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制度是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制度对实现工作程序的规范化、管理方法的科学化,起着重大作用。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投资有限公司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投资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实现基金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开展的各类投资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投资原则及标准
第三条 投资原则
(一)投资策略定位于对上市前的成长优质企业和创新型优质初创企业股权进行投资,追求与被投资项目公司共同成长,并为基金投资人获得满意回报。
(二)考虑到股权投资的风险较大,在投资方向上将优先选择财务指标符合要求且具有较大增值潜力的项目进行投资,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 投资资金的分配
合理分配各期募集资金,以确保公司能获得持续而稳定的投资收益。 第五条 投资限制
(一)不得投资于非股权投资领域(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工具除外);
(二)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三)不得为非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所投资企业要求担保的,应按股份比例承担担保责任,且须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
(四)不得直接投资于经营性房地产业务;
(五)不得从事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业务。 第六条 投资标准
(一)选择投资的项目应在行业内具备核心竞争优势,例如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技术优势、新商业模式、具备稀缺资源优势或准入资格等,并至少具备以下五点:
(1) 发展战略清晰、未来增长可预期; (2) 清晰且经检验的有效盈利模式; (3) 稳定、专业、可沟通的经营团队; (4) 法人治理结构清晰;
(5) 具有完整财务、税务记录,无潜在损失。
(二)有足够的安全边际,投资价格合理;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运作部门主要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项目开发部、投资管理部。
第十一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业务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产生。每次参加投资决策会议的委员为5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4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4票为未通过。因故无法参加投资决策会议的委员可书面提交表决意见。
第十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制订、修改公司的投资策略与投资政策;
(二)审核立项申请文件(提交的文件),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小组会议,独立发表评审意见并客观、公正地行使投票权;
(三)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审,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项目开发部是公司的项目开发、尽调和评审部门,对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项目开发报告会每个月不定时开发两次,对时间要求紧迫的立项项目,可灵活掌握。
第九条 项目开发部的职责是:
(一)对项目审核工作负有勤勉、诚信之责;
(二)对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做出初级的筛选批准或不批准立项的决定;
(三)组织项目的审慎调查工作,对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的项目文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 投资管理部是投资立项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公司投资管理业务运作的后台支持部门。
第十四条 综合管理部的职责为:
(一)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项目立项会及投资决策会;
(二)管理项目资料和会议文件;
(三)其他与项目投资管理相关协调支持工作。
第四章 投资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项目的投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项目初审、立项管理、审慎调查、投资决策、协议的起草和执行、跟踪管理、投资退出等步骤。
第十六条 项目初审
投资经理负责收集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材料,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评判,提出可否跟进的初审意见。
第十七条 立项管理
立项是审慎调查前的一项工作。对具有进行审慎调查价值的项目,投资经理应填写《立项申请报告表》,连同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等有关资料,报公司立项会审批。
投资经理将项目基本情况向立项委员会委员进行汇报,评审委员应对立项会所评审的项目出具书面的评审意见,经委员一致认可的项目即可开展尽职调查工作,若委员对项目最终持否定意见,则该项目终止。
对未通过立项的项目,应将资料交由综合管理部归档。 第十八条 审慎调查
对经立项会批准立项并决定进行审慎调查的项目,由执行董事组织项目组进行项目的审慎调查与评估。在完成项目现场的审慎调查后,项目组应制作完成《项目审慎调查报告》及《项目投资建议书》。
第十九条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采用会议方式,全体委员均须表决。自所有投资委员接到全套评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并形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意见表》。项目在通过决策之后的后续入资过程中,若因客观原因遇到与投资决策会议表决之时发生预设条件的重大变化,应撰写书面报告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重新表决。
第二十条 合同的起草与执行
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项目投资决议后,由项目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以及公司律师起草的投资合同标准文本与拟投资企业及其原股东进行合同条款的磋商,洽谈投资协议。
在起草完项目合同后,投资经理需填写《合同审批表》,按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要求,一并逐级上报审批,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合同审批表》应列明:投资金额、投资方式、违约责任条款、管理约束等项目投资的保护性条款的简要内容。
投资合同签署生效后,由投资经理负责合同的具体履行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跟踪管理
公司对所投资项目原则上通过委派产权代表进入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监事会,并由投资经理配合进行项目投资后的管理工作。 产权代表及投资经理的主要职责为:
(一)依照《投资合同》的规定,负责监管投资资金到位;
(二)督促被投资企业及时出具有效的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
(三)监督被投资企业章程的修改和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办理;
