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网 论文资料 发改办产业2017656号(精选)

发改办产业2017656号(精选)

发改办产业2017656号第一篇:发改办产业2017656号南发改办201010号南发改办„2010‟10号签发:林庆基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9年质量兴州工作总结州政府办公室:今年以来,我委的质量工作在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

发改办产业2017656号

第一篇:发改办产业2017656号

南发改办201010号

南发改办„2010‟10号签发:林庆基

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9年质量兴州工作总结

州政府办公室:

今年以来,我委的质量工作在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在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州政府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兴州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开展“质量兴州”活动,全面提高质量工作水平,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综合协调服务,提高经济运行质量

一是继续加强对全州经济运行分析监测,有力保持了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适时进行分析监测,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有力保持了全州经济平稳发展,到九月底,完成地区生产总值30.05亿元,增长9.4%。二是进一步加强经济运行情况监测工作。分析现状,把握趋势,密切关注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搜集和分析经济运行动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狠抓工业项目建设。紧紧围绕支柱产业,加快实施一批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经济效益好的工业项目。全力推进龙首油脂1.5万吨精炼

油投资工作和二毛股份2400吨地毯纱技扩建设项目、青海银河气流纺织纱项目、青海湖药业200吨合成麻黄素项目、金诃万吨水泥项目建设进程。四是突出工业发展这个主题,认真组织实施工业调研工作。根据州委十一届七次全委会精神,结合海南实际,从解决工业发展最迫切、最困难、最现实的问题入手,突出工业调研的客观性、针对性、基础性、真实性和科学性,全面做好调研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制定调研方案,明确调研任务,细化调研要求,分阶段实施,确保了各阶段工作落到实处。从4月份开始,利用近40天时间,先后深入到全州5县、部分乡镇和企业,全面调查了解了全州工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广泛征求了方方面面的意见建议。完成了《海南州水电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和补偿机制的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海南州关于建立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补偿机制的意见》等27个工业调研课题提出了修改意见。

二、抓投资,强管理,确保项目管理调研成果的转化

---强化措施,狠抓调研成果转化落实。一是以开展“抓落实”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层层制定“折子工程”,明确责任,强化措施,采取多种形式,督促各县及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传达全州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同时,州政府从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11个部门抽调32名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建立全州项目稽查员库,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稽查,使全州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走在了全省前列。二是深入开展城镇、农牧区现有基础设施管理使用情况调研。根据州政府的安排,会同州建设局、州交通局、州水务局等部门,深入全州5县11个乡镇的部分村社和项目施工现场,对全州农牧区和城镇现有基础设施管理使用、中央新增投资项目进展、2009年续建和新建设项目开工及州级统建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详细了解掌握了全州农牧区、城镇基础设施管理使用的现状,摸清了存在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形成调研报告上报州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全州城镇、农牧区基础设施管护工作提供了有力地决策依据。

我单位2名同志在州委、州政府表彰全州重点工作集中调研活动荣获先进个人。

---突出重点,加大项目实施力度。按照建成一批、在建一批、规划一批、储备一批的要求,根据国家投向和产业政策,加强与省级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衔接,强化服务意识,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及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持了全州固定资产投资的持续增长。1—11月份,全州在建项目511项,完成投资59.92亿元,同比增长13.38%,完成年计划的90%。其中:州属在建项目502项,完成投资30.31亿元,同比增长23.1%,完成年计划的105%。重点实施了投资5.42亿元的城镇基础设施工程、投资4.45亿元的全州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定点学校建设项目、投资2.27亿元的游牧民定居工程、投资9000万元的共和、贵德县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投资7602万元的全州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投资4490万元的恰让水源及输水管网工程、投资2900万元的共和沙珠玉灌区节水改造工程、投资3909万元的恰让水库工程、投资2000万元的贵德碧水丹霞地质公园等一批重点工程项目,开工建设贵德东山、贵德尕让乡松巴村至湟中县群加乡、切吉至大水桥、尕海滩至西曲沟、中铁乡至中铁林场、中铁至龙藏等公路交通设施建设项目,有力地拉动了全州经济的增长。

---全力以赴,扎实推进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国家扩大内需和支持青海藏区政策出台后,我们积极调整思路,组织精干力量,科学规划发展项目。主要围绕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特色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积极向省发改委汇报、衔接和争取,重新筛选上报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农林水利、交通能源、城镇基础设施、资源开发、社会事业、基层政权建设、就业和社会保障等9大类藏区建设项目共362项,投资规模达397亿元,为今后国家支持青海藏区政策的全面实施,争取国家更大的支持,确保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目前全州共落实新增投资项目133项,总投资10.98亿元,现已下达投资9.51亿元,完成投资5.03亿元。

