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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业务经理工作小结(精选)

派驻业务经理工作小结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当一段工作完成后,或是一个项目结束后,回首工作与项目的过程,从中反思不足之处,可获得宝贵的成长经验。因此,我们需要写一份工作报告,但如何写出重点突出的总结呢?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派驻业务经理。

派驻业务经理工作小结

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当一段工作完成后,或是一个项目结束后,回首工作与项目的过程,从中反思不足之处,可获得宝贵的成长经验。因此,我们需要写一份工作报告,但如何写出重点突出的总结呢?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派驻业务经理工作小结》,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篇:派驻业务经理工作小结

银行派驻业务经理上半年工作总结

稍纵即逝,上半年,过去6个月的审查,中国招商银行的领导和同事的支持和帮助下,严格要求自己,按照总行的要求,认真做好自己工作。现在过去半年的工作是总结如下:1:为企业客户经理,不仅加强研究的重点是1良好的信贷政策,在主要投资银行的整体信贷政策下降,客户和商业信贷产业政策,是关注的焦点,在此基础上的信贷政策,良好的银行政策,业务分类营销和沟通的一部分,充分发挥客户经理的责任。 1,努力提高业务技能水平,增强风险管理意识。从分公司已成立之前,国内保理,贷款业务,满足,为了能够扩大其客户,准备接收分支部门的支持下,负责帮助他们迅速了解和熟悉业务操作,掌握风险的模式已经得到了进一步改善;此外,为了加强学习业务技能,6个月,四次,由分行举办的技能培训。 2,加强客户营销,一个良好的工作回报广大客户的信用报告。

总体从紧的货币政策,做和谐,分行的目标客户,深入研究行业发展趋势,有针对性的营销为基础的市场营销和风险管理。六个月,已在云南昆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云南齐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苏联城市的投票权和参与工作在其他公司业务。加强客户营销,增加的客户群。自己的担子很重,他们的技能,营销能力和经验,他们的客户经理的业绩有一定的距离,所以总是被掉以轻心,总是在学习,总结,我们如何才能更好地做银行业务,不断学习,不断积累,从容在他们的日常工作??,组织和管理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工作能力所产生的各种问题的协调处理,已提高到一定程度后6个月的锻炼,以确保正常的工作运作,可以治疗各种任务的正确的态度,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努力地开展实际工作。

积极改善他们的专业素质,争取工作的主动权,强心,责任感,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三: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发展方向。虽然我爱奉献给工作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技术水平的性能是没有足够的技术资源和一些很好的客户,在原有的良好的合作关系,但他们有针对性的行动方案,为客户的发展。其次,现有的客户资源,不深挖细刨,扩大营销力度,为客户的交易链,并没有发现他们的目标客户群体的适当干预的机会。第三,一些工作不能太小,一些协调不到位。

第二篇:派驻业务经理述职报告

(2011年上半年)

本人受分行财务管理部委派,2011年作为业务经理派驻到支行营业部。根据业务经理派驻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任派驻业务经理上半年来的情况述职如下:

一、派驻机构基本情况

支行营业部有11名员工,其主任1名,派驻业务经理2名(其中一人为副主任兼任),对私柜员3名,对公柜员2名,对公出纳兼管库押运员2名,大堂经理1名。主要办理本外币储蓄存款、公司存款以及结算、清算、贷款帐务处理和其他中间业务等。截止2011上半年,营业部各项存款余额为58864万元,其中储蓄存款为18644万元,公司存款余额40220万元。

二、履职及内控合规执行情况

(一)履职情况

半年来,本人认真履行派驻业务经理各项工作职责,独立行使经营性分支机构前台柜面业务的授权、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职责,严格监督控制前台柜员按规定操作流程进行业务操作。对派驻机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业务处理不规范、差错和过失等问题,能够现场指出和制止,并按规定进行记录和报告。在保证履行职责的前提下,协助支

