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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管护工程管理制度(集锦)

农业管护工程管理制度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的功能。制定这个制度有很多预防措施,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农业管护工程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第一篇:农。

农业管护工程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的功能。制定这个制度有很多预防措施,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农业管护工程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农业管护工程管理制度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后管护办法

扎勒木特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后

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扎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设施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特点和我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是由国家立项、实行专项投资,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内为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而兴建的基础工程设施。其建后管护是指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建设管理及竣工验收后的运行管理和维修服务工作。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后管护遵循“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实行专业管护和群众管护相结合,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管护工作。

第四条 各村(队)要建立规范、科学、操作性强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管护 机制,做到建好一处、管好一处、用好一处,确保发挥工程长远效益。 第二章 管护对象

第五条 国家和省批复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的部分工程设施均属管护对象。主要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中产权属于国家和集体,且直接为项目区群众服务的各类工程设施,以及产业化经营项目中有财政无偿投资形成的资产。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且产权转为私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由其拥有者负责管护。

第六条 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包括水利工程、种子工程、林木工程、农业机械设备、农业技术设备及在项目区设立的农业综合开发标志。水利工程主要包括支、斗渠、涵管、排灌沟渠、农业机械作业道路、田间配套建筑物、农田设施等。种子工程主要包括优良品种推广,良种基地。林木工程主要包括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片林及苗圃。农业机械设备主要包括农机和农具。标志主要包括附着在工程建筑物上的农业综合开发标志与编号。 第三章 管护组织与制度

第七条 乡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全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后的管护组织管理工作,监督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人。

第八条 乡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与管护主体、管护主体与管护责任人分别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范围,量化管护指标,细化管护责任,将管护人员报酬同管护考核结果挂钩。 第九条 项目区管护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学习考勤制度,做到程序严密,标准明确,责任到人,操作性强。在管护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工程设施管护制度,并采取多种形式向项目区广大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管护意识,共同做好管护工作。 第四章 管护责任和措施

第十条 乡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后管护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全乡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后管护工作。要将项目工程管护作为开发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经常抓,抓具体,抓出成效。

第十一条 已建成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要按照有关设置农业综合开发固定标志的要求,划界、设桩、竖牌、立牌。主要工程设施统一设置农业综合开发标志牌,实行统一分类编号,注明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时间、投资总额、建设规模、受益范围、管护单位、管护责任人等。

第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依法进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项目区标准田块不得改变整体形象,不得随意征用和转作他用,如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确需征用,需依法报批,并有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补偿。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机耕路、作业道改作农田或擅自缩小路面,不得在道路上开沟取土或建房,不准堆放其他杂物和设障,不准挖取道路上的沙石挪作他用。不准在排灌沟渠上乱开口子、乱筑档子、修建建筑物、任意取土、挖填渠道或种植农作物,影响通水。

农田排灌沟渠要保证“三度”(宽度、深度、坡度)完好,及时维护清淤,做到旱能灌、涝能排,排灌通畅。加强道路养护,保证路面平整,无积水坑。加强对桥、涵、闸等田间建筑物的经常性管护,确保项目工程长久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所有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按建设合同,由工程施工方负责合同规定期限内的维修,管护工作。质保期满后,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完好情况进行复验,对不能履行管护责任或出现质量等问题,要酌情扣减建设方质量保证金。

第十五条 支、斗渠可移交水管所或项目区所在村,办理资产转移手续,明确职责,制定管护目标,签订管护责任书。要指定专人管理,并签订管护责任书。

第十六条 干支渠、衬砌防渗渠道,明确职责,制定管护目标,签订管护责任书。

第十七条 农田防护林,可实行承包或者拍卖,在村、农户和承包人之间以一定比例进行受益分成;也可实行分户管理,风险抵押,也可由农户或个人承包,一次性买断产权,合同期内有管理经营权。

第十八条 大中型农业机械移交乡镇。各类机械应逐一落实管护责任和承包合同,实行统一使用管理和维修保养。其他配套农机、植保机具等,由专人管理,实行签发领用使用证制度,要有专门保管库房,每次使用后交由库房保管,确保设备安全,减少机具损失和丢失。

第十九条 种子基地、优良品种等,移交项目所在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进行检查。建在城区范围内的,由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落实管护责任,可将产权移交给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由其进行管护,也可进行拍卖、租赁、承包等。

第二十条 巩固、推广科技成果,提高科学技术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的含量。 第五章 产权归属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完成立项开发的全部工程任务并通过验收合格后,由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对项目工程负责登记造册,分类编号,建立档案。

第二十二条 所有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中直接为项目区群众服务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项目工程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及时移交给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办理权益移交手续,明确产权归属和管护责任。

第六章 管护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乡、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要广辟资金渠道,落实资金来源,逐一建立经济自立的工程养护管理机制。要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样工程”的原则,筹集项目工程运行管护费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形成的资产运营受益,应用于工程运行管护和滚动开发。

