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23部队最新优抚待遇
第一篇:8023部队最新优抚待遇
内务部优抚局关于部队军官改薪后的家属待遇等问题函
【发布单位】内务部
【发布文号】内优局(55)字第374号 【发布日期】1955-09-08 【生效日期】1955-09-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内务部优抚局关于部队军官改薪后的家属待遇等问题函
(内优局(55)字第374号1955年9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你厅1955年8月23日(55)民优字第111号函悉。关于部队军官改薪后的家属待遇等问题,国务院曾于1955年5月和7月先后电示各省(市)、(区)人民委员会,对部队现役军官及职工从1955年起改为薪金制后,一律不作农业人口计算,并取消代耕,停止其家属一切实物优待和子女入学补助等。但对原来享受代耕的军官家属,为不影响其生产,可在已种作物收获后,即行停止,今后不再代耕。对已改薪取消代耕和实物补助的军官家属,当地政府今后仍应关心他们的生产、生活,组织他们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或互助组,以保证他们的土地及时耕种。现役士兵不论是义务兵还是志愿兵,一律仍作农业人口计算,在未有新的规定前,其家属仍应享受代耕和一切实物补助之优待。家住乡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在计算农业税时,仍应将烈士名额算入本户口农业人口数内,以示优待。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转业到地方工作的部队排以上干部)从七月一日实行工资制后,其家属原享受代耕和物质优待的也应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此覆。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退伍军人优抚待遇申请报告
关于解决参战退伍军人优抚待遇的申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我们是1984年10月从老家湖南省石门县应征入伍到原昆明军区11军32师的部分退伍人员,1984年12月至1985年4月曾参加对越老山防御作战,4月份后,我们换防撤回营地,部队即行精减整编,我们被整编到未参战部队直至退伍。
2007年7月,国家民政部出台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简称民发[2007]99号),我们现在要求组织上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解决我们的相关待遇。理由如下:
一、我们原部队属于该文件规定的参战部队。虽然我们被精简整编到非参战部队,但是我们确实参加了对越防御作战,这一事实是不容否定的(有相关的事实和证据证实),因此,我们属于参战部队的退伍军人。
二、同部队的其他战友已经按照该文件规定解决了相关待遇。虽然原32师没有参战鉴定,但有原贵州与我们同部队整编退伍的战友潘棋龙、杨朝银、周锡明等都有作战鉴定并已按照该文件规定落实相关待遇,这完全可以证明原32师是参战部队。
三、与我们同部队同时入伍的常德籍战友42人(附清单)都已被认定为参战军人并已全部按照该文件规定落实相关待遇。
四、关于原32师是否是参战部队的问题。是否是参战部队,参战鉴定(记录)不是唯一的证据。事实上该师部分退伍军人有参战人员鉴定(附清单);并且还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如现任中央军委委员及总后勤部部长的廖锡龙上将就是当时的军长;又如,1985年春节,32师所属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35112部队)给曾经驻守在老山前线的全体指战员家属发过慰问信(附慰问信);还如,该师在对95团的肖向福(易家渡镇人)、94 团的覃道国(雁池人)、印长青(常德人)、朱文胜(常德人)等颁发的嘉奖令中都有明确的老山作战记录;此外,我们还保存有原部队的老首长、老战友给我们的一张详细介绍我们32师简历及参战实况的光碟(附光碟),这些足以证明我们师是参战部队。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参战部队是否保存有参战记录档案的问题,这是组织上的问题,与我们没有关系,不能因为没有或者没有查找到相关作战记录档案就否定是参战部队,从而损害我们的正当合法权益。
总上所述,我们原所属的32师是作战部队,我们退伍军人是参战退伍军人,请求有关部门查实相关情况并按照民发[2007]99号文件规定落实我们的相关待遇为盼。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第三篇:关于参战退役军人优抚待遇申请的报告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是贵阳市白云区原贵州铝厂下岗职工xxx,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9月19日。我于1984年10月应征入伍,1984年10月23日起在中国人民解放军35xxx部队xx分队服役至1988年5月1日退役。在部队服役期间参加了云南麻栗坡老山地区的作战,并圆满完成了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退役后于1988年4月28日到贵州铝厂报到成为该厂一名热电员工,后于2014年3月31日贵州铝厂与本人解除了劳动合同,现失业在家以在外打零工维持生计。
根据退役军人优抚的相关文件精神本人应属于优抚对象,故特向贵单位提出优抚申请,望核实批复为盼。
特此申请
中请人:xxx 2018年8月26日
另附:原边防十二团十一连连长xxx同志和指导员xxx同志证明一份;本人退伍证复印件一份;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第四篇:最新优抚标准
10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0年09月19日
来源:民政部网站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22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8690元、27780元、26870元,分别比2009年提高了2610元、2530元、2440元,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达到了2009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89%。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730元,达到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1%;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5240元,达到2009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2%。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9890元、19890元和860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7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0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共新增经费5.8亿元,全年共安排抚恤补助经费210.6亿元,惠及619万优抚对象。
第五篇:员工待遇(最新)
员工待遇
新招聘员工从报到起试用3个月,每月工资1200元。提供午餐补助,每月200元,交通费补助每月30元。
试用期结束合格者,转入见习期9个月,每月工资1500元。期间参加设计项目,完成项目后按比例分配,记入台帐,在“十一”、“春节”发放;同时还采用按月发放的方式。
见习期结束后,办理社保,本科毕业生评定为技术一级(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工资1600元(大专毕业生再过一年才能评级)。两年后,可以晋升为技术二级,工资1900元;再两年后,可以晋升为技术三级(相当于工程师),工资2400元;再两年后,可以晋升为技术四级(相当于高级工程师),工资2800元。有中高级职称者,在同等级别上增加200元。对于有一定工作年限的应聘者,经试用(1-3月)能独立承担设计项目或能担任项目负责人者,可以直接评定相应技术等级。
奖励政策
院里制定奖励政策:考过一级建筑、结构师,一次性奖励5000元,每月增加工资额按当年市场行情确定,考过二级建筑、结构师,一次性奖励2000元,每月工资增加1000元,考过注册咨询师,一次性奖励1000元,每月工资增加300元,考过注册化工师等其他注册师,奖励办法按市场价值情况酌定。
河南轻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