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
第一篇: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
十条规定
全市政法干警警风警纪十条规定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咸和市委有关规定文件精神,遵照上级政法部门要求的各项铁规禁律,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工作纪律,不准上班迟到早退、擅自脱离岗位;不准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打游戏;值班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脱岗,不得采用电话转接方式值班;带班领导必须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第一时间处理值班所接问题。
二、110接警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让报警人转拨其他电话;要及时出警,到达迅速;现场处置要准确、依法、果断,尽快控制局势,避免事态扩大。
三、接待前来办事、报警、报案、求助、咨询的群众,要主动热情,认真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耍态度,严禁冷、硬、横;群众要求面见领导反映问题,无特殊情况的应当准许,不能拒之门外。
四、积极服务辖区企业、商户,严禁吃、拿、卡、要,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其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得借干警身份向企业和商户为个人或单位揽生意、谋利益。
五、规范执法,严禁有案不立,压案不办,瞒案不报,故意拖延办案时间;对复议、申诉等案件,要在规定时限内尽快审查,予以答复。
六、文明执法,严禁以罚代管,乱收费、乱罚款、乱没收、乱扣押,严禁对涉案人员进行打骂、刑讯逼供或对羁押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体罚。
七、廉洁执法,严禁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不得接受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宴请、娱乐消费,不得收受、占用、借用当事人或单位的钱物。
八、严格警车管理,严禁警车用于一切非警务、非公务活动,严禁转借使用警车,非特殊警务活动不得鸣警报、违法行驶。
九、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能够解决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及时转办,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在规定办结时限前主动向来信来访当事人反馈情况。
十、窗口岗位干警必须着制服,举止端庄,谈吐文明;执行公务时,除特殊要求外必须着制服;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严禁在公众场所警容风纪不整、言行失当;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之规定,作好表率。
第二篇:@十八条规定
青龙满族自治县文化教育局
青龙满族自治县语言文字委员会
关于创建语言文字工作达标校示范校的规定
一、师生进校园必讲普通话,必写规范字,普通话和规范字为基本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二、校园内所有用字必须规范,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第二批简化字。
三、各总校、直属校领导与所辖各校、各班之间、教师与班委会之间层层签订责任状。
四、测试员、普通话辅导员负责师生普通话培训、测试,协助建设语言文字工作档案,参与自评自查与评估验收。
五、全体教师每星期写好100个钢笔字、30个粉笔字、10个毛笔字,练习朗读、说话5分钟。
六、语文教师、班主任担任班级义务推普辅导员,每学期写出1篇推普心得、经验或广播稿。
七、学生以班为单位每2周开展一次听辨纠错练习。
八、学生每周保证30分钟普通话辅导与训练。每月办1期推普简报、书法报等手抄报。
九、学校经常举行普通话大赛,教师每学年不少于1次,学生每学期1次。
十、各班每半年开展1次“家﹒校推普联谊会”,交流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体会、经验。
十一、学校、班级必须在板报上开辟“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字” 专栏,开展“日正一音、日写一字”活动。
十二、各校利用广播、国旗下讲话、课前演讲、主题班会等形式,每月进行一次推普宣传、报道、汇报、交流。
十三、每周播放一次推普歌曲,人人会唱推普歌,能说1分钟普通话。
十四、值周领导、教师和学生干部每天负责监督师生用语用字情况,及时填写监督卡、周评比表。十
五、语委办每年对教师进行普通话水平跟踪测试,对不合格者收证降等。
十六、教师普通话不达标者,不能评先、聘用。
十七、学生普通话不合格者,不能评为三好学生和优秀干部。
十八、评估不合格的单位,校长考核不能评为合格,严重者全县通报批评。
2006年10月1日
第三篇:江苏15条规定
江苏15条规定稳物价 电、气价年内不涨水价待定
时间:2010-11-24 04:33:40编辑:周健来源:扬子晚报
龙虎网讯 省政府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江苏稳定物价“省15条”措施。从现在起,我省将有一系列促进生产、保障供应、降低价格的政策要在一周内陆续出台。从国务院发文,到江苏措施出台,只花了三天的时间,也体现了省政府对稳定物价的迫切愿望与决心。省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在本周内上报对“省15条”的贯彻措施,省政府办公厅将组织督察组赴各地调查了解政府落实和市场物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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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物价省15条
1 农产品生产领域落实大中城市菜地最低保有量制度。
2 保持地方储备粮油的投放力度,建立粮油农副产品储备方案。
3 自今年12月1日起,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 4 确保化肥淡季储备不低于30万吨。
5 做好煤电油气保障供应工作,不得随意拉闸限电。
6 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大中专院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
7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8 继续清理和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9 严格控制政府管理价格涨价项目。必要时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10 降低农产品市场、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
11 修订完善《江苏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
12 加强监测预警和市场价格监管。
13 全面开展民生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
14 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之下的市县长分级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15 建立13部门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
省物价局
