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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大全)

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第一篇: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发展现代农业的规模经营主体,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嫩江。

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第一篇: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发展现代农业的规模经营主体,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嫩江县作为国家粮食生产先进县,承担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使命,肩负着培育现代农业三大经营主体的重任。

一、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在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中的重要意义

(一)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迫切要求。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农业现代化明显滞后于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家庭经营的集约化水平和统一经营的组织化程度不高等问题日益突出。从农业经营主体方面分析,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农业的经营主体主要是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小型农户,经营主体素质不高,经营规模不大,经营效益不高,这种传统的农业经营主体已经不能够适应我国现代农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特别是在目前,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持续向外转移,一些地方农忙季节人手紧缺问题越来越突出、务农劳动力老龄化越来越明显、农业兼业化副业化越来越普遍的情况下,要从根本上解决“谁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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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地”、“地怎样种”的重大问题,迫切要求改造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二)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是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重要依托。积极推动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核心内容。农业生产方式,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有机统一。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相对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来说,既是我国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一种组织形态,又是我国农村先进生产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我国农村改革发展中出现的一种先进的生产方式。因此,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是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重要依托。从生产力角度讲,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能够克服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的分散性、低效性等弱点,提高家庭经营的集约化水平和统一经营的组织化程度,从而实现规模经济、降低交易风险、降低交易费用等外部利润。从生产关系角度讲,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不仅能够沟通涉农三次产业之间的内在关系,让农户分享农产品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利润,而且能够沟通土地、科技、劳动力、资本等农业生产要素之间的有机联系,优化农业生产要素的配置。截止2011年12月底,我县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26个,总量居全省前列,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进入了一个数量持续增长、质量逐步提高的发展阶段,已经在推动我县农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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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动力。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有效形式。目前,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以农民为主体、依托主导产业发展的农业产业化新模式。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了我县农业产业化四大主导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它们在促进我市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促进主导产业的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了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的形成和发展。目前,我县探索出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四种基本模式,一是合作社自办加工和流通实体,实行“合作社+公司+农户”模式,二是合作社与大型龙头企业合作,实行“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三是合作社与大型超市合作,实行“超市+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四是合作社与大型批发市场合作,实行“合作社+批发市场+农户”模式。

(四)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是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快培育现代农业服务性组织,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建设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一,发展了多种形式的统一经营方式,弥补了村组集体统一服务的不足。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探索了三种统一经营方式,一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农户分户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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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统一经营服务的“统分结合型”;二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入股形式),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型”;三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入股形式)、转包经营、合作社“统一服务型”。第二,发展了统一服务的内容,提升了统一经营的层次。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由过去为农户提供单纯的生产、技术服务,逐步转向提供生产、加工、技术、销售、信息和资金服务等综合方向发展,强化了“统”的功能,提高了统一经营的层次。

(五)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增强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是以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互助经营为特征、社会化服务为内容、与传统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相区别的一种新型的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带动农户增收能力、服务农户能力、抗拒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在逐步增强,探索出了农村集体经济的一条有效实现形式,找到了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一个重要抓手。

二、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几点思考

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在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中占有重要地位,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我县正处在由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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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程之中,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农村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生事物,还不成熟、不完善,发展中面临着人才缺乏、管理松散、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不大等难题。破解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遇到的这些难题,是我县实施“农业提升战略”的迫切需要。

(一)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首先要大力优化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环境。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新生事物,在发展初期阶段不可避免地还存在不少问题,广大干部群众对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接受也有一个认识过程,因此,在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初期,特别需要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扶持其发展壮大。当前,需要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目前,我县已经出现了一大批种养专业大户,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126个,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在我市呈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各级领导干部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辩证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坚定发展信心,满腔热忱地支持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

2、营造社会舆论环境。我县广播电台、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及时跟踪报道我县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进程,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同时,要积极争取利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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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省部级新闻媒介,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宣传我市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动态和发展经验。

3、优化政策运行环境。要加大扶持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财政政策,积极帮助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申报部、省级项目,争取上级资金扶持。要加大人力资源政策执行力度,依托“阳光工程培训”、农民企业家培训等项目,加强培训力度,提升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综合素质和发展能力。

4、积极开展示范社建设。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文件的要求,紧紧围绕规范化建设、标准化建设、品牌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扎实推进示范社建设。要按照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认真总结我县和外地联合社的发展经验,积极扶持和打造一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示范联社,切实解决典型不点、亮点不亮的问题。要加大共建力度,积极探索省市共建、市县共建模式,充分发挥省、市、县和不同部门的积极性,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规范化建设水平。

5、完善工作运行机制。要建立健全一个统

一、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协调农业、财政、工商、税收、民政、科技、金融、供销、税收等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整合各部门管理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的积极作用,切实解决多头管理、合力不强的问题。

