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财金20041134号
第一篇:发改财金20041134号
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 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如期 完成“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任务,现就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 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应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企业债券具有期限长、利率低的优势,是保障性住房项目市场融资的较好工具。为完成“十二五”规划提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各地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 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进行规范后继续保留的投融资平台公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应优先用于各地保障性住房 建设。只有在满足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需求后,投融资平台公司才能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当地其它项目的建设。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从事包括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如果符合国发[2010]19号文要求,以及投 融资平台公司发债的各项条件,可申请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的方式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融资。从事或承担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棚户区改造等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也可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优先做好募 集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的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材料的转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三、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
为了及时满足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融资需求,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发行人可在正式报送 发债申请材料前,将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有关材料先行报我委预审。发行人正式申请材料上报后,我委将优先办理核准手续,简化审核环节并缩短核准周期。
四、强化中介机构服务,加强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用途监管,切实防范风险
为了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应按照国发[2010]19号文进行规范,并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的有关要求,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相关条 件。
进一步强化中介机构独立、公正、客观、诚信的市场服务功能。承销机构、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对债券发行人所提供的 文件资料内容进行严格核查和验证,保证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在债券发行后加强对发行人和投资者的后续服务与管理。
各地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引导、监督,保障募集资金的专款专用。要督促发行人落实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按计划提取偿债基金,进行专 户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偿债风险。要督促发行人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按照债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财务报告及有关重大事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主题词:债券 住房 通知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本息兑付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09]2737号)
发改办财金[2009]273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企业债券本息兑付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近年来,企业债券市场发展迅速,发行规模不断扩大,在促进经济增长、完善资本市场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期个别地方出现了企业债券发行人延迟支付利息的情况,给市场造成了不良影响。企业债券作为企业的直接融资工具,不但要发好、用好,更要做到还好。企业债券本息能否及时兑付,直接关系到企业债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为加强企业债券本息兑付工作,防范兑付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作指导。随着企业债券发行规模逐年扩大,浮息产品、分期还本产品、回售及利率调整产品、赎回产品等新品种不断增加,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面临数量大、种类多的新情况。因此,各地发改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债券兑付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建立和完善各种责任制,切实担负起督促、协调发债企业按时、按量落实偿债资金的责任。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及时主动沟通交流兑付情况,妥善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确保兑付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完善兑付措施。企业债券发行人要认真落实偿债计划和保障措施,按计划提取偿债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兑付工作,保证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企业债券本息兑付义务。按协议承担代理企业债券本息兑付工作的中介机构,也应提前督促发债企业及时划拨兑付资金,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三、做好监督工作。各地发改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本地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还本付息情况的监测预警,要定期监督检查发债企业偿债计划执行情况和偿债资金账户的管理情况,督促发行人及时提取偿债资金,防范兑付风险。
四、重视信息披露。各地发改部门要督促发行人按照债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企业经营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在发生可能对企业债券兑付有实质性影响的临时性重大事件时,发行人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评级机构要做好跟踪评级工作。
五、落实惩罚制度。企业债券及时兑付,关系到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正确处理发行人延迟兑付债券本息问题,对维护债券市场诚信环境十分重要。发行人延迟兑付本息,应参照有关罚息规定给投资者以补偿;情节严重的,还应当追究相关方的责任,并暂停在债券市场公开发行债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三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很快,企业债券发行规模逐年上升。企业债券作为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手段,为企业改善融资结构、筹集投资项目中长期建设资金,发挥了积极作用。
发行人依法发债、合规运作、履约披露、保障兑付,是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随着发债主体不断增多,加强债券存续期监管,保护债券持有人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是当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需要上下配合、认真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促进发债企业严格履行相关义务,规范运作程序,及时诚信披露信息,合规使用债券资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债券市场责任意识
企业发行债券构成了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定了发行人及其股东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投资者、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性文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企业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债券市场法律法规,切实树立责任意识、合规意识、履约意识。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发债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辅导和培训,通过宣传教育及辅导督查,确保企业负责人及其主要股东或管理部门树立明确的债券市场责任意识。
二、规范企业资产重组程序