行负责人完成内、外审检查工作。

(二)工作措施及成效

本人由于是从其他业务部门被安排到支行营业部担任业务经理职务,在角色的转变上经历了一段时间,通过计财部、任职部门领导和另一业务经理的指导和帮助下,经过本人不断的学习总结加上长期以来形成的良好业务素质和对前台业务操作的理解,我要求部门员工柜员多学习、多回头看、对差错多找原因、记牢“双十禁”,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依法合规经营。半年来,员工业务素质有很大提高,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得到有效加强,业务差错明显减少,改变了过去业务差错率一直较高的状况。

三、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实施派驻业务经理制以来,尽管在内部控制方面得到很大加强,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为审单不严,如开户申请书漏客户签名、授权业务漏有权人签字授权、现金支票大额取现漏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漏核查、现金库存超限额等等。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

1、首先临柜柜员回头看不够,其次本人核凭证也不够细致,造成漏客户签名、漏有权人签字授权、漏联网核查等差错的发生;

2、对现金库存管理松懈。双休日、节假日超库存现金没有及时上缴,没有考虑现金库存过大带来的风险以及对整个网点绩效考核造成的影响等等,总体来说,主要是因为日常工作不够用心,风险防

范意识不强等原因。

四、今后的工作方向

总结半年来的工作经验教训,从中总结自身在业务审核中存在的不足。进一步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不断的充实和完善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理论知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加强柜面业务监督的同时,更要加强事中的监督以及凭证的审核,争取把工作做到更细、更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把好第一道防线关,使内控工作更上新台阶。

2011年9月5日

第三篇:银行派驻业务经理年终总结

派驻业务经理工作总结

银行的宗旨就是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近年来,随着服务行业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大众对服务的专业化、完美化要求越来越高。伴随着我行网点的转型,全辖派驻业务经理工作也正向精细化、规范化迈进。时间过得很快,在今年这一年时间里,我与派驻机构一起进行了案件风险排查、客户信息补录、核心银行业务知识的培训学习、数据迁移、不规范数据清理、银企对账、反洗钱、运营印章及挂失业务动态自查等。并且在这一年时间里,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派驻机构的风险控制现状,不断强化管理、堵塞漏洞,进一步提高派驻机构的合规操作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与此同时也深深意识到,还有许多需要学习和改进之处,下面就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 日常工作情况

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履职,每日对内部账户、风险科目及大额频繁交易等进行实时监控及账务核对;对事中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主要监督和督促事中复核按照业务传票进行实时审核和核销,同时对合规性进行监控。

二、 风险管控情况

1、 对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实时监控,每周至少保证一次彻底盘库;对授权业务进行严格监督和;

2、 对特殊业务、“屡查屡犯”业务进行重点监控;

3、 对员工进行不定期培训,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对同业发生的经典案例进行深入剖析、讨论,吸取经验教训。

三、 制度执行情况

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各项业务顺利进行,让员工养成遵守规章制度的习惯,对上级下达的各项制度,都要求大家认真培训、不折不扣执行。

四、 取得的主要成绩

1、 业务差错率有所降低,网点无重大和较大差错,一般差错比例较往年有所降低;

2、 业务技能水平有所提高,通过上半年的不断练习,年内达标合格率100%,百分之九十以上达级。

五、 不足及改进

1、 业务知识还不是很全面,尤其核心银行系统的不断上线更新,新文件、新业务的不断改进,还有很多业务知识需要学习。为此,我不断向领导和同事讨教,时刻关注信箱,不停学习新业务新规定;

2、 管控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提高自己的管理监督能力。

XXXX银行

第四篇:银行派驻业务经理内控案防履职心得

自从担任派驻业务经理以来,我始终以“严抓内控案防、防范银行风险”为核心,以“合规经营”和“双十禁”为准绳,以派驻业务经理岗位职责为工作重点,认真做好日常监控、柜面业务指导和授权、内部控制防范、合规检查等各项工作,从而使所在网点的内控案防工作保持在较高水平,有效地防范了各类风险,确保了所在网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八年的内控职业生涯,让我深刻地意识到,“没有完美的制度”,“无论多么优秀的内控制度,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执行,那也只能是摆设”。那么,究竟怎样才能使内控案防工作深入人心,从而促进基层网点的健康发展呢?我认为,至少需做到以下五点。

