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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13清单计算规则(全文)

山东省13清单计算规则第一篇:山东省13清单计算规则定额计价和清单报价工程量计算规则有什么区别 报价不一致值主要是材料的市场价预期还有综合单价组成的管理费与利润取费不一致,一般在投标的时候只有这部分是竞争部分,措施项目费也是有一个最大的下浮。

山东省13清单计算规则

第一篇:山东省13清单计算规则

定额计价和清单报价工程量计算规则有什么区别

报价不一致值主要是材料的市场价预期还有综合单价组成的管理费与利润取费不一致,一般在投标的时候只有这部分是竞争部分,措施项目费也是有一个最大的下浮比例的,其他的规费等取费都是不可竞争项目

一、 计价依据存在的区别:

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是定额加费用的指令性计价模式,它是依据政府统一发布的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确定人工、材料、机械费,再以当地造价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对材料价格补差,最后按统一发布的收费标准计算各种费用,最后形成工程造价。这种计价模式的价格都是指令性价格,不能真实反映投标企业的实际消耗量和单价和费用发生的真实情况。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的是市场计价模式,由企业自主定价,实行市场调节的“量价分离”的计价模式。它是根据招标文件统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将实体项目与非实体项目分开计价。实体性项目采用相同的工程量,由投标企业根据自身的特点及综合实力自主填报单价。而非实体项目则由施工企业自行确定。采用的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能够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与市场经济相适应。

二、 单价构成的区别:

定额计价采用的单价为定额基价,它只包含完成定额子目的工程内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费,不包括间接费、计划利润、独立费及风险,其单价构成是不完整的,不能真实反映建筑产品的真实价格,与市场价格缺乏可比性。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的单价为综合单价,它包含了完成规定的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计划利润,以及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及一般风险,其价格构成完整,与市场价格十分接近,具有可比性,而且直观,简单明了。

三、 费用划分存在区别

定额计价将工程费用划分为定额直接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独立费用税金。而清单计价则将工程费用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规费、税金。两种计价模式的费用表现形式不同,但反映的工程造价内涵是一致的。

四、 子目的设置的区别:

定额计价的子目一般按施工工序进行设置,所包含的工程内容较为单一,细化。而工程量清单的子目划分则是按一个“综合实体”考虑的,一般包括多项工作内容,它将计量单位子目相近、施工工序相关联的若干定额子目,组成一个工程量清单子目,也就是全国统一的预算定额子目的基础上加以扩大和综合。

五、 计价规则的区别

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一般指净用量,它是按照国家统一颁布的计算规则,根据设计图纸计算得出的工程净用量。它不包含施工过程中的操作损耗量和采取技术措施的增加量,其目的在于将投标价格中的工程量部分固定不变,由投标单位自报单价,这样所有参与投标的单位均可在同一条起跑线和同一目标下开展工作,可减少工程量计算失误,节约投标时间。 定额计价的工程量不仅包含净用量,还包含施工操作的损耗量和采取技术措施的增加量,计算工程量时,要根据不同的损耗系数和各种施工措施分别计量,的出的工程量都不一样,容易引起不必要的争议。而清单工作量计算就简单的多,只计算净用量,不必要考虑损耗量和措施增加用量,计算结果是一致的。

此外定额计价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全国各地都不相同,差别较大。而工程量清单的计算规则是全国统一的,确定工程量时不存在地域上的差别,给招投标工作带来很大便利。

六、 计算程序存在区别:

定额计价法是首先按施工图计算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并乘以相应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再汇总相加得到单位工程的人工、材料和机械使用费之和,然后在此和的基础上按规定的计费程序和指导费率计算其它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独立费和税金,最终形成单位工程造价。

工程量清单的计算程序是:首先计算工程量清单,其次是编制综合单价,再将清单各分项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相乘,得到个分项工程造价,最后汇总分项造价,形成单位工程造价。相比之下,工程量清单的计算程序显得简单明了,更适合工程招标采用,特别便于评标时对报价的拆分及对比。