在债券存续期内进行资产重组,事关企业盈利前景和偿债能力,属于对债券持有人权益具有影响的重大事项,政府部门或主要股东在做出重组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履行必要的程序。一是重组方案必须经企业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二是应就重组对企业偿债能力的影响进行专项评级,评级结果应不低于原来评级。三是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四是重组方案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对企业债券发行人的重组过程进行监管,督促发行人按照合规的程序进行资产重组并履行相关义务。
发债企业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维护法人财产完整。坚决杜绝平调企业资产资金或干预企业决策,影响企业未来偿债能力的行政行为。发行债券的投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提高企业资产质量,通过做实做强,成为具有自我发展能力的市场主体。对在债券发行人资产重组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并造成恶劣市场影响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完善信息披露
企业债券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为企业债券发行提供中介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出具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的相关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和债券交易场所有关要求,切实履行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中承诺的信息披露义务。 除定期披露信息之外,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
大变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净资产损失超过10%以上,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决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申请发行新的债券等重大事项,均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发行人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条款,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决定等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取得债券持有人法定多数同意方可生效,并及时公告。
发行人应加强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证券交易所的联系与沟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对于媒体、投资者及中介机构重点关注的问题,发行人要及时给予回应,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发债企业信息披露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委。对于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要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将暂停受理其新的发债申请。
四、加强债券资金用途监管
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必须依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债券资金托管银行、债权代理人必须履行监督债券资金流向的责任,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确保债券资金切实发挥作用。确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经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定多数通过,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还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报我委备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对本地区发债企业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委。
五、实施企业偿债能力动态监控
债券发行人要采取措施切实充实偿债资金专户。抵押资产监管人必须切实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抵押资产状况实施监管。主承销商应于企业财务报表发布同时,发布该企业履约情况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地方发改委应建立企业债券偿债动态监督机制。在当地债券发行人偿还本息前6个月与发行人进行沟通,督促发行人做好偿还本息准备。
六、强化市场约束机制
加大中介机构责任。对中介机构应承担相关义务但不作为的,取消其从事企业债券市场服务的相关资格。加强主承销商的机构责任,主承销商应该建立承销债券的信息档案,在债券存续期中勤勉尽责。凡因机构变动、人员流动等因素,致使债券工作出现缺失的,将追究相关主承销商及相关中介机构的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第四篇:财金[2010]41号
财政部关于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金[201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09年以来,各地财政部门积极落实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三农”,支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为巩固和扩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成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稳步扩大政策覆盖面,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更好地支持城乡统筹发展,从2010年至2012年,将费用补贴范围扩大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
二、中央财政对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照该网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补贴资金在下一年度拨付。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范围,按照《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0]42号)执行。当年已经享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三、2009年度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工作,继续执行《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9]31号)。2010年度起,农村金融机构(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工作,统一执行财金[2010]42号文件。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0年05月18日 实施日期:2010年05月18日 (中央法规)
第五篇:豫财金〔2013〕15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提高引导基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2〕156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13年3月29日
附件
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提高引导基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2〕1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引导基金的投向:
(一)采用参股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
(二)认购现有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新增股份、投资份额。
(三)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我省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给予省级配套。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三条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为引导基金的领导机构。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职责包括:
(一)起草投资项目管理、投资风险控制、投资退出和业绩考核等制度。
(二)贯彻执行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组织协调引导基金的运作。
(四)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对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五)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六)选择引导基金托管机构和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
(七)完成基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符合条件的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5年以上。
(四)有至少5名从事3年以上股权投资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
(五)有完善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六)有三个以上股权投资项目运作的成功经验。
(七)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
(八)最近三年以上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严格按照托管协议管理资金。
第五条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执行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二)对拟投资基金进行尽职调查,拟定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应包含基金的设立方案、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机制、储备项目情况、主发起人和管理人的情况等。
