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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城市容貌标准gb(全文)

住建部城市容貌标准gb第一篇:住建部城市容貌标准gb住建部下发二三线城市限购五大标准住建部下发二三线城市限购五大标准 二三线城市楼市限购令即将出台。记者16日独家获悉,住建部已经下发文件,要求各省在8月20日之前上报所辖区内各城市的上半年房。

住建部城市容貌标准gb

第一篇:住建部城市容貌标准gb

住建部下发二三线城市限购五大标准

住建部下发二三线城市限购五大标准 二三线城市楼市限购令即将出台。

记者16日独家获悉,住建部已经下发文件,要求各省在8月20日之前上报所辖区内各城市的上半年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情况,并给出限购五大标准。这意味着住建部已经在督促地方政府,预计8月份二三线城市限购令靴子落地。

住建部给出的新增限购城市名单的建议5条标准包括:

其一,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70个大中城市房价指数,处于房价涨幅前列的城市;

其二,将省内所有城市今年6月份的住宅价格与去年底的住宅价格做一个比较,涨幅较高的二三线城市;

其三,今年上半年成交量同比增幅较高的城市;

其四,位于已限购区域中心城市周边,外地人购房比例较高的城市;其五,群众对当地房价反应强烈、认为调控政策执行不力或不到位的城市。

住建部建议,凡符合上述2条者就纳入到限购范围内。

1 记者注意到,这五大标准为二三线城市限购指明方向,均有很强的操作性。仅第一条,至少就有10个城市名列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本周四,国家统计局将发布7月份70个大中城市房价,涨幅若再名列前位的城市,8月底前或不得不“被迫”出台限购政策。

有机构统计,在70个城市新建商品住宅指数中,明确限购的39个城市在6月份的同比涨幅平均为4.23%,非限购的31个城市的平均涨幅为4.66%,而限购最严格的京沪广深四特大城市的同比涨幅仅为3.85%。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限购依然是目前最有效的楼市调控手段,二三线城市限购令若在8月底前出台,首先会压制可能出现的楼市“金九银十”反弹,随后二三线城市也将会步一线城市“量价齐跌”的后尘。 限购城市本周迎扩编 五大标准或圈定30余城

备受关注的“限购令”扩军方案,可能在本周内尘埃落定。 按照住建部的要求,8月20日之前,各省住建厅需要将所辖内各城市的上半年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情况报告上交。而是否采取必要措施限购,也将包含在这份报告内。但截至目前,官方尚未公布有关限购调整的任何信息。

北京中原地产三级市场研究总监张大伟就表示,将有至少30个城市被纳入限购行列。张大伟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位于一线城 2 市周边的中小城市,如廊坊、昆山、中山、珠海等,很可能被纳入限购行列。同时,在外地人需求旺盛的城市中,位于山东沿海、海南等地的旅游城市同样有可能纳入限购行列。此外,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在6月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同比涨幅较大的城市中,秦皇岛、丹东、洛阳、岳阳、常德、遵义等城市或亦在“扩限”之列。 据统计,当前已推行“限购令”的城市有41个,其中35个为省会城市、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多数分析认为,楼市资金正在从限购城市转向未限购的二三线城市,并成为推动其房价过快上涨的主要动力。

住建部发布国内二三线城市限购"五大标准"

今年7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当前部分城市房价上涨压力仍然较大,有的城市调控力度有所放松。会议认为,当前必须坚持调控方向不动摇、调控力度不放松。已实施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要继续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房价上涨过快的

二、三线城市也要采取必要的限购措施。

住建部昨日提出,符合5项标准条件较多的(即2项以上)城市,建议列入新增限购城市名单。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标准进行适当修改。

住建部要求,各省(区、市)对上半年辖区内各城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进行约谈。已实施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要继续严格执行相关政策;限购范围仅限于城市局部区域、部分房屋类型等的要尽快调整,从严执行。

5项标准

●6月份国家统计局新建住房价格指数同比增幅或1至6月新建住房价格指数月环比增幅较高、排名靠前的;

●6月份新建商品住房均价比去年年底涨幅超过或者接近全年房价控制目标的;

●1至6月新建商品住房成交量同比增幅较高的;

●位于已限购区域中心城市周边,外地购房比例较高的;

●存在房价上涨过快、调控政策执行不严格等突出问题,社会反映强烈的。

【限购范围】

机构预测超30个城市将限购

问:昨日,住建部公布了5条限购建议标准,全国会有多少城市纳入此轮限购范围?

