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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精选)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概要注:本章程范本为川投集团所属不设董事会的全资公司适用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规范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概要

注:本章程范本为川投集团所属不设董事会的全资公司适用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规范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重新修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中文全称是: ;英文全称是: 缩写: 。

第三条 公司的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

第四条 公司是独立的公司法人,依法享有公司法人财产权和民事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宗旨:

公司作为国有全资公司,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求,通过自身的经营管理活动,追求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

1 第二章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万元。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唯一股东;是川投集团的战略决策、投资管理、财务控制、利润分配、人力资源配置的中心;其出资所形成的各种产权均为股东所有,依法对公司履行股东职责,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以直接管理或通过执行董事、监事等不同方式,引导和督促公司成为生产经营、成本控制、项目建设、安全生产以及“两个文明”建设主体。

第九条 股东对公司行使下列职权:

一、委派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监事的报告;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经营方针、重大投资计划、对外融资担保等有关重大事项;

六、制定公司的重组和改制方案;

七、向执行董事和经营班子下达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并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执行董事和经营班子的薪酬与奖惩;

八、提出公司总经理等经营班子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九、审定公司工资总额和重大分配事项;

十、对公司重大投融资决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监督,并对决策失误责任进行追究;

十一、批准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方案; 十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执 行 董 事

第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报股东审批;

二、拟订公司章程草案和修订方案,报股东审批;

三、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方案,报股东审批;

四、经股东同意后,代表公司对外签署相关合同、协议或

3 应由执行董事负责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东的各项规定;

二、认真执行股东的决定,对股东负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接受股东和监事监督,全面、真实向股东和监事报告公司情况;

四、 维护股东、债权人、公司和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批准可以连任。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班子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由总经理一名和其他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人 组成(注:原则上经营班子1至3人,总经理1人,其他高级经营管理人员1至2人)。总经理由股东委派。在公司执行性事务中,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经股东同意,执行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

第十五条 总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公司各项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组织实施股东决议;

三、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岗位的用人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根据股东建议,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经营管理班子高级管理人员;

八、 报请股东和执行董事同意后,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股东聘任或解聘以外的人员并决定其薪酬、考核及奖惩事项;

九、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决定公司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

十、签发公司经营管理业务文件;

十一、根据执行董事授权和委托,可以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和协议,并处理公司有关的经营管理对外事务;

十二、本章程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总经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股东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全面认真、忠实勤勉地履行岗位职责,正确行使职责;

二、组织落实股东决议和总经理办公会纪要。接受执行董

5 事、监事的监督。

三、组织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的协调运转,完成股东下达的年度经营目标任务;

四、向股东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等情况。

第十七条 经营管理班子其他成员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总经理的分工和授权开展工作,行使职权,对总经理负责。

第六章 监 事

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股东委派。

第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继续连任。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公司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总经理提出罢免的建议或代表公司依法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三、当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总经理予以纠正,并向股东报告;

四、股东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 务 会 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规定,建立健全符合公司特点的财务会计制度,严格资金运行和投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接受股东、监事和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每年实现利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分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用于下列用途:

一、弥补亏损;

二、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增公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时,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按照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坏帐准备金等财务处理资金。

第二十四条 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五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二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或者擅自借给他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

7 会计报告,依法经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在审计后三十日内,报送公司股东。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做出决议,按照《公司法》规定签订财产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清单,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合并时,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接。

第三十一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的新增资本,按《公司法》及本章程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或者分立,以及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向核准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或应当解散:

一、公司依法宣布破产;

二、营业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六、经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予以解散;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

第三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和财产进行清理,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清算小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结清纳税事宜;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公司财产;

七、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活动。

第三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营管理班子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

9 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其中董事、经营管理班子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章程中所称经营管理班子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营管理班子中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

第三十八条 公司经营管理班子应根据本章程规定,制定经营管理班子议事和办事具体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批准之日起开始施行;施行中出现的问题,由股东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股东进行修改或公司提出修改意见,报股东审批。

第二篇: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鲁 银 投 资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第十二章

章 程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目 录

总则

经营宗旨和范围 股份

股东和股东大会 董事会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会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通知和公告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修改章程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山东省体改委鲁体改生字[1993]第110号文件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经国家工商局核准,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3700001801134。