(二)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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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快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符合群众意愿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但是,农业生产力在不断发展,农业生产关系必须不断地与之相适应。因此,培育现代农业经主体,必须要积极推进农业经营方式实现“两个转变”,提升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经济实力和发展能力。

1、积极推进家庭经营方式转变。依托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灵活、多样、有效的新型农民培训,提高经营主体的融资经营能力、科技应用能力、机械使用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充分发挥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引领作用和示范作用,推动家庭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着力提高家庭经营的集约化水平。

2、积极推进统一经营方式转变。这是现阶段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机制的重点和难点。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要以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为基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导,积极完善、推广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四种基本模式,探索密切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专业种养大户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联结机制,推动统一经营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的方向转变,着力提高统一经营的组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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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要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前提和基础,脱离了这个基础,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就成了无水之源、无本之木。因此,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必须要在要充分发挥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上的重要作用。

1、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要规范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农民互助经济组织,因此,扶持、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可以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保障农户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要按照《承包仲裁法》要求,尽快健全县、乡、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仲裁机构,搭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

2、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上下功夫。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户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到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手中,既能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又能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目前,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土地流转面积超过2000亩的有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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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流转面积,在实现土地经营权合法有序流转和发挥规模效应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四)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要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符合现代农业组织发展规律,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有效形式,是推动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的重要力量。因此,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要充分发挥现代经营主体在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上的重要作用。

1、强化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户的服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签订合同,确定最低收购保护价,通过开展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为农户提供种养技术、市场信息、生产资料和产品销售等多种服务。

2、创新完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采取设立风险基金、可盈余分配、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户建立更加紧密的利益关系。大力发展订单农业,规范合同内容,明确权利责任,提高订单履约率,引导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形成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入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现代农业主体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与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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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农业产业链建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大力支持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与一村一品专业村对接,把一村一品专业村、专业乡镇建设成为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标准化生产基地。鼓励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农产品物流体系建设,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现代流通方式。

(五)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要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是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支撑。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要充分发挥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在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上的重要作用。

1、发展多元化服务主体。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专业种养大户、龙头企业等社会化服务主体,形成多元化的社会化服务格局。

2、发展多层次服务体系。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要从我市现代农业发展的实际出发,既要发展生产、销售层次的社会化服务,也要发展科技、信息、金融、能源等高层次的社会化服务,健全完善多层次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3、发展多形式服务内容。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既要创新公益性服务的实现形式,也要创新经营性服务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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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既要发展专项服务,也要发展综合性服务,鼓励和支持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为农户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第二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2016年4月28日

适度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和主要推动力量,近年来,为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升山区农业的专业化、集约化、标准化、商品化水平,我县通过加强政策引导、促进规范管理、加大指导服务等措施,有效地提升了各类经营主体的经营能力,促进了特色产业发展和美好乡村建设。

一、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1、种养大户情况。全县共有种养大户312户,其中粮食种植大户124户,经作种植大户86户,畜牧养殖大户52户,水产养殖大户50户,综合类种养大户220户。其中种植业以水稻、茶叶为主,畜牧养殖以生猪、土鸡养殖为主,水产养殖以流水养鱼为主。经营业主以基层村组干部以及有经验的农户为主,但近年来随着社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速度加快,一些有文化、会经营、善管理的返乡农民渐成主流。

2、家庭农场情况。自2013年7月我县注册登记全市首家家庭农场以来,截至目前,全县经县农委、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共73家,其中种植业56家,经营耕地、茶园面积1.15万亩;42家养殖业家庭农场中,生猪养殖规模500头以上2家,养殖水面100亩以上6家。全县家庭农场中,达到中型家庭农场认定标准15家,达到大型家庭农场认定标准5家,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9家,2015年平均每个家庭农场纯收入为21.4万元。

3、农民合作社情况。全县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89家,其

中部级示范社5家,省级示范社2家,市级示范社12家,入社社员2.25万人,联系带动农户5.45万户。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为上联龙头企业、下联家庭农场、基地农户提供了纽带。

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情况。截止2015年底,全县共有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龙头企业34家,其中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1家,省级农业龙头企业8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25家。2015年全县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实现产值突破30亿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成利用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带动农户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生产。

5、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情况。截止2015年底,全县建立各类农业服务组织77个,其中农业技术服务型组织16个,农业产业化合作互助型组织8个,农产品销售组织5个,植保服务组织32个,农机服务组织16个。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加快全县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市场化、多元化进程,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增加,规模扩大,效益提升,辐射带动能力增强,促进了山区特色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经营机制的创新,为山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了有效的载体。

