)。对于保管总账中记载的各成品粮库存数要按实际数量填写,计算原粮库存总数时,按照统一折率计算成原粮(原粮=成品粮/)。如有其他企业在被查库点租仓储粮的,要备注说明。
(二)核对“企业统计账面数”和“会计账面数”
将被检查企业三月份统计报表期末库存数或期末实际库存数(即“企业统计账面数”)与会计账存货科目中“商品粮油”、“储备粮油”等明细账户反映的粮食库存数(即“会计账面数”)进行比对,将核对结果录入《粮食库存账账核对工作底稿》(附表四-一)。采用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填报统计月报的,三月份统计报表期末库存数或者期末实际库存数量,通过查阅系统“粮油流通统计月报”不同性质月报表“期末库存”获得,必要时打印输出后进行账账比对。承储政策性粮食的企业,如果这些粮食不是由本企业(库点)进行会计核算,则不必填写“会计账面数”,由统计报账单位统一进行账账核对。
账账之间如不相符,要查明原因。对储备粮要核查是否存在违规擅自动用、调换品种等情况,并在备注栏中详细说明。
二.核对粮食库存账实相符情况。
以实物检查人员在实际查库日对被检查库点进行清查认定的实际库存数量为基础,根据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之间实物变动调整事项,以及检查时点实物权属归属调整事项,认定被检查库点检查时点的实际库存数量,与《合并登统表》记录的检查时点统计库存数量进行比对,核对检查时点粮食库存账实差数和差率,分析确定产生差数的具体原因。检查结果录入《粮食库存账实核对工作底稿》(附表四-二)。
“实际查库日认定的实物库存”,指被检查库点实际查库当日仓房(货位)内储存的全部粮食库存数量,由实物检查人员根据《粮食实物检查货位登记表》(附表三-四、三-五、三-六)汇总粮食实际数量及分性质分品种粮食实际数量后,提交给账务检查人员。使用大清查应用软件时,“实际查库日认定的实物库存”由软件系统根据实物检查结果自动生成。
(一)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的调整事项
“粮食入库”,指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期间发生的粮食实物入库数量,经认定后从实际查库日现场检查认定的粮食数量中扣除。
“粮食出库”,指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期间发生的粮食实物出库数量,经认定后与实际查库日现场检查认定的粮食数量相加。
“粮食入库”和“粮食出库”数量根据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发生的粮食出入库原始凭证、保管账记录、粮食购销合同及发票,以及相关资金往来原始票据等进行核实。
(二)检查时点的调整事项
“销售未出库”,指在检查时点前已与其它企业签订粮食销售合同,并在检查时点的统计账中做了粮食销售处理,但截至检查时点实物仍未发运出库的粮食。在检查时点,这部分粮食虽然实物仍储存在被查企业仓库,但粮权已经发生转让。分两种情况处理:如买方的这批粮食属于大清查范围,且已体现在《合并登统表》中,则不得作为调整事项。否则,应作为调整事项,予以扣除。
“受托代储”,指在检查时点前已与其它企业签订粮食代储合同、检查时点上实物仍储存在被检查库点的粮食。如果受托代储的是不属于此次清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商品粮,应予以扣除。这次大清查,“受托代储”专指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代其它企业储存的商品粮。若受托代储粮食,已经体现在《合并登统表》中,则不得作为调整事项。
“粮食在途”,指被检查企业在检查时点前与异地企业签订粮食购买合同,粮权已归属被查企业,在检查时点的统计账中已做粮食购进处理,但粮食实物仍在运输途中尚未真正接收入库的粮食。这部分粮食应做调整增加。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地方政策性粮食不存在在途情况。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在途”仅指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计划指令进行跨省移库仍在途的粮食。
“销售未出库”“受托代储”和“粮食在途”情况要根据企业运输凭证、购销合同、委托代储合同等资料进行核实。
经过上述调整,得到被检查库点“检查时点实际库存数量”。“检查时点统计库存数量”按《合并登统表》反映的粮食库存填写。
三.粮食库存账实差异的原因分析。
检查时点实际库存和《合并登统表》反映的统计库存对比,如存在差数,检查人员应具体分析是否由以下因素所致:
(一)粮食出库未减账。一是粮食销售因货款未回笼等原因未减账;二是擅自动用储备粮或其它政策性粮食库存未减账;
(二)粮食入库未入账。一是账务处理不及时;二是自营商品粮未入账;三是储备粮承储企业购进的轮换粮源或轮出的旧粮未计入商品库存;
(三)历史未处理的粮食损失、损耗。检查时点前已发生,并可以准确计量的损失和损耗。
(四)政策性借粮未归还,统计上未核减库存。检查时点前因救灾、救济和移民安置等原因,被查企业根据行政安排借出粮食,粮食已出库但会计账和统计账都未作减账处理,导致统计账面数大于库存实际数。
(五)其它原因。如对粮食业务的统计处理不正确、储备粮轮换操作中虚报轮换进度、政策性粮食收购中虚报或瞒报收购数量、统计报表填报不准确、分解登统差错等。若出现这些情况,应在备注栏中详细说明。
如果所检查的库存中有代外省储存的粮食,还应将库存粮食按照所属省份分别填写相应的工作底稿,并注明具体省份。
粮食库存账实不符,要查明原因。其中,检查核实受托代储粮食的实物数量与委托方提供的数据不符的,要在备注栏追溯注明粮权所在企业的名称和数量差数。
二零一九粮食库存清查总结 第二篇
整改工作要突出重点,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一规定两守则”即《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及相关粮食购销政策规定,对重要问题要实行挂牌督办、通报约谈制度,整改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消号;对重大问题要深查原因,人为问题、管理问题要追究责任,进行处罚,涉及纪律、法律问题要移交相关部门处理。问题整改不能仅看单个问题的的整改,而要本着“以检查促整改、以整改强管理”的目的,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具体管理办法和细则、业务流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基础管理,建立粮食库存管理的长效机制,杜绝各类问题的发生,推动粮食库存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零一九粮食库存清查总结 第三篇
一.检查储备粮轮换计划的分解与下达情况。
自上而下直至被检查企业,逐级核对储备粮轮换计划的分解情况。重点检查储备粮轮换计划的下达是否及时规范,是否按规定的轮换品种和数量要求逐级分解,是否擅自调整和变更,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分解到具体货位等。