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珏林:该标准已经分为了5个具体的方面,而且较为明确,如房价涨幅、住房均价、外地人购房比例等方面,都提出了要求。按照该标准,各地都会很清楚哪些城市需要列入限购名单。同时,住建部公布的是建议标准,限购最终是由地方政府来实施的,因此住建部也不可能自己来直接圈定限购城市的名单。

链家地产、中原地产等机构:对照这5条标准,应纳入限购名单的二三线城市超过30个。

首先从房价涨幅看,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秦皇岛、赣州、常德、丹东、烟台等13个二三线城市6月份房价同比涨幅5%以上,并且连续三个月同比涨幅超过5%。

从商品住房成交量来看,秦皇岛、哈尔滨、徐州、济宁、银川、潍坊、北海、柳州等17个城市今年上半年商品住宅成交量同比上涨幅度在20%以上。

此外,部分位于已限购的一线或省会城市周边的二三线城市,外地人购房比例较高。包括廊坊、保定、扬州、惠州、香河、宜昌、镇江、舟山等19个城市。

【房价走势】

限购不会引发房价异动

问:一旦二三线城市限购,会对楼市产生什么影响?在这些城市实施限购前,会不会出现恐慌性购房?

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珏林:这不会打击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这些城市的房价也不会出现大起大落。因为限购抑制的是投资投机性需求,对刚性需求还是支持的。同时,限购前,不会出现恐慌性购房。国务院在上个月就已经确定了部分二三线城市要限购,限购不是突然实行的。另外,买房子也不是买日用品那么简单,如果要买的话,也不会这几天突击来买。

链家地产首席分析师张月:截至8月,全国已有41个大中城市出台限购政策,加上这次预计限购的城市,限购城市的总数将达到75个左右。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已限购的39个城市价格平均上涨4.23%,较未限购城市低0.43%。限购政策在二三线城市继续深入,将有利于房价加速下行。执行限购政策的三线以上城市达到75个。房价调控的叠加作用将显现。

北京中原地产三级市场研究总监张大伟:最终的限购名单预计将在8月底前公布,这将压制可能出现的楼市“金九银十”市场反弹。

【北京影响】

北京周边城市可能纳入限购

问:“位于已限购区域中心城市周边,外地购房比例较高的”,也将纳入限购范围。此政策对北京有何影响?

北京市房协副秘书长陈志:从昨天公布的标准看,北京周边的廊坊等城市,很有可能进入了限购的范围。不过,即便周边城市实施限购,对北京楼市也不会有影响。目前北京周边城市的房价已经较高,北京居民在周边城市买房如果是投资性的,已经没有太多的价值,因此这方面不会有明显影响。

北京中原地产三级市场研究总监张大伟:根据估算,北京周边城市中,外地人购房比例最高的是燕郊,达6-8成;廊坊约3-4成;固安和涿州约2-3成。这些城市应该都符合昨天公布的限购标准。目前燕郊的房价已经达到每平方米8000元到1万元。

由于这些城市很大一部分依赖于外地人的购房需求,一旦实施限购,房价会应声而降。但对北京的影响不大,可能影响北京的一些郊区县。比如燕郊房价降了,会反作用于较近的通州。 (新京报)

二三线城市限购标准出炉

16日独家获悉,住建部已经下发文件,要求各省在8月20日之前上报所辖区内各城市的上半年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情况,并给出限购五大标准。这意味着住建部已经在督促地方政府,预计8月份二三线城市限购令靴子落地。

住建部给出的新增限购城市名单的建议5条标准包括:其一,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70个大中城市房价指数,处于房价涨幅前列的城市;其二,将省内所有城市今年6月份的住宅价格与去年底的住宅价格做一个比较,涨幅较高的二三线城市;其三,今年上半年成交量同比增幅较高的城市;其四,位于已限购区域中心城市周边,外地人购房比例较高的城市;其五,群众对当地房价反应强烈、认为调控政策执行不力或不到位的城市。 住建部建议,凡符合上述2条者就纳入到限购范围内。

