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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相关法律问题(全文)

亲子鉴定相关法律问题自我鉴定是自己对某项工作,或者一段时间的学习、工作情况的自我评价,要求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亲子鉴定相关法律问题》相关资料,欢迎阅读!第一篇:亲子鉴定相关法律问题亲子鉴定相关法律问题一在亲子关系诉讼。

亲子鉴定相关法律问题

自我鉴定是自己对某项工作,或者一段时间的学习、工作情况的自我评价,要求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亲子鉴定相关法律问题》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第一篇:亲子鉴定相关法律问题

亲子鉴定相关法律问题

一在亲子关系诉讼的视野下来看亲子鉴定的特点

亲子关系诉讼程序的法院参与程度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关系诉讼。一般而言,民事诉讼模式分为对抗制与职权制两类。尽管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采用职权制,但是也不断地吸收了对抗制的优点,尤其是在财产关系诉讼中,当事人的对抗贯穿诉讼的始终,实行辩论主义和当事人处分主义。但在身份关系诉讼领域,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法院除都将客观真实的发现作为诉讼的首要目的,都限制辩论主义和当事人处分主义的适用,而采用职权探知主义,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案情事实真相,亦不允许当事人的自认。亲子关系诉讼的法律调控也体现了较强的国家政策性与社会道德伦理价值观,各国法律一般将子女的最大利益原则作为此类诉讼的最根本原则,因此,当事实真相的发现将有损子女利益时,法律只承认已存在的对子女有利的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诉讼的上述特点使亲子鉴定在诉讼中的运用受到普遍关注。亲子鉴定作为一种高科技的证据方法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亲子鉴定应遵循严格的程序。亲子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自然人,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其他专门知识所作的鉴别与判断。可见,诉讼过程中的亲子鉴定只能经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同意并委托进行。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次,亲子鉴定对法院而言当然是司法鉴定的一种,但对于受法院命令的当事人及第三人而言则是勘验,抽血为忍受勘验,提供血液为提出勘验物,两者均属勘验协助义务。再次,亲子鉴定结论具有高度的科学性,能够几乎准确无误地表明受鉴定人之间的血缘关系。亲子鉴定结论的高度准确性已经得到理论界和实践界的一致认同。但是鉴定结论不等于科学,在证明案件事实的效力上没有特别的优越性。亲子鉴定的结论也必须经过法庭的审查核实后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必须和其他证据联系以证明案件事实,而不能单以鉴定结论直接确定血缘关系的存在。

二进行亲子鉴定前提条件和第三方的协助义务

1进行亲子鉴定前提条件

亲子鉴定作为一种证据方法,其实施必须具有必要性与正当性,有利于子女的最佳利益仅构成必要性,尚须有正当性。所谓正当性,是指当事人在请求进行亲子鉴定时已具有推论亲子关系存在的重大证据,使进行亲子鉴定成为正当的收集证据的手段。这种正当性是法律例外承认“摸索性证明”的根据。若对亲子鉴定不作正当性的限制,将使原告只需提出抽象的证明主题,在庭审过程中才开始尝试通过亲子鉴定掌握具体事实,容易造成亲子关系诉讼泛滥,使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动辄面临亲子鉴定的要求。如丈夫否认子女为婚生子女之诉中,只有丈夫提出具体证据证明其妻在受孕期间曾与其他男子发生性关系,或者本身有不能生育的疾病等,法院才可以命令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

2当事人或第三人协助做亲子鉴定的义务

在身份关系诉讼中,法院有依职权调查的权力,但是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仍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而在一方当事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时,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显然不能获得对方当事人所特有的证据性资料,造成当事人实质地位上的不平等和不对等,致使要蒙受败诉的后果。出于调整证据分布的结构性不均衡和适当减轻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的举证负担的目的,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在父子关系诉讼上,为确定生物学上父子关系之存否,明确规定当事人甚或第三人负有血液检查义务。除美国须以当事人

第二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及相关问题探讨

文/汇德咨询:武幼韬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一项边缘化的产品。随着近年来经济发展,涉及诉讼类的工程造价业务也逐渐增多,与传统的预结算工程造价产品相比,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的工作内涵趋向于复杂化,工作外延扩大化,这些内涵和外延的变化,对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方法与技术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客观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内涵进一步提升,为工程造价业务创造了新的外延空间。下面,就围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工作内容及相关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以期在做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的同时,有效完善工程造价产品结构,延伸工程造价产品线。