---明确责任,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一是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海南州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海南州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程序的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严格工程“四制”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建设实施。二是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均设立了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做到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封闭运行”。建立健全了资金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防止了项目建设过程中虚报冒领、铺张浪费等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资金管理使用科学合理、规范有效、公开透明、安全运行。三是积极配合国家和省扩大内需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组对我州新增投资项目进行检查,并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全州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在各县全面进行自查的基础上,由州发改委、监察局牵头,会同财政、建设、审计、水务等部门深入各县,先后4次对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和五县重点建设项目,从建设程序、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档案资料等方面进行了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通报,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落实,有力地保证了全州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四是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发改、建设、财政等部门在项目招投标、项目建设、项目验收等过程中,实行全程介入、全程跟踪监督,保证项目安全、资金安全、廉政安全。

三、加强价格监督,保持价格稳定

一是按时完成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对全州在民政部门登记的85家社团进行调查,特别是对收费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二是按照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的原则,根据青海省发改委《关于开展农业水费实地调研的通知》精神,及时安排部署,完成了贵德、共和两县的农业水费调研,并将调研报告上报省发改委。三是全面完成了2009年《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对全州275家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收费许可证》进行了年审。审结率达97%。共审

核行政事业性收费3879.24万元(其中:行政性收费1657.49万元。事业性收费2221.75万元),注销收费许可证6本。四是着力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开展教育、化肥、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涉农收费、物业服务收费、惠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针对化肥销售环节多,经营网点散等实际情况,对州农业技术咨询服务部、青海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共和分公司等7家化肥销售单位进行了检查。会同教育、监察等部门重点抽查了全州43所中小学,对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规定的“义务教育借读费”、“两面一补”和高中收费严格执行“三限”等政策执行情况、对全州农村用电严格执行城乡同网同价和农业排污、生产用电、用水价格、农村教育收费、农村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等各项惠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五是全面开展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检查。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布12358价格举报电话。及时开展涉企收费检查工作,共查处涉企收费案件2起,查处金额4.9万余元。六是及时采取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措施。在我州兴海县肺鼠疫发生和流感疫情发生期间,第一时间向药品经营户送达《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书》,防止了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有效维护了正常的药品价格秩序。

四、稳步推进粮食工作

一是根据州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的安排,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和《海南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全州粮食清仓查库的范围、内容、检查时点、方式及目标要求。重点对共和国家粮食储备库、贵德粮食收储公司现有粮食库存进行清查,对非国有粮食企业库存进行了必要的典型调查,完成了全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二是对全州各县发改经贸局备案的个体经营户进行了全面检查,目前我州正常营业的非国有粮食经营户44户,其中已建立粮食经营台帐的经营户23个(其中非国有经营户20户、转化用粮企业3户),未建经营台帐21户。三是开展省级储备粮轮换工作。2009年4月底全面完

成了共和国家粮食储备库5000吨省级储备粮轮换入库工作。四是根据海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将共和县军粮供应站并入共和国家粮食储备库的批复》(南政函„2009‟27号)精神,州政府成立了共和县军粮供应站企业整体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经过一个月的清产核资工作,2009年7月29日由州发改委主持进行了移交,现军粮供应工作正常进行。

通过全委上下的共同努力,2009年海南州发改委被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为先进集体、价格监督检查局相继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评为全国收费统计工作先进单位,被州政府评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先进单位。

2009年我委质量兴州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州委、州政府的要求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一是对开展质量兴州活动的认识还不到位,工作开展的还不平衡、不扎实、不深入;二是质量兴州的人力、财力投入不足,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巩固质量兴州的成果,深入持久地抓好质量兴州工作,一是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实现质量兴州工作的理念创新;二是从建立长效机制的要求出发,实现质量兴州工作体系的创新;三是从增强针对性入手,实现质量兴州工作的内容创新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质量兴州工作总结

抄送:本委各主任,档。

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1月13日印发

(共印4份)

第二篇:发改办高技[2007]195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

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 项目申报和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有关受托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和“十一五”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促进我国创业风险投资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的若干指导意见》(财建[2007]8号)的相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将试行产业技术研发资金支持创业风险投资。现将《2007年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指南》和《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和管理若干要求(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项目申报工作。 附件:

