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贸易术语下货物在陆运阶段的保险分析
众所周知FOB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术语使用比例中占比最大, 因此对FOB术语关注的也就较多。2010 年国际商会出台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没太多改变FOB术语, 更别说FOB术语下陆运阶段保险的情况了, 由此产生了货主、承运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大量纠纷。面对此些纠纷, 对FOB术语下陆运阶段保险的分析显得非常重要。
一、FOB下货物在陆运阶段的风险分析
按照最新解释通则, FOB“离岸价”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 买方负责租船或订舱,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被装上船舶时, 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1]
然而解释通则未规定FOB下货物保险由谁负责, 在实务中一般都是买方负责保险。买方为了防范货物的风险, 往往会去购买货物的“仓至仓”的一切险, 即从发货地的仓库起至收货地的仓库止, 而这就带来了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 依据保险合同, 承保人承担货物灭失损害的赔偿责任, 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1) 保险公司和索赔人之间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即索赔人必须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 ( 2) 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利的人, 须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 ( 3)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必须是承保风险造成的。
在FOB贸易术语下, 如果买方为货物投保“仓至仓”的一切险, 那么当货物发生灭失损害时, 买方便会向保险公司索赔。但这时保险公司便会以买方不享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偿。
所谓的保险利益, 就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 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 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 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 条规定: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保险公司会认为货物还处在卖方的控制之下, 还未装上船舶, 也就意味着风险还未转移到买方手中, 即使货物发生灭失损害的事故, 买方在此时对货物也就不存在保险利益, 故索赔便会遭到保险公司以其无保险利益为由的抗辩。
但是在FOB贸易术语下, 卖方无需为货物投保, 买方也不会把保单背书给卖方, 卖方就算对货物拥有所有权, 一旦发生了灭失损害, 其显然也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综上所述, 在陆运阶段按照FOB贸易术语, 买卖双方都没有为货物办理保险的义务, 风险划分点为装上船舶, 按惯例一般由买方负责投保, 而大多数买方为确保货物安全, 一般会投“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经过上述分析, 买方就算为货物投保了仓至仓的一切险, 货物一旦在陆运阶段发生灭失损害, 买方或者卖方都会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 即使货物所有人是卖方, 其同样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赔偿。
二、FOB术语下保险问题的解决办法
( 一) 卖方单独为陆运阶段的货物购买一份保险
按照国际贸易惯例, FOB下卖方一般不会为货物购买保险, 但货物装运上船舶之前都是由其承担货物灭失损害的风险, 因而卖方完全可以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 向保险公司单独购买货运险。保险期间从卖方仓库开始至装运港装上船舶为止, 简言之为“仓至港”, 承保卖方在货物运出其仓库至装船前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而遭受灭失损害的风险, 这样装船之前的风险也就有了保险公司的担保[3]。一旦货物在装上船舶之前发生灭失损害, 卖方便可以依据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赔偿, 尤其是卖方发货地距货物装运港距离较远的情形下, 风险便可以转嫁给保险公司, 从而使自己的货物处于保险公司这双大手的保护之下, 买方也能依据买卖合同获得相应的补偿。
( 二) 卖方购买全程保险并在货物装上船之时背书转让保险单
虽说在FOB术语下, 买卖双方并没有为货物购买保险的义务, 但是为了货物的安全以及合同的顺利履行, 双方都可以约定购买货物运输险。保险问题的解决办法之一就是卖方单独为货物购买陆运阶段的货物险, 但卖方仍有另外的一个选择, 那就是为货物购买仓至仓的一切险, 从卖方仓库至买方仓库, 等货物装上船舶之时, 再通过背书的方式来转让保险单或其他凭证, 将其背书装让给买方。通过这种方式来实现货物保险问题的解决的好处就在于卖方和买方的保险利益能够完美地衔接起来。经前文分析, 买方在装船前除非有特殊约定对货物不享有保险利益, 但是由于卖方是货物的所有权人, 享有完全的保险利益, 由其买保险再合适不过。为了与买方承担装船之后货物风险的通则解释相一致, 背书转让便是不错的选择, 由此买方承担的风险便有效地转而由保险公司承担。购买一次货物保险, 背书转让一次, 卖方承担陆运阶段的货运风险, 买方承担海运阶段的货运风险, 卖方和买方的风险区间能有效衔接。
( 三)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买方承担陆运阶段的风险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 由于其使用便捷, 大大减少和降低双方当事人合同条款磋商的时间与成本, 但并非不可约定改变, 买卖双方完全可以在买卖合同中将风险划分点提前或者延后, 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4]。买卖双方约定将FOB术语下风险转移点从货物装上船舶转变为从卖方仓库运出之时, 由此买方便承担从卖方仓库至买方仓库整个阶段的风险, 简言之“仓至仓”, 这和国际上传统的保险区间完全相同, 在此之前所提及的买方在陆运阶段对该批货物并无保险利益的问题便可迎刃而解。买方对在陆运阶段的货物承担风险就意味着其对货物享有保险利益, 保险公司便无法以买方对提单或者其他单证项下的货物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进行赔偿。
( 四) 买方购买保险将卖方作为受益人或者共同的被保险人
英国《1906 年海上保险法》第6 条明确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 我国保险法也规定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 因此卖方在保险单或者类似凭证上作为受益人或者共同的被保险人也就意味着卖方对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保险利益, 那么根据我国保险法或者英国海上保险法相关规定, 在货物灭失损害的情况下, 卖方可以直接以保险合同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或者投保人 ( 买方) 并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 由卖方作为其中之一的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同样不能以买方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偿。卖方在收到保险公司的相应赔偿金之后, 这时可以请求买方重新开立信用证再次发货, 或者直接要求买方承担买卖合同下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返还原货物的价款。
笔者认为, 如果在国际贸易中船货双方和保险公司能够采纳上述四条建议中的一条或者数条建议, 那么在FOB贸易术语下陆运阶段便不会存在货物灭失损害却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的现象, 少些纠纷多些效率, 国际贸易便能顺利地向前不断发展, 带领全球经济尽快复苏。
摘要:FOB术语在中国甚是世界范围内使用甚广, 虽然国际商会在2010年出台了最新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FOB术语略微发生变化, 但未仍未对货物保险方面进行具体的规定, 更别说在货物从发货人仓库到装运港的保险规定了, 因此从风险以及保险利益角度分析这一个陆运阶段的货物保险问题及其解决方法便是个不错的研究方向, 避免虽已为货物购买保险, 货物发生灭失损害而保险公司对其无需进行赔偿的情况。
关键词:FOB,陆运阶段,保险
参考文献
[1] 周凯丽.FOB合同项下货物运输途中卖方的风险及防范[J].中国商贸, 2011:114-115.
[2] http://www.baike.com/wiki/保险利益.
[3] 高运胜.采用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J].经贸实务, 2013 (22) :77-80.
[4] 姜琳.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风险及其规避[D].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