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50股票名单一览表
第一篇:上证50股票名单一览表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月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草案)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3
九、基金收益分配 ......................................................................................................................... 15
十、基金信息披露 ......................................................................................................................... 16 十
一、基金费用 ............................................................................................................................. 18 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19 十
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19 十
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20 十
五、禁止行为 ............................................................................................................................. 20 十
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20 十
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 21 十
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 22 十
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22 二
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 23
2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草案)
鉴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住所: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
法定代表人: 符学东 成立时间: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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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草案)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 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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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草案)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前一个估值日本基金投资于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是否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95%的风控报告。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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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草案)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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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草案)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应划入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方式开立的证券账户下,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和股票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股票解冻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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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草案)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查收与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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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草案)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收指令办理本基金因申购、赎回产生的现金替代的结算。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现金差额的结算。
(七)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电话确认。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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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草案)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指令。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通知,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授权通知内容相符等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延误。
4、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经有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投资行为的指令、预留印鉴错误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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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草案)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应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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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草案)
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股票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委托协议(或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人。
3、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号码、券商名称、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交易单元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10个工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清算交收
1、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清算款时,责任方应对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日)10:00前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5、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帐的指令,应在当天15:00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日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日上午10:00时。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基金管理人应于行权日15:00前将需要交付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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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草案)
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在16:00前支付至登记结算公司指定账户。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申购、赎回的证券交收、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和程序