江苏13个部门联手稳定物价,近年来少有。13个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将拿出哪些手段压住不断涨价的势头?昨日,省物价局局长周卫国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详细方案。
下月起“绿色通道”扩大
从下月起,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的执行范围将进一步扩大。记者了解到,从12月1日起实施的新绿色通道政策一方面新增了马铃薯、甘薯、鲜玉米、鲜花生等品种,另一方面,过去免费范围局限在我省“一纵两横”的部分高速公路,现在扩大到了所有的收费公路;而且,“省十条”中还留出了一些商榷空间,即对装载鲜活农产品已达到有效装载空间80%以上混装其他农产品的车辆以及超载幅度在合理计量误差范围(5%以内)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降低超市进场费和菜场摊位费
“一斤冬瓜批发价2毛钱,到了菜场卖1.5元,利润率高达650%,现在社会对这种中间环节差价大的问题反映强烈,”周卫国说,下一步省物价局将有针对性地规范农副产品购销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价格行为,适当降低超市进场费、集贸市场摊位费收费标准,这也是降低菜价的一个重要手段。“苏州的做法就很好,由政府出台一个摊位费的指导价,不允许农贸市场乱收费。目前我们正在制定细则。”
省物价局还将40多种主副食品的监测频率从每旬一报改为五天一报,及时预警预告。针对蔬菜批零差价过大的情况,我省将扩大“价比三家”品种范围,并公布蔬菜批零价格,提高蔬菜价格的透明度。
天然气调价一律暂缓出台
周卫国表示,省物价局已要求各地审慎出台政府调价项目。按照国家精神,对于成品油等已经建立调价机制的政府定价项目的调整可以按机制继续实施;但是尚未实施的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一律暂缓出台;其他政府定价项目的调整要根据轻重缓急,能够延期的要尽量延期实施,必须出台的要把握好调价的时机、节奏和力度。提高政府制定价格时,要充分考虑当地社会承受能力,将价格调整对市场和群众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周卫国的这番表态也让不少人吃了定心丸:电价因为还没有方案,气价听证又叫停了,那近阶段肯定是涨不了了,不过水价会不会涨呢?南京市原定在今年内将自来水价格从每立方米2.8元涨到3.1元,虽然昨日南京市物价局相关人士对此并没有明确表态,不过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认为,各地政府考虑到物价高企的态势,估计不会轻易在年前出台新涨价项目。
年底前再清理一批收费项目
据悉,年底前,我省还将清理取消部分涉企、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收费标准,取缔相关单位擅自设立的收费。完善垄断性中介服务、社团涉企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重新审查核发收费许可证,尽快更新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并向社会公示。
严查恶意囤积商品的行为
近期省物价局将组织开展市场价格检查,重点查处经营者在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等恶意囤积、哄抬价格行为,以及其他变相涨价、串通涨价、牟取暴利的行为。对于查出的案件,将依法处理。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除给予经济处罚之外,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省民政厅
据省民政厅副厅长凌航透露,我省将扩大物价动态补贴的发放范围,除低保对象外,五保、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三无”老人和孤儿也有望领到物价补贴。
第三季度物价补贴至少38元
第三季度,CPI平均涨幅超过了3%,我省启动了“物价上涨补贴联动机制”。记者了解到,9月份江苏省低保金的发放标准,最低的地区每月155元,最高的地区每月450元,这就意味着全省184万城乡低保对象,将领到38.7元-112.5元不等的一次性物价补贴。据悉,这笔钱将于12月10日前打到每位低保对象的银行卡里。
省民政厅已作出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密切关注第四季度物价波动情况,只要该季度CPI平均涨幅超3%,就启动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发放一次性物价补贴。
4类人群也有望领到物价补贴
生活成本的增加,给“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带来的压力也不小。省民政厅副厅长凌航透露,除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对象外,有的地方也把“五保”和优抚对象纳入进来。此外,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省政府决定,把城市“三无”老人和孤儿也纳入这次价格临时补贴的范围。12月10日之前,这五类对象的物价补贴都要发放到位。
“有些城市,比如苏州,还把困难职工包含到物价补贴的发放范围里去,地方上有财力对其他困难群体给予物价补贴的,我们觉得也很好。” 凌航说。
省人社厅
基本养老金要逐步提高
农民工、“短工”也可参保
昨天我省针对物价出台的“省15条”要求,要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谭颖表示,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职工工资增长和物
价变动情况,江苏将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稳步提
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鼓励个人购买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多层次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
目前,全省尚有769.29万人未纳入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4%左右的登记失业人员和一些就业状况不稳定、劳动技能不强、工资收入偏低、参保能力不足的弱势劳动者,因眼前的生计压力往往无力持续缴费,导致断保增多。谭颖表示,江苏将鼓励各地采取公益捐助、慈善帮扶、政府补贴引导、先垫付后回收等多种措施,帮助因贫因病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断保人员”缴费续保。同时,江苏还将大力推进开发区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和建筑、餐饮、商贸等行业的参保工作,力争将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纳入参保范围。
现场提问
1、现在我省的本地蔬菜够江苏人吃吗?
省农委副主任蔡恒:从全省来说,今年1到10月份蔬菜面积为1887万亩,比去年同比增长了7%,蔬菜产量1到10月份也增长了3.1%。未来,从12月份到明年3月份,据我们现在的调度预测,产量将会增加105万吨。目前我们蔬菜供给里面有部分品种是外调的,但从总量来说,江苏是完全可以保证供应的,这个没有问题。
2、2008年时国家曾强制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这次却有保留地表述为“必要时”,这是什么原因?
省物价局局长周卫国:这次价格上涨是多种因素决定的,跟以前的那种单一的价格上涨,比如说,2003年粮食价格上涨,07年、08年猪肉价格上涨等不一样,这种单纯的价格上涨及时采取干预措施,控制效果是比较好的。但这一次受通胀预期增强、货币流动性充裕、灾害性气候、国际市场大宗商品价格上涨、社会游资炒作、成本推动等多种因素交织、相互叠加影响,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涨势不断增强,呈现出“涨幅大、范围宽、动力强”的特点。因此,这一次国家决定运用综合手段,先进行调控,至于什么时候启动临时干预措施,我们现在正在制订具体的方法,必要时将进行限制最高价格的管理。
3、这次的“省15条”是临时措施还是制度性的?
