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隔离戒毒所信息化
第一篇:强制隔离戒毒所信息化
强制性隔离戒毒所
1绪论
戒毒就是使具有吸食和注射毒品的人将这样的恶劣的习惯戒除。针对吸食毒品的人员进行戒除毒瘾的整个过程一般来讲包含三个不同的阶段,脱除毒素、进行身体康复、重新的进入社会的教育辅导组成了这三个不同的阶段。在现阶段我们通常用自然性、药物和非药物的方法使吸食毒品的人戒除吸食毒品的习惯。自然性戒除毒瘾的办法,我们由将此法成为冷火鸡法后者干戒法。是一种强制性的切断吸食毒品人员的毒品的供应,仅仅为其提供一般性质的照顾和富有营养的饮食,让其吸食毒品的习惯自然而然的戒退的从而达到戒除毒品的方法。其最主要的特点在于不用使用相应的戒毒药物,但是同样其也有一定的缺点,如在戒毒的过程中吸食毒品的人因切断毒品的供应而产生比较大的痛苦等。运用药物的办法,我们通常称之为运用药物将吸食毒品的人员身体的毒素进行脱除的治疗办法。是让吸食毒品的人员根据其毒瘾的大小服用相对应量的戒毒药物,用来减轻吸食毒品的人员在戒毒过程中的痛苦,达到使吸毒者身上的毒素慢慢消除的方法。它的主要特点是使吸毒者服用药物消除毒素。非药物戒除毒素的方法是用一些辅助性的治疗来减缓和减轻吸毒者在戒毒过程中的痛苦,如针灸和理疗等手段。它的主要性特点是使吸毒者通过哦辅助性质的方法和"心理暗示"的手段来逐步减轻吸食毒品人员在戒毒过程中的痛苦,从而达到使吸毒者戒除毒品的效果。其主要的缺点是周期性比较长,戒毒的效果不是很牢固。 1.1 LZ市戒毒医院情况简述和研究意义
在四川盆地东南边缘的泸州市,其地理位置处于川滇黔渝四省市结合部,长江的经济带和
西南出海通道的交汇处,北邻内江、自贡等川南腹地,南连贵州毕节、六盘水和 云南昭通地区,西承宜宾,东临重庆及贵州赤水、遵义地区,其地理位置,经济 区位如下图所示。
我国在经历改革开放之后,吸食毒品的人在一定的程度上处于逐步增加的势头。根据相关的统计,在我国截止到2011年的年底登记在册的吸食毒品人员达到了179.4万人之多,吸食毒品的人数处于进一步增加的势头。针对吸毒人数不断增加的现状,我国于1990年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针对吸食毒品过多的现状制定了强制性的戒毒和以劳动进行教育、疗养性的两种羁押戒毒措施。在2008年年施行的《禁毒法》取消了劳教戒毒,并且实施了五种戒除吸毒人员吸毒习性的措施,分别是运用社区进行戒除毒瘾、强制性将吸毒人员隔离进行戒毒、社区康复、自愿性的戒毒和运用药物进行持续治疗,从模式上基本上形成生理生脱除毒品、心理上得到康复和回归社会三者为一体化的多元化的模式。由于《禁毒法》施行的时间较短,实践中面临缺乏具体操作规程、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专业人才和专门经费不足等挑战。泸州市紧临毒品重灾区云南,毒情非常严重,在四川省仅次于凉山州。现有登记在册吸毒人员11500名,实际吸毒人员5万人以上。市强戒所收治戒毒人员中,85%以上为35周岁以下,95%以上对毒品无知而染上毒瘾。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川南片区唯一隶属司法行政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也是四川省两个市属所之一。2013年12月,劳教制度废止,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职能转型为强制隔离戒毒。由于多方面原因,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场所建设远远落后于其他所,特别在戒毒治疗方面无专业平台,严重制约着戒毒职能的发挥。
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公共性的安全和社会的健康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这个戒毒所建立成后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基础设施将得到极大提高,对完善强制戒毒所的功能配置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使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能收治特殊吸毒人员,降低特殊吸毒人员的社会危害;为戒毒人员提供更有效的药物戒毒和医疗戒毒治疗;为自愿戒毒者提供更好地公共产品。本项目将对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更好地依法行使法律职能,控制毒品传播,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协调、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建立对于社会所带来的好处是不可比拟的,其所带来的社会的影响也是相当深远的。
通过本项目建设,有利于充分发挥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服务管理职能,真正使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基础设施得到加强,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营造和谐、健康、相对安全的戒除毒品的环境,为全面的把我国建设成小康社会提供一定程度的帮助和保障,维护民警、强行戒毒人员的切身利益,从而推动当地社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本项目是基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下建立和发展的,是国家的支持投入建设的对象;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项目建设条件基本具备;项目拥有较为合理的建设内容,其建设的规模较为合理;同样也拥有相对科学的设计规划和投建方案。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可行;项目建成后受益群体广泛、支持者众多,项目适应性好、风险度极小。从社会评价的角度综合评估,本项目的社会效益十分明 显,项目具有极强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建议有关单位尽快立项,建设单位抓紧组织实施,尽早发挥项目效益。 1.2国内外医院研究的现状
在全球经济不断高速发展的今天,毒品问题逐渐成为一个全球化的问题,对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带来极大的伤害和威胁。在联合国麻醉品管制署所公布的信息中我们可以看出,世界的人口中已经有大约10%已经与毒品的加工、生产、贩卖、吸食等过程有关联,更为严重的是这样的趋势并没有得到缓解,反而是以3-4%的年增长率蔓延。从《2005世界禁毒报告》中我们可以知道,2004年在全球范围内总共有2亿人最少对毒品使用过一次,全球因为毒品问题而导致20万人丧生,因为吸食毒品成千上万的人都丧失了基本的劳动能力。针对泛滥的毒品情形,国内较为权威的流行病学对其进行了调查,其调查的结果显示,现阶段我国的吸毒人员已经蔓延至2148个县市,并且这种现象并没有就此停止,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的增加,已经有超过500万的人员在吸食毒品。在现阶段所呈现的毒品中危害最大的当属海洛因等阿片类毒品,人们吸食这样的毒品后上瘾的可能比较大,在戒除的过程中吸毒者所呈现的症状比较严重,并且在戒除毒瘾的过程中呈现的反复率比较高,也是其成为传播艾滋病的危险的人群。对于戒除吸食阿片类毒品所形成的毒瘾办法。现阶段大都是用药物治疗的办法为主,关于戒除阿片类药品毒品的药物的研究从始至终是戒毒方面的焦点问题,许多的国内外的学者在一焦点问题进行了深层次的研究。截止到现在,数十种关于治疗阿片毒品的药物已经在临床得到有效的运用,也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效果,但是依然有两方面的问题的存在: 第一是药物中含有大部分的化学成分,服用后起到的副作用比较严重,并且有可能使吸食毒品的人员对药物产生上瘾的状况,没有办法从根部消除吸毒人员对于毒瘾所产生的依赖性;第二是在处于康复时期的吸毒人员在戒掉毒瘾之后往往会出现稽延性戒断症状,如:身体出现疲倦的感觉和心情较烦躁、身体出现疼痛的感觉、经常性的失眠、心情不好十分抑郁、对于毒品十分的渴望、内心十分的焦虑等,现在还没有一些药品对这些症状进行较为有效的治疗,从而使患者没有办法去克服上面所叙述的精神上和身体上的不适应,进而产生了想要再次去食用毒品的想法,诱发对于毒品产生的心理依赖,最终很有可能出现重复吸食毒品的现象出现。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研制和开发关于稽延性戒断症状的相关的治疗药品是十分的有必要的,具有较为深远的意义。 1.2.1国外研究现状
对于吸毒与戒毒的认识大部分的西方的国家与我国相比较存在较为严重的不同。首先,并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对吸食毒品的人进行制约,他们大都将吸食毒品的人当作病人来看待,例如美国对于吸食毒品基本上就是公开的,所以致使有关于吸毒与进行毒品交易的现象比比皆是;再者许多人对于运用类似毒品的药物进行戒毒达成基本的共识,从最开始的吗啡递减的手段到运用海洛因或者可卡因去针对吗啡吸毒患者进行戒除,这样所导致的最终后果是让海洛因成为了全球最为常见的毒品。现在有一部分的国家采用美沙酮来作为吸食阿片类毒品患者的治疗药物,但是从根本上来讲美沙酮也同样是一种毒品,它相对于海洛因来说毒性比较弱,基于上述原因美沙酮常常被选择用来当作吸毒患者的临床治疗药物。它们根本上的原理就是运用一个较为合法性的、上瘾程度相对较小的具有一定毒性的药物来替代原有的毒品,但是这样发展的结果是吸食毒品的患者并没有从正真意义上摆脱毒品的危害,而只是由原来吸食的毒品转嫁到美沙酮,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患者对于药物依赖的问题,于此同时还有可能诱发较为严重性的社会问题出现。运用美沙酮当作治疗毒品吸食患者毒瘾药物所带来的潜在的危害,如今被许多国外的专家与学者所重视,他们正在寻找效果比较高效、服食不上瘾和安全可靠的用来戒除毒瘾的药物,中药与天然的药物成为了部分专家与学者所青睐的药物成分的选择,他们希望在这一方面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突破。2004年北京大学的神经科学研究所和哈佛大学一起申请的运用中药为戒毒药品研究的重点研究基金被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批准,这个研究项目从2004年10月便实施启动。我国对于运用中医药来研制戒毒药品的历史有将近200年,在其中积累了相当多经验,从而形成一系列的独到的理论和较为实效的方法。 1.2.2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对于如何加强强制性隔离戒毒所管理的对此鲜有学者对此进行一定研究,大多数的研究主要是围绕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呈现的管理模式、制度和戒毒人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第一是围绕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呈现的管理模式的探究。谷湘东④(2010)对从劳教式向强制隔离戒毒所过渡的过程中,其主要的职能也在发生着一定程度的转化,在这样的一个转化过程中其管理的模式相应的会因为职能的转变而产生一些的新的问题和产生这些问题所呈现出的原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描述,并且基于上述的分析提出了两个方面去全面的建设戒毒所的相应工作的管理模式,这两个方面为戒毒的机理与强制隔离管理。王畅明⑤(2012)对于有关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毒管理模式相关的文献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总结,找出其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且在吸食毒品的人进行分类和分期的戒毒管理的密室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探究。陆建荣⑧(2009)对于我国《禁毒法》对于强制性戒毒的相关性措施与管理的模式上的一些不足之处通过法治的角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对于国外和上海等地方的强制性戒毒模式进行一系列的描述,并且基于上面的分析对于我国强制隔离戒毒模式的构建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建议。第二对于强制隔离所的有关制度的探究。武明⑦(2012)关于强制隔离戒毒的相关的制度,从其法律所呈现的性质、基本性制度的全部构成和所经历的司法性的实践等问题,基于政法的角度进行了较为系统性的探究和探讨。姬旭⑧(2011)基于行政法学的相关性原理对于我国的强制隔离戒毒的有关的制度所呈现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探究,并且以安徽省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为典型的案例来进行说明与讲述。第三是对于强制隔离戒毒所里的相关人员进行探究与讨论。宋冰、徐定⑨(2011)对于如何提高戒毒工作人员的相关性的专业技能与素养进行进一步的总结与探讨,其所总结与探讨的是基于戒毒工作的内在要求和基本属性展开的。赵振虎等⑩(2012)基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体现出来的一定的特点对于仔细的分析,通过不断的调查探索的方法,提出受文化的程度和其现阶段的职业状况对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特点所带来的一定程度的影响。