T日的申购赎回发生的证券交收由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完成,基金托管人应在T+1日核对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证券余额数据;申购赎回发生的现金替代款于T+1 日交收,基金托管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结算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现金差额于T+2日交收。现金差额、现金替代款的退款和补款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办理。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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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草案)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除《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每月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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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草案)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报告在会计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报告在会计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报告或者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定期对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进行评估。当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的确定原则: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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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草案)
同期增长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拟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拟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
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在红利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并且应当将基金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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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草案)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查询和复制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结束后60日内、每个会计结束后90日内在基金半报告及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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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草案)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于复核后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于复核后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和/或托管费并公告。
(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五)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费用,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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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草案)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15年。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件和档案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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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草案)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十五、禁止行为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五)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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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草案)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未对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包括授权权限)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核,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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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草案)
4、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其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受损害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若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8、在资金交收日,基金资金账户资金首先用于除新股申购以外的其他资金交收义务,交收完成后资金余额方可用于新股申购。如果因此资金不足造成新股申购失败或者新股申购不足,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提出赔偿要求,相关法律责任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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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草案)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执贰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见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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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本页为《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
第二篇:2012年最新各板块龙头股票一览
各板块龙头股票一览
1).指标股:中国石油、工商银行、中国石化、中国神华、招商银行、中国铝业、中国远洋、宝钢股份、中国国航、大秦铁路、中国联通、
长江电力 中信证券。
(2).金融、证券、保险:浦发银行、民生银行、深发展A、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海通证券 东北证券 陕国投A、建设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平安、中国人寿
(3).地产:万科A、金地集团、招商地产、保利地产、泛海建设、华侨城A、金融街、中华企业
(4).航空:中国国航、南方航空、上海航空
(5).钢铁:宝钢股份、武钢股份、鞍钢股份
(6).煤炭:中国神华 潞安环能、恒源煤电、国阳新能、西山煤电、 中煤能源 金牛能源 山西焦化
(7).重工机械:中国船舶、三一重工、中联重科、晋西车轴、柳工、振华港机、广船国际、山推股份、
(8).电力能源:长江电力、华能国际、国电电力、漳泽电力、大唐发电、国投电力
(9).汽车:长安,中国重汽、一汽夏利、一汽轿车、上海汽车、
(10).有色金属:中国铝业、山东黄金、中金黄金、驰宏锌锗、宏达股份、包头铝业、云南铜业、江西铜业、西部矿业
(11).石油化工: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海油服、海油工程、金发科技、上海石化
(12).农林牧渔:北大荒、新希望、中粮屯河、丰乐种业、敦煌种业、
新农开发、冠农股份、登海种业 隆平高科
(13).环保:龙净环保、菲达环保
(14).航天军工:中国卫星、火箭股份、西飞国际、航天信息、航天
通信、哈飞股份、航天科技
(15).港口运输:中国远洋、中海海盛、中远航运、上港集团、中集
集团
(16).新能源:天威保变、丰原生化
(17).中小板:苏宁电器、思源电器、华星化工、科华生物、大族激
光、航天电器、华邦制药 智光电气 东方雨虹
(18).电力设备:东方电机、东方锅炉、特变电工、平高电气、国电
南自、华光股份、湘电股份
(19).科技类:歌华有线、东方明珠、综艺股份、中信国安、方正科