一、 2007年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指南

二、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和管理若干要求(试行)

主题词:创业投资

技术研发 通知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附件一:

2007年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指南

一、 项目实施重点

符合《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重点发展领域,重点支持在以下方面从事研发、设计、生产和服务的相关项目:

集成电路、软件:已初步完成技术验证的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的软件开发、软件外包;

通信:具备国际先进水平的通信及网络产品;

数字音视频:数字电视相关产品,新型显示器,数字家庭娱乐产品;

新型元器件:片式化、微型化、集成化、高性能化的各类新型元器件;

汽车电子:各类汽车电子控制系统、车用传感器、执行器及零件系统等;

信息增值服务和数字内容服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面向各种领域的小额支付、移动支付、便民和移动电子商务服务;教育、文化、出版、广播影视领域数字内容等;

新型药物:已经取得临床批件的新型疫苗、重大疾病防治创新药物、基因工程药物、单克隆抗体产品与检测试剂;生物芯片;新型医用精密诊断及治疗设备等;

新材料:新一代半导体材料、平板显示材料、新能源材料、生物医学材料、特种用途材料等; 节能环保:高耗能工业生产节能与建筑节能、废弃物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环保技术与设备等;

其他项目:已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适合创业风险投资支持的相关项目。

二、具体要求

(一)项目推荐部门应根据《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和管理若干要求(试行)》的有关规定,按照项目实施重点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和推荐工作。

(二)项目推荐部门应对项目商业计划书及相关附件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在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调查时积极配合,做好项目遴选工作。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实事求是制定实施方案,并按照《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和管理若干要求(试行)》的有关规定编写项目商业计划书,通过项目推荐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申报,同时要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电子版。

(四)各项目推荐部门推荐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项。请各项目推荐部门于2007年8月31日前,将项目推荐文件和项目简介、项目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报送我委,同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推荐(具体方式另行通知)。

附件二:

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 项目申报和管理若干要求(试行)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等,确定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国家创业风险投资项目”)支持的重点领域,发布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二、国家创业风险投资项目支持高新技术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应具有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

三、申报国家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的单位应为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需备案或核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家创业风险投资项目有两种推荐方式:一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局)推荐;二是由经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标确定的受托管理机构推荐。

五、地方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局)要按照本要求和申报指南,对拟推荐的项目进行初选,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报送推荐项目文件。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地方组织申报。

六、受托管理机构按照本要求和申报指南,对本机构已经投资或已经决定投资的项目进行筛选,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报送推荐项目文件,同时附本机构已投资项目的股权证明或投资协议。

七、产业技术研发资金支持的创业风险投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

(二)对于产品制造类项目,应已经完成产品技术的开发和研制,已形成科研成果及产品样机、样品,或已开始进入小试、中试、临床阶段;

对于服务类项目,应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且可投入市场,已形成清晰明确的商业模式,具有切实可行的商业计划。

(三)项目管理团队应具有专业的技术、管理、经营人才和相关经验,有开拓进取精神和共同的经营理念,对市场前景有良好的判断力,团结协作、诚实守信。

(四)项目方案合理可行,预期项目具有较大的市场规模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

(五)项目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六)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财务管理规范、透明。

八、项目单位应提交项目商业计划书(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摘要、公司介绍、管理团队和能力、产品或服务、技术来源、市场分析、项目运作计划、财务与成本分析、公司核心竞争力等。并附以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同意投资参股的决议;

(二)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

(三)项目申报单位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资信材料;

(四)项目单位工商登记证明、公司章程、现有股权结构;

(五)项目单位的财务基本情况;

(六)项目所需的其它投资来源;

(七)项目单位对项目申请材料和所附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申报指南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咨询机构对推荐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或评估,必要时可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十、专家组应由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中立性,且与项目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包括投资管理、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以及受托管理机构的专家。专家组应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项目。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咨询机构的评估意见,提出拟支持的国家创业风险投资项目建议名单及资金初步安排意见送受托管理机构。

二、受托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的委托,在规定时间内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股权谈判,与项目单位签订投资协议。受托管理机构在尽职调查和股权谈判中,如发现项目虚假瞒报等重大情况或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出对项目的调整建议。受托管理机构在完成尽职调查和股权谈判后,将调查报告和项目投资协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受托管理机构的调查报告和项目投资协议,批复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确定国家投资额度,确认项目的受托管理机构和项目投资协议等。批复的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纳入国家创业风险投资项目计划。国家安排资金可一次承诺,并按照项目投资协议分期到位。