第二十四条 对机耕路、渠道、建筑物等公益性工程的维修费用,可通过村级“一事一议”解决。

第二十五条 对因大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工程损毁,可按程序积极申报自然灾害损毁工程修复资金补助,积极争取国家支持,通过专项项目的形式进行维修和维护。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乡、镇要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的各项条款,不断修订和完善各项项目工程的具体管护办法。对认真落实管护办法、管护工作成绩显著地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部门或乡镇)都要成立机构,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强化措施,认真开展管护工作。对于不负责任,制度不严,管护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给予处罚。对损坏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设施的行为,要迅速予以坚持制止,责令其赔偿损失并限期补救。对管护工程渎职失职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定期开展检查评比,实行奖优罚劣、奖惩兑现。对各项管护指标达到规定标准的管护人员,兑现其全部报酬。对各项管护指标超过规定标准、管护工作成绩突出和管护工作中有功人员,兑现其全部报酬并颁发一定数额的奖金。对未完成管护指标甚至造成工程一定损失的,酌情扣发报酬并责令其赔偿损失,采取措施限期补救。对连续两年不能达标的管护人员予以撤换。 扎勒木特乡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第二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工作,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已建成的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立项的地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建成的各类工程(以下简称“农发工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参照国家有关灌区水利工程管护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农发工程管护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负责”、“以工程养工程”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进行运行管护。

第四条 农发工程管护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之一,地方各级特别是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办事机构”)应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农发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 工程管护范围

第五条 农发工程管护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利工程:小型水库、山塘、拦河坝、灌排站、机电井及其配套设施等;灌排渠道及配套建筑物;节水灌溉工程及配套设施等。

(二)农业工程:农田机耕路、农业机械;用于良种繁育和技术推广的仓库、晒场等工程设施和配套设备;用于牧区草场改良的围栏、青贮窖、饲料加工及牲畜棚圈等。

(三)林业工程: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及配套工程设施等。

(四)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农发项目区公示牌、农发工程标志等。

第三章 工程管护主体

第六条 根据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合理确定农发工程管护主体

(一)受益范围跨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县级水利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护;用于良种繁育和技术推广的仓库、晒场等工程设施和配套设备,由县级农业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农技推广单位进行管护;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及配套工程设施,由县级林业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林业管理单位进行管护。

(二)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水利工程,由乡级水利管理单位直接负责或协助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农田机耕路、草场围栏等以及农发项目区公示牌、农发工程标志,由乡级有关单位直接负责或协助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

(三)受益范围明确为某一行政村的,项目工程由村民委员会直接负责或委托受益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进行管护。

(四)已明确归属个人(企业)管理的喷滴灌设备、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农田防护林、青贮窖、饲料加工以及牲畜棚圈等,由受益农户(企业)负责管护。

(五)鼓励利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村民委员会征求受益农民代表同意的前提下,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方式落实农发工程管护主体。

(六)按照“村民自治管理”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应引导和帮助受益农民按照受益范围,以灌区或项目区所在乡、村为单位自愿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农发工程管护协会,负责统一管护项目区农田水利、农业和林业等各类农发工程。

第四章 工程管护经费

第七条 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筹集

(一)县级农发办事机构按照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中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总额的1%比例计提工程管护经费,专项用于农发工程管护。

(二)财政投入形成的农发工程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的收入, 2 优先保证用于农发工程管护。

(三)鼓励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筹集管护资金,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地方各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安排农发工程管护补助资金;乡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通过从集体收益中安排或在工程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建立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农发工程管护协会,采取“村民一事一议”等形式,积极筹集管护资金,用于农发工程管护。

(四)村民委员会组织受益农户投工投劳,参与修复项目区公益性农发工程,但应符合“村民一事一议”有关要求,不得加重农民负担。

第八条 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管理

(一)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由县级农发办事机构统筹安排和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经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通过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形式筹集的管护经费,根据实际情况可由乡级政府有关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

第九条 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使用范围

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公益性农发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不得用于购置车辆、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补贴等行政事业费开支。

第十条 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产权已明确归属个人(企业)负责管护的农发工程,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其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使用申报和审批

由农发工程管护主体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和乡级政府审查同意,报经县级农发办事机构审核批准后,依据批准的用款计划,按县级财政报账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金。省、地级农发办事机构负责对工程管护经费审批和使用情况的定期检查监督。

第五章 工程管护责任

第十二条 各类管护主体应按照有关部门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管护工作,保证农发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县级农发办事机构应切实做好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3 第十三条 各类管护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工程权属改变需报县级农发办事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市场方式取得农发工程管护权的管护主体,除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依法管理经营,为项目区农民提供优质良好服务外,还必须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并接受项目区乡、村各级组织和县级农发办事机构的监督。以财政补贴方式购置的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应优先保证为项目区提供良好服务。

第十五条 县级农发办事机构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建管结合的要求,应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提前介入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的相关环节,为农发工程管护奠定良好基础。

(二)农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与管护主体及时办理工程登记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职责,落实管护责任和义务。

(三)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下,研究制定和完善农发工程的各项管护标准和具体制度,加强对管护主体工程管护的指导与监督,主动帮助管护主体解决管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搞好农发工程运行的监测评价工作。

