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5000元个税税率表
第一篇:工资5000元个税税率表
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 税率表
时间:2012-03-17 11:43来源: 税率资讯网 作者: 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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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 税率表 2011新税法主要从4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工薪所得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 二是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三是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
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 税率表
2011新税法主要从4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工薪所得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
二是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三是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
四是个税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比现行政策延长了8天,进一步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
级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数 (含税级距)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不含税级距) 不超过1455元的
速算扣税
除数率%
(元) 3
0 105 555 不超过1500元的
超过1500元至4500超过1455元至415
510 元的部分 元的部分 超过4500元至9000超过4155元至7755
20 元的部分 元的部分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80000元的部
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
分
25 1005 30 2755 35 5505 45 135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上传人员:2012-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00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 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第十二条 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五条 税法第四条第八项所说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第十六条 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说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第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五)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第二十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六)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第二十二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第二十三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第二十四条 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第三十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三十二条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第三十三条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第三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三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第三十九条 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第四十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第四十一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的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第四十二条 税法第九条第四款所说的由纳税义务人在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是指在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
第四十三条 依照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应当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
第四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式样,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十六条 税法和本条例所说的纳税,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七条 1994纳税起,个人所得税依照税法以及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征收。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
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
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
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
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
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
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
申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
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
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
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
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
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
不超过1500元的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
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
不超过15000元的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
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2011年7月初,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刘佐对个税起征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刘佐表示,“工薪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要先去除纳税人缴纳的„三险一金‟费用(按国家有关政策,该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然后再按新的减除费用标准扣除3500元。这样算下来,月工资收入4545元以下的人都不用缴纳个税”。
“三险一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这几项加起来,法定的缴纳比例是个人工资收入的23%。按照新的标准算下来,月薪在4545元以下的工薪阶层都不用缴个税。月薪5000元的工薪收入者,每月缴纳的个税也只有10.5元,减负率达93.4%;月薪10000元的工薪收入者,每月须缴纳个税315元,减负率也达到了58.8%。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奖金
解释: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中国企业中实行的奖金制度,是50年代初开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曾在1958年和1966年下半年两次被取消。现行的奖金制度,则是1978年以后恢复和建立的
分类: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按奖金的周期分类:有月奖、季奖和奖。 奖金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有:
1)奖励指标;2)奖励条件;3)受奖范围; 4)奖励周期; 5)奖励基金的提取与分配。
特点
1)奖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奖励工资有较大的弹性,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决定其标准、范围和奖励周期等,有针对性地激励某项工作的进行;也可以抑制某些方面的问题,有效的调节企业生产过程对劳动数量和质量的需求。
2)及时地弥补计时、计件工资的不足;
任何工资形式和工资制度都具有功能特点,也都存在功能缺陷。例如,计时工资主要是从个人技术能力和实际劳动时间上确定劳动报酬,难以准确反映经常变化的超额劳动;计件工资主要是从产品数量上反映劳动成果,难以反映优质产品、原材料节约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超额劳动。这些都可以通过奖金形式进行弥补。
3)奖金具有更强的激励作用;
在这种工资制度和工资形式中,奖金的激励功能是最强的,这种激励功能来自依据个人劳动贡献所形成的收入差别。利用这些差别,使雇员的收入与劳动贡献联系在一起,起到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4)收入具有明显的差别性;
5)奖金分配所形成的收入具有不稳定性。 制度 1)奖金制度的实施必须建立在完整、科学、公平合理的工作评价制度基础之上,才能和员工的超额劳动实现紧密联系。
2)奖金制度在强调物质激励的同时,不能忽视员工之间团结互助合作关系的建与加强。 3)奖金制度在制定过程中,要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制定之后试行一段时期。 4)奖金分配应尽快全部兑现。
5)在奖金制度下达实施之后,一方面整体上应保持稳定,避免短期大修大改;另一方面在具体细节,特别是有关劳动计量和分配方法上,应及时总结完善,做到精益求精。
个税
任职受雇的单位对职工发放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奖金”,是个人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政策规定,不同形式的奖金,其计税方法不一样,产生的税负也不一样。政策差异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取得的不同类型的“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不一样。
1、对每月随工资发放的奖金(通常称为“基本奖金”)是职工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数月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简称“数月奖金”),应在发放当月单独作为计税基数计算个人所得税。但国内人士和外籍人员适用这一规定的形式不一样,中方人员取得一次性奖金(假如为800元),当月的工资(假设为1000元)如果不足费用扣除标准(如福建省扣费标准为1100元),其差额部分(1000-1100=-100)可从一次性取得的奖金中先行补足后,剩余部分(800-100=700)再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取得的一次性数月奖金,不考虑其当月工资薪金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不享受补差的优惠,而直接以一次性奖金为基数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实行“双薪制”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年终第13个月奖励性工资(简称“双薪制奖金”),实际就是单位年终对职工考核后给予的奖励,纯粹是一种年终奖的概念,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办法与上述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一样。