十四、国家资金在被投资企业中原则上不控股。

五、对于已经安排国家创业风险投资资金的项目,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受托管理机构可以提出追加国家创业风险投资的申请,但需按照上述程序重新评审评估审批。

六、受托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国家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的管理和辅导,每年八月和次年二月将上半年和全年项目进展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地方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局)对创业风险投资项目要加强协调,积极推进,对于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反映情况。

第三篇:发改办高技[2012]113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 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办公厅,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哈尔滨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南京市、长春市、杭州市、福州市、郑州市、昆明市、银川市、南宁市、吉林市、苏州市发展改革委,汕头市发展改革委局: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1]46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22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各项工作安排,我委商有关部门决定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

围绕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这一核心目标,依托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组织开展电子商务试点工作。推动电子商务的有关政策在局部地区取得突破性进展,网上信用、电子认证、在线支付和物流配送等支撑体系及相关基础设施基本满足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电子商务在拓展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方便百姓生活、改善民生、提高政府管理与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二、试点重点领域

针对中央部门、地方政府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不同工作需求,重点推进两类试点工作。

(一)中央部门政策性试点。按照《意见》关于完善电子商务政策环境的要求,以及《通知》部署的电子商务政策研究工作,重点支持中央有关部门依托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开展研究验证有关电子商务新政策的试点工作。具体包括:

1、网络(电子)发票应用试点

针对纸质发票难以适应电子商务用户维权、税收征管等方面实际需要的问题,由税务总局牵头,会同财政部组织有关示范城市组织开展网络(电子)发票试点工作。重点支持税务部门确定的服务机构和电子商务企业,共同建设网络(电子)发票系统,以及相关网络(电子)发票管理与服务平台。研究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制定网络(电子)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及标准规范,推动基于电子商务交易、在线支付、物流信息的网络(电子)发票应用。规范电子商务纳税管理,促进网络(电子)发票与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衔接。

2、电子商务企业公共信息服务试点

为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创业和发展,依托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由商务部组织有关示范城市开展电子商务企业公共信息服务试点工作。重点支持部分基础条件好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供应链管理、交易争议解决、电子商务诚信监督和电子商务统计监测等服务,研究验证网络零售规制和电子商务统计制度,探索政府公共服务与监管的新机制。

3、电子商务支付基础平台试点

针对当前各种支付方式标准不

一、不能联网统一清算、账户资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由人民银行组织有关示范城市开展电子商务支付基础平台试点工作。重点支持地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的企事业单位,建设在线支付、移动支付等服务平台,完善电子支付互联互通与安全保障体系;支持建设地方金融IC卡多应用平台,拓展金融IC卡在电子商务、社保、健康、公交、地铁等领域的支付应用;研究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完善电子支付服务市场的制度体系。

4、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

针对以快件或邮件方式通关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存在难以快速通关、规范结汇及退税等问题,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示范城市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重点支持电子口岸建设机构完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系统,外贸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在线通关、结汇、退税申报等应用系统。研究跨境电子商务相关基础信息标准规范、管理制度,提高通关管理和服务水平。

5、电子商务诚信交易服务试点

针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经营者)真实身份难以识别,电子商务交易诚信难以保障等问题,由工商总局组织有关示范城市开展电子商务诚信交易服务试点工作。重点支持地方工商部门确定的机构建设网络经营者电子标识业务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指导相关电子商务企业建设交易行为诚信监督系统。研究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制度,网络经营者统计制度,以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构建诚信交易环境。

6、电子商务标准和交易产品追溯服务试点

针对当前电子商务标准体系不健全,交易市场假冒伪劣产品泛滥、产品质量难以保障等问题,由质检总局组织有关示范城市开展电子商务标准和交易产品追溯服务试点工作。重点支持质检部门确定的第三方机构和相关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整合各级质量监管部门的产品生产质量信息,构建产品质量追溯公共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使用手机、互联网等多种方式查询产品溯源信息、质量信息和真伪信息的服务。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涵盖电子商务全过程的标准体系,依托示范城市开展相关验证工作。

(二)示范城市应用性试点。按照《意见》明确的健全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加强电子商务交易保障设施建设、积极培育电子商务服务、深化电子商务应用等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要求,鼓励示范城市组织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性试点工作。主要包括:

1、健全电子商务支撑体系

(1)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信息服务试点。支持物流服务企业和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共同建设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信息服务平台,促进物流信息交换共享,实现物流配送全过程的实时信息服务。

(2)电子商务安全在线支付服务试点。支持支付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在线安全支付服务平台,提供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多种形式的安全便捷支付服务。

2、加强电子商务交易保障设施建设

(1)电子商务可信交易保障服务试点。支持具有一定公信力的企事业单位,在相关部门指导和协调下,建设电子商务可信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整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拥有的企事业单位基础信息及经营许可信息,规范产品与服务基础信息,为各类网站提供电子商务市场基础信息共享与交换服务。

(2)网络交易纠纷调解和法律咨询服务试点。支持具有一定基础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依托已经形成的行业自律和权益保障机制,搭建在线服务平台,提供电子商务纠纷处理、争议调解、法律咨询等在线服务。

3、积极培育电子商务服务

(1)优势特色产业电子商务服务试点。鼓励基础条件较好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面向示范城市优势和特色产业,完善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集成电子认证、在线支付、物流等服务资源,为中小企业及消费者提供网络营销、在线支付、物流等服务。

(2)移动电子商务服务试点。支持移动电子商务服务企业,集成金融服务、商务服务等资源,完善移动电子商务服务平台,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为公众提供各类支付、消费等服务。

(3)国际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支持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建立面向国际市场的第三方专业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供海外推广、通关、支付、物流配送、融资等服务,提升国际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能力。

4、深化电子商务应用

(1)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试点。支持传统流通企业建立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推进实体市场和网上市场结合;支持传统制造企业,完善供应链管理,优化业务协同过程,带动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电子商务应用。

(2)涉农电子商务应用试点。支持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建立集交易、在线支付、物流配送、过程追溯于一体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促进农业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农户、消费者的有效对接,提升农业电子商务水平。

(3)惠民电子商务应用试点。支持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或机构,通过整合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建设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面向教育培训、医疗卫生、健康、旅游、家政等民生服务领域,为公众提供各类便民电子商务服务。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对于中央部门政策性试点:为使相关政策研究更具有普适性,请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结合我国各地文化差异、信息化水平和电子商务发展程度不同的现实情况,以及东、南、西、北、中的布局考虑,分别组织有关示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每个部门选择不超过5个城市组织相关工作。试点工作方案(代资金申请报告)由有关部门办公厅和示范城市发展改革委共同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非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需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申报)。

(二)对于示范城市应用性试点:请各示范城市根据公告通知要求,结合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实际需求,组织相关企业和机构开展试点工作。每个示范城市择优申报不超过4项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方案(代资金申请报告)由示范城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非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需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申报)。

(三)请各示范城市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试点组织工作,及时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研究提出对试点工作的鼓励政策,协调落实试点工作所需资金、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相关建设条件,同时汇总相关申请材料。各示范城市应对报送的材料(如试点工作方案、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各类许可资质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四)申报截止日期为2012年5月31日。请示范城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报送项目纸质申报材料前,先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网址:http://ndrc.jhgl.org/xxhc),履行相关网上申报手续,纸质申报材料的具体报送地点将在网上申报系统首页另行通知。

纸质申报材料包括:试点工作方案(代资金申请报告)、简表和汇总表,上述材料一式两份。试点工作方案所需备案文件和自有资金情况、投资及信贷承诺等证明资料,要与试点工作方案一并装订。纸质材料和网上申报的信息内容原则上应保持一致(涉密及不宜通过网上申报的项目材料,可在纸质材料中予以补充),未履行网上申报手续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五)试点工作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并具备以下条件:⒈试点项目按规定在当地政府备案;⒉已落实试点工作所需资金;⒊承担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试点工作实施能力,具备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答辩评审。具体答辩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

附件:

一、试点工作方案编制要点

二、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项目汇总表

三、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项目及承担单位基本情况简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电子商务 示范城市 试点 通知

第四篇:发改办工业(2005)2084号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核定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

为推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业发展,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核定方式,特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核定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敦促有关项目业主按照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一日

为推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核定方式,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有关投资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核定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机电设备采购的审核。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机电设备是指轨道车辆、供电系统、信号系统、通信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电梯及自动扶梯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车辆段设备、车站的通风、空调与采暖系统、综合监控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给水排水系统、屏蔽门安全系统及其他通用机电设备。