一、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主要特点

1、关于委托的来源

传统工程造价业务委托大多来源于建设方、施工方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从广义上讲,可来源于审理法院,也可以来源于涉案的各方当事人。但一般狭义而论,涉案当事人委托进行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并要求提交相应的报告书,应属案件中举证的范畴,并不属于司法鉴定工作。只有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就相关证据通过鉴定人的技术工作,形成一定的工程造价技术结论,才能称之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来源应为人民法院特定的委托主体。

2、关于技术资料来源问题

技术资料是进行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必不可少的内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技术资料主要有以下来源:

①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资料;

②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提供的相关主张、事实认可、抗辩等,如诉状、答辩状;

③司法鉴定委托书;

④当事人在司法鉴定过程的相关主张、事实认可、抗辩等;

⑤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向鉴定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⑥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

上述资料从时间段上分可分为原始资料与过程形成资料两大类。其中以原始资料为例,虽然是在一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也有类似,但司法鉴定则因司法程

序及实体规定,赋予其一些特定的内涵和界定,如认证问题,举证时效问题、采信问题等,应做具体甄别分析的处理;另外,有一些依据资料是在接受委托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中产生的过程资料,如听证笔录、现场勘察笔录、当事人书面主张等等。这些过程资料一方面起到遵循司法鉴定程序规定的说明意义,同时对于工程造价实体问题的处理也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3、工作程序与工作方法问题

传统的工程造价根据建设部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主要立足于强调技术上的严谨性,同时注重于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性,做到技术内容正确,能够说服当事人,同时程序合法规范。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有关实体及程序问题的处理

如何做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重点在于把握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处理好实体问题,二是处理好程序问题。大多问题既是实体问题,也是程序问题,处理得当,二者皆得。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体及程序问题处理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鉴定依据应以合法有效为前提,具体为:

a.当事人之间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的,以约定为准;

b.当事人之间合同无约定的,适用定额有关规定和会计准则进行计算;

c.当事人对约定内容或行为事实有争议的,以委托法院确认为准。鉴定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应与委托法院认定效力相统一,并以委托法院确认效力为鉴定结论被采信和生效条件。因此,鉴定人假设条件若与庭审质证后委托法院认定不一致时,鉴定结论应依据委托法院的认定做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2)司法鉴定不涉及对民事行为效力和民事责任的确认。不得以鉴定的方式肯定或否定当事人须向法庭陈述并由法庭质证、认证的事实。对应经法院审查确认的行为事实和民事责任,在委托法院未做出否定性确认前,鉴定人不予否定,但应做相应的假设和限制条件说明。

3)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4)时效原则。在不同时间和市场条件下,工程造价有相应的变化。因此,工程造价的计算应明确相对应的时间。工程造价计算应以一定时期内有效的定额文件、市场价格为依据。

2、严格遵循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书内容做出针对性鉴定结论

司法鉴定主要是解决当事人的争议问题。司法鉴定委托书是启动鉴定程序的依据,同时也是对争议问题做出界定最直接的内容。鉴定人员应围绕鉴定委托内

容,进行相关的了解案情工作,安排鉴定程序的展开,确定基本的技术路线。只有理解和掌握了委托内容,方可解决鉴定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才能对委托内容做出有针对性的结论。

三、关于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对委托法院移交资料争议的处理问题

司法鉴定过程中,在来源于委托法院移交的资料一般属于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的举证。有时法庭进行了质证,有时尚未进行质证;应当注意,除非法院对具体的资料有明确的认证意见,否则,即使经过了质证的举证资料也并不属于法院认证采信的证据。当事人如对委托方移交的鉴定资料持有争议,鉴定人可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第一种情况:法院对移交的资料进行了质证并且有明确的认证意见。这种情况下,鉴定人应根据委托认证的鉴定资料进行鉴定,未经认证的资料不能作为鉴定依据使用。并将上述鉴定依据使用原则明确告知当事人。

第一种情况:委托法院虽对鉴定资料经过了庭审质证,但并没有认证结论。在这种情况下,针对当事人对有些技术资料的争议,鉴定人可采取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将争议提交法庭进行认证,待法庭对争议资料做出认证结论后,再根据认证结论做出工程造价计算。另外一种方法是先根据相关资料结合不同的争议内容分别做出技术性的结论,同时将当事人的争议一并列入结论的假设与限制条件提交法庭或向法庭出具报告书。