4、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年终考核后取得的经营奖励收入(简称“年薪制奖金”),应与月份预发的工资合并,再按全年12个月平均后按月计算个人所得税。
5、机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学校在招聘人才时给予的房屋、车辆等实物奖励(称“实物奖金”),是其工资薪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确定个人所得税计算基数时,允许将实物奖励金额按外聘人员所承诺的服务年限(但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摊为月份收入后并入工资薪金中计算个人所得税。
6、公司企业或事业单位在招聘人才时给予的认购股票权证,待个人实现认购股票后所得到的与股票实际价值的差价收入,实际是任职受雇单位给个人的物质奖励(简称“股权奖金”),是其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但由于这些收入一般价值过大,所以政策允许在具体计税时,将这部分差价收入在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里平均摊入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认定
1、对于基本奖金,随工资发放,在工资单中注明,一般每月数额不变且不大。人事制度相对健全的单位,基本奖金一般是事先定明或在合同中明确记载的。对实行计件工资制并规定每月完成一定量就可以发放奖金的企业,其按每月实际完成的量计发的奖金属于基本奖金的概念。
2、对于数月奖金,从概念上讲,“数月”属二个月以上,只要发放的奖金属于超过二个月的,均可认定为数月奖金。如何发放一般情况下事先都在文件规定或临时会议纪要中明确。在具体操作上,一是应当了解会计的原始凭证记录,如会议纪要中明确发放季度奖或半年奖或奖及不同人员的不同数额等;二是除季度奖、半年奖和奖三类特殊奖金外,数月奖金一般不得重复,如三月发1-2月奖金,四月发1-3月奖金,五月发1-4月奖金等,这是明显的分解收入,对此情况税务机关可以合并其收入。三是同一笔奖金分月发放的应当合并申报计税,包括不同月份发放奖金的会计原始凭证如果相同,则说明其属同一笔奖金,也应当合并计税。最近,某报刊登的有关年终奖发放及节税的税收筹划文章称,年终奖金的节税方法之一是将其分三个月发放。笔者认为,这是对数月奖金计税方法的误解。关键是数月奖金的发放形式必须是有权决定的部门做出的,实际也是对税法有关“次”收入的理解,与分几个月发放无关。
3、对于双薪制奖金,目前基本上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和规范的国有企业中试行,发放时有文件依据,凭文件确认即可。
4、对于年薪制奖金,不同类型的企业单位,决定年薪制的方法不同,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决策者事先的决定文件和年薪计发办法来确定是否应享用年薪制的计税办法,对临时或事后决定如2004年末或2005年初决定对企业经营者2004的生产经营实行年薪制制度的,不应当做为享受年薪制优惠计税办法的依据。
5、对于实物奖金,这类奖金多发生在手中拥有一定技术、或具有某方面专长的人身上,能得到这类奖金的人,应聘时与用人单位一定有签定合同,企业在账上对此事项的记录也是相当明确的。在实际操作中,实物奖金有两种办法,一种是用人单位购房、购车等后送给应聘者。采用此种办法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可以套用实物奖金的计税办法。另一种是应聘者自己去购房、购车,单位则在合同规定的金额内予以补助。而补助也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直接补助个人。 这种形式下,主要问题是如何确认,一般情况下,确认难度较大、漏洞也较大,只能按单位给予的一次性奖金办法来计税;另一种形式是汇款到销售单位(如购房的汇到售房单位或个人等),这种形式下,一般确认难度不大,可以套用实物奖金计税办法。
6、对于股权奖金,多发生在技术含量较高的单位,如单位聘用网络人才等。这种聘用,合同记载齐全,涉及金额较大,兑现记录明确,因此确认没有难度。但对母公司在境外、股权奖励具体操作也在境外的单位,由于保密性较强,则主要依靠个人主动申报,或通过税收协定的情报交换、境内公司涉及境外业务需要境外提供财务审计报告而披露等途径获知。
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常见的包括矿山井下津贴、高温津贴、野外矿工津贴、林区津贴、山区津贴、驻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保健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此外,生活费补贴、价格补贴也属于津贴。 简介
津贴(Allowances) 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支出给予补偿的一种工资形式。 津贴分配的唯一依据是劳动所处的环境和条件的优劣,而不与劳动者劳动的技术业务水平及劳动成果直接对应和联系。 津贴不与技术业务水平及成果直接联系,这就决定了它是一种补充性的工资分配形式。 津贴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津贴具有相对均等分配的特点。
形式
津贴的主要形式: 地区津贴; 野外作业津贴; 井下津贴; 夜班津贴; 流动施工津贴; 冬季取暖津贴; 粮、煤、副食品补贴; 高温津贴; 职务津贴; 放射性或有毒气体津贴。 标准
1、津贴标准
津贴标准是指某项津贴在单位时间内应支付的金额。它的确定由两种方式,一是按照雇员基本工资的一定百分比计算;二是按照绝对数额计算。第一种方式比较少见,大多数是按绝对数额计算。津贴标准在确定时考虑的因素包括:
1) 工资标准。如果在制订工资标准时,已经考虑了对特殊劳动的补偿,就没有必要另设津贴补偿;如果不能全面反映一些岗位和工种的特殊劳动性质和劳动消耗,就需要单独设立补偿津贴。
2) 劳动特殊性。对劳动的特殊性及对雇员的影响,要进行科学测量,作为确定不同等级津贴标准的依据。
3) 健康损害程度。一些津贴的发放是为了补偿和预防特殊工作条件对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津贴标准的确定与对雇员身体的损害程度直接相关。因此,需要通过一些相关部门的技术测定,例如,医疗单位、职业病防治部门等对职业病的发病率和治愈率、以及劳动保护投入等多种因素进行科学度量,从而确定通过津贴形式对雇员健康程度的补偿标准。
对一些特殊的工作和工种,中国有国家、地方和行业规定的统一津贴标准。此外,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工作需要制订和调整本企业的津贴发放标准。
2、支付形式
津贴有实物和货币两种具体的支付形式。在一般情况下,与额外劳动补偿有关的津贴支付货币,并构成辅助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与身体健康补偿有关的津贴有的采取实物的形式,有的采取货币的形式,以货币的形式居多。支付周期通常以出勤日累计,按月随工资支付。 实施要点
