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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漳各乡镇卫生院院长(全文)

临漳各乡镇卫生院院长第一篇:临漳各乡镇卫生院院长各乡镇卫生院(本站推荐)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卫生单位,局机关各股室:现将《巢湖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在卫生局网站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无为县卫生局 2010年5月7日关于转发《。

临漳各乡镇卫生院院长

第一篇:临漳各乡镇卫生院院长

各乡镇卫生院(本站推荐)

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卫生单位,局机关各股室:

现将《巢湖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在卫生局网站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无为县卫生局 2010年5月7日

关于转发《巢湖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责任

追究办法》的通知

无办发[2010]10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及中央、省、市属驻无各单位:

现将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的《巢湖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巢纪„2010‟14号)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2006年10月18日施行的《无为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无办字[2006]108号)和2006年12月19日施行的《无为县机关效能投诉工作办法(试行)》(无办字[2006]133号)自即日起予以废止。

《巢湖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对全市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责任的追究情形、追究形式、责任确定、追究程序以及结果运用等做出了详细规定,是市纪委等部门总结近年来全市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成功经验,为进一步强化全市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建设而制发的重要文件。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坚持按照从严治政、规范行为、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照文件中指出的各种违反效能建设规定行为,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不断强化制度建设,严肃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切实推进我县机关效能建设不断深入开展。

中共无为县委办公室 无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23日

主题词:纪检 监督 效能追究 转发 通知

中共无为县委办公室 2010年4月23日印发

(共印170份) 关于印发《巢湖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巢纪[2010]14号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各县区纪委、组织部、监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

现将《巢湖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巢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巢湖市委组织部 巢湖市监察局

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4月13日

巢湖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规范对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影响机关效能建设的行为,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损害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本条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推诿、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按照法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

第三条 效能责任追究坚持从严治政、规范行为、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或参照行政机关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效能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五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对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和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落实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不按规定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承办机构、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和监督渠道,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致使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受到损害的;

(三)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作认真负责解答、不按规定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转送,对应办理事项不办理或有其他不作为行为,对办理过程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主办单位不及时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或协商未取得一致,不报请上级领导、机关裁决或久拖不决,以及本部门办理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四)故意刁难管理对象,造成不良影响或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六)对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言行举止不文明、不礼貌的;

(七)作风飘浮、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八)机关负责人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或者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效能问题失察失管,致使所属工作人员效能低下的。

第六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制度和纪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未按规定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等效能建设制度的;

(二)无故旷工、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经常迟到、早退的;

(三)在工作时间炒股票、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以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四)违反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纪律规定,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

(五)擅离职守,贻误工作的;

(六)制作、传播政治谣言和小道消息,混淆视听,干扰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

(七)惹是生非、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单位和谐的;

(八)利用职权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报、占”的;

(九)利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

(十)违反规定,工作日午餐饮酒的;

(十一)支持或参与违章建设,干扰建设市场秩序的;

(十二)对重大突发事项、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其他重大事项不报告或报告不及时的。

第七条 执法执纪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执纪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应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立案而立案的;

(二)久拖不决、久拖不执、超期羁押以及采取不当强制措施的;

(三)对群众的投诉、检举、控告、申诉无故不予受理或故意拖延、处理不力的;

(四)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因司法不公,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八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以及继续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在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事项无关的材料的;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六)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下级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

(七)未按规定将行政许可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依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不按法定范围和时限或者违反征收资格和收费许可管理规定实施行政征收的;

(二)擅自增设行政征收项目、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三)违反有关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征收或多收费少开票、不开票的;

(四)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

(五)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者已降低的收费标准,擅自恢复收取或恢复原标准收费的;

(六)利用职权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基金、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或借登记、年检、资格认证之机,搭车收取其他费用以及重复收费的;

(七)强制管理对象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团体并收费,或者通过中介组织向管理对象收费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授权或委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征收行为的。