第三种情况:委托法院对移交的资料并没有经过质证程序。在这种情况下,针对当事人对法庭移交资料的争议,仍可参照第二种情况两种处理方法进行:一是先提交法庭质证,然后再根据法庭质证意见做出结论;二是结合争议问题先分别做出选择性的技术结论,然后将设定争议假设与限制条件的结论提交给法庭质证、认证。

四、关于对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提交资料的处理问题

工程造价技术资料可能来源于司法鉴定委托前,也可能来源于司法鉴定委托后。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在往往也会提交一些鉴定资料。是否准许当事人向鉴定人提交的资料?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提交的资料是否属于当事人的举证?这些问题均应与委托方进行沟通,即时向委托方通报情况,征询委托方意见。从广义上来讲,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资料均属于举证范畴,因此也受到证据规则的制约。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提交的资料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是否超过举证期限以及带来的效力认定问题。对此,一般意义上认为鉴定人仅是根据鉴定资料做出技术鉴定,并没有权力行使属于法庭对证据质证、认证的权力。况且,当事人即使超过了举证期限,根据证据规则仅存在是否可质证的问题,并没有要求法庭或鉴定人拒绝接收资料的明确规定。因此,首先,对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提交的资料应予以接收,并将情况通报委托方和对方当事人。第二,就当事人对在鉴定过程中提交资料的相关争议,应如实向法庭反映。力争先提交法庭质证,然后再根据法庭质证意见做出结论。如不能实现上列程序途径或得到相关结果,

可结合争议问题先分别做出选择性的技术结论,然后将设定争议假设与限制条件的结论提交给法庭质证、认证。

五、关于鉴定过程的笔录的制作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应制作相应的笔录,体现鉴定的过程,反映鉴定的争议,形成解决鉴定问题的相应依据,这也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区别于一般社会性委托业务工作的重要特征。鉴定人对此应十分重视。

司法鉴定过程中形成的笔录内容业务主要有:听证会笔录,谈话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等等。其中,听证会主要是召集案件当事人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相关主张、争议及依据等等。谈话笔录主要记录针对鉴定人想要了解的事实,向当事人询问的过程和结果。现场勘测主要针对鉴定对象的实物进行现状勘测,明确相关工程实体状况,为鉴定人了解和掌握基本事实,解决当事人的争议提供一定的依据。

根据以上所述,笔录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体现鉴定依照规范的程序进行;二是明确或固定相应的事实。只有掌握住这两点进行笔录制作,笔录才能起到应有的功效与作用。

六、关于对当事人在鉴定阶段的相关主张处理问题

诉讼主张(包括抗辩)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当事人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提出相关主张也属其诉讼主张的范畴。规范、合理、合法地处理好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的主张意见,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只有在尊重当事人的主张基础上,才能有效地解决当事人的主张和争议问题,做好鉴定工作,为法庭的审理提供科学、公正的依据。围绕当事人的相关主张,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认真、全面地听取当事人的主张及相关理由;二是尽量要求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主张。因为当事人是第一知情人,通过当事人的鉴定主张,可以有效地集中争议焦点,同时为鉴定工作提供相关的事实、依据和逻辑性理由,使鉴定人的分析技术工作更加扎实。二是除非客观条件不允许,鉴定人应对当事人的主张采取书面形式予以分析回复,类似书面回复可在鉴定报告予以体现,也可做专项的书面答复。

七、关于鉴定过程中的勘误问题

由于司法鉴定对程序管理及客观条件所限,鉴定人与当事人既不属于平等的主体地位,也不可能类似一般社会业务作业过程中一样频繁地进行交谈接触。因此,工程造价鉴定技术工作基本完成并做出初步结论后,鉴定人应制做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勘误稿送交当事人进行勘误,通过勘误程序进一步了解当事人的争议问题,纠正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的事实偏差、主观认识偏差和技术偏差。

听证勘误是以鉴定机构出具的听证勘误报告为主线展开的鉴定依据听证、质疑过程。听证勘误程序的基本内容为:

1)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所引用、依据的鉴定资料进行公开查阅(按规定应保密的除外)。

2)当事人对听证勘误报告的具体鉴定内容及相关依据提出听证要求,鉴定人应就这一鉴定内容的事实依据和适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依据做出说明。当事人可对听证内容提出反驳或申辩。