(四)主动配合项目区乡级政府认真做好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确保工程管护资金真正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管护主体,县级农发办事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农业部农发办事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篇: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务)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工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工程管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工作,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已建成的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立项的地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建成的各类工程(以下简称“农发工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参照国家有关灌区水利工程管护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农发工程管护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负责”、“以工程养工程”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进行运行管护。 第四条 农发工程管护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之一,地方各级特别是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办事机构”)应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农发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 工程管护范围

第五条 农发工程管护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利工程:小型水库、山塘、拦河坝、灌排站、机电井及其配套设施等;灌排渠道及配套建筑物;节水灌溉工程及配套设施等。

(二)农业工程:农田机耕路、农业机械;用于良种繁育和技术推广的仓库、晒场等工程设施和配套设备;用于牧区草场改良的围栏、青贮窖、饲料加工及牲畜棚圈等。

(三)林业工程: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及配套工程设施等。

(四)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农发项目区公示牌、农发工程标志等。

第三章 工程管护主体

第六条 根据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合理确定农发工程管护主体

(一)受益范围跨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县级水利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护;用于良种繁育和技术推广的仓库、晒场等工程设施和配套设备,由县级农业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农技推广单位进行管护;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及配套工程设施,由县级林业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林业管理单位进行管护。

(二)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水利工程,由乡级水利管理单位直接负责或协助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农田机耕路、草场围栏等以及农发项目区公示牌、农发工程标志,由乡级有关单位直接负责或协助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

(三)受益范围明确为某一行政村的,项目工程由村民委员会直接负责或委托受益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进行管护。

(四)已明确归属个人(企业)管理的喷滴灌设备、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农田防护林、青贮窖、饲料加工以及牲畜棚圈等,由受益农户(企业)负责管护。

(五)鼓励利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村民委员会征求受益农民代表同意的前提下,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方式落实农发工程管护主体。

(六)按照“村民自治管理”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应引导和帮助受益农民按照受益范围,以灌区或项目区所在乡、村为单位自愿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农发工程管护协会,负责统一管护项目区农田水利、农业和林业等各类农发工程。

第四章 工程管护经费

第七条 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筹集

(一)县级农发办事机构按照土地治理项目年度计划中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总额的1%比例计提工程管护经费,专项用于农发工程管护。

(二)财政投入形成的农发工程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的收入,优先保证用于农发工程管护。

(三)鼓励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筹集管护资金,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地方各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安排农发工程管护补助资金;乡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通过从集体收益中安排或在工程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建立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农发工程管护协会,采取“村民一事一议”等形式,积极筹集管护资金,用于农发工程管护。

(四)村民委员会组织受益农户投工投劳,参与修复项目区公益性农发工程,但应符合“村民一事一议”有关要求,不得加重农民负担。 第八条 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管理

(一)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由县级农发办事机构统筹安排和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经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通过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形式筹集的管护经费,根据实际情况可由乡级政

2 府有关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 第九条 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使用范围

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公益性农发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不得用于购置车辆、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补贴等行政事业费开支。

第十条 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产权已明确归属个人(企业)负责管护的农发工程,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其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使用申报和审批

由农发工程管护主体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和乡级政府审查同意,报经县级农发办事机构审核批准后,依据批准的用款计划,按县级财政报账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金。省、地级农发办事机构负责对工程管护经费审批和使用情况的定期检查监督。

第五章 工程管护责任

第十二条 各类管护主体应按照有关部门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管护工作,保证农发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县级农发办事机构应切实做好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各类管护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工程权属改变需报县级农发办事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市场方式取得农发工程管护权的管护主体,除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依法管理经营,为项目区农民提供优质良好服务外,还必须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并接受项目区乡、村各级组织和县级农发办事机构的监督。以财政补贴方式购置的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应优先保证为项目区提供良好服务。

第十五条 县级农发办事机构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建管结合的要求,应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提前介入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的相关环节,为农发工程管护奠定良好基础。

(二)农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与管护主体及时办理工程登记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职责,落实管护责任和义务。

(三)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下,研究制定和完善农发工程的各项管护标准和具体制度,加强对管护主体工程管护的指导与监督,主动帮助管护主体解决管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搞好农发工程运行的监测评价工作。

(四)主动配合项目区乡级政府认真做好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确保工程管护资金真正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管护主体,县级农发办事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农业部农发办事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释。

第四篇:天保工程管护管理规定制度

森林管护人员职责

一、宣传二期天然林资源保护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人员登记;对责任区内的各类人员进行登记,划分为常住、暂住、流动人员三类,登记内容为姓名、年龄、民族、职业、进山事由、停留时间等,确定重点防范对象。

三、记录好巡山日记;每季度至少一次向上一级书面汇报森林管护情况。

四、负责责任区内森林防火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火情并采取措施迅速扑救。

五、协助资源部门监督凭证采伐林木、依法征占用林地,及时发现和制止盗伐滥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野生植物以及非法采砂、采石、取土、取火等破坏森林资源的活动,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六、及时报告山体滑坡、泥石流、冰雪灾害等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情况。

七、及时发现、报告责任区内森林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八、保护管护区内标志牌、宣传牌、监测标志及封育围栏等管护设施。

九、开展森林资源生态监测工作。

十、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森林管护站站学习制度

为使天保工程和国家级公益林建设森林管护工作责任落实到实处,强化管护职工的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水平、业务能力,提高管护质量,为此特制定本学习制度:

一、学习时间安排:每月组织学习不少于2次,每15天一次,1次政治理论学习,1次业务学习,并由管护站站和管护员分别做好学习记录和学习笔记。

二、学习内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四川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四川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四川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试行)》,《四川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公益林管护合同书》、管护员手册巡山管护、学习、考勤、督促检查、奖惩办法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上级的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学习要求:管护站站每年初制定学习计划,管护员每年书写不少于1000字的读书笔记,根据学习内容写出2篇学习体会(不少于500字)。学习心得体会在管护站上墙一次。

森林管护员考勤制度

一、各管护站的考勤,由管护站负责人(或由负责人指定)记录本站站人员考勤。

二、考勤表上符号准确。各部门的考勤统一按照统一的符号准确记录出勤情况,考勤截止日为当月的20日,21日以后纳于次月考勤,以此类推。

三、考勤员必须对单位和个人负责,不得虚记、冒记,必须坚持原则,如有虚记、冒记的,多记1天扣除考勤员5分。

四、考勤表必须由管护站负责人签字审核,报单位管护总站审核后交劳资部门复核登记,造表。

五、当月出勤人员天数必须统计准确,必须每天记考勤,不允许月底突击,当月出勤必须当月报考勤,不允许下月补记上月考勤。

六、管护职工要严格按照请消假制度办理手续,考勤人员依据请销假手续记录考勤。

(1)无故旷工1天扣2分,本项得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2)每月因病请假7天、因事请假3天以内的不扣分。当月病假累计超过7天,事假累计超过3天的,每超过1天扣0.5分,扣完为止;

(3)护林防火和维稳值班期间,出现重大事故每次扣10分,不值班的每次扣3分; (4)值班人员可以申请代班,出现事故由值班人员负责,领导同意的由代班人员负责。

森林管护巡护制度

为了加强巴西、铁布片区森林管护工作,使管护责任落到实

处,提高管护质量,确保二期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取得实效,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国家级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此森林管护站巡护制度。

一、根据划分的责任片区,制定本站人员巡护路线,管护站长认真安排每个工作日的巡护路线管护人员,要严格按巡护路线进行巡护。在巡护时必须要两人以上进行巡护,确保管护员人身安全及巡护质量。各管护站要明确自己的管护辖区,确保巡护到位,不留死角。

二、巡护过程中要做好巡护记录、详细记录当天的起止巡护路线、发现的人畜活动情况、森林资源变化情况、野生动物活动情况、有害生物情况等内容。

三、管护人员在进行巡护时坚决不允许喝酒及服用精神类药品后进行巡护。

四、下雨、打雷及恶劣天气不允许管护员出去进行巡护。

五、管护人员在巡护过程中,要广泛宣传森林资源保护的重大意义及有关保护森林的法律、法规并向广大农牧民和经商、流动人员发放宣传单。

六、管护人员在巡护过程中,要严格检查进入责任区内的车辆和人员,发现有偷、砍、滥伐林木,非法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及猎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及时上报。

七、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调查及预防工作,发现火情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扑救,并立即报告。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及时上报。

森林管护站考核奖惩制度

为提高天保工程和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水平,增强管护人员责任心,为兑现管护协议书(合同书)提供依据,根据《四川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四川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和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一、巡护(15分)

以月为单位,按巡护天数定绩效分值。

重点管护期内:巡护25天以上——30分,20-24天——25分,15-19天——20分,10-14天——10分,5-9天——5分,5天以下——0分。一般管护期内:巡护15天以上——30分,7-14天——15分,6天以下0分。

各月平均得分为考核本项分值。

二、巡山(护)日志(5分)

巡护期间必须做好巡山(护)日志。巡山(护)日志要记录当天的巡护路线、碰到的人畜活动情况、森林资源外观变化情况、野生动物活动情况等。缺一天扣1分,记录不全或他人代填每次扣2分,出现1人无巡山日志记录5分全扣。

三、管护任务(30分)

(一)管护区宣传牌、标志牌、界桩、围栏等基础设施完好无损得5分,否则不得分;

(二)森林防火:对辖区内的野外用火和可能引起火灾的活动按规定严格管理。发现林区违章用火及时制止。发现火灾及时上报发现森林火灾必须协助有关部门、人员查找原因,调查损失。发生火灾扣5分,发生火灾损失较大组织扑救不及时的全年一票否决。

(三)林业有害生物:对本辖区内的森林病虫害、鼠害要有效的监测,每月上报监测情况报告,发现病虫害、鼠害及时上报。每月不按时上报监测报告的扣4分。

(四)管护区无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得5分,否则不得分。

(五)管护区发生乱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及时制止并报告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发生重大毁林或盗伐林木案件全年工作一票否决。

(六)做好造林地、退耕还林和封山育林区的管护工作,防止牲畜践踏幼树、幼苗,围栏完好率达95%以上,三年、五年保存率达80%以上,面积保存率达100%保证联检合格。有牲畜危害扣2分,围栏每降低1%扣0.5分,不合格扣4分。

四、宣传、信息工作(2分)

