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查询
第一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查询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办理流程
第一步 申请申请提交的附加资料:1.工厂概况介绍;2.典型产品样本及参数和规格;3.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质量手册。申请条件: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2.有相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3.有相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5.有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6.能够保证制造产品的安全要求。
第二步 受理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范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补正/补齐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将出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三步 产品试制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或增项、升级的申请单位,在许可申请经受理后,应进行产品试制。
第四步 鉴定评审约请提交的附加材料: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已受理,正本1份); 2.质量保证手册;3.试制产品的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复印件)申请单位的许可申请经受理后,应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可以延长至2年),否则应重新提出申请。鉴定评审的接受:鉴定评审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补齐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接受约请或不接受约请的决定。不接受约请的,应在做出决定的同时,退回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实施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将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7日前,向约请单位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寄发或传真《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鉴定评审机构一般将从接受约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出具并向发证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提出的问题,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材料提交鉴定评审机构。鉴定评审机构应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向发证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向发证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五步 审批发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在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决定材料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1份)。申请单位的许可证有效期,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算起。
第六步 复查换证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程序与新申请相同。 未在原证书有效期内提出换证申请的制造单位,需要再次申请制造许可的,按照新申请对待。 进入申请
第七步 许可证变更或延期许可证变更: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1个月内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变更申请提交的附加资料: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2.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单位变更证明材料。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在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在收到许可证变更材料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第八步 补证与注销进入补证申请:•补证与注销获证单位的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补发申请表》,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补证申请材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补发许可证。获证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许可证工本费。进入注销登记•获证单位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不准备继续从事锅炉制造工作的,应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注销登记表》,到原发证部门进行登记,并交回《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原发证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材料不属实的,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材料属实的,应立即进行登记。•获证单位注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后,可以不履行锅炉制造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未进行注销登记的,应继续履行锅炉制造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否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实施指南
鉴定评审实施指南
8鉴定评审实施
8.1总则
贯彻国家质检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规定,执行国质检锅 [2003] 174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 [2003] 251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实施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与施工资格许可评审,服务企业,服务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8.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国境内企业按照国质检锅 [2003] 174号文、国质检锅 [2003] 251号文申请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施工资格许可时,由本院进行的许可条件的鉴定评审工作。
注:安装、改造和维修资格许可统称为施工资格许可。
8.3评审依据
