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审批办事指南
第一篇:投资项目审批办事指南
人社局审批项目办事指南
人社局行政审批 事项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民办培训机构的审批和发放许可证 办件类型:承诺件
法律依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申请条件:
1、民办培训机构名称;
2、培训场所。
办理程序:受理→现场踏查→审批发证 申报材料:
1、申办单位或个人的申请;
2、师资、场所、资金、举办人资质、教材、教学提纲;
3、社会力量办学审批表、备查表;
4、法人、教师身份证复印件各二份。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标准:工本费50元/证。
★ 项目名称:职工跨地区调动工作的审批
办件类型:即办件
法律依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职工调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申请条件:
1、企业;
2、个人。
办理程序:申请→审批
申报材料:
1、职工调动审批表;
2、个人档案;
3、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书。
承诺时限:即办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项目名称:职工介绍服务机构审批 办件类型:承诺件
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
1、固定场所;
2、五万元以上开办资金;
3、机构章程;
4、职业介绍服务对象等业务范围;
5、两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6、独立行使民事权和民事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条件。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实地勘察→审批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5、拟人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相关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承诺时间:30各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项目名称:核发职业介绍许可证 办件类型:承诺件
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
1、固定场所;
2、五万元以上开办资金;
3、机构章程;
4、职业介绍服务对象等业务范围;
5、两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6、独立行使民事权和民事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条件。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实地勘察→审批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5、拟人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相关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承诺时间:30各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项目名称:企业职工退休审批 办件类型:即办件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申请条件:
1、企业;
2、符合退休条件的个人 办理程序:申请→审核→审批 申报材料:档案及其他相关材料 承诺时限:即办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项目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 办件类型:承诺件
法律依据:《通化县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申请条件:
1、综合型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2、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
3、专科疾病防治所、站;
4、符合区域医院机构设置规划;
5、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办理程序:
1、具备定点条件的医疗保险机构向县政务大厅人社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2、人社局对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进行材料审查及实地考擦
3、对审查合格的发放定点医疗机构通知书
4、定点资格有效期一年 申报材料:
1、职业许可证副本;
2、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3、上一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愿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4、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5、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本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承诺时限:60各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项目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 办件类型:承诺件
法律依据:《通化县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申请条件:
1、零售药店;
2、药品经营许可证;
3、营业执照;
4、至少两名药师。
办理程序:
1、具备定点条件的零售药店向县政务大厅人社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2、人社局对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进行材料审查及实地考察
3、对审查合格的发放定点零售药店通知书
4、定点资格有效期一年
申报材料:
1、药店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资金额度,主管部门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2、药店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副本
3、药师以上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4、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业务收支情况
5、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监督检查合格的有关材料
6、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项目名称:出国人员政审 办件类型:承诺件
法律依据:《关于调整因公出国原人审批程序的通知》 申请条件:科级以下职务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守纪律。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报市人社局审批 申报材料:
1、《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一式二份);
2、市、县政府文件;
3、出国担保书和在职证明一份;
4、出国人员身份证、邀请函及译文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出国人员人事档案;
6、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等有效原件和复印件;
7、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第二篇:基本建设项目报批程序办事指南(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莆田市城厢区发展和改革局
办事指南
基本建设项目报批程序
(一)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方 便 群 众 ☆ 依 法 审 批 ☆ 公 开 透 明 ☆ 服 务 经 济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一、适用范围:区属政府采用直接出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二、报批程序:项目建议书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程开工报告审批
三、办理流程:收件→实质性审查(3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材料齐全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出具批复文件(5个工作日内,不含评估、论证时间)→送达
四、申报材料:
(一)报批项目建议书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文件;
2、项目建议书文本;
3、区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
4、初步的资金筹措方案。
(二)报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申请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件;
2、总投资500万元(国家和省另行规定的除外)及以上的项目,提交符合国家规定深度和要 求,具备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总投资500万元以下 的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可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3、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要有相应资质咨询机构的评估报告或论证会专家评审 意见;
4、区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
5、资信证明,包括财政资金承诺函、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资金意向书等有关 资金证明;
6、工程招标方案;
7、经营性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8、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市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保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涉及人防、防洪、 文物保护、劳动安全预评价、卫生防疫(产生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岸线规划、海域使用、 征用林地、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水工程防洪规划同意书、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和涉河工 程防洪审查同意书等前置批准文件,总平面规划批准文件,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有相应的开 发资质,危房改造项目须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9、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必须附成果鉴定证书。
(三)报批工程初步设计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申请审批工程初步设计的文件;
2、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深度和要求的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文本;
3、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对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咨询意见;
4、工程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
