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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集锦)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在当今社会,我们在很多情况下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般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或行动准则,也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规章制度或一定规格。那么如何制定相关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仅供参考。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在当今社会,我们在很多情况下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般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或行动准则,也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规章制度或一定规格。那么如何制定相关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度

为加强农业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有效促进农业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是指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办理案件的规范。

二、农业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是:农业行政执法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三、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四、案件受理制度

为保证我县农业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加强与群众联系,获取案件线索,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和农业生产秩序,制定本制度。

(一)设置举报电话、传真等,认真受理举报件。

(二)对信访举报件,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结果,对来访举报的,详细记录举报内容,经举报人核对无误的,由其签名或者盖章。受理人员将材料整理后,交由领导阅示签办。

(三)举报案件,要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或查办结果。

(四)在办理交办、转办、批办、督办件过程中,要严肃对待,认真办理,不准推诿或无故拖延不办,如遇特殊原因难以按时报送查办结果的,应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申请延期。

(五)发现举报情况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其他资料移送给有关机关处理。

(六)受理举报案件后,应及时进行审查或调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七)重大案件的举报,受理人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使领导能及时安排人员进行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

(八)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工作单位和姓名予以保密,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

五、调查取证制度

(一)调查取证必须全面、客观、公正,以收集确凿证据,查明违法事实。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二)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三)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四)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以下手段:

1、询问当事人、证人、利害关系人等有关人员;

2、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3、对违法物品抽样取证;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5、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部门鉴定;

6、对与违法行为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五)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应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执法人员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参加见证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调查案件时,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鉴

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制作《鉴定意见书》。

(七)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进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1、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

2、对依法应予没收的财物,决定没收;对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3、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八)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时,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但对异地保存的物品,要妥善保管。

(九)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六、听证制度

为了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公开,增强行政决策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全县农业行政机关举行听证,适用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听证,是农业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决定前,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以听证会的形式公开收集、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等法人、自然人的有关信息和意见的活动。

(三)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

(四)农业行政机关在进行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举行听证会。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除外。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

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本条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执行。

(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听证机关提出。

(六)听证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委法规科组织听证的具体工作。

(七)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八)听证会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法规科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九)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构提出;回避事由是在听证会开始后知悉的,应当立即提出。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构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十)听证会举行前,听证机构应当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搜集与听证事项有关的资料。

(十一)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农业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3、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的陈述

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4、听证会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6、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7、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存档保管。

(十二)主持人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发言的具体顺序及发言时间。

(十三)当事人应当客观地陈述事实,介绍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情况。经主持人同意,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其它方式进行陈述。

(十四)听证主持人可以询问陈述人,陈述人应当回答询问,但对与听证事项无关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

(十五)当事人可以就听证事项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十六)出席听证会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的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主持人应当给予警告并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离开会场。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

1、主要的陈述人没有出席听证会的;

2、需要增加新的陈述人或调查、补充新的证据材料的;

3、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况。

(十八)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记录。听证记录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必要时也可以录音或录像的方式进行。

(十九)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报告作出前,听证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同一听证事项再次举行听证会。

(二十)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二十一)听证机构应当将听证报告印发提议举行听证会的组织或个人。 (二十二)农业行政机关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 (二十三)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农业行政机关承担。

台江县农业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

第二篇: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在过去的一年里,成果是什么?问题是什么?有什么建议?这一切都需要在工作总结中体现,参考以下工作总结,你将懂得更多……

今年,我队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及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督工作要点》的精神,组织精干力量,强化源头治理、狠抓专项整治、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为重点,扎实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确保了全市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一、制定方案,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农业工作实际,先后制定了《2011年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方案》和《2011年农资打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保证了农资打假有计划、有目标、有组织地开展。

二、广泛宣传,营造专项整治良好氛围

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放心农资下乡”宣传活动:全局共出动宣传人员108人次,开展咨询活动10场次,接待咨询群众2000余人次,印发宣传资料15000余份,制作宣传板报3块,组织优质农资展销1000公斤,金额4万多元。通过大力宣传引导,进一步普及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涉农法律法规,提高了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对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性的认识,增强了人民群众质量安全意识和维权能力,营造了专项整治活动良好社会氛围。

