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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精选)

旅游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篇:旅游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

旅游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篇:旅游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二章 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三条 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 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 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支付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合理使用负责。

(二)项目内业技术员(或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三)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 证等工作,协助项目内业技术员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核对工作。

(四)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款相关手续。 第五条 公司预算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了解业主资金动态信息,提供业主欠款有关数据,协助项目收取房款,并平衡审定项目资金收支计 第三章银行帐户管理

第七条 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减少银行开户个数,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八条 对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其帐户由公司统一管理,并委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 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条 项目单独开设的银行帐户,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予以注销,预留银行印鉴章交公司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第四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使用原则:计划管理、以收定支、控制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应于月底前填报下月《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公司财务部门,由公司审核汇总后编制公司总的资金收支计划,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执行。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

第十三条 项目应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管理,限量采购,避免存货积压、浪费。 第十四条 项目应建立健全发包工程结算台帐,核实计算分包单位完成工作量及质量安全等情况,协助公司办理有关发包工程付款审批程序。 第五章 项目资金检查与分析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项目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特别是对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应加强检查、监督,发现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应严肃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分析是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项目应于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时进行分析,通过对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施工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对施工项目资金采取统筹管理,集中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全部施工项目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公司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一、办公会议小组

1.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全面管理,规划资金收支方案,审批项目规定权限内的资金。 2.负责组织审定资金相关管理制度。

3.负责资金筹措,通过信贷机制调剂内部资金的使用。

二、财务部

1.制定内部工程项目资金结算办法和内部资金往来结算工作

2.督促项目经理回收工程款,审核工程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对资金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对外协助预算等部门做好工程的结算工作。 4.及时反馈项目部的资金状况及财务信息。 第五条 项目部的职责和权限

1.负责工程款的收取,编制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向财务部提供相关的资金报表和债权、债务资料。 2.负责申请自身项目部的资金支出。

3.负责协助财务部门对已竣工程拖欠款得回收。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内容

第六条

资金来源管理

一、项目部组建后,需在财务部开设独立的“内部资金账户”存储资金。

二、项目开户的资金来源: 1. 预收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

2. 内部借款,内部借款利率为

;内部借款额度由项目部提出申请报公司审批

三、项目收取的工程备料款、进度款以及合同外收入等资金都须存入该“内部资金账户”,项目部可按资金比例向公司提出申请,由财务部统一支付相关款项。

四、存入“内部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原则上按归属使用,资金不足时可向公司借款补充。借款须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借款采取有偿使用原则,按规定收取利息。

第七条 资金运用管理

一、项目部于每月20前编制下月资金收支计划,于12月15编制下资金收支计划,报送财务部。财务部于每月30日前编制完成下月资金收支计划,于12月25日前编制完成下一预算收支计划。预算收支计划由办公会议小组审核通过后实施,月度资金计划在计划内控制实施。

二、项目部收到工程款后,要向公司上缴规定比例的管理费,此比例在项目启动时确定。

三、项目部支付分包款、材料费、机械费和其他费用时,按资金使用计划向公司提出申请,批准后由财务部统一支付。

四、项目部自主经费财务部按照目标成本按月拨付给项目经理

五、固定资产由公司统一购买和调配,项目部按月付给公司折旧费 第八条 资金业务管理

一、公司与项目部之间往里账面于没有25日进行核对。

二、公司对项目部的借款,于借款到期日前三天同志借款项目经理归还借款,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还时,应于借款到期日前7日内,提出书面报告重新申请借款,经公司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公司如占用项目资金时,需与项目部办理借款手续。借款利息按照---- 利率计算。

三、项目部之间互相拆借资金,必须通过公司相关部门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借款利率按照---- 利率计算,计入或冲减相关项目成本。

第三篇: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大连市对口帮扶

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大连市对口帮扶资金的管理, 为了使用规范,运作安全,并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效益,根据省扶贫办制定的《关于大连、青岛、深圳、宁波四市对口帮扶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用途。重点用于农村贫困地区的山、水、田、林、路等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等公益事业,生态工程建设以及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科技扶贫、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及干部培训、劳动力培训转移等。

第三条 项目创新。帮扶资金在创新上可用于“整村推进”、连片开发试点等项目,可以突出项目的示范性、探索性,重点解决农村贫困地区发展面临的瓶颈制约问题(非工程性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参照《六盘水市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大连市对口帮扶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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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审批

第五条 申报范围。对口帮扶项目在全市范围内均可申报。重点安排在公路沿线、距城区较近,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条件较好,群众积极性高,投入易见成效的地方。

第六条 申报条件。对口帮扶项目必须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方可申报。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加强调查研究,作好规划建立的项目库,从项目库中按照轻重缓急选择项目;完成项目的初步勘察、设计、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可参照《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建设投资补助参考标准》执行);完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扶贫效益分析;通过召开群众大会讨论认可,确定项目实施地点、实施单位、技术依托单位、主管单位等。

第七条 申报资料。申报对口帮扶项目必须报送项目申报文件、《大连市对口帮扶项目申报书》、《大连市对口帮扶项目申报表》及电子文档。项目批复后要将项目录入《社会扶贫资金项目库》。