5、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四)报批工程开工报告应提交的材料
除列入省重点、预备重点的大中型项目由市重点办转报省重点办审批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 备注:
1、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审批,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业主单位委托代理人申请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必须出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业主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出具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署的保证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负责的书面文件。
莆田市城厢区行政服务中心 城厢区发改局窗口电话:2621256 城厢区发改局投诉电话:2651189
基本建设项目报批程序——
(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一.报批程序:项目建议书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程开工报告审批。 二.申报材料:
(一)报批项目建议书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文件; 2.项目建议书文本,大中型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须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 4.初步的资金筹措方案。
(二)报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提交的材料
1. 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件; 2. 具备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 大中型项目应有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的评估报告或论证会专家评审意见;
4. 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
5. 资信证明,包括财政资金承诺函、单位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资金意向书等有关资金证明;
6. 工程招标方案;
7. 经营性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8.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9.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10.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书;
11.涉及用海的项目,应提供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海洋使用预审意见; 12. 地震安全性评价意见; 13. 文物保护审批意见; 14.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
15. 旧城改造项目须有省批准的拆迁计划文件; 16.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有相应的开发资质; 17. 危房改造项目须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18. 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必须附成果鉴定证书; 19.征用林地审批意见; 20.岸线规划审批意见; 21.水工程防洪规划同意书;
22. 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人防、消防、劳动安全预评价、卫生防疫(产生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取水许可、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和涉河工程防洪审查同意书等前置批准文件; 23. 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报批工程初步设计应提交的材料
1. 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工程初步设计的文件;
2.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并符合国家规定深度和要求的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文本;
3.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对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咨询意见; 4.工程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 5.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四)报批工程开工报告应提交的材料
1. 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开工报告的文件; 2. 项目法人设立的批准文件;
3. 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及总概算的批复文件; 4. 项目资本金和其它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文件; 5. 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大纲; 6. 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通过招标选定的证明材料及已签定的施工承包合同;
7. 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图纸交付协议,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需要的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图纸; 8. 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的证明材料;
9. 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完成的证明材料和已签订的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的协议; 10.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订货的证明材料;
11.规划部门“一书两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工作时限: 7个工作日(不含评估、论证时间)。 四.收费标准:免费。
审批流程:
受理----经办初审(2个工作日--许文盛)----职能科室会签( 1个工作日--农业类:陈元定,工业类:刘炜凡,交能类:刘笃凡,城建类:李海华,第三产业:郭永净,社会事业:张志民,高新类:蔡云鹰)----办公室核稿(1个工作日---杨轶群)----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农业类:吴国清,工业类,高新类:王秋洪,交能类:王建军,城建类、第三产业类、社会事业类:黄元模)----制证(1个工作日--许文盛)----窗口办结(1个工作日--许文盛)
转发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文字号】喀署办发[2009]204号 【颁布时间】2009-11-17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222.80.80.7/Article/Qita/200911/506.htm 【全文】
转发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转发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20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喀有关单位:
为加强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喀什地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和审批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设计水平和质量,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现将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发改法规【2009】5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1、请各县市、地直各有关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喀有关单位高度重视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工作,为争取项目投资做好准备。
2、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要密切配合,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落实初步设计批复的各项意见,保证初步设计质量和进度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3、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对初步设计批复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制止、纠正,以维护初步设计工作的严肃性,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有效地发挥投资效益。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初步设计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工程设计水平和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自治区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严格履行初步设计编制和审批程序。
第三条 初步设计是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工程设计文件,是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设计、投资控制和安排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实行分级管理。单个项目预算内投资资金达到或超过100万元,且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初步设计。
项目总投资不足500万元的,由项目所在地、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第二章 初步设计编制、申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编制工作。
第六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其主要内容应当由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的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和工程总概算四部分文件组成。
第七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附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资源报告及气象、水文、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原料等相关协议文件或认可手续。
第八条 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时,要将静态投资、动态投资分别列出。概算的编制原则、内容、计算方法、费率和费用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现行规定。
静态投资部分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含工器具购置费)、关税、其他费用和基本预备费。动态投资部分主要包括建设期利息、铺底流动资金。
