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华南理工大学
第一篇:vocs华南理工大学
VOCs 采样
2、项目目标
(1)建立针对佛山市重点VOCs排放行业(包括印刷、制鞋、木质家具、金属表面处理和化工)VOCs排放量计算的实用方法体系。
(2)分析佛山市重点行业有机溶剂的使用及生产过程中VOCs的去向,建立行业VOCs的排放系数,并揭示生产过程VOCs物料平衡关系。
(3)通过现场监测,建立佛山市重点VOCs排放行业典型排放环节的VOCs排放成份特征谱(定性和定量)。
(4)计算2010年佛山市重点行业的VOCs排放总量及重点监管企业的排放量。
(5)评估重点行业VOCs治理设施的治理效果。
(6)基于对佛山市五大行业VOCs排放现状的研究,提出下一阶段工业VOCs治理的建议与对策。
3、研究范围与内容 3.1 研究范围
根据《佛山市大气污染源排放系数研究和排放量调查一期》的研究成果,佛山市工业源VOCs主要来源于印刷、家具、制鞋、家电机械、化学纤维等行业。同时,根据2010年5月佛山市工业源VOCs的普查结果可知,以2009年为基准,佛山市以印刷包装行业数量最多,其次为木制家具行业、制鞋行业、化工行业、印染纺织、设备制造行业。工业产值排首位的为木制家具,其次为化工及化学品制造、设备制造、制鞋行业、印染纺织行业和印刷行业。因此,针对佛山市产业分布特征,确立本次的研究范围限定为佛山市境内以下五个行业:
(1)木制家具行业:指以天然木材和木质人造板为主要材料,配以其他辅料(如油漆、贴面材料、玻璃、五金配件等)制作各种家具的生产活动。木制家具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要使用油漆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在家具喷涂和干燥过程中,大量的VOCs挥发出来污染环境。
(2)印刷行业:使用印版或其他方式将原稿上的图文信息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工艺过程,按印刷版式不同可分为平板印刷、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柔性版印刷。不管哪种印刷方式,在印刷过程中均要使用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油墨,在印刷过程中,油墨中的VOCs易挥发到空气中污染环境。
(3)制鞋行业:包括皮鞋和运动鞋两类。制鞋行业由于使用大量的胶黏剂和清洗剂而挥发出大量VOCs。
(4)化工行业:主要为涂料生产行业。涂料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多种有机溶剂作为原料,原料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出来,形成有机污染。
(5)金属表面处理行业,主要为机械类金属表面涂装,在涂装工艺过程中使用油漆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在喷涂和干燥过程中有机物挥发到环境中,形成有机污染,类似于家具行业。
3.2 研究内容
本课题组拟对上述行业的VOCs排放情况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 (1)对佛山市木制家具行业、印刷行业、制鞋行业、化工行业、金属表面处理行业进行调查,对上述行业的VOCs进行源分析,对特征污染物进行源强分析。
(2)研究有机原料使用量、VOCs产生量和排放量之间的关系,建立VOCs的物料平衡,根据物料平衡建立上述企业的VOCs排放因子,追踪VOCs的去向,包括扩散到大气环境中的量、水环境中的量、固体废物中的量及产品残留量。
(3)对企业进行现场采样监测,定量检测VOCs排放量并建立企业排放系数,与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得到的排放系数对比分析。定性分析废气中VOCs成份及原辅材料中VOCs成份,建立VOCs排放成份特征谱。
(4)根据企业调查与现场采样监测结果,建立上述行业的VOCs排放系数方法体系,依据佛山市上述重点行业的生产信息和行业特点,计算佛山市重点行业2010年VOCs排放总量。
(5)考察佛山市木制家具行业、印刷行业、制鞋行业、化工行业、金属表面处理行业的工艺水平,通过对比国内外的先进工艺,为佛山市主要行业实行清洁生产提供参考依据。
(6)鉴于前期调查结果表明,印刷行业、制鞋行业大多为无组织排放,木制家具行业和金属表面处理行业多采用水帘除漆雾,涂料行业虽然采取了处理设施,但多数设备没有定期保养,没有达到最大的有机废气处理效果。因此,此次研究将进一步调查各行业污染物的排放特征和废气处理工艺,评估治理设施的治理效果,提出合理的VOCs治理措施和设备维护保养方案,指导企业开展VOCs控制、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计划。
1.1. 采样位置与采样点
1.1.1. 有组织排放
有组织排放,即产生的废气通过排气筒集中向空气中排放。采样位置应避开涡流区(主要是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