七、 招标评标办法存在区别

采用定额计价招标,标底的计算与投标报价的计算是按同一定额,同一工程量,同一计算程序进行计价,因而评标时对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和价格的比较是静态的,是工程造价计算准确度的比较,而非投标企业的施工技术、管理水平、企业优势等综合实力的比较。 工程量清单报价采用的是市场计价模式,投标单位根据招标人统一给出的工程量清单,按国家统一发布的实物消耗量定额,结合企业本身的实际消耗定额进行调整,以市场价格进行计价,完全由施工单位自行定价,充分实现投标报价与工程实际和市场价格相吻合,作到科学、合理的反映工程造价。评标时对报价的评定,不在以接近标底为最优,而是以“合理低价标价,不低于企业成本价”的标准进行评定。评标的重点是对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判断,找出不低于企业成本的合理低标价,将合同授予合理低标者。这样一来,可促使投标单位把投标的重点转移到如何合理的确定企业的标价上来,有利于招投标的公平竟争、优胜劣汰。 综上所述、工程量清单计价与传统的定额计价区别很大,它是对我国传统计价模式的重大改革,是一种全新的市场计价模式,对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相适应,是一种先进、合理、可行的计价办法。所以我们必须认真的学习研究,尽快掌握工程量清单的全面知识合计价办法,努力在实践中融会贯通,提高应用水平。

第二篇:13年清单与08年清单区别

一、主 要 变 化旧规范:主要侧重工程量清单计价技术,旨在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是一本地地道道的技术规范。

新规范:涵盖从招标投标开始至竣工结算为止的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计价

技术与管理,使工程施工过程的每个计价环节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并按施工顺序承前启后,相互贯通,构筑起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长效机制,是一本融全过程工程计价技术与管理于一体的规范。

二、新 旧 规 范 异 同

♠相同处:新旧规范均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 总 则 2. 术 语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5.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6. 附录

♠不同处: 1. 旧规范主要在于规范招标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而新规范则规范了从招标投标至竣工结算的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计价行为。 2. 旧规范条文为45条,其中强制性条文为6条;而新规范条文则增加到137条,其中强制性条文为15条,同时增加实用性较强的“条文说明”。 3. 旧规范侧重于体现招标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未能反映施工阶段各环节的相互关系和特点;而新规范首先对工程造价计价的共性予以规范,然后针对施工阶段不同环节的特点作出专门性规定,并使共性和个性有机结合,从而按照施工顺序承前启后,脉络贯通,形成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有机整体。 4. 旧规范提出了企业自主定价,建立起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但缺乏政府监管机制,未能充分反映我国建设市场实际情况;而新规范建立起以人为本和政府有效监管机制,将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规定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合理分配物价波动等风险,充分体现发、承包双方风险共担,避免招标人无限度转嫁风险,同时遏制承包人以牺牲雇员(农民工)利益恶性低价竞争。 5. 旧规范条文和表格只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对全过程工程计价缺乏可操作性,措施项目难以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而新规范注重计价难点,针对施工阶段各环节的计价特点和要求作了详尽的规定,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修订了部分措施项目,并将各专业工程措施项目调整至各专业工程的附录中

第三篇:建材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1、工程计量程序

按照施工合同文本要求,工程计量一般程序是:承包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得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收到承包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八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照约定的时间通知承包方,使承包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工程计量依据 (1) 质量合格证书

(2) 工程量清单前言和技术规范

(3) 计量的几何尺寸要以设计图纸为依据

3、工程计量的方法 (1)均摊法

均摊法是指对清单中某些项目的合同价款,按照合同工期平均计算。如:为监理工程师提供宿舍和一日三餐,保养测量设备,保养气象记录设备,维护工地清洁和整洁等。这些项目都有一个共同点,即每月都有发生,所以可以用均摊法进行计量支付。如:为监理工程师提供住宿合同价款额是10000元,合同工期是10个月,则每月计量、支付的工作量为:10000元/10月=1000元/月。 (2)凭据法

凭据法就是按照承包方提供的凭据进行剂量支付。如:提供建筑工程险保险费、提供第三方责任保险费、提供履约保证金等项目,一般按照凭据法进行剂量支付。 (3)断面法

断面法主要用于取土坑或填筑路堤土方的计量。对于填筑土方工程,一般规定计量的体积为原地面线与设计断面所构成的体积。采用这种方法计量,在开工前承包商需测绘出原地形的断面,并需经监理工程师检查,作为计量的依据。