三、源头治理,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

一是开展农药经营主体清查。组织力量对主体信息进行全面采集,建立详细档案记录,资质条件不符要求的经销商责令限期整改,净化了农药市场秩序。二是严格农资批发环节产品备案审核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农业执法大队严格审查进入我市销售的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把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关,问题产品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退回改正。通过监管关口前移,从源头上杜绝了违规农资产品进入流通领域,有效遏制了违法经营行为。三是构建监管长效机制。主要有农资经营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进贷查验制度、进销贷发票制度,进销货台账制度、禁销禁限用高毒农药制度、过期未失效农药专柜销售制度等,通过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确保经营者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四、强化监测,确保农民用上放心农资

为使农民用上放心种、放心药、放心肥,切实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农业执法大队制定详细的农资质量抽检计划,扩大抽检范围,提高抽检密度,防止了不合格农资流入农业生产领域。从市场抽送检农药样品15个、肥料样品20个,并对质量不合格产品依法予以查处,杜绝了假劣农资坑农害农。

五、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农资违法行为

农业执法人员坚持工作重心下移,以是否经营假劣农资、未审定(登记)农资、标识标签不合格农资及禁、限用农资等为重点,对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及网点实行拉网式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保证农资市场监管不留盲区死角。截止11月15日,共出动执法车辆100多台次,出动执法人员500多人次,行程1.5万多公里,对辖区内25家农资批发商、生产商进行了拉网式排查,对哲桥、大市、南京、灶市等36个乡镇农资市场进行了全面整治:共检查种子品种200多个,代表数量10多万公斤;检查肥料30多个批次,代表数量400多吨;检查农药品种100多个,代表数量20吨。共受理农资案件186起,其中简易程序案158起,一般程序案立案28起,结案28起,结案率100%。没收假劣种子120多公斤、农药200多件共200多公斤。

今年,我市农资市场通过农资打假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农资市场秩序稳定。

(一)种子生产经营全部进入市场化。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已顺利完成,市种子公司已被撤销,市种子管理局已正式成立,种子生产经营已全部进入市场化。目前,我市无种子生产企业,有县级种子批发商10家,乡级零售商150余家,经营的种子品种有400个左右,其中杂交水稻品种约200个左右。

(二)农药市场步入中、低毒高效化。目前,我市无农药生产企业,有县级农药批发商15家,乡级零售商200多家,经营的中、低毒高效农药品种占市场份额的80%以上,同比上升10个百分点,禁用农药已退出市场。高毒农药试行定点经营,现正在逐步推进之中,计划在今年年底以前完成全市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试行工作,市区批发每个办事处定点2家,乡镇零售市场每乡(镇)定点2-3家。

(三)肥料市场复合肥化。我市实施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已达7年,平衡施肥深入推广,基本扭转了以往重氮、轻磷、钾的施肥势头。目前,我市有肥料生产企业1家,县级肥料批发商13家,乡级零售商180多家。经营的肥料品种中,复合肥已占市场份额50%以上,同比上升5个百分点。

今年,在全体执法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也面临一些困难,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农药市场规范难度大。农药经营门槛过低,销售尚未设置许可制度,管理难度加大;农药“商标名”繁多,甚至多于过去的“商品名”,使用者难以做到“对症下药”;农药中违规加药现象比较严重。

(二)经费严重不足。目前,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没有财政专项农业执法工作经费,除了人头经费外,其他经费开支都靠罚没款解决,难以维持正常工作的运转,经费不足已成为我市农业执法工作的“瓶颈”。

二0一二年工作设想

总体设想是:实现“四个巩固”,力求“三个突破”,提高“两个水平”,争创“一流队伍”。

1、“四个巩固”。巩固种子、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四个农业执法领域的执法主体地位,加大农资打假力度,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公众健康。

2、力求“三个突破”。突破耕地质量保护、农业环境保护、外来物种管理三个农业执法领域的执法,寻求突破口,查办典型案件,树立农业执法新权威。

3、提高“二个水平”。一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力争农产品农药残留合格率在98.5%以上,同比提高0.5个百分比;二是提高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水平,确保结案率100%,杜绝错案。

4、争创“一流队伍”。一是争创耒阳市农业局系统的一流单位;二是争创耒阳市行政执法系统的一流单位;三是争创衡阳市农业行政执法系统的一流单位;四是争创湖南省农业行政执法系统的一流单位。

第三篇:农业行政执法培训学习制度

一、为认真贯彻实施农业法律法规,全面提升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培训学习对象是指县农业局从事法制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三、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学习一般由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鼓励支持其他部门举办各种形式的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尤其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

四、农业行政执法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与业余自学相结合。一般每月安排1-2天学习,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20天。在条件成熟的条件下,组织业务骨干外出考察培训学习一次。