(四)监督被投资企业融资资金的使用,如与资金使用计划有重大变更,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定期将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告呈报公司,并向公司书面汇报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填写《企业季度情况报告表》;
(六)代表公司参加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不得缺席,并按照经批准的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七)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八)完成公司安排的其他保障公司在被投资企业内利益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投资退出
投资经理提交《投资退出方案书》,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同意,并组织实施,项目退出后完成《项目总结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如东高新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
为规范如东生命健康产业园(以下简称“孵化平台”)投资决策程序,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后的管理及增值服务水平,保障如东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东创投”)资产的安全与增值,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专指进入如东生命健康产业园的项目投资运作及管理。
三、工作职责
如东创投,系投资方案最终审批机构,职责为:
1、审批投资项目投资方案;
2、审批投资项目退出方案。
如东创投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称“投决会”), 系投资项目投资决策机构,职责为:
1、决策投资项目立项;
2、审核投资项目投资方案;
3、审核投资项目退出方案。 如东创投投资项目立项职责为:
1、负责投资项目遴选审查,并制定《预项目可行性项报告》和《立项建议书》;
2、负责对立项项目展开尽职调查,并编制《投资建议书》;
3、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投后管理;
4、负责拟定投资项目立项方案;
5、负责拟订投资退出方案并实施;
四、投资原则
按照如东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及促进产业发展的要求,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1、投资领域:生物医药产业;
2、投资阶段:处于初创期的创业企业,加速阶段的创业企业。
3、项目范围:
一、优先投资全国三甲医院乃至全国科研院所成熟型转化类药、器械项目。项目所处阶段为临近产业化。
二、国内外跟踪型药、器械项目。项目本身能够快速转让、并购实现投资资本快速回笼。
三、以投资为导向,吸纳国外优质药、器械项目国内转化并快速产业化项目。
4、项目标准:
一、符合如东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战略生 物医药产业项目;
二、拥有技术优势或资源优势的项目,如自行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等;
三、具有较高科技含量且具有高成长性和能够实现快速投资退出、并购的项目。
5、 投资限制:
一、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金额不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二、对单个项目投资项目的持股比例不超过35%;
三、在投资期间始终不得成为投资项目名义上和实质上的第一大股东。
6、以非货币性资产项目投资时,应由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价值重估,以评估结果作为计价基础,确认投资价值。
7、项目投资必须签订合同、明确投资和被投资主体、投资方式、投资金额及比例、利润分配方式等。投资后应对投资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防范经营风险和资产流失。
五、投资流程
1、投资项目预立项: 收集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及其它相关信息材料,对项目进行筛选和调研。对认为具有进行审慎调查价值的项目,整理《预项目可行性报告》、《立项建议书》和《商业计划书》等相关资料,递交如东创投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项目通过立项审核,出具《立项会议纪要》。
2、投资项目立项: 根据《立项会议纪要》,对于同意立项项目进行资料补充整理,填写编写正式版《项目可行性项报告》,连同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等有关资料。并启动尽职调查环节
3、尽职调查:在批准立项后,编制《意向投资协议》,并协同第三方尽职调查机构开展立项项目尽职调查,对项目的技术、产品、市场、团队、财务、法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并出具《市场调查报告》、《知识产权调查报告》、《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审计报告》等文件,其中《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审计报告》可视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
4、商务谈判:根据尽职调查结果,管理中心与项目方就投资条件进行商讨,由管理中心结合尽职调查情况编制《投资建议书》。
5、投资决议:提交的《投资建议书》、《项目可行性项报告》、《市场调查报告》、《知识产权调查报告》、《财务尽职调查报告》、《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由投决会进行决议,投决会采用投票方式表决,经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投资决议》。并明确创投公司在此次投资活动中的配资比例和金额。
6、签署投资协议:经投资决策机构审核后,提交待签署的《投资决议》、《投资协议》、《公司章程》、《投资建议书》等相关材料由如东创投审批,经审批通过后再操作实际投资行为。
7、如东创投公司作为投资行为实体,投资行为完成后。创投公司将实际实名显化在工商注册信息中。
8、 投资实施:如东创投拨款后,负责跟踪股权变更过程,并收集变更后的股东名册及相关作为被投资企业合法股东身份的证明文件原件,包括但不限于由被投资企业签发的股东出资证明,相关部门审批、登记、核准和备案的文件。
六、投后管理
如东创投所投资的项目,按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管理,每季度形成项目跟踪管理报告。
1、项目管理的主要职责
1依照协议的约定,○监管各方股东的投资资金及时到位,督促
2监督被投资被投资企业及时出具有效的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3监督被投资企企业章程的修改和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办理;○业融资资金的使用,如与资金使用计划有重大变更,应及时向如
4每季度将被投资企业的财务东创投汇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报表呈报如东创投,并向如东创投书面汇报被投资企业 生产经
5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营计划的执行情况; ○
2、产权代表 如东创投根据投资协议向被投资企业委派或推荐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人员应代表如东创投利益,并代表如东创投行使应当享有的权利(股权、收益权 和处置权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行使股东表决权以及查阅公司账册等,参加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按照经账册批准的表决意见进行表决,但被投资企业红利分配、资本调整、股权结构变化等涉及股东权益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需报如东创投书面确认后,再参与相关事项的表决。
3、财务监管 管理中心每年一季度完成对被投资企业的上一审计报告审查工作,如审查中发现问题须及时向如东创投汇报。
4、重大事项 投资项目如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管理中心须及时1投资项目任何股权变动、合并、分立以及与其它经上报公司:○