第九条 项目建设规模、方案、标准、厂址和总投资等控制目标,要严格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调整,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并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对变更内容详细论证。
第十条 项目初步设计由多家设计单位共同承担时,应说明各设计单位承担的设计范围,明确一个主要设计单位负责总平面布置、技术衔接、汇总初步设计各章节内容和总概算。
第十一条 凡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主管部门或自治区直管企业项目法人报送申请审批文件。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审查意见的,还应附有行业审查文件。
第三章 初步设计的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采取专家评审制度。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环保、规划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进行审查。项目评审专家从自治区建设项目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三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以下几方面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一)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应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规模、总投资的要求;
(二)设计单位是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三)各有关专业执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
(四)初步设计编制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
(五)有关专业设计方案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工艺方案、新技术、新材料经济适用、成熟、可靠;
(六)外部公用配套设施建设要落实;
(七)初步设计文件能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八)工程概算编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深度满足要求。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批复。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工程量和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批的初步设计,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概算等主要内容进行重大调整、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初步设计审批程序报请审批部门批准同意,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变更理由、技术方案论证、设计图纸、工程量和投资变化对照分析等。
第十八条 报送重大设计变更时,必须落实超出总概算的资金来源,并出具资金承诺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对初步设计批复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制止、纠正,以维护初步设计工作的严肃性,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有效地发挥投资效益。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要与设计单位要密切配合,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落实初步设计批复的各项意见,保证初步设计质量和进度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而引起的投资增加,在调整概算审查中一律不予承认。情节严重的,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将调整自治区预算内资金额度,并暂停安排后续项目。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范、标准定额,使初步设计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由于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延误工期,要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承担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设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的建设项目,从其规定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变更)(办事指南)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24日 【字体:小 大】
鉴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种类较多,其申请时须递交的材料也会有所不同。申请人应根据变更种类递交相应的材料:
1、常规报送材料
(1)企业要求变更的请示(包括企业成立日期、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及其出资额、比例,经营范围及规模,目前生产、经营状况,变更事项及变更前后的内容等);
(2)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性(重大事项决议须一致通过,参加人、签字人的合法性,人数、人员与董事会名单相符);变更内容合法性;
(3)原董事会名单;
(4)投资各方关于合同、章程修改的补充协议:包括变更理由、变更事项、变更前后相对应的具体条款、有关投资方对变更应承担的责任、义务等(应由投资者各方法人代表签字);
(5)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7)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8)企业设立时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含变更批件)复印件。
(9)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2、不同的变更应符合的条件或需增补的材料
(1)延长出资期限: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关于出资期限的规定要求。变更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的申请,应在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前提出。
(2)延长经营期限:企业应至少在经营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
(3)企业地址变更:提供办公或生产场所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公安部门的住所证明,涉及生产场地的变化应提交环评意见。
(4)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应在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允许的范围,如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涉及到需要征求国家有关部门同意意见的,应在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时一并提供有关部门意见。
(5)企业名称变更: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
(6)董事会成员变更(涉及原合同章程变更):提供有关投资方委派或撤消委派的文件(由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派)、新董事会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新董事会成员名单(注明在原单位所任职务,合作企业设立联合管委会的,提供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名单)。
(7)股权变更:(详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A.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②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③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④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⑤违约责任;
⑥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⑦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⑧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B.股权受让方不是原投资方的,需出具有关资信证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C.中方投资者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中方涉及国有资产投资)。
D.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中方涉及国有资产投资)。
E.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结果出具的确认文件(中方涉及国有资产投资)。
(8)减少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详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
A.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详述缩小生产、经营规模的理由及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数额。
B.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
C.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D.自审批机关做出初步答复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仅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
E.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9)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
(详见《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A.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申请表(见附表);
B.经营商品目录清单;
C.涉及开设零售店铺的,需提交相关部门对其符合城市规划及城市商业发展意见;
D.应明确具体分销方式,如批发、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等。
E.经营范围应注明“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 注:
1、上述各项材料均用中文书写,确不能提供中文文本的(如外方资信证明等),须附中文译本。
2、标的文件如超过1页,文件签署人应在每一页上加签。
3、上报材料请按以上所列材料顺序排列以便审核。
法定时限:30天以上; 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流程图(变更)
第四篇:莆田市发改委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事指南(2009年)
发布日期:2009-07-01 发布者: 来源: 浏览人数: 774 目录: 审批服务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报批程序
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二、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四、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五、需报中央、省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初审
