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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规范(全文)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规范第一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1. 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1.1 电焊工必须经专门的技术、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1.2 作业前必须佩戴好安全帽,穿好工作服、工作鞋等劳动防护用。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规范

第一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规范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1. 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1.1 电焊工必须经专门的技术、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

1.2 作业前必须佩戴好安全帽,穿好工作服、工作鞋等劳动防护用品;工作衣不得束在裤腰内,

应扣好钮扣;工作服和工作鞋不应受潮。在潮湿地方工作时,应穿胶鞋和用干燥木板垫脚。

1.3 禁止焊接有液体压力、气体压力的容器或带电设备。

1.4 对于存有残余油脂或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容器,焊接前应先用蒸汽和热碱水冲洗,并打开

盖口,确保容器清洗干净后方可焊接,密封的容器不准焊接。 1.5 在容器或容器状设备(如破碎机)内工作,应有人监护,注意通风并及时把有害烟尘排出。

严禁将漏乙炔气的焊(割)炬及乙炔胶管携带到此类地点作业。 1.6 启动焊机前,应检查电焊机和闸门刀开关外壳接地是否良好。 1.7 当电焊设备与电路接通时,人体不可接触带电部分;检修时要先填写“拉闸断电检修单”,

竟批准后方可施工,切断电源后,必须悬挂“禁止合闸”警示牌。 1.8 焊接导线必须绝缘良好,切勿将导线放于电弧附近或烧红的焊件上,注意避免导线被焊件压 坏。 1.9 焊钳手柄应有良好的绝缘,焊接时应带干燥手套。 1.10 更换焊条时,禁止身体接触在通电的焊件上。 1.11 在夜间或较暗处工作,应采用36 伏照明灯。

1.12 电焊机空载电压应在60-90 伏之间,交流电焊机应装“交流弧焊机防触电装置”。

1.13 禁止在储有易燃、易爆品的场所或仓库附近焊接;在可燃物品附近焊接时必须距离5 米以

外,露天焊接时,必须设置挡风装置,以防火星飞溅引起火灾;雨天和风力五级以上不宜在露天 焊接。

1.14 在高空焊接时,应佩戴安全带,下方不得站人;焊件下方须使用遮板,以防火星落下引起 火灾或灼伤他人。

1.15 电焊机的安装、检查和维修应由电工进行,电焊工不得私自拆修。

2. 气焊(割)工安全操作规程

2.1 施气焊(割)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 2.2 必须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施焊时,应经有关部门检测许可后方可进行。

2.3 施工现场禁止使用乙炔发生器,只能使用乙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

2.4 氧气瓶、乙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压力表及焊割工具上,严禁沾染油脂。

2.5 氧气瓶、乙炔瓶(液化石油气瓶)不得放置在电线的正下方,乙炔瓶、液化石油气瓶与氧气

瓶不得同放一处,气瓶存放和使用间距必须大于5m,距易燃、易爆物品和明火的距离,不得少

于10m。检验是否漏气,要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

2.6 氧气瓶、乙炔瓶应有防震胶圈和防护帽,并旋紧防护帽,避免碰撞和剧烈震动;并防止曝晒。

2.7 点火时,焊枪口不准对人,正在燃烧的焊枪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带有乙炔和氧气时,不

准放在金属容器内,以防气体逸出,发生燃烧事故。 2.8 不得手持连接胶管的焊枪爬梯、登高。

2.9 高空焊接或切割时,必须挂好安全带,焊接周围如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2.10 严禁在带压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带电设备应先切断电源。 2.11 在贮存过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时,应先清除干净,并将所有的孔、 口打开。

2.12 工作完毕,应将氧气瓶、乙炔瓶气阀关好,拧上防护罩。 2.13 压力表及安全阀应定期校验。 3. 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3.1 低压维修电工必须经专门的技术、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者才能上岗作业。

3.2 作业前必须戴好工作帽,穿好工作服、工作鞋等劳动防护用品,必要时应穿绝缘鞋和戴绝缘

手套;检查工具、测量仪表和防护用具是否完好。

3.3 凡裸露的导线、绝缘损坏的导线在未确定是否带电情况下,一律按有电处理;凡裸露于电器

外的接头,应及时包以绝缘,并置于人不易触及的位置。

3.4 检修电气设备、线路时,必须将电源开关切断并上锁和挂上安全警示牌,不得带电操作。如确需带电操作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如人应站在绝缘板上,或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等,)并且有专人监护,以防发生事故。