(三)实施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对投资形成的权益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四)代表引导基金对参股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根据需要向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派驻代表,并通过派驻代表参与其重大决策,监督其投资方向。
(五)向基金管理委员报送引导基金资金的投资运作、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报告运作中的重大事项,每个会计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六)承办其他事项。
第六条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管理费用,由财政预算安排。管理费用主要用于支付评审费、咨询费、审计费及办公室其他日常支出。
第七条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选择一家符合资质条件的商业银行对引导基金进行托管。引导基金托管银行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三)引导基金存款孳息直接增加引导基金。
第三章投资对象
第八条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新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基金注册地必须在河南省内,基金可以采用公司、有限合伙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企业组织形式。
(二)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总额在2.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出资人首期出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的2年内出资总额达到2.5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产业投资基金注册资本总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注册后2年内出资总额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
(四)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除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创业投资企业主发起人的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产业投资基金的主发起人出资额不低于2亿元。
(五)基金的主发起人、其他出资人、管理机构已确定,已草拟了发起人协议、基金章程等,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六)基金有充足的项目储备,储备项目的拟投资额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80%。
(七)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九条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现有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满足上述新设基金的要求条件。
(二)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
(三)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累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50%。
(四)成立两年以上,到位资金已投出70%以上,运作规范,预期良好。
(五)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入伙),且增资价格按不高于发行价格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协商确定(存款利息按最后一个出资人的实际资金到位时间与引导基金增资到位时间差,以及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六)已按有关规定在河南省发改委备案。
(七)符合基金管理委员会投向。
第十条为获批国家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配套申请条件:
(一)国家有明确配套要求,且我省已承诺的。
(二)国家无明确的要求,但所设基金(企业)符合我省国民经济和产业发展规划,是省政府确定支持重点和产业的。
(三)符合管理委员会确定投向的。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所选择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注册成立,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有效的治理结构及管理架构。
(二)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管理机构副职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三)高级管理人员熟悉资本市场,具有丰富的市场渠道资源,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至少有3个以上成功的投资案例,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额15%以上。
(四)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遴选机制、尽职调查流程、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投后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
(五)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领域相同或类似的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完成的投资不低于总规模的70%;在完成引导基金投资的基金总规模70%的投资之前,不得新募集或管理其他与基金投资领域相同或类似的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
(六)基金管理机构应认缴拟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出资额的1%—2%,具体比例由基金协议、章程约定。
(七)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受过行政或司法处罚。
第四章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0%,且不能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可采取承诺出资的方式分期出资,出资时间不先于其他出资人。各类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引导基金出资原则上在0.5-2亿元。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基金投资于国家及河南省鼓励发展的产业,投资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
(二)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
(三)为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分散风险,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自身注册资金的20%。
(四)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
(一)不得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二)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债券、信托、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
(四)不得吸引或变相吸引存款或向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第五章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将股权优先转让给其他股东,公开转让股权,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十七条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转让退出。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
资基金的其他出资方有优先受让权。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应当在投资协议、章程中约定,其他投资者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第十八条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的其他出资方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投资企业中的股权,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超过3年购买的,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的其他出资方之外的投资者购买的,按上述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第十九条转让退出的程序:
(一)引导基金托管机构与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的其他出资方或第三方投资者形成退出方案,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会对退出方案进行评审,将评审意见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引导基金托管机构的退出方案进行批复。
(四)引导基金托管机构按照批复的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引导基金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或产业投资基金,应当在投资协议、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有权不经过其他出资人同意自行决定退出投资。
(一)引导基金参股满半年,被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或产业投资基金仍未完成设立登记。