3)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听证勘误报告具体鉴定内容的异议,并对其异议主张负有提出相应依据的责任。

4)当事人对对方的异议主张进行申辩,并对其举证进行质疑。

鉴定人与当事人在鉴定实体问题上的分歧是客观存在的,尤其是在听证勘误报告送达当事人后,鉴定人的观点径已明确,而且听证勘误程序主要以听证勘误报告为主线展开,当事人对听证勘误报告的依据要求听证,对具体内容提出异议,鉴定人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在这一程序阶段的责任角色有所变化,对鉴定人把握程序的顺利进行增加了一定的难度。鉴定人正确处理实体异议当然是问题的关键,但掌握程序上的一些原则和技巧也是十分必要的。

1)坚持鉴定人主持鉴定的原则。鉴定权是委托法院赋于鉴定人的权利。鉴定权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主持鉴定工作的进程。鉴定人应正确行使鉴定权,主持和引导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不能因当事人的一些异议而乱了阵角。

2)尽职尽责地履行听证义务。对当事人提出的听证要求,应认真、全面地进行列举,并做必要的说明。

3)全面认真地听取当事人的异议主张、反驳申辩理由,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4)不与当事人辩论。鉴定过程中鉴定人与当事人分歧的实质体现就是对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的后果。鉴定人在司法鉴定中充当“技术法官”的角色,鉴定人与当事人的辩论实质上会形成鉴定人代替一方当事人进行争辩的不对称后果,同时会使鉴定人和当事人之间形成情绪的对立。鉴定人与当事人的辩论对行使司法鉴定权并没有程序上和实体上确定或影响意义,反而会形成“裁判代理”的误区。因此,只做说明而不辩论是鉴定人应恪守的技巧和原则。

5) 对当事人的异议应逐条逐项进行答复。根据召开当事人会议听证、异议、质疑内容,鉴定人应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逐条逐项的答复,并送交当事人。这既是保障鉴定公正性、对鉴定人鉴定行为的一项约束机制,同时也是鉴定人对鉴定依据和结论的自我检验过程。鉴定人对当事人异议的答复应作为鉴定报告的附件报送委托方。

八、关于撰写报告的问题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不仅应反映特定的技术结论,而且应对所形成的技术结论做出有效支持。这些支持技术结论的内容除了详实的计算过程以外,还需要

通过鉴定报告相应的内容,陈述鉴定所依据的鉴定资料,及对鉴定争议事实问题、技术问题分析处理的过程。根据司法鉴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工程造价业务特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除符合工程造价咨询报告规范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内容:

1)委托人、受委托人名称及鉴定内容。

2)案情摘要。记述当事人,主要工程事实(如合同内容摘要、施工时间)、当事人争议问题及主张等。

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鉴定程序的合法和鉴定行为的规范是鉴定结论得以采信的基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当将鉴定的程序和相关行为过程作为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的内容,向委托法院报告,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做出说明,支持估价鉴定结论被委托法院采信。

4)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资料。列出工程造价鉴定所采用和未采用的依据(相关鉴定材料),以便于委托法院对鉴定依据的实体性审查。

5)对工程造价鉴定争议问题的分析处理,对适用相关规范及取舍的理由。对一些未确定因素、鉴定结论成立的前提条件、须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内容等,均应列入假设与限制条件中予以说明。

九、关于出庭质证的问题

出庭质证是鉴定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力求使委托方采信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的过程。在庭审过程中,针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异议,鉴定人应当出庭对形成鉴定结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规范依据予以说明,反驳当事人不合理的异议(这一点与勘误过程鉴定人的角色应有所区别),支持鉴定结论的成立。对经法庭质证后,鉴定结论不被采信的,鉴定人应当尊重和服从委托法院对鉴定结论的采信权;对在庭审中出现新的鉴定证据、或委托方认定证据效力与鉴定人不一致,委托法院要求按法庭认定效力重新鉴定的,鉴定人应当尽快做出补充鉴定结论;对委托法院提出适用工程造价技术规范与鉴定人意见不一致的,鉴定人有权拒绝做出更正或补充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工程造价咨询和司法鉴定相互纵深发展新的业务内容,在工作程序、技术路线和实体问题处理上与司法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研究和解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在司法鉴定实务中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对改进工程造价技术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通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不仅可延伸工程造价产品线,而且对一般社会类型工程造价业务如:完善工程资料、解决工程造价中的索赔问题等,均有较强的反辅作用,另外,工程造价技术人员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不仅作为鉴定人出现,而且作为当事人双方的代理人参与诉讼,通过围绕工程造价鉴定问题的争议,提高工程造价业务的技术竞争,进上步推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内涵与外延的发展。