公司已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17号文和省政府鲁政发[1995]126号文的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三条:公司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6]371号文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45万股,同占额度的1100.55万股内部职工股一起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的中文名称: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LUYIN INVESTMENT GROUP CORP.,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邮政编码:250001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830.6873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始终把全体股东的利益放在首位,立足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坚持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积极实施低成本战略,大力培育核心产业,增强比较优势,创造丰厚的业绩,回报股东,造福社会。

第十三条:经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股权投资、经营与管理;投资于高新材料、生物医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产业;高科技项目的开发、转让;机械、电子设备的销售;批准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热轧带钢产品的生产、销售;羊绒制品的生产、销售。

2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为山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山东黄金工业总公司、莱芜钢铁总厂、潍坊新立克(集团)公司和山东省高密纺织总厂;出资方式为现金方式;出资时间为1993年。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4830.6873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4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本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一)董事人数不足8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会议公告中指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臵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所议事项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6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7 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臵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未登记在册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以参加会议,但不能参加表决、质询或发言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在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网络投票的具体实施,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有关实施细则办理。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第七十四条: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审议前主动提出回避申请;非关联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前,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股东提出的回避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并注明申请某关联股东应回避的理由,股东大会在审议前应先对非关联股东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审查,并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应根据表决结果在会议上决定关联股东是否回避。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分别由上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也可提名。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臵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征集人应向被征集人提供充分信息,投票权的征集应采取无偿方式。股东(或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征集人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投票权的,需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公开征集投票权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办理股份保管等事项。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11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如大会已聘请公证人员现场公证,则不再安排点票,股东对公证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该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12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1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维护公司资产安全;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董事违反本条规定,利用职务便利,操纵公司从事本章程第三十九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董事失误责任的界定与追究

(一)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投赞成票的董事对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投反对票的董事,可免除责任。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投反对票的董事不得免除责任。

13 (二)董事会决议造成股东和公司利益损失的,如证明参与决策的董事已经按商业判断原则行事,确实履行了诚信与勤勉义务的,可免除责任。

(三)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的更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二)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三)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3年。董事会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低于三分之一,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14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的融资权、投资权及对外担保审批权

(一)批准公司的融资方案和政策。

(二)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三)决定公司单笔5000万元以下的单项投资(含证券、债券、期货、高新技术等风险投资)、对外担保(包括保证、资产抵押、质押)或资产处臵事项。董事会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5000万元的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四)董事会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严格履行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持股50%以下、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对外担保需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并签订反担保协议,并按《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精神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按照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细则开展工作,协助董事会对需要决策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臵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两天。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15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力。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4-8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级公司认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

(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召集主持高级管理层会议;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签署公司文件和应由总经理签署的其他文件;

(十)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十一)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

(十二)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十三)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四)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六)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应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副总经理分管公司某一方面工作,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总经理决定,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二)决定并组织实施分管行业、季度计划,负责分管行业生产经营计划目标分解、落实和追踪考核;

(三)组织拟定公司分管行业及其所属企业机构设臵方案,定岗定员; (四)组织拟定公司具体管理规章;

(五)组织拟定行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六)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的职权:

(一)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有了解、查询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力;

(三)可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四)出席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六)受监事长委派,列席公司的有关会议。

17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对公司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做出报告。内容包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评价;公司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18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19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委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送出的,自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一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20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21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22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五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董事签字页)

23 (本页无正文,为董事签字页)

24

第三篇:上海韦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北京西路605弄57号8层C室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 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及发布,企业形象设计、市场营销策划、会展服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投资咨询、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工商核准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额:人民币 10 万元。

出资方式: 货币

出资时间:股东在公司登记前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六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制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的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八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的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执行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任免,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新任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二条监事形式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 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监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七章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挪用公司资金;

(二) 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三) 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四) 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 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并应于下一会计开始一个月内送交股东。

第二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 股东决定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法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月日

第四篇:投资公司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确立本公司的法律地位,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法定名称:X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法定地址:XXXXXXXXXXXXXX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XXXXXXXXXX 第五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依法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在国家政策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增值保值为目的。

第七条 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八条 公司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九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的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1 第十一条 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采用多种形式,加强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三条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十五条 公司承认已登记的股东为股权的绝对持有者,拒绝其他一切争议。

第十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宗旨:积极发挥股份制企业的优势,立足成都,面向国内、国际,大力发展行业电子商务,积极推进教育培训、商品渠道、品牌输出等产业,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走科、工、贸一体化发展道路,用一流发展思路,用一流的管理,致力于公司健康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的最佳追求。