一是加快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新型经营主体的壮大有效解决城镇化进程中农村人口大量外流而导致的土地闲臵抛荒问题,保证了“农地农有、农地农用”,避免了农地“非农化”倾向。截至2015年底,全县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计流转耕地、茶园5.68万亩,全县耕地流转率在15%左右。其中流转年限5年以上的耕地面积达4.62万亩,占耕地流转总面积的81.5%。规模连片流转有了较快发展,其中50-100亩连片流转面积占24.9%;

100-200亩连片流转面积占9.2%,200-500亩连片流转面积5230亩,占10.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把分散的农户和瞬息万变的市场联系起来,将各种生产要素向优势产业和特色企业集聚,已成为了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载体。

二是改善了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新型经营主体的规模经营促进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改善了农业基础设施条件。ₓₓ家庭农场投入资金300多万元,引进标准化大棚设施240余亩,成为了省级标准菜园;ₓₓ葡萄种植家庭农场,投入资金100余万元,完善了农场内葡萄架、喷洒设备、钢管避雨棚等基础设施,为农场发展乡村旅游创造了良好条件。ₓₓ茶叶龙头企业以生态茶园改造为重点,有效地推进茶产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是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新型经营主体规模化、标准化、商品化的生产,有效地解决了农业生产中的合作、监督、激励,以及农产品追溯等问题,目前我县80%家庭农场,实行标准化生产,建立了农场的管理制度、农事记录。ₓₓ生态农业家庭农场200亩水稻产品通过绿色食品认证。ₓₓₓ等3家农场获得了无公害、有机认证。全县12家企业20余个产品获得“三品”认证,ₓₓₓₓ3个传统产品批准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8%。

四是促进了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发展。规模经营主体发展壮大,有效地促进了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设施的推广和应用,在改造传统农业,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上起到了引领作用,成为了现代农业建设的新亮点。生态农业得到快速发展,通过新安源等企业的带动,建成了ₓₓ茶产业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ₓₓ公司通过公司+合作社+基地的模式,开展了立体茶园改造,建成了1万亩

多维立体生态茶园示范区;产业融合逐步加快,“互联网+农业”“旅游+农业”得到有效发展,全县各类营主体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额突破1亿元,初步形成了以ₓₓₓₓₓₓ基地等一批宜农宜游产业示范基地。我县被评为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

二、我县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主要做法

(一)以规模经营为导向,着力培育家庭农场。制定了“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指导意见”,对家庭农场资格认定标准、申请注册登记程序进行明确。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技术服务、规范管理等方式,鼓励青年农民、返乡人员创办家庭农民,加大了注册登记、土地流转、技术指导、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服务。ₓₓₓₓ渔业家庭农场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县农委积极为其申报有机产品认证,控质量拓市场,该农场已发展成全市规模最大、品种最多的冷水鱼养殖家庭农场,被省农委评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

(二)以产业特色为依托,规范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龙头企业、农业大户围绕“二茶一花一鱼”等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产品,牵头组建、分类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切实加强内部管理,积极开展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县和省级示范合作社创建活动,着力培育运行规范、机制灵活、管理民主的示范性合作组织。ₓₓₓ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统一农资采购、统一茶园管理、统一绿色防控、统一品牌推广、统一产品销售”的经营模式,开展有机茶园基地建设,目前合作社已有200余户农户加入,基地面积达1.5万亩,被评为部级示范合作社。

(三)以打造品牌为核心,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鼓励社会资本创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着力培育

和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全县34家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已建立联结基地35万亩,带动农户3.6万户,茶叶、蔬菜、瓜果、农家乐等“一村一品”专业村达到32个。以农业企业为龙头、专业合作组织为纽带、专业大户和规模基地为基础,全县先后建成了4家现代农业产业联合体。ₓₓₓₓₓ2个品牌被命名为中国驰名商标,4家企业品牌获得省著名商标,7家企业产品获得省名牌产品。推进绿色食品加工产业集聚发展,在ₓₓₓₓ等乡镇初步形成了3农产品加工集聚区,逐步实现了基地培育品牌、品牌带动基地的良性发展,我县被评为“全国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

(四)以完善机制为重点,改善经营主体发展环境。一是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形成规模经营体系。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每年安排6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鼓励和引导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土地向新型经营主体集中。二是完善科技服务机制,形成科技创新体系。结合基层农技推广改革与建设示范县项目建设,完善了农技服务责任制度,为农业科技示范户“一对一”配备农技服务人员;帮助与支持新型经营主体与涉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进行对接,建立长期协作服务关系;积极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参加省、市、县各类展会。三是完善扶持机制,形成“三农”保障体系。从资金投入、项目支持、金融服务等方面制定了相关政策。先后出台《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奖励办法》、《农民专业示范合作社扶持奖励办法》,县财政每年对新型经营主体的奖补资金超过500万元;同时整合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涉农项目资金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建设;积极帮助新型经营主体解决“贷款难”问题,2015年全县各