2投资项济组织的并购、变更 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目因经营所需向第三方借贷,其借贷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50%;3投资项目为第三者提供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担保或反担保;○4投资项目对外投资且其投资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5投○
6投资项目资项目出售任何价值超过公司净资产30%的资产; ○管理团队发生重大变更和其它有损于所投资项目发展的事项。
七、投资退出
1、如东创投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退出被投资企业:
1被投资企业股东回购; ○2公开拍卖或协议转让给其他投资者; ○3被投资企业次轮融资售出股权; ○4被投资企业整体出售回收收益; ○
2、管理中心根据项目发展情况提出退出方案,经投决会审核通过后,出具《投资退出决议》,报如东创投。
3、投资退出方案获投决会审核通过后,须报如东创投进行最终审批。获批后,由管理中心负责完成投资退出的手续,并将与原件相符的审批、核准等证明文件原件提交给如东创投存档。
4、根据变现价值与投资成本比较,项目退出主要包括增值、保值和减值退出。投资成本是指公司为取得投资项目的股权或债权,对项目投入的全部资金与投资期限内年化利率的总和(投资本金+6%年化利率*年数)。增值(保值或减值)退出是指项目退出后,回收的资产价值高于(等于或低于)投资成本。
5、项目退出收益分配及奖励分配
投资收益:管理中心项目推出所获得的投资收益由管理中心自行处理,期间涉及的相关税费由管理中心根据税法政策执行。 投资奖励按照“合作协议”投资奖励的约定奖励给管理中心。 投资奖励:(投资净收益界定:退出价格-投资本金-6%年化利率*年数)
投资净收益部分为投资本金1-100%内,净收益部分的30%奖励给管理中心;
投资净收益部分为投资本金101%-200%内,净收益部分的40%奖励给管理中心;
投资净收益部分为投资本金201%以上,净收益部分的50%奖励给管理中心;
投资奖励金额所产生的税费由税法政策执行,或者由如东创投代为缴纳相应税款。
管理中心获得投资奖励金额的20-30%作为投资项目保证金,作为后续投资项目的赔付资金继续存续在管理中心。
八、附则
1、解释权:本管理制度由江苏如东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2、生效:本管理制度自江苏如东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第三篇: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目录
1. 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母子公司管理制度
2. 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大决策制度
3. 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运营监控管理制度
4. 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5. 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6. 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库管理办法
7. 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家库管理办法
8. 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管理制度
9. 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印信管理制度
10. 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与档案管理制度
11. 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12. 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会议管理办法
13. 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与驾驶员管理办法
14. 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15. 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16. 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预算管理办法
17. 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金管理制度
18. 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票管理制度
19. 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20. 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21. 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22. 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部费用报销制度
23. 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4. 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25. 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异动管理办法
26. 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特别津贴办法
27. 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考勤制度
28. 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制度
29. 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福利发放办法
30. 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档案管理办法
31. 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培训办法
32. 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招聘管理办法
33. 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第四篇: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09-05-05 07:13来源:上海证券报作者:进入 股吧 专家在线 行业牛股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09 年3 月第二次全面修订)
(2009 年4 月第三次全面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
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保障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称“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以盈利或保值增
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发起投资、追加投资、收购兼并和合资合作项目等;证券、金融
衍生产品等金融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定向或公开发行的投
资基金。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方式:
(一) 出资与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控股、参股
公司;
(二) 出资参股、收购兼并其他经济组织;
(三) 公开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资产;
(四)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需遵守的原则:
(一) 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
最大化;
