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篇: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大连市外贸发展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06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7-02 【生效日期】1999-07-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大连市外贸发展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1999年7月2日大连市政府)
第一条 第一条 为有效地发挥外贸发展基金的作用,增强外贸出口的实力和后劲,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有进出口经营权或有创汇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
第三条 第三条 外贸发展基金的使用管理,既要体现扩大出口的政策导向和扶持外向型企业的发展战略,又要考虑投入产出的比例和实际效果,保证外贸发展基金逐年滚动积累。
第四条 第四条 大连市外贸发展基金是市政府建立的用于调节和促进我市对外贸易发展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
(一)优先扶持大宗商品,特别是机电产品、高科技和高附加值产品、名牌产品及有一定辐射力的地方工业产品的出口。
(二)营造国际商贸大市场项目的市场调研、招商引资的前期工作。
(三)引进国内外有出口能力的外向型或专利技术等项目的前期工作。
(四)培育新的出口示范企业,特别是农、林、牧、副、渔行业名、优、特、新产品基地的前期建设。
(五)市场前景较好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前期工作。
(六)开拓多元化市场,到非洲、南美、中东、东欧等风险较大的国家和地区推销商品或办展、参展。
(七)外贸出口方面的重点课题研究。
(八)促进电子商务和出口信息网络的建设。
(九)奖励连续三年经济效益、出口创汇双增长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奖励开发国际市场,扩大出口,确有显著成绩的私营企业。
(十一)奖励超额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计划的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
第五条 第五条 外贸发展基金的来源:每年年初由市财政预算定额安排2000万元专户储存,由市里统筹使用。
第六条 第六条 外贸发展基金的使用,原则上每年拿出四分之一的资金用于各种奖励和补贴,四分之三作为周转资金使用。
第七条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
(一)、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条件申请周转资金的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向外经贸委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市财政局。申请文件要有对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效益评估内容。
第八条 第八条 市外经贸委应会同市财政局对使用周转资金的申请进行审核,报经市政府主管外经贸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后,方可核拨。特殊、急需使用资金的项目,可直接由主管外经贸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批准办理。
第九条 第九条 为了确保周转资金的有效使用,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在发放资金前,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与资金使用单位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明确资金的使用数量、方向、目标、还款年限、责任以及考核办法等内容,并对此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跟踪考核。
第十条 第十条 对符合第四条第
(六)、
(七)、
(八)项规定的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前,以正式文件向市外经贸委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市财政局。经市外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主管外经贸工作的副市长批准,方可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
(九)、
(十)、
(十一)项规定的,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每年五月底以前提出奖励办法,以规定内海关数据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为依据,对受奖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考核。凡符合条件并经市政府批准的,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使用周转资金和享受补贴的单位,必须在每年二月底以前向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提交上使用报告及相关资料,全面反映投资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审核后,对企业使用资金效果提出具体的考核意见。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使用外贸发展基金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外经贸委、财政局收回已经发放的资金,同时给予单位法定代表人通报批评:
(一)申报项目文件、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改变外贸发展基金的用途、挪用他用或截留、侵占的;
(三)不能如期达到规定考评指标的;
(四)拒绝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或不予配合的;
(五)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送周转资金和补贴使用情况的专题报告和相关资料的。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外贸发展基金的使用项目申请书、外贸专项资金使用合同、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效果追踪反馈情况表的基本格式,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也应参照本办法设立外贸发展基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在本办法之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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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太原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太原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科学合理使用,促进节约型社会以及绿色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煤炭开采企业依照《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上缴的政府非税收入中留成我市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基金的安排,使用范围、使用审批程序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基金的使用执行“规划先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国库支付”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为市级基金安排使用的主体。市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收支预算管理,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基金安排使用的综合平衡和投资计划管理,市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依据部门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县(市、区)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基金主要用于企业无法解决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支持资源型城市(产煤地区)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采煤引起的其他社会性问题。