选拔推荐人选必须是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在职人员,并以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 、业绩、成果和贡献为主要依据。选拔重点是在科研、管理等专业技术岗位上表现突出的优秀创新型人才。担任副省级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级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担任党政领导后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将不列入选拔推荐范围。
1、津贴为特殊工资分配形式,与劳动者的实际劳动贡献及劳动能力均无直接关系。
2、在劳动工资体制改革进程中,应正确处理津贴分配权限上国家和集体之间的关系。
3、要加强对津贴制度的管理。
4、严格执行津贴的享受条件,不能任意扩大。 审批条件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津贴特殊工种管理,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养老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对企业执行特殊工种范围进行一次全面核定,并对核定后的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实行统一登记和备案管理。
一、凡原执行国家规定行业特殊工种的企业,从即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继续列入执行特殊工种岗位范围的申请,并以文本信息和电子信息两种形式报送《企业执 行特殊工种范围申请表》。区、市、县属企业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属以上企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二、企业经改进工艺或提升生产手段、使用新技术及新设备等,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后,现已不符合原执行规定标准的特殊工种(如原以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为主已改变为机械或自动化生产为主的工种),不再列入特殊工种的执行范围。
三、与其他行业企业已明确的特殊工种具有相同生产方式方法、生产作业条件等标准的工种,除国家已有规定列入可参照其执行特殊工种范围外,其他一律不得参照执行。
四、原未列入特殊工种执行范围的企业和新建企业,此次均不得列入执行特殊工种的范围;原已列入特殊工种执行范围的企业,因改制等原因在原生产基地新组建成立的企业并生产原执行特殊工种范围的产品,可列入特殊工种执行范围,但工种岗位不得新增或扩大。
五、原属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职工,因企业停产、半停产期间未从事生产作业(如下岗、离岗休养期间),虽发放了生活费和继续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也不得记入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工作年限。
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对各行业特殊工种范围规定,对提交继续执行特殊工种的企业进行核准,并下达企业执行特殊工种核定通知书。
七、经核定列入特殊工种执行范围的企业,2005年6月30日前要认真组织填写《企业工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登记卡》,并以文本信息和电子信息两种形式同时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的《企业工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登记卡》,由企业存入职工个人档案,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其存入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数据库。 证券
证券介绍 证券是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依据券面所载内容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按其性质不同可将证券分为证据证券,凭证证券和有价证券。人们通常所说的证券即有价证券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象、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股息,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 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国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以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税(截止至2011年4月21日的税率为20%)。 其他所得 除上述10项应税项目以外,其他所得应确定征税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国务院财政部门,是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截止1997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有:
(一)个人取得“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颁发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二)个人取得由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的揽储奖金。
(三)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偿款优待收入。
(四)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
(五)股民个人因证券公司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从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六)个人取得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七)辞职风险金。
(八)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个人取得的所得,如果难以定界是哪一项应税所得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定。