负责本站内的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宣传和信息上报工作。标志牌、宣传警示牌、宣传标语整洁完备,宣传单每月发放不少于50份,存档一份,做好宣传记录,做好每月不少于一次的信息上报。不按时上报信息的一次扣1分,标志牌、宣传标语等不整洁的每项扣2分,宣传单发放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无宣传记录的扣1分。

五、规章制度落实(5分)

制度、 图表上墙符合要求,站务公开等按要求公开,管护人员熟知应知应会、严格考勤制度。图表、考勤等没有按要求上墙的扣4分,应知应会每题答不全扣2分,考勤、站务公开不真实的扣2分。

六、政治业务学习:3分

每月组织学习不少于2次,学习达不到要求的扣2分,以记录和笔记为准。健全图书管理目录,有专人管理。每缺一项扣1 6

分。

七、标准化建设:3分

按照标准化站的要求,努力打造精品、管用、实效、多功能站。管理不规范一项扣1分,水、电、暖和管护设施管理不善造成损坏没有及时维修的扣2分。责任事故全扣。

八、环境绿化卫生:5分

负责本站环境绿化、周边卫生清洁工作,有绿化带、院子规范整洁、物品摆放整齐,院内植树、养花,生活设施餐具、厨房干净整洁卫生。站及周边脏乱差的扣3分,院内没有植树、养花的扣1分,生活设施不整洁卫生的扣1分。

九、管护责任落实的检查(5分)

负责管护员的协议书(合同)、责任卡的落实和监督检查。站长每月对管护员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汇总上报,完成得5分,否则全扣。

落实责任区的“四统

一、(地块、地类、面积和四至界线相统一)两监督”,发生责任事件的一票否决。

十一、流动人员管理(2分)

对本责任区内的流动人员进行管理和登记,无流动人员管理登记的扣2分。

十二、通讯设施(5分)

确保通讯设施的通讯畅通设置专门的电话值班人员不设置值班人扣3分。不按时上报电话值班记录的扣2分。

十三、党建、纠风、示范窗口(2分)

落实党建和纠风工作,加强党组织的建设,积极开展林业行业示范窗口活动。党建纠风工作落实不到位,无林业行业示范窗口创建材料每项扣1分。

十四、防火物资管理(2分)

配备的物资到位,有管理账目,专门的库房,专人保管,物资摆放整齐。每项做不好扣2分。

十五、安全管理(5分)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每月学习不到位扣5分。安全标识放在醒目位置,消防设施配备到位完好,不到位或消防设施损坏一项扣2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到位扣3分。出现一次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

十六、档案管理(5分)

根据管护站站档案管理办法建立档案,做到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专人负责。档案管理每一项不合格扣2分,

十七、考核办法

(一)考核分平时考核、月考核、半年考核、考核四种形式。采取走访调查、随机抽查、实地察看查阅各种记录等方法,按年平均计算。

(二)按以上考核内容进行打分评定结果。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90分(含90分)以上为良好,85分(含85分)以上为合格,85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 奖惩办法

(一)达到95分优秀,站长兑现绩效110%,站员兑现绩效105%。

(二)达到90分良好,站长兑现绩效100%,站员兑现现绩效100%。

(三)达到85分合格,站长兑现站长兑现绩效95%元。站员兑现站长兑现绩效97%.

(四)85分以下不合格,扣除当年站长绩效工资,扣除站员当年绩效工资,年底总评仍不合格者实行淘汰制免去管护站站长职务。年底总评仍不合格者不得晋升绩效工资。

(五)总站在检查管护范围时,发现管护职工一人次不在岗扣减全站站人员当月绩效工资5%,两人次以上不在岗扣减绩效工资10%-30%;因巡山护林不到位或管护不力造成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人畜践踏等林木损失,视情况扣发管护费。报告不及时造成较大森林火灾(15亩以上),或盗伐滥伐林木达到立案标准以上的事件追究当事人应负的责任。

林区管理制度

一、进入林区人员必须接受林区管护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二、进入林区人员必须要在进入辖区管护站登记。

三、进入人员不得破坏森林资源(林木、林产品、山土及野生动植物)。

四、进入人员要遵守林区用火规定,严禁生火和吸烟,不得移动和毁坏林业标志。

五、进入林区人员严禁挖药、釆种、拉土、开矿。

六、如发现火情、偷、砍、滥伐林木的要立即报告辖区管护站

七、进入林区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一、各管护责任区要加强巡护、设卡检查、控制火源、消除隐患。重点防火期要严禁将火种带入林区,禁止在林区吸烟和一切野外用火。

二、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防火方针,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群众防火意识,提高“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自觉性。

三、加强对进入林区车辆及人员的管理。

四、防火期内,各级护林防火办公室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积极开展防火检查,督促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五、森林火灾突发性强、影响面大、危害深远。遇有火情要立即报告,并就近组织人员进行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护林点和管护人员必须立即赶往扑火现场,并随时上报火情和扑救情况。

六、建立防火奖惩制度,对护林防火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森林防火规定造成火灾损失的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

林业有害生物管理制度

一、在主管部门领导下,认真贯彻森林病虫害有关政策和法规。

二、通过调查监测,对辖区内病虫害发展的趋势做出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三、建立森林病虫害预防预报机制。对病虫害进行定点观测,尤其对主要的病虫害的生活史、习性、生物学特防火期内性及发生规律进行系统的观察研究,开展测报工作,为病虫害综合治理提供新信息。

