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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用)

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篇: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

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篇: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管

1 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印发工作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

(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支

2 持,每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对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支持额度最多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条 同一,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有关项目申报工作要求,向本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成立1年以上(含1年);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

3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四)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五)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七)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八)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说明;

(四)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将项目信息及时录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

第四章 组织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及工作通知,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小型微型企业数量等,研究提出本地区实施方案,包括支持重点、支持计划、资金需求等,其中

4 用于小型微型企业和改善服务环境的资金规模不得少于申请额的80%,在每年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省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综合考虑各地区实施方案、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区域特点、以前工作情况等因素,研究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预算规模、项目实施方案,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八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工作通知等要求,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请工作,并纳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项目组织申报文件中公布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和电子邮箱,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聘请具有相关专家资源的资产评估、中小企业服务等专业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评审意见书。项目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下达各地区专项资金额度的0.5%控制。

第二十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书,提出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企业规模等,经省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

5 作日。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结束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本地区专项资金工作情况、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备案后,省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现备案资料存在问题的,应及时通知有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调整,必要时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列入下专项资金分配的扣减因素。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部门反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地区专项资金组织申报、项目评审、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6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两个月内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到期前书面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分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评价,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及时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企[2006]226号

文件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厅、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1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200万元以内。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2 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金融机构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承担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收到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承担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应于年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终了1个月内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财政部将收回全部资金。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185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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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支持全市中小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其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点项目、产业集群建设及信用担保、发展循环经济、人才培训和信息网络等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工业企业的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包括预算管理、项目申报、审核审批及监督检查等四个方面内容。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一)体现产业政策,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二)优化投向,突出重点,适度集中,择优扶持;(三)实施国民待遇,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四)自主申报,集中受理,专家评审,公正分配,公开透明;

(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点项目; (二)产业集群建设项目、发展循环经济项目;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人才培训和信息网络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对列入市“6611”工程、省“861”计划及市以上重点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三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担保贷款或者贷款贴息方式。 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可以通过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采取贷款担保或贷款贴息方式运作。

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按前款要求,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中主要用于充实市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按照市担保中心运作方式,扩大中小企业,特别是贷款担保的规模;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1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40万元。

第八条 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市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完整、正确,并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三)经济效益较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本地区经济发展方向,技术达到较高水平;

(三)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准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

(四)项目竣工投产后, 能够达到预期经济效益和促进财政增收、增加就业。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应当报送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阜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见附件2):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或出资人名称及出资比例、经营范围、主要产品、资产负债及效益、王要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职工人数及获得的主要荣誉等;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及截至项目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七)环保等部门出具的环保及其他方面评价意见;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贷款担保方式支持的,除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还应提供结息单复印件。

第五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三条 各县市中小企业申请市专项资金支持,县市财政须配套不少于市财政支持资金30%的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每年年初, 由市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申请市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于每年5月30日前进行集中申报、统一受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请报送

1.市直企业直接向市经济主管部门、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申请,并报送《申请阜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及项目资料,同时报送电子文件;

2.各县市区中小企业应当将申请书、《申请阜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及有关材料分别报送各县市区经济主管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经审核确定的项目, 由各县市区经济主管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报送市经济主管部门、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3.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报送市经济主管部门、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二)审核评审

1.市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对全市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2.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由市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技术、财政、市场、管理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评审。 (三)资金拨付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经市政府审批后, 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经济主管部门、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确定项目计划,下达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并在项目计划下达后30日内拨付项目资金。

对条件较好的企业和项目, 由市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推荐上报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争取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企业收到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贷款贴息资金可以冲减“财务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经济主管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经济主管部门、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项目完工后的1个月内,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建成验收报告分别报送市财政部门、市经济主管部门和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 因特殊情况需变更资金用途的须经市财政部门、市经济主管部门和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核准。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项目因故中止,市财政部门应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由市财政部门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经济主管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在申报本专项资金项目时,应将上一的总结报告,一并上报市经济王管部门、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拨付和管理的监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篇: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县域工业园区发展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8〕5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4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2〕36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快市场主体建设、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坚持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促进局、省科技厅(以下统称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出年度资金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系统,审核资金支持重点,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市(区)财政部门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第七条 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

(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三)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四)加快市场主体建设;

(五)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省政府批准确定的重点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

主要支持范围:

(一)集中区内供水、供电、交通、通信、绿化、治污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集中区内标准化厂房以及围绕标准化厂房实施的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三)集中区内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企业孵化器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资本实力、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规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行。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咨询、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培养、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法律咨询维权、职业经理人建设等综合性服务;支持中小企业运行监测、政策宣传、违法违规行为发布、风险预警、产供销等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行业、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等转型升级。鼓励中小企业为省内大企业(集团)提供协作配套。培育小微企业成长上规模。支持专利、商标、著作权获得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及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中小企业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股权投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含业务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股权投入按照 《陕西省省级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股权投入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14〕29号)执行;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的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奖代补奖励资金以支持项目方式下达。

第十四条 股权投入的资金最低不低于10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贴息按照不超过1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无偿资助不超过企业自有投入资金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快市场主体建设和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项目一般不超过50万元。以奖代补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

第十五条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和单位,不再重复支持。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和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陕西省境内登记注册,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管理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持续创新的意识;(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信用良好,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申请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项目的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划内容完整并经有关机构评审和政府批准,有健全的管理机构;

(二)有专门的开发建设实体,具备法人资格,实体有经营管理自主权并独立核算;

(三)项目用地已纳入工业用地规划并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手续;

(四)项目符合集中区总体规划,能够提升集中区综合配套和服务功能。

第十八条 申请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年新设或增资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二)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符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

(三)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须占全部新增贷款担保额70%以上;

(四)在中小企业部门备案并按时报送业务情况,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第十九条 申请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的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相应业务的资格;(二)熟悉中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熟悉行业准入、工商税务等方面政策规定,熟悉企业设立程序和企业管理业务;

(三)具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的法律、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四)在申请资助的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并有与之相关的工作业绩;(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二十条 申请加快市场主体建设项目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二)按规定已办理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核准)、规划、环评、土地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申请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工总数不超过300人,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总人数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10%以上;

(二)每年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

(三)企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第五章 项目申请资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情况、预期技术指标、经济效益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股权投入项目需提供单位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决定机构出具的同意股权投入的书面材料;申请股权投入和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专项审计报告;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资金进账单以及付息凭证;

(五)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

(六)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二十三条 申请县域工业集中区项目、市场主体建设项目的中小企业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具备资质的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三)项目的核准备案、土地预审、规划选址意见或审批文件。

第二十四条 申请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担保、再担保机构国有股东的出资(增资)证明,已增资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出具省金融办同意增资的批复文件;

(二)经协作银行盖章确认的上年度在保的贷款担保(再担保)情况明细;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报告中应包括股东增资情况和股权变更情况,上年度新增担保(再担保)业务额,新增中小企业担保额及其占比,代偿率,风险准备金提取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申请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服务对象确认的上年度服务的中小企业名单;

(二)能力建设项目须提供经县级及以上中小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的投入明细及凭证复印件(包括:项目新增设备发票、建筑工程发票等);

(三)信息服务与运行监测项目须提供信息发布量统计明细和向省级中小部门报送的年度运行监测数据企业名单;

(四)人才培养项目须提供经县级及以上中小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的培训人员名单明细;以及市、县中小企业部门相关培训计划或下达的培训任务文件;

(五)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申请科技创新项目的中小企业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二)项目技术相关佐证材料;

(三)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新药研发项目需获得临床批件;

(四)环保部门的相关证明;

(五)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六)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材料。

第六章 项目申报程序和评审公示

第二十七条 相关部门结合年度工作重点任务,会同省财政厅每年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支持重点、申请条件、申报程序以及工作要求等。项目申报通过陕西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系统进行。

第二十八条 各市(区)相关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省级部门负责所属企业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各市(区)相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并对申报的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申报通知,按照属地化管理和逐级申报原则申报项目。各市(区)相关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本地区申报项目后,将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报送省级相关部门和省财政厅。省级企业项目由主管部门报送。

省中小企业促进局、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全省上报项目进行联审,对通过联审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和专家库。入选专家必须具备副高以上职称,有一定的评审工作经验,并有良好的声誉。

第三十条 针对不同类型项目,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市场、财务、企业管理、投资规划及相关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推举一名组长,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工作,专家组成员对参评项目的资料进行全面审核、集体评议后,独立填写评审意见。评审采取定量评价打分的办法。

第三十一条 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综合考虑项目经济效益、资金规模以及区域经济发展等因素,确定项目支持范围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由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

第七章 专项资金拨付和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计划下达资金预算并拨付资金。股权投入类项目资金拨付至省级投融资平台,由省级投融资平台根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他项目资金全额拨付至各市(区)财政部门。省级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企业。