第二篇:2011年新个税税率表
最新个税税率表
概述:从今年9月1日起,修改后的个税法将正式实施,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税率由九级改为七级,为3%至45%。(税率如下文所示) 9月1日起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
现行个税9级超额累进税率:
最值得注意的一点是,适用25%税率的起征点从此前的20000元至40000元调整至9000元至35000元,范围明显扩大。
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收入 调整前税额 调整后税额 税收的变化
3000
3500
4000
5000
7500
8000
9000
10000
15000
19000
20000
30000
38600
40000
50000
100000 75 0 125 0 175 15 325 45 725 295 825 345 1025 545 1225 745 2225 1870 3025 2870 3225 3120 5625 5620 7775 7775 8125 8195 11025 11195 28825 29920 减少75 减少125 减少160 减少280 减少430 减少480 减少480 减少480 减少355 减少155 减少105 减少5 没变 增加70 增加170 增加109
5在新的个税法中,应纳税收入3.86万元成为个税增减临界点,即月应纳税收入低于3.86万元缴纳的个税将减少,高于3.86万元则将多缴税。而在一审草案中,临界点是1.9万元。
年终奖到底该如何征税
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年终奖解读为讹传事件,使得大众对于新个税法案实施后,年终奖到底如何缴税搞的是一头雾水。
记者采访有关专家得知,年终奖一次性奖金9月1日后发放将按新标准一次性计税。如果当月工资多于3500元,当月薪金和年终奖分别按新标准计税,当月工资少于3500元,年终奖补足差额部分后再计税。
比如说,韩先生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那么他的年终奖缴税情况如下:
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应纳税额=×10%-105=2295元
专家同时强调,“这种计算方式一年只有一次机会。”,其他的季度奖、年中奖等奖金都并入当月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
各种补贴、实物福利也应征缴个税
除了正常的工薪收入外,我国还对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以及实物福利等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征收方式为,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需要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全额30%作为个人收入缴税。
这也就是说,如果一名职工在某一月份获得1000元的交通补贴后,而当地又未规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则其中的300元,应该作为个人收入计税。
与此同时,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
公务费用后,也应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补贴外,单位发放的差旅补贴等费用也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多渠道可合理避税
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能够合理避税也是工薪阶层增收的重要来源。
首先,用人单位多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合理避税。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相关规定,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而公积金管理办法表明,职工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通过多缴住房公积金来降低工资总额,从而减少了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此外,在收入结构中,年终奖与月薪同等对待,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税,由于年终奖金一般数额较大,如此一来,个人所需要缴纳的个税额度必然较多。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可以把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分月获得,再选择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就可以节省不少纳税金额。
还有的单位每个月都会以合理避税的名义,要求员工拿出租车票或是手机通讯费发票抵冲工资,而这种“发票工资”被不少人戏称为“发票奴”。 专业人士告诉记者,实际上这种行为处于灰色地带,这种做法无疑等同于员工的工资计入企业运营成本,可以起到降低员工个人所得税的作用,同时也使得企业少交了不少税款。比如,刘女士目前月收入为9000元,按照正常的纳税标准,她每月需要缴税 (9000-2000) ×20%-375=1025元。但是,她每月都会向公司申请3000元的以发票报销形式得来的薪水,所以她每月仅需要缴纳个税(9000-3000-2000)×15%-125=475元。单一个月,就可以少缴纳550元,而一年下来可以节省差不多近7000元钱。
相关新闻:个税新政影响“北漂族”买车 不能不说的黑色幽默
由于北京对非京籍人员买车实行严格限购措施,即非京籍人员必须连续五年以上在京缴纳社保和个税,才能参加摇号取得购车指标,所以,那些月收入2000元至3500元的外来人员,原本在北京“暂住”五年就有机会买车,现在则遇到了麻烦,因为他们9月1日之后不缴个税,无法提供缴税证明(7月4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看到这条消息,让人不禁想起此前一些专家反对提高个税起征点的理由:起征点提高将导致一部分人失去缴纳个税的权利。当初无比雷人的话现在居然以一种更雷人的方式体现出来,让这些专家看起来有了“先见之明”。
这真是有点“黑色幽默”的味道。首先,如果说限制购车是为缓解交通拥堵不得已采取的措施,那么也应一视同仁地对待户籍居民与外来人员。退一步讲,即使要对外来人员在京购车实行更严厉的限制,也不应将五年缴纳个税作为前提条件,因为缴纳个税是有门槛的,现在是月收入2000元以上,9月1日之后是月收入3500元以上,将五年缴纳个税作为购车前提,就相当于以一个人的收入多少来决定其是否拥有购车的权利,收入高的才有权购车,收入低的则无权购车——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偏向较高收入者而剥夺较低收入者的某项权利,其正当性、合理性显然令人怀疑。