赵辉等①(2011)对于隔离戒毒人员进行了访问与调查,最终总结出影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成瘾与重复吸毒最为显著性的因素是吸食毒品人员的性别与婚姻所处的状态等。苏俊义,卢征,沈慧丽(2009)对杭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里的所有的医护人员运用症状自我评价的计量表办法进行了测试评价,从而提出了对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相关的医护人员可以通过心理健康教育的一些措施和对策。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的学者基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功能性进行了一些相关性的深度探究。潘鸿贵,汪跃进①(2010)基于建立"五个中心"用来对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相关性的安全的管理和戒备看护、戒毒所里的有效的医疗的救治、对于吸毒人员的教育和心理上的治疗、回归社会安排其工作等一系列的功能的有效的实现。中药用来戒除毒瘾以其正气的扶助,排解身体内所含的烟毒作为主要的医治的有效手段,充分的体现出其辩证的理念与特殊。目前中药用来戒除毒瘾已经逐渐的凸显出其无法比拟的优势,含毒素相对较少、价格相对低廉、药物的源头比较广泛、很少出现食药成瘾现在、十分的注重从基本病症的角度出发进行治疗是其最为显著的优势,因此开发基于中药的戒毒性药物对于在戒毒问题上的进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的对于戒毒中成药的研发大多都以戒毒早期的治疗为其重要的开发对象,从本质上来讲,现阶段所研发的中药脱毒类药物所呈现出的效果依然不如西药;在基于预防重复吸毒和治疗稽延性症状两个方面治疗效果较佳的药物的研发依然较少。其中,部分中成药存在着开出的处方相对较大、对于基础研发很薄弱、其中相对有效成分不够明确和临床反应出的疗效不牢固等现在,于此同时基于处方药中种类繁多,成分相对复杂、其中含量相对不够稳定的原因,导致其所呈现出的质量很难把控,因此没有办法跟国际进行有效的接轨,对于戒毒中药的标准化、国际化带来了一定的不利的因素。
1.2.3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对国内外基于强制隔离戒毒所相关方面的研究进行详细的查阅,我们可以知道,国外的相关学者基于本国的强制性隔离戒毒所管理方面的探究与研究资料屈指可出,其所研究的方面绝大多数都是基于联合禁毒所颁布的公约的政策的相对灵活性、发掘和探究问什么人们会吸食毒品、有关全球方面的禁毒历史等几个方面进行集中性的研究。这为本文对于我国加强强制戒毒所的管理方面的详细探究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理论性基础和政策上的启示。国内相关的学者对于如何管理强制性隔离戒毒所的方面的探究比较丰富,相关的探究大多都是针对于强制性隔离戒毒所的现有的工作模式、相关性的制度和相关的工作人员的专业性素质等方面进行详细的研究探讨。这为本文对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本质性感念、对于管理模式进行一定的创新性研究、相关的工作人员的基本专业性素质的培养等方面的探究提供了极其有说服力的理论支撑。在这其中我国的相关学者还没有就这么系统化的对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相关管理进行进一步加强进行研究,这为本文的研究展开提供了现实的依据和现实对于本研究的迫切需求。我国《禁毒法》里所规定的三种戒毒措施中,社区戒毒起到了相对客观的效果。我国自《禁毒法》颁布的这几年来,关于社区戒毒的探究收获了不错的成效。总的来看,学者们通过六个方面进行了主要性的研究:第一是基于理论性作为导向,余琼、周湘斌、王学兵等多位学者分别从没有缝隙的政府性理论、社会大力的支持性网络化理论、以多个方面为中心进行治理的理论等一些理论等理论的支撑下对于社区戒毒的普遍的适应性和其应用的案例进行探究;第二是基于社区戒毒和其他方式的戒毒措施相结合的方面进行研究,以刘丽敏、许雪峰等学者为代表的
二是从社区戒毒与其他戒毒措施衔接角度出发,刘丽敏、许雪峰等学者对社区戒毒的工作范围、运行的规范性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三是从国外社区戒毒实践成果角度出发,王丹、王竞可等多名学者进行了中外社区戒毒模式比较研究,探析我国禁吸戒毒新路径;四是从我国各地实践经验的角度出发,刘志明、吴庆全、徐晶等一批学者通过对贵州、苏州、上海、浙江、云南等地的社区戒毒实践工作的调查进行了综合性实证研究,并针对实践过程中突显现的现实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五是从工作方法角度出发,钟莹、杨碧、耿亚楠论证了个案管理法在社区戒毒工作中应用的优点及可行性,武银平基于苏州某社区开展社区戒毒的实例系统研究了来访者中心疗法的理论与操作,吴金鹏则定位于苏州市社区戒毒模式深入剖析了社区戒毒中的"三社联动"(社区、禁毒社会组织和禁毒社会工作者三者之间的互动)对社区戒毒工作开展产生的功能影响;六是从法律角度出发,莫关耀与顾克非通过解读《禁毒法》分析了当前戒毒工作面临的境遇,姚建龙通过对《戒毒条例》的解读分析了新戒毒体系之运作,吴大华则通过研究美国的社区戒毒立法探求对我国的借鉴。此外,还有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我国社区戒毒进行了研究,包括社区戒毒基本理念研究、社区戒毒意义研究、禁毒社工等多方主体社区戒毒工作定位研究、社区戒毒主要困难及对策建议等。我国社区戒毒推行至今,已有较多研究成果,文献纷繁复杂。笔者通过文献梳理,对我国社区戒毒研究整理出一个概貌。英国社区戒毒模式"处方体系"(Prescription System)是美沙酮替代疗法的前身,它把吸毒成瘾看成属于疾病范畴,要用医疗手段来处理毒品成瘾问题。英国国民医疗体系NHS在社区戒毒中扮演着一个极其重要的作用,他们为吸毒者提供有关毒品问题的咨询、处方毒品和戒毒的康复等服务,吸毒人员只要走进任何一家以社区为载体的当地戒毒机构都能获得免费的治疗。美国的治疗性社区戒毒模式(简称"TC"模式)始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逐渐发展壮大,现已在全世界60多个国家应用,是国外采用最广泛的戒毒者心理康复模式,如日顶村、凤凰村、戴拓普等。"TC"模式是在共同生活的环境中,通过一套明确的奖惩条例实行等级制管理,运用戒毒者内部自治和社区组织外部管理的双重戒毒力量,达到回归社会的目的。目前,全美有数百个戒毒治疗社区每天为数千名吸毒人员提供服务,其康复内容包括治疗保健、艾滋病预防、教育培训、妇女项目等。此外,国外还有日本的"社区治疗地域网络模式"、西班牙的"戒毒村模式"以及意大利团结中心(The Italian Center of Solidarity)等成功运行的社区戒毒模式。虽然学术界对社区戒毒的定义不一,但关于其性质的观点则较为一致,即社区戒毒是一项带有强制性的行政措施,但与强制隔离戒毒相比,后者惩罚性较重。《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规定,社区戒毒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接受或解除,戒毒期 限为三年,戒毒期间戒毒人员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离开社区戒毒地点需要经过批准,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对公安机关的社区戒毒决定不得拒绝,因此说,社区戒毒是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教育、帮助、挽救、监督和矫治吸毒人员的行政措施。
1.3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文献综述法、案例分析法和定性研究法。
文献综述法:通过广泛阅读和理解有关书籍、文献、论文,查阅国内外学者的相关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的现状、问题及原因,探讨加强我国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的对策。
案例分析法:本文以某强制隔离戒毒所例,研究其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的主要管理过程,分析其主要做法及其取得的显著成就,总结该强制隔离戒毒所在管理过程中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并分析其存在问题的原因。试图通过个案分析,找到我国整体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影响我国戒毒管理水平的主要因素,为后续的对策研究提供事实依据。
定性研究法:本文通过文献分析和案例分析对我国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进行研究,归纳分析得到的资料,分析一系列影响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的定性因素,找出我国强制隔离戒毒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通过借鉴国外的经验,最后演绎出转变观念、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增加资金投入等完善我国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的对策。课题研究的范围涉及管理学、政策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多学科领域,作者拟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从不同学科视角、不同层面,运用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展开研究。在创新理论观点的同时,更注重于实证分析,提高理论论据的说服力,以期创新我国戒毒管理模式,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条件。采用文献资料与调查访谈相结合的方法。除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外,本课题研究还通过访谈等方式,采访了相关当事人,获取了可靠而鲜活的第一手资料;同时,还选取一定地域进行社会调研,获得了文献所没有的实证资料。 2风险管理的相关理论 风险与医疗风险风险是指人类无法把握与不能确定的事故发生所导致损失的不确定性;也可以理解为实际情况与预期结果的偏离风险具有客观性、永恒J比不定性和危害性等特征":医疗风险则指存在于医疗机构内部的、可能会导致医院和患者各种损失和伤害的不确定J比除了具有一般风险的特性外,由于医疗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还具有风险水平高、类型复杂、危害严重等特点。医疗风险营理是指医院通过对现有和潜在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价和处理,有组织的、系统的减少医疗风险事件的发生及风险事件对患者和医院的危害及经济损失,不断提高医疗质量,提高医疗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管理活魂。医疗风险管理目标目前,风险管理的模式已广泛的应用于工业企业和商业的管理活动中;目的是通过风险的预防、控制与规避,降低风险成本,实现企业价值和商业利润的最大化医疗服务行业具有一定的社会福利性质,其根本的任务是保障广大人民的健康,始终应以社会效益为第一位因此,医院实施医疗风险管理的首要目的是要尽可能地减少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各类危险因素,确保诊疗服务的安全性和治疗的有效J比其次,为了医院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医疗风险管理必须尽可能的降低风险事件发生对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减少医院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成本;同时,医疗风险管理还应充分考虑到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对医院造成间接损失,要通过积极改善服务态度和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加强风险防范,减少纠纷的发生在国外,众多实施风险管理的医院中,风险管理计划常结合医疗质量保证计划同步实施美国的医疗组织联合评审委员会( JCAHO)在1995年的医院评审标准中,强调风险管理活动是医疗质量改进工作的一部分。
2.1一般项目风险管理基础理论