可能存在圆形断面的排气筒和矩形断面排气筒,视实际情况,如图1,图2示意,已开设采样孔的,于采样孔采样。未开设采样孔的,于排气筒上方,将采样器管路(探头)伸入排气筒采样(不少于50cm)。
由于气态污染物在采样断面内,一般是混合均匀的,可取靠近烟道中心的一点作为采样点,使用SUMMA罐/DNPH采集样品。
废气排放流速、气温、湿度等的测量点以图
1、图2示意,一般情况下可在靠近烟道中心的一点进行测定,测定三组数据,记录数据取平均值。
图1 圆形断面的测定点
图2 矩形断面的测定点
1.1.2. 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直接向外排放,及不通过排气筒无规则排放。
采样位置为主要生产车间。采样点设置在逸散浓度大的设备附近的工作地点,同时考虑劳动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
6.4 现场监测
本研究将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开展佛山市重点行业VOCs排放的现场监测,监测内容如下:
(1)采样方法:Tenax管及SUMMA罐(数码罐)法采集VOCs样品等。 (2)标准和规范:依据详见“4. 规范性文件”。
(3)采样设备:SUMMA罐、流量控制阀、Tenax管、大气采样器、烟气流速测定仪。
(4)有组织排放采样
①监测采样时,收集废气至排气筒的所有生产线应在正常稳定生产状态,并同步记录生产情况,如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使用等。
②采样位置为排气筒上设置的永久采样口;如排气筒未设置永久采样口,应根据相关标准钻取采样口。
③采样体积和采样时间可根据实际监测情况确定。
④在排放时段进行按一定时间间隔进行监测,并采集平行样品;同步进行包括废气流速、温度、湿度等废气排放参数。
⑤注意事项:
(a) 采样中部分废气的温度可能较高,应考虑温度对采样及监测的影响。 (b) 部分废气的湿度可能较高,应考虑湿度对采样及监测的影响。 (5)无组织排放采样:
对于生产过程VOCs的无组织排放的,采取监测使用有机溶剂环节车间的VOCs的排放。
①监测时,应保证工厂正处在正常稳定生产状态。
②根据车间生产情况,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布设车间采样点。 ③采样体积和采样时间可根据实际监测情况确定。 ④应采集背景空白样品。 ⑤在正常生产时段按一定时间间隔进行监测,并采集平行样品;同步测定气温、气压、风速、湿度等气象参数。
(6)VOCs治理技术效果监测
对于配备有VOCs治理设备的厂家,进行治理前后VOCs监测。有组织排放VOCs样品的采集应分别在治理设备的前后同步采集VOCs样品。
(7)其他的VOCs监测
根据各行业的生产工艺情况,对含VOCs原辅材料、产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固体废物采集有代表性的样品送实验室测定。
6.5 实验室分析
6.5.1 采样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GC-MS)法
(1)采用经特殊处理的不锈钢罐(SUMMA罐)采集空气样品,然后进行样品预浓缩和除去惰性气体后,用气相色谱分离和用质谱测定样品中的VOCs。
(2)参考规范:详见“4. 规范性文件”。
(3)仪器:气相色谱-质谱仪;气相色谱分析柱;预冷冻浓缩系统;真空系统;空气VOC自动进样系统。
(4)试剂和材料:惰性气体和超高纯零空气;气体标准物质(符合国家标准);液氮;正己烷或甲醇;4-溴氟苯(BFB)。
(5)样品预处理:空气中的样品采集后需进行富集,以满足仪器进样分析的检测限(源排放气体的检测)。本研究采用低温样品富集的方法。
(6)GC-MS分析: 将已采集VOCs样品的SUMMA采样罐至于自动进样器上,连接至GC-MS上进行分析。
(7)定性和定量分析
① 定性方法:谱库检索、特征离子和保留时间。
② 定量方法:先计算各种物质的峰面积-浓度标准曲线回归方程,然后用质谱的定量软件进行定量。
6.5.2固体吸附剂采样法
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分析法
本方法使用无油采样器采集空气,使空气通过装Tenax固体吸附剂的吸附管,然后将吸附管放入加热器中迅速加热,待分析的物质从吸附剂上被脱附后,由载气带入气相色谱的毛细柱中,经色谱分离后由质谱进行VOCs的定性定量分析。
(1)参考规范:详见“4. 规范性文件”。
(2)仪器:气相色谱-质谱仪;气相色谱分析柱;热脱附进样器;真空系统。 (3)试剂:惰性气体和超高纯零空气;标准物质(符合国家标准);液氮;正己烷或甲醇;4-溴氟苯(BFB)。
(4)通过热脱附进样器进行样品热脱附处理
(5)GC-MS分析: 连接热脱附进样器至GC-MS上进行分析。 (6)定性和定量分析
① 定性方法:谱库检索、特征离子和保留时间。
② 定量方法:先计算各种物质的峰面积-浓度标准曲线回归方程,然后用质谱的定量软件进行定量。
6.5.3原辅材料和产品残留VOCs的分析