省政府副秘书长徐立:“15条”里面提到的内容,基本上都是制度性的安排,包括刚刚提到的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虽然是临时补贴,但也是制度性安排,是连续3个月物价上涨指数超过3%的情况下就启动这样一个发放临时补贴的机制。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调整等都是长期的制度。
4、“国16条”后我省又出了“省15条”,什么时候能见到物价降下来?
省物价局局长周卫国:这几天棉花及部分蔬菜价格已经有所降低。但是,大家也要看到,今后两个月,受各种涨价因素的影响以及主副食品生产和供应存在不确定性等因素,预计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回落尚有一定困难。
5、拉动CPI走高最主要的就是食品类和居住类,“省15条”基本对食品类的约束和管控很多,为什么没有出台对房地产价格的具体的管控措施?
省物价局局长周卫国:消费价格指数中间应该不应该包括房价,争议较多,目前房价没有纳入消费价格指数的统计当中。而且,此前省政府对住宅价格的管理已有专门的部署和安排,包括增加限价房的建设,增加廉租房的建设等等。在价格上,目前我省许多市、县对商品房价格实行了调价备案制度,规定价格备案以后要控制调整的频率和幅度,达到稳定房价的目的,目前已有成效。比如说,今天我局接到盐城一个信息,盐城市政府对商品房价格实行了调价备案制度六个月以后,商品房价格仅上涨了3%。
本报记者 石小磊 戚庆燕
第四篇: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一、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二、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三、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四、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五、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六、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七、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八、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九、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解读
应急指挥中心
2015年2月2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签署了第74号令,颁布实施《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以下简称《九条规定》)。《九条规定》的主要内容由9个必须组成,抓住了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其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重点,针对性强。《九条规定》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在归纳总结近些年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基础上,从企业落实责任、机构人员、队伍装备、预案演练、培训考核、情况告知、停产撤人、事故报告、总结评估等九个方面提出要求,明确了企业应急管理工作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规定,突出了应急管理的关键要素。
二是依据充分,执行力强。《九条规定》中的每一个“必须”,都依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即将出台的《应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和部门规章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了《九条规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九条规定》以总局局长令形式发布,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三是简明扼要,便于熟记。《九条规定》的内容只有425个字,简明扼要,一目了然。虽然有的要求被多次提及,但散落在多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之中,许多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不够熟悉。《九条规定》把企业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应该做、必须做的基本要求都规定得非常清楚,便于记忆和执行。
为深刻领会、准确理解《九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现逐条说明如下:
一、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8条有关要求。
解读: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是保障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根本和关键所在。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根本,强化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是关键,这已经被我国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实践所证明。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要负责,而不是仅仅负责某些方面或者部分环节;必须对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全程负责,不能间断;必须对应急管理工作负最终责任,不能以任何借口规避、逃避。《安全生产法》及《九条规定》对此进一步明确重申和强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是明确本单位各岗位应急管理责任及其配置、分解和监督落实的工作体系,是保障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制度体系。实践证明,只有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才能做到明确责任、各负其责;才能更好地互相监督、层层落实责任,真正使应急管理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因此,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是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最为重要的途径。
在实践中,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特点以及应急管理的状况不同,其应急管理责任制的内容也不完全相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在责任体系中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这是所有企业应急管理责任体系中必须具备的重要内容。通过这些手段,最终达到层层落实应急管理责任的目的。
事故案例:2014年1月14日14时40分左右,浙江省温岭市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6人死亡,5人受伤,过火面积约1080平方米。经调查,大东鞋厂内部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工作无专职人员负责,并因计件工资及员工流动性大等原因,企业内部组织管理松散,没有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均得不到有效执行。
二、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21条、第22条、第79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2条有关要求。
解读:《安全生产法》新增的第22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分项职责中有4项与应急管理工作相关;第79条对高危行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作出了明确规定,体现出应急管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落实企业应急管理主体责任,需要企业在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予以充分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管理人员,是企业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在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将设置应急救援机构作为一项强制要求。
应急管理机构的规模、人员结构、专业技能等,应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确定。为了保证应急管理机构和人员能够适应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应对应急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演练,使其适应工作需要。对于企业规模较小,设置专职应急管理人员确实有困难的,《九条规定》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企业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但必须指定兼职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兼职应急管理人员应该具有与专职应急管理人员相同的素质和能力,能够承担企业日常的应急管理工作,并在企业发生事故时具有相应的事故响应和处置能力。
《安全生产法》第4条新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主要是考虑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予以强调。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对提升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建立的应急管理工作制度,是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身情况和安全生产特点制定的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规范和要求,是保证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规范、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开展工作最直接的制度依据。企业要强化并规范应急管理工作,就必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各项工作制度,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事故案例:2014年8月2日7时34分,江苏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抛光二车间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造成97人死亡、163人受伤(事故报告期后,医治无效陆续死亡49人)。中荣公司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盲目组织生产,未建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现有的规章制度未落实到车间、班组;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无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因违法违规组织项目建设和生产,造成事故发生。