六、需报中央、省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初审
七、需报中央、省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初审
八、省级核准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企业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初步设计初审
九、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初审
十、市、县(区)党政机关直属(含直属事业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核
审批服务项目
一、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程开工报告审批。
企业投资项目:
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程开工报告审批。 2.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三、办理流程:
审批、核准流程:
受理----经办初审(2个工作日)----职能科室会签( 1个工作日)----办公室核稿(1个工作日)----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制证(1个工作日)-----窗口办结((1个工作日)) 备案流程:
受理----经办初审(0.5个工作日)----职能科室会签( 0.5个工作日)----办公室核稿(0.5个工作日)----领导签发(0.5个工作日)-----制证 (0.5个工作日)-----窗口办结((0.5个工作日))
基本建设项目报批程序:
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一.报批程序:项目建议书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程开工报告审批。
二.申报材料:
(一)报批项目建议书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文件; 2.项目建议书文本,大中型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须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 4.初步的资金筹措方案。
(二)报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提交的材料
1. 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件; 2. 具备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 大中型项目应有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的评估报告或论证会专家评审意见;
4. 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
5. 资信证明,包括财政资金承诺函、单位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资金意向书等有关资金证明;
6. 工程招标方案;
7. 经营性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8.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9.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10.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书; 11.涉及用海的项目,应提供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海洋使用预审意见; 12. 地震安全性评价意见; 13. 文物保护审批意见; 14.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
15. 旧城改造项目须有省批准的拆迁计划文件; 16.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有相应的开发资质; 17. 危房改造项目须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18. 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必须附成果鉴定证书; 19.征用林地审批意见; 20.岸线规划审批意见; 21.水工程防洪规划同意书;
22. 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人防、消防、劳动安全预评价、卫生防疫(产生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取水许可、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和涉河工程防洪审查同意书等前置批准文件; 23. 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报批工程初步设计应提交的材料
1. 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工程初步设计的文件;
2.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并符合国家规定深度和要求的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文本;
3.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对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咨询意见; 4.工程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 5.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四)报批工程开工报告应提交的材料
1. 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开工报告的文件; 2. 项目法人设立的批准文件;
3. 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及总概算的批复文件; 4. 项目资本金和其它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文件; 5. 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大纲;
6. 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通过招标选定的证明材料及已签定的施工承包合同;
7. 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图纸交付协议,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需要的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图纸; 8. 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的证明材料;
9. 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完成的证明材料和已签订的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的协议; 10.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订货的证明材料;
11.规划部门“一书两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工作时限: 7个工作日(不含评估、论证时间)。 四.收费标准:免费。 审批流程:
受理----经办初审(2个工作日--许文盛)----职能科室会签( 1个工作日--农业类:陈元定,工业类:刘炜凡,交能类:刘笃凡,城建类:李海华,第三产业:郭永净,社会事业:张志民,高新类:蔡云鹰)----办公室核稿(1个工作日---杨轶群)----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农业类:吴国清,工业类,高新类:王秋洪,交能类:王建军,城建类、第三产业类、社会事业类:黄元模)----制证(1个工作日--许文盛)----窗口办结(1个工作日--许文盛)
二、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一.核准程序:内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必须实行初步设计审批); 二.申报材料:
(一)内资项目核准应提交的材料
1. 项目业主单位报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要求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文件; 2. 由国家或省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的文本; 3. 大中型项目应有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的评估报告或论证会专家评审意见; 4. 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
5.资信证明,包括项目资本金、单位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资金意向书等有关资金证明;
6. 工程招标方案;
7. 经营性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8.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9.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10.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书; 11.涉及用海的项目,应提供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海洋使用预审意见; 12. 地震安全性评价意见; 13. 文物保护审批意见; 14.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
15. 旧城改造项目须有省批准的拆迁计划文件; 16.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有相应的开发资质; 17. 危房改造项目须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18. 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必须附成果鉴定证书; 19.征用林地审批意见; 20.岸线规划审批意见; 21.水工程防洪规划同意书;
22. 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人防、消防、劳动安全预评价、卫生防疫(产生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取水许可、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和涉河工程防洪审查同意书等前置批准文件; 23. 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报批工程初步设计应提交的材料
1. 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工程初步设计的文件;
2.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并符合国家规定深度和要求的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文本;
3.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对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咨询意见; 4.工程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 5.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三.工作时限: 7个工作日(不含评估、论证时间)。 四.收费标准:免费。
核准流程:受理----经办初审(2个工作日--许文盛)----职能科室会签( 1个工作日--农业类:陈元定,工业类:刘炜凡,交能类:刘笃凡,城建类:李海华,第三产业:郭永净,社会事业:张志民,高新类:蔡云鹰)----办公室核稿(1个工作日--杨轶群)-----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农业类:吴国清,工业类、高新类:王秋洪,交能类:王建军,城建类、第三产业类、社会事业类:黄元模)------制证(1个工作日--许文盛)-----窗口办结(1个工作日--许文盛)