为了研究产品生产流程中VOCs的输入量和输出量,要测定原辅材料中VOCs含量和产品VOCs残留量。样品的检测按照《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GB/T 3186-2006)、《色漆、清漆和塑料 不挥发物的测定》(GB.T1725-2007)、《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印油墨》(HJ-T-2007)附录 A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环境标准》(HJ/T 201-2005)附录 A的规定进行。
6.5.4废水和固废中VOCs的分析
流失到废水中VOCs样品的采集将依据《水与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进行,并使用吹脱捕集-气象色谱法进行分析测定。固体废物中VOCs的测定参照《气相色谱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附录O进行分析。
7、质量与进度保证 7.1技术规范
现场监测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将按照《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373-2007)、《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和《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的要求进行。
7.2 监测人员
现场调查和监测人员应经培训,熟悉课题研究内容和现场监测的方法和规范,并持证上岗;实验室分析人员应经培训,熟悉分析测试的工作,并按相关要求持证上岗。
7.3 监测仪器与设备
(1)监测用仪器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目录内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检定合格并在检定周期内。
(2)采样器或流量计应按规定校准。采样后流量变化大于5%,但不大于20%,应进行修正;流量变化大于20%,应重新采样。
(3)便携式烟气分析仪、便携式电子皂膜流量计、智能(综合)烟气分析仪等设备应根据仪器使用频率,定期进行校准,在使用频率较高的情况下,应增加校准次数。用仪器量程中点值附近浓度的标准气体校准,若仪器示值偏差不高于±5%,则为合格。
7.4 采样质量控制 7.4.1烟气参数测定
排气参数和样品采集之前,应对采样系统的密封性进行检测。采样系统密封性的技术参数应符合仪器说明书中的要求。
温度测量时,监测点应尽量位于烟道中心。
排气压力测定时,应首先进行零点校准。测定排气压力时皮托管的全压孔要正对气流方向,偏差不得超过10度。
7.4.2样品采集
(1)使用采样罐采样
采样罐需经过检漏测试,采样罐用氮气加压至30psig做检漏测试,24小时内罐中压降应≯±2psig(±13.8kPa)。 如采样罐经检漏测试,其结果无法符合规定要求,经证明为泄漏所致的,此采样罐将不能被使用。
采样罐还需进行清洗确认:用 GC-MS 分析一个干净、湿化、氮气填充至 20psig 的采样罐作为采样罐的空白试验。 任何一个采样罐的空白试验结果中,每个目标化合物的浓度应小于 0.2×10-9V/V ,否则该采样罐不能被使用且要重新清洗。采样罐清洗后最终真空度应小于 0.05mmHg。现场采样的样品罐经过一个标准气体校准,其回收率应在 90%-120%之间。
(2)使用Tenax管采样
进行吸附管回收实验,应重复回收试验三次,求取平均值,以保证试验过程的可靠性。平均回收率的有效范围为:0.70
进行样品吸附效率测试,以保证吸附效率,并保证吸附管后部分的结果不超过总量(前后部分之和)的10%。
7.5 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
(1)实验室分析用的各种试剂和纯水的质量必须符合分析方法的要求。待测样品应及时分析,否则必须按监测项目的要求保存,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析完毕。每批样品至少做一个全程空白样,实验室内进行质控样品的测定,能做平行双样的分析项目,分析每批样品时均须做10%以上的平行双样,样品较少时,每批样品至少做一份样品的平行双样。
(2)仪器性能测试的BFB调谐:GC-MS系统调谐按仪器说明书进行,先进行自动调谐,在此基础上每24小时用BFB作仪器性能检验1次。假如BFB技术标准没有达到,MS必须重新调谐,并采取必要措施去达到技术标准。分析样品空白及校正标准前,实验室确认GC-MS系统能满足质谱离子丰度标准。
(3)空白样品分析
①为了监测可能的实验室污染,按批或定期进行空白样品分析。空白分析中所用的分析试剂、标样、设备、仪器装置与样品分析相同,分析程序也相同。一个实验室的方法空白是用一个没有使用过的、没有离开实验室的、用湿润零空气填充的清洁的采样罐,加入样品分析相同量的内标。只要遇到一个高浓度样品分析后立即作空白分析。
②技术检验标准:每个内标面积响应与标线的有效标准平均面积响应的积分改变率不超过±40%。空白分析中每个内标保留时间漂移在标线中内标保留时间的±0.33 分钟。任何目标化合物的浓度应不大于最小检测量的值。
③假如空白没有满足技术验收标准,应该认为分析系统失控,必须找出污染源,同时采取适当纠正措施。
