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和公约的总称。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篇: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规范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制订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是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执行公务的专用车辆,其标志包括车辆颜色、文字标识、示警灯(包括顶灯和发声器等)。
第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基本色为白色,车身下部分(即沿车辆前保险杠水平环绕车身以下部分)为橙黄色,车身两侧车门上统一喷印“中国公路”字样,尺寸为20CM*20CM,颜色为黑蓝色,字体为黑体字。
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示警灯为红、黄、蓝三色固定式排灯,安装在车项上方,排灯中间配饰红底白色公路路徽标志,排灯颜色左右两侧对称分布,从里向外依次为黄色、红色、蓝色,其中红色占排灯单侧长度的二分之一,蓝色、黄色各占排灯单侧长度的四分之一。车内统一安装80~ 100瓦警报器,标志声音为“单音断鸣调”。
第四条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使用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统一标志、示警灯和警报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转借《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
第五条 凡安装示警灯和警报器的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
必须持有自治区交通厅颁发的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并随车携带,按规定参加审验。
第五条 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在执行以下公务时可使用示警灯或警报器:
(一)查处损坏、损害公路路产行为或超限运输车辆;
(二)依法履行公路监督检查或行使行政强制措施;
(三)依法维持公路建设、养护施工现场的交通秩序;
(四)执行其他紧急任务
非执行公路路政管理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和示警灯。有两辆以上同行时,只准前一辆使用警报器或示警灯。
第七条 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示警灯、警报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发生丢失应及时向上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申报并及时更换。
第八条 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只能用于路政管理执法工作,禁止用于与公路路政管理执法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需要转让、报废或改变用途的,应及时注销或清除文字标识,收回示警灯、警报器和使用证。
第十条 对配备的路政管理专用车辆没有做到专车专用的,一经发现,收回该车示警灯、警报器和使用证。
对驾驶人员私自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或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篇: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为加强公路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公路行政执法水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评议考核工作,结合本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评议考核机构
栾城县公路路政管理站成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公路路政管理站崔红光同志担任,成员由中队负责人组成。
二、考核对象
各路政中队及执法人员。
三、考核评议原则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奖罚分明。
四、评议考核内容
1、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贯彻情况。
2、公路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行政奖励等具体行政行为实际情况。
3、行政执法各项落实情况。
五、评议考核办法
1、实际部门和个人两种评议考核制度。由路政执法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对各路政中队和路政执法人员考核。
2、在行政执法考核中,实行定期评议考核与经常性评议考核相结合。路政科每半年对各路政中队考核一次,对路政执法人员每季度考核一次。在评议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及时公布,并报上级备案。
3、实行全年百分考核,年终根据得分情况评议,共评出4个等级,即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90分),合格(70—80分),不合格(70分以下)。
4、考评结果与“评先评优”挂钩,具有一票否则权。被评为良好的中队(或个人),才具有参加与先进集体(或个人)的评选资格。
六、考核标准(100分)
(一)部门
1、按要求参加上级组织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学习的得10分,凡无故不参加的每人次扣0.5分。
2、按要求参加上级组织的大型活动的得10分,凡无故不参加的每人次扣0.5分。
3、及时完善各项制度、规章的得10分,未及时完善每项(次)扣1分。
4、坚持原则,依法执行公务的得10分,发现一次行政处罚不当扣5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扣10分,发现一项应强制执行而未强制执行的扣10分。
5、按规定着装执行公务、证件齐全、公正廉洁、平等待人的得10分,凡发现不着装或证件不齐执行公务的每人次扣2分,发现一次违法执行公务或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每人次扣10分。
6、严格按规定收缴费用的得10分,每发现一次擅自减免或加大费用征收标准的扣5分。
7、严格执行审批权限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超越审批扣5分。
8、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办案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不按法定程序办案的扣10分。
9、正确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应使用执法文书而未使用的或不规范的,每次(件)扣0.5分。
10、严格立案程序监督制度的得10分,凡发现应立案而未立案的扣0.5分,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而未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的每件(次)扣1分。
(二)个人
1、按要求积极参加组织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学习的得10分,凡无故不参加的每人扣0.5分。
2、按规范依法执行公务的得10分,发现一次行政处罚不当扣5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扣10分。
3、积极参加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宣传活动的得10分,凡无故不参加的每次扣0.5分。
4、执行公务时着装整洁、证件齐全的得10分,凡发现不着装或证件不齐执行公务的每次扣1分。
5、依法执行公务,平等待人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不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公务、语言不文明的扣0.5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扣2分。
6、严守权限、奉公守法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超越权限执法或徇私舞弊的扣2分。
7、按规定正确收缴费用的得10分,每发现一次不按规定收费或擅自减免费用的扣5分。
8、正确规范使用各种行政执法文书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不按规定使用执法文书的扣1分。
9、按时完成领带交办的各项工作的得10分,无故不完成的扣2分。
第三篇:xx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路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路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交通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路政执法工作实行全部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第三条路政执法公示的范围:
(一)国家、省、市出台的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规范性文件;
(二)市、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应当公布本单位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等;
(四)应当公示收费的依据、收费的标准、收费时间,行政相对人迟交规费应承担的责任;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应当公布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颁布后30日内应当进行公示。
第五条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实施执法公示制度。
第六条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颁布之日起进行公示。
第七条新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自该法律、法规及规章颁布施行之日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公示。
第八条对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更新。
第九条对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有关证照、批准文件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进行公示。
第十条行政相对人对本办法规定的公示范围内所有内容都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为查阅提供尽可能的方便。
第十一条办公室人员专门负责公示内容的收集、整理。
第十二条除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外,其他公示内容实行审核制经上级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示。
以本单位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所属的法制机构审核后由该单位办公会通过并发布。第十三条大队法制室应采取各种方式将本单位的办事地点、投诉网站、电话或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执法公示的形式可采取在办公场所公示栏或触摸屏公示、印制办事指南,也可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站上进行公示等。
第十五条违反上述公示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示的,对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及时公示,或者对规范性文件制订审核不谨慎,导致与上位
法相抵触,由上级单位予以撤销,并对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再次发生的,
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大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行政许可事项需公示而未公示的,对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再次发生的,予以通报批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示而未进行公示的,按照大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2006年4月20日起施行
第四篇:路政执法人员评议制度
为加强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工作,建设高素质的路政执法队伍,严格执法、文明办案、接受监督,特制定路政执法人员评议制度。
一、评议目的
全面提升路政执法人员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和执法水平,防止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保证路政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评议内容
1、是否坚持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三个代表的要求。
2、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路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
4、是否以大局为重,牢固树立文明执法和全心全意为人 名服务的观念。
5、是否恪尽职守、廉洁自律。
6、是否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三、评议方法
各路政大队要在每年年底组织一次对全体路政执法人员的综合评议。评议人员由内部人员及外聘行风监督员组成。评议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四、 评议要求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评议工作要谨慎、认真,不得走过程、弄虚作假。
3、评议结果要公示。
第五篇:路政执法学习培训制度
一、为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规范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有效维护路产路权,特制定本制度。
二、执法人员的培训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三、路政支队负责组织实施对分局范围内路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各路政大队负责本大队路政人员的日常学习培训工作。
四、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行政复议法等国家行政法规。特别要注重对法制原则、执法程序和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培训。
五、培训分为单项培训和综合培训两种。单项培训是指某一项专业法律法规、规章为内容的培训,单项培训可视工作需要随时举办。综合培训是比效系统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队列训练为内容的培训,综合性培训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
六、对新聘用的路政执法人员,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岗位工作规范,上岗前培训不少于一周。
七、积极参加上级举办的法律法规培训。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