第十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擅自对管理对象进行执法检查的,或者无有效资格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法定依据、权限、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检查时未出具检查通知书,或未经批准私自对管理对象进行检查,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同一行政机关在一年内对同一管理对象进行执法检查超过规定次数的;

(四)检查中采取不当措施造成管理对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

(五)通过检查工作为本机关或为本人、亲友、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在行使行政检查权过程中故意刁难管理对象,或者滥用职权限制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的。

第十一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查清违法违规事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设立罚款项目,或自定罚款标准,或扩大罚款范围、幅度的;

(三)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罚没收入或未按规定时限将罚没款存入指定银行账户、缴入财政专户的;

(四)无行政处罚权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违反行政处罚法程序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造成影响的;

(六)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或多罚款少开票、不开票的;

(七)扣押财物不当场开具或不如实开具单据的;

(八)无法定依据擅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九)擅自实施行政强制,或擅自变卖、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授权或委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其他违反规定、影响机关效能建设情形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和责任确定

第十三条 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停职检查;

(四)待岗;

(五)免职;

(六)辞退。

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被追究直接责任的,应视情对机关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将影响机关效能建设的行为分为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行为。

(一)情节轻微行为,指给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较轻,影响较小,是初犯的行为。

(二)情节严重行为,指给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行为或屡教不改的。

(三)情节特别严重行为,指给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行为。

第十七条 责任人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给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项效能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项效能责任追究;情节特别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五)、(六)项效能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个考核年度内已受过效能责任追究的;

(二)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的;

(三)干扰、阻碍机关效能责任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第十九条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处理:

(一)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及时承认错误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由于过失造成的过错,危害不大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的行为。

第二十条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追究责任:

(一)因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的;

(三)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发生的。

第四章 效能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影响工作效能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二条

效能责任追究的信息来源:

(一)群众投诉举报;

(二)上级机关交办和领导批示;

(三)明查暗访发现;

(四)新闻媒体曝光;

(五)其他信息来源反映。

第二十三条

效能责任追究的主体为各级各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以及效能建设投诉受理中心。依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四条

效能责任追究主体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审查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有无事实依据,并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人、举报人说明理由,无法说明的,应作出书面记载。调查人员与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实行回避。

对于上级机关交办和领导批示的问题按规定处理。

对于明查暗访发现的问题,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对于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由被反映问题所在主管机关处理;涉及多个单位的,由反映主要问题所在主管机关牵头处理。

对于其他信息来源反映的问题参照上述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效能责任追究主体对于受理的效能责任追究事项,应当自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追究效能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县处级干部的效能责任追究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机关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的,应视情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效能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处理人对效能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辩,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辩。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15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上述申辩程序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效能责任追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效能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应当存入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文书档案。

第五章 效能责任追究的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对于典型的效能责任追究结果,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直至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第十三条所列各项效能责任追究的,同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受到第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之一效能责任追究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等次,同时取消其当年各项奖励及年度奖金。

责任追究相关材料应归入个人廉政档案和组织人事档案。

给予机关工作人员辞退处理的,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机关主要负责人受到第十三条第(二)项通报批评及以上效能责任追究的,该单位当年年度不得评为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当年年度不发放目标管理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效能责任追究,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党纪政纪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以及派出派驻机构、企事业单位、村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效能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六年九月一日施行的《巢湖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二篇:姜楼镇卫生院院长事迹简介

姜楼镇卫生院院长事迹材料

姚吉东,男,48岁,党员,大专文化、内科主治医师,连续担任姜楼镇卫生院院长8年。始终坚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规范管理,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管理能力。自从担任院长以来,他带领全院职工摆脱困境,走出低谷,团结一致,勇于拼搏,勤奋务实,开创工作新局面,为推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了一定的成绩。