其次,不缴纳个税的人同样是纳税人,推而广之,任何自然人都是消费者,因而都是纳税人,日常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在纳税。在北京居住的外来人员,即使不缴纳个税,但他平时的任何花销,只要从口袋里掏钱出来消费,都是在为北京的税收作贡献,比如买一袋售价2元的食盐,里面包含0.29元的增值税和0.03元的城建税;喝一瓶售价3元的啤酒,就为国家贡献了近0.7元的税收;去餐馆吃一顿饭或去理发店理一次发,花销的5.5%是营业税和城建税……中国的现行税制,致使商品和服务中包含的税赋畸高,个人所得缴税则相对较少,一个人暗中所缴纳的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要远高于明里所缴纳的个税,但是,我们的税务部门“避重就轻”,除了向公民提供个税证明,再也没有其他纳税证明。
常有报道称,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商场和超市的购物小票上都清楚地注明该商品所包含的税,让每个人知道每次消费给政府贡献了多少税收——我们不是一直强调要提高民众的纳税意识吗?我们连现在经常讲的“个税证明”也是近年来才有。
报道称,对于个税起征点上调带来的上述影响,北京市有关部门准备研究调整措施。我想问,那些在北京漂泊收入较低的外地人,可以拿着长期在北京消费的购物发票、餐饮发票等去申请购车吗?那些外地人履行完给北京纳税的义务之后,能够获得各项相应的权利吗?这里所说的“权利”,显然并不仅仅指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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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年终奖个税计算(精)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个税基本规
定
一、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基本规定
从下面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来看,个人所得税税率依据收入来源,分为八类。
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法定扣除
1、五险一金:不超过当地计提基数标准计提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商保险、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2、公益性捐赠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扣除。
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
计税工资得
额(左不税
含,右含 率% 速算扣除数
工资薪金
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0-500 5 500-2000
2000-5000 15 5000-20000 20 20000-40000
25 40000-60000 30
60000-80000 35 80000-100000 40 >100000
45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0-5000 5000-10000 10
1、工薪个税免征
0 额为2000元
25
2、准予税前扣除项目:社会保险住 125 房公积金; 375
1375
3、一般法定捐赠扣除额上限为应税工
资的30%,以下非
3375 工资所得同;
6375
1037
515375
5 0
250
10000-30000 30000-50000 >50000
20 1250
30 35
4250
6750
劳务所得 按次计征 20
稿酬所得 按次计征 20
利息红利所得 按次计征 20
偶然所得 按次计征 20 财产租赁所得 按月计征 20
财产转让所得 按次计征 20
年终奖个人所得
税税率及计算举
每次扣除800元,
每次所得超4000
元,扣除率为20%
享受30%优惠扣除,实际税率为14%
没有扣除
没有扣除
合肥市优惠50%征
收
例
一、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基本规定
每到年底,很多企业要根据企业的效益情况,以及员工的贡献情况,发放年终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个人取得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此外,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政策一个只能够使用一次。
二、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税率确定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资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即为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税率和相应的速算扣除数。
雇员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工资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的,以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的普遍适用的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2000元。对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第月再附加减除费用2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三、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举例
例1:12月份工资超过个人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
某股份公司雇员2009年12月份取得工资5200元,独生子女费30元,考勤奖300元,加班费300元,年终奖金36000元。
(1)当月工资薪金部分应纳个人所得税:
独生子女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5200+300+300)-1600]*15%-25=38(元)
(2)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
①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36000/12=3000(元) 商数为3000,适用15%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25。
②年终资金部分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0*15%-25=515(元)