(4)图纸法

在工程量清单中,许多项目都采取按照设计图纸所示的尺寸进行计量,如:混凝土构筑物的体积、钻孔桩的桩长等。按照图纸进行计量的方法,称为图纸法。 (5)分解计量法

所谓分解计量法,就是将一个项目,根据工序或部位分解为若干子项。对完成的各子项进行计量支付。这种计量方法主要是为了解决一些包干项目或较大的工程项目的支付时间过长,影响承包方的资金流动。

4、工程价款的结算

4.1工程价款的主要结算方式

(1) 按月结算 (2) 竣工后一次结算 (3) 分段结算

(4) 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4.2工程价款支付方法和时间

按照施工合同文本的规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和时间一般划分为四段,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和返还保修金。

4.2.1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照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然不能按照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2.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照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和价格调整确定的合同价款,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照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2.3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 天起按照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4.2.4保修金的返还

工程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5、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费用的支付 5.1工程支付的范围和条件 5.1.1工程支付的范围

FIDIC合同条件所规定的工程支付的范围主要包括两部分 工程支付 清单费用 清单以外费用 工程量清单 工程变更 成本增减 费用索赔 承包预付款 材料预付款 保留金 迟付款利息 违约罚金 工程费用

暂付费用 违约费用

一部分费用是工程量清单中的费用,这部分费用是承包商在投标时,根据合同条件的有关规定提出的报价,并经业主认可的费用。

另一部分费用是工程量清单以外的费用,这部分费用虽然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规定,但是在合同条件中却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它也是工程支付的一部分。 5.1.2工程支付的条件

a.质量合格是工程支付的必要条件 b.符合合同条件

c.变更项目必须有工程师的变更通知

d.支付金额必须大于期中支付证书规定的最小限额 e.承包方的工作使工程师满意 5.1.3工程支付的项目 (1)工程量清单项目 a.一般项目的支付 b.暂定金额 c.计日工

(2)工程量清单以外项目a.动员预付款 b.材料设备预付款 c.保留金 d.工程变更的费用 e.索赔费用 f.价格调整费用 g.迟付款利息 h.违约罚金

5.1.4工程费用支付的程序 (1)承包方提出付款申请

工程费用支付的一般程序是:首先由承包方提出付款申请,填报一系列监理工程师指定格式的月报表,说明承包方认为这个月他应得的有关款项。 (2)工程师审核,编制期中付款证书

工程师对承包商提交的付款申请进行全面审核,修正或删除不合理的部分,计算付款净金额。 (3)业主支付

业主收到工程师签发的付款证书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给承包方。

第四篇:合同无效的13种典型情形及裁判规则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8)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我们将通过本文的13个案例详细阐述在实务中哪些情形容易出现合同无效以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部分失效)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主要有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企业高管或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企业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等情形。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1.债务人为躲避执行,通过关联企业转移资产相关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1)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2)所涉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判令取得财产的一方返还财产。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该条规定应当适用于能够确定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况。《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适用于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形,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普通债权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令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而不能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直接判令债务人的关联公司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返还给债权人。

2.企业高管或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企业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相关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3.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保证的,相关保证合同应认定无效 4.聘用违反竞业禁止的员工,获利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企业通常会从竞争对手“挖掘”核心人才。但企业所聘用的员工与原单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或者相关的保密协议等,若企业明知此种情况仍予以聘用,则相关劳动合同是基于恶意串通形成,应认定无效。若企业仅是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相关劳动合同也会因原用人单位的维权而解除。《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也指出:“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1.名为居间,实为借贷,违法收取高额借贷利息的,相关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2.为避税而产生的阴阳合同,不必然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名为咨询服务合同,实为“赴美生子”的相关协议并不必然无效 4.特殊主体为规避法律法规而发生的股权代持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1)国外资本为避开市场准入限制而为的股份代持行为,因与政府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相违背而归于无效;而类似于权钱交易,违法利益输送等而进行的股份代持行为,不仅是对法律相关强制性规定的违反,更是触及到了刑事犯罪,所以应当认定为自始无效。

(2)当事人以非法目的而进行上市公司或者拟上市公司的股份代持,并且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代持信息进行真实披露的,或者对代持信息进行虚假、片面披露的,认定该股份代持行为自始无效。