第八条 申报时间。各县(特区、区)扶贫办应于每年年底前将下的对口帮扶项目资料上报市扶贫办。

第九条 项目审批。对口帮扶项目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即村、乡(镇、办)选择项目报县级扶贫办,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报市扶贫办,由市扶贫办审核整

2 理,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下达项目资金,同时报大连市政府和省扶贫办备案。

第十条 项目调整。项目一旦批复,各县(特区、区)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变更项目,必须向市扶贫办写出变更项目报告,填写项目申报书,经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帮扶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专人负责。各级扶贫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专门科(股)室负责对口帮扶工作,定期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十二条 专账管理。各县(特区、区)扶贫办要设立对口帮扶资金专账,专款专用。严格实行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贪污等。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

(一)市级资金拨付。对口帮扶项目批复后,由市扶贫办按照7:2:1拨付资金到县。即第一批按照项目帮扶资金总额的70%拨付,第二批在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县级扶贫办再向市扶贫办申请拨付项目帮扶资金总额的20%,市将预留项目帮扶资金总额的10%作质量保证资金,待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拨付。从项目批复起,6个月内未启动实施的项目,市级将收回项目资金,另作安排。

(二)县级资金拨付。县级扶贫办审定项目实施单位

3 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后,向项目实施单位预拨帮扶资金总额的50%的项目启动资金,然后按项目实施进度进行拨款、报账。

第十四条 公示公告。对口帮扶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在所在乡(镇)、村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审计监督。帮扶资金要纳入财政扶贫资金审计范围。每年进行一次专门审计。凡发现有转移、挪用、贪污、挤占等现象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落实责任制。项目实施单位要重视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搞好投资、质量、工期“三控制”,切实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化、规范化。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合同法》。项目实施单位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要严格执行《合同法》,做到主体明确、职责清楚,认真履约质量时间等保证条款。工程项目的合同价与中标价必须一致。

第十八条 禁止先设计后勘察或不勘察。项目实施单位要组织做好地质勘察工作,地勘部门提供的地质、地貌、水

4 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部门要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合理设计。

第十九条 招投标制。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实行公开招标投标,确定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对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在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监督下自行招标。

第二十条 检查制度。各县(特区、区)对项目实施情况每两个月调度一次,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填写《大连市对口帮扶援建项目进度报表》和撰写自查情况报告报市扶贫办。市扶贫办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督促检查,检查情况将以书面材料向大连方及省扶贫办报告。接受大连和省扶贫办的监督管理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护。项目实施结束后,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护措施,由项目受益群体及相关单位共同负责管护。

第二十二条 设立标志牌。项目竣工后,要在项目建设主体上设立醒目的“大连援建项目”永久性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档案管理。每个援建项目都要建立项目档案。项目档案资料包括:项目申报书;下达项目文件;项目设计资料;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大宗物资采购合同或协议;项目承包合同书;项目工程概、预算书;项目公示公告

5 材料;项目费用支出的决算报表及有效票据;项目检查督促资料(有关图片、文字及音像材料);项目管护措施及制度;项目验收材料。各县(特区、区)将每实施项目的图片、摄像资料制作成光盘报送市扶贫办。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验收依据。项目验收的依据是市、县下达的项目资金文件、项目申报书、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勘察设计资料、招投标资料、工程实施过程监理资料、工程结算报告和竣工报告。

第二十五条 验收条件。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下达项目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完成建设任务、有完备的项目资料、有工程结算资料、有工程结算报告和项目竣工报告,有向扶贫部门申请的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 验收权限。项目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由县级组织初步验收后,申请市级组织验收。项目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组织验收, 并将验收情况报告市扶贫办,市级组织抽查。

第二十七条 验收方法。按照项目下达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申报书的有关要求,采取听汇报、查对项目档案资料、察看现场、走访受益群众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验收。项目验收要形成验收报告,工程质量要符合标准、

6 建设规模要达到要求、资金使用要符合规定才能验收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中央、省下达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中央和省的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附件:

1、《大连市对口帮扶项目申报书》;

2、《大连市对口帮扶项目申报表》;

3、《大连市对口帮扶项目申请拔款审批表》

4、《大连市对口帮扶项目进度报表》

第四篇: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院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拨付、科研立项、社会捐赠、研发收入、产业回报等,经费使用接受管委会的监督和审计。所有费用实行预算申请和决算报告制。

本院资金分为公用经费和研发建设经费。运行经费主要用于研究院日常运转开支、人员工资福利开支、市场推广开支等;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公共研发平台建设、立项项目资助和产业孵化。研究院各项经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按照“收支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编制年度经费收支预算,提交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执行,其中运行经费由研究院向管委会提出预算申请,批准后由研究院自行使用。

建设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采用“评审立项,专项资助,专款专用”的方式,各建设项目经管理委员会评审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经费预算,经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拨付经 费。公共研发平台建设经费由研究院提出预算提交管委会讨论审定;项目资助和产业孵化等建设经费由各项目组提出预算,提交研究院和管委会讨论审定。

第二条 本院项目包括从国家、省、市等各级政府申请立项的各类项目,本院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以及本院支持的入驻项目。实行项目组组长负责制。