三、必须依法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40条、第76条、第79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6条、第27条有关要求。
解读:《安全生产法》第76条规定,“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6条规定,“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重要基础设施运行单位要组建本单位运营保障应急队伍,推进矿山、危险化学品、高风险油气田勘探与开采、核工业、森工、民
航、铁路、水运、电力和电信等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以有效提高现场先期快速处置能力。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以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以上规定均对企业建立救援队伍提出了明确要求。
企业建立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在第一时间迅速、有效地投入救援与处置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考虑到不同行业面临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差异,大中小各类企业的规模不同,《安全生产法》中并没有把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作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强制性义务,除了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强制要求的高危行业企业,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只作政策性引导。在无法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情况下,应与邻近的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确保事故状态下能够有专业救援队伍到场开展应急处置。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是开展应急救援不可或缺的保障,既可以保障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又可以保障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必须在平时就予以储备,确保事故发生时可立即投入使用。企业要根据生产规模、经营活动性质、安全生产风险等客观条件,以满足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原则,有针对性、有选择地配备相应数量、种类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同时,要注意装备、物资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安全生产法》第40条明确了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必须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总局发布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中,明确提出了设立监护人员、加强监护措施等要求。安排专人监护,对于保证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特别是作业人员的安全十分重要。所谓专人,是指具有一定安全知识、熟悉风险作业特点和操作规程,并具有救援能力的人员。监护人员要严格履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职责,包括监督操作人员遵守操作规程,检查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处理现场紧急事件,第一时间开展现场救援,确保危险作业的安全。
事故案例: 2014年4月7日4时50分,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黎明实业有限公司下海子煤矿发生一起重大水害事故,造成21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 救援过程中,云南省调集省内9支专业矿山救护队、60支煤矿兼职救护队、3支钻井队,大型排水设备49台件,采购大型物资设备94台件,电缆8000m,排水管8000m,投入1800余名抢险救援人员参与救援工作。由于云南省及整个西南地区缺乏耐酸潜水泵及高压柔性软管等救援装备、物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
挥中心及时协调河南、山西两省有关企业的大型排水设备,协调总参作战部、空军、民航运输排水管线,协调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为设备运输提供支持,保证了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37条、第41条、第78条有关要求。
解读:原《安全生产法》仅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了规定,没有规定企业的这项职责。新《安全生产法》增加的第78条对企业制定应急预案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由于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潜在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而且也容易对其他作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因此,要对企业存在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事故易发多发区域和环节和重大危险源开展全面细致的风险评估,对各种危险因素进行综合的分析、判断,掌握其危险程度,针对危险因素特点和危险程度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或者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风险评估的结论,对于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培训、演练、装备物资储备和救援指挥程序等全环节的应急管理活动都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应当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按照《国家公共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应急预案体系”的规定,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一部分,各预案之间应当协调一致,充分发挥其整体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综合性的,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制定的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应与综合性应急预案相衔接,确保协调一致,互相配套,一旦启动能够顺畅运行,提高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效率。企业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的要求,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使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都能够身临其境积累“实战”经验,熟悉、掌握应急预案的内容和要求,相互协作、配合。同时,通过组织演练,也能够发现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若企业关键、重点岗位从业人员
及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演练活动,并考虑增加演练频次,使相关人员尽快熟练掌握岗位所需的应急知识,提高处置能力。
《安全生产法》中将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明确规定为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督促企业定期组织开展演练。要坚决纠正重演轻练的错误倾向,真正通过演练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教育公众。企业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关于演练次数的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演练。
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是加强应急知识普及、面向企业一线从业人员的应急技能培训和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的有效手段。应急处置卡是在编制企业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车间、岗位存在的危险性因素及可能引发的事故,按照具体、简单、针对性强的原则,做到关键、重点岗位的应急程序简明化、牌板化、图表化,制定出的简明扼要现场处置方案,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可以简便快捷地予以实施。这一方面有利于使从业人员做到心中有数,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减少事故发生,降低事故损失,另一方面方便企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事故案例:2003年12月23日21时57分,重庆市开县高桥镇“罗家16H”井发生了特大井喷事故,造成243人死亡,9.3万余人受灾,6.5万余人被迫疏散转移。事故发生后,由于中央企业与地方政府特别是区县级人民政府在事故报告、情况通报方面程序不完善,没有制定相互衔接的应急预案,导致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缺乏及时沟通协调。钻探公司先报告四川石油管理局,再转报重庆市安监局,然后转报市政府,最后才通知开县县政府,此时距事故发生已有1个半小时,而人员伤亡最大的高桥镇却一直没有接到钻井队事故报告,致使事故应急救援严重滞后。
五、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55条有关要求。
解读:新《安全生产法》第25条中明确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的内容,增加规定了“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以及熟悉从业人员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两方面的内容。事故应急知识是应急培训的重要内容,从业人员掌握了这些知识,可以在事故发生时有效应对,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同时,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