8.3.1 国务院令2003年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8.3.2国质检锅 [2003] 174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国质检锅 [2003] 251号文《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8.3.3本院《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指南》、《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指南》、《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均已在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备案,文件编号)。
8.4评审要求及说明
8.4.1 评审内容:
8.4.1.1 基本条件评审;
8.4.1.1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考核评审。
8.4.2 评审细则中每一项评审内容按符合、有缺陷、不符合、不适用四种结果进行评定。其中“不符合”是指不符合评审要点的要求;“有缺陷”是指按评审要点的要求进行控制,但控制得不完善、不全面;“不适用”是指该评审要点不适用于该单位或被抽查设备。
8.4.3 评审细则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不具备条件。
8.4.4 评审细则评审结论的判定原则:
8.4.4.1具备条件:
符合所申请施工资格类别的各项条件和要求。
8.4.4.2 基本具备条件:
单项评审结果中重要项目(注#项)全部符合、非重要项目(未注#项)存在不符合和有缺陷项,但认为最长6个月内经整改能够达到要求。
8.4.4.3不具备条件:
不符合上述两条规定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8.5鉴定评审工作程序
略
8.6申请单位须知及评审前的工作
见本院《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指南》、《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指南》。
8.6.1约请鉴定评审
申请单位的许可申请被受理机构正式受理后,持以下资料到本院约请现场评审:
8.6.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签署了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原件);
8.6.1.2提交申请单位的《质量管理手册》;
8.6.1.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8.6.1.4 申请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6.2 准备审查的文件
申请单位应按评审细则中具体内容的要求,准备如下资料供评审时审查:
8.6.2.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码证书(正本);
8.6.2.2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
质量管理手册、质量计划、程序文件、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记录文件等;
8.6.2.3 安全管理文件及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8.6.2.4 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文件;
8.6.2.5 人员档案,包括:
① 单位员工名册;
② 技术负责人任命书和学历、职称证明文件(原件);
③ 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学历、职称等资格证明(原件);
④ 要求持证上岗人员的资格证明(原件)。
8.6.2.6 生产用设备、工艺装备的台帐和档案;
8.6.2.7 计量和检测试验设备台帐、档案,周期检定计划和计量设备在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件;
8.6.2.8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及其目录清单;
8.6.2.9 所申请有关许可的全套技术文件(包括设计图样、计算书、外购和外协件的文件、安装调试使用说明等出厂随机文件,等等)。
8.6.3接受约请
8.6.3.1 本院在收到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并初步审核通过后,与申请单位签订评审协议,并以评审通知函的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8.6.3.2 向申请单位提供《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
8.6.4申请单位自评
申请单位接到《评审细则》和《评审指南》后,应组织内部评审。
8.6.5 评审组与监察员
评审组的工作由1名评审组长负责。评审组由至少2名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一般为3~5人。
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指派1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到场,现场监督评审工作。
8.6.6评审计划等
评审组长与申请单位沟通后确定评审计划。评审管理员将评审通知函等及时通报给受理机构和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市技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及申请单位。 评审组长负责准备评审记录表、评审会议签到表等评审资料。
8.6.7评审费用
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本院交纳评审费用。
注:国家质检总局将统一发布评审费用标准等规定。
8.7现场评审工作
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根据评审时间安排,评审组成员应按时到达申请单位评审现场,评审组组长负责向评审组成员及监察员说明评审计划安排。
现场评审工作程序为:
8.7.1 预备会议
评审组全体成员、申请单位负责人和监察员参加,评审组长向评审组成员介绍评审计划安排和评审要求,明确人员分工,并请监察员全过程监督工作情况。
8.7.2 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评审组全体人员、监察员和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并签到。会议具体内容有:
8.7.2.1 评审组、监察员和申请单位分别介绍到会人员;
8.7.2.2评审组长简要说明评审依据、评审结论形式、评审计划安排和评审组员分工情况,宣读《评审工作人员守则》,请监察员和被评审企业监督,并把《评审工作意见反馈表》交予企业负责人;
8.7.2.3 申请单位负责人简要介绍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备审准备情况及自查情况;
8.7.2.4 监察员代表安全监察机构讲话;
8.7.2.5 双方核定申请单位的申请评审项目及评审时间安排;
8.7.2.6 申请单位指定评审工作场所、评审配合人员及与评审组的联络人员;
8.7.2.7 确定末次会议时间和参加人员。
8.7.3 现场巡查
申请单位负责人引领评审组巡查受审范围的场所,以便评审人员对申请单位有直接感性认识,初步了解申请单位的基本硬件条件。
8.7.4 现场具体审查
按照分工,评审组成员分头开始具体审查工作。现场评审要求评审组通过审查文件、资料、证明,与有关人员交谈或书面考核,抽检考核具体项目和设备等方式,尽可能全面、真实地了解申请企业的基本条件和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取得客观评价企业能力和资格的材料。,每位评审员在评审过程中都应认真填写好《现场鉴定评审记录表》,现场评审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
8.7.4.1基本条件符合性评审
按照《评审细则》要求的内容,审查申请企业是否具备所申请施工许可类别所要求的基本条件。主要内容有:机构、人员和基础设施等方面。
基本条件评审完成、评审人员填写完评审记录表后,要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由企业盖公章确认。
8.7.4.2 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
按照《评审细则》要求的内容,重点是审查企业是否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是否有效。(赞赏企业进行ISO9001体系认证)