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是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的刑事罪犯。从现代刑事罪犯心理学的角度分析,社区矫正对象潜在一定的人身危险性,这种人身危险性不仅包括再次实施刑事犯罪的可能性,还包括了实施违法行为以及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行为的可能性。换而言之,社区矫正对象人格上存在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和社会越轨行为的危险倾向。如果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不予以有效的控制监管,矫正对象可能会利用行动自由的便利进行犯罪活动,这样会给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带来严重的危机,也会给社区矫正实施的场所以及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肋、。因此,在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必须重视其风险管理环节,尽可能避免他们对社会和他人造成新的损害。社区矫正风险管理,又称为社区矫正危险管理或危险控制,是指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根据矫正对象的危险程度对其进行分类,从而科学分配矫正资源,制定矫正工作计划,防范矫正风险的制度。社区矫正制度萌芽于西方国家,体现了西方教育刑思想,也体现了当今世界刑罚社会化、个别化、人道化的改革趋势。在西方国家,社区矫正有着相对完善的制度设计,我国可适当借鉴试行,尤其是目前比较薄弱的风险管理环节。立足于国内外的社区矫正理论研究及实务成果,社区矫正风险管理应包括以下几方面:评估核定。社区矫正对象的危险性程度是不尽相同的,为有效进行管理,首先要评估核定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危险性程度,应通过科学的方法,对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危险性作出具体的评价。评估核定危险性程度需要通过客观的测评工具和科学的方法进行有效评估,如今比较成熟和著名的工具有罪犯分类管理工具(C liens Managanent (` lassi}cati} Tel)、监督水平清单(} I eve 1 o f supervision Inventor}o 10在社区矫正实施前,应先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罪犯进行风险等级分类,进而确定矫正对策,基本上风险评估结果分为三个等级:稳定级、重点关注级、高危控制级。配置资源。在评估之后,应当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合理地配置矫正资源。一般而言,风险等级越高的配置越多矫正资源。具体而言,对于那些高危险的社区矫正对象,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矫正资源,包括给监督人员分配较少的高危控制对象,采用更加周密的监督技术,选择更为严格的监督措施,规定更为频繁的监督活动时间间隔,提供更有效的帮助活动等。对于重点关注级、稳定级的矫正对象则相应减少矫正资源,以合理地利用矫正资源,实现效率和效果的最优。分类矫正。在配置资源之后,根据评估结果及罪犯自身的情况采取恰当的矫正措施。目前国内主要包括两类矫正方式:一是直接接触,是指监督人员与社区矫正对象面对面接触谈话;二是间接接触,是指监督人员与社区矫正对象通过电话、书信等方式进行接触交流,或者通过相关的其他人如家庭成员、同事等了解矫正对象的
情况。一般而言,高危控制级危险性最大,宜采取直接接触的方式践行监督;重点关注级危险性较大,可综合考虑采用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的方式进行监督;稳定级危险性较小,适合采取间接接触的方式进行监督。帮困辅助。风险管理不仅包括控制风险,还包括降低风险。因此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通过多种辅助措施,矫正罪犯人格,降低违法风险也是十分必要的。目前主要有如下方式:提供就业等方面的指导,帮助矫正对象解决物质生活困难;提供心理咨询等服务,矫正心理偏差和解决矫正对象的心理问题;通过谈话、调解等活动,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家庭关系、人际交往中发生的问题等。只有帮助解决矫正对象所面临的问题和困境,才能从根本上降低他们的危险性,防范新的损害风险。 2.2风险临界值的概念
医疗风险是医疗纠纷的主要来源,也是医院管理中较难处理的一个方面,作为医疗从业人员应该充分意识到医疗的特殊性质,以及医疗风险带来的严重后果,从而采取积极的方法去应对。根据多方研究人员的解释,可以了解到医疗风险实际上是指一种会给医院、患者、社会三方都造成一定危害的可能性,以目前各项研究来看,我国的医疗风险发生情况十分严峻。因此,充分了解产生医疗风险的因素,从而加紧对医疗风险管理、医疗风险预警系统的研究显得尤为迫切。 医疗风险的影响因素
以当前实际情况以及众多学者的划分依据来看,医疗风险的影响因素主要还是来自三个方面,即社会因素、患者因素、医院因素。 1社会因素
社会因素对医疗风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媒体舆论导向以及卫生制度方面,这两者将近占了社会因素的85%,可见制度的不健全与舆论的刻意炒作容易导致医疗风险的发生。 2患者因素
由患者引发的医疗风险主要体现在患者对医院的质疑、不信任等,或者是对医院的服务有过高的要求,以及患者对医疗理念缺乏认知,对于医院给出的治疗方案没有按要求执行导致医疗事故等等。 3医院因素 医院因素主要由两方面组成。首先是医院的管理制度,医院管理制度不合理的具体表现包括治疗时间的安排不合理、患者在院治疗期间的护理不周全、普通候诊状况或急诊没有得到及时处理等等,而造成这些环节出现漏洞的原因,归根结底在于医护人员数量上的缺乏、监督考核力度不够、奖惩制度不完善、医院的设备设施达不到要求等等。鉴于社会高度发展,人们在预防疾病、治疗疾病方面越来越注重,如何协调好医疗资源管理与患者需求之间的关系是预防医疗风险的一大重要因素。
2.3规划风险管理
从单位的发展历程来看,单位制的前身可以追溯到革命时期共产党的抗日根据地建设。由于战时国内外的特殊局势,"革命队伍"成为这一时期根据地的特殊组织,路风①在分析根据地的供给制时指出,最初的分配标准是共产党员、军队成 员以及民众平均分配,供给物品也只限于食物和衣物。后期随着物质条件的改善则按照个人职务、资历实行不同的分配标准,个人与整个革命队伍在政治和经济上共存亡,几乎不存在公私界限,根据地的军事、政治、文教组织都统一实施"供给制"。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依旧延续了革命时期的党的领导以及军队化管理模式,革命队伍在完成了民族独立使命后紧接着从农村走进城市投入新中国的社会建设,各级政府成立党委,军队领导直接派生为国家干部,根据地时期党委组织对 干部的管理也在新中国社会建设中继承下来。随后,新政权统一对国民经济进行管理,各级的供给制纳入统一的财政预算,国营企业内部建立党组织。从整体来看,国家政权通过各级党组织实现了全面管理,相应的组织机制得以延续且行政性尤为突出。在进行三大改造实现生产资料公有之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将一切经济组织纳入管辖范围由国家直接干预,国家的行政性顺利延伸至经济组织,国家政权经由组织直接面向普通民众。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国家实行统购统销对基本资源进行控制,按户口对口粮以及基本生活必需品进行限量供应,也正是由于这种限定的分配方式,企业承担起部分福利,但这种以企业为中介提供的集体福利只针对企业劳动者。我们所熟知的单位房、职工食堂、浴室、班车、子弟学校等都是这一时期的产物,这种安排在经济建设初期城市市场发育不完善、国家社会福利不健全的社会环境下卓有成效,个人也在享受单位福利的实际过程中感受到国家、单位的关怀照顾。当然,企业对个人生活的重要性并不局限于此,企业中的党组织是国家政治领域的延伸,个人的身份证明和政治认可都由单位组织直接掌管。这样,单位就成为国家职能的中介实现对个人的多方面管理,个人也依附于组织获得相应的组织资源。从国家的角度来看,通过单位这一中间领域承担起对个人的责任是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也是国家获得统治合法性的一个来源,
第二篇:强制隔离戒毒知识考试
1、 吸毒成瘾的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戒毒治疗不以营利为目的。
2、 社区戒毒期限为3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住所地接受社区戒毒。
3、 吸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a、拒绝接受社会戒毒的b、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c、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d、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4、 劳动教养管理所设置教育机构,大中队设置教育干事和若干专职教员。
5、 对劳动教养人员一次使用戒具的时间不得超过7天。
6、 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员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
7、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实行教育感化第一,劳动生产第二的教育方针。
8、 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
9、 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人员实行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
10、 劳教人员的档案应当实行分级管理。
11、 对劳动教养人员要实行赏罚分明的奖惩制度,奖励面要大,惩罚面要小。
12、 对于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每天不少于三个小时。
13、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可探视其配偶和直系亲属。
14、 正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因情况特殊需要探访的,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15、 劳动教养人员入所时,要进行认罪认错教育,所规纪律教育;出所前要进行遵纪守法和前途教育,并作出鉴定。
16、 在劳动教养人员中,应经常开展劳动,学习,体育,卫生评比活动,定期评选劳动教养积极分子。
17、 对女性劳动教养人员派女干部管理。
18、 收容劳动教养人员时,必须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对于没有上述文件或文件与事实不符的,不予收容。
19、 劳动教养人员的现金、票据和贵重物品,由劳教所代为保管,解除劳教时归还。 20、 强戒人员探视费用自理。
21、 对于强戒人员一次单独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5日。
22、 强戒期限为2年,最长可延长一年。
23、 强戒人员的康复训练包括身体功能恢复性训练,体能训练和常用健身项目辅导。
24、 对被单独管理的强戒人员应当按标准供应饭菜和开水,保持室内卫生,室外活动不少于1小时,对患有疾病的及时予以治疗。
25、 强戒所不得体罚,虐待或侮辱戒毒人员。
26、 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戒所应当及时发还代管财务,结清账目,办理出所手续。
27、 强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须由指定地方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亲属或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意担保。
28、 对擅自离所的强戒人员,强戒所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原强戒决定机关。
29、 强戒人员一次所外就医的期限为1到3个月。
30、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
31、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32、 强戒所应当定期对强戒人员进行尿检。对探视、所外就医回所的强戒人员应当进行尿检。
33、 检查女性强戒人员身体时,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34、 强戒所禁止任何违反规定为强戒人员传递物品。
35、 探访强戒人员应当在探访室或指定地点进行。探访室应设置玻璃隔离设施。探访时应有工作人员在场。探访人员应遵守强戒所的探访规定。违反规定的终止探访。
36、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验。
37、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38、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戒所戒毒。
39、 强戒人员探视费用自理。
40、 强戒所应根据强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以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生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41、 强戒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进行分别管理。
42、 戒毒人员进入强戒所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43、 根据戒毒的需要,强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支付劳动报酬。