(二) 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三) 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
(四) 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相关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对外投资主体。控股子公司的下属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
对外投资。公司须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其对外投资权限须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权
限执行。
2第六条 投资项目须根据投资金额及授权范围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批。
第七条 董事长对外投资的处置权限范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董事长有权在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及以下行使对外投资,上述项目全年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20%。
第八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的处置权限范围: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及以下的
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在3,000万元及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及以下的对外
投资。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要经过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设立三个阶段。
(一)项目立项阶段包括对外谈判、投资项目初步评价及形成投资意向书草案(合资
合作项目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等;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包括形成对外投资协议或合同及公司章程草案、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分析(合资合作项目需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投资决策和履行批
准手续等。对于涉及国家规定的有关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对
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编写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书;
(三)项目设立阶段包括招股(项目确有需要的)、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或合同、批
准公司章程、推荐管理者、设立机构和认缴出资等。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起设立的投资项目,引入自然人特别是内部职工股时,
必须充分揭示项目基本情况、投资风险、募集资金投向和投资人的权利义务,并依法建立规
范的内部职工持股组织和管理制度。必要的应引入独立董事或监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要严格对外投资项目上报前的市场调查、技术论证和经
济评价分析。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
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的协议、合同、章程谈判和审批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投资项目洽谈负责人与合资、合作或被购并方进行初步接触和谈判并签署意向
书草案,报管理层审批;
(二)投资各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组织谈判
小组与对方进行谈判,形成合资、合作或购并协议、合同、章程草案。
(三)协议、合同、章程草案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查批准后,方可与
3合资、合作或被购方正式签订合约。
第十三条:交易性金融资产、各类基金可免于上述程序。
第四章 对外投资处置的管理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的处置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其长期投资的处置。包括股权转
让、股权清算等。
第十五条 实施对外投资处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对拟处置的投资进行清产核资
和审计,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值作为确定处置价格的参
考依据。
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的程序:
(一)对于需要转让的股权项目,其股权转让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获得公司授权后)
按照规范的法律程序进行;
(二)股权转让价格一般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底价,通过拍卖、招投标或协议转让等方式
确定;
(三)股权转让应与受让方进行充分谈判和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拟订股权转让意向书草案,将股权转让相关资料一起上报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批。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按照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对外签订股权转
让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股权处置方案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合法程序进行股权转让,
做好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工作,相关处置结果统一在公司备案。
第十七条 股权清算的程序:
(一)被投资企业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和出现《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均应组织清算。公司自身或授权子公司促成被投资企业召开股东大会,形成清算决议,
进入法定清算程序:成立清算小组、通知并公告、处分企业财产、注销登记与公告,并将清
算结果统一在公司备案;
(二)被投资企业需要延长经营的,按照对外投资权限审批;
(三)对于已经停业或无法追溯投资人的投资项目,能够提供核销的有效证据,可以进
行核销;不能提供合理的证据,公司或子公司要提供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报公司董事
长或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以通过“帐销案存”的方式予以核销,并另设台帐记性备
案管理,继续保留权益追索权。
4第十八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各类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私募股权投资或长期
股权投资解禁流通的股权处置可免于上述程序。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监督职责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筹划及实施后,公司投资管理部应确定项目执行人和项目监督人,
执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由审计监察部进行项目审计。
第二十条 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决策程序的执行、投资项目(计划)的实施情况、
投资收益回报情况及有关投资方面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项目监督