3.5 检修或维护工作中断后,再次开始工作前,必须重新检查电源是否断开,所作的安全措施有无变动,并验明无电后方可重新开始工作。 3.6 动力配电箱的闸刀开关,禁止带负荷拉开;带电装卸熔断器时,要戴防护目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站在绝缘垫上。 3.7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都必须有专用的接零导线或接地保护。 3.8 在同一电力网中,不允许一部分设备接地而另一部分设备接零。 3.9 拆除用电设备或线路后,可能来电的线头必须用绝缘胶布包扎好。

3.10 行灯、固定在金属设备上的照明灯等,应使用36 伏以下的安全电压;在特别潮湿的暖气沟等环境,应使用不高于12 伏的电压。 3.11 各种用电设备、线路、回路的配制和安装,必须遵守电气设备安装标准;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的敷设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应符合临时线路安装的有关规定。

3.12 当有人触电时,如在开关附近,应立即切断电源;如附近无开关,应尽快用干燥木棍等绝缘物体打断导线或挑开导线,使之脱离触电者,绝不能用手去接触触电者。

3.13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使用“干粉”、“1211”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

火。严禁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

3.14 从事高空作业,应当在停电后进行;必须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工作传递物件不得上下抛掷。

3.15 使用梯子时,梯子与地面之间的角度以75°为宜;在光滑地面应有防滑措施;无搭勾的梯

子应有人扶住梯子;不准使用钉子钉成的梯子;梯子离电线(低压)至少保持2.5 米。

4. 内线安装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4.1 遵守电工作业一般安全规定。

4.2 使用手动弯管器弯管时要精力集中,操作人员一定要错开所弯的管子,以免弯管器滑脱时摔伤人。操作位置必须选择宽阔平坦的地点。严禁站立在沟旁和高空房沿无护栏处操作。

4.3 二人以上套管子丝扣时,必须协调一致。在调扳牙时,扳把两侧不得站人,防止套丝扳打伤

人。断管时拉锯不可用力过猛,以防锯条折断伤手;断管后先用锉刀或铣刀去毛刺,不能先用手指去摸。

4.4 用火弯管时,必须将砂子炒干,用木楔堵紧管口。管子加热时,管口处禁止站人,以防放炮伤人。

4.5 剔槽打眼时,锤把必须牢固、不得松动,錾子应无飞刺。剔混凝土槽、打望天眼时,必须戴好防护眼镜。使用大锤打眼时,禁止用手掌握錾子,必须用夹钳掌錾子,以免大锤伤手、伤人,握锤把不许戴手套,打锤人应站在掌錾子人侧面,严禁站在对面。

4.6 扫管、穿钢丝和穿线时,双方要一呼一应有节奏的进行,不要用力过猛,以免伤手。

4.7 削线头时刀口要向外,削线时不能过猛,防止削在手指上。 4.8 用大锤砸地极时,要注意高度适当,锤砸下时,要稳、准,注意飞锤。扶地极的人要在侧面,不能摇晃,最好用大钳卡紧,人距地极要远些,以免被打伤。

4.9 平断角钢时,要二人配合好,步调一致,平行操作,以防震手。 4.10 在高处作业时,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必须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工作传递物件时不得上下抛掷。 4.11 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禁止使用钢卷尺测量。

4.12 使用电动工具时,严禁将电动工具的外壳接地线和工作零线拧在一起插入插座。必须使用单相三眼、三相四眼插座,并使用三芯或四线橡套软电缆。用橡套软电缆连接移动设备时,专供接零的芯线上不许有工作电流通过。

4.13 使用喷灯时,油量不得超过容积的3/4,打气要适当。不得使用漏油漏气的喷灯。在高压设备附近使用喷灯时,火焰与带电部分的距离为:电压在10 千伏及以下者不得小于1.5 米,电压在10 千伏以上者不得小于3 米。充油设备及易燃材料旁,禁止使用火炉和喷灯。

4.14 使用梯子时,应检查梯子是否有防滑措施,踏步是否有裂纹,损坏现象。梯子与地面之间的角度以75°为宜,在水泥地面上使用梯子时要有防滑措施,没有搭勾的梯子在工作中要有人扶持,使用人字梯时拉线必须牢固,不准使用钉子钉成的梯子。梯子离电线(低压)至少保持2.5 米。

4.15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接地线要符合标准。电气施工应遵守电气安装规范。

4.16 高压电动机或电器拆除后,遗留线头必须短路接地。

4.17 安装灯头时,开关必须接在相线上,罗口灯头的螺丝必须接在零线上。

4.18 若在高压设备及重要低压总盘与干线上工作,必须填写《拉闸断电检修单》经批准后进行工作;要由值班人员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警示牌与装设临时遮栏后方可进行。工作时必须有两人以上一起工作。

4.19 高压设备检修时时,带电设备与工作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表1 所规定的安