第十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具体范围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经营方式:研发、生产、批发、零售、服务、进出口贸易。 第二十条

经营原则:合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程序可在国内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办事机构。在遵循公司宗旨的原则下,适度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

第三章

股东结构与投资资金

2 第二十二条

公司是由XX、XXX、XXX、XX、XXXX等自然人共同出资,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XXXXXX。 第二十三四

本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XX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金的 XX%; XXX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金的XX%; XXX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金的XX%; XXX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金的XX%; XXX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金的XX%。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按其持有公司股份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六条

股东权利:

1、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转让股份;

3、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财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和质询;

4、 按其所持有股份获取红利并优先购买新股;

5、 公司终止后取得剩余财产。

第二十七条

股东的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依其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 依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4、 在公司办理工商注册手续后,不得退股;

5、 不得从事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决定聘请的会计事务所;

3、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4、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5、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6、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8、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9、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0、 对公司债券发行作出决议;

11、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5、 监事会主席提议召开时。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讨论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

修该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四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五年。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否则,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5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该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会暂由五人组成,董事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可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

董事会职权: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主持制定公司长期的发展和战略与公司的发展和战略目标;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审查或审批财务报告;

7、监督公司重大财务的执行情况,保证财务活动的执行情况,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和完成公司的年度财务目标;

8、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9、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投资、出售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10、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等事项方案;

11、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2、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6 项;

13、建立公司系统和制订战略规划;

14、持续修改系统及战略规划方案;

15、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并负责公司重大对外关系和维护政府、重要客户的关系,参加重大的公关活动;

16、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7、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及并检查其工作

18、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出的换届董事候选人,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19、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应依据章程提请股东大会决定

20、对协助、纵容其他股东及附属公司侵占公司资金和资产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启动罢免程序。

2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1、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2、凡需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各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半数以上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长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长应予以采纳。

3、董事连续二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股东大会应予以采纳。

4、董事会会议分为常会和临时会议。

5、董事会常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6、召开董事会常会应于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召开董事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签收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五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监事会提议时; 4)、总裁提议时; 5)、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8、董事会召开常会或临时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并授权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亦末指定具体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9、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向董事长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提案表决:

1、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与董事签名;

2、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传真表决。

3、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通过。

4、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

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秘书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在五年以上;

2、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姓名; 3)、会议议程; 4)、董事发言要点;

5)、每一次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决议备案、实施:

1、董事会会议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和会议记要报送股东大会备案;

2、公司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即由公司总裁组织公司管理层全体成员贯彻落实,总裁应及时执行情况向董事长报告;

3、公司董事长就决议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公司董事会对具体落实中违背董事会决议要追究执行者的个人责任。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1、董事会可以设立(专职或者兼职)审计、薪酬与考核、战略、提名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股东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是财务专业人土。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所有提案应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2、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计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研究董事、总裁及财务总监、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4、提名委员会主要职责

1)、研究董事、总裁、财务总监、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广泛引进或培训合格的董事和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以上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5、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10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可以根据需要通知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七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接到召开会议通知,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出席的董事,视作同意董事会决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职责另定。

第六章

经营范围

第五十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总裁由董事会聘任,并向董事会负责。 第五十一条

总裁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

7、 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二条

总裁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五十三条

总裁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批准的任何董事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干预。

第五十四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职工的民主管理,依法规范职工参政议政渠道。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和诚信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列立帐户储存;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总裁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同意外,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总裁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总裁: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因反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3、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 个人所负数饿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董事、或者聘任总裁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六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对董事、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三人,推选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成员中有两名由股东代表担任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一名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该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总裁、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六十五条

1、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及总裁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股东、员工的整体利益和公司良好发展,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2、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委派代表 担任四川心海时空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主席,监事会对全体股东和员工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13 第六十六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检查公司财务;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5、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9、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七条、公司监事会享有以下权利:

1、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公司各业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应给予必要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2、监事会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册和文件,有权要求董事及公司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说明;

3、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4、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5、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6、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六十八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2、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九条、任期内监事不行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或股东、员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监事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予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七十一条、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规则与董事会会议召开相同。 第七十三条、监事议事的主要范围:

1、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2、对公司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报告提出意见;

3、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4、对董事会议决策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各种融资提出意见;

5、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6、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意见;