(3)一些主体是明确不可以进入一些行业的,比如国家公务员、证券从业人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以作为企业股东的,通过代持协议控股,应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为了规避竞业禁止协议而在新创立的公司中找他人代持,此处应该根据代持人或企业是否知晓实际出资人负有履行竞业禁止义务,若是知晓,则可能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若不知晓,则可能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此处争议较大)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四条对上述条款中的强制性规定的表述进一步细化为是一种效力性规定,将强制性条款区分为管理性条款和效力性条款,只有后者才影响合同的效力。 1.建筑工程中“低价竞标”,相关合同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其效力

民事领域的法律关系应以意思自治调整为主,法律的强制干预为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四条对上述条款中的强制性规定的表述进一步细化为是一种效力性规定,将强制性条款区分为管理性条款和效力性条款,只有后者才影响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竞标”。 该法中所指建设工程的成本价对不同承包企业而言是不同的,主要取决于其成本管理控制能力,低于成本倾向于理解为企业个别生产成本,故招标过程中协诚公司编制的工程造价咨询标底造价严格讲并非成本价认定之根据。对于成本问题,应由作为施工单位的投标者一方加以关注并结合自身能力预先估测。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竞标,其目的并非出于对其缔约自由意思本身之强行约束,而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建筑产品质量安全这一社会公共利益考量作出的规制。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既然合法有效,即应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退一步讲,即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也应参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工程款。 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一般情形下,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会低于按照定额标准按实结算的工程价款,在合同无效时,如果允许承包人按照定额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将高于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就会使其获得比合同有效情形下更多的利益,故从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考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发包人也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违章建筑或被指定为拆迁区域的房屋,租赁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1)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2)违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3)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5)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6)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3.《公司法》第16条属于管理性规范,不应作为认定担保是否有效的依据 《

4.农村房屋及小产权房买卖,相关合同效力的认定

(1)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购买农村居民房屋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4号)第(十三)款重申:“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买卖自有房屋

本案为农村房屋买卖法律关系而非农村宅基地买卖法律关系。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农村房屋买卖行为。 (3)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

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除了导致合同无效的一般情形之外,鉴于格式条款的特殊性,《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需要指出的是,某个或者某些格式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例如目前较为热点的淘宝服务协议,法院认为,民诉法解释中的“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应指在通常情况下,以明确且显而易见的方式使一般民事主体可以正常获悉与其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就本案而言,天猫公司以以上方式提供的管辖协议,未能达到上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就网站购物而言,原告及大多数消费者所购商品通常价格不高,其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与天猫公司所在地相距甚远,如该管辖条款有效,消费者将额外负担相较于商品价格明显过高的差旅费用及时间成本,甚至阻却消费者合理的权利诉求。综上,法院认定天猫公司提供的管辖协议无效。

七、其他

1.“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 2.合同确认无效后,应如何适用诉讼时效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现行法律关于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可以分为物的返还、不当得利返还、缔约过失责任三种情形。具体分述如下: (1)物的返还请求权如何适用诉讼时效

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履行而交付物的,如果是有体物,则有登记的物和不登记的物之分。如果因合同交付的物属于登记的物,在合同无效后,交付物的一方因享有物的返还请求权而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具言之,如果交付的标的物已经办理完登记过户手续,在合同无效时,受领人则丧失标的物的所有权,故应负有注销登记的义务,原所有权人则有权请求使不动产回复登记至自己名下,故不适用诉讼时效。

在交付其他动产的场合,由于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要件,合同无效时,物的所有权人则享有请求他人返还其动产的请求权,该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按照《民法通则》及《诉讼时效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此时物的返还则应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应自判决确认合同无效的次日起算。法发[2009]19号已经承认这种观点,其第7条第1款后段规定:“相关不良债权的诉讼时效自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2)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如何适用诉讼时效

合同无效时,因合同发生的给付须返还,已为法律所明定。上文已经讨论了物的返还,合同当事人因合同义务而发生的给付除有体物外,尚存在其他类型的给付,当该等给付属于劳务等无形的给付时,则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问题在于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产生的时间判断。 从实务的角度出发,如果严守《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则上述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合同存在无效的原因时起算。如此计算存在较多弊端,例如在当事人知道或应知合同存在无效的原因较早,而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时间过晚的场合,可能会出现“合同被确认无效,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情形。只有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时,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才事实上成立,此时当事人方知道或应知其权利被侵害,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次日起算,才合理。