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一.核准程序: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必须实行初步设计审批); 二.申报材料:
(一)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应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报送要求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的文本; 3.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实力证明;
4.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懂事会决议; 5.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6.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书; 7.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相关有权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9.工程招标方案;
10.经营性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11.涉及用海的项目,应提供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海洋使用预审意见; 12. 地震安全性评价意见; 13. 文物保护审批意见; 14.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
15. 旧城改造项目须有省批准的拆迁计划文件; 16.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有相应的开发资质; 17. 危房改造项目须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18. 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必须附成果鉴定证书; 19.征用林地审批意见; 20.岸线规划审批意见; 21.水工程防洪规划同意书;
22. 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人防、消防、劳动安全预评价、卫生防疫(产生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取水许可、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和涉河工程防洪审查同意书等前置批准文件; 23. 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报批工程初步设计应提交的材料
1. 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工程初步设计的文件;
2.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并符合国家规定深度和要求的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文本; 3.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对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咨询意见; 4.工程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 5.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三.工作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评估、论证时间)。 四.收费标准:免费。
核准流程:受理----经办初审(2个工作日--许文盛)----职能科室会签( 1个工作日 --农业类:陈元定,工业类:刘炜凡,交能类:刘笃凡,城建类:李海华,第三产业:郭永净,社会事业:张志民,高新类:蔡云鹰)----办公室核稿(1个工作日--杨轶群)-----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农业类:吴国清,工业类、高新类:王秋洪,交能类:王建军,城建类、第三产业类、社会事业类:黄元模)------制证(1个工作日--许文盛)-----窗口办结(1个工作日--许文盛)
四、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一.申报材料:
1.《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5份)
2.项目业主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提供反映拟备案项目基本情况的有关材料,如实提供营业执照、章程、项目法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用于开展项目建设的资金来源说明等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3.备案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工作时限: 3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免费。
备案流程:
受理----经办初审(0.5个工作日--许文盛)----职能科室会签( 0.5个工作日--农业类:陈元定,工业类:刘炜凡,交能类:刘笃凡,城建类:李海华,第三产业:郭永净,社会事业:张志民,高新类:蔡云鹰)----办公室核稿(0.5个工作日--杨轶群)----领导签发(0.5个工作日--农业类:吴国清,工业类、高新类:王秋洪,交能类:王建军,城建类、第三产业类、社会事业类:黄元模)-----制证(0.5个工作日--许文盛)-----窗口办结(0.5个工作日--许文盛)
五、需报中央、省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初审
一.核准程序: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初审----------上报
二.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报送要求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的文本;
3.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实力证明;
4.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懂事会决议; 5.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6.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书; 7.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相关有权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9.工程招标方案;
10.经营性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11.涉及用海的项目,应提供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海洋使用预审意见; 12. 地震安全性评价意见; 13. 文物保护审批意见; 14.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
15. 旧城改造项目须有省批准的拆迁计划文件; 16.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有相应的开发资质; 17. 危房改造项目须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18. 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必须附成果鉴定证书; 19.征用林地审批意见; 20.岸线规划审批意见; 21.水工程防洪规划同意书;
22. 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人防、消防、劳动安全预评价、卫生防疫(产生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取水许可、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和涉河工程防洪审查同意书等前置批准文件; 23. 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工作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评估、论证时间)。 四.收费标准:免费。
核准流程:受理并初审(1个工作日--杨秩群)----职能科室审核(1个工作日--农业类:陈元定,工业类:刘炜凡,交能类:刘笃凡,城建类:李海华,第三产业:郭永净,社会事业:张志民,高新类:蔡云鹰)----办公室核稿(1个工作日--杨秩群)-----分管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农业类:吴国清,工业类、高新类:王秋洪,交能类:王建军,城建类、第三产业类、社会事业类:黄元模)------委主任签发(1个工作日--姚景华)------初审文件制作(1个工作日--农业类:陈元定,工业类:刘炜凡,交能类:刘笃凡,城建类:李海华,第三产业:郭永净,社会事业:张志民,高新类:蔡云鹰)-----办结上报(1个工作日--农业类:陈元定,工业类:刘炜凡,交能类:刘笃凡,城建类:李海华,第三产业:郭永净,社会事业:张志民,高新类:蔡云鹰)
六、需报中央、省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初审 (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一.报批程序:项目建议书初审——上报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上报 工程初步设计初审——上报 二.申报材料:
(一)报批项目建议书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文件; 2.项目建议书文本,大中型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须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 4.初步的资金筹措方案。
(二)报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提交的材料
1. 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件; 2. 具备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 大中型项目应有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的评估报告或论证会专家评审意见;
4. 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
5. 资信证明,包括财政资金承诺函、单位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资金意向书等有关资金证明;
6. 工程招标方案;
7. 经营性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8.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9.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10.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书; 11.涉及用海的项目,应提供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海洋使用预审意见; 12. 地震安全性评价意见; 13. 文物保护审批意见; 14.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
15. 旧城改造项目须有省批准的拆迁计划文件; 16.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有相应的开发资质; 17. 危房改造项目须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18. 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必须附成果鉴定证书; 19.征用林地审批意见; 20.岸线规划审批意见; 21.水工程防洪规划同意书;
22. 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人防、消防、劳动安全预评价、卫生防疫(产生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取水许可、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和涉河工程防洪审查同意书等前置批准文件; 23. 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报批工程初步设计应提交的材料