44、 教育矫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与时俱进,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因人施教,坚持以理服人,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
45、 强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的不同戒治期限合理安排教学计划,保证戒毒人员学完规定课程。
46、 安全排查工作是为了及时发现场所中可能导致各类安全事故的隐患而进行的分析和检查。
47、 安全排查应采取日常排查,集中排查等多种方式。
48、 日常排查是指日常工作中对安全事故隐患随时进行分析和检查。
49、 强戒所应当对临近强戒期满的人员进行教育质量评估,评价结果和后续康复建议记入《强戒人员戒治诊断评估手册》。
50、 强戒所应当组织强戒人员进行戒毒宣誓,每周集体背诵戒毒誓言,强化戒毒意识,坚定戒毒信心。
51、 对受到处分的监狱和劳教人民警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延期晋级、降低或取消警衔。
52、 严禁使用罪犯、劳教人员干私活。不准使用罪犯管罪犯,不准利用劳教人员民管会成员代行干警职权。
53、 劳教人员延长劳教期限,与原决定的劳教期限合并执行。减少劳教期限,从决定期限中扣除。
54、 劳教人民警察应严格执行劳教人员禁闭和警戒具使用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批手续,不得随意使用警戒具,不得随意延长禁闭和警戒具使用时间。
55、 强戒人员具有以下情形的,不准探视,
1、处于急性脱毒期的
2、正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的
3、其他不宜办理探视的。
56、 强戒人员涉嫌犯罪被逮捕的。强戒所应当将其除名。
57、 劳教人民警察应正确处理与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关系,不得利用劳教人员干私活,不得与劳教人员攀亲结友。不得与劳教人员家属发生非工作关系的往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财物或馈赠。
58、 劳教所应依照所务公开的原则,将对劳教人员实施强制性教育挽救措施的执法依据、程序、相关规定和执法结果,向劳教人员及其家属和社会各界公开,并主动接受监督。
59、 劳教人民警察应坚守工作岗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在执法岗位上不作为。
60、 劳教戒毒人员学习现场,劳动现场,生活现场的带班值班警察人数不得低于劳教戒毒人员的3%。
61、 对劳教人员采取禁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天。
62、 集中排查是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力量在一定范围内开展的安全大检查。
63、 前来会见的学员亲属应持有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本人与被会见人关系的证件,经劳教所管理部门查验登记。无证件不得接见。
64、 戒毒工作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四个措施。
65、 劳教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与劳教人员切身利益相关的各种执法手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反规定为劳教人员办理放假,减期,所外就医,所外执行。 6
6、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67、 劳教所应建立生产安全监管体制,经常检查劳动现场、生产设备、劳动工具、生产原材料和危险品的管理情况,及时发现生产安全隐患。
68、 对于个别违反所纪所规的劳教人员,应依法采取禁闭,使用警戒具等手段进行管理,不得打骂体罚侮辱虐待劳教人员,不得指使默许放任他人打骂体罚侮辱虐待劳教人员。 6
9、 劳教人民警察应直接管理劳教人员的学习,生产,生活三大现场,加强控制,严密监视,切实掌握劳教人员的思想动态,不得使用劳教人员代行警察职权,管理其他劳教人员。 70、 劳教人民警察应依法保障劳教人员的法定权利,尊重劳教人员的人格。
71、 强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形势和政策教育,就业指导和社会环境适应教育。
72、 强戒所应当进行防复吸训练,使戒毒人员掌握抵制毒品诱惑,拒绝毒友拉拢,应对高危情境和生活挫折的方法,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73、 对强戒人员的奖励种类为表扬、嘉奖、记功三种,惩罚种类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奖惩结果应当作为诊断评估的依据。
74、 强戒期限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规定之日起计算。
75、 对劳教人员的封闭式管理是对劳教人员实行由劳教民警直接管理的严格管束的执行方式。
76、 对劳教人员的开放式管理师在劳教民警的指导下,以劳教人员自我管理为主,所内所外相结合的自律型执行方式。
77、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予以必要治疗。
78、 对于强戒人员考核的内容为强戒人员在遵守纪律、教育学习、生活卫生、康复训练、习艺劳动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79、 对强戒人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和警察直接考核的原则。 80、 强戒所应当运用影视,所内广播,小报,黑板报和局域网,向戒毒人员宣传国家禁毒方针,政策,宣传所内教育戒治动态和成果。
81、 延长的强戒期限与原决定强戒期限合并执行。
82、 强戒人员探视、所外就医的时间,计算为已执行的强戒期限。
83、 强戒人员的考核以三个月为一个考核周期,每个考核周期结束时根据强戒人员本季度得分和奖惩情况,写出书面评语。 8
4、 强戒所对有严重残疾或疾病的戒毒人员,应给与必要的康复治疗,对患有传染疾病的戒毒人员,应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85、 执行强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戒的意见,报强戒的决定机关批准。
86、 强戒人员所外就医期间,不列入考核范围,原积分评语有效。
87、 强戒人员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期间,停止考核,原有积分和评语有效。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后,恢复考核。 8
8、 强戒所应当建立教育工作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1、强戒人员戒治诊断评估手册
2、强戒人员心理治疗档案
3、教学日志
4、心理咨询日记
5、个别教育登记6重要教育活动。 8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90、 对劳教人员教育矫治的具体目标是:1遵纪守法,能正确认识罪错,真诚悔过,有改过自新的愿望,了解基本法律知识,增强纪律观念,做守法公民
2、遵守公民道德,有辨别是非善恶的基本能力,树立社会,家庭,自我责任意识,遵守公民道德。
3、心理健康,有正确的自我认知和社会认知,能够理性的认识和处理人际关系,具有一定的社会适应能力和挫折承受能力。
4、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具备一定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科学文化知识水平有所提高。
5、具有一定职业技能,有正确的劳动态度和就业观念,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
91、 对劳教人员教育矫治的内容包括:入所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技能教育,文化素质教育,出所教育。
92、 强戒教育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教育矫治方法和手段,帮助戒毒人员提高法律道德意识和对毒品危害的认识水平,改变不良心理,增强自觉抵制毒品和适应社会的能力,戒除毒瘾,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93、 强戒人员入所后的前两个月为生理脱毒期,生理脱毒教育结束后至出所前两个月为康复期。
94、 回归社会准备期教育时间为两个月。
95、 强戒工作应当以人民警察为主导,戒毒人员为主体,遵循以人为本,因材施教,身心兼顾,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
96、 对戒毒人员的教育按照生理脱毒期,康复期,回归社会准备期三个教育阶段进行,不同教育阶段结合相应戒治目标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97、 对戒毒人员的教育内容包括:法律道德教育,禁毒戒毒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康复训练,文化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回归社会教育等。 9
8、 戒毒人员戒治期间应当以戒毒学员称谓。 9
9、 加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高度重视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司法的公正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
100、 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
1、严禁殴打体罚或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劳教人员
2、严禁违法违规使用警械警车
3、严禁索要收受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财物
4、严禁为劳教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
5、严禁工作期间饮酒
6、严禁参与赌博。
10
1、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10
2、 监狱或劳教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在值班执勤时擅自离岗的
2、违反规定将管理罪犯、劳教人员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的
3、因工作失职致使违禁品进入监狱、劳教场所的
4、接受罪犯、劳教人员及其家属宴请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10
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应给与开除处分:
1、殴打体罚虐待或指使纵容他人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劳教人员致死的
2、包庇或纵容罪犯劳教人员从事犯罪活动的
3、私放罪犯劳教人员逃离监狱劳教所的。
10
4、 对劳教人员应当以政治思想教育为主,结合进行文化科学教育,生产技术教育。 10
5、 对强戒人员应当进行单独管理的情形:
1、涉嫌违法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审查处理的
2、在所内涉嫌违法犯罪需要隔离审查的
3、有行凶或预谋行凶行为的
4、煽动闹事和聚众斗殴的
5、以患有艾滋病为由攻击他人,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
6、有其他危险行为的。
10
6、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10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共7章71条。
10
8、 强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说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戒所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强戒所机关备案,强戒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
10
9、 根据戒毒需要,强戒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110、 劳教人员的"四知道"的内容:
1、姓名、住址和体貌特征
2、简历、主要违法犯罪事实和劳教期限
3、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
4、现实表现 1
11、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提出"四个忠于"的内容: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1