(3)缔约过失责任如何适用诉讼时效

《合同法》第58条后段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在合同无效时,如果对方当事人存在过错的,则应对相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具体即为赔偿损失。因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损失)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按照民法原理,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有过错的当事人负赔偿责任之时的次日开始计算。而按照《合同法》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亦即过错方的赔偿责任自合同被确认无效时产生,因此,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的诉讼时效自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时的次日开始计算。

(4)如果当事人乃至利害关系人在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请求返还因合同无效而受领的给付,请求过失方承担低约过失责任,法院或仲裁机构一并支持了前述诉求,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则产生既判力,如果相对方不履行上述返还或赔偿义务的,则属于强制执行的问题,当事人不得再次就同样的诉求起诉,否则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此种场合,没有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除此之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则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自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时的次日开始计算。

3.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银行按揭贷款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依据此规定,在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情况下,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可以解除。

上述司法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据此规定,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因房屋买卖合同失效而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将购房贷款返还给银行,将房款本息返还给购房者。

4.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提供的劳动如何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

5.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

《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手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惩戒。

第五篇:工资计算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谓的工资,是指每月定期依据公司《工资管理规定》,制定员工的工资及奖金。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第三条 工资计算原则

1、公司以员工劳动强度、责任大小、专业性等为标准,作为支付酬劳的依据。

2、未遵照公司指 派任务执行者,不予支付工资。

第四条 工资计算时总额如有未达到元的尾数产生,一律将其四舍五入。

第五条 领取工资时,必须依照规定手续,在支薪簿上盖章以便查核。

第六条 因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工资超领时,应立即归还超出额;否则,可以在下月发放工资时直接扣除该超出部分。

第七条 员工对工资产生疑义时,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行使工资请求权,但自发生日起两内未行使时,则视为弃权。

第八条 工资的计算及支付

1、工资计算期间为前一个月的1日到该月的1日;并于该月的8日支付。如遇支付工资日为休假日时,则提早或推迟一个工作日发放。

2、公司因不可抗拒事件不得不延缓工资支付时,应提早于前一日通知员工,并确定延缓支付的日期。

3、工资计算方法

(1)应发工资总额=工资标准(固定工资)×实际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加班工资

(2)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基础工资)÷21.75×加班天数×法定倍数(200%)

(3)示例及注意事项:

○满勤且未加班的发放工资标准的约定工资(如:1500元)。

○有缺勤未有加班则发标准工资×实际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如10月份应出勤26天,缺勤3天,应发工资=1500×23÷26=1327元)。

○有缺勤也有加班的,则缺勤与加班相抵,剩余仍有多余天数的才计发加班工资,如不过相抵的则算缺勤。

○满勤且有加班的,1500元外再计发加班工资。

第九条 员工或依靠员工收入维护生计的抚养家属,遇到下列非常情况时,可以向公司申请

预支工资,但以已出勤的时间应得工资为限。

1、生育、疾病、意外灾害、结婚或死亡。

第十条 员工死亡、离职或解雇时,本人或其抚养者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请给予工资事宜,从请求日起七日内,公司支付该员工已出勤工作日数的工资。

第十一条 员工请假时的工资规定如下:

1、因工作上的负伤而缺勤时,对于缺勤未满一个月的,应予以支付基础工资。

2、因工作外负伤疾病而缺勤的,该部门主管对于该停职的员工留职停薪。

3、因私人事由向公司请假时,其工资按缺勤计算。

4、迟到、早退及私自外出缺勤时,以30分钟为单位,当缺勤次数达5次以上时,则扣除一日的工资。

第十二条 试用时期的员工工资,按《工资管理规定》给付。

第十三条 根据《工资管理规定》,奖金每月随工资发放。

第十四条 奖金给付的标准是以基础工资的80%为基准值,结合员工的考绩和勤怠程度考核结果,以下列标准给付:

1、奖金支付额按下列方式计算:基本工资×80%×出勤率

2、出勤率

(1)出勤率按下列方式计算:实际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100%

(2)出勤率未达30%者,以30%计算。

第十五条 附则

1、对于本规则的规定产生疑义时,由综合部作出书面说明。

2、本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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