类新型经营主体信贷资金规模达3.5亿元,

三、当前我县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是资金短缺是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瓶颈。近年来,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生产规模快速扩张,但由于原始积累少、流动资金少,也没有什么资产担保,虽然近年来,各商业银行加大了对新型经营主体的金融扶持力度,但在融资担保困难、授信额度低等方面的制约因素依然存在,造成信贷融资难,制约了新型经营主体的规模扩张。2015年据对36家农产品加工企业调查,36家企业信贷总需求为4.4亿元,但实际落实金额只有1.8亿元,落实率仅为41%。

二是设施薄弱是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障碍。新型经营主体规模经营的土地绝大多数是通过土地流转来的,多为地形地貌条件差、交通不便、水源缺失区域,如ₓₓₓ生态农业家庭农场流转200余亩种粮的耕地均为抛荒山坞田。此类型田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薄弱,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较弱,如遇大的灾难,家庭农场将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三是市场风险是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隐患。家庭农场市场意识相较龙头企业来说相对薄弱,生产品种单

一、规模产量高,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大,没有稳定的供应市场,往往造成生产发展了,产量增加了,但价格急剧下跌,导致价贱伤农。如今年蔬菜市场价格低,ₓₓₓ家庭农场种植的辣椒、茄子等蔬菜因产量大,而市场营销能力相对较低,在本地市场供应饱和价格低且无法吸纳情况下,开拓外省市场又不成功,家庭农场发展壮大面临困难。

四是人才缺乏是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制约。随着农村大量有文化的青壮年劳动力外流,人才缺乏成为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

展的最大制约。据初步调查,我县50%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领头人综合素质不高,发展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不强,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更显缺乏。尤其在市场营销方面已成为严重制约其健康发展的一大短板。

四、推进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的措施与建议

1、加大扶持力度,降低新型经营主体经营风险。加大财政奖补扶持力度,财政支持既是构建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度体系的保障前提,更是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速发展的强大动力。重点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产品质量认证和优势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和仓储设施建设以及人才培训等方面;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撬动社会资金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严格落实国家农机具补贴、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等扶持政策。加大涉农项目整合力度,农业项目重点向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特别加大对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且各项扶持措施之间的联动性也应进一步强化,真正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加大风险防范扶持力度,由于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具备了一定的规模,面对的自然风险也随之加大,而目前我县开展了农业政策性保险只涉及水稻、油菜、能繁母猪、蔬菜等产业,因此建议省、市开展家庭农场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鼓励保险机构对家庭农场,单独投保、单独理赔,缩短理赔周期。加大资金信贷扶持力度,鼓励引导金融部门把家庭农场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建议省、市农业部门加强与农村金融机构协调,出台《关于开展信贷合作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每年筛选一批运转正常、效益较好、

信誉较高的新型经营主体开展授信贷款试点。引导组织具备条件的农业企业分类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在中小板、创业板融资,在“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农业板”挂牌。

2、加大服务力度,提高新型经营主体经营水平。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支持、服务发展的原则,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提升新型经营主体的规模化、专业化和集约化水平。创新土地流转服务。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纠纷调解等服务体系,引导土地依法、自愿、有偿、平稳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制订并完善一系列土地权益保障措施,确保其经营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创新人才培养服务。将新型经营主体人才培养作为新型农民培训的重中之重,通过定期开展培训、组织外出考察等方式,不断开拓眼界,全方位提升新型经营主体人员素质。通过地方与高校共建项目扶持等方式,鼓励农业院校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才培训。扶持兼业农民成为专业农民、一般农户成为种养大户、城镇居民下乡务农成为专业大户;同时建议省、市有关部门放宽家庭农场准入条件,打破户籍限制,允许与鼓励大学生毕业生、城镇职工创办家庭农场,增强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后劲。创新经营管理服务。全面加强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与新型经营主体的合作,建立家庭农场农技特派指导员制度,强化农技服务。积极动员新型经营主体采取产销对接、产品展销展示等方式,开展品牌营销。指导家庭农场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在增强和拓展农业公益性服务功能的同时,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引导经营性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大力开展农技推广、农机作业、统防统治、产

品营销、农资配送、信息服务等各项生产性服务,重点支持为农户提供代耕代收、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服务,满足经营主体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