四、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等防治方法进行综合防治,把病虫害的危害程度降到最低。

五、对有关森林病虫害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建档报表。

六、严格遵守天池管委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森林管护员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的落实,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秩序,使管护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得到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一、外出巡护前必须向站在管护站长说明巡护的地点和外出巡护的时间。

二、外出巡护必须两人同行,防止野兽侵袭和毒蛇咬伤。

三、外出前带足饮用水、食物和必要的药品。

四、雷雨、雾、刮风天气禁止外出巡护。

五、严禁酒后外出巡护。

六、精神疲倦或服用镇痛类嗜睡药物后,禁止巡护、骑马、驾车。

七、遇雷雨天气严禁在孤立木下、落叶松树下避雨。巡护中突遇暴风雨,要提高警惕,预防洪水、泥石流。

八、遇雷雨天气禁止拨打或接听手机。

九、严禁借外出巡护之机或巡护之名,擅自离开管护区域。

十、巡护中遇到非法进入林区人员较多时,不要强行劝阻,应及时向站、站领导汇报。

十一、巡护中发现林火,要根据火情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 11

火势太大时要派人向站、站领导汇报,同时组织附近人员进行扑救。

十二、巡护中发生事故时,要就近求救并按程序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和寻找目击证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十三、严禁穿皮鞋、布鞋、拖鞋巡护

十四、巡护时应走山脊,避免走沟底或低洼处,下山时严禁顺坡直下、涉水过河、严禁在树林里或草场上睡觉、攀岩。

十五、骑马巡护外出前要检查鞍具是否系好,绳扣有无断裂情况,马掌是否磨损,上下陡坡前首先要检查鞍具是否牢固,在行进过程中要经常检查鞍具,穿越密林及遇到陡峭,结冰的路段应牵马行走,洪水季节或河道情况不清楚的情况下,严禁涉水过河。

十六、骑摩托车巡护,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严禁酒后驾驶、严禁无证驾驶、严禁带“病”行车、严禁超速行车、严禁超人超载行驶、严禁违章行驶,下雪后严禁骑摩托车外出。

十七、摩托车必须办理行车证、车牌,经单位同意用于森林管护的私人摩托车必须行车证、车牌齐全、合法。

十八、摩托车驾驶人、乘车人必须戴好安全头盔,头盔无挡风玻璃的要佩戴浅色或平光眼镜。

十九、认真遵守《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 二

十、外出巡护前认真检查摩托车的油路、电路和刹车系统、轮胎、油料情况,严禁穿拖鞋、赤脚、赤身驾车。

二十一、严禁驾车时拨打或接听手机、戴耳塞听音乐,在林区道路上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的时速,其他路段视情况减速慢行,通过傍山险路时应控制车速,勤鸣号,随时选择前方路基坚实、路面较宽的地点会车,崎岖山路、湿滑路面等危险路

段时应低速行驶或推车通过。

森林管护站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四川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电视、电话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安排具体落实措施,并按上级的要求及时报送落实材料。

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负责本站安全生产的组织实施。并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对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督。

三、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制度,进行落实分解,与站站站属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责任到人,签约率达100%。

四、根据《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演练工作,增强自救能力。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

五、在管护季节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将书面材料报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六、根据本部门的特殊岗位,订立不同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确保安全责任的落实。

七、特殊岗位(工种)应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八、按照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管护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安全自防和自救的意识。

九、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做好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十、做好工作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应建立健全安全交接班

登记检查制度。

十一、发生安全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事故,落实事故处理决定。

森林管护站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森林管护站。的档案管理,根据森林资源保护的有关规定,结合管护站站档案管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每个管护站。配备1组以上铁质专用档案柜,摆放整齐。

二、有兼职档案员。档案分类清楚,归档及时,资料齐全。

三、工程档案:管护站管护责任区图、管护员责任区图、管护员巡山日记、管护站建筑面积、建设时间。

四、物资档案:配备的摩托车、马匹、防火物资、生活物资、办公设备、通信设备、生产物资(菜地面积)、辖区内各种宣传牌。

五、管护站辖区内常住人员数量、临时居住人员数量。

六、制度规定档案包括:森林管护协议书、公益林管护合同、管护责任书,天保工程有关文件、公益林建设有关文件、站考核办法等资料。

七、各类报表:森林火灾情况报告表、林区各种经营活动情况报告表、有害生物情况报告表、破坏野生动物情况报告表、林政案件情况报告表、林区人员登记表等。

八、有关文件,会议、学习记录,管护责任区违章用火、人、畜活动情况,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非法毁林

开垦和侵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事件的发生、处理和损失情况,森林病虫害、森林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的发生、处理和损失情况,考勤情况,保护森林资源宣传活动和森林经营活动记录等。

九、多功能平台:收入、支出台帐,分配制度,监督制度,历年收入分配情况。

十、管护站。受奖励和表彰情况,历年人员调整情况。 十

一、站务二级公开档案。

十二、各项档案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将档案资料的质量作为评价管护站站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对于档案没有达到完整、准确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归档的,不得评为先进。