应急处置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作为岗位从业人员,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开展自救互救、避险逃生,对于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岗位从业人员是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第一道防线,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首要响应者。加强岗位从业人员的应急培训,特别是加强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就、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既是全面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的要求,也是有效防止因应急知识缺乏导致事故扩大的迫切需要。
企业要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以全面提升岗位从业人员应急能力为目标,制定培训计划、设置培训内容、严格培训考核、抓好培训落实。要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理念,全面落实应急培训主体责任。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有岗位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培训,确保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切实突出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不断提升岗位从业人员应急能力。
针对实践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落实、不规范甚至流于形式等问题,《安全生产法》第25条在修改中专门增加规定,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企业要将应急知识培训作为岗位从业人员的必修课并进行考核,建立健全适应企业自身发展的应急培训与考核制度,确保应急培训和考核效果。将考核结果与员工绩效挂钩,实行企业与员工在应急培训考核上双向盖章、签字管理,严禁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切实做到企业每发展一步,应急培训就跟进一课,考核就进行一次,始终保持应急培训和考核的规范化、制度化。
事故案例:2013年9月28日3时许,山西汾西正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东翼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发生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0人死亡。由于企业对从业人员的应急培训教育不足,也未认真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致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应急知识淡薄,水害辨识、防治能力差。事发前支护工在打锚杆时钻孔已出现较大水流,且水发臭、发红,现场作业人员在出现透水征兆的情况下未引起足够重视,及时采取停止施工、撤出人员等有效的应急措施,而是在水流变小后启动综掘机继续掘进,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六、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32条、第39条、第41条、第50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4条有关要求。
解读:企业的生产行为多种多样,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也是多种多样的。对于从业人员来说,熟悉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企业有义务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险情处置要点等。这一方面有利于从业人员做到心中有数,提高应急处置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减少事故发生,降低事故损失;另一方面也是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体现。因此,本条规定了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企业应当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是指按实际情况告知,不得隐瞒、保留,更不能欺骗从业人员。
在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场所或者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可以提醒、警告作业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时刻清醒认识所处环境的危险,提高注意力,加强自身安全保护,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减少事故的发生。因此,企业在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设立明显标识,是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企业应急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执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安全警示标识的标准,如《安全标示》、《安全标示使用导则》、《安全色》、《矿山安全标示图》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等,国家安监总局还建立了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这些标准和制度都是企业切实履行本条规定义务的重要依据。
关于逃生通道畅通,这是实践中血的教训总结出的结论。一些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建设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设紧急出口或出口不规范;有的虽然设了紧急出口,但没有疏散标志或标志不明显;有的疏散通道乱堆乱放,不能保证畅通,发生事故时从业人员无法紧急疏散。也有一些企业出于各种目的,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致使发生事故时从业人员逃生无门,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一问题,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安全生产法》第39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这就要求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在建设时就要考虑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出口应当有明显标志,即标志应在容易看到的地方,并保证标志清晰、规范、易于识别。出口应随时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有碍通行的物品。更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事故案例:2013年6月3日6时10分许,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主厂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17234平方米主厂房及主厂房内生产设备被损毁。由于主厂房内逃生通道复杂,且南部
主通道西侧安全出口和另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被锁闭,火灾发生时主厂房内作业人员人员无法及时逃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七、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52条、第55条有关要求。
解读:《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如果继续作业很有可能会发生重大事故时(如矿井内瓦斯浓度严重超标),有权停止作业;或者事故马上就要发生,不撤离作业场所就会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由于企业活动具有不可完全预测的风险,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有可能会突然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此时,如果不停止作业或者撤离作业场所,就极有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因此,必须赋予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停止作业以及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这是从业人员可以自行做出的一项保证生命安全的重要决定,企业必须无条件落实。
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如何判断“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采取什么“可能的应急措施”,需要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来判断。从业人员应正确判断险情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行使这一权利既要积极,又要慎重。因此,应不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特别是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教育,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使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所需要的应急管理知识,提高第一时间应急处置技能,不断增强事故防范能力。
事故案例:2013年3月29日21时56分,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6人死亡,12人受伤。在事故现场连续3次发生瓦斯爆炸的情况下,部分工人已经逃离危险区(其中有6名密闭工升井,坚决拒绝再冒险作业),但现场指挥人员不仅没有采取措施撤人,而且强令其他工人返回危险区域继续作业,并从地面再次调人入井参加作业。在第4次瓦斯爆炸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八、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0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6条有关要求。 解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对应急处置过程的管理和控制提出了严格要求。企业负责人的重要责任之一就是组织本企业事故的抢险救援。企业负责人是最有条件开展第一时间处置的,在第一时间组织抢救,又熟悉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事故的特点,其迅速组织救援,避免事故扩大,意义重大。在开展先期处置的过程中,企业要充分发挥现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救援队伍指挥员的作用,根据需要及时划定警戒区域,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同时,企业要立即报告驻地政府并及时通知周边群众撤离,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安全、顺利开展。