3、加强规范建设,提升新型经营主体经营能力。一是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引导和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树立市场意识,加强自身“科技造血”功能,进一步加强相关科技知识的学习与交流,提升技术应用、规模经营、产品加工、市场开拓等方面的能力。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种养业+”,广泛运用集中配送、连锁经营、农超对接、超市直销、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提高农产品营销能力。二是加强标准化建设。指导好新型经营主体完善产品产量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鼓励与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开展“三品一标”认证,提升农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同时建议省、市有关部门对新型经营主体在产地产品认证、质量体系认证等方面减免相关费用,并给予奖补。三是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和支持新型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在政府扶持基础上重点加强自身“金融造血”功能,积累资金资本,诚信经营信贷,争取多种方式融资,解决资金制约瓶颈,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快速发展。

第三篇: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 —在中国农业经济学会年会上的致辞

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

内容提要:近年来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不断发育成长, 应准确把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 征和组织属性, 正确处理承包经营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互关系, 充分发挥不同经营主体在不同领域和环节的优势和作用, 进一步明确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点任务, 培育土地流转市场, 健全配套扶持政策, 完善人才培养体系, 健全工作引导机制。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趋势;经营方式;发挥优势;健全机制

一、 科学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形势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 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建立相伴而生, 是农业生产分工分业不断深化的产物, 是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近年来, 各地按照中央要求, 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抓手, 出台政策措施, 加强指导服务, 大力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不断发育成长, 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和良好的发展势头, 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 —专业大户、 家庭农场迅速兴起。据农业部统计, 目前全国种粮大户 * 有 68. 2 万户, 生猪、 肉鸡、 奶牛规模养殖户* * 数量占比均超过 50%, 农机户达到 4192. 3 万户。全国共有符合统计标准的家庭农场 87. 7 万个, 其中从事种养业的家庭农场占总数的

98. 2%。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现在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和标准, 许多地方认为, 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从事农业规模化、 集约化、 商品化生产经营, 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今后“种养专业大户” 可能逐步向“家庭农场” 转化, 但这是一个自然发展的过程。

— — —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2006 年国家颁布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党的十八大和 2013 年中央 “一号文件” 又进一步提出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 股份合作等多元化、 多类型合作社。截至2013 年 6 月底, 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 82. 8 万家, 实有成员 6540 多万户, 占农户总数的

25. 2%;其中种植业合作社约占 45. 9%, 养殖业占 27. 7%, 服务业占 18. 6%。

— —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断壮大。2001 年中央提出 “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 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 。2012 年国务院专门出台《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 进一步明确了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目前,全国各类龙头企业近 12 万家, 其中种植业、 畜牧指南方经营耕地面积 50 亩以上、 北方 100 亩以上的种粮农户指年出栏 100 头以上生猪养殖场, 年出栏 2000 只以上肉鸡养殖场, 存栏 20 头以上奶牛养殖场指拥有或承包(租赁)2 千瓦以上(含)的农用动力机械, 自用或为他人作业的农户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非城镇居民), 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以农业收入为主, 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从事粮食作物的, 租期或承包期在 5 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 50 亩(一年两熟制地区)或 100 亩(一年一熟制地区)以上;从事经济作物、 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 应达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DOI:10.13246/j.cnki.iae.2014.01.001业、 水产业的龙头企业数量分别占总数的 56. 9%、27. 4%和 6. 6%;以龙头企业为主体的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 辐射带动全国 40% 以上的农户和 60%以上的生产基地。龙头企业已成为工商资本投资农村、 进入农业的主要形式和重要载体。— —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方兴未艾。2013 年中央 “一号文件” 明确, 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 大力培育发展多元服务主体。目前, 全国各类农业公益性服务机构达到 15. 2 万个;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超过 100 万个, 在农机作业、 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动物疫病防控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总体上看,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 进展很不平衡, 面临的问题还不少。从内部运行看,

新型经营主体普遍规模较小, 发育不足, 带动能力不强;自身运行不够规范, 甚至存在“空壳 ” 、 “冒牌” 现象, 有的享受了扶持政策但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从外部环境看, 工作指导和政策支持不足, 目前尚未形成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体系;一些地方盲目推进, 重数量轻质量, 甚至不顾农民意愿强行集中土地, 搞简单的“垒大户” ,给农村稳定埋下隐患。当前, 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 各地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很高, 发展势头也很好。越是积极性高、 势头好, 越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既要扶持发展, 又要引导规范;既要注重数量, 又要提高质量。要边发展边规范, 在发展中规范, 在规范中发展, 切忌违背规律拔苗助长,搞一阵风、 一刀切。