(一)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主要治理内容包括:煤炭开采所造成的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大气环境和矸石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土地破坏和沉陷引起的地质灾害及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
(二)资源型城市、产煤地区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主要支持领域包括:重要基础设施,节能减排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煤化工业、煤炭工业、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工业、旅游业、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农业发展等。
(三)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支持领域包括:分离企业办社会,棚户区改造,与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关系密切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其他社会事业发展等。
第八条 基金用于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资源型城市(产煤地区)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三个方面的支出,原则上按50%、30%、20%的比例安排。
第九条 市级留成基金首先用于省政府确定的可持续发展基金重点项目配套,然后按照上述范围和比例安排其他支出。基金总量至少70%的比例应用于生态环境治理、转型转产发展和社会事业方面的重大项目。市级留成基金的使用情况每年末上报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第十条 县(市、区)留成基金应首先用于市政府确定的可持续发展基金重点项目配套,然后按照上述范围和比例安排其他支出。县(市、区)留成基金的使用情况每年末上报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编制基金使用规划。市级基金使用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委牵头,根据《太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组织有关部门分别制定环境生态治理规划、资源型城市(产煤地区)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规划、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报经市政府批复后实施。要建立健全基金使
用项目库。县(市、区)级规划参照市级规划编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基金使用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分成的基金安排使用由各级政府统筹管理,纳入同级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按规定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市级基金使用实行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制度。凡使用市级基金的市属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提出项目计划,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县(市、区)属项目由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计划报同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汇总,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分别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据部门职责进行综合平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按程序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及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基金安排建议计划报市政府决定。
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基金实施项目建议计划,市发展和改革委编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项目投资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并报市人大审议后执行。市财政局根据煤炭产量、产能系数和征收标准编制全市和市级基金收入计划,并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支出计划编制支出预算草案,报市人大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审议批准的基金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按现行政府投资管理程序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政收支预算,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加强对基金征收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对于生态环境治理、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解决社会问题等非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投资、投资补助辅之以贴息方式;对转型转产等经营性项目,主要以资本金入股、贴息入股方式投入,辅之以投资补助方式。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要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程序;采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的项目,在按规定权限完成核准和备案程序后,再履行资金申请报告审批程序。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已经批准的规划,具备土地、环评、节能、安全等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 基金投资项目要严格履行政府投资管理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基金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每年向本级人代会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财政预决算报告时,应对基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预决算做出报告。
第十八条 各级审计部门及市稽查机构应当加强对基金安排使用全过程的审计监督和稽查监督,保证基金及时拨付和按规定使用,并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保证基金应收尽收和严格按预算使用。
第十九条 市政府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应对使用基金的重大项目进行稽查,稽查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基金安排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基金安排使用部门违反本办法、超范围安排使用资金的,市政府责令其撤销做出的项目投资安排,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使用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违反本办法、挪用所拨基金的,责令其改正,并全额追回所拨基金;情节严重的,取消本部门或单位基金使用资格,并建议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及管理办法
制定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及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确保物业维修基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促进物业管理质量的提高,减少业主的开支或损失。