(4)校正
在样品和空白分析之前必须进行日校准,确保仪器处于准确运行和连续掌控之中。日校准样用标准曲线中间浓度值。每个目标化合物日校准中的D%必须在±30%之内。假如校准技术检验没有达到,应检查系统问题或做矫正行为达到技术标准。
相对校正因子(RRF)的百分偏差(D%)计算公式如下式:
D%RRFcRRFiRRFi100
式中:
RRFc--连续日校准标准化合物的RRF;
RRFi --最近校准曲线中目标化合物的平均RRF。
7.6 数据处理质量控制
数据分析过程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程序包括对相关数据记录、计算、数据处理过程、完备性及文档编制等的一般性质量检查,贯穿于调研、监测、实验分析数据的整合、处理及分析等所有过程,具体如下。
(1)所有现场监测和实验室分析数据须经统计检验,达到要求的置信度后方可作为作为后续计算使用。
(2)数据记录、处理与分析过程的文件应有若干份拷贝备份,并保证备份数据的完整性及备份文件的安全性。
(3)针对在数据记录、处理与分析过程中所做的各种修订、注释、假设等应进行文档记录,以便对结果进行审计,评估数据分析的全过程。
第二篇:VOCs是什么
VOCs是什么,有哪些危害?
VOCs是指那些沸点等于或低于250℃的化学物质,分为:烷类、芳烃类、酯类、醛类和其他等。最常见的有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三氯乙烯、三氯甲烷、三氯乙烷、二异氰酸酯(TDI)、二异氰甲苯酯等。
VOCs有哪些危害?VOCs,医学研究证实,生活在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环境中的妊妇,造成胎儿畸形的几率远远高于常人,同时,室内空气中的VOCs是造成儿童神经系统、血液系统、儿童后天疾患的重要原因。室内空气中VOCs浓度过高时很容易引起急性中毒,轻者会出现头痛、头晕、咳嗽、恶心、呕吐、或呈酩醉状;重者会出现肝中毒甚至很快昏迷,有的还可能有生命危险。
长期居住在VOCs污染的室内,可引起慢性中毒,损害肝脏和神经系统、引起全身无力、瞌睡、皮肤瘙痒等。有的还可能引起内分泌失调、影响性功能;苯和二甲苯还能损害系统,以至引发白血病。
室内空气中VOCs的来源:
1、建筑材料、室内装饰材料和生活及办公用品。例如:有机溶剂、油漆、及含水涂料;
2、家用燃料和烟叶的不完全燃烧,人体排泄物;
3、室外的工业废气、汽车尾气、光化学烟雾等; 影响室内空气中VOCs与室内温度、相对湿度、材料的装载度、室内空气流通量等因数有关。
第三篇:VOCs的治理技术
VOCs的治理技术 1.热破坏法
热破坏法是目前应用比较广泛也是研究较多的VOCs治理方法,可分为直接燃烧和催化燃烧。VOCS的热破坏可能包含一系列分解、聚合及自由基反应;最重要的VOCs的破坏机理是氧化和热裂解、热分解。直接燃烧是VOCs在气流中直接燃烧和辅助燃烧的方法。
直接燃烧在适当的温度和保留时间下,可以达到99%的热处理效率。催化燃烧是VOCs在气流中被加热,在催化床层作用下,加快VOCs的化学反应,催化剂的存在使VOCs比直接燃烧法需要更少的保留时间和更低的温度。催热破坏能达到的热破坏效率在90%-95%之间,稍低于直接法,是由于VOCE在催化床层的停留时间长,降低了摧化剂有效表面积,从而降低破坏效率。另外,催化剂常见对特定类型化合物反应,所以,催化燃烧的应用就受到了限制。
用于VO Cs的净化的催化剂主要有金属和金属盐,金属包括贵金属和非贵金属。目前使用的金属催化剂主要是Pt,P d,技术成熟,催化活性高,但价格昂贵,而且对卤素有机物在含N,P,S等元素时,会发生氧化使催化剂失活。近年来,催化剂的研制主要集中在非贵金属,并取得了成果。如V205 + MOx (M:过渡族金属)+贵金属制成的催化剂用于治理甲硫醇废气;Pt+ P d+ C uO催化剂用于治理含氮有机醇废气。
由于 VO Cs废气中常出现杂质,易引起催化剂中毒。这些杂质有P,Pt ,Bi ,As,Sn,Hg,Fe2+,Zn,卤素等。
催化剂载体起到节省催化剂,增大催化剂有效面积、减少凝结、提高催化活性和稳定性的作用。能作为载体的有:活性炭、氧化铝、石棉、陶土、金属等,最常见的是陶瓷载体,一般制成网状、球状、蜂窝状或柱状。而近年来研究较多且成功的有丝光氟石等。对催化燃烧而言,今后研究的重点与热点是探索高效活性催化剂及其载体,催化氧化机理。 2.吸附法
吸附法的应用广泛,具有能耗低,工艺成熟,去除率高,净化彻底,易于推广的优点,有很好的环境和经济效益。缺点是设备庞大,流程复杂,当废气中有胶粒物质或其他杂质时,吸附剂易中毒。吸附法主要用于低浓度,高通量的VOCs处理。
决定吸附法处理VOCS的关键是吸附剂,吸附剂应具有密集的细孔、结构,内表面积大,吸附J性能好,化学性质稳定,不易破碎对空气阻力小,常用的有活性炭、氧化铝、硅胶、人工沸石等。目前,多数采用活性炭,其去除效率高,物流中有机物浓度在1000ppm以上,吸附率可达95%以上。活性炭有粒状和纤维状两类。颗粒状活性炭结构气孔均匀,除小孔外,还有10 -100nm的中孔和1.5-5tm的大孔,处理气体从外向内扩散,吸附脱附都较慢;而纤维活性炭孔径分布均匀,孔径小且绝大多数是1.5-3nm的微孔,由于小孔都向外,气体扩散距离短,因而吸附脱附快。经过氧化铁或氢氧化钠或臭氧处理的活性炭往往具有更好的吸附性能,You等研究表明氧化后的活性炭具有更强的亲VOCs能力,吸附有效传质系数比未处理的活性炭大。为了 提 高 VOCs的净化效率,吸附法常和其他方法联用,可采用液体吸收和活性炭湿法吸附联合处理,浓度较高,而且可吸收的VOCs废气,如处理苯乙烯的工艺流程;如采用吸附一催化燃烧处理丙酮废气,避免两种方法的缺陷,具有吸附效率高,无二次污染等特点,集浓缩催化燃烧、脱附为一体。 3.吸收法