部门或项目监督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审计监察部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权限定期报告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
和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
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各类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私募股权投资或
长期投资的市场公允价值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二00 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天下财经网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第五篇:集团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
A集团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一三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投资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 3 第三章 投资计划 ..................................................................... 5 第四章 投资立项 ..................................................................... 6 第五章 投资论证 ..................................................................... 7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投资决策 ..................................................................... 8 投资实施 ..................................................................... 9 投资监控 ................................................................... 11 投资后评价 ............................................................... 12 附 则.......................................................................... 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A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交运集团”)的投资活动,促进集团资源的整体优化配臵,依据《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集团公司其他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主体是指集团公司及各二级成员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是指投资主体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固定资产的投资。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管理是指集团公司对投资主体的投前、投中及投后的全过程管理,具体包括投资计划、投资立项及决策、投资实施及监控、投资后评价。
第二章 投资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集团投资的管理机构包括集团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战略投资部、基建部以及各二级成员单位。
第六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是集团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核心职责包括:
(一) 审批集团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调整方案;
(二) 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投资项目;
(三) 审批项目执行简报及项目年度总结报告,审批项目后评价报告;
(四) 对集团投资管理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七条 集团公司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投资决策的参谋机构,其核心职责包括:
(一) 审议集团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调整方案,并提出建议;
(二) 审议权限范围内的投资项目;
(三) 审议项目执行简报及项目年度总结报告,审议项目后评价报告;
(四) 对集团投资管理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审核战略投资部提交的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年度总结报告,研究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 战略投资部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其核心职责包括:
(一) 组织编制集团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调整方案;
(二) 负责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审核各二级成员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 负责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审核各二级成员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十条 集团公司基建部是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固定资产投资施工的监控,编制固定资产项目执行简报及年度建设的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二级成员单位的核心职责主要包括:
(一) 组织编制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调整方案;
(二) 负责本单位权限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论证;
(三) 负责本单位权限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实施;
(四) 负责编制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
(五) 积极配合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各二级成员单位根据集团整体战略与自身发展战略的要求,编写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集团公司按照必需原则审核审批各成员单位的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战略投资部根据集团战略的整体要求,以及各二级成员单位的投资计划,结合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汇总编写集团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最终决定。初经董事会通过后,最终须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当年原则上不予以立项。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对于各类投资项目实施项目预算管理。各类投资项目应纳入集团预算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二级成员单位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制订程序如下:
(一) 二级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编制本单位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草案及相应的项目费用预算,本单位相关决策会议审核通过后上报集团公司战略投资部;
(二) 战略投资部针对二级成员单位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草案及相应的项目费用预算,给出修改意见;
(三) 战略投资部对修改后的二级成员单位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草案进行汇总,形成集团整体年度投资计划报集团公司相关会议审批后下发。
第十六条 集团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制订程序如下:
(一) 集团公司战略投资部汇总各二级成员单位通过审核后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 战略投资部根据集团整体战略的要求,组织编写集团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草案及相应的项目费用预算;
(三) 将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草案及相应的项目费用预算提交至总经理办公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议,战略投资部结合审议意见进行修改;
(四) 修改完成后将集团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相应的项目费用预算上报至集团公司董事会进行审批,审批完成后正式发布集团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四章 投资立项
第十七条 投资主体应以项目建议书作为主要依据提出投资项目立项申请,所提出的投资项目在原则上必须符合集团整体战略的要求。 第十八条 对集团公司决策权限范围内的投资项目,战略投资部应制订相应的项目筛选标准,结合项目建议书对项目进行预评估,没有通过预评估的投资项目即可终止。
第十九条 对通过预选的投资项目,战略投资部应开展必要的初步调研和考察工作,提交项目调查报告,在20个工作日内对投资项目形成立项意见,对认为有投资价值,或有必要进一步论证评估的,进行项目立项,反之认定为不予立项。
第二十条 战略投资部应制订各类固定资产投资立项标准。严禁集团公司及二级成员单位各类投资项目之间相互挤占资金的情况,规范项目管理。
第五章 投资论证
第二十一条 通过立项的投资项目均应进行投资论证,由集团公司战略投资部牵头组织权限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论证。
第二十二条 对于集团重大投资项目或者专业性较强,风险较高的投资项目,可聘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论证必须在充分调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力求全面、直接、准确及可靠。对跨行业投资、异地投资、充分竞争性领域的投资,不仅要详细论证经济上的可行性,更要充分分析竞争环境、竞争对手、竞争优势,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论证应编制相应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以及相关的安评、环评、能评等,编制完毕后,应提交至决策机构辅助决策。参与论证的调研工作组对负责调研、论证的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所出具的报告的适当性,负尽职责任。
第六章 投资决策
第二十五条 投资决策按集团公司主导项目、成员单位主导项目以及项目金额的大小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审批主体根据投资原则、项目本身的情况和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价,对于投资项目调研不充分、资料不完整、信息不全面等问题应责成相关人员做出解释并补充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六条 对由集团主导的投资项目,集团公司采取分级管理形式:
(一) 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由战略投资部组织调研工作组进行项目论证,编制相应的报告并提交至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进行审议,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并和报告一并提交至集团公司董事会进行审批;
(二) 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战略投资部组织调研工作组进行项目论证,编制相应的报告并提交至集团公司董事会进行审批。 第二十七条 对由二级成员单位主导的投资项目,集团公司依据二级成员单位规模大小、行业性质授予一定投资决策权:
(一)客运 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物流 万以上的投资项目,旅游 万以上的投资项目,港航 万以上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公司 万以上的投资项目,由集团公司战略投资部组织调研工作组进行项目论证,编制相应的报告,战略投资部审核通过后提交至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进行审议,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并和报告一并提交至集团公司董事会进行审批;
(二)客运万元之间的投资项目,旅游万元之间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公司 万以下的投资项目,由本单位组织调研工作组进行项目论证,编制相应的报告并提交至战略投资部进行审核,战略投资部审核通过后提交至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客运 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物流 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旅游 万以下的投资项目,港航 万以下的投资项目由本单位组织调研工作组进行项目论证,编制相应的报告并提交至战略投资部进行前臵备案,备案之后在单位内部进行审核审批。
第七章 投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实施实行分级管理,对于 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由集团公司负责编制投资项目整体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于 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集团公司二级成员单位自行编制投资项目整体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集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建管一体化,按照项目的专业属性确定建成后的管理隶属关系,项目实施主体依据管理隶属关系确定项目具体建设单位,保持建设和运营的主体一致,从而实现专业化的建设和运营。
第三十条 对投资项目应慎重选择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品德优秀,并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和能力,要保证项目负责人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
第三十一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集团公司董事会有权撤换项目负责人:
(一) 致使投资项目造成或有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二) 因管理失误、监督审核失误、投资操作失误,导致集团资产严重流失;
(三) 不如实反映项目情况、弄虚作假;
(四) 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
(五) 与外方勾结,造成我方投资损失。
第三十二条 在投资项目实施前,必须制订项目整体工作计划。整体工作计划包括里程碑事项、里程碑目标、里程碑事项推进的时间进度及任务和措施,整体工作计划在项目实施前必须完成。