一、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①物业区域内的道路;
②物业区域内的路灯;
③物业区域内园林绿化地;
④物业区域内的地下排水管;
⑤物业区域内的文化体育场所;
⑥物业区域内的停车场;
⑦其他公用设施。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①房屋的承重墙的结构部位;
②抗震结构部位;
③多墙面;
④楼梯间;
⑤公共通道;
⑥门厅;
⑦公共屋面;
⑧电梯;
⑨机电设备;
⑩本体消防设施;
⑾公共天线;
⑿本体上下水共用管道;
⒀共用防盗监控设施;
⒁其他房屋本体共用部分。
二、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
1.发展商按本小区建设总投资的2%交纳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请参照《附录》,仅供参考):
①多层房屋(不带电梯)
--外墙涂料(含水刷石):0.25元/平方米o月;
--外墙贴瓷砖、马赛克:0.20元/平方米o月;
②高层房屋(含多层带电梯):
--使用国产(含合资)电梯:0.30元/平方米o月
--使用进口电梯:0.35元/平方米o月
三、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①发展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小区建设总投资的2%计算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②发展商应一次性将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划拨到区住宅管理部门的专用账户上。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①公司财务部应在小区住宅保修期满以后开始计收房屋本体维修基金;
②财务部会计应在每月的20日编制住户下月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收明细表》;
③明细表交财务部经理审核:
--经审核存有疑问,应及时查明并予以更正;
--经审核无误财务部经理应在明细表上审核栏内签署姓名、日期。
④财务部会计根据审核无误后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明细表》,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填写费用收取单;
⑤收费单经财务部经理审核无误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交管理处公共事务部的相关人员派发;
⑥公共事务部的相关人员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派发;
⑦已办理银行托收的住户,由出纳员将托收明细表交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托收,并直接划归代管基金专项账户上;
⑧出纳员应在银行每次托收后的二日内到银行读取托收数据,并及时将托收结果制表交财务部会计按《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⑨住户用现金交纳的由出纳员按照《现金管理标准作业规程》及《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收取;
⑩出纳员应在每日下班前,将当日收取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按照《现金管理标准作业规程》和《银行存款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存入基金的专项帐户内;
⑾出纳员应在每日下班前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款收据、收款清单、银行解款书及时交财务部会计核对;
⑿财务部会计对没有按时交纳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应收账款标准作业流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催缴;
⒀对尚未售出的空置房屋,其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由发展商交纳;
⒁对催缴3次依然不交纳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业主,公司可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或根据《委托管理全合同》、《业主公约》中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摧缴措施;
⒂对逾期未缴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财务部会计应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计收滞纳金。
四、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①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时,应向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公司总经理签字并加盖管理公司或管理处章的使用申请;
--相关项目的有关图纸、预算资料;
--施工承接单位或人员资质资料。
②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在接到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申请后14日内召集业主大会审议:
--同意使用的,向区住宅管理部门报送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处经理共同签字的《住宅小区共用设施专用基金使用申请表》;区住宅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后的14日内完成审批,并将款项划拨到公司账户;
--不同意使用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将不同意见书面通知管理公司。
③业主大会不同意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而管理公司认为有充足理由的,应向区住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经复议同意管理公司申请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必须执行;
④业主管理委员会可以对使用维修基金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及材料消耗等进行监控,并按工程要求进行验收;
⑤公用设施维修基金账目,应由下列单位每3个月张榜公布一次;
--业主管理委员会;
--管理公司或管理处。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①管理公司收取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原则上30%用于房屋本体公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70%用于房屋本体公用部位的中修以上维修工程,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
②管理公司因需要进行中修以上的维护工程时,应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
--有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处经理签名的申请计划;
--该项目的预算资料;
--其他相关资料。
③申请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或该栋业主审议:
--如经审议,业主管理委员或该栋50%的业主不同意,而公司或下属管理处认为有足够理由实施该项工程的,公司或下属管理处可向小区住宅管理部门申请,经管理部门核定后实施;
--如经审议,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该栋50%的业主书面同意后,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应按计划执行该项工程;
④整个小区的本体基金不够支付的,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全体业主分摊;
⑤单栋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不够使用时,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该栋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由该栋各业主分摊;
⑥公司财务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业主管理委员会提交下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及预算:
--业主委员会应在收到公司计划及预算的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