吸收法是控制大气污染的重要手段之一,不仅能消除气态污染物,而且能将污染物转化为有用产品。由于其治理气态污染物技术成熟,设计操作经验丰富,适用性强,因而在废气治理中广泛应用。利用VOCs能与大部分油类物质互溶的特点,用高沸点、低蒸汽压的油类作为吸收剂来吸收VOCs,常见的吸收器是填料洗涤吸收塔,用液体石油类物质回收苯乙烯就是一例,因苯乙烯极性弱,能与液体石油类物质很好互溶。为强化吸收效果,可用液体石油类物质,表面活性剂和水组成乳液来作吸收液。
日本的上殊勇等研究利用环糊精作为有机卤代物的铺集材料,将环糊精水溶液作为在有机卤代物和其他有机化合物共存时的吸收剂,对有机卤代物进行吸收。这种吸收剂具有无毒无污染,解吸率高,回收节省能源,可反复使用的优点。 4.生物膜法
生物膜法就是将微生物固定附着在多孔性介质填料表面,并使污染空气在填料床层中进行生物处理,可将其中的污染物除去,并使之在空气中降解,VOCs被吸附在孔隙表面,被孔隙中的微生物所耗用,降解成二氧化碳、水、和中性盐。生物膜处理VOCs装置有生物过滤器和生物滴滤过滤器两种。生物过滤器主要采用吸附法填料,如土壤、改性活性炭、改性硅藻土等,而生物滴滤过滤器主要采用如粗碎石、塑料蜂窝状填料、塑料波纹板料等不具有大孔隙的填料。
生物 膜 法 治理VOCs的机理一般认为是传质与生化反应的串联过程。至于反应控制步骤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一般传质速率比生化反应快,所以生化去除是控制步骤。Kirchner和孔佩石等人对甲苯气体的研究表明,甲苯生化去除量随其负荷量的增加而增加,应属传质步骤为控制 过程。
今后研究应解决的关键问题:生物降解动力学的深入探索;微生物菌种种类;无机营养物、pH值缓冲、空气熔透性及工作温度等的影响。 5.电晕法
脉冲电晕法去除VOCs的基本原理是通过沿陡峭、脉冲窄的高压脉电晕的电,在常温常压下获得非平衡等离子体,即产生大量高能电子和O,OH等活性粒子,对有害物质分子进行氧化降解反应,使污染物最终无害化。1988年以来,美国环保局进行了VOCs和有毒气体电晕破坏的研究,模拟表面反应器进行分子形式的电晕破坏,达到分解的目的,开发低成本低费用低浓度污染物流的控制技术,电晕技术是一种有前途的控制技术。电晕法氧化机理一般认为有以下几个过程: (1) 高 能 电子作用下,强氧化性自由基O,OH等的生产; (2)VOCs分子受到高能电子碰撞被激发及原子键断裂形成小碎片团; (3)O ,O H与激发VOCs的分子基团、自由基进行反应,最终降解为CO,Cq、玩O,去除率的高低与电子能量有关。 6.等离子分解法
等离子体分解氯氟烃的技术已到实用阶段,植松信行研究了利用等离子体的化学作用分解氯氟烃之类难分解气体为无害物的应用。此技术可在短时间内进行大量的氯氟烃等气体的处理。此过程采用二个系统,一系统利用高频等离子体急速加热,使温度达10000℃利用等离子体的化学作用与水蒸汽接触进行分解的超高温加水系统;第二个系统是将高温分解的排气急冷到8℃下的排气系统。系统是由氯氟烃和水蒸汽的供给装置、等离子体发生装置、反应炉、冷却罐以及排水 处理装置等构成。 7.光解法
光分解VOCs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光照在波长合适时,VOCs分解;另一种是催化剂存在下,光照VOCs使之分解。田中启一和三口伸一郎等利用紫外光分解VOCs作了研究,有机氯化物和氟氯烃在185nm 紫外光照射下,两种物质都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分解,卤代物的分解速度大于氟氯烃;三氯乙烯几秒钟内即能分解成氧气、氯气、氟气等。光分解可产生中间产物,可通过氢氧化钠溶液处理或延长滞留时间等手段最终去除。光催 化 剂的基本原理就是在一定波长照射下,光催化剂使H2O生成一()H,然后一OH将VO()氧化成二氧化碳、水。由于其相中具有较高的分子扩散和质量传递速率及较易进行的链反应,光催化剂对气相化学污染物的活性比水溶液中高得多。
第四篇:1汽车VOC测试
VOC是“Vehicle interior air test and test for emission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of automotive interior trims”的缩写,即车内空气及车内饰件材料有机挥发物检测。较常见的有: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醇、十四碳烷、TVOC。
VOC危害:
毒性& 刺激性: 丙酮, 脂肪烃 (C6-C12), 含氯溶剂, 醋 酸丁酯, 二氯苯, 4-苯己烯, 萜烯(松香油), 臭氧
致癌性:苯, 1,3-丁二烯, 甲醛
对人体影响:
一是气味和感官,包括感官刺激,使人感觉干燥;
二是粘膜刺激和其它系统毒性导致的病态,如刺激眼粘膜、鼻粘膜、呼吸道和皮肤等; 三是具有基因毒性和致癌性。(当然,VOC对人的影响与其浓度有关) 车内VOC的来源:
车内VOC 主要来源于汽车地毯、仪表板的塑料件、车顶毡、座椅和其他装饰时使用的胶水等。汽车使用的塑料和橡胶部件、织物、油漆涂料、保温材料、粘合剂等材料中含有的有机溶剂、助剂、添加剂等挥发性成分释放到车内环境,造成空气污染。由于汽车空问窄小,车内空气量本就不多,加上汽车密闭性好,因此汽车内有害气体超标比房屋室内有害气体超标对人体的危害程度更大。
汽车散发的挥发性有机物对人的危害很大,当车中的VOC达到一定浓度时,短时间内人们会感到头痛、恶心等,严重时会出现抽搐,并会伤害到人的肝脏、肾脏、大脑和神经系统。
汽车VOC控制
目前国内及欧、美、日均没有汽车车内空气质量的国家标准、法规。但有资料表明国外主要汽车公司对于车内空气质量的控制,主要通过对配套零部件的管理来实现的。
丰田、大众、通用、日产、长安集团等参加了《车内空气污染物测量方法》标准编制组。
大众、丰田、日产、长安、神龙、上汽等企业已经建立了环境采样舱。
奇瑞、吉利、长城等企业已经全面启动车内污染空气的调查。
管控程序
受检车辆放入符合规定的测试环境中;
新车应为合格下线28d±5d并要求内部表面无覆盖物; 车窗、门打开,静止放置时间不小于6小时; 测试期间车辆测试条件应符合规定,安装好采样装置; 关闭所有门窗,受检车辆保持封闭状态16小时,开始采集。 车辆测试环境: 环境温度:25.0±1.0℃; 环境相对湿度:50±10%; 环境气流速度:≤0.3m/s; 环境污染物背景浓度值: 甲苯≤0.02mg/m3 甲醛≤0.02mg/m3 重视和保护地球生存环境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人类生存的需要。作为人类代步工具和第二个家的汽车内部的VOC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在未来的几年中VOC的限值法规的出台是必然的,并且消费者对车辆的VOC值肯定也会更加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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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40060
第五篇:VOC收费标准汇总
2015年10月1日起国家对VOC排放正式收费
为了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管理,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以下为具体内容。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使企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提高VOCs污染控制技术,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以下简称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并制定增加试点行业VOCs排污收费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第四条、直接向大气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VOCs排污费。
第五条、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
第六条、VOCs排污费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计算公式如下:
VOCs污染当量数=VOCs排放量(千克)/VOCs污染当量值(千克)
石油化工行业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应区分生产过程的VOCs污染源项,分别采取实测、物料衡算和模型等方法进行计算。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过程中投用原辅料及回收有机溶剂量,按物料衡算法进行计算。
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VOCs污染当量值暂定为0.95千克。
第七条、有关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确定。
第八条、VOCs排污费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负责征收。
第九条、排污者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试点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申报VOCs排放量。
石油化工行业排污者在报送《试点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时,应一并填报各污染源项情况表,详细列明各污染源项生产装置、工作流程、处理设施等信息。