1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包括:
1、依法治国
2、执法为民
3、公平正义。
1
13、 对劳教人员表扬,记功,物质奖励,警告,记过,有劳教管理所批准。提前解除劳动教育,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三个月以上的,应由劳教管理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劳教工作管理局审批。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三个月以下的,也可以由劳教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劳教管理所审批。
1
14、 对提前解除劳教的,劳教管理所在接到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文件之日起三日内,向提前解除劳教人员宣布,并填发《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提前解除劳教时间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算起。
1
15、 劳教戒毒人员具备哪些情形可以使用戒具:
1、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逃脱,自杀,自残的劳教戒毒人员或者已经发生这类行为需要防止其继续实施这种行为的劳教戒毒人员。
2、有破坏场所设施或其它国家财产行为被禁闭的
3、在执行禁闭中表现恶劣的
4、押解途中。
1
16、 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本在于法治。各级党委要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实施《法治湖北建设纲要》,推进全省各项工作法治化。 1
17、 工作时间饮酒或在公共场合酗酒闹事的,给与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与降级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与开除处分。 1
18、 根据《劳教人员管理工作执法细则》,劳教人员会见的范围包括:
1、配偶
2、直系亲属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1
19、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教育感化挽救改造罪犯和劳教人员,按照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直接管理的原则,加强狱政所政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改造质量,自觉接受检查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120、 对劳教人员的惩罚分为警告,记过,延长劳教期限三种。延长劳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1
2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给与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与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与开除处分。
1、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的
2、违反规定办理监狱和劳教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任,转任的。
1
22、 维护场所安全应当着力抓好的十个关键环节:
1、收容收治
2、编队分组
3、重点时段管理
4、重点部位管理
5、重点人员管理
6、权益保障工作
7、所外就医工作
8、证据存留工作
9、应急处置工作
10、干警责任追究制度的强化。
1
23、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伍佰元以下罚款。
1
24、 充分发挥习艺劳动在劳动矫治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加大习艺劳动的比重,促使劳教人员改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一技之长,增强其解教后回归社会的能力。 1
25、 劳教戒毒机关一把手是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
26、 劳教场所教育工作目标考核由劳教场所上级管理机关在年终考核时组织进行,考评结果作为考核劳教场所领导班子,劳教人民警察业绩的重要依据,并定期予以通报。 1
27、 劳教场所教育目标考评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
1
28、 考评工作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座谈咨询,重点抽查和问卷测评等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考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
29、 劳教场所发生劳教人员逃跑,重大所内案件、重大疫情,特大安全事故的,教育工作目标不予考评,视为不合格。
130、 强戒所教育科负责组织实施强制隔离戒毒教育工作。
1
31、 对戒毒人员的教育工作应当采取启发式,引导式的互动教学方法。将课堂教学,个案矫治,心理治疗,戒毒文化建设和社会教育等多种方式相结合,提高戒毒教育工作的效果。 1
32、 强戒教育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教育矫治方法和手段,帮助戒毒人员提高法律道德意识和对毒品危害的认知水平,改变不良心理,增强自觉抵制毒品和适应社会的能力,戒除毒瘾,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1
33、 监狱和劳教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与处分。 1
34、 监狱和劳教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35、 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应当依法保障劳教人员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鼓励支持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撤检或扣押劳教人员的检举控告信件,不得对检举控告人员打击报复。 1
36、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1
37、 对于被解除的强戒人员,强戒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1
38、 强戒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情况能,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 1
39、 经国务院公安部批准,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合作。
140、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
1
41、 对劳教人员的奖惩应向其本人宣布,经其本人签名后存入档案。就拒绝签名的应注明情况,不影响奖惩决定的执行。 1
42、 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1
43、 劳教人员的禁闭室由劳教所根据需要统一设置和管理。
1
44、 民管会是在干警直接管理下的劳教人员参与管理,实行自我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民管会应当在干警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1
45、 对于劳教人员实行从严管理,普通管理和宽松管理三级管理制度。 1
46、 急性脱毒期的治疗时间为14日至21日。 1
47、 强戒人员入所后的前两个月为生理脱毒期,在进行生理脱毒的同时,进行初步认知和环境适应性教育。
1
48、 强戒人员一次探视时间不得超过5天。
1
49、 强戒所应当为戒毒人员逐人制定个案化教育方案,突出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 150、 探访人员送给强戒人员的日常生活用品应当在强戒所设置的商店购买。
1
51、 探访人员给强戒人员的其他物品,须经强戒所批准,并由工作人员当面检查。 1
52、 探视的强戒人员可由亲属或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接送。 1
53、 强戒所对出现急性戒断症状或者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情形的强戒人员,可以使用束缚服椅床。
1
54、 强戒人员外出探视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回所尿检呈阴性的,按每周满分计算。 1
55、 强戒人员依法提出复议,申诉,控告的,不影响对其日常考核。 1
56、 对收容入所的劳教人员,应及时填写《劳动教养人员登记表》,并按指纹,贴免冠半身照片,建立专门档案。
1
57、 劳教人员来往信件由大队统一登记收发。
1
58、 未经劳教所批准,劳教人员不得与亲友通电话,特殊情况可由干部代转通话内容。 1
59、 强戒人员擅自离所或探视逾期不归的时间,不计算为已经执行的强戒期限。 160、 劳教人员在所内作案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
16
1、 对劳教人员使用戒具时应防止造成劳教人员伤残,停止使用戒具时,干警应当在使用戒具呈批表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16
2、 对被决定予以强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戒所执行。 16
3、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16
4、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16
5、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16
6、 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做出的强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6
7、 强戒所应当开展心理治疗,采取科学的方法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矫治和心理脱瘾训练。 16
8、 对已经延期一年的强戒人员,期满前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下的,强戒所可以建议公安机关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
16
9、 强戒所应对戒毒期限执行满一年的强戒人员开展一年后诊断评估。 170、 对延长期限的戒毒人员,期满前应再次开展诊断评估。 17
1、 场所应当保证75%警力在一线。
17
2、 值班干警应该按要求交接班,监控实行24小时工作制。 17
3、 各级劳教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安全防控工作,劳教所应当指定一名所领导主抓安全防控工作。
17
4、 主抓安全防控工作所领导的主要职责:督促,指导安全防控工作。主抓力量开展安全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完善防控措施和方法。
17
5、 监控的重点部位包括:劳教所围墙周围,劳教人员宿舍走廊,厕所。重点人员宿舍。出工收工途中。劳动学习现场。食堂。会见现场。劳教人员禁闭室。
17
6、 对强戒人员可以按下列情形实行分类管理:
1、强戒和自愿戒毒的
2、吸毒、注射新型毒品和传统毒品的
17
7、 变更强戒人员收治执行地点时,须报上级机关批准。
17
8、 强戒所根据戒毒治疗不同阶段和效果,对强戒人员按照急性脱毒期,康复期,巩固期分期管理。
17
9、 强戒人员不得持有或使用移动通信设备。
180、 被单独管理人提出的申诉控告等材料,强戒所应当及时转送,不得扣押。 18
1、 强戒人员在强戒所死亡的,凭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经检察机关检验后,通知死者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18
2、 国家建立健全毒品检测和禁毒信息系统,开展毒品检测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交流工作。
18
3、 公安机关应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18
4、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18
5、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18
6、 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18