一是正确处理好合规底线与业务发展的辨证关系,只有合规经营,业务才能更好更快地稳健发展。合规底线是什么?具体的业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的约束。在银行日常工作中,对人的约束力,则是2013版的“双十禁”。中国银行为了规范基层网点负责人和员工的行为,从而达到防范业务操作风险的目的,总结出负责人和员工严禁做的十条“禁令”,简称“双十禁”。 这是在经历过许许多多实际工作经验教训总结出来的。在每次违法违纪违规的背后,都是由于具体的经办人员平时对合规没有正确认识,认为一些违规行为是小事,是对制度的灵活掌握,是对业务的变通。等风险一旦暴露,悔之晚矣。简单地讲,合规底线就是首先要遵守“双十禁”,并在具体规章制度的把控下,合规稳健发展业务。

二是坚持内控先行原则,自觉把合规内控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按照“主动合规,人人合规”的总要求,牢固树立合规创造价值,坚持合规从每一笔业务做起,坚持做好每一天的内控案防工作,为各项业务快速健康发展护航保驾。

三是执行到位。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是繁琐的,同一项业务,过了一段时间,操作也会有变化(询证函跨网点盖章20

10、代父母交易2012配偶、网点负责人的大额交易行为自己给自己授权2014分行个金明确网点正副职100万以下相同权限)。因此坚持学习和反复学习是十分必要的。善于引导员工增强利用制度自我保护意识,由“要我执行”转变为“我要执行”,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同时为员工恰当执行法律、规则和准则提供指导。关键是培养员工良好习惯,坚持按照操作规程处理每一笔业务,把习惯性的合规操作嵌入各项业务活动之中,让合规成为习惯。

四是监督沟通到位。网点将合规落实情况考核纳入绩效考核,使其和员工绩效紧密挂钩。同时管理人员经常地向员工宣讲,不厌其烦地沟通、解释、提醒,制度才能得以执行。通过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充分发挥员工的智慧,重视他们的意见,给他们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机会,引导他们提出改善业务操作、防范风险的合理化建议,凡是自己提出来且受到重视并在实践中得以运用的建议,员工自然会铭记在心,自觉执行。

五是警示教育必不可少。正面典型是旗帜,可以启迪心灵,引路导航;反面典型是警钟,可以敲山震虎,以之为鉴。案件警示教育是有力震慑犯罪潜在行为的最有效手段,通过经常性地开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活动,特别是强调案例的量刑给家庭带来的危害和处理人的力度,达到警钟常鸣、防患未然的目的。

总之合规案防是一项长期坚持抓的工作,稍有松懈,便可能带有不良后果。我们每名员工都要把“双十禁”牢记,将“合规人人有责,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根植于心,争做遵规守纪的中行人,为实现中国银行持续稳健经营贡献力量!

第五篇:中共福建省纪委、福建省监察厅派驻机构业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福建省监察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8-06-10 【生效日期】2008-06-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中共福建省纪委、福建省监察厅派驻机构业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下称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后的业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12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5〕88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驻机构必须坚持反腐倡廉方针,坚持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持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两手抓”,全面履行职能,强化监督作用,不断推进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三条 派驻机构受省纪委、监察厅直接领导,在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组织开展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派驻机构业务工作由省纪委、监察厅统一管理,向省纪委、监察厅负责并报告。

第二章 派驻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情况。

第五条 协助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抓好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健全和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制定措施和制度;督促检查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和推广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验。

第六条 负责了解和掌握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了解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以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情况;了解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会议、民主生活会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 按照省纪委、监察厅要求,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单位)处级及以下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按规定权限,对违反党纪的党员提出处理建议,对违反政纪的行政监察对象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承办省纪委、监察厅交办的其他调查核实任务。