全距离时必须停电;带电部分只能在工作人员的正面或一侧。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的后面或两侧时若无可靠措施,也必须停电 。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表1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10 及以下 0.36 ×20-36 0.660-110 1.54.20 停电时必须切断各条回路可能来电的电源。不能只拉开断路器就进行工作,而必须拉开闸刀开关,使各条回路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变压器与电压互感器必须从高低两侧断开。电压互感器的

一、二次熔断器都要取下。断路器的操作电源要断开。闸刀开关的操作把手要锁住。

4.21 检修设备导体,应用专用接地线接地,并三相短路。对可能送电给停电设备的各回路,或停电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都要装设接地线,使工作地点处在各接地线的中间。工作中检修人员不许自行装拆或未经值班员许可而变动接地线。

4.22 在电容器组回路上工作时,必须将电容器逐个对地放电,并接地。

4.23 一经合闸即可把电送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和闸刀开关,其操作把手上都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工作地点两旁和对面的带电设备遮栏上以及禁止通行的过道上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示牌。工作地点应悬挂“在此工作”警示牌。

4.24 在带电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要严防.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开路产生高电压。断开电流回路时,必须使用短路片或短路线在电流互感器二次侧的专用端子上使之短路。严禁用导线缠绕。工作中不得将回路的永久接地点断开。工作时必须有专人监护,使用绝缘工具,并站在绝缘垫上。

4.25 在高压室内使用梯子工作时,要注意安放位置,使梯子即使倒下时也不致接近带电部分。

4.26 在高压室内搬动梯子,管子等长物时,应两人放倒搬运,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不断地加以监护。

4.27 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应进行周密的检查。待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现场后,向值班人员详细交待工作内容和问题,并且共同检查,然后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第二篇:江苏省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培训

报 名 须 知

一、报名条件

1、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

2、身份证(正、反面)、学历证书;

3、两寸免冠彩色白底照片3张;

4、体检表(区级医院);

5、身份证原件(制证时扫描用);

6、指纹采集

二、体检标准:

1、无癫痫病、精神病、心脏病、眩晕症、突发性昏厥、色盲等妨碍本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2、焊工双目视力均在0.4以上,矫正视力在1.0以上;

3、起重作业双目视力均不低于0.7,无听觉障碍、高血压等;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身高1.5米以上,驾驶大型车辆身高在1.6米以上;双目视力均不低于0.7(包括矫正视力);左右耳距离音叉0.5米能辨清声音的方向,心、肺、血压正常;

三、初培人员必须连续从事本工种六个月以上的实习经历或特有初级以上技能证。

四、持证人员离开岗位六个月以上,或使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应重新参加实践培训方能参加复审。

五、复审应提供的材料:

1、体检报告;

2、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3、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由原考核发证机关出具证明); 证明内容:参加培训的出勤记录,理论、实践考核成绩

六、不同意培训、复审对象

1、违法被刑事追究、接受刑政处罚时期的;

2、违章指挥、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二次以上违章行为的;

3、拒绝、阻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4、欺骗、材料虚假、倒卖等手段取得的证件;

5、已被依法取消资格证的;

6、未定期参加复审过期作废的;

苏州市相城区万安安全培训服务中心

第三篇: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程序

附件:

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程序(暂行)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许可类)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3、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初学或复审者:年满18周岁,女50岁(含)以下、男60岁(含)以下;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

4、在具有资质的特种作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5、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组织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并成绩合格;

6、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1、原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2、《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1、个人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交申请材料。

2、在报名参加培训时,将有关申请材料交培训机构,由委托代理人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交申请材料。(培训机构名单可在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或首都安全生产信息网网站上查询)

(四)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申请表(表一)(在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或首都安全生产信息网网站下载打印);

2、身份证复印件;

3、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培训机构出具);

4、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成绩单(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出具);

5、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证明材料;

6、体检证明(可以使用在培训机构领取的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统一印制的体检表,也可以使用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表);

7、本人1寸彩色免冠近照1张(与申请表、体检证明同版)。

提交材料基本要求:所有文字材料的打印件、复印件均需使用A4白色胶版纸。

(五)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本岗位负责人: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文件、资料,应当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人条件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原因。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管理办法》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5、受理人员对已受理的许可申请,应填写《行政审批表》,连同申请材料转送审查人员。

(四)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五)受理地点:朝阳区惠新东街1号北京市工伤及职业危害预防中心。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申请人的条件符合受理条件的要求,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依据:《管理办法》。

(三) 审查岗位: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主管处室负责人。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查意见,填写《行政审批表》,连同申请材料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做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填写《行政审批表》,将材料连同书面理由转入告知程序。