五、农业行政执法培训要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有总结。

六、行政执法人员要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带头做到知法、守法,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全面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行政执法业务水平,严格执法。

七、新调入执法岗位的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证件,持证上岗。

八、有关农业方面的新法律法规颁布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一周内组织学习和宣传。

九、始终把学习作为年终考核执法人员的一项重要内容。

台江县农业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

第四篇:德钦县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德钦县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本制度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为确保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预防违法、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农业行政执法权威,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迪庆州农牧局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错必究,依法追究原则;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过错与承担责任相当原则;

(四)责任自负,重在教育。

第二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贵任的,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责任:

(一)未依法受理、处理案件或者对正在进行的农业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规定发放行政许可、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制作假证据,捏造、歪曲事实陷害他人的;1

(四)故意隐瞒农业行政违法事实,隐匿、销毁违法证据,包庇、纵容被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以罚放假、以罚代刑、越权执法,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违法作出如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吊销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七)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八)泄露案情致使案件无法查处的;

(九)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责任:

(一)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上级农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本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自行撤销或者变更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四条由于案件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造成危害后果的,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案件审批人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

有发现,或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追究审批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由于行政干预,或审批人的故意,导致错案的,追究审批人的责任。

第七条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出现执法过错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案件严重错误的,追究参与讨论所有人员的责任,但发表过正确意见,未被采纳的除外。

第八条二人以上都有执法过错的,依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第九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错,情节较轻的,给予教育、批评警告;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暂扣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

(一)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三)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四)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

(一)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影响较大的;

(二)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重执法过错的;

(三)打击报复的;

(四)对错案查处工作设置障碍,坚持错误拒不改正的; 第十二条由于执法过错,造成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执法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赔偿费用由执法过错所在单位先行赔偿,然后向执法过错责任人追偿。

第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执法过错受到通报批评处分的,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受到暂扣执法证件以上处分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第十四条通报批评、暂扣执法证件的解除期限分别为半年、一年。

第十五条对辖区行政执法人员的追究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报备案的材料包括过错追究处理决定和其它有关附件各一份。

第十六条 被追究过错责任的人员,对认定的错误和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五篇:农业行政执法个人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

一年的见习期对我个人而言是收获颇丰的一个阶段。通过一年时间与各位领导、同事的相处,使我渐渐开始适应现在的工作和生活。在工作中体会到的领导、同事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让我更加的严格要求自己,把工作做好做细。在此,我须真诚的向各位领导和同事表达我深深的谢意,感谢大家在这段时间给予我的足够宽容、鼓励和帮助。下面就我一年的试用期工作进行总结。

一、严于律己,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始终以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工作之余,我主动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文章。工作以来,我自觉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以来,通过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参加局机关组织开展的各类政治、业务学习,通过这些学习不断提高了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丰富了政治头脑,增强了政治敏锐性。

二、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

2019年上半年,我在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工作,配合同事下乡进行种子备案、农资市场检查等工作,净化农资市场,保障农民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专业性和政策性很强,涉及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等多方面问题,我始终把业务理论学习作为搞好本职工作的立足点和突破口,重点学习《种子管理法》《农资经营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参加执法人员的相关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平时工作中经常向单位业务强,经验丰富的同志学习,不懂就问,并坚持记工作笔记,不断总结工作中的成败得失,还通过各种途径来提高自己的学习热情,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三、勤奋守法,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平时坚持按点上下班,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工作中能够服从各级领导的安排,不讲客观条件、不消极怠工,有问题能与领导及时勾通。工作中不计较个人得失,尊重同志,乐于助人,努力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一切工作能够以大局为重、以全局利益为重,坚决贯彻个人利益服从于集体利益的原则,以高度的责任感高标准地完成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一年以来,我在组织、领导和同志们的帮助和支持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存在着缺点和不足。一是在政治理论的学习上仍需进一步加强;二是沟通能力、组织能力也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保持积极热情的工作态度,积极优化工作方式方法,多与同事沟通交流,不断提升自身的组织、协调能力。

在将转正的时刻作出以上的总结,是对自己过去的自省也是对今后生活工作的激励。展望邻近的2020年,我意识到,只有行动上有方向,工作上有目标,心中才能真正有底,才能够做到忙而不乱,紧而不散,条理清楚,事事分明,逐步摆脱刚参加工作时只顾埋头干,不知总结的现象。我要继续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弥补不足,加强政治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方面的学习,力争成为学习型、创新型、实干型兼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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