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在报送《试点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时,应一并提供购买、使用原辅料和有机溶剂的发票、结算或领料凭证;原料供货商提供的VOCs含量说明;危险废物处理发票等材料。
第十条、排污者应当保证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发现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石油化工行业排污者各污染源项VOCs排放情况,以及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投用原辅料中VOCs含量、VOCs去除量和回收量等信息,计算排污者VOCs排放量。根据VOCs排放量和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排污者进行专项稽查。发现排污者申报不实、少缴纳排污费的,应当追缴排污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排污者应缴纳VOCs排污费数额、实际缴纳VOCs排污费数额和欠缴VOC排污费数额。
第十五条、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收的VOCs排污费,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VOCs排污费的具体征收缴库、使用管理、违规处理等按现行排污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VOC收费标准
自2015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将在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行业等5大行业的17个行业小类开始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据了解,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行业等5大行业是本市工业领域主要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约占全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的80%。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改善本市空气质量,从10月1日起,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将首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这5大行业的17个行业小类征收。
此次征收范围涉及的5个行业大类中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17个行业小类,具体包括:家具制造行业的木制家具制造,包装印刷行业的书报刊印刷、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石油化工行业的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仓储业,汽车制造行业的汽车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电子行业的通信终端设备制造、集成电路制造、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印制电路板制造。
为体现奖优罚劣,鼓励深度治理,根据排污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措施情况,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收费政策。通过挥发性有机物清洁生产评估、排放浓度低于或等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10元。对于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40元。其他情况收费标准为每公斤20元。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核算办法,由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发布。
通过差别化的排污收费政策,存在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超标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其付费将是排放浓度达标基础上减半企业的4倍。因此,这一措施将有利于推进相关企业加快调整转型,实施水性漆替代油性漆、有机废气治理等环保技改工程,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