(3)该雇员当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8+515=553(元)
例2:12月份工资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
某有限公司职员2009年12月份取得当月工资1400元,年终奖金3000元。
(1)确定应纳适用税率:[3000-(1600-1400)]/12=233.33(元)商数为233.33,适用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2)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1600-1400)]*5%=140(元)
第四篇:支付职工集资利息应按利息所得税率缴个税
郑松土
近日,常山县某公司会计小王向该县国税局工作人员咨询时称,其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于去年9月向职工集资一笔资金,今年9月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小王询问税务人员:企业支付职工集资利息时可否比照银行存款支付利息按5%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人员告诉小王,根据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令第502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的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对支付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一律全额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只有自2007年8月15日后从储蓄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按照5%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职工参加企业的集资而取得的利息不是储蓄存款利息,而是职工拥有企业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所以,公司支付职工集资利息时不能比照银行存款支付利息按5%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按利息所得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郑松土)
第五篇:5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报告
关于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报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支公司:
衡东县人民医院是衡东县唯一一家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为一体的二级甲等综合医疗单位,是县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衡东县120医疗急救中心、衡东县医疗技术中心,是湖南省人民医院临床指导医院。
(一)医院基本情况:
衡东县人民医院始建于1966年,现占地面积45760平方米,建筑面积39900平方米,固定资产6800余万元,开放床位500张,是全县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为一体的综合性医院。是全县规模最大、卫技人员最集中、设施最齐全的县级综合医院。法人代表:张海元。全院设有医疗、医技、行政后勤等40个科室,在职职工700余人,其中: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300余人。
目前,全院装备有美国柯达CR、DR影像处理系统、飞利浦彩超、德国西门子CT机、日本岛津智能化500mAX光机及骨科专用“C型臂”、进口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日本东芝多功能B超诊断仪、24小时动态心电图监护仪、MD中央监护系统、美国纽邦E100呼吸机、心脏除颤起搏器、美国ACT系列全自动血球计数仪、爱克100型麻醉机及麻醉监护系统、德国狼牌腹腔镜、电测仪、放免仪、欧林帕斯电子纤维胃镜、肠镜、手术高频电刀、胎儿监护仪、ICU重症监护系统、集中供氧、负压吸引系统等较先进的大中型医疗设备,120急救中心配备三台急救专用车,昼夜为患者服务。医疗装备水平位衡阳市县级医院前列。
(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医院法人代表:张海元,男,1960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主治医师。1976年参加工作,1987年毕业于湖南中医学院,1992年晋升为内科主治医师,2005年任县卫生局业务副局长,2008年任衡东县人民医院院长兼县卫生局副局长至今。多年的实践,使该法人代表具备了较高的医学观念、实践水平和医院经营管理能力。
财务主管:蒋斌,男,1970年3月出生,大学学历,会计师,。1988年参加工作,曾任衡东县人民医院财务科副主任、主办会计,长期从事财务会计工作,2004年任衡东县人民医院财务科主任至今。
㈢、财务状况
2011年医院总收入9100余万元,比2010年增加1768万元,增长24%,收支结余1000万元,固定资产6800万元,流动资产4000万元,资产负债率47%,医院账户设在贵行,目前所有收入存入衡东县建设银行,在其他银行没有账户,银行账户余额1200万元。医院目前无不良信用记录。2011年医院发展形势喜人,经营前景良好,住院病人、门诊病人逐年增加,特别是乡镇医院医改政策出台以后,大批病源流入医院,住院部人满为患,科室普遍加床,应接不暇。2012年国家新农合政策补偿力度将加大,农合参保病人报销比例提高,相应将给医院的发展带来良机。2012年医院新门诊大楼、住院部扩建大楼相继完工投入使用,医院综合能力加强,就医环境大为改善,医院收入将突破亿元大关。同时国家近几年对县级医院投入不断加大,除2010年投资2100万元建设门诊大楼外,2011年投入能力建设资金250万元用于信息化建设、投入90万元用于儿科建设,2012年国家将投入400-500万元用于急救中心建设,计划已报省卫生厅。县财政已于2011年对县人民医院实行财政单独预算,2011年拨款400万元用于医院建设及经费开支,2012年将继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医院偿债能力不断加强。
㈣ 申请贷款金额
由于医院三大工程在建,尚未完工,资金需求量大,医院不得不挤占流动资金用于基建工程,使医院流动资金周转紧张,为改变目前这种状况,使门诊大楼、住院大楼顺利完工,医院日常运转正常开展,医院特向贵行申请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医院购进药品、材料、设备,贷款金额1000万元,期限二年,二年内分两次归还,利息按月结算。
以上申请,恳请批复!
衡东县人民医院 201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