7、 对各级劳教机关安全稳定工作情况的考核,应当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意见。
18
8、 对劳教所领导班子的考核工作采取听汇报,查阅有关记录和文件资料,现场实地查看等方式。
18
9、 劳教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稳定工作会议。
190、 落实安全稳定工作的各项措施,从人防,物防,技防等方面提供支持。 19
1、 各级劳教所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各类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19
2、 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后,谎报瞒报迟报的,应从重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19
3、 强戒所不收治怀孕或正在哺育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父女。 19
4、 不满18周岁的强戒人员由未成年强戒所进行管理。
19
5、 国外,境外的配偶,直系亲属探访强戒人员,须经强戒所的省级主管机关批准。 19
6、 对强戒人员的考核内容为遵守纪律,戒毒治疗,教育矫治,生活卫生和康复,生产劳动五部分。
19
7、 强戒所应当每季度考察强戒人员所外就医期间的表现。 19
8、 强戒人员表现优异,应当予以表扬,嘉奖,记功。 19
9、 对强戒人员的考核采取计分,奖惩,评语结合的方法。 200、 有条件的劳教所可以建立心理宣泄室和治疗室。 20
1、 戒毒人员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心理咨询申请。心理咨询师接到申请后一般在三日内安排咨询。
第三篇:《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17 号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保障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为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场所。
第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坚持戒毒治疗与教育康复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实现管理规范化、治疗医院化、康复多样化、帮教社会化、建设标准化。 第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警务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设 置
第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臵。 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公安机关提出设臵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分别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机构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强制隔离戒毒所。
同级人民政府设臵有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
第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二至四人,必要时可设臵政治委员或教导员。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设臵相应的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管教、监控、巡视、医护、技术、财会等民警和工勤人员,落实岗位责任。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女民警。 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参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戒毒治疗、劳动技能培训、法制教育等非执法工作,可以聘用工勤人员从事勤杂工作。
第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人员、医务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职业保险。
第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基础建设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戒毒人员监管给养经费,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本地财政部门每年度对戒毒人员伙食费、医疗费等戒毒人员经费标准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财物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按照收戒规模设臵相应的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强制隔离戒毒所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要求配备医务工作人员。
强制隔离戒毒所医务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职称评定考核。
第三章 入 所
第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凭《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接收戒毒人员。 第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时,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确认是否受伤、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对女性戒毒人员还应当确认是否怀孕,并填写《戒毒人员健康检查表》。
办理入所手续后,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收戒回执。
第十五条 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依法变更为社区戒毒。
戒毒人员不满十六周岁且强制隔离戒毒可能影响其学业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依法变更为社区戒毒。
对身体有外伤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予以记录,由送戒人员出具伤情说明并由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办理戒毒人员入所手续,应当填写《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并在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及时进行信息维护。
戒毒人员基本信息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相应信息不一致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要求办案部门核查并出具相应说明。
第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人身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除生活必需品外,其他物品由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保管,并填写《戒毒人员财物保管登记表》一式二份,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戒毒人员各存一份。经戒毒人员签字同意,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将代为保管物品移交戒毒人员近亲属保管。
对检查时发现的毒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没收的违禁品,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逐件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处理。
对女性戒毒人员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配合办案部门查清戒毒人员真实情况,对新入所戒毒人员信息应当与在逃人员、违法犯罪人员等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发现戒毒人员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在逃人员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性别、年龄、患病、吸毒种类等情况设臵不同病区,分别收戒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治疗的不同阶段和戒毒人员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新入所戒毒人员管理制度,对新入所戒毒人员实行不少于十五天的过渡管理和教育。
第二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戒毒人员入所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谈话教育,书面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途径,掌握其基本情况,疏导心理,引导其适应新环境。 第二十二条 戒毒人员提出检举、揭发、控告,以及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登记后及时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保障戒毒人员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进行检查。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
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可以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友、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就读学校通话。
第二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立探访制度,允许戒毒人员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探访。
探访人员应当接受强制隔离戒毒所身份证件检查,遵守探访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探访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警告或者责令其停止探访。
第二十五条 戒毒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批准其请假出所:
(一)配偶、直系亲属病危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离所探视的;
(二)配偶、直系亲属死亡需要处理相应事务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等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戒毒人员应当提出请假出所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批准,并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后,发给戒毒人员请假出所证明。 请假出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天,离所和回所当日均计算在内。对请假出所不归的,视作脱逃行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律师会见戒毒人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委托书,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指定地点进行。
第二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戒毒人员伙食标准,保证戒毒人员饮食卫生、吃熟、吃热、吃够定量。
对少数民族戒毒人员,应当尊重其饮食习俗。
第二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戒毒人员代购物品管理制度,代购物品仅限日常生活用品和食品。