第八条 受理对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及批评建议。按规定权限,受理驻在部门(单位)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九条 对驻在部门(单位)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履行职责中,可以参加驻在部门(单位)有关会议和活动,查阅并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组织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涉及重要事项应与驻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沟通,特殊情况应报告省纪委、监察厅。

第十一条 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出相应的建议、做出相应的决定。派驻机构做出的决定,有关党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提出的建议,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

第三章 工作关系

第十二条 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按照分工,主管(分管)派驻机构的相关工作。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各厅、室按工作职责,加强对派驻机构业务的管理、指导和联系。

第十三条 省直纪工委、省直监察专员办公室属于省纪委、监察厅的派出(驻)机构,领导省直机关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工作;同时,受监察厅委托,协调省直机关行政监察的有关事项。派驻机构与省直纪工委、省直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加强联系和沟通,依照有关规定搞好协作、相互配合。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省纪委、监察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驻在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对本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派驻机构应给予协助、配合,及时与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沟通有关情况。

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应支持派驻机构履行职责,为派驻机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十五条 派驻纪检组组长履行党组成员职责,参加驻在部门(单位)有关行政领导会议。派驻监察室主任列席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有关会议和行政领导会议。

第十六条 派驻机构应主动融入驻在部门(单位)的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和文化建设,依靠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和干部、群众开展工作,接受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派驻机构应加强与驻在部门(单位)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联系,主动请示、汇报工作,取得指导和支持;同时,应加强与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的联系和沟通。

第四章 日常联系

第十八条 省纪委、监察厅下发的相关文件,应印发派驻机构;召开的相关会议和组织的重要活动,应按要求通知派驻机构参加。

第十九条 省纪委、监察厅相关纪检监察室协助省纪委、监察厅领导联系派驻机构的日常工作,承办派驻机构报批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有计划地组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以及派驻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等;办理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办的有关事项,并跟踪督办;派员参加驻在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和其他重要活动。

相关纪检监察室负责人走访所联系的派驻机构,每年应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条 省纪委、监察厅其他厅、室按照工作职责,协助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抓好派驻机构的相关工作,承办相关事项。

(一)省纪委办公厅、监察厅办公室应掌握派驻机构情况、搞好服务,并通过信息、简报及其他载体,及时反映派驻机构的工作。

(二)监察综合室协助省监察厅领导班子处理派驻机构涉及行政监察的事项,指导派驻机构督促驻在部门抓好预防腐败工作。

(三)案件综合管理室负责协调和指导派驻机构做好案件的统计汇总、综合分析、协调办理和跟踪督办工作。

(四)执法监察室负责协调和指导派驻机构开展执法监察活动。派驻机构组织开展的执法监察重要事项及检查方案,应送执法监察室备案。

(五)宣传教育室负责协调和指导派驻机构做好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以及制定、实施派驻机构干部的培训规划。

(六)政策法规研究室负责协调和指导派驻机构搞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工作调研,指导派驻机构督促驻在部门(单位)加强政策研究、推进制度建设。

(七)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协调和指导派驻机构督促驻在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八)纠风工作室(省政府纠风办)负责协调和指导派驻机构督促驻在部门(单位)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和政风行风建设。

派驻机构应积极配合相关厅、室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派驻机构应加强与省委巡视机构的联系,协助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做好协调配合。

派驻机构应加强与省效能办的联系,协调和指导驻在部门(单位)开展效能建设,组织实施效能监察。

第二十二条 根据省纪委、监察厅领导的要求,有关厅、室须向派驻机构的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通报、了解有关情况时,一般应通过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联系、协调。

第二十三条 派驻机构需要向省纪委、监察厅领导请示、报告工作的,一般应通过相关厅、室转报。必要时,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可直接向省纪委、监察厅领导请示、报告。

第五章 案件检查及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省纪委、监察厅机关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示向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通报的,相关纪检监察室应及时承办。