第三篇:对一起硫酸毁容案精神司法鉴定所引发的相关问题探讨

【关键词】毁容,故意伤害,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中图分类号】i3919.3;1391

4【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3)01—0049—0

31999年江苏省南通市发生了一起亲姐妹硫酸毁容案,

由于多个精神司法鉴定的不同结论,影响案件处理,加上新

闻媒体炒作等因素参与

,产生了轰动效应,虽然该案审理现

已终结,但该案例所引发的精神司法鉴定相关问题值得深

入探讨。

案情摘要

被告人王×,31岁,汉族,大专文化,原南通市某时装

公司报关员。因婚姻家庭矛盾等原因,产生报复伤人之想

法,并为此准备了硫酸,于1999年5月28日晚,乘送到自

己家中吃饭的亲妹妹、姨侄、母亲下楼之机,将硫酸泼向

3人致重伤,伤残程度分别为三级、九级,案发后不久即被警

方刑事拘留。

精神司法鉴定经过

案发当日晚,当地警方在提审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

“与众不同”,遂于案发后第9天(1999年6月7日)正式委

托南通市精神司法鉴定委员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司法鉴

定,同年6月9日在南通市通济医院(江苏省人民政府指定

的南通市精神司法鉴定医院),由南通市精神司法鉴定委员

会鉴定技术组3名成员对犯罪疑嫌人进行了一整套精神司

法鉴定检查,1999年6月25日作出鉴定结论,认定被鉴定

者存在疑病、被害等多种妄想和感知障碍等精神病性症状,

mmpi提示思维紊乱,诊断被鉴定者罹患精神分裂症,因精

神病态作祟,自辨能力丧失,伤害行为是在幻觉妄想影响下

而发生,故无责任能力。当地警方接到该鉴定结论后,考虑

案情较重大,慎重起见,又与江苏省精神司法鉴定委员会联

系,要求复鉴。同年6月30日当地警方将王×带至南京脑

科医院,7月1日江苏省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技术组5名专

家对其作鉴定检查,mmpi测查结果与南通相一致、8月27

日省鉴定组作出鉴定结论:被鉴定人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

无责任能力,建议严加监护,加强治疗,防止再发生危险行

为。同年9月10日王×被无罪释放,并被强制送进南通市

通济医院住院系统治疗。然而当王×由于经精神司法鉴定

患精神分裂症被无罪释放的消息被受害人知晓后,被害人

难以接受这一事实,即以多种形式提出强烈看法,在此情况

下,当地警方又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

鉴定。同年11月2日。该所几名鉴定人员来到南通对正在

· 50 ·

住院治疗已1月多,且当时法律已明确是自由人的王x再

次进行司法鉴定,l2月2日作出鉴定结论:未发现幻觉妄想

和感知综合障碍,被鉴定人王x的作案行为有明确动机和

目的,作案有预谋,作案时并为自己作好自我保护,对其作

案行为存在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

力。同年l2月9日王x重新被刑事拘留,强制带出院。案

情审理过程中,当地检察院对此案极为重视,对照国家及江

苏省有关法律法规,认为警方请再次鉴定,不符合鉴定司法

程序,且以“认定王x有刑事责任能力依据不充分”为由不

批准逮捕。同年12月23日王x再次被无罪释放,并又一

次住进南通市通济医院治疗。但作为受害程度最为严重的

妹妹决不接受这一情况,先后到南通、南京、北京等地各级

政府表示强烈抗议,社会影响很大。2o0o年1月当地司法

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决定请江苏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

会对王x精神状况作复鉴,但后来又撤消了复鉴申请。同

年1月下旬,当地政法部门召集会议,决定采信上海方的司

法鉴定结论,同年1月28日王x正式被逮捕。

案件审判经过

2000年5月18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此案,南通方面的鉴定成员及上海方面的鉴定人按照法律