十三、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档案材料失真、损坏或丢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监管员岗位责任制

一、监管员要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和监管合同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护好监管责任区的森林资源。

二、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对管护人员的管理工作,定期深入监管区,检查指导管护人员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检查巡护日志记录情况并签署意见。

四、保证监管区各类保护设施和标志完好。

五、监管站属管护站点的环境绿化和卫生清洁工作。

六、加强对管护人员的监管,及时纠正管护人员的违规行为,

制止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七、对林区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发现森林火情,及时组织扑救,协助有关部门调查起火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及时上报。

八、监管员未能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工作出现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五好”森林管护站。建设标准

一、 森林资源管护好

1、森林资源管护责任落实到人头、山头、地块。

2、 管护站。有防火警示旗、警示牌和消防设施。

3、站辖林区内无乱占林地、无破坏造林地违法现象。无森林火灾、无破坏野生动植物、无乱砍乱伐林木、无偷运木材等案件。

4、造林地,封育林地围栏完好。

5、管辖林区内各类标志完好(宣传牌、标志牌、界桩、林班桩、样地等)。

6、积极做好森林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报告、防治工作。

7、做好辖区内的驯养野生动物的登记和建档工作。

8、进入林区人员在辖区管护站。进行详实登记。

9、掌握管护站。辖区内常住人员数量、临时居住人员数量。

10、做到管护员是林区内情况的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

二、制度建设落实好

1、贯彻落实好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要求上墙。

2、制定符合本站、站实际的实施办法(包括物资管理、安全生产、巡护路线、学习宣传、环境卫生等)。

3、积极做好站、站内部事务公开。

4、加强站、站职工食堂的管理,有卫生制度、生活物资管理制度。

三、 职工精神面貌好

1、仪表整洁、举止文明。

2、文明用语、待人热情、大方得体。

3、挂牌上岗,并熟练掌握应知应会的业务内容。

4、与辖区内的单位和农牧民团结,不发生不利于团结的人和事。

5、积极开展创造学习型站,争做知识型职工、文明职工活动。

6、积极开展贯彻“十要十不准”和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建设。

7、做四有五爱新人(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五爱即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要求: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8、在站建设中开展职工小家活动。

9、不发生重伤以上安全事故。

四、 环境卫生美化好

1、床、床单、被套、洗脸盆统一。

2、办公室有与办公场站相协调的办公棹、椅、沙发。

3、保持站室内外卫生清洁,垃圾入箱。站层层签订了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卫生区域划分到个人,没有卫生死角。

4、管

护物资、生活物品摆放整齐(物资、设备完好,摆放整齐,有资产台帐、物资台帐。

5、管护站周围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完好。

6、管护站有固定的厕站、正规硬化步道、有自来水。

7、站能收看电视、能正常洗澡。

五、 职工增加收入好

1、站职工在管护好森林资源的情况下因地制宜地开发林下资源,增加职工收入。

2、职工增收有长远发展目标,做到年初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年终有效益、有总结。

3、职工增加收入达到目标要求,并有收、支台帐,按时进行公开,无分配不公现象。

4、积极参加森林经营,增加职工收入。

5、搞好自用蔬菜种植,满足职工生活需要。

森林管护站安全巡护制度

为了加强森林管护工作,使管护责任落到实处,提高管护质量,特制定森林管护站安全巡护制度。

一、各管护站要明确自己的管护辖区,制定巡护路线,确保巡护到位,不留死角。

二、在巡护工作中,每日要有站站长安排,确定巡护人员,制定巡护方案,组织管护人员进行巡山护林,外出巡护每组不少

于2人,巡护任务完成后及时返回管护站站,以确保管护员人身安全及巡护质量。

三、巡护过程中要保持通讯畅通,及时与管护站站长取得联系。

四、管护员在骑马或骑摩托车进行巡护时不允许喝酒及服用精神类药品,自觉遵守马匹和摩托车使用制度。

五、雨、雪及恶劣天气管护员不得进行巡护。

六、在巡护过程中,要广泛宣传林业生态建设的重大意义及有关保护森林的法律、法规并向林区单位、经营户以及农牧民发放宣传单。

七、在巡护过程中,发现有偷、砍、滥伐林木,非法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及猎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及时上报。

八、发现有违章用火及火情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及时上报森林病虫、鼠害。

片区管护站站长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管护站辖区内的各项森林资源管护工作,落实天保工程和公益林建设在辖区的实施。

二、结合单位与管护站签订的目标责任状与管护站、管护人员签订目标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形成制度化管理。

三、管护人员学习,教育。学习林业法律、法规和生态建设有关规定以及专业知识等。

四、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宣传工作。

五、负责制定本站的管理制度,使工作制度公开化、规范化。

六、负责本站人员的巡山日志、管护档案的管理。

七、对标志牌、宣传牌、界桩、房屋、马匹、摩托车等管护设施进行管理。

八、做好绿化、美化、环境卫生工作。

九、负责目标责任书、森林管护协议书、森林管护合同书的落实和监督检查。

十、负责本站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包括野生动植物)。 十

一、对本辖区内的森林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十

二、做好本管护站辖区内流动人员的登记与检查工作。 十

三、搞好民族间的团结,协调林牧关系,组织群防群护。 十

四、对林区野外一切用火和一切可能引起火灾的活动严格管理。

十五、负责本站管护人员的考勤工作,落实好考勤制度。 十

六、发现森林火灾及时组织扑救并及时上报 十

七、发现森林病虫害、鼠害及时上报。 十

八、负责本站的安全生产工作。

乡管护站站长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管护站辖区内的各项森林管护工作,抓好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制的落实。