《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企业负责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如实报告。这里的“规定”是指《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对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的时限、程序、内容等做了明确规定。按照要求,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企业概况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将这些情况全面、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以免影响及时组织更有力的应急救援工作。
事故案例:2013年11月22日10时25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原油进入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闭空间的暗渠内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2时12分泄漏发生后,青岛站、潍坊输油处、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对事故风险评估出现严重错误,没有及时下达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未按要求及时全面报告泄漏量、泄漏油品等信息,存在漏报问题;现场处置人员没有对泄漏区域实施有效警戒和围挡。在管道堵漏作业严重违规违章的情况下,致使爆炸发生。
九、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20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2条有关要求。 解读:落实应急处置总结评估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的一个重要体现,《通知》要求建立健
全事故应急处置总结和评估制度,并对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应急处置作出评估结论。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对应急保障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关于财力及物资保障方面的要求对企业开展应急投入和应急准备具有指导作用。企业作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主体,必须强化并落实《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关于安全投入、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各方面要求。企业应当确保应急管理所需的资金、技术、装备、人员等方面投入,应急投入必须满足日常应急管理工作需要,且必须保障紧急情况下特别是事故处置和救援过程中的应急投入,确保投入到位。企业要针对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季节性特点,进一步强化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加强汛期等重点时段的应急准备,强化应急值守、加强巡视检查、做好物资储备、做到有备无患。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结束后,要及时总结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印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要求,详细总结相关情况,并按照要求向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报告。
以上工作内容,企业需按进行总结评估,并通过总结评估不断改进、提升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事故案例:2014年3月1日14时45分许,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发生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爆燃特别重大事故,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伤和42辆车烧毁。经事故调查组对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调查评估,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公路隧道和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的意见:一是抓紧完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各类公路隧道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二是统一和规范地方政府危险货物事故接处警平台,强化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三是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涉事人员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要及时、安全、有力、有序、有效进行应急处置,准确上报和发布事故信息;四是要针对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尤其是隧道事故特点,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门装备和物资,加强技战术训练和应急演练;五是加强事故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民事故防范意识和逃生避险、自救互救技能。
《九条规定》是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底线。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和各类企业要以贯彻执行《九条规定》为契机,落实责任,突出重点,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严防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那些为关注的安全盲点应是安全生产的潜在隐患。
在安全生产方面,被关注度最高的是事故隐患,因为它可以直接导致生产过程发生事故,作业人员会受到直接伤害,是一种看得见的伤害。对长期累积性伤害
细节决定成败,安全生产需要精准管理
常言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专业就是你注意到了每一个细节,并且对关键细节有着绝对的要求。专业的第一个条件就是:看到这些细节,并且在那个当下,立即处理,绝不让隐患存在,要让每一件事完成关闭,不留尾巴,不留空白,不留遗憾。
精准就是,就是知道哪些人物会对我们关注的安全产生影响、怎样的数据是不正常的数据等等,是在大量信息积累、经验累积之后形成的直觉性力量的重要体现,它往往能透过现象直达事情的本身和要害,一言中的,一针见血。
第五篇:招商引资39条规定
金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乡县关于促进全县经济跨越发展的三十九条规定》
的通知
154人查看 发布时间:2010-12-17 9:15:04
金政发〔2010〕60号
各乡镇政府,金乡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金乡县关于促进全县经济跨越发展的三十九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金乡县关于促进全县经济跨越发展的三十九条规定
为全力全速推进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努力实现“争当欠发达县科学发展排头兵”的奋斗目标,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一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财源建设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并随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适当增加,主要用于企业对财政贡献奖励和促进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支出。奖励扶持对象为在金乡县进行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流转税的各级各类企业。
第二条 对经县以上经信部门备案,并竣工投产的技改扩能项目,进行分档奖励:技术改造投入500-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给予5‰的奖励;技术改造投入1000-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给予8‰的奖励;技术改造投入2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给予10‰的奖励;技术改造
投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给予15‰的奖励。
第三条 鼓励大企业实施企业兼并和收购。在兼并收购过程中涉及到土地、房产、设备、车辆等权证过户税费,县级政府收益部分的90%奖励给企业。
第四条 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
(一)强化财政投入对自主创新投入的导向作用,2011年县财政安排科技“三项经费”预算1200万元,并确保全县财政科技投入逐年有所增加,对列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等,视项目情况给予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
(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术开发费投入不得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5年内结转抵扣。
(三)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对新创建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设立院士流动工作站、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设立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大学教授、取得博士学位以上的研究生来我县创办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经国家、省、市级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五)企业申请专利被认定的,其申请费用从县专项资金中全额资助,并
支付3年专利保护费。
第五条 鼓励优势企业上市。企业参加上市辅导的费用除享受国家和省、市的补贴外,再给予20万元补助。对上市成功的企业,除享受省、市奖励政策外,再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于收购县外上市公司,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县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在金乡县注册纳税的国内企业集团总部,当年缴纳税金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建设总部办公楼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扣除上缴市部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扣除上缴市部分)予以先征后返;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前2年100%、后3年50%的比例以财政支出的形式予以资金扶持。