技、清华同方
(20).高速类:赣粤高速、山东高速、福建高速、中原高速、粤高速、
宁沪高速、皖通高速
(21).机场类:深圳机场、上海机场、白云机场
(22).建筑用品:中国玻纤、长江精工、海螺型材
(23).水务:首创股份、南海发展、原水股份
(24).仓储物流运输:中化国际、铁龙物流、外运发展、中储股份
(25).水泥:海螺水泥、华新水泥、冀东水泥
(26).电子类:晶源电子、生益科技、广电电子、深天马A、东信和
平
(27).软件:用友软件、东软股份、恒生电子、中国软件、金证股份、
宝信软件
(28).超市:大商股份、华联综超、友谊股份、上海家化、武汉中百、
北京城乡、大连友谊、新华传媒
(29).零售:王府井、广州友谊、新华百货、重庆百货 东百集团、百
联股份、武汉中商、西单商场、上海九百
(30).材料:星新材料、中材国际
(31).酒店旅游:黄山旅游、锦江股份、桂林旅游、北京旅游、西安
旅游、中青旅游、首旅股份
(32).奥运:北京城建、中体产业
(33).酒类:贵州茅台、五粮液、张裕A、古越龙山、水井坊、泸州
老窖
(34).造纸:岳阳纸业、华泰股份、晨鸣纸业
(35).啤酒:青岛啤酒、燕京啤酒
(36).家电:佛山照明、青岛海尔 海信电器、格力电器、美的电器、
苏泊尔
(37).特种化工:烟台万华、金发科技、三爱富、华鲁恒升
(38).化肥:盐湖钾肥、柳化股份、昌九生化、鲁西化工澄星股份 南
风化工
(39).3G:中兴通讯、中卫国脉 中国联通、亿阳信通、中创信測
(40).食品加工:双汇发展、华冠科技、伊利、第一食品 安琪酵母、
上海梅林、维维股份 南宁糖业
(41).医药:马应龙、吉林敖东、同仁堂、天士力、云南白药、千金
药业、江中药业、康缘药业、东阿阿胶、中汇医药 新华制药 恒瑞医
药 东北制药
(42).服装:雅格尔、伟星股份、七匹狼、
(43).通信光缆类:长江通信、中创信测、东方通信、夏新电子、波
导股份、中电广通
(44).建筑与工程:中材国际、上海建工、中工国际、浦东建设、中
色股份、隧道股份、新疆城建、路桥建设、中铁二局 中国铁建 中国
中铁 葛洲坝
(45).玻璃:福耀玻璃、南玻A、山东药玻
(46).股指期货:中国中期 厦门国贸、弘业股份、美尔雅 中大股份
大连控股
47)创投:龙头股份 复旦复华 大众公用 力合股份 紫光股份
48)上海本地股:外高桥 上海建工 中路股份 界龙实业 亚通股份 陆
家嘴 浦东建设 豫园商城 锦江投资 申能股份
49)物流:国能集团、中储股份、外运发展、五矿发展、东方创业、
飞马国际、新大洲A
第三篇:工程建筑板块股票有哪些工程建筑板块上市公司一览
工程建筑板块股票有哪些?工程建筑板块上市公司一览
1 000065 北方国际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6年,并于1998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改制成为中国北方工业公司系统内的上市公司(股票简称“北方国际”,股票代码:000065)。现有股东由国有股东中国万宝工程公司、西安惠安化工有限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组成。目前,北方国际已发展成为以国际国内工程总承包和建筑装饰工程为主营业务的国际化工程公司。
2 000090 深 天 健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天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83年9月由基建工程兵302团集体转业组建。1993年改制为股份制企业,1997年4月更名为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7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系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控股的市属国有股份制企业,截止2008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为30442.468万股,其中市国资委持有11065.646万股,占总股份36.35%。公司总资产53.92亿元,净资产20.83亿元,员工总人数2106人。
3 000415 渤海租赁
渤海租赁的设立并专注于基础设施租赁是股东方贯彻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与金融创新政策的重要举措。公司秉承“诚信、业绩、创新”的理念,依托天津滨海新区良好的投资环境,借助股东方强有力的支持,积极探索中国民族租赁产业创新发展模式,致力于成长为国内最为专业和最具创新力的基础设施租赁服务提供商,打造国内基础设施租赁第一品牌。
4 000758 中色股份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英文缩写NFC,简称:中色股份,证券代码:000758)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主要从事国际工程承包和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开发。1997年4月16日进行资产重组,剥离优质资产改制组建中色股份,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5 000881 大连国际
大连国际,是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1993年由中国大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发起成立并于1998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涉及工程承包等领域
6 002060 粤 水 电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系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办函[2001]716号文《关于同意发起设立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的复函》及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粤经贸函[2001]665号文《关于同意发起设立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以下简称"第二工程局")为主发起人,同时联合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广东泰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潮阳区新明峰贸易有限公司、增城市山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六家发起人共同发起,
7 002062 宏润建设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宁波市人民政府甬政发[1994]253号文件批准,由象山市政工程建设公司职工保障基金协会、象山县二轻工业合作联社、上海龙华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现已更名为上海龙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三家法人联合郑宏舫、何秀永等29名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公司于1994年12月29日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注册号为25407343-7号(现为330200200675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280万元。
8 002081 金 螳 螂
公司专业从事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各类公共建筑及企事业单位的建筑装饰设计和施工,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公司已拥有了占地100多亩,建筑面积3万多平米的幕墙及家具制作车间、成品半成品加工中心,拥有500人的国内最大室内设计师团队及超过160人的
一、二级专业项目经理队伍,并发展成了一个融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幕墙设计施工、园林绿化景观设计施工、智能化安装配套服务等在内的集团型企业。公司在全国20多个省市的大中城市承接了大批中高档工程,合同履约率达100%,工程优良品率达90%以上;被建设部核定为建筑装饰、建筑幕墙施工一级资质、设计甲级资质,并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等认证体系,注册商标“金螳螂”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
9 002116 中国海诚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隶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国轻工集团,联合其他战略投资者,以其下属成立于1953年的中国轻工业上海设计院整体改制设立。2007年2月15日,中国海诚股份在深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中国海诚;股票代码:002116。
中国海诚股份总部设在上海,在北京、广州、长沙、武汉、南宁、成都、西安等地拥有十一家控股公司,是国内最大的提供工程咨询、设计、监理和采购、施工、培训、开车等工程总承包服务的综合性股份制工程科技上市公司之一。
10 002135 东南网架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2001]119号文批准,由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振东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3家法人单位和徐春祥、周观根、郭林林、陈传贤、殷建木等5名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于2001年12月29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注册,取得注册号为330000101210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1 002140 东华科技
① 化工部第三设计院以主要经营性净资产4021.24万元入资,占80.08%的股权;②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650万元入资,占12.;④ 安徽省企业技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50万元入资,占1%的股权;⑤ 安徽省淮化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50万元入资,占1%的股权. 财务信息:截止2004年12月31日,东华公司的资产总额为31436万元,净资产14313万元。净利润2982万元。经安徽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评定估算,截止2005年10月31日,东华公司的资产总额为58297万元,净资产14144万元。本期主营业务收入32790万元,净利润2168万元。