二、 准确把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和组织属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立于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 适应市场经济和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 从事专业化、 集约化生产经营, 组织化、 社会化程度较高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从实践来看, 新型经营主体具有以市场化为导向、 以专业化为手段、 以规模化为基础、 以集约化为标志的基本特征。与传统承包经营农户“小而全” 、 兼业化的经营方式不同,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市场为导向, 从事专业化生产、 集约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 规模经营水平和组织化程度较高, 能够优化集成利用各类先进生产要素, 代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方式:一是家庭经营, 包括专业大户、 家庭农场;二是合作经营, 包括专业合作社、 土地股份合作社;三是公司制经营, 包括龙头企业、 专业服务公司。在实际运行中, 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并不互相排斥, 也无高低、 优劣之分;既可独立运行, 又可以多种形式并存、 组合, 形成充满活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我们要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和组织属性, 科学认识和把握发展规律, 正确引导新型经营主体良性发展。既要鼓励支持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竞相发展, 发挥各自优势, 不厚此薄彼;又要引导各类主体相互融合、 协同发展, 不单打独斗。要按照不同主体的特性, 加强分类指导, 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 因地制宜明确各类主体的标准和管理服务办法, 制定相应的倾斜政策。

三、 正确处理承包经营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互关系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不能忽视、 排斥千家万户的承包经营农户。我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小规模兼业农户仍将在农业生产中占据相当比重, 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长期共存, 这是人多地少国家农业发展的普遍规律。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不是简单地推倒重来, 更不是把农民挤出农田。对农民要带领, 而不要“代替” 。任何时候农民都处在 “三农” 的核心地位, 发展现代农业, 培养新型经营主体, 既要解决农业问题, 也要解决农民问题。如果只是实现了规模、 解决了农业问题,而把众多农民排斥在外, 将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的隐患。

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 广大承包农户是农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基础, 将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构建我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在这一体系中, 承包农户是基础, 是其他主体扩大经营规模的源泉,但会随工业化、 城镇化发展而逐步分化;种养专业户、 家庭农场是骨干, 能够有效集成现代农业生产要素, 是今后商品农产品特别是大田作物农产品的主要提供者, 是发展合作经营的核心力量;农民合作社是中坚, 是带动家庭经营主体参与国内外市场 竞争的重要力量, 是联结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桥梁;龙头企业是引领, 是分散经营有效对接社会化大市场的重要平台, 是带动其他经营主体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的核心力量;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支撑, 是维系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托, 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基本保障。在我们的工作指导中, 一定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既要重视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又要维护承包农户的基础地位;坚持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判断标准, 既要提高劳动生产率, 又要提高土地产出率, 把握好规模经营的“适度” ;坚持改革的市场化取向, 既要在政策上扶持和倾斜, 又要通过市场选择、 优胜劣汰;坚持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 在共同发展中让更多的农民分享体制机制创新的成果。

四、 充分发挥不同经营主体在不同领域和环节的优势及作用由于农业各行业、 各产品的特性不同, 农业经营主体的构成特征也不同, 因而在不同的领域和环节形成的优势各不相同。— — —种养业生产环节适宜采取家庭经营方式,未来培育的重点是种养专业户、 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户。种植业和养殖业是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相互交织的过程, 其劳动对象是活的生物体, 需要劳动者具备高度责任心和主动性, 及时对自然环境变化作出反应, 对生产全过程负责。以家庭作为经营单位, 其成员利益高度一致, 劳动责任心强、 主动性高。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 广大承包农户仍将是农业生产尤其是种养业的基本经营主体。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 在承包农户基础上将会孕育出越来越多的种养专业户、 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户, 既适应了农业生产的特点, 发挥了家庭经营的独特优势, 又克服了承包农户“小而全” 的弊端, 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应当把他们作为种养环节的主要培育方向。

— — —农资采购、 农产品销售和农业生产性服务环节适宜采用合作经营方式, 未来培育的重点是农民合作社和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合作经营可以帮助农户提高市场谈判地位, 解决单家独户办不了、 办不好、 办起来不划算等问题。从国际经验看, 农民合作社的主要作用就体现在这些环节。当前, 各地重点是在农资购买、 产品销售和农

机作业、 农业植保等生产性服务领域培育农民合作社和专业化服务组织, 特别是一些地方创造的, 在农机服务基础上, 扩展为承包农户的代耕服务、 土地托管服务, 既不动产权, 又实现规模经营, 效果很好。同时, 为满足成员多样化、 多类型合作需求, 合作社也要不断拓宽合作领域, 创新合作方式。