记者注意到,这五大标准为二三线城市限购指明方向,均有很强的操作性。仅第一条,至少就有10个城市名列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本周四,国家统计局将发布7月份70个大中城市房价,涨幅若再名列前位的城市,8月底前或不得不“被迫”出台限购政策。 有机构统计,在70个城市新建商品住宅指数中,明确限购的39个城市在6月份的同比涨幅平均为4.23%,非限购的31个城市的平均涨幅为4.66%,而限购最严格的京沪广深四特大城市的同比涨幅仅为3.85%。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限购依然是目前最有效的楼市调控手段,二三线城市限购令若在8月底前出台,首先会压制可能出现的楼市“金九银十”反弹,随后二三线城市也将会步一线城市“量价齐跌”的后尘。

第二篇:2000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住建部)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使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特制定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城市可持续发展、城市建设及城市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以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不断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开展范围

全国设市城市人民政府均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市。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区。

三、申报条件

园林城市要建立申报制,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方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市。

1、城市人民政府已提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计划,并实施3年以上的;

2、城市人民政府对照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认为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

3、已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需获得省级园林城市称号。

四、申报程序

国家园林城市的评选每两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为评选年的五月份前,命名时间为十月份以后。

1、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建设部提出申请,并抄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由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城市组织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向建设部提出意见。

五、申报材料

1、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情况的汇报;

2、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审意见;

3、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概况、城市建设、城市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4、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的说明;

5、城市园林绿化情况的说明(城市公园建设、绿地建设与养护管理、大环境绿化建设、城市全民义务植树情

况、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苗圃建设、法制建设和行业管理情况、科研成果、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投融资情况、居住区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等群众性绿化活动开展情况及创建工作的有关资料等)。

六、考核办法

建设部接到申请后,对申报城市统一组织城市绿化航空遥感测试,根据航空遥感测试结果、环境质量指标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城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考核。

七、命名表彰

经考核符合标准的城市(城区),由建设部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或“国家园林城区”,颁发奖牌和证书。

八、复查管理

对已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城区)”实行复查制,每五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国家园林城市(城区)”称号,对复查验收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消“国家园林城市(城区)”称号。

九、工作要求

创建园林城市(城区)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符合当前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形势需要,造福子孙后代的民心工程,各城市要本着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搞好创建园林城市活动,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优美舒适的园林城市,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全民动员、全社会参与。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避免搞“花架子”,搞形式主义,搞突击、一阵风,要做到认识上真正统一,领导上真正重视,措施上真正到位,工作上真正务实,使创建园林城市活动扎扎实实、富有成效。创建园林城市(城区),要注重科学规划,加强管理。是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讲求实效。要防止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要量力而行,把好事办好,让百姓满意,让市民高兴。

第三篇:2018年,住建部最新资质标准

2018年,住建部最新资质标准

目录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 1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 7 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 12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 17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 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全文 ........................................................................................................ 27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说明: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一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要求

3、企业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7类中的4类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1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城市主干道25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次干道以上道路面积150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广场硬质铺装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2)累计修建城市桥梁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单跨4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3座;

(3)累计修建直径1米以上的排水管道(含净宽1米以上方沟)工程2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6米以上供水、中水管道工程2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3米以上的中压燃气管道工程2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5米以上的热力管道工程20公里以上;

(4)修建8万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或10万吨/日以上的供水厂工程2项;或修建20万吨/日以上的给水泵站、10万吨/日以上的排水泵站4座; (5)修建500吨/日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2项; (6)累计修建断面2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隧道工程3公里以上; (7)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项目2项。

4、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3项中的2项机械设备:

(1)摊铺宽度8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台; (2)100千瓦以上平地机2台; (3)直径1.2米以上顶管设备2台。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说明

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二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的要求

3、企业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7类中的4类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1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城市道路1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道路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

(2)累计修建城市桥梁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修建单跨2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2座;

(3)累计修建排水管道工程1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供水、中水管道工程1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燃气管道工程1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热力管道工程10公里以上;

(4)修建4万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或5万吨/日以上的供水厂工程2项;或修建5万吨/日以上的给水泵站、排水泵站4座; (5)修建200吨/日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2项; (6)累计修建城市隧道工程1.5公里以上;

(7)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项目2项。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说明

根据建市[2016]226号文件规定: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因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类别的最低资质是“三级”,则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保留对建造师等人员的要求。

承包范围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各类城市道路;单跨45米以下的城市桥梁;