12 002163 中航三鑫
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深圳市三鑫特种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航空工业集团通飞公司、贵航集团投资的企业。公司创办于1995年6月,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于2007年8月在深圳证交所A股上市,股票代码:002163,股票简称:“中航三鑫”,是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旗下二十一家上市公司之一,是中航工业集团材料板块的重点发展企业。
13 002307 北新路桥
本公司系由兵团建工集团作为主发起人,联合新中基、金石置业、新通达、长安大学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公司注册资本为6,500万元。公司于2001年8月7日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法人营业执照。2006年10月8日,经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向各股东同比例以资本公积金转增1,556.85万股,以未分配利润分配股票股利5,268.15万股,同时控股股东兵团建工集团以经评估的施工机械设备等实物资产增资870万元;另外兵团建工集团认缴16,805万元,承诺在2008年10月8日前分期缴足。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1,000万元,实收资本变更为14,195万元。2006年10月16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公司本次增资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2007年7月3日,经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进行了减资,注册资本由31,000万元减至4,195万元,实收资本不变,并于2007年11月14日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14 002325 洪涛股份
公司是国内最早从事建筑装饰业务的企业,国内公共建筑装饰行业龙头企业。综合实力居深圳装饰行业首位,目前主要为政府机构、大型国有企业、跨国公司、高档酒店等提供建筑装饰设计、施工服务,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6个施工一级资质证书、《建筑装饰专项设计甲级》资质证书,为建筑装饰企业的最高级别。参与了多项建筑装饰业相关标准的编写与审订,承接了包括人民大会堂(国宴厅、河南厅、甘肃厅)、钓鱼台国宾馆、国家体育场(鸟巢)、上海世博会主题馆等一大批标志性精品工程。“洪涛”品牌在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深圳市人民政府授予“深圳知名品牌”称号,1998~2008年室内精装修竣工产值连续11年排名深圳第一。
15 002359 齐星铁塔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占地15.3万平方米,总资产人民币约3亿元,注册资本815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现有科研人员 99人,中高级技术人员48人,中心专家委员会教授6人。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山东齐星铁塔有限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经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出具了天恒信验报字【2007】第3008号《验资报告》。2007年6月29日,公司取得了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716002802647,注册地址为邹平县开发区会仙二路,法定代表人为赵长水。股份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8,150万元,总股本8,150万股。
16 002375 亚厦股份
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注册资本42200万元,股票代码:002375。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壮大,公司现已成长为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的知名企业和龙头企业——“中国建筑装饰百强企业第二名”,先后被评为“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明星企业”、“全国建筑装饰质量服务双优单位”、“全国建筑装饰行业首批AAA级信用企业。
17 002398 建研集团
本公司前身是成立于1980 年1 月22 日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所,于2004 年4 月9 日整体改制为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并于2006 年4 月19 日更名为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10 月8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7 年10 月8 日向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50200100000672)。
18 002469 三维工程
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对外派遣实施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凭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国内外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压力容器设计、压力管道设计、工程总承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购销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打字、绘图晒图、复印、计算机软件开发与应用,机电设备(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自动化仪表的销售及维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易制毒化学品)、建筑及装饰材料销售,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要取得许可证后经营)。
19 002482 广田股份
公司是国内公共建筑装饰行业龙头企业之一,是国内从事住宅精装修业务的行业领导者。公司是建筑装饰行业为数不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在资质等级上已经达到建筑装饰企业的领先水平,在工程质量上,公司获得的鲁班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已达几十项,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20 002524 光正钢构
光正钢构是由其前身——光正钢构工程公司于2008年6月30日整体变更而设立的。2008年4月28日,光正钢构工程公司董事会决议整体变更设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并签署了相应的《发起人协议书》。2008年6月30日,本公司在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领取了注册号为650100410000073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67,780,000元。
第四篇:中国刀具行业50强企业名单
中国机械工业金属切削刀具技术协会
1) 行业百强名单
1山特维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2伊斯卡刀具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伊斯卡中国) 3肯纳金属(中国)有限公司 4山高刀具(上海)有限公司 5瓦尔特(无锡)有限公司
6南京蓝帜金属加工技术有限公司 7森拉天时中国有限公司 8钴领(常州)刀具有限公司
9默克精密工具(常州)有限公司 10高迈特精密刀具(太仓)有限公司 11DIJET (黛杰)工业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 12欧士机(上海)精密工具有限公司 13株洲钻石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14特固克刀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15泰珂洛超硬工具(上海)有限公司 16京瓷(天津)商贸有限公司 17天津天菱超硬工具有限公司 18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19哈尔滨量具刃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成都成量工具集团有限公司 21上海工具厂有限公司 22重庆工具厂有限公司
23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24陕西关中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25陕西渭河工模具总厂 26太原工具厂
27安徽量具刃具有限公司 28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29陕西航空硬质合金工具公司 30大连富士工具有限公司
31苏州阿诺精密切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2汉江工具有限责任公司
33贵州西南工具(集团)有限公司 34厦门金鹭特种合金有限公司