二、负责组织本站人员的各项学习。

三、负责本站管护区内的宣传工作。

四、负责本站的巡护日志审核,建立健全本站的管护档案。

五、

六、保护好本站的管护设施,标志牌、宣传牌。

七、负责组织管护人员履行森林管护协议书、森林管护合同书。

八、负责保护本站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九、对本辖区内的森林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十、做好本站内的流动人员的管理与登记工作。 十

一、依法管理本站内的采矿、采金的活动。

十二、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扑救并及时上报,配合相关部门查找原因,调查损失。

十三、发现病虫害、鼠害及时上报。 十

四、、协调全站一切日常工作。 十

五、负责本站的安全生产工作。

巡山日志填写管理制度

一、巡山管护人员按日如实逐项填写巡山日志,字迹工整、内容完整、填写规范,不得缺页、涂改。

二、内容包括: 巡山时间、天气、巡山人姓名、巡山路线、巡护的林班、沟系、名称以及牧民居住变动情况,巡护过程中发现的人和事及走访、询问林区群众和林业法律法规宣传情况及巡护结果,巡山发现的问题及举报情况、处理意见及结果等,雨雪天、休息日,应与考勤记录相统一。

三、如实记录局、场及场天保办等各级领导到管护站站检查指导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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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情况记录栏不得过于简单,记录内容要与巡护内容一一对应,逐项记录说明,字数不得少于50个字。

五、记录内容要填写出巡护的林班、小班以及林相情况,同时记录随同巡护人员。

六、巡护途中如发现重要特殊情况或林区内陌生可疑人员应详细记录,并向站长报告,站站长必须在记录栏内签字。

七、巡护过程中,如发现有火情或有盗伐、偷拉林木、无证采摘松籽以及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立即采取果断制止措施,处理情况记录在案,要写清楚问题的详细情况,是否阻止,并向站站负责人单位报告,要写清楚发生地点、报告方式、时间、接报人姓名及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八、片区管护站长、监管员每月对巡山日志进行审核,并逐一签字,实施单位采取定时不定时对辖区内的情况进行检查。

九、巡山记录必须做到每人每天一记,巡山日志要如实反映管护责任。

十、每年12月份,各管护站将巡山日志统一移交单位森林管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若尔盖县综合林场

2012年9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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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附件一)国家林业局天保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附件一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分解森林管护指标,建立健全森林管护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五条

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六条

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工作,确定森林管护责任区,把森林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森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八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由县(局)、乡镇(林场)、村(组、工区)和管护站点组成的森林管护组织体系,建立完善森林管护管理制度。

第九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森林管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作为组织实施森林管护、管护费支出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合理设置管护站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等基础设施和设备,在森林管护重点地段设置警示标识。

第十一条

天保工程区国有林森林管护工作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国有林业单位职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由林

权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负责管护,经林权所有者同意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管护。

第十二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培训森林管护人员,努力提高森林管护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辖区内地形、地貌、交通条件、森林火险等级、管护难易程度等确定管护模式,提高管护成效。

第十四条

森林管护方式应当因地制宜,采取专业管护、承包管护、联户合作等多种管护方式。在交通不便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设立固定管护站点,实行封山管护。

第十五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将管护站点、人员姓名、管护范围、管护任务和要求等内容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森林管护档案,及时、准确提交有关报表、信息和统计资料,逐步实现档案管理标准化和现代化,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在确保不降低森林生态功能、不影响林木生长并经林权所有者同意的前提下,帮助和支持森林管护人员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林下资源,增加管护人员收入。

第三章 管护责任

第十八条

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实行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制度。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应当明确管护范围、责任、期限、措施和质量要求、管护费支付、奖惩等内容。

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式样由国家林业局规定(见附件二)。

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每年度签订一次。 第十九条

森林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天然林资源保护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止盗伐滥伐森林和林木、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三)负责森林防火巡查,制止违章用火,发现火情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报告有关情况。

(四)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五)制止乱捕乱猎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六)阻止牲畜进入管护责任区毁坏林木及幼林。

(七)及时报告山体滑坡、泥石流、冰雪灾害等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情况。

第二十条

森林管护人员应当按照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巡山日志等记录,有关森林管护资料应当及时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森林管护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森林管护责任协议,完成任务并达到质量要求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兑现管护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森林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二)森林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

(三)森林管护设施建设情况。

(四)森林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五)森林管护费使用及管理情况。

(六)奖惩措施兑现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国家林业局对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森林管护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国家级工程核查和“四到省”责任制实施情况统一考核。

第二十四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对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支付管护费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认真总结森林管护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管护措施和办法。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森林管护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原《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林天发„2004‟1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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