(2)15万吨/日以下的供水工程;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25万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5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及中水管道工程;

(3)中压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和各类热力管道工程;

(4)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断面25平方米以下隧道工程和地下交通工程; (6)各类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 (7)单项合同额4000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单跨25米以下的城市桥梁工程;

(2)8万吨/日以下的给水厂;6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10万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直径1米以下供水管道;直径1.5米以下污水及中水管道;

(3)2公斤/平方厘米以下中压、低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直径0.2米以下热力管道;

(4)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下地下交通工程(不包括轨道交通工程); (6)5000平方米以下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 (7)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注:

1.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含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2.市政综合工程指包括城市道路和桥梁、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等中的任意两类以上的工程。

3.市政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道路与桥梁、给排水、结构、机电、燃气等专业职称。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

说明: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一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要求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80-10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说明

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二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的要求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12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8-11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35-5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1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18-21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21-24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说明

根据建市[2016]226号文件规定: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因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类别的最低资质是“三级”,则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保留对建造师等人员的要求。

承包范围

一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说明:建市[2015]154号文取消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注:

1.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2.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职称。 3.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编者说明: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一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要求

3、企业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7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其中1~2类至少1类,3~5类至少1类,工程质量合格。

(1)库容5000万立方米以上且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且坝高50米以上的水库、水电站大坝2座;

(2)过闸流量≥500立方米/秒的水闸4座(不包橡胶坝等); (3)总装机容量100MW以上水电站2座;

(4)总装机容量5MW(或流量≥25立方米/秒)以上泵站2座;

(5)洞径≥6米(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500米的水工隧洞4个; (6)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浇筑5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体土石方填筑120万立方米以上或灌浆12万米以上或防渗墙8万平方米以上; (7)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编者说明

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二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的要求

3、企业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7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其中1~2类至少1类,3~5类至少1类,工程质量合格。

(1)库容500万立方米以上且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且坝高30米以上的水库、水电站大坝2座;

(2)过闸流量60立方米/秒的水闸4座(不包括橡胶坝等); (3)总装机容量10MW以上水电站2座;

(4)总装机容量500KW(或流量≥8立方米/秒)以上泵站2座;

(5)洞径≥4米(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200米的水工隧洞3个;

(6)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浇筑2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体土石方填筑60万立方米以上或灌浆6万米以上或防渗墙4万平方米以上; (7)单项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编者说明

根据建市[2016]226号文件规定: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因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类别的最低资质是“三级”,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保留对建造师等人员的要求。

承包范围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 二级资质

可承担工程规模中型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和建筑物级别3级以下水工建筑物的施工,但下列工程规模限制在以下范围内:坝高70米以下、水电站总装机容量150MW以下、水工隧洞洞径小于8米(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小于1000米、堤防级别2级以下。 三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下的下列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小(1)型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和建筑物级别4级以下水工建筑物的施工总承包,但下列工程限制在以下范围内:坝高40米以下、水电站总装机容量20MW以下、泵站总装机 17

容量800KW以下、水工隧洞洞径小于6米(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小于500米、堤防级别3级以下。 注:

1.水利水电工程是指以防洪、灌溉、发电、供水、治涝、水环境治理等为目的的各类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水工建筑物(坝、堤、水闸、溢洪道、水工隧洞、涵洞与涵管、取水建筑物、河道整治建筑物、渠系建筑物、通航、过木、过鱼建筑物、地基处理)建设、水电站建设、水泵站建设、水力机械安装、水工金属结构制造及安装、电气设备安装、自动化信息系统、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土地整治工程建设,以及与防汛抗旱有关的道路、桥梁、通讯、水文、凿井等工程建设,与上述工程相关的管理用房附属工程建设等,详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术语标准》(SL26-2012)。

2.水利水电工程等级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确定。

3.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工程施工、农田水利工程、水电站动力设备、电力系统及自动化、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水利机械等水利水电类相关专业职称。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编者说明: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一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要求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电站装机容量180万千瓦以上; (2)单机容量20万千瓦机组累计6台; (3)220千伏送电线路累计600公里; (4)22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累计8座; (5)220千伏电缆工程累计100公里。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编者说明

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二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的要求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电站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 (2)单机容量10万千瓦机组累计4台; (3)110千伏送电线路累计700公里; (4)11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累计7座;