第七条 鼓励公务员身份以外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带头创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在县内领办、创办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受聘,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比照下派挂职干部管理,三年内允许回原单位;三年后继续留在企业的,办理辞职手续,按政策规定给予安置补偿。鼓励符合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提前退休创办经济实体。
第八条 鼓励发展规模企业。企业通过扩大生产经营达到规模以上的,自达到起3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增加部分50%奖励给企业。
第九条 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司法途径取得的除外)。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长质量奖”或“国家原产地域保护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获得“山东省名牌产品”、“山东省著名商标”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条 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和低碳经济。凡受国家、省、市级奖励的节能减排项目,县政府分别给予30万、20万、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以财政资金为引导,企业信用共同体出资为主体,设立过桥还贷周转专项资金,用于信用共同体企业还贷周转。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引导企业、自然人组建各类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对新组建的担保和小额贷款公司,除享受新上工业项目优惠政策外,视其业绩,最多可按注册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现代大型农业公司,当规模流转土地100亩、200亩、500亩、1000亩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第十三条 大力支持农产品出口。按省规定标准,对区域性检测中心建设给予扶持,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按不高于剩余部分追溯体系建设30%给予配套,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对出口企业开展农产品质量电子追溯平台建设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补助。对出口农产品企业当年取得有机产品认证、食品质量关键控制点认证等,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再补助剩余部分的50%,补助额不超过2万元。
第十四条 扶持商贸物流业加快发展。
(一)在金乡县境内新注册实行独立财务核算的商贸物流企业,根据企业缴纳国、地税地方留成之和,五年内按如下比例分档给予奖励:缴纳国税、地税税收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按其地方留成部分的70%奖励企业,其中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纳税额在200万
元(含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其地方留成部分的80%奖励企业,其中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纳税额在500万(含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企业。本地原有企业以及通过变更、注销等方式变相新设立的商贸物流企业,纳税额扣除原税收基数后新增部分可享受该政策。
(二)新上商贸流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前3年所征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4—6年所征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进行奖励。
以上
(一)、
(二)两款,当企业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进区入园。
(一)对落户经济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食品园区5000万元以上和3000万元以上的新信息、新材料、新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包括“退城、退乡入园”扩能改造项目),政府以优惠价格提供土地。招商引资及“退城、退乡入园”项目新增扩能部分,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前3年所征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4—6年所征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化工园区政策另行制订。
(二)支持项目集中到园区发展。乡镇(街道)不再新设工业项目区,不再新增工业项目用地,逐步压缩现有小项目用地。乡镇(街道)招商引资和现有企业搬迁改造落户园区的项目,其前期费用由园区负责,税收归属园区财政。县财政每年按该项目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以转移支付的方式拨付给引进项目的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承担该项目的各项税收政策奖励。乡镇
(街道)明确专人与园区共同推进项目的落地建设,直至竣工投产。县直部门引进落地工业园区的企业,属园区项目。考核时,乡镇(街道)或县直部门与园区重复计算项目指标分值。
(三)“退城、退乡入园”的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入园区时,按县政府最新公布的工业基准地价全额支付土地补偿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按县政府最新公布的工业基准地价扣除已使用的土地年限的价款后支付土地补偿款,支付的土地补偿款全部用于企业搬迁建设。企业进园时,可再从该企业土地拍卖收入的政府纯收益部分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国有企业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以能解决职工身份置换所需要的资金额为准)支持企业发展。
(四)建立项目退出机制。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占地不建、降低标准、推进迟缓、投资强度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项目,严格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责令退出土地。
第十六条 设立企业纳税贡献金马奖。
(一)对当年地方入库税金达到50万元以上(政策性退税企业扣除退税后),且同比口径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加工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每年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一次性奖励,奖金额按比上年新增地方入库税金的5%计提,最高奖励30万元(新上商贸物流企业、进区入园企业按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和额度进行奖励,后按本款规定执行)。
(二)以企业比上年新增地方入库税金为依据授予荣誉称号,新增地方入库税金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授予企业法人代表“××功勋企业家金马奖”,
同时授予企业“××功勋企业金马奖”;新增地方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授予企业法人代表“××功勋企业家银马奖”,同时授予企业“××功勋企业银马奖”;新增地方入库税金50万元以上的企业,授予企业法人代表“××功勋企业家铜马奖”,同时授予企业“××功勋企业铜马奖”。
第十七条 设立企业经济发展奖。对当年投入大、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新上项目法人代表,授予“××经济发展功勋企业家”荣誉称号,同时授予企业“××经济发展功勋企业”荣誉称号。
二、保障项目用地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期限按不同行业或不同建设项目确定。居住用地期限为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及其他用地期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业用地期限为40年。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需要延期的,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新上项目尽量使用闲置土地及规划用地。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凡需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的工业用地,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产业类别、核定用地规模,国土资源部门优先保证土地使用计划指标。投资建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事业项目及BOT、TOT方式合作项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 统一土地补偿标准。全县范围内的工业项目用地,补偿统一标准为:
(一)东至莱河、西至沙河-金鱼河-105国道、北至老万福河、南至缗城
路南150米按照每亩43000元;
(二)金乡街道除第一区片以外及老万福河以北的区域,鸡黍镇、胡集镇及卜集乡化工园区规划区内的土地,全部按照每亩41000元执行;
(三)高河镇、鱼山镇除第一区片以外的区域、卜集乡除化工园区规划区以外的区域、羊山镇、马庙镇、王丕镇、肖云镇、司马镇、化雨镇、兴隆乡全部按照每亩39000元执行。
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农用地中的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标准。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或附着物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所有权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对全县范围内的工业项目用地,在土地出让时,实行统一地价制度。金乡街道、经济开发区(鱼山镇)工业项目用地统一地价为每亩12万元,其他乡镇工业项目用地统一地价为每亩9万元。土地抵押评估时,在以上地价的基础上,上浮价格不得突破30%。
第二十二条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供地,属于物流、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型服务外包项目以及兴办学校、医院、殡仪服务等公益事业型项目的,享受县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同等的土地、税费优惠政策。同时,可以参照工业类性质项目,以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挂牌出让供应土地。属于划拨用地的,如需改变用地性质和用途,应按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加大招商引资奖励力度