1. 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工程初步设计的文件;
2.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并符合国家规定深度和要求的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文本; 3.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对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咨询意见; 三.工作时限: 7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免费。
审批流程: 受理及初审(1个工作日--杨秩群)----职能科室审核( 1个工作日--农业类:陈元定,工业类:刘炜凡,交能类:刘笃凡,城建类:李海华,第三产业:郭永净,社会事业:张志民,高新类:蔡云鹰)----办公室核稿(1个工作日--杨轶群)----分管领导会签(1个工作日--农业类:吴国清、工业类、高新类:王秋洪、交能类:王建军、城建类、第三产业类、社会事业类:黄元模)----委主任签发(1个工作日--姚景华)----初审文件制作(1个工作日--农业类:陈元定,工业类:刘炜凡,交能类:刘笃凡,城建类:李海华,第三产业:郭永净,社会事业:张志民,高新类:蔡云鹰)----办结上报(1个工作日农业类:陈元定,工业类:刘炜凡,交能类:刘笃凡,城建类:李海华,第三产业:郭永净,社会事业:张志民,高新类:蔡云鹰)
七、需报中央、省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初审
一.核准程序: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初审-----上报;
二.申报材料:
(一)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初审应提交的材料
1. 项目业主单位报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要求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文件; 2. 由国家或省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的文本; 3. 大中型项目应有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的评估报告或论证会专家评审意见; 4. 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
5.资信证明,包括项目资本金、单位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资金意向书等有关资金证明;
6. 工程招标方案;
7. 经营性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8.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9.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10.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书; 11.涉及用海的项目,应提供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海洋使用预审意见; 12. 地震安全性评价意见; 13. 文物保护审批意见; 14.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
15. 旧城改造项目须有省批准的拆迁计划文件; 16.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有相应的开发资质; 17. 危房改造项目须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18. 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必须附成果鉴定证书; 19.征用林地审批意见; 20.岸线规划审批意见; 21.水工程防洪规划同意书;
21. 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人防、消防、劳动安全预评价、卫生防疫(产生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取水许可、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和涉河工程防洪审查同意书等前置批准文件; 22. 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工作时限: 7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免费。
受理及初审(1个工作日--杨秩群)----职能科室审核( 1个工作日--农业类:陈元定,工业类:刘炜凡,交能类:刘笃凡,城建类:李海华,第三产业:郭永净,社会事业:张志民,高新类:蔡云鹰)----办公室核稿(1个工作日--杨轶群)----分管领导会签(1个工作日--农业类:吴国清、工业类、高新类:王秋洪、交能类:王建军、城建类、第三产业类、社会事业类:黄元模)----委主任签发(1个工作日--姚景华)----初审文件制作(1个工作日--农业类:陈元定,工业类:刘炜凡,交能类:刘笃凡,城建类:李海华,第三产业:郭永净,社会事业:张志民,高新类:蔡云鹰)----办结上报(1个工作日农业类:陈元定,工业类:刘炜凡,交能类:刘笃凡,城建类:李海华,第三产业:郭永净,社会事业:张志民,高新类:蔡云鹰)
八、省级核准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企业投资
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初步设计初审
一.核准程序: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企业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初审——上报 二.申报材料:
(一)报批工程初步设计应提交的材料
1. 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工程初步设计的文件;
2.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并符合国家规定深度和要求的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文本; 3.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对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咨询意见; 三.工作时限: 7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免费。
核准流程:受理及初审(1个工作日--杨秩群)----职能科室审核( 1个工作日--农业类:陈元定,工业类:刘炜凡,交能类:刘笃凡,城建类:李海华,第三产业:郭永净,社会事业:张志民,高新类:蔡云鹰)----办公室核稿(1个工作日--杨轶群)-----分管领导会签(1个工作日--农业类:吴国清,工业类、高新类:王秋洪,交能类:王建军,城建类、第三产业类、社会事业类:黄元模)------委主任签发(1个工作日--姚景华)------制作初审文件(1个工作日--农业类:陈元定,工业类:刘炜凡,交能类:刘笃凡,城建类:李海华,第三产业:郭永净,社会事业:张志民,高新类:蔡云鹰)-----办结上报(1个工作日--农业类:陈元定,工业类:刘炜凡,交能类:刘笃凡,城建类:李海华,第三产业:郭永净,社会事业:张志民,高新类:蔡云鹰)
九、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初审
一.核准程序: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初审——上报
二.申报材料: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初审应提交的材料
1. 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其中审批类项目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类项目含项目建设申请书);
2.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四份。审批、核准类项目另需附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申请书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一份; 3.项目法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二)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初审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
2、加盖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
3、包括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一份;
4、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三.工作时限: 7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免费。
核准流程:受理及初审(1个工作日--杨秩群)----职能科室审核( 1个工作日--外资项目:刘炜凡,内资项目:李伟)----办公室核稿(1个工作日--杨轶群)-----分管领导会签(1个工作日--外资项目:王秋洪,内资项目:吴宗兴)------委主任签发(1个工作日--姚景华)------制作初审文件(1个工作日--外资项目:刘炜凡,内资项目:李伟)-----办结上报(1个工作日--外资项目:刘炜凡,内资项目:李伟)
十、市、县(区)党政机关直属(含直属事业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核 (注:因本项目受理权和审批权均不在我委,由市政府批示我委审核,且时限由市政府临时确定,无法细化,属情况特殊的机关内部管理事项,申请本项目不列入网上审批)
一.核准程序:接市政府批示——审核——反馈审核意见
二.申报材料: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现有办公楼属危房的,由有资质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结论(县级单位危房鉴定结论需由上一级危房鉴定部门做出及纪检监察部门确认);
4、项目所在地编制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编制等情况的说明;
5、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对拟建办公楼项目资金来源及本级财政有无欠发工资情况的说明;
6、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的说明;
7、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三.工作时限:按市政府批示要求的时限 四.收费标准:免费。
核准流程:市政府受理后批示我委审核——办公室收文签转业务科室(杨秩群)——职能科室审核(投资科:李海华)----办公室核稿(杨轶群)-----分管领导会签(黄元模)------委主任签发(姚景华)------制作审核意见文件(投资科:李海华)-----办结反馈(投资科:李海华)
第五篇: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审批服务指南-涉及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事项
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审批服务指南-涉及省发展
改革委审批事项
事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224号)。
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省、州(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由各级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申请中央或省投资补助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申报材料:
(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1.项目单位或发展改革部门核报的项目建议书申请文件;
2.由具备相应专业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完成的《项目建议书》;
3.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初审意见;
5.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要点和初步意见;
6.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需要提供银行贷款意向或初步承诺;