(5)110千伏电缆工程累计200公里。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编者说明

根据建市[2016]226号文件规定: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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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类别的最低资质是“三级”,则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保留对建造师等人员的要求。

承包范围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发电工程、各种电压等级送电线路和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二级资质

可承担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发电工程、220千伏以下送电线路和相同电压等级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三级资质

可承担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发电工程、110千伏以下送电线路和相同电压等级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注:

1.电力工程是指与电能的生产、输送及分配有关的工程。包括火力发电、水力发电、核能发电、风电、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发电、输配电等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2.电力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热能动力工程、水能动力工程、核电工程、风电、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工程、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等专业职称。

22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

编者说明: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一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要求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10类中的5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5万吨级或内河2000吨级以上码头工程; (2)5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水深大于5米的防波堤工程600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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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沿海5万吨级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1000吨级以上船闸或300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 (6)5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40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沿海20万平方米或内河10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9)10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5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4、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7项中的2项施工机械设备: (1)架高60米以上打桩船; (2)200吨以上起重船;

(3)3000吨级以上半潜驳或100立方米/小时以上砼搅拌船; (4)排宽40米以上铺排船;

(5)2000立方米以上舱容耙吸式挖泥船; (6)总装机功率5000千瓦以上绞吸式挖泥船;

24

(7)8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编者说明

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二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的要求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10类中的5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1万吨级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码头工程;

(2)1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水深大于3米的防波堤工程300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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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沿海2万吨级或内河3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300吨级以上船闸或50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 (6)2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15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沿海10万平方米或内河5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9)5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3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4、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5项中的2项施工机械设备: (1)架高30米以上打桩船; (2)80吨以上起重船; (3)排宽20米以上铺排船;

(4)总装机功率1600千瓦以上绞吸式挖泥船;

(5)4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三级资质标准

26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编者说明

根据建市[2016]226号文件规定: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27

因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类别的最低资质是“三级”,则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保留对建造师等人员的要求。

3、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4项中的2项施工机械设备: (1)打桩船; (2)起重船;

(3)总装机功率1200千瓦以上挖泥船; (4)2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承包范围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围堰、堆场道路和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船闸、升船机、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上风电、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机电安装、通航建筑设备机电安装、河海航道整治与渠化工程、疏浚与吹填造地、水下开挖与清障、水下炸礁清礁等工程。 二级资质

28

可承担下列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5万吨级和内河5000吨级以下码头、水深小于7米的防波堤、5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1000吨级以下船闸和300吨级以下升船机工程、沿海5万吨级和内河1000吨级以下航道工程、600万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沿海28万平方米或内河12万平方米以下堆场工程、1200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6万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与其相对应的道路与陆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航标、栈桥、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机电安装、通航建筑设备机电安装、水下开挖与清障等工程。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1万吨级和内河3000吨级以下码头、水深小于4米的防波堤、1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300吨级以下船闸和50吨级以下升船机工程、沿海2万吨级和内河500吨级以下航道工程、300万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沿海12万平方米或内河7万平方米以下港区堆场工程、800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4万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与其相对应的道路与陆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航标、栈桥、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建筑设备安装、水下开挖与清障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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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全文

文件一

关于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市施函[2017]3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建筑业科学发展,我司对2007年颁布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施工监管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真:010-58934163

附件: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7年6月1日 文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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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5]15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建筑业发展,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二、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三、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31

四、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市[2015]20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换证要求另行通知)。将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五、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规定;取消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的规定。

六、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对本地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0月9日

32

文件三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建市[2016]2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33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34

第四篇:住建部公布2013年103个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2013年08月06日 09:19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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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昨天对外公布2013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确定103个城市(区、县、镇)为2013国家智慧城市试点。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各地要针对本地区新型城镇化推进中的实际问题,制订出智慧城市创建目标,做好顶层设计;制订创建任务和重点项目的时间节点;创新体制机制,明确责任和考核制度,落实相关保障措施。

同时,要高度重视信息整合和共享协同,抓好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和公共基础数据库建设,提升各应用系统效能;注重城市发展中的应用体系建设,突出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标志性成果。

据了解,智慧城市是在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支撑下,形成的一种新型信息化的城市形态。

附件:2013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一、市、区(83个)