--业主委员会在收到公司提交的急修工程计划及预算的7日内应予以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
⑦公司或下属管理处使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完成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维修养护项目后;
--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的费用支出证明由公司总经理签字,作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记账凭证;
--中修以上的工程应出具《施工项目清单》,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该栋楼长(或20%以上业主)、公司总经理签字,作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记账凭证。
⑧财务部应每3个月公布一次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账目。
五、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程序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管理程序:
①公用设施的维修基金由区住宅管理部门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区管理部门不得干涉业主管理委员会对基金的正常使用,但应严格按使用审批程序审查无误后支出;
②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银行利息可以作为维修基金的日常开支;
③财务部会计根据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收支单据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薄,按照《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独立的财务处理;
④小区业主或其他相关人员及单位,如对设施维修基金的收支账目有疑问,可向下列单位提出质询:
--业主管理委员会;
--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
⑤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接到质询后:
--原则上应在7日内予以答复;
--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管理程序:
①财务部会计应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以房屋每栋为单位设立专账管理,并设立专用账号存储各栋物业的本体维修基金;
②经办人凭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原始凭据,按《费用审核报销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③财务部会计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报销单据按照《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④如小区内的日常小修超过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比例,则应:
--经过业主管理委员会或所需进行维修的单栋房屋的50%以上的业主同意;来源:
--将超出的部分在下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小修费里冲抵;
--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决定提高本体基金标准来弥补。
⑤小区内的业主、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如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存有疑问,可以:
--向业主管理委员会查询;
--向公司财务部查询。
六、物业维修基金资料的保管
1.财务部会计应在每月月末将本月物业维修基金的发生凭据汇总、记账并按《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2.财务部经理对物业维修基金的财务资料审核无误后,加密在财务部长处保存。
第四篇:维修基金应急维修使用管理
1、共用部位设备设施损坏证明有何单位出具。
2、专业部门出具证明有何单位出具。
3、维修费用是先申请还是先垫付。
4、电梯改造能申请维修基金的金额。
5、有无电梯维修申请维修基金的案例。
第五篇:公司慈善基金使用管理条例
公司慈善基金使用管理条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公司“慈善基金”是以公司职工个人捐款为主,用于资助有特殊困难的职工及捐赠于公募慈善机构的专项基金。
第二条为保证慈善基金的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维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公司“慈善基金”具有公益性,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二章基金的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四条公司慈善基金会负责基金的筹集登记、宏观管理和监督。筹集“慈善基金”本着“奉献、互助、自愿”的原则,每年组织公司职工一到两次募捐活动。公司慈善基金会办公室,根据基金会的意见,具体负责“慈善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公司“慈善基金”的管理、使用,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集中管理原则。各单位所募捐款项,必须列入公司总部,由公司慈善基金会集中管理、调配。
(二)专款专用原则。公司慈善基金平时由财务部代管,建立专门帐户、帐目,严格履行报批制度,专款专用。
(三)合理使用原则。为了保证公司慈善基金的可持续运作,扩大资助面,对基金作两项基本的定向定量分配:一是每次提取基金5000.00—20000.00元作为特殊困难职 1
工资助金,每个受资助特困职工家庭每年受资助只限一次;二是每次提取基金的10000.00—50000.00元用于捐赠公募慈善机构,相同的慈善机构每年捐赠只限一次。
(四)公开透明原则。公司“慈善基金”的使用、审定、发放等,坚持公开透明,集体讨论决定公司“慈善基金”使用情况。每年由公司审计部门组织审计审查一次,并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五)无须偿还原则。公司“慈善基金”的资助方式主要为直接资助为主,资助款无须偿还。
第三章基金的资助对象及要求
第六条社会资助部分:结合形势及实际情况,捐款数额、捐款对象经公司慈善基金会讨论研究后,决定向社会上合法的慈善机构进行捐赠。
第七条个人资助部分:因重大突发性灾祸及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职工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由慈善基金会办公室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复核后,提出资助意见。慈善基金会办公室要保证基金使用公正,同时保护受助人隐私,基金管理办公室将资助意见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听取反映;基金管理办公室将初审和公示结果上报公司慈善基金会,经慈善基金会讨论批准后进行捐助。
第八条各单位要及时了解和准确掌握重大突发性灾祸及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职工家庭的经济状况及变化,加强动态管理,确保“慈善基金”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九条凡发现故意隐瞒家庭实际收入、虚报伪报特困情节、冒领“慈善基金”的行为,除如数追回救助款外,将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条各单位、各相关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发现误报、错发“慈善基金”的行为将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关负责人严肃处理。
第四章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第十一条确保充分发挥“慈善基金”的作用,应采取措施保证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一)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二)加大宣传力度,弘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美德,积极向广大职工募捐。
(三)凡是在公司享受过资助金的受助人员,待以后条件许可后,都有义务向公司慈善基金会募捐。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
请大家仔细阅读该讨论稿,若对该讨论稿有意见和建议,尽快向工会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