7.国家、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审批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过程中,需委托咨询评估,组织专家评审,项目建议书修改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法定、承诺期限内。
部门咨询接件电话:0871-6822700
1中心咨询接件窗口电话:0871-682123
33、68224666
投诉监督电话:0871-68211222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审批服务指南-涉及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事项事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224号)。
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省、州(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由各级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申请中央或省投资补助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申报材料:
(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1.项目单位或州(市)发展改革委核报申请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件;
2.由具备相应专业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者规划批准文件;
6.银行贷款承诺;
7.国家和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批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过程中,需委托咨询评估,组织专家评审,项目可研报告修改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法定、承诺期限内。
部门咨询接件电话:0871-6822700
1中心咨询接件窗口电话:0871-682123
33、68224666
投诉监督电话:0871-68211222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审批服务指南-涉及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事项事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法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224号)。
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省、州(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项目按审批程序已获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申报材料:
(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1.项目单位或州(市)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申请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文件;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及批复文件;
3.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完成的《初步设计》;
4.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审批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过程中,需委托咨询评估,组织专家评审,项目初步设计修改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法定、承诺期限内。
部门咨询接件电话:0871-6822700
1中心咨询接件窗口电话:0871-682123
33、68224666
投诉监督电话:0871-68211222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审批服务指南-涉及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事项事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发改环资[2010]2056号)申请条件: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规定;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深度要求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
申报材料:
1.节能评估报告书:由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审查请示一份;节能评估报告书一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2.节能评估报告表:由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审查请示一份;节能评估报告表一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3.节能评估登记表:由项目单位盖章确认的节能评估登记表一式两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审批部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报告书15个工作日;报告表15个工作日;登记表5个工作日;重新审批审核15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过程中,需委托咨询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文本修改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法定、承诺期限内。
部门咨询接件电话:0871-6822700
1中心咨询接件窗口电话:0871-682123
33、68224666投诉监督电话:0871-68211222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审批服务指南-涉及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事项事项: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招标方案审批
设定依据: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申请条件:
项目必须是报请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的项目;项目可行性报告招标内容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要求。
申报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有招标内容章节);
2.《招标方案申请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二份。
审批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3个工作日
部门咨询接件电话:0871-6822700
1中心咨询接件窗口电话:0871-682123
33、68224666
投诉监督电话:0871-68211222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审批服务指南-涉及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事项事项: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2605号);《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办〔2010〕686号)。申请条件:煤矿建设项目取得预验收意见;联合试运转正常并取得批复;按批复的设计施工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工程质量、审计、档案等专项验收合格;煤矿组织机构设置符合有关要求,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人员经过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编制完成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其它条件。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并附电子版)
1.县(市区)、州(市)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并逐级上报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请示文件;
2.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3.预验收报告及意见;
4.联合试运转报告及批复;
5.项目核准文件;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设计、设计修改或变更、抽采设计(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设计及其变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施工期限、开工备案等审批备案材料;
6.新建、异地接替煤矿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名称预核登记)、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复印件,改建、扩建煤矿“六证”复印件;
7.生产系统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机电设备监测检验报告及矿用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
8.煤矿生产、安全机构设置及安全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书;
9.煤矿竣工实测图及工程图;
10.建设期间安全情况资料、建设期发现的涉及安全条件的地质情况变化资料;
11.安全工程和设施(三同时)专项验收结论;
12.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工程质量、审计、档案等专项验收合格;
13.煤矿制定的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
14.国家、省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材料。审批部门:省能源局法定时限:自竣工验收委员会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起1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自竣工验收委员会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起10个工作日部门咨询接件电话:0871-68227001中心咨询接件窗口电话:0871-682123
33、68224666投诉监督电话:0871-68211222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审批服务指南-涉及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事项事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224号)。
申请条件:
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发展规划、投资政策方向、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等条件。
申报材料:(
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1.项目单位或州(市)发展改革部门核报的申请文件;
2.国家、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审批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部门咨询接件电话:0871-6822700
1中心咨询接件窗口电话:0871-682123
33、68224666