第二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戒毒人员一日生活制度。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督促戒毒人员遵守戒毒人员行为规范,并根据其现实表现分别予以奖励或者处罚。
第三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出入所登记制度。
戒毒区实行封闭管理,非本所工作人员出入应经所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统一戒毒人员的着装、被服,衣被上应当设臵本所标志。
第三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安装监控录像、应急报警、病室报告装臵、门禁检查和违禁物品检测等技防系统。监控录像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
第三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臵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遇有戒毒人员脱逃、暴力袭击他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依法使用警械予以制止。
第三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巡视制度。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加强巡查,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有碍值班的活动。
值班人员发现问题,应当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臵,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隐匿违禁物品的;
(三)欺侮、殴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员,占用他人财物等侵犯他人权利的;
(四)交流吸毒信息、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
(五)预谋或者实施自杀、脱逃、行凶的。
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处以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批准。 对情节恶劣的,在诊断评估时应当作为建议延长其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重要情节;构成犯罪的,交由侦查部门侦查,被决定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转看守所羁押。
第三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发生戒毒人员脱逃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并配合追回脱逃人员。被追回的戒毒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脱逃期间不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被追回的戒毒人员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时可以作为建议延长其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情节。
第三十八条 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向主管公安机关报告,同时通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通知其家属和同级人民检察院。主管公安机关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死亡原因进行调查。查清死亡原因后,尽快通知死者家属。
其他善后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询问登记制度,配合办案部门的询问工作。
第四十条 办案人员询问戒毒人员,应当持单位介绍信及有效工作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在询问室进行。
因办案需要,经强制隔离戒毒所主管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后可以将戒毒人员带离出所,出所期间的安全由办案部门负责。戒毒人员被带离出所以及送回所时,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对其进行体表检查,做好书面记录,由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办案人员和戒毒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章 医 疗
第四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治疗和护理操作规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和成瘾程度等,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治疗、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并建立个人病历。
第四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实行医护人员二十四小时值班和定时查房制度,医护人员应当随时掌握分管戒毒人员的治疗和身体康复情况,并给予及时的治疗和看护。
第四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
第四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毒瘾发作或者出现精神障碍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险行为的戒毒人员,可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规范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对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戒毒人员,民警和医护人员应当密切观察,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险行为的情形解除后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四十六条 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并发给所外就医证明。所外就医的费用由戒毒人员本人承担。 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已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折抵社区戒毒期限。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购买。需要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具处方,医护人员应当监督戒毒人员当面服药。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严禁违规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第四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卫生防疫制度,设臵供戒毒人员沐浴、理发和洗晒被服的设施。对戒毒病区应当定期消毒,防止传染疫情发生。
第四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与社会医疗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合作,保证医疗质量。
第六章 教 育
第五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设立教室、心理咨询室、谈话教育室、娱乐活动室、技能培训室等教育、康复活动的功能用房。
第五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民警与戒毒人员定期谈话制度。管教民警应当熟悉分管戒毒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戒毒人员自然情况、社会关系、吸毒经历、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 第五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经常开展法制、禁毒宣传、艾滋病性病预防宣传等主题教育活动。
第五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的教育,可以采取集中授课、个别谈话、社会帮教、亲友规劝、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进行。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社会工作者以及戒毒成功人员协助开展教育工作。
第五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制定奖励制度,鼓励、引导戒毒人员坦白、检举违法犯罪行为。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将戒毒人员提供的违法犯罪线索转递给侦查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证并反馈查证情况。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戒毒人员予以奖励,并作为诊断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动员、劝导戒毒人员戒毒期满出所后进入戒毒康复场所康复,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积极联系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向戒毒人员提供职业技术、文化教育培训。
第七章 康 复
第五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组织戒毒人员开展文体活动,进行体能训练。一般情况下,每天进行不少于二小时的室外活动。 第五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康复训练。
第五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根据戒毒需要和戒毒人员的身体状况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康复劳动,康复劳动时间每天最长不得超过六小时。
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强迫戒毒人员参加劳动。
第六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康复劳动场所和康复劳动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开展有碍于安全管理和戒毒人员身体康复的项目。
第六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康复劳动收入和支出建立专门账目,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专款专用。戒毒人员康复劳动收入使用范围如下:
(一)支付戒毒人员劳动报酬;
(二)改善戒毒人员伙食及生活条件;
(三)购臵劳保用品;
(四)其他必要开支。
第八章 出 所
第六十二条
对需要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与司法行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十三条 对外地戒毒人员,如其户籍地强制隔离戒毒所同意接收,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可以变更执行场所,将戒毒人员交付其户籍地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戒毒诊断评估工作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戒毒人员的戒毒康复、现实表现、适应社会能力等情况作出综合评估。对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继续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戒毒人员戒毒康复、日常行为考核等情况一并移交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并通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