35森泰英格(成都)数控刀具有限公司 36郑州市钻石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37威士精密工具(上海)有限公司 38上海山田刀具有限公司
39深圳市中天精密工具有限公司 40成都工具研究所有限公司 41四川天虎工具有限责任公司 42嘉兴恒锋工具有限公司 中国机械工业金属切削刀具技术协会
43住友电工硬质合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44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
45高耐大因工具制造(青岛)有限公司 46常州市西夏墅工具研究所有限公司 47深圳市航天精密刀具有限公司 48日立工具
49天津天菱超硬工具有限公司
50陕西品鼎硬质合金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第五篇:2011年中国煤炭企业100强名单+煤炭产量50强名单
2011年11月,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向社会发布了2011中国煤炭企业100强和2011中国煤炭企业煤炭产量50强名单。这是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连续第八次向社会发布该份榜单。 百强榜单以各企业2010年营业收入为依据,神华集团以2196.34亿元继续位居榜首,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和冀中能源集团分别以1469.91亿元和1438.8亿元位居其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山西焦煤集团、中煤能源集团、开滦集团、潞安集团和阳泉煤业集团分列第四位至第十位。
煤炭产量50强榜单中,神华集团、中煤能源集团、山西焦煤集团、大同煤矿集团和陕西煤业化工集团5家企业煤炭产量突破亿吨,共计完成产量8.14亿吨,占全国的24.38%;千万吨级企业达到47家,完成产量21.12亿吨,占全国的63.24%。煤炭产量前十位的企业还有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冀中能源集团、潞安集团、淮南矿业集团和开滦集团。
入围榜单的企业具有“规模与效益大幅攀升、财税贡献继续增加、科技创新稳步提高、兼并重组异常活跃”等特点。百强企业共计实现营业收入22228.01亿元,比2010百强增长41.18%,其中营业收入超过500亿元的有14家,比上次榜单增加4家;利润总额为2230.57亿元,比2010百强增长44.83%,其中利润总额超过50亿元的有9家,比上次榜单增加4家;纳税总额为2373.33亿元,比2010百强增长22.36%,其中纳税额超过10亿元的有49家,比上次榜单增加8家;科技创新继续加强,投入研发费用280.6亿元,比2010百强增长22.52%,平均研发费用为3.08亿元;拥有专利5223项,比2010百强增长29.12%,其中发明专利786项,较2010百强增长8.26%;兼并重组活跃,有57家企业在2010年有并购重组行为。
此外,从榜单可以看出,入围企业的地域特征明显,山西、内蒙古和山东三省(自治区)入围企业占据了榜单的半壁江山。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居于主体地位,占到八成。入围门槛企业与最大规模企业差距依然很大,此次入围门槛企业营业收入为8.07亿元,仅为最大规模企业营业收入的0.37%。
2011中国煤炭企业100强名单
名次 企业名称 2010营业收入/万元
1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1963390
2 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4699085
3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4388048
4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 11588080
5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662320
6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572890
7 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9601682
8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326836
9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500830
10 山西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555878
11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854486
12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6032548
13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156645
14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150679
15 山东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776453
16 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4062147
17 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56368118 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 3525971
19 山东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325858
20 安徽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223792
21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2236925
22 河南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196755
23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183044
24 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 2175477
25 江苏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 2109802
26 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62864
27 河南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3241228 辽宁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9407
29 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 1980039
30 山东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758766
31 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528110
32 辽宁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1428348
33 内蒙古伊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372448
34 辽宁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364057
35 内蒙古汇能煤电集团有限公司 1256632
36 山东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1212908
37 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67170
38 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53745
39 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 1027343
40 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25706
41 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957861
42 内蒙古蒙泰煤电集团有限公司 955638
43 吉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907940
44 山东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86206
45 山东临沂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69059
46 内蒙古满世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61500
47 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853870
48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824655
49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0397750 云南东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774649
51 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723317
52 华能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17427
53 贵州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02235
54 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700853
55 华能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688146
56 河南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75210
57 辽宁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59976