— — —农产品加工、 物流环节适宜采取公司制经营, 重点是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公司制经营在这些领域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国家鼓励工商企业投资农业, 为农户、 合作社提供产前、 产中、 产后服务, 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重点是做大做强龙头企业, 增强辐射带动能力, 引导其通过订单收购、 二次返利、 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 与农 户、 专业大户、 家庭农场、 农民合作社等主体有效对接, 形成“风险共担、 利益共享、 合作共赢” 的紧密联结关系。农户为更多分享到农产品加工、 物流等环节的增值收益, 农民合作社将会逐步开拓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务, 所占份额也将会越来越大。从地方实践看, 不同产业和产品对生产经营主体的结合方式和规模化路径不尽相同。粮棉油糖等大田作物生产, 为实现高产高效, 选择规模经营户(种植大户、 家庭农场) + 社会化服务的较多。果蔬茶等园艺产品生产, 为提高品质、 形成品牌, 选择规模生产基地 + 合作社的较多。养殖业生产为保障安全、 生态, 选择规模养殖场 + 龙头企业的较多。我们要根据产业特性和经营主体特征, 在不同领域不同环节, 明确优先培育方向和政策扶持重点, 充分发挥好各类经营主体的自身优势, 各就其位、 各得其所。

五、 进一步明确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点任务

当前, 重点要抓好以下工作: — — —培育土地流转市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守住 “三个不得” 底线, 建立土地要素向新型经营主体流转的有效机制, 健全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引导土地平稳流转。要尽快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 逐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加强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准入和监管制度,

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防止土地 “非农化” 。

— — —健全配套扶持政策。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健全农业补贴增量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体系。明确家庭农场与农户享受同等的税收政策。完善合作社、 龙头企业、 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税收优惠政策, 把合作社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鼓励金融机构开发订单质押、农产品预期收入质押、 大型农机设备抵押、 畜禽圈舍抵押等适合于新型经营主体需要的金融产品。鼓励各地建立由财政出资的农业担保公司, 为新型

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 大力推进农业保险事业发展。

— — —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养, 重点面向专业大户、 家庭农场经营者、 合作社带头人、 农民经纪人、 农机手和植保员等新型职业农民。探索建立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职业教育制度。建立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 建设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加强龙头企业负责人培训。鼓励各类人才领办和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吸引毕业生兴办 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

— — —健全工作引导机制。建立示范性家庭农

场名录制度, 明确标准和条件, 研究制定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继续开展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 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 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推动完善合作社登记办法, 研究制定股份合作社、 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以及合作社联

合社的登记办法。研究完善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开展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创建工作。

第四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

现阶段,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的关键,是在其发展要求、发展效率、发展力量、发展机制上寻求突破。加快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配置的市场取向改革,转变政府对农业的扶持方式,营造农业创业与就业的良好环境。

(一)加快要素市场取向改革

一是在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方面,通过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颁证,完善法律法规,在对农民土地承包权实行物权化保护,将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权属明确区分。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和服务体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土地、林地、水面等生产要素通过流转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度集中。

二是充分考虑到农业长远发展带来的设施农用地需求,赋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自身土地用于农业用途的使用权和调配权,在合理规划、留有余地的基础上,探索仓库租赁、土地银行等模式,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施农用地问题。

三是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抵押方式,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业机械设备、土地经营权等抵押贷款。建立农业担保公司,为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引导产业基础好、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信用记录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信用合作。

(二)转变政府农业扶持方式

一是继续加大对农业基础性、平台性设施等的公共投入和政策扶持的力度,并完善农业公共政策和公共投入的绩效考核。

二是允许基层对政府部门的农业扶持资金和政策进行梳理和整合,提高农业扶持政策的效率。

三是逐步调整农业补贴的投向与结构,切实增强补贴政策的导向作用,改变农业补贴变成了人人有份的普惠制收入补贴的现象,将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等补助政策的增量,向专业大户、养殖场、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

(三)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体现在新知识、新技术、新理念、新装备等方面的集成上。随着经营规模扩大,新型主体普遍感到知识技术欠缺和人才储备不足。种粮大户、合作社、农业企业,特别是从事高效农业生产的经营主体,一方面强烈感到需要提高自身素质,另一方面也求贤若渴。

从长远发展角度看,要重点扶持“年富力强”的经营主体,如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和基层创业的大学生。从经济效益角度看,要大力扶持“强效辐射”的经营主体,如“投资农业企业家”。从社会效益角度看,要积极扶持“土生土长”的经营主体,如“农村种养能人”和“农村干部带头人”。

第五篇: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

随着农村空心化,老龄化的到来,“明天谁来种地”成为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党的十八大提出,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进入2013年,必须进一步突破制约农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激发农村发展活力。目前全镇农业企业家,年加工产值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入社社员人,联系带动农户户、生产基地亩;新型高素质农民名,种养殖面积亩,年产值元。新型经营主体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切实改变了过去普通农民作为经营主体“一统天下”的状况,有效缓解了农业“小规模与大发展”、“小生产与大市场”难以对接的矛盾,进一步带动和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和谐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着重抓了以下三个方面:

一、着力培育“三大主体”,不断优化农业经营主体结构

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关键是要加快培育一批与区域农业产业结构相适应的新型经营主体。我们以培育新型农民、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为重点,全面提升发展农业经营主体,初步形成了以企业为龙头、合作社为骨干、高素质农民为基础、社会有生力量共同参与的新型生产经营队伍。一是以培养培训为抓手,扶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立足提升传统农民、转化失地农民、引入新型农民,建立健全农民培训体系,着力培养一批有文化、善经营、会管理的现代农业带头人。加强技能培训,重点利用区农民科技培训中心、乡镇成校等培训基地,广泛开展“绿色证书”、实用技术、远程学历教育等培训,帮助农民掌握农业实用技术,近年来,每年培训都超过万人次。二是以打造品牌为核心,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一方面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我镇的区域地理优势,鼓励社会资本创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着力培育一批产业关联度大、辐射带动力强、实力雄厚的农业龙头企业,全镇拥有市级农业企业家。另一方面鼓励企业做精做专,

积极培育一批农产品知名品牌,大力推进农业精深化加工,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农产品博览会、展销会,进一步提高我镇农产品知名度和附加值,全镇拥有农产品知名品牌个,获得绿色无公害农产品、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个。三是以产业特色为依托,规范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重发展为先,鼓励龙头企业、农业大户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产品,牵头组建、分类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提高农户覆盖面和产业覆盖面。注重引导扶持,在销售渠道、社员培训、人才引进、设备设施、品牌建设、联合重组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着力培育一批“龙头型”专业合作社,进一步提高专业合作社的带动能力。注重制度建设,以规范运行方式和经营机制为核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着力培育产权清晰、机制灵活、运行规范、管理民主的示范性合作组织,全镇市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和规范化合作社分别达到家和家。

二、着力完善“三大机制”,不断增强农业经营主体活力

针对农业发展中存在的经营规模偏小、科技含量不高、自然风险增多等制约和困难,积极发挥我镇的区位、产业、科技等优势,不断创新农业经营机制,完善农业服务体系,转变农业经营方式,根据我镇实际和市场发展需要初步形成了农业发展新路子。一是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努力形成规模经营体系。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牢牢抓住我镇城乡融合发展进程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稳定转移的有利时机,因势利导,加快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一方面加强政策扶持,专门出台扶持办法,落实奖励资金,引导和鼓励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土地向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集中,努力提高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目前全镇土地流转总面积达到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建成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基地家。另一方面加强服务管理,全面建立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村级服务站,及时收集和发布流转信息,及时调

处和裁决流转纠纷,努力促进土地有序、健康流转。二是完善科技强农机制,努力形成科技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科技对现代农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农业高新成果的转化和规模化应用,全面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在源头创新环节,实施农业科技重大项目奖励制度,每年表彰奖励20名农业创新带头人。在生产组织环节,积极推进标准化生产和农作制度创新,强化动植物疫病防控和气象信息服务,制定农业地方技术标准个。在农技推广环节,重点完善农技推广责任制度,为新型农民一对一配备农技专家,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已初步建立了以名农技员为基础的新型农技推广体系。三是完善扶持机制,努力形成“三农”保障体系。全面加强农村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农业经营主体的后顾之忧。率先实施老年人生活补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基本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全覆盖。积极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民自愿”原则,不断提高财政补贴标准、增加保险品种,目前政策性保险品种达到只,参保农户达多户,投保率达%,有效降低了经营主体生产风险。

三、着力强化“三大保障”,不断改善农业经营发展环境

牢固树立扶持农业经营主体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扶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理念,通过设施配套、政策扶持、舆论宣传等多种途径,着力改善农业经营发展环境。一是强化领导保障。我镇要切实把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新农村建设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制定长期规划,分解任务指标,落实责任部门,各司其职,切实做到工作重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移,干部力量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舆论宣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形成了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二是强化政策保障。率先出台高素质新型农民扶持办法,对新型农民每人每年给予元财政补助,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技改投入、产品认证、品牌创建、市场拓展等方面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去年财政支农资金投

入达到亿元,增长%。大力推进涉农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强化农经信息、农资供应、产销对接服务,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导入现代经营理念、融入国内国际市场。三是强化设施保障。农业公共基础设施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基础,也是影响新型经营主体进入农业领域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我镇大力开展以农田水利、耕地质量、物质装备为主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仅去年全镇就新建改建农村村村通公路 公里,实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建成标准农田万亩。落实国家农机具补贴政策,积极引进先进适用的农机装备。严格落实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政策,合理安排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工项目用地,优先保障新型经营主体项目用地需求。

加快培育壮大新型经营主体,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发展与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我们将认真完善把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创新机制、强化扶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培养一批新型经营主体,争取通过三到五年努力,培育名新型农民、家规模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和家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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