第六十五条 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书,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监管场所、羁押场所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六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戒毒人员以下信息录入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相应的信息维护:
(一)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出所的;
(二)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的;
(三)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不被接收的;
(四)所外就医的;
(五)变更为社区戒毒的;
(六)脱逃或者请假出所不归的;
(七)脱逃被追回后在其他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的。 第六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并妥善保管戒毒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副本、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结果文书、戒毒人员登记表、健康检查表、财物保管登记表、病历、奖惩情况记录、办案机关或者律师询问记录、诊断评估结果、探访与请假出所记录、出所凭证等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产生的有关文书及图片。
戒毒人员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戒毒人员死亡鉴定书》和《戒毒人员死亡通知书》归入其档案。
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对外提供戒毒人员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对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吸毒成瘾人员,本级公安机关没有设立拘留所或者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代为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有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接收自愿戒毒人员。但应当建立专门的自愿戒毒区,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自愿戒毒的规定管理自愿戒毒人员。
对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签订书面协议。
第七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实行等级化管理,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本级。
第七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文书格式,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2000年4月17日发布施行的《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对强制隔离戒毒所心理矫治工作的思考
曲靖市劳动教养管理所 李立望 《禁毒法》实施以来众多戒毒场所就如何对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以下简称强戒人员)进行心理矫治开展了不少有意义的探索或实践,但结果大都差强人意,究其原因有二:其一,对心理矫治的认识和定位出现偏差;其二,心理矫治体系的构建存在不足。
一、对心理矫治的认识和定位出现的偏差
目前,对强戒人员的心理矫治工作在认识上存在三种误区:其一,无用论,代表观点:复吸率高,心理矫治没有用;其二,等同论,代表观点:心理矫治即教育矫治,教育矫治既是心理矫治;其三,万能论,代表观点:心理矫治能解决一切问题。
这三种认识上的误区所导致的结果有三:其一,简单化,把心理测量、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或精神治疗拼凑到一起就认为是心理矫治,简单化带来的最为严重的后果是心理测试的滥用——不考虑对象的问题种类,不考虑测试的要求,分析数据不考虑个体的整体心理状况;其二,夸大化,盲目夸大心理矫治的功能,矫正“异常心理”或“人格障碍”,就咨询心理学的角度来说这已经超出了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范围;其三:表面化,将所有的违法矫治工作,包括强戒人员思想的转变、恶劣行为的改变等都认为是心理矫治, 结果心理矫治什么也是,什么也不是,成为应付检查的表面工作。
显然,这些认识上的误区无疑已经阻碍了心理矫治在戒毒场所的
1 健康发展,使得很多直接参与操作的人产生各种困惑,甚至是怀疑心理矫治的作用。笔者认为心理矫治即心理治疗与行为矫正,是指运用心理学手段消除强戒人员对毒品的心理依赖和强迫性觅药行为、排除其因毒品或其他原因产生的心理问题、增强其心理调适能力和适应能力的过程。因此,心理矫治的范围应当属于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范围,即由于吸食毒品产生的一系列心理问题或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家庭或其他原因产生的简单心理问题,如紧张、焦虑、抑郁、烦躁和痛苦等,对于超出此范围的其他问题不适合使用心理矫治的技术和手段。
二、心理矫治体系的构建存在的不足
公认的戒毒治疗方案是从毒瘾形成的机制出发,采取“生物—心理—社会”的综合模式进行戒毒治疗,这种综合模式包括了脱毒、康复、后续照管三个阶段。在医学治疗体系、教育矫治体系、日常管理体系和心理矫治体系贯穿在上述模式的三个阶段当中,四个体系各司其职,共同构成戒毒治疗体系。
目前的心理矫治工作一般是并入教育矫治体系,心理矫治工作的开展效果并不乐观,一方面心理矫治工作的层次无形中被限定在心理健康教育这个最底层次,另一方面心理矫治工作无法得到有效的落实,心理干预的效果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构建合理的心理矫治体系势在必行。
三、如何构建合理的心理矫治体系
(一)机构上完善1+N体系
1+N,即一个心理矫治中心,每个大队设置一个心理咨询室。一方面,通过中心这一平台,对现有强戒人员吸毒心理展开深入研究,掌握心理矫治研究的最新动态和发展方向;另一方面,大队心理咨询室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基本的心理咨询与治疗,通过宣讲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强戒人员了解心理健康对防止复吸的重要意义,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增强心理调适和适应能力、预防复吸心理的产生,指导他们处理好心理困惑问题,从而达到排除心理障碍,增强吸毒人员抵御毒品诱惑的心理承受力。
(二)治疗上完善三级干预体系
三级干预体系,既预防、咨询和危机干预三个层次的心理矫治。预防层次完善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学方法和内容;咨询与治疗层次完善心理治疗的理论和实践;危机干预层次对出现重大生活危机事件并出现心理危机的强戒人员进行即使有效的危机干预,以预防所内安全事故的发生。
合理的心理矫治体系不但包括了合理的机构设置和干预层次,还包含了人员配备等诸多要素,要有效解决强戒人员的成瘾问题,心理矫治不可缺位,只有摆正其位置,完善其体系方能使心理矫治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五篇:鹤山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简介
一、 环境园林化
鹤山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地处鹤山市龙口镇福迳路段,四面环山,占地面积约21980多平方米,建筑面积3629平方米,现有戒毒室21间、床位273个,全所以园林式建筑风格设计,整体布局合理,环境优美,设有电教室、健身室、康复劳动工场、医疗室、室内外活动场所等配套设施,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
二、管理规范化
戒毒所现有工作人员42人,其中公安干警17人、医务人员5人、协管员15人、工勤人员5人。目前所领导班子成员共7人,设所长1人、教导员1人、副所长4人,副教导员1人。所内设立了值班巡控组、管理教育组、生产管理组三个小组和一个门卫接待值班岗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形成了多岗联动、责任明晰的警务模式。值班巡控组实行巡视、监控“二岗合一”五班三运转工作机制,保证24小时双人巡视监控;管理教育组由管教民警直接管理监室事务,实行主协管教相互配合、共同负责制。认真落实绩效考核制度。将每月工作的绩效考核与经济挂钩,做到奖罚分明,有效地遏制了队伍违纪违法的现象。坚持每周三学习制度,组织民警认真学习贯彻省委、省政府及上级公安机关关于解放思 1
想,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部署,把学习实践活动与开展纪律教育月活动、“大走访、大讨论”活动和“两整顿两规范”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学习促进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
三、 教育学校化
将人性化管理理念融会到各项管理教育工作中去,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着重从戒毒学员的言行举止和道德观念抓起,坚持对戒毒学员实行“一日行为规范”考核,通过建章立制,强化纪律,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切实保障戒毒学员的合法权益;坚持以集中教育与分类教育相结合,采用集中授课和个别谈话教育、自我反省教育相结合的手段,强化戒毒学员的管理教育工作。今年4月1日后,我所严格执行广东省公安厅监所管理处《关于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实行累计积分制的通知》,按照《江门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行为矫治量化考核实施细则》对在所戒毒人员实行累计积分制,对初次吸戒毒人员累计积分达到130分以上、复吸人员累计积分达到160分以上人员按照生理康复、心理康复和行为矫治等三方面进行评估。为使评估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中进行,我所成立由所领导、管教、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委员会,下设生理康复、心理康复、行为矫治等三个评估小组。诊断评估由各评估小组提出意见,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委员会汇总审核。诊断评估结果每月在公开栏向戒毒人员公示。实行累计积分制以来,我所已将名戒毒人员进行了积分评估。戒
毒人员普遍感到该评估办法公平公正,合理可行。通过每月公示各戒毒人员的评估分数,使未达到评估分数的戒毒人员时刻知道自己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使他们在戒毒康复过程中更加尊规服教。
四、治疗医院化
为保障戒毒人员的康复治疗,我所单独设置了医疗室,配备了5名医护人员,建立起一支有素质、专业性强的医疗队伍。为使戒毒所医疗室规范有序,重新对医疗室进行了整改,设置了档案柜、病床、药房、空调设备等硬件设施。根据三级戒毒所的要求我所按照规定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等有关证照,为我所医疗活动合法化打下基础。为做好在所戒毒人员的治病和预防工作,我所坚持对刚入所的吸毒人员实行7日跟踪制度,根据不同时期,制定防病治病预防方案。积极采取措施将疾病防范于未然。我所医护人员通过在平时工作中掌握到的信息,将在所戒毒人员的健康状况分为普通人员、一般病号和重点病号三个层次进行管理。对一般病号实行对症治疗,对重点病号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建立在所戒毒人员医疗档案,对有病的戒毒人员实行一人一档管理。两年来,我所在医疗康复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到目前为止,未发现有重大传染病在所内发生,多年来未出现过戒毒人员死亡事故。
五、康复劳动化
为使戒毒人员的身体更快得到恢复,我所设置了康复劳动工场和小型农场,每天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力所能及康复劳
动。培养戒毒人员热爱劳动,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通过适度的康复劳动有利于戒毒人员恢复体能,提高其身体免疫能力,坚定戒毒的信心、意志和毅力。戒毒学员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室外活动,通过队列操练、篮球、乒乓球等体育锻炼,增强戒毒学员的身体素质,加强戒毒学员的组织性和纪律性,使他们养成一切行动听指挥的良好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