第二十三条 加大内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力度。对引进生产加工类项目的引荐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认定投资额的5‰兑现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的,按认定投资额的8‰兑现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类项目,除按认定投资额的8‰兑现奖励外,追加奖励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1-5亿元的商贸物流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兑现奖励;5亿元(不含5亿元)以上的,按8‰兑现奖励;投资1亿元以下的商贸流通、宾馆酒店、旅游休闲及其它第三产业项目,按生产经营后年纳税额的五倍折算为固定资产,达到500万元的,按上述规定进行奖励,由同级财政列支;通过拍卖国有或集体资产引进的资金(不含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对引荐人按1‰给予奖励;引进社会性有偿资金或县外金融部门的信贷资金,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由受益单位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引进省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入股兴办企业的,按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入股额的8‰给予奖励;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兼并重组县内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引荐人30万元、20万元;引进公益性事业类项目,按生产加工类项目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引进一般外资项目的,按所引进外资形成固定资产的10‰-15‰由受益财政奖励引荐人。对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和地区总部,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章程)约定足额缴付出资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引荐人10万元。
第二十五条 鼓励全县各级各部门向上级争取非统筹安排类资金。
(一)争取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奖励15万元;争取金额在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争取金额在100—500万元(含100万元)的,奖励5万元;争取金额在50—100万元(含50万元)的,奖励3万元。
(二)多个单位共同争取的,按到位资金的50%计入牵头单位,50%由协办单位共同分摊;县直部门与乡镇(街道)共同争取的,按到位资金的60%计入有关县直部门,40%计入乡镇(街道);非项目统筹类资金,按到位资金的10%折算后,按以上办法计入单位争取金额。
第二十六条 鼓励做好融资运作。按照平台运作业绩,对各融资机构进行考核。对融资机构按融资实际到位金额的5‰进行奖励;融资采用BT、BOT等方式承建的政府工程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评估,政府有关部门认可后视为融资,并按照实际完成工程资金的2‰进行奖励;对各融资机构完成全年融资任务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融资合作过程中提议人、中介人按融资实际到位金额的3‰进行奖励。
四、拓展对外贸易领域
第二十七条 提高企业国际贸易争端应对能力。政府有关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等组织的“两反一保”贸易磨擦培训等活动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给予每人每天100元资金补助,补助额不超过1万元。对出口企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贸易壁垒应诉、复审工作发生的诉讼费,在省、市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再补助剩余部分的50%,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每个应诉案件只享受一次补助。
第二十八条 鼓励对外承包工程。新设立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根据合同大小分档次奖励。项目合同额在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项目奖2万元人民币;项目合同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奖励5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九条 鼓励外派劳务。对经上级部门核准的外派劳务基地、市级外派劳务基地和新获商务部批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外派1人,奖励劳务派出单位(人)200元。
五、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第三十条 从2009年开始,连续3年对三种类型的市级新型农村社区示范点,根据规模档次、时间先后,分别给予不同补助。
(一)合村并点一步建成型。新建居住楼房建筑面积在40万平方米以上、居住人口3000户以上,符合建设标准和基础设施配套要求,社区服务中心满足居住人口服务要求,2009年内建成的,给予200万元补助;2010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给予150万元补助。新建居住楼房建筑面积在26万平方米以上、居住人口2000户以上, 2009年内建成的,给予150万元补助;2010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给予100万元补助。新建居住楼房建筑面积在13万平方米以上、居住人口1000户以上,2009年内建成的,给予100万元补助;2010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给予80万元补助。
(二)合村并点分步实施型。起步区新建居住楼房建筑面积在6.5万平方米以上、居住人口500户以上,符合建设标准和基础设施配套要求,社区服务中心满足居住规划集聚人口服务要求,2009年内建成的,给予80万元补助;2010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给予50万元补助。对于实现升级达到第一种类型
中三个档次的,按照2010年1月1日以后的补助标准,对应给予差额补助。
(三)社区服务引导集聚型。2009年内建成辐射半径2公里以上、服务人口1万人以上社区服务中心的,给予20万元补助;2010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给予15万元补助。集聚建成居住楼房,对应前两种类型中规模档次的,按照2010年1月1日以后的补助标准,对应给予差额补助。
补助资金从市级整合捆绑资金中列支,由财政统一拨付,验收合格一个、补助一个。2009年1月1日之前建成的不属于补助范围,没有按规定配套建设社区服务中心的不予补助,居住楼房低于四层的不予补助。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从2009年起,连续5年设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每年1000万元(含市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和公共基础服务设施及住房建设,根据规模档次、建设标准及完成时限,分别给予资金扶持。
第三十二条 充分利用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对节约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成城镇建设用地。腾空的土地复垦验收合格后,相关补助标准按《金乡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暂行办法》(金政发〔2010〕43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城边村和建制镇驻地小区建设的回迁安置楼,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县级可控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规划区外的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新增部分,主要用于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六、鼓励金融部门为金乡发展建功立业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新增贷款达到10-15亿元,设置奖金20万元;新增贷款达到15亿元(含)以上,设置奖金30万元。奖金由县财政全额拨付,其中奖金总额的50%用来奖励金融部门主要负责人,另外50%奖励金融部门相关责任人。
(一)新增贷款奖励(奖金总额的65%)。县人行在保持全县各项贷款余额增长、金融形势平稳运行的前提下,以该项奖金的10%予以奖励。其它考核对象按照当年新增贷款额进行奖励,奖金计算方法:该项奖金额×90%×(各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额÷全县当年新增贷款额)。
(二)银企对接签约贷款专项奖励(奖金总额的15%)。县人行在认真督促各金融机构落实好银企对接签约贷款协议的前提下,以该项奖金的10%予以奖励。其它考核对象根据银企对接会签约贷款到位情况进行奖励,计奖方法:该项奖金额×90%×(本行签约贷款当年实际到位金额÷金融机构全部签约贷款金额)。
(三)年末存贷比奖励(奖金总额的10%)。县人行在保持全县当年新增存贷比较上年提高的前提下,以该项奖金的30%予以奖励。其它存款类银行机构根据年末存贷比高低进行排序,第一名奖励该项奖金的40%,第二名奖励该项奖金的20%,第三名奖励该项奖金的10%。
(四)新增工业企业贷款户数奖励(奖金总额的10%)。年末对金融机构新增工业企业贷款户数(贷款户在银行须一年以上)进行排名,对排名前四名的金融机构分别以该项奖金额的40%、30%、20%、10%予以奖励。
七、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财政体制
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收入基数内的地方两税收入及耕地占用税收入全部留给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超基数部分,县乡按1:9的比例分成,达不到收入基数部分,县财政按20%的比例补助。经济开发区(鱼山镇)所属的企业缴纳国、地税收入形成的财力及增量全部归属经济开发区(鱼山镇),县属以上(包括县属)企业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新增部分留给经济开发区。
第三十六条 乡镇(街道)组织征收的国、地税地方税收比上年增长部分,按增量的50%奖励给乡镇(街道)。本项奖励计入乡镇(街道)财力基数。经济开发区(鱼山镇)区域内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排污费、水资源费等,除按规定上缴中央、省、市部分外,县留成部分80%返还经济开发区(鱼山镇),按政策要求安排使用。
第三十七条 对各乡镇(街道)招商引资工作,每年安排专项经费10万元计入乡镇(街道)支出基数。
第三十八条 保障乡镇(街道)政府在职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2009年1月执行标准及时发放。通过发展经济财力增加的乡镇(街道),报经县政府批准,可相应调增工资津贴和补贴。
八、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金乡县关于促进全县经济跨越发展的四十五条规定》(金政发〔2010〕7号)同时废止。县政府原有涉及上述内容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