第三十三条 各市(区)财政部门将下拨资金中的80%拨付到有关县级财政部门,其余20%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另行下拨。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以奖代补项目、培育小微企业上规模项目全额拨付。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市(区)相关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各市(区)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相关办法对项目进行验收,省级项目由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验收。建设期满不能按期完工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向市级相关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一年期限。

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或项目建设内容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单位应按程序逐级上报省级相关部门和省财政厅,经审批后调整项目计划或终止项目收回资金。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省中小企业局、省科技厅按不超过省财政年度安排资金的1%提取工作经费,专项用于支付项目评审、审计、绩效评价等费用。项目经费严格控制,据实列支,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每年2月底前书面报省财政厅。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各市(区)财政和相关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认真做好总结和绩效评价工作,总结包括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和建议等,于次年3月底前将总结绩效评价报告及验收汇总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级相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省级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十八条 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相关项目企业、单位应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材料备查。省、市(区)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项目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审核意见及专家评审意见原始材料,以备核查。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省财政将收回全部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项目单位同时纳入失信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不得再申请财政资金扶持。省财政支持相关市县的资金下年度相应调减。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7日。《陕西省县域工业集中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企〔2011〕67号)、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企〔2007〕80 号)、《陕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企〔2007〕75 号)、《陕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企〔2011〕149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大连市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自设立以来,对加快推动我市企业上市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为适应金融改革步伐,市政府决定将补贴环节前移,同时将“新三板”试点挂牌企业纳入补贴范围。为此,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于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且募集资金主要使用项目在我市的拟上市企业,均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上市补贴资金。

第三条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地区实际制订补贴办法。 第四条 凡纳入拟上市企业培育计划且拟在境内首发上市(IPO)的企业,按照上市筹备过程中确定保荐机构、完成改制、辅导验收、正式申报4个环节予以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企业与保荐机构正式签署上市保荐协议,一次性补贴不超过40万元,补贴额度不能超过企业在该阶段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

2、企业完成股份制改制并在市股权交易管理中心登记托管的,一次性补贴不超过40万元,补贴额度不能超过企业在该阶段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

3、企业上市申报在大连证监局备案并通过辅导验收的,一次性补贴不超过60万元;

4、企业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并获受理的,一次性补贴不超过60万元。 第五条.上述补贴资金,同一企业可兼得。但每一阶段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第六条.拟在境内“新三板”挂牌企业若经过确定保荐机构、完成改制阶段,可享受上述

1、2两项补贴内容;完成挂牌的,可参照辅导验收阶段给予一次性补贴不超过60万元;成功升板后,可参照正式申报阶段给予一次性补贴不超过60万元。

第七条.境内非首发上市企业,异地收购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大连或收购大连本地上市公司且使上市公司自收购之日起一年内实现扭亏为盈、经营业绩或者资产规模增长20%以上的,补贴费用100万元。

第八条.境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且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含首发和非首发),成功上市后,补贴费用100万元。

第九条.根据上市工作需要,市财政将足额安排相关部门上市工作经费。 第十条 企业填写相应申请表并向市金融局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相关申请表格可在市金融局网站(http://jrb.dl.gov.cn)下载。

第十一条 拟在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保荐费用补贴的,应提交企业与具有境内保荐资质的券商签订的上市保荐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本阶段企业为上市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证明(签署的合同、费用发票等)。

2、申请改制费用补贴的,应提交股份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市股权交易管理中心出具的股权登记托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本阶段企业为上市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证明(签署的合同、费用发票等)。

3、申请辅导验收费用补贴的,应提交大连证监局出具的企业通过首次发行辅导验收的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申报费用补贴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已受理企业发行和上市申请的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拟在境内“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保荐费用补贴、改制费用补贴,申请程序同上;申请挂牌补贴的,应提交挂牌批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升板补贴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升板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境外上市的企业应提交境外上市证明文件和融资款银行进账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境内非首发上市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异地收购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收购本地上市公司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和上市公司收购前后会计年(季)度经审计认定的会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第十六条 市金融局受理企业申请后,负责审核企业上报的有关文件材料,并出具初审意见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企业申请进行复审,根据企业上市工作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下达资金。

第十八条 享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及时向市金融局、市财政局报告有关企业上市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本办法正式执行后,《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企【2008】58号)废止。在本办法正式执行前已经正式申报的企业仍按《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企【2008】5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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