7、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大会;

8、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待遇提出意见;

9、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

第七十四条、监事会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监事会议应有记录,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五年以上。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七十六条

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财务、会计制度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第七十七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七十八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汉语书写。 第七十九条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八十条

公司在每年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刻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 资产负责表;

2、 损益表;

3、 财务状况变动表;

4、 财务状况情况说明书;

5、 利润分配表。

第八十一条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应当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每会计年度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二十日以前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备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八十二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税、费。接受国家财政、税务的检查、监督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的社会监督。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第八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利润分配

第八十四条

公司税后利润:

公司税后利润是指当年的利润总额在按法定税率交纳所得税后的剩余部分。 第八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五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抗风险基金,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复制扩张基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在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抗风险基金、复制扩张基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抗风险基金和复制扩张基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抗风险基金、复制扩张基金后所余利润,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17 第八十六条

公司公积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项:

1、 弥补公司的亏损;

2、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 转增公司资本。

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金时,按股东原持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在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八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八十八条

公司红利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时间由股东大会决定,分配方式见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九条

公司红利分配形式。

第九十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待扣待缴社会公众股东股利收入的应收入的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章

用人、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十一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公司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按照国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与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应按劳动争议法规处理。

第九十二条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公司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和辞退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有权对违纪职工和不合格职工按规定进行处理,职工也可按规定选择单位。

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同时,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总经理、副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董事相同,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九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企业自主决定的原则,在“企业工

18 资的增长不高于其经济效益的增长;职工收入的增长不高于其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公司内部工资分配形式。

第九十四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职工退休养老金统筹、失业保险、大病医疗统筹等职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公司职工有辞职自由,但必须依法在辞职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履行有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分立由董事会拟订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九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九十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至少在报纸上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

19 第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事项、已经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条

公司因各种原因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股东大会全体一致决议解散;

2、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 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时应当解散。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宣告破产:

1、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和公司可申请宣告破产;

2、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按照第一百零一条

1、2款决定解散时,应当在决议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清算组人选。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第一百零一条三款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破产清算,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第一百零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零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零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 缴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公司债务;

4、 补偿公司原有股东投资资金;

5、 股东按股份持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

通告和公告办法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的重要会议、决议、公司的重大活动事项应及时通知全体股东和社会投资者以及公司的债权人,并分别采取通知或公告办法。

21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股东会议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纸通知公司全体股东。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分别由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主席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全体监事。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的下列事项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纸向全体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公告:

1、 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及其附表等;

2、 股东会议决议、会议纪要;

3、 公司股利分配方案,新股认购方案;

4、 公司债权的发行数额、种类、用途、利率、还本付息办法、期限,如发行可转换债券,还应公告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的转换条件及方法;

5、 公司股本的增加或减少,公司股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6、 公司股份转让及相关事宜;

7、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层等方面发生重大人事变动;

8、 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与清算;

9、 公司章程修改的内容及条款;

10、 国家有关部门认为应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章

章程修改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章程的修改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一百一十四条

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草案,提请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公司应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2

1、 更改公司名称;

2、 更改、扩大和缩小公司经营范围;

3、 增加或减少公司发行的任何类别股份的总数;

4、 更改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类别,以及变更全部或部分股份优先权;

5、 增设新股份类别;

6、 扩大股份的认购范围,改变股票交易方式;

7、 改变每股股票面额;

8、 增设或取消可转换债券;

9、 章程规定需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其他条款的变更。除此之外的其他章程变动,公司应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0、 国家有关新的政策、法律、法规等的颁布与本章程发生冲突时,本章程依法进行更改。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任何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生效。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修改章程,涉及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登记注册事项,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项,应予公告。

第十五章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抵触之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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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三)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指引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指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内容与股东协议等股东之间的其他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本指引未作规定的,相关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补充。投资者签署的公司章程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的法定基本要求。

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一、股权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企业名称、住所、存续期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股东姓名/名称。

二、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缴付期限。

三、股东的基本权利、义务及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具体方式。

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及程序。

四、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经理的职权范围。

五、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包括投资领域、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对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等内容。

六、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管理。实行自我管理的,应明确管理构架和投资决策程序;实行委托管理的,还应明确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选任程序、更换的条件及程序;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其资产的,还应当明确托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选任程序、更换的条件及程序。

七、股权投资企业的收益与分配。

八、股权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九、股权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十、股权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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