自成为姜楼镇卫生院负责人,他感觉肩上的担子很重。医院破破滥滥,可以说是资不抵债,职工精神涣散。他认为要想在县医院及村卫生室的“夹缝”中求生存、求发展,坐等患者是绝对行不通的,只有突破传统保守的思想束缚,积极主动地大胆创新,卫生院才有希望、才有出路。为此,在他的带领下从小事着眼、从点滴做起,全力打造自己的品牌,争创自己的特色。一方面他多方筹措资金,使姜楼卫生院面貌上焕然一新,医院由破旧不堪的平房搬迁到现在宽敞明亮的门诊楼,还引进多种较先进的医疗设备,如美国进口彩超、可视性X光机、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经颅多普勒、尿液分析仪等设备,力争在软硬件上满足农村群众医疗需求,让老百姓得实惠;积极推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乡镇卫生院通过考核聘任村卫生机构负责人(1年聘任一次),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村卫生机构内部人员按承担的工作量确定报酬。统一了业务管理:村卫生室的各项预防保健医疗业务、人员培训、业务考核及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均由卫生院统一管理。村卫生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村卫生室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认真书写医疗文书(处方、就诊登记、传染病报告、出生死亡报告等记录),坚决杜绝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确保医疗安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扎实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为辖区内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对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组织技术骨干对65岁以上老年人、慢性病、妇保、儿保、重症精神病患者进行定期随访,带着B超、心电图、血压表及血糖试条走村入户为疑似患者进行免费查体。这样,越来越多的乡亲们对乡镇卫生院开始刮目相看,来卫生院看病的人越来越多,医院的效益越来越好了。一系列的举措深得本院职工和辖区居民的大力拥护。

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深化开展规范管理创建活动。建立卫生院适应当前形式下新的运行机制,坚持以编设岗、按岗竞聘、落岗分流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全员竞聘、合同管理、以岗定薪,定编定岗不定人,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岗位设置科学合理。为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在全县率先实行了绩效工资;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奖勤罚懒,并建立了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综合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制定了《姜楼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细则》,充分体现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效果、服务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工作,杜绝了医务人员工资与业务收入挂钩的发放方法,更好地为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注重内涵建设,认为乡镇卫生院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建设一支医德高尚、技术精湛、结构合理的专业人才队伍是基本前提和根本保障。因此,他与院委会商讨采取外部引进和内部培养双管齐下的策略,通过“送出去、请进来、老带新”的办法,加强对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一方面主动与大医院建立合作关系,每年院委会都会选择素质好、医德佳、留得住、用得上的好苗子赴大医院进修学习和参加卫生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通过传帮带,医院医务人员的整体综合素质得到全面提高,并形成了较为合理的人才梯队。

把科学管理建设放在重要的位置。卫生院工作的好坏,关键在于内部能否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姚吉东同志紧紧抓住这个重点,建立并实行了院长负责制和分管人员负责制。同时,还积极推行民主管理,组建了党员目标化管理小组和医德医风管理小组,严格实行目标化计划管理和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基本做到了年初有计划、阶段有小结、年终有总结,并将年终考核结果与职工的工资奖金挂钩,奖励先进,激励后进,极大地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使得医务人员的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有了进一步好转,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显著增强,卫生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升。 坚持以人为本,职业道德高尚,深入开展规范化管理创建活动,注重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他要求全院职工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优质服务为宗旨,将“擦亮窗口服务百姓”、“创先争优”、“治理商业贿赂”等各项活动紧密结合在一起,扎实开展“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活动。强化“窗口 " 服务意识,树立“团结求实、进取求精、严管求效”的风气,努力提升服务能力,有效提升单位形象。

抓好基本医疗的同时,也不放松预防、保健工作,两项工作同时并进,成为卫生院的工作目标。防保工作连续多年一直是全县的标兵单位。多次通过了上级部门的检查验收,并受到了一致的好评。