(五)审查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一)审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二)本岗位负责人: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主管局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查标准对审查人员的意见进行审定。

(四)结论:

同意审查人意见的,填写《行政审批表》予以认定,转入告知程序。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将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行政审批表》中,转入告知程序。

(五)审定时限:5个工作日。

五、告知

(一)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完整、准确,材料归档符合有关要求。

(二)本岗位责任人: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证件及材料归档工作。

1、对审定通过准予安全资格认定的,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操作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2、对审定不通过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四)时限:10个工作日。

六、认定内容变更程序要求及相关事项说明

(一)更正:申请人领取《操作证》时应当场核对证书内容,发现证书内容有误,应在取得证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需要变更的内容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出书面更正说明并将证书退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经审查后,做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二)补办:《操作证》损坏或丢失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申请补办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补证认定申请表(表二);

2、本人1寸彩色免冠近照1张;

3、《操作证》原件(丢失的本人附说明材料)。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办,否则不予补办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变更:特种作业操作人员从事的作业类别、操作项目有增项或变更,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和考试,重新向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申请操作资格变更认定,换发《操作证》。申请人申请操作资格变更认定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变更认定申请表(表三);

2、本人1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3、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4、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成绩单;

5、《操作证》原件。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变更,否则不予变更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复审:《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并且不少于4次复审的,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申请人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经专门的培训和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和考试合格成绩单,在《操作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认定申请表(表一);

2、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3、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成绩单;

4、体检证明;

5、《操作证》原件。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复审,否则不予复审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变更、补办和复审程序,按照《管理办法》和本程序中的有关受理、审查、审定和告知规定办理。

第四篇: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法制秘字〔2004〕2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操作资格认定工作。

本市特种作业操作项目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

第四条 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分为初学认定和复审认定两种。

第五条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格申请和审查

第六条 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学或复审者:年满18周岁,女50岁(含)以下、男60岁(含)以下;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

(四)在具有资质的特种作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五)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组织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并成绩合格;

(六)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四)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成绩单;

(五)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证明材料;

(六)体检证明(可以使用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统一印制的体检表,也可以使用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表);

(七)本人1寸免冠彩照1张(与申请表、体检证明同版)。

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文字材料的打印件、复印件均应使用A4白色胶版纸。

第八条 为方便申请人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申请人可直接也可委托代理人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人条件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告知原因。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第十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审查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表》提出审查意见,做出操作资格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对取得操作资格的申请人,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于10个工作日内统一制发《操作证》。申请人可到委托代理人处领取《操作证》。

第十二条 申请人领取《操作证》时应当场核对证书内容,发现证书内容有误,应在取得证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需要变更的内容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出书面更正说明并将证书退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经审查后,做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操作证》损坏或丢失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申请补办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补证认定申请表;

(二)本人1寸彩色免冠近照1张;

(三)《操作证》原件(丢失的,应附本人说明材料)。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办,否则不予补办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的作业类别、操作项目有增项或变更,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和考试,重新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申请操作资格变更认定,换发《操作证》。申请人申请操作资格变更认定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变更认定申请表;

(二)本人1寸彩色免冠近照1张;

(三)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四)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成绩单;

(五)《操作证》原件。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变更,否则不予变更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并且不少于4次复审的,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申请人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经专门的培训和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和考试成绩单,在《操作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之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三)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成绩单;

(四)体检证明;

(五)《操作证》原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复审,否则不予复审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操作资格。

第十七条 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操作证》的,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将依法吊销其《操作证》;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第十八条 《操作证》到期未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操作证》失效。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无《操作证》上岗作业的有关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培训合格证明、考试成绩单和体检材料的有效期为半年。第二十二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和审批材料存档期为1年。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区别

特种作业人员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区别

依 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010以上依据确保有效适用。

1、 定义: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作业人员操作的环境或者操作的行为会发生较危险的后果和操作的对象为特种设备的人员为特种操作人员。注重的是人员作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理解为:指操作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紧要相关的人员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注重的是作业对象是特种设备。 主要有三类:特种设备操作员,特种设备制造人员,特种设备管理人员。

2、 区 别:

A:培训考核考核发证机关:

特种作业人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是由安监系统认定的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由安监系统组织考试,其培训机构虽经认定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是由质监系统的下设事业单位如锅检所、特检所组织培训,质监局的下设行政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科组织考试发证的 B:范围不同

特种作业人员:新规中减少了一部分原属于特种设备操作,如大型游览设备、起重机械等 但是部分又有重叠。 C:管理部门:

特种作业人员: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监局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质监局特种设备质量管理部门技监局 D:复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到期60前申报取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到期90天前申报取证

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哪些?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口、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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