第三条 进口整车不予免税。进口整车是指进口境外生产的车辆,包括整车、车体,或在国内组装的进口零部件价格达到整车价格60%的车辆。

第四条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委员会受发展改革委“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产化办公室)的委托,成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核查小组”(以下简称“采购核查组”),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的核查工作。

第五条 采购核查组在国产化办公室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建核查专家委员会及专家库;

(二)制定专家委员会工作守则,对专家委员会成员及专家库专家进行日常管理,并负责专家库的更新工作;

(三)对项目业主单位呈报的机电设备采购清单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

(四)建立和维护城市轨道交通机电设备采购核查数据库;

(五)完成国产化办公室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核定程序

第六条 机电设备采购核查申请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在完成机电设备采购工作后,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本核定规则规定的办法对所采购设备按照不同的产品制造企业以及相应的价值比例进行自查,填写《机电设备、配套总成和零部件分类清单》及说明(以下简称分类清单,由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委员会另行制定)。自查完成后,通过所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级)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复核。

第七条 国产化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对所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合格后委托采购核查组进行复核。

第八条 采购核查组在接到委托函后,应当于1个月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出具《城市轨道交通机电设备采购复核报告》。

第九条 国产化办公室在收到采购核查组复核报告后,将复核结果通知项目业主单位及有关部门。项目业主单位或有关机构对复核结果提出异议时,由国产化办公室组织召开评议会。若需再次复核,采购核查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及组长应与原核查组不同。

第三章 核定标准

第十条 完成机电设备采购是指项目业主单位取得全部机电设备采购合同和机电设备供应商取得全部配套总成、零部件采购合同。对于车辆段设备,国产部分可暂缓采购。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向采购核查组提供分类清单及相应的采购合同。如不符合核查条件,采购核查组可拒绝复核。

第十二条 产品制造企业的判定以其产品经过机械加工或电加工等实质性加工为原则。机械加工或电加工应有相应的生产设施。组装产品计价要将采购件价格剔除。

第十三条 进口总成和零部件价格以CIF价格(不含税)为准,并按合同签订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统一计算。软件费、设计联络费、技术指导费、设备安装调试费、培训费、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单独列出。

第十四条 信号系统的生产企业除判定产品生产外,还需将软件、设计、调试所需工作人员的投入一并列入核查。具体填写说明由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核定规则与原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20号文,原国家计委计预测〔1999〕428号文、计产业〔2001〕564号文、计产业〔2002〕913号文等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方面的文件配套实行。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和产品供应商均应如实填报分类清单以及相应的采购合同。填报实行分级负责制。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监督和敦促一级产品供应商,一级产品供应商负责监督和敦促二级产品供应商,以此类推。产品供应商级别在分类清单中明确。

第十七条 如某一级别产品供应商不能如实填报,由上一级产品供应商承担责任。如一级产品供应商不能如实填报,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经调查核实,应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责任的,暂停新项目的审批以及项目优惠;应由产品供应商承担责任的,除承担项目业主单位项目优惠损失外,在两年内停止其参与项目投标。

第十八条 采购核查组可采取抽查的办法,对关键总成和零部件的生产条件进行检查。

第五篇: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 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如期 完成“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任务,现就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 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应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企业债券具有期限长、利率低的优势,是保障性住房项目市场融资的较好工具。为完成“十二五”规划提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各地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 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进行规范后继续保留的投融资平台公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应优先用于各地保障性住房 建设。只有在满足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需求后,投融资平台公司才能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当地其它项目的建设。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从事包括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如果符合国发[2010]19号文要求,以及投 融资平台公司发债的各项条件,可申请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的方式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融资。从事或承担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棚户区改造等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也可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优先做好募 集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的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材料的转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三、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

为了及时满足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融资需求,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发行人可在正式报送 发债申请材料前,将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有关材料先行报我委预审。发行人正式申请材料上报后,我委将优先办理核准手续,简化审核环节并缩短核准周期。

四、强化中介机构服务,加强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用途监管,切实防范风险

为了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应按照国发[2010]19号文进行规范,并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的有关要求,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相关条 件。

进一步强化中介机构独立、公正、客观、诚信的市场服务功能。承销机构、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对债券发行人所提供的 文件资料内容进行严格核查和验证,保证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在债券发行后加强对发行人和投资者的后续服务与管理。

各地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引导、监督,保障募集资金的专款专用。要督促发行人落实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按计划提取偿债基金,进行专 户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偿债风险。要督促发行人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按照债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财务报告及有关重大事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主题词:债券 住房 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