投诉监督电话:0871-68211222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审批服务指南-涉及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事项事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核准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224号)。
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规定核准目录范围的企业投资项目。
申报材料:(
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1.项目单位或州(市)发展改革部门核报的核准申请文件;
2.由具备相应专业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完成的《项目申请报告》;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国家、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审批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3个工作日
需委托咨询评估,组织专家评审,征求公众意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法定、承诺期限内。
部门咨询接件电话:0871-6822700
1中心咨询接件窗口电话:0871-682123
33、68224666
投诉监督电话:0871-68211222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审批服务指南-涉及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事项事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项目备案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224号)。
申请条件:
不属于国家规定核准目录范围且由企业投资的非禁止类建设项目;驻滇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集团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其余属地备案。
申报材料:(
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1.《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2.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
3.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
4.国家、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审批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部门咨询接件电话:0871-6822700
1中心咨询接件窗口电话:0871-682123
33、68224666
投诉监督电话:0871-68211222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审批服务指南-涉及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事项事项:外商投资项目审核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4号);《外商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224号)。申请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要求;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和节能审查的要求;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属国家限制类行业的,需提供行业部门审查意见。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类项目一式四份,二类项目一式三份)
1.核准申请文件(适用于所有项目)。
2.项目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淡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涉及公共用品或服务的价格;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适用于所有项目)。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投资方为在国际避税岛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提供该特殊目的公司控股股东的相关资料;投资方为境外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相关证明材料(适用于所有项目)。
投资各方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适用于所有项目)。
银行出具的项目融资意向书(适用于涉及国内银行贷款的项目)。
首次投资项目,提交投资意向书或合资/合作协议书,以及投资方董事会对签署人的授权书;外商独资项目应提交投资方董事会决议;购并和增资项目提交相应的购并协议和公司董事会决议(适用于所有项目)。
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应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购并项目如不涉及扩大生产及投资规模,不新占用土地、能源和资源消耗,不形成对生态和环境新的影响,只需出具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意见书(适用于所有项目)。
涉及城市规划的项目,应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划拨用地)或规划条件函(出让地);购并项目如不涉及新占用土地,只需出具原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函或规划用地许可证(适用于所有项目)。
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提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证,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提供土地预审意见;购并项目如不涉及新占用土地,只需出具原项目国有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租赁办公场地的,只需出具场地租赁协议及场地产权证明(适用于涉及用地的项目或涉及租用场地的项目)。
4.其他要件说明:
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适用于涉及国有资产出资的项目);
节能评估文件和评审意见(适用于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行业部门审查意见(适用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项目);
商务部门出具的关于项目不涉及安全审查范围的文件(适用于需要进行安全审查的购并类项目)。审批部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需委托咨询评估,组织专家评审,征求公众意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法定、承诺期限内。部门咨询接件电话:0871-68227001中心咨询接件窗口电话:0871-682123
33、68224666投诉监督电话:0871-68211222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审批服务指南-涉及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事项事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发改外资〔2006〕131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22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1〕235号)。申请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有利于吸引国外先进技术和优秀人才;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申请人是指: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或其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机构;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或提供担保,在境外(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以获得境外企业或机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
1.投资主体注册所在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的初审意见。
2.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投资方的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并购方案。
3.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书等文件;
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信息报告;
国有企业需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境外投资的意见;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审批部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需委托咨询评估,组织专家评审,征求公众意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法定、承诺期限内。
部门咨询接件电话:0871-6822700
1中心咨询接件窗口电话:0871-682123
33、68224666
投诉监督电话:0871-68211222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审批服务指南-涉及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事项事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方案核准
设定依据: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申请条件:
项目必须是报请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申报材料:
1.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招标方案申请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二份。
审批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3个工作日
部门咨询接件电话:0871-6822700
1中心咨询接件窗口电话:0871-682123
33、68224666
投诉监督电话:0871-68211222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审批服务指南-涉及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事项事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设定依据:
《国家发改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
申请条件: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以及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在云南省内建设实施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申报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篇章;
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审批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部门咨询接件电话:0871-6822700
1中心咨询接件窗口电话:0871-682123
33、68224666
投诉监督电话:0871-682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