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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网上仲裁的发展新形势论文(通用)

发达国家网上仲裁的发展新形势论文网上仲裁 (ODR) 多数是在私法争议解决加上作为仲裁的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新形式。网上仲裁属于一种交叉性综合门类, 在现代社会具有广泛的法律适用条件。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由于信息化基础良好而发展迅速, 尤其是。

发达国家网上仲裁的发展新形势论文

网上仲裁 (ODR) 多数是在私法争议解决加上作为仲裁的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新形式。网上仲裁属于一种交叉性综合门类, 在现代社会具有广泛的法律适用条件。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由于信息化基础良好而发展迅速, 尤其是最近几年更是呈现了许多新的发展趋势和特点。

1 美国网上仲裁呈现规模化和成熟化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作为ODR的先驱及主管, 在2000年6月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网上争议举行了大规模的研讨会。大部分网上争议解决服务机构主张政府应为保障基本的网络特性设定基本规则, 也有部分网上争议解决服务机构主张政府应对未成熟的环境进行早期干预。大家共识则是应保障可用性、透明性、迅速性、公平性、效率性、公正性。国家商务部宣布只介入个别有必要进行控制的情况。

美国仲裁协会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强调了ODR在电子商务环境里的必要性。在2001年7月公布了“网上仲裁补充程序规则”。补充程序对于当事人依据补充程序规则有仲裁协议的情况, 允许其使用网络连接的仲裁程序进行争议解决, 同时也适用于网络环境以外的特定环境的争议解决。

美国律师协会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在2001年初为了研究ODR的标准而在B2B和B2C交易中设立了特别研究项目, 对核心特征和程序模式进行了调查。研究认为应首先预防发生争议, 而服务机构的信任标志 (Trust mark) 可以增进信赖并减少争议, 并从信息最少公开原则、低费用原则、公正性、机密性和安全性、中立者的性质和责任、执行力和裁判管辖规定等对ODR服务机构提出了中肯的建议。

联邦仲裁法的规定包含了广泛的现代化解释, 对于网上仲裁也可适用。依据本法第2条, 签名形式包括电子形式。全国委员会2000年公布了由1955年统一仲裁法 (Uniform Arbitration Act) 修订的统一仲裁法UAA2000。如今, UAA2000已被49个州采纳通过, 成为规范美国仲裁协议的基本实体法。新法除了包含现代复合仲裁过程以外, 更强调仲裁的效率性和公正性。比更强调争议解决的迅速性、低费用性和程序的效率性。因此, 网上仲裁更容易得到司法的承认和认可 (1) 。

2 英国为全球最佳电子商务环境护航

英国仲裁法在1697年得到英国议会承认以后, 通过多次修改, 在1979年仲裁法的基础上, 制定了1996年仲裁法 (Arbitration Act 1996) 并从1997年1月31日开始发挥效力。英国的1996年仲裁法对网上仲裁的裁决并未限制, 承认并执行网上仲裁的本土裁决。 (2) 当事人可以相互协议仲裁裁决的形式 (第52条) , 而具备了执行网上仲裁裁决的可能 (第66条) 。英国1999年9月发表了关于电子商务战略报告书, 目标是建立世界范围内电子商务环境最好的国家。最近, 英国出台了《电子通信法》 (ECA2000) , 增强公众对电子商务的信赖, 并规定了技术标准和承认认证机构的制度及电子签名在的法律上可被认定的条款等。

实际上, 电脑进入英国法院的判决程序是从1990年初开始的, 可利用电脑通过互联网确认事件, 还可以远距离视频会议、数字声频记录及文件以电子形式提交技术 (3) 。

3 德国以专门法案秉承严谨风格

1997年, 德国的《关于信息和通信服务的一般条件的法案》 (该法也被称为《多媒体法》) 开始生效。这部法律对于由新的通信技术所带来的信息和通信领域的问题, 包括国际互联网、对远距离服务的使用、对远距离服务数据的保护、电子签名等6个方面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本法克服了信息通信关联法律上的障碍。本法也认证了包括电子邮件在内信息技术的法律效力。

德国民事诉讼程序法第1025条至第1066条规定, 仲裁协议必须包括载有当事人签名的文件、邮件、传真、电报及其他提供协议记录的远距离通信手段。德国仲裁规则为网上仲裁开绿灯, 并且通过虚拟法庭也提供视频会议服务。

4 日澳新等国各具特色

日本通商产业省强调在争议解决中应结合使用在线和离线仲裁程序。日本东京海事仲裁委员会自2001年9月生效的修订规则规定, 可通过电子邮件进行观点陈述或举证, 在仲裁过程中的审问也可通过网络进行。可见, 日本对于网上仲裁的适用态度是部分适用, 一般是小额争议。在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通过网络进行争议解决协议的情况下, 不可通过网络进行的文件审查来解决 (4) 。

澳大利亚政府虽然允许通过网络进行争议解决, 但尚未提供完整的ODR服务。政府及学术界一直在对ODR的发展进行讨论和调查, 并计划对ODR投资 (5) 。澳大利亚联邦的国家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咨询委员会指出, 随着信息时代的信息技术和网络通信使用的增加, 必将出现新的争议解决环境 (6) 。

新加坡法院自2000年开始提供网上调解和网上仲裁服务。并且, 新加坡的e@dr中心对于电子商务争议也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

5 结语

网上仲裁 (ODR) 作为仲裁程序对信息化技术的新运用, 仍然具有广泛的法律适用基础。发达国家在这方面, 由于信息化基础设施良好而发展迅速, 逐渐成熟的过程中也在近几年呈现出许多新的发展趋势和各自特点。美国的网上仲裁呈现出规模化和成熟化的特点, 英国主要是为打造全球最佳电子商务环境保驾护航, 德国采用专门法案的形式秉承了严谨风格, 日澳新等国也各具特色。中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迅速, 相应的立法也逐渐完善, 社会对于网络技术的接纳程度也越来越大, 因此中国对网上仲裁发展的制约因素在逐渐减少, 在未来的5到10年内必将迎来各种网络技术在仲裁程序中的“广泛运用甚至是普及”的新时代。

摘要:网上仲裁 (ODR) 作为仲裁的信息化应用, 具有广泛的法律适用条件。发达国家由于信息化基础良好而发展迅速, 尤其是最近几年更是呈现了许多新的特点。美国的网上仲裁呈现规模化和成熟化的特点, 英国主要是为打造全球最佳电子商务环境护航, 德国采用专门法案的形式予以严谨规范, 日澳新等国也各具特色。

关键词:网上仲裁,发达国家,规模化,成熟化,专门化,特色化

参考文献

[1] Lafi Daradkeh.The extent to whichforeign Online Arbitration awards (electronic awards) are recognizable andenforceable under English law[J].Uni-versity of Leeds, 2003, 5:11.

[2] Melissa Conley Tyler, Di Bretherton, Research into Onlin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J].The InternationalConflict Resolution Centre of Univer-sity of Melbourne, 2003, 3:13~14.

[3] 4.NADRAC.ADR terminology:a dis-cussion paper[J].Commonwealth ofAustralia, 2002: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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