检查中央储备粮和各级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合法合规。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地方各级储备粮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检查一定时期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或者批次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轮换计划文件与有关部门对轮换申请的批复是否一致,不同层级计划文件下达内容是否衔接对应,计划中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是否明确,计划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二.检查储备粮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
主要检查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各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下达和执行情况。中央储备粮轮换计划包括轮出计划和轮入计划。检查内容包括:
(一)检查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各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合法合规。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地方各级储备粮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检查一定时期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或者批次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轮换计划文件与有关部门对轮换申请的批复是否一致,不同层级计划文件下达内容是否衔接对应,计划中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是否明确,计划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二)检查是否擅自改变储备粮轮换计划的内容。储备粮轮换计划的内容包括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和地点等。按照轮换计划文件下达的内容,核对承储企业(库点)反映储备粮轮换进度的相关报表(如中央储备粮轮换月报表)和账务资料,并根据相关的原始凭证核实轮换粮食的具体批次、库点、仓号、品种和数量,结合会计账检查人员对相关轮换购销业务真实性的核实结论,检查认定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储备粮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和地点等情形。
(三)检查是否存在虚假轮换的问题。在账账核对、账实核对的基础上,通过查阅与储备粮轮换有关的粮食购销合同及发票、出入库单、收购凭证、运输凭证、资金往来凭证等,核实是否存在应轮未轮、未轮报轮、转圈轮换等虚假轮换情形。
(四)检查储备粮轮入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轮入粮源是否为新粮,新粮是否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原则中等以上);轮入的储备粮是否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储备粮属于超期储存的,轮出销售前是否经有资质的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
(五)检查储备粮轮空期是否符合规定。储备粮轮换,应从开始轮换操作的当月起,通过逐月核对实际轮入和轮出数量来计算轮空量和轮空时间。采用先销后进方式轮换,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轮入的,必须向国家或者地方有关部门报告。确需调整轮换计划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延期轮换的,应有有关部门相应的批复或通知文件。
(六)检查轮换业务的统计处理是否准确。重点检查储备粮和商品粮在相关统计报表之间的转入、转出情况是否符合统计处理的有关规定。
(七)检查动态储备粮和应急成品粮储备的轮换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着重检查年度轮换次数、数量、时间、质量及验收与检查等是否符合地方政府及部门的有关规定。
根据检查情况,将检查结果录入《中央(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底稿》(附表四-三)。存在问题的,在表格“重要情况说明”栏详细说明。其中,动态储备粮和应急成品粮储备轮换检查情况线下填写在“重要情况说明”栏,并在检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四、会计账检查方法
二零一九粮食库存清查总结 第四篇
整改工作是今年_部署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整个大清查结果的运用,是建立粮食库存管理长效机制的有力抓手,各市州、直管市大清查领导机构负责人要改进作风,杜绝整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流于形式、工作结果弄虚作假,要强化政治责任,亲力亲为抓好大清查整改工作,要把整改工作作为当前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有效实践。省大清查办公室成立三个问题整改巡查组,省粮食和储备局、农发行吉林省分行、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各牵头一组,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_派员参加(名单附后),整改期间随机对各地整改情况进行巡查,对在时限内不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对问题整改不力的企业在全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列入黑名单,不得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并上传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对国有企业通报其上级管理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督导企业整改不力的粮食、有关直属库及农发行分支机构等部门通报批评。各地市也要成立问题整改督导组,加强整改期间的督导巡查,确保问题整改工作落到实处、整改到位。
整改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形成整改工作总结报告及问题整改清单,总结报告要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整改措施及建立规避同类问题的管理制度等,问题整改清单分自查、普查分别统计,整改没完成的在清单上做标注并附详细的说明材料。报告及清单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一一月三零日前报省大清查办公室。
附件:省大清查问题整改巡查工作分组安排
吉林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粮食和储备局代章)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