目前为止,姚吉东同志连续多年被评为县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记功、优秀共产党员等奖励,曾荣获2007年度聊城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先进个人,2009年2月授予“富民兴聊”劳动奖章,2009年2月授予聊城市“知识型职工标兵”荣誉称号,2009年3月、2010年3月被评为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先进个人,2010年3月被评为2009年度工作中,全市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2010年6月被评为2009年度全市免疫规划工作先进个人,2010年4月被评为“十一五”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并记三等功,2010年10月被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医疗保障工作指导编委会评选为基层医疗卫生优秀工作者,2011年5月被十二五医院改革与发展工作指导编委会评为医疗卫生工作者、基层医疗卫生优秀人才。在他的带领下,医院人均工资从400多元提升到了现在的 1500多元,大大提高了职工的工资待遇。他为姜楼镇卫生院的巩固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他是一名称职的优秀卫生院院长。

第三篇: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先进事迹[推荐]

不管是狂风暴雨,还是寒冬酷暑,几十年来,在**镇,常常可以看到一个拄着拐杖,背着医药箱四处为人减轻苦痛的身影。他就是**中心卫生院院长**。

2岁时不幸患小儿麻痹症而落下终生残疾,使**对健康和生命有了比同龄人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也树立了在农村做一名好医生的坚定信念。16岁高中毕业,**跟着一位老中医当学徒,并成为村里“赤脚医生”的接班人。为了尽快提高医术,他白天拄着拐杖艰难地跟着师傅出诊,晚上则翻书自学,其艰辛是常人难以想象的。经过三年的艰苦努力,**终于可以挑起大梁进入临床,七年后,由一名农村“赤脚医生”转为正式医师,并在1983年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取得中医师职称。

常言道“医者父母心”。在**的心目中,病人就是亲人。急病人之所急,想病人之所想,就是给予病人最好的服务。有一年,一位出血热病人在他手下就诊,病人脾气暴躁,遇到一点不顺心的事便对家属大骂,对医生护士的叮嘱也不屑一顾,甚至不配合治疗。**了解后,经常到病床前和他谈心说笑,每天亲自下厨为他熬米粥。在他的细心关照下,病人急躁的心情得到了安抚,高兴地配合治疗。出院那天,病人感激地说:“吴医师不但治好了我的病,还医好了我这暴躁的怪脾气,真是难得一见的好医生。”这样的例子又何尝只有一个呢,有的急诊病人没带足医疗费,**总是热心为他们垫付,解其燃眉之急,让患者安心就诊。

XX年,**成为**镇中心卫生院负责人,肩上的担子更重了。他多方筹措资金,将医院原有的几间简陋办公室改成现在整洁、规范的护理部、输液部、治疗室等专业科室,还引进多种较先进的医疗设备,力争在软硬件上满足农村群众医疗需求;为培养年轻医生,他经常手把手地对他们进行指导,并坚持与年轻医生一同值班;而在节假日,**经常骑着三轮车,与其他医生一起走村串户,送医送药,为空巢老人和孤寡老人免费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就这样以自己坚定的信念,高尚的医德医风,宽厚而仁爱的性格,坚守在农村医疗卫生一线,三十多年来,从未间断,赢得村民的尊重与信任。

第四篇:泗洪各乡镇名称的来历

泗洪于1949年4月正式建县,取泗州和洪泽湖两名首字而得名。 青阳:青阳为古国名。《泗虹合志》记载:“黄帝之孙少昊青阳氏分支子于此。”青阳以此得名。历史上称过集、寨、关、汛、市,北宋政和元年(1111年),称为青阳镇。属泗州临淮县。

双沟:唐朝时称为双溪,宋初逐渐形成集市,因面临淮河,名顺河集。据《泗州志》记载,清康熙27年(1688年)称双沟镇,以地东西两侧各有淮河汊流得名。 半城:春秋时为古徐国都城所在地。《泗虹合志》记载:“……南北朝时置、或曰徐城地,土基犹少半,故名。”即在南朝梁时(509年),因徐国城低洼处全部被水所淹,只剩下一半,徐城始称为半城。