北京市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天津市

武清区、河西区

重庆市

永川区、江北区

河北省

唐山市曹妃甸区

山西省

阳泉市、大同市城区、晋城市

内蒙古自治区

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包头市石拐区

黑龙江省

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安达市

吉林省

四平市、榆树市、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辽宁省

营口市、庄河市、大连市普湾新区

山东省

烟台市、曲阜市、济宁市任城区、青岛市崂山区、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岛中德生态园

江苏省

南通市、丹阳市、苏州吴中太湖新城、宿迁市洋河新城、昆山市

安徽省

阜阳市、黄山市、淮北市、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国港口生态工业园区浙江省

杭州市拱墅区、杭州市萧山区、宁波市(含海曙区、梅山保税港区、鄞州区咸祥镇)福建省

莆田市、泉州台商投资区

江西省

新余市、樟树市、共青城市

河南省

许昌市、舞钢市、灵宝市

湖北省

黄冈市、咸宁市、宜昌市、襄阳市

湖南省

岳阳市岳阳楼区

广东省

肇庆市端州区、东莞市东城区、中山翠亨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柳州市(含鱼峰区)、桂林市、贵港市、

云南省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

贵州省

贵阳市、遵义市(含仁怀市、湄潭县)、毕节市、凯里市

甘肃省

兰州市、金昌市、白银市、陇南市、敦煌市

四川省

绵阳市、遂宁市、崇州市

西藏自治区

林芝地区

宝鸡市、渭南市、延安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石嘴山市(含大武口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伊宁市

二、县、镇(20个)

北京市

房山区长阳镇

河北省

唐山市滦南县、保定市博野县

山西省

朔州市怀仁县

吉林省

白山市抚松县、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

山东省

潍坊市昌乐县、平度市明村镇

江苏省

徐州市丰县、连云港市东海县

安徽省

六安市霍山县

宁波市宁海县、临安市昌化镇

江西省

上饶市婺源县

湖南省

长沙市长沙县、郴州市永兴县、郴州市嘉禾县、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

贵州省

六盘水市盘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永宁县

三、2012年试点扩大范围(9个)

常州市试点新增新北区

武汉市试点新增蔡甸区,2012年试点含江岸区

沈阳市:新增沈河区、铁西区、沈北新区,2012年已批复浑南新区

南京市:新增高淳区、麒麟科技创新园(生态科技城),2012年已批复河西新城区(建邺区)

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新增洋湖生态新城和滨江商务新城,2012年试点含梅溪湖区佛山市:新增南海区,2012年已批复顺德区、顺德区乐从镇

第五篇:住建部: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

2010年4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根据全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

一、《通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充分认识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加快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尽快得到改善。并同时遵守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二、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三、统筹兼顾,配套建设的基本原则

二、《通知》提出的主要内容

(一) 棚户区改造的范围规模标准

按照《意见》要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城市棚户区为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为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工矿棚户区。

(二)规划期限

根据《意见》规定,明确规划期限即棚户区改造起止时间。

(三)总体目标

以2009年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棚户区相关数据为基础,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别确定规划期内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主要包括改造面积、投资规模、套型标准、安置户数等。

(四)任务

根据总体目标和规划期限,合理确定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

(五)政策措施

1、要明确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资金等支持政策。

2、要落实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来源、税费优惠等政策,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三、《通知》提出的编制要求

(一)严格编制程序

编制工作按照前期调研、专题研究、文本编制、征求意见、规划出台五个阶段进行,通过前期调研掌握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相关基础数据,专题研究具体内容,科学编制规划文本,并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履行审批程序,落实实施条件。

(二)内容全面准确、可操作性强

规划内容要全面,能够涵盖本通知要求的主要内容,目标任务、相关数据等指标要准确,政策措施要切实可行,客观反映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确保规划得到执行。

(三)分级负责,切实做好编制工作

1、省级人民政府要在汇总市、县规划基础上,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并将规划任务分解到和市、县,分别编制下达工作计划。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全省(区、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于2010年7月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2、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并结合规划编制,制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明确棚户区改造的具体项目、规模、改造方式等,及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明确牵头部门及参加部门,全力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

政府对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要明确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目标责任。要进一步明确具体措施,健全工作机构,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改造工作顺利推进,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三)强化监督检查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实施全方位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住建部城市容貌标准gb(全文) 论文资料 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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