(二)引导基金参股满一年,被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或产业投资基金未完成一项投资。
(三)被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或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满三年,被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或产业投资基金完成投资不足50%的。
(四)被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或产业投资基金未按协议、章程的规定实施投资。
(五)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变更或不再符合本细则要求。
第二十一条被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或产业投资基金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情况说明和划款指令直接将引导基金的出资退回引导基金托管账户。
第六章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的收入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对项目分红的分配、项目退出的本金和收益,以及引导基金闲置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购买国债利息收入等投资收益。
第二十三条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存续期内,项目投资分红或投资权益转让收回的资金应及时向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者进行分配,不得用于再投资。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的收入在引导基金托管账户中滚动留存,按照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发展规划和投资原则,继续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
第七章激励与约束
第二十五条创业投资企业或产业投资基金按照协议、章程规定,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财政厅不再列支管理费用。管理费用一般按照注册资本或实际出资额的
1.5—2.5%确定,具体标准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六条创业投资企业或产业投资基金除对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可对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按照“先还本后分红”的原则,原则上将增值收益的20%奖励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创业投资企业或产业投资基金协议、章程中应约定,当参股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基金管理机构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引导基金托管机构,每年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引导基金是否继续支持该基金管理机构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或产业投资基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章 申请引导基金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征集与审核
(一)公开征集: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开征集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明确引导基金扶持对象和申报要求。
(二)材料申报:引导基金申报人根据《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申报文件,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材料初审: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本细则确定的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筛选,确定拟进行尽职调查的基金名单。
(四)尽职调查: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引导基金托管机构对申报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五)专家评审:评审委员会进行独立评审,评审结果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六)评审公示: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基金管理委员会据此决策。
第三十条审批与实施
(一)通过评审和公示的申请人根据评审意见对申报方案做出相应的修订完善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正式确认申报方案,并批复引导基金出资额度。
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方案在实施过程中若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申报。重大变化包括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变更、管理团队中2名及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持有申报人50%以上出资的初始出资人变更等。
(三)基金完成工商名称预核准,引导基金外的其他出资人出资到位后,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将资金拨付到指定账户。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新设基金方案框架》
2、《基金增资方案框架》
附件1
新设基金方案框架
一、基金设立的背景、意义和目标
包括基金设立的宏观经济背景、目标投向所处行业在国内外及我省的发展现状与发展趋势;设立本基金的意义、目标等。
二、基金的组建方案
包括基金组织形式、基金规模、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出资、拟申请引导基金的额度、基金募集渠道、投资者认购起点及递增单位、基金存续期限、投资目标领域、行业及区域、投资退出方式、发起人和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架构、基金托管机构、投资退出、基金费用和收益分配、风险提示等。
三、基金管理团队
包括管理团队组成情况、核心成员(创始人、投资决策人以及对管理运营有重大影响的个人)简介、章程、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设置、核心成员以往投资业绩、成功投资与退出的案例、投资失败案例及失败原因等。
四、投资决策、风险控制与激励约束机制
包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项目遴选程序、尽职调查流程与标准、投资决策架构与流程、风险控制机制、投后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团队的激励体系与绩效考核体系等。
五、基金储备项目
包括目标企业基本情况、所在行业及主要竞争对手情况、竞争优势、投资理由、投资金额、投资时间、预期退出方式、预期投资收益、项目风险及防范措施;如基金已经锁定项目,资料齐全,可提供项目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协议等文件资料;基金第一阶段投资计划等。
六、合作中介机构
包括创投、基金、券商、律师、会计师、银行、政府、行业组织等,以往合作关系及合作主要联系人。
七、附件资料
出资人承诺及首期出资承诺、发起人协议(草)、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草)、委托管理协议(草)、资金托管协议(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申请人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及其他申请人认为有必要的材料。
附件2
对现有基金增资方案框架
一、基金设立的背景、意义和目标
包括基金设立的宏观经济背景、目标投向所处行业在国内外及我省的发展现状与发展趋势;设立本基金的意义、目标等。
二、基金的框架及增资方案
包括基金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规模、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出资、拟申请引导基金的额度、基金募集渠道、投资者认购起点及递增单位、基金存续期限、投资目标领域、行业及区域、投资退出方式、发起人和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架构、基金托管机构、投资退出、基金费用和收益分配、风险提示等;本次基金拟增资情况。
三、基金管理团队
包括管理团队组成情况、核心成员(创始人、投资决策人以及对管理运营有重大影响的个人)简介、章程、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设置、核心成员以往投资业绩、成功投资与退出的案例、投资失败案例及失败原因等。
四、投资决策、风险控制与激励约束机制
包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项目遴选程序、尽职调查流程与标准、投资决策架构与流程、风险控制机制、投后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团队的激励体系与绩效考核体系等。
五、基金储备项目
包括目标企业基本情况、所在行业及主要竞争对手情况、竞争优势、投资理由、投资金额、投资时间、预期退出方式、预期投资收益、项目风险及防范措施。如基金已经锁定项目,资料齐全,可提供项目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协议等文件资料;本基金是否已按设立时的计划投资目标项目、基金设立以来与目标项目的合作进展情况;基金未来一年的投资计划等。
六、基金已投资项目
本基金已完成投资情况、已投资项目运营情况、投资收益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基金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等。
七、合作中介机构
包括创投、基金、券商、律师、会计师、银行、政府、行业组织等,以往合作关系、合作案例及合作主要联系人。
八、附件资料
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及营业执照、基金股东大会(股东会议、合伙人大会)决议、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及基金管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基金托管协议、各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及其他申请人认为有必要的材料。
河南省财政厅办公室2013年3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