临淮:西汉武帝元狩元年(公元前117年),置临淮郡,此为临淮地名之始,即因面临淮河而得名。

峰山:峰山为古名。《泗虹合志》记载:“峰山,州东南六十里。”来源不详。 四河:因四面河流环绕,素称“四河里”,以此得名。

天岗湖:原名王集乡,为区别于泗阳县王集乡,1981年以地理实体“天岗湖”而得名。 上塘:是一自然村,唐时,官府在村南400处开挖一面大塘,此村位于塘北高处,以故得名。 魏营:相传三国时魏国曾屯兵于此,故名。 车门:《泗虹合志》记载:“车门山四望平原,孤峰突出,旁通车路,故曰车门山”。由此得名。

石集:源于石姓。

陈圩:过去有圩,源于陈姓。

城头:又名城儿头集、为徐城镇、吴城镇、高平县、徐县等故地。故名。

芦沟:昔日,此处原有一条小沟,遍长芦苇,去洪泽湖割草捕鱼的人们常从此处经过,称为“芦沟”。

重岗:境内土岗重叠,取名重岗山而得名。 梅花:相传过去此地曾遍长梅花,故名。 归仁:源于明万历4年(1576年),宿迁知县喻文伟建归仁集,据孔子“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之句取名。清道光年间(1821-1850),江彦述建归仁圩。 金锁:《淮阴市志》记载:古名公安镇,同治5年(1866年),清军在此镇压农民起义军,一时得逞,将其改名为金锁镇。(《泗阳县志》载:圩为清同治元年1862年,陈临惠所筑,约500户,设重兵而守之,故名金锁镇,又曰金锁关。) 曹庙:清代,曹氏于此建宗祠,俗称曹家庙。

朱湖:过去属湖荡地区,由于历年洪水泛滥,大量泥沙淤积,湖荡变成农田,山东朱姓迁居此地,故称。

界集:地处古泗州与桃源县(今泗阳)交界。100多年前,名为沙砬口,是苏皖交界,后兴为附近较大集市,故名界集。

太平:土匪常在此出没,百姓渴望平安。1941年成立太平乡。 成河:以地处成子湖(亦称成子河)畔而得名。

龙集:其地南北狭长,两侧低洼,中间岗岭延伸湖边,开如卧龙,后兴为集市,因此得名。 (来源:《泗洪县志》、《淮阴市志》)

第五篇:各乡镇纪委6月份工作简况

伊山镇:

1、做好全县基层党务公开现场会相关筹备工作。

2、做好迎接县纠风督查相关工作。

3、处理涉纪信访矛盾。

4、进行“三夏”重点工作督查。 四队镇:

1、完善各村财务管理制度,消除影响财务制度执行的各种因素。

2、审查各村账务,对有问题的重点村进行严肃查处。

3、组织开展“三治三评三提升”主题活动。

4、开展全镇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活动。

5、完成纪检工作半年总结。

6、深入开展“三解三促”活动。 杨集镇:

1、完成各村账务审计工作。

2、立案2件,结案2件,提前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3、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

4、上报民情信息5篇。 东王集乡:

1、继续做好涉纪信访案件的化解、稳控工作。

2、全面推进村级监督机构建设工作。

3、做好“三夏”期间禁烧工作督查。 同兴镇:

1、调处群众反映同兴社区干部的信访案件,做好徐某某的思想稳定工作,防止越级上访。

2、立案2起,查处结案2起。

3、继续做好“三解三促”工作和村级政务财务公开工作。

4、完成纪检工作半年总结。 圩丰镇:

1、立案1件并结案。

2、抽调由农经、信访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审计小组,对各村账务开展审计。

3、组织一台“和谐文化进万家”广场文化系列演出。

4、对镇土地整治、泥鳅养殖扩面和村庄环境整治等项目进行督查。

燕尾港镇:

1、对领导班子、部门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参加燕尾港二号码头设计招投标工作。

3、联系县审计局对一级渔港进行账务审计。

4、参加燕尾港镇拆迁督查、审核工作。

5、对天生港围堰施工、相关手续办理等进行监督。 穆圩乡:

1、协助县纪委整理本乡有关涉纪信访卷宗。

2、审计部分村2010年-2011年账务。

3、对秸秆禁烧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伊芦乡:

1、加大“三夏”秸秆禁烧工作力度,对在此工作中失职的村支部书记进行问责。

2、全程监督本乡低收入人口的建档立卡工作。

3、有效处理李庄村姚某某上访问题,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做好毛场村上访群众安抚稳控工作。 龙苴镇:

1、对道路打谷晒场和秸秆禁烧工作进行督查。

2、督促各村居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

3、总结上半年工作,谋划下半年工作。 沂北乡:

1、贯彻和落实县纪委《关于建立健全三级纠风网络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聘用行风监督员4名。

2、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村创建活动。

3、查处双湾村干部落实市政府秸秆焚烧工作失职案件。 侍庄乡:

1、立结案2件。

2、落实查办县纪委交办的孙荡村孙某某、孙某某,树云村刘某某、孙某,陆庄村陆某某、陆某某,季尧村季某某等人的信访件。

3、撰写民情信息4篇。 南岗乡:

1、对岗西村潘某某案继续进行调查取证。

2、明确乡村两级干部尤其是村支部书记和乡三套班责任,抓好矛盾化解,深入开展“无越级访乡镇”创建活动;做好大新季某某、岗西赵某某两例到乡信访群众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及村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3、上报民情信息2篇。

4、加强抢收进度、秸秆禁烧和抗旱抢种工作督查。

5、贯彻《灌云县加强对村党组织书记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组织村书记进行学习。

6、对岗东、岗北、隆昌村的党务公开工作进行重点安排。 陡沟乡:

1、对2012年财政奖补村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

2、对陈楼村进行干部离任财务审计。

3、对全乡低收入户统计上报数据情况进行核查。

4、案源排查。 鲁河乡:

1、组织、协调本乡党务公开工作。

2、组建、完善村级监督组织,聘请乡村纠纷督检员。

3、开展两个“满意度”测评和谈心谈话活动。

4、围绕“三级联建”目标要求,结合“三解三促”活动,开展“群众满意服务窗口”和“勤廉示范村”创建活动。

5、按照基层组织建设年目标要求,抓好党在非公企业的组织、党员和工作两覆盖以及村级“四有一责”工作。

6、制定村干部培训计划和筹建党建强社合作富民工程、农村党员产业带头人培育工程。

7、组织、协调开展“三治三评三提升”主题活动。

8、加强全乡秸秆禁烧的督促检查工作。 白蚬乡:

1、成立小组,对全乡各村秸秆禁烧工作进行督查。

2、对新一轮农村低收入家庭建档立卡工作进行监督。

3、监督村级债务化解工作。

4、调查黄荡村农户反映的水稻补贴未及时进账的问题。

5、上报民情信息4篇。

6、处理涉纪案件3起。 图河乡:

1、排查案源,立案1起。

2、开展“三治三评三提升”主题活动的宣传发动工作。

3、调处党员干部参与违规建造小产权房问题。

4、对有重点项目工程的村有关账务进行核查,处理违纪案件1起。

小伊乡:

1、调处小伊村周某某涉纪信访件(已息访)。

2、调处祝庄村姚某某等4人信访问题,做好稳控工作。

3、做好沿宁连、沿海高速村庄环境整治资金使用监审工作。

4、动员部署机关作风建设“三治三评三提升”主题教育活动。 下车乡:

1、立案2件,查处劳保所违规收取养老保险金小本工本费案件。

2、接待来访4批次26人次,所反映问题均处理。

3、对2名违反秸秆禁烧规定的村支部书记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抄报:各乡镇党委书记

中共灌云县纪委办公室

2012年7月5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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