纵向攻关和研发项目按照批准立项部门的管理文件和

1 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管理。

受托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和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管理。

本院入驻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本院与项目组签订合作协议,负责对项目组实施考核。鼓励入驻项目在成熟时进行产业孵化(研究院以参股形式注入资金)。

第二章 入驻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

本院采取公告发布制度和推荐制度招标项目。 申报项目要以计算机、大数据及其信息学科领域研究为重点,优先支持有产业化前景的科研项目。每季度发布一次招标公告。

第四条 项目申报人以大学教师(具备高级职称或拥有博士学位)为主,鼓励申报人联合外校优势力量进行申报,优先支持项目团队结合企业技术需求进行申报。项目申报应按要求认真填写《科研项目申请书》。

第五条 本院组建学术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经管委会审定后予以立项。立项后,研究院将根据评审情况给予经费和场地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助和经费管理

第六条

入驻项目获准立项后,本院即与项目组签订合作协议。按照协议进行经费拨付,项目经费实行项目组专项核算管理。联合企业申报的项目由研究院作为主体同企业签

2 订合同,研究院同项目组签订合作协议的经费,列入研究院账户。

纵向攻关和研发项目、受托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资助经费归并项目负责人所在项目组的研究院账户,实行项目单列核算管理,其经费使用按照项目委托任务书的相关条款进行管理。。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发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作为项目委托合同的组成部分。经费使用采用项目组总额包干制,专款专用,项目经费使用需经项目组负责人、研究院负责人共同审批签字,方可办理财务报销。

纵向攻关和研发项目、受托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的经费使用和报销需项目组负责人、财务审核共同签字方能批准。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合同及经费预算使用经费,项目经费中不得开支与项目建设或项目研发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入驻项目经费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劳务费和市场推广费等。其中,劳务费仅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财政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直接经费使用不低于总款的80%。

3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组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20%。项目组成员绩效支出,一般应于项目经过阶段性验收后支取。

第九条 本院据实为项目组提供必备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本院将对项目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委会对项目经费使用进行审计。

第四章 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十条 本院对纵向攻关和研发项目、受托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进行过程管理,依规进行年度检查和中期检查。

纵向攻关和研发项目、受托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的验收由立项部门和单位组织,本院协助。本院按照立项部门管理规定和签约单位合同约定进行验收结论使用。

第十一条 入驻项目实施周期进行到一半时,本院对入驻项目的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人员考勤情况等进行中期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中止意见。

第十二条 入驻项目中期检查实行报告制,本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合格者继续开展研究,拨付第二批资助经费;不合格者暂缓拨付,进行整改后再次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继续资助。

第十三条 入驻项目研究完成后,本院组织专家验收。验收应提交验收报告、现场答辩、专利数量、市场前景分析、

4 孵化公司数量、招引企业数量等材料。验收结果分为通过、暂缓通过和不通过三种。通过者拨付最后一批资助经费。暂缓者将进行整改,再行评审。不通过者停止后续经费拨付。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本院要求项目组长期驻扎研究院,鼓励在地方聘用人员,项目组聘用人员工资从项目研发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本院将帮助积极争取各类人才政策支持。本院鼓励项目成果产业化并适当时给予经费和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本院将积极帮助项目组申报国家、省、市、区等各级课题和奖项。研究院对项目组获得的院外经费收取5%管理费。

第十七条大学教师获得的本院资助项目认定请参照《校地研究院管理办法》(校发【2015】27号)执行。

第十八条 本院对以项目组为主孵化出的公司实施自然入股形式。

第十九条 项目研发费用报销程序参照研究院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篇: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顺利实施,保证资金专项管理,运作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眉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办法》(眉财字〔2011〕88号)文件精神,经院委会研究决定,特制订本院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按常住人口每人每年25元。

2、县卫生局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3、县卫生局根据财政下拨经费情况及上半年考核结果,一般在每年7月下拨当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70%,到本院账户。

二、专账管理

1、本院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拨入款项统一计入“财政补助收入—基本公共卫生专项经费”科目,支出要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支出项目列支。

2、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必须严格财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使用率要与项目工作进度相适应。

三、强化制度

为保证公共卫生项目项目资金的合理运用,本院严格管理,制订建立公共卫生项目资金专帐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规范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是单位为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特定工作,由上级部门拨付给本单位的专项工作经费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专项、专人审批开支,本着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的原则,由院领导统一核算。

(二)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应设置“专项资金管理台帐”进行日常管理,要定期对专项工作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专项工作完成后,应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四条 专项工作业务经费报销,经办人必须在发票上注明每笔支出的事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证实,按报账审批权限送主管领导审批签署意见后,交财务列支。

第五条 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对支出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财务对报销单据的合规性、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负责;主管领导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第六条 所有报销原始凭证,必须内容合法,手写发票签章、字迹要清晰,项目填写齐全,要具备费用开支项目、单位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大小写相符,不得涂改。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四、严格管理,接受监督

1、本院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上报,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2、严禁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或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

3.及时兑付村级项目资金,以调动村医的工作积极性。

4、每半年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自查管理,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眉县小法仪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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