派驻机构直接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一般应通过省纪委、监察厅相关纪检监察室向分管领导报告。发现驻在部门(单位)违反党风廉政规定的重要情况,或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必须及时向省纪委、监察厅报告。必要时,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可直接向省纪委、监察厅主要领导报告。

第二十五条 省纪委、监察厅机关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单位)处级及以下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由信访室(举报中心)归口管理;信访室(举报中心)应及时转派驻机构办理。对省纪委、监察厅交办的查报件,派驻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交办厅室报送结果,并按规定程序审结。

派驻机构直接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单位)处级及以下干部的信访举报,由派驻机构办理。

第二十六条 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转派驻机构初步核实涉及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相关纪检监察室应将有关材料及时转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派驻机构制定的初步核实方案经相关纪检监察室报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准后,由派驻机构组织实施,相关纪检监察室予以指导。

派驻机构应将初步核实情况及有关证据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送省纪委、监察厅相关纪检监察室;相关纪检监察室应及时研究、提出意见,报省纪委、监察厅领导。对需要立案调查的,由省纪委、监察厅相关纪检监察室履行报批手续、组织调查。

第二十七条 派驻机构调查驻在部门(单位)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需要立案的,应事先征求驻在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经省纪委、监察厅相关纪检监察室报省纪委、监察厅决定。

派驻机构立案的案件,应抄报省纪委、监察厅。

第二十八条 派驻机构在案件调查中需要对被调查对象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应提出申请;由省纪委、监察厅相关纪检监察室履行报批手续、组织实施。需要延长或解除“两规”措施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派驻机构在案件调查中需要查询、冻结被调查人及其他与案件有直接关系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的,以及其他需要以省纪委、监察厅名义对外出具文书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纪委、监察厅相关纪检监察室履行报批手续。

派驻机构需要提请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协助的案件和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由省纪委、监察厅案件综合管理室履行报批手续,相关纪检监察室予以协调。

第二十九条 派驻机构对暂扣的涉案款物应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做到“一案一清”。

第三十条 派驻机构在调查案件中力量不足的,可向省纪委、监察厅相关纪检监察室提出调配人员的申请。经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准,可由相关纪检监察室商干部管理室抽调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派驻机构应建立案件审理工作责任制,按照查审分开的原则,配备专(兼)职审理人员。必要时,可与驻在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纪委)、人事等部门组成审理小组。

派驻机构需要协助审理的案件,由省纪委、监察厅案件审理室审查并履行报批手续。经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准后,由案件审理室组织没有参与该案查办工作的其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人员协助审理;必要时,案件审理室可直接参与派驻机构重要案件的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需要追究责任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意见不一致的,报省纪委、监察厅决定。

党纪处分及申诉复查,政纪处分及复审复核,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解除行政处分等办理程序和批准权限,均按有关规定执行。需要由省纪委、监察厅审批的,通过相关厅、室履行报批手续。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建立派驻机构集体议事决策制度。派驻机构对涉及人事任免、案件检查、工作部署等重要工作,以及需要向省纪委、监察厅报告的重要事项,一般应召开纪检组(监察室)有关会议,集体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建立派驻机构工作报告制度。派驻机构应每年两次向省纪委、监察厅报告业务工作情况,以及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工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建立派驻机构业务工作考评考核制度。省纪委、监察厅应适时对派驻机构业务工作进行专项考评和年终考核,并建立实绩档案。驻在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应予以支持、配合。

省纪委、监察厅相关纪检监察室应将派驻机构每年履行职责情况,以书面形式于次年1月底以前向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报告,同时抄送干部管理室。

第三十六条 建立派驻机构责任追究制度。派驻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存在的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对省纪委、监察厅部署的工作任务不认真落实、敷衍塞责的;以及不严格依纪依法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纪委、监察厅单派驻的纪检组、监察室依照法定要求,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理顺关系、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市、县、区纪委、监察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派驻机构业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监察厅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4月公布的《中共福建省纪委、福建省监察厅派驻省直部门纪律检查组、监察室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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