58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9757859 山西沁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95100
60 内蒙古太西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82012
61 山东泰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559872
62 陕西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461360
63 山东济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444824
64 内蒙古西蒙集团有限公司 437100
65 甘肃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34597
66 内蒙古特弘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23865
67 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 411368
68 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376043
69 山东丰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349247
70 陕西榆林市榆神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312869
71 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290463
72 山西蒲县宏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267250
73 河北省磁县六合工业有限公司 255406
74 内蒙古蒙发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3467175 山东裕隆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227805
76 贵州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21131
77 山西乡宁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18013
78 甘肃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 206031
79 山西阳泉市南庄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414280 国网能源内蒙古大雁集团有限公司 196076
81 河南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192091
82 国投河南新能开发有限公司 186803
83 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 171292
84 山东宏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170740
85 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 169375
86 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 168568
87 山西义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155886
88 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 153686
89 山西襄矿晋平煤业有限公司 148874
90 山东天晟煤矿装备有限公司 144999
91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31731
92 山东省岱庄生建煤矿 131661
93 河南郑州市磴槽集团有限公司 127756
94 山西玉和泰煤业有限公司 103347
95 浙江长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1343
96 国投大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92463
97 辽宁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92022
98 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1555
99 山西太原东山煤矿有限公司 82599
100 山东省七五生建煤矿 80671
2011中国煤炭企业煤炭产量50强名单 名次 企业名称 2010煤炭产量/万吨
1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5696
2 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15370
3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214
4 山西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118
5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39
6 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401
7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332
8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098
9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619
10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087
11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6008
12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336
13 山西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15814 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 5112
15 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00616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97317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59718 内蒙古伊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952
19 河南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120
20 安徽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06121 内蒙古蒙泰煤电集团有限公司 3055
22 吉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2808
23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 2801
24 内蒙古汇能煤电集团有限公司 2750
25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66826 华能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2651
27 山东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642
28 辽宁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308
29 河南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20230 山东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88731 江苏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 1884
32 华能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769
33 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615
34 内蒙古西蒙集团有限公司 1580
35 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511
36 内蒙古满世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500
37 山东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437
38 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347
39 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 1312
40 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307
41 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288
42 辽宁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203
43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20044 辽宁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10
45 贵州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68
46 内蒙古特弘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7
47 甘肃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4
48 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 978
49 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 957
50 山东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