第三十三条 投资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整体工作计划开展具体的实施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若遇到需要调整整体工作计划的情况,需按项目分级报集团或本单位相应的决策机构审批,决策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章 投资监控
第三十四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集团基建部应当做好全过程监控工作,确保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完成。
第三十五条 投资项目监控主要以项目执行简报及总结报告为依据。月度、半年度项目负责人需要编制月度、半年度执行简报,年度项目负责人需要编制年度总结报告。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执行简报及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含里程碑目标实现情况、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项目费用和预算的执行情况、目前存在的风险问题及原因、下阶段计划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的监控程序:
(一) 项目负责人根据投资项目实施推进的情况,按规范、按时编制月度、半年度执行简报及年度总结报告。编制完成后,上报集团基建部进行审核;
(二) 集团基建部审核通过后将简报/报告提交至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办公会对简报/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项目推进指导意见,将指导意见及简报/报告一并提交至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 董事会对简报/报告做出评估分析,给出项目推进的审批意见,并以此指导项目向前推进。在审议过程中如有需要,可召开相关讨论会议,就投资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讨论;
(四) 基建部和项目负责人根据集团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意见开展后续的项目的实施和推进工作。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对项目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项目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借口拒绝或逃避监督。
第三十九条 项目投资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项目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变更理由,投资变更的审批流程和投资决策的审批流程一致。
第四十条 经批准的投资项目实行审计制度。投资项目审计由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组织实施,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做出依法纠正处理。
第九章 投资后评价
第四十一条 投资项目建成营运后需进行投资后评价。投资后评价的内容包括:项目背景,项目整体实施效果的综合评估,项目各类工程指标、技术指标、经济指标、效益指标以及经验教训等。 第四十二条 投资后评价主要由战略投资部及各二级成员单位完成,也可委托独立的咨询机构或专家完成。
第四十三条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程序如下:
(一) 战略投资部组织开展编写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
(二) 战略投资部将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提交至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审议,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审议建议并和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一并提交至集团公司董事会进行审批;
(三) 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之后,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中的建议,将作为今后投资立项、论证、实施、监控、后评价等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四十四条 二级成员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后评价的程序如下:
(一) 二级成员单位组织编写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
(二) 二级成员单位——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将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提交至战略投资部进行审核,再提交至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审批;
(三) 场站、客运、物流核心主业板块——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集团公司战略投资部进行前臵备案,然后在二级成员单位内部进行审核审批;
(四) 其他板块——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将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在内部进行审核审批后,提交至集团公司战略投资部进行备案;
(五) 审批后的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中的建议,将作为今后投资立项、论证、实施、监控、后评价等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集团各二级成员单位须以本制度为指导,制订与本单位定位匹配的相关制度、办法、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战略投资部制订,并对相关内容的拥有解释权。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战略投资部补充完善。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批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相关核心管控流程 1.集团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流程
流程编号: 流程名称:集团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流程主责部门:战略投资部 版本号:V1.0申报单位/战略投资部开始战略投资部相关职能部门总经理办公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董事会上级主管部门输出文档01编写本单位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0201否02集团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草案编制集团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03审议是04审议是05审议是06审批投资计划制定阶段07发布集团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07集团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08立项申请材料否08初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等0902项目立项审查参与协助立项审查09立项意见10项目论证否10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安评、环评、能评报告11审议是03项目立项审批阶段12投资额是否超过 万元否1404审议15审批14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是13审议是15正式行为批复16项目实施阶段交由集团基建部或相关单位实施是基建部做好过程监控,监审部做好审计项目后评价阶段17组织项目后评价结 束17项目后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