按照规定,在评审这部分内容时,随机抽取一到两台申请项目范围内已完工设备的全部文件,以该设备施工整个过程执行质量管理制度情况为主线进行评审。存在不适用项时,应随机抽取其它有代表性设备相应项目执行情况的记录,确认该项评审要点是否满足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参照上述内容和方法进行评审。
8.7.4.3 安全监察规定的考核
主要审查企业制定的接受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规定和规定的执行情况。
8.7.4.4法规和技术文件资料的审查
主要是审查企业是否有《评审细则》要求的技术文件和法规。
8.7.4.5 人员素质考核
评审组可以对申请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专业技术、检验
人员进行面谈或笔试,根据其工作岗位不同,分别考核对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和质量安全管理文件要求的掌握程度。
8.7.5 评审组会议
评审员分组审查结束后,由评审组长组织评审组内部会议,交流汇总具体每部分的评审情况,讨论并填写《机电类省局特种设备处制造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签署评审组意见。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进行总结,必要时应填写《不符合项/有缺陷项报告》。
8.7.6 评审组与申请单位交流意见
根据评审组内部会议的情况,评审组全体人员与申请单位有关负责人交换意见。评审组把现场评审的初步意见以及在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并听取申请单位的意见和说明,双方应就审查意见和有关问题形成《备忘录》。
8.7.7 末次会议
末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会议时间和参加人员按首次会议确定的执行,与会人员都应签到,会议具体内容有:
⑴ 评审组长代表评审组向申请单位通报评审情况,对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加以说明。对非重要项目存在不符合或有缺陷项的,按规定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并留下书面整改意见;
⑵ 评审组长宣读评审组《评审报告》;
⑶ 监察员宣布对评审组工作的监督情况;
⑷ 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总结讲话,也可以发表对评审工作的看法。
评审组成员和参加会议的申请单位主要人员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申请单位可以留存复印件。
8.8 对申请单位整改结果的确认(复审)
被评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6个月内对不符合项或有缺陷项进行整改,并形成对不符合项或有缺陷项逐条落实的整改报告提交本院组织复审。复审时适用项目全部符合的,评为具备条件;否则评为不具备条件。
复评时是否需要到申请单位现场确认,由评审组与申请企业根据整改项目内容协商确定。书面整改材料确认即可证明的项目,可以不到现场确认。
8.9 反馈意见
申请单位根据评审组的工作情况,填写签署《评审工作意见反馈表》,盖章后直接寄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电梯起重机械处或省局特种设备处。
8.10评审结论
本院根据评审组的《评审记录》和评定意见,经其负责人批准后,给出《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
对评审或复评结论为“不具备条件”的,评审机构应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受理机构。
评审机构应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汇总《申请书》,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以及整改后复审时的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如果经复审时)报送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办公室或省局特种设备处。
如有必要,可由申请单位汇总全套资料直接报送。
8.11换证、扩项及申请多种特种设备资格许可的评审
8.11.1 许可证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变更时的换证
取证单位名称变更时,应向原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①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批同意更名的文件(如果存在时);② 新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③ 申请单位原获得的《许可证》;
④ 取证单位更名后新的印章图样(不得为复印件)。
原受理机构在核定上述资料后,可以换发新的《制造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及许可制造的产品范围不变,原证书由原受理机构收回。
8.11.2 许可证有效期内扩项时的换证
取证单位拟增加类别或者提高等级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即资格许可程序),填写《申请书》,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相应评审和受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原《许可证》交回发证机构。
提高作业等级评审工作的重点是能力、业绩考核及注册资金、人员数量等条件的评审,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1天。
8.11 .3基本条件或质量管理体系的变更时的处理
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作业人员数量等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告原受理机构,以确定是否重新审查取证条件。
8.11.4 多种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资格许可的评审
同时申请两种以上机电类特种设备(比如电梯类和起重机械类)施工资格许可的企业,许可评审工作分别由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授权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相应授权范围内的评审。后进行现场评审的评审组,可自行决定是否借鉴上一个评审组对公共部分的鉴定评审结果。
8.12争议的申诉
申请单位对评审结论或评审人员行为有异议时,可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总局或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诉。
第三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准备材料(整理)
1、公司申请函(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申请),内容主要是说明公司基本情况(人员、设备、业绩)、申请项目及级别;
2、特种设备许可申请书4份(注意:封面及主管部门意见处分别盖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无主管部门的要说明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申请许可类别处法定代表人要签字,分包、外协情况处质保负责人签字,申请单位地址与营业执照要一致);
3、质量手册正本1份,手册中应附程序文件目录等;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其他资质(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计量认证、CCC认证等)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5、相关的分包、外协协议及分包单位相应资质证件(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及相应资质)各1份。(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6、到期换证单位还需提交:持证以来的工作总结、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无事故的也要说明)、原许可证复印件、机电类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还需提交业绩汇总表各1份;
