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产假多少天
第一篇:女职工生育产假多少天
女职工产假延长至98天
成都生育津贴标准调整 女职工产假延长至98天 2012年07月19日07:27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产假延长
女职工正常生育享受98天产假,比原有规定延长8天
津贴调整
按“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2÷365×产假天数”计发
成都商报讯(记者 谢佳君)《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已于4月28日开始施行。为与这一规定统一,成都市近日下发《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进行调整。 2006年开始施行的《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产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日后,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调整后的津贴计发标准明确了生育、流产等不同情况享受的产假天数,并规定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产假具体天数计发。
按照新规,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与原有规定相比,正常生育的产假延长了8天。由于生育津贴的计发“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为基数,再加上计发天数有所增加,标准调整后,正常生育的中低收入女职工所获得的生育津贴将可能有所增长。
《通知》还对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如何享受津贴进行了规定,以个体人员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天数)后,再乘以具体天数计发。这部分人按正常生育98天计,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按15天计;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按42天计。
第二篇:公司女职工生育、产假待遇规定
根据国家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的《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现对公司在职的本市女职工和外来女职工生育、休产假期间的待遇做出如下规定:
一、 产假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公司规定。
二、 哺乳假
女职工生产后一年内每天享有1小时带薪的哺乳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含路程)。
三、产假期间薪资待遇
本市职工:
缴费满1年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以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计算;同时给予生育生活补助:
(一)正常分娩(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1500元;
(二)难产(含剖宫产)的,享受三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四)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一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600元;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
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150元;
(二)绝育手术补贴1500元;
(三)复通手术补贴2000元。
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员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外来职工:
由于外来职工按规定没有缴交生育保险,所以产假期间按本薪发放,职务津贴不予发放。
第三篇:国家法定晚婚晚育婚、产假多少天
(四川省内有效)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晚育,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之第十三条规定: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以此为理由再生育。
因此,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之第三十二条规定: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三天)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以上规定,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晚婚晚育假期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亨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
特别说明:
1、所谓“晚婚”,是指男方年满25周岁以上,女方年满23周岁
以上。达到以上条件的婚假在国家法定假期(三天)外另加20天婚假。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2、所谓“晚育”,是指女方24周岁以后生育
女方:法定产假90天,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加30天,剖腹产加15天。男方:已婚妇女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3、待遇 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4、超期不上班的
女方在规定产假满后未上班的,需出具医院方的病情证明,单位可按病假处理。
晚婚晚育是我国婚姻法所鼓励的,也是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
第四篇:2017年秦皇岛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
2017年秦皇岛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秦皇岛产假及二胎产假国家新规定
2017年秦皇岛市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秦皇岛市产假及二胎产假国家新规定
秦皇岛市产假,是指秦皇岛市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以下是师大教育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2017年产假休息时间有多少天。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KK
2017年秦皇岛市最新产假休息多少天
2017年秦皇岛市产假有多少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KK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增加奖励假3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
2017秦皇岛市二胎产假多少天(最新)
12月27日下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下午刚刚表决通过的计生法修正法草案对晚婚晚育不再作出限制。
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1、秦皇岛市产前假工资规定
孕期工资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提醒注意的是,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这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至于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保胎假期间的工资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现在有效)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 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因此,保胎假期间,女职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资。 KK
根据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
a.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b.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c.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假期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d.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e.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2、秦皇岛市产假工资规定(产期)
生产女职工的产假:单胎顺产90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难产者,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另增加晚育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自然流产女职工的产假: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45天。
产假,“工资”应全拿。
女职工产假期间一般不从单位领工资,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一)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 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二)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KK
另外,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收 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3、秦皇岛市哺乳假工资规定(哺乳期)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这六个半月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与产前假工资一样,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 收入的80%。这里所称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 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一条 对妊娠期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4、秦皇岛市晚育假工资规定(晚育年龄是24周岁)
根据7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的以下简称《规定》,晚育产妇,在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的基础上,将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可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期间产妇将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配偶工资不受影响。 KK
秦皇岛市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有什么不同?你分得清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吗?
第一部分:秦皇岛市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由来
产假工资:严格地说产假工资是计划时代的产物,那时没有社保体系,员工退休工资由劳动局审批,所在企业支付;同样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产假,待遇也由所在企业支付,俗称产假工资,有按生产前工资发放的,有放基本工资的,总之根据企业的状况及规定标准发放。
生育津贴:是社保体系中包含生育保险后的产物,由企业根据自身财务状况选择缴费基数及所在地区规定的缴费比例,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生育后递交相应材料后由企业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经社保部门审批后发放至员工(也有地区发放至单位)。
第二部分:秦皇岛市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区别
工资的概念:是指给普通劳力的报酬,以劳动时间为基础来计算。换取员工依据合约或其他协议所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的报酬
津贴的概念: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支出给予补偿的一种工资形式。 津贴分配的唯一依据是劳动所处的环境和条件的优劣,而不与劳动者劳动的技术业务水平及劳动成果直接对应和联系。 津贴不与技术业务水平及成果直接联系,这就决定了它是一种补充性的工资分配形式。津贴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津贴具有相对均等分配的特点。
根据工资、津贴相应的概念,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的货币形式称为生育津贴更为妥贴。
第三部分:秦皇岛市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组成
一、产假工资的组成:基本工资+其他(由各单位决定),报销生育费用
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1.生育津贴:社保缴费数*享受月数
2.生育的医疗费用:产前检查、生产费用
3.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4.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上本地区社会平圴工资的2%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其他费用 KK
第四部分:秦皇岛市生育津贴与实际工资的差异
了解了生育津贴的概念后,相信没有人再问:员工享受了生育津贴后是否还要支付产假工资?
1.哪么如何理解生育津贴与实际工资的差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企业应以员工的实际工资为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故理论上,员工享受的生育津贴待遇应等同于休产假前上班的正常工资。然而在实践中,企业出于财务支付能力的考虑,绝大多数采用最低基数;或考虑操作的方便,采用高于最低基数的企业平均基数。因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员工实际拿到的生育津贴是企业的缴费基数,有高于实际工资的,但普遍低于实际工资。
2.如何主张生育津贴与实际工资的差额?
有员工提出,其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休产假前上班的正常工资,此主张从法律上并无不妥,应予支持。但在实践中,员工因为在企业要待下去,基本都予放弃,只有离开企业因此事翻脸而算总帐的。但主张到底是采用直接仲裁主张此差额还是先申请补社保缴费基数,本人咨询了本地的仲裁机构,答复是:未接到此类主张,即使有,仲裁部门也因无法可依不予受理,估计只有到法院去主张,而且主张的理由必须是财产受损,否则以社保的名义申请诉讼估计无功而返,但问题是法院普遍对社会保险补缴及基数差异持回避态度。员工主张的难度可想而知。
2017秦皇岛市晚婚晚育产假多少天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国家规定2013晚婚晚育产假多少天?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
秦皇岛市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秦皇岛市产假规定如下: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98天产假 KK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如果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另外,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第五篇:女职工产假 法律对女工产假规定
产假。在女职工权利保护上,国家法律作出了专门的法律规定,在有关女职工产假待遇,国家女职工生育保护条例规定: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四、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晚育,所以在实践中,各省市往往都会对符合计划生育晚婚晚育政策的女职工给予奖励性的产假.
北京的规定:
(1)北京市女职工的基本产假为90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即105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产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单位应当支付女职工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予以奖励。
(5)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天数为: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流产既包括自然流产,也应包括人工流产。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