特别注意:提交书面材料时,应①确保焊工、无损检测人员、司炉工、起重工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已在省金质工程上录入,并提供证书的复印件1份;③上报电工等其他技能证书复印件1份。④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申请需质量保证工程师证书复印件1份,设计资格许可需设计审核人员证书复印件1份;⑤技术员、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行政许可网上申报流程:登录网站:——网上审批—— 特种设备相关许可申请——在线注册(用户名是拼音或英文)——下载客户端并安装——(下载完成)升级模板——填写客户端中的表格——上报(若不会操作请查询质监局网站首页——场景式服务)(申请前请认真阅读办理指南,如有不能解决的软件问题请拨打89708286)(企业发送电子版30分钟后,向89012163查询是否收到,确认收到后将纸质材料寄或送至窗口)。
企业申请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企业可及时到省质监局网站的“公示公告栏”查询受理情况,也可打电话:0531-890121
17、89012115查询。
第四篇: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规定
为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维修许可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保证程序。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特种设备维修合格性监视和测量的控制。 1.1职责和权限
(1)总经理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起重设备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全责。
(2)管理者代表(领导副职)
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领导责任。负责经过公司管理组织,适时监督检查公司全方位的工作,要求堵截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物,一经发现立即处理。
(3)总经理办公室
负责定期组织公司遵规守纪情况的检查。 1.2工作控制内容
(1)学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
总经理带领管理层学好用好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维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制度的贯彻执行落实到全体员工的行动中。
(2)总经理办公室每半年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司执行特种设备安装许可制度的情况集中检查一次,如实记录并保存。
自查内容包括:
1-是否有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特种设备修许可证》的情况;
2-是否有向无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书的情况
1.3许可制度的执行
1)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1)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标准,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一切监督检查。如: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抽查、现场安全监察、型式试验、验收检验等。做到:事前准备,过程细致,整改及时。
(2)办公室负责按规定时间要求与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安全质量监察和监督检查部门沟通,协商监督检查时间,并协同质管、技术、安装等部门做好检查准备工作。
(3)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各部门主动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适时做好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察和监督监检的内查内审工作,做到内查外审一个样,查漏洞、找原因、定措施、求实效。
(4)质量监督部门安全质量监察和监检的技术文件和记录归档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归档保存。
(5)检查提出的问题应执行《不合格品(项)控制程序》、《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办公室协同总工组织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制定纠正或预防措施、实施纠正并改进。 2)接受监督检验
(1)接受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规定
a)做好接受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如:验收等)的文件和检测器具的准
备工作:
b)备用《自检报告》、《调试报告》、《运行记录》,等运行记录,供监督检验时复核:
运行记录,必须是实际生产过程的如实记录,并完全反映了全过程的关键点。
(2)明确专人负责与监督检验人员的工作联系
①接受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总责任人:管理者代表,负责接受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总安排。对外联系接受信息,对内组织发号指令。
②技质部责任人:对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完整性、疑点解释等负完全责任。
③办公室及安装科责任人:对提供监督检验工作条件负完全责任。
④技质部责任人:
对提供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是否符合产品类别的最少要求,是否达到相应精度负完全责任。
⑤采购部责任人:
对产品用材及器件的质量合格,材料质量证明等以及对监督检验关于用材及器件的疑点解释等负完全责任。
⑥设备试运行责任人:
对相应工作的记录真实性与记录的完整性负完全责任。
(3)提供监督检验工作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相应类别产品的检测试验条件)
① 随机文件; ② 自检合格;
③ 试验载荷与其设计值的误差不大于±2%;
④ 试验时,环境温度在-10—35℃之间,环境相对湿度不大于85%; ⑤ 输入电气系统的电压波动在允许值±5%以内。 3)做好特种设备许可证管理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的管理控制
①《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由总经理办公室保管。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不得借用、复印。
②为保证《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使用的合法性,保管者须对其的借用与使用作详细记录。
(2)及时办理变更申请和备案的规定,
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每四年进行一次鉴定评审。保管者应按相关规定,在该证有效期前6个月向管理者代表提出向鉴定评审机构申报换证工作。
②换证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要求,做好认真、翔实的准备工作,包括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性文件、各类控制文件、记录以及成品、半成品等,并提前6个月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申请。
③《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标注的有效期前三个月公司应组织进行自我评定。
④自我评定合格后,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按规定程序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约请,并向该机构提交规定的资料。
⑤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换证的评审工作。该评审工作应在原《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标注的有效期前完成。 (3)特种设备许可证及许可标志管理规定,
①《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标志、编号的使用应符合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得超范围使用,更不得转让或出卖;
②管理者须对其标注标志、编号和有效期,对用途、数量、使用人和使用地点作详细记录。 (4)特种设备许可证的换证
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每四年进行一次鉴定评审。管理者代表应提醒和督促总经理提前对此项工作做出安排。总经理应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作为专项工作研究布置。
②换证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要求,做好认真、翔实的准备工作,包括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性文件、各类控制文件、记录以及成品、半成品等,并提前6个月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申请。
③《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标注的有效期前三个月公司应组织进行自我评定。自我评定合格后,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按规定程序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约请,并向该中心提交规定的资料。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换证的评审工作。该评审工作应在原《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标注的有效期前完成。
(5)《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使用和管理;
持证企业不得超出《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所批准的产品范围。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和持证企业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对持证企业的证书使用、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及其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持证企业必须接受检查。持证企业不得涂改、转让、转借《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
《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申请换证的制造企业必须在《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的以前,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换发《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未按时提出换证申请或因审查不合格不予换证的企业在原证书失效后1年内不得提出新的取证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的制造企业,可以向发证部门提出暂缓换证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暂缓,暂缓期不超过1年。
持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
(一) 转让、转借《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的;
(二) 向其他企业产品出具《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虚假随机文件的;
(三) 未经批准,超出《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范围制造产品的。
4)提供相关信息
(1)按照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和社会提供特种设备维修的相关信息。
(2)管理者代表应及时将公司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情况(如公司名称、地址、当人代表、授权代理人、营业执照内容的变更、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作业人员数量的变化、以及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报告相关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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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6
第五篇:特种设备取证、换证许可程序
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三) 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或者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四) 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批准受理申请资料和相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鉴定评审程序按照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 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特种设备许可证办公室(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负责申请书的接受和许可证的发放等工作。
具体程序见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期限
(一)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二)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约请,以及型式试验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型式试验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并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大型、特殊设备、部件的型式试验根据情况决定)工作,在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工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型式试验报告。
(三)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批准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四)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可以延长至2年),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七、增项
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八、复查换证
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九、变更与延续
(一)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许可实施机关换发许可证。
(二)获证单位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制造许可有效期满前30日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