程序到庭为各自的鉴定结论作证,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展

开激烈争论,焦点就是3份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现的截然

不同的两种结论究竟哪一种正确。同年6月5日南通市中

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决定采信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的鉴定结论,一审判决王x无精神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时隔l0天,即一审判决王x死

刑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王x仍像庭审过程中那样,坚持要

著名的x x律师约见她,不然就不签字。最终王×没有提

起上诉,依照法律规定,以后案件报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核准,省高院复核认为,对王x作案时的精神状态,由于在

警方侦审阶段,作过多次鉴定,且结论不一,为慎重起见,江

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组织

国内部分资深精神病专家对王x又一次进行精神病学复核

鉴定,复核鉴定:认定王x患有精神病,属限定责任能力。

据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8日,对王×硫

酸伤害案做出终审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由此轰

动全国乃至影响海内外的硫酸毁容案终结

相关问题讨论

(一)精神司法鉴定法规的统一性急需明确

我国关于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最早有关法规是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卫生部于1989年7月1

1日共同颂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简称二院三

部规定)。该规定第2章第3条规定:为开展精神疾病司法

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

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

鉴定组协调开展鉴定”。第6条规定:对疑难案件,在省、自

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重新委托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该规定明确

精神司法鉴定工作由各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组织进

行,而新<刑事诉讼法>则规定精神司法鉴定工作由省级人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年第10卷(第1期)

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公安部于1998年下发的<公安机

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9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

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

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然而目前实际情况表

明,各地在对精神病进行司法鉴定时,如何正确依法进行,

还存在认识、理解、执行上的不统一,尤其是有些鉴定机构,

既不符合二院三部规定,更不符合新的法规要求,这些机构

能否合法开展精神司法鉴定工作,国家管理部门对此还未

确立执法机制,因此难免有时引发精神司法鉴定工作的混

乱。

(二)鉴定程序急需规范

一般案例通常均由当地鉴定委员会或省级政府指定的

医院进行,二院三部规定第2章第6条规定:对疑难案件,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

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

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

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

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值得提出的问题

是,二院三部规定中提出的“疑难案件”界限如何确定,是否

涉案人或委托机关对鉴定结论不认同即可自定为“疑难案

例”,而反反复复到处鉴定,如本案件中由于被害人对当地

省市两级鉴定结论不满(虽两级鉴定结论均一致),采用各

种强烈形式促使有关机构同意反复鉴定。对此认为江苏省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1999年6月17日第47次会

议讨论通过的《江苏省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规则》对此问

题有较明确的界定及可操作性,如第14条规定:申请送部

级司法鉴定机构或外省(市)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应事先报

省高级人民法院鉴定机构批准同意。第28条规定:诉讼当

事人或委托单位对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原鉴

定机构或上级鉴定机构进行补充或重新鉴定,已经两次以

上司法鉴定,且结论一致,诉讼当事人仍要求重新复核鉴定

的,委托单位和鉴定受理机构应严格审查,确有必要的报上

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组织会诊鉴定,省级会诊鉴定由

江苏省法庭科学技术学术委员会承担。然而该案鉴定经过

事实表明,办案部门对有关法规的理解、执行程度还存在不

少盲点,无形使案情复杂化,也使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受到质

疑。

(三)鉴定质量如何得以保证

精神司法鉴定质量的高低,不但影响鉴定结论能否被

办案部门所采信,同时还会影响案件能否顺利审理等,然而

鉴定质量的高低,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影响,其中最主要的

是鉴定人的资质情况,关系到能否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

法学能力等方面做出切合实际、科学公正的鉴定结论。然

而由于目前经过正规培训的精神司法专业人员还较少,因

此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资质状况明显参差不齐,已是不争

事实。从该案数次鉴定出现医学诊断截然不同,法学能力

评定差距甚大等方面看,在排除社会学因素外,显然与鉴定

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况的识别、精神医学诊断标准的理解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年第1o卷(第1期)

掌握、法学能力评定准确性等综合水平有关。当然也不排

除非同一时段被鉴定人精神活动的变化差异等因素影响。

但是高资质的鉴定人无疑是确保高鉴定质量的重要前提,

否则容易使人对精神医学的科学性、精神司法鉴定的权威

公正性产生怀疑。

(四)不适当的干预何时休

精神司法鉴定为了确保其科学公正,对法律负责,其工

作应能保证独立,不受其他因素干扰。但有些引起当地社

会影响的案件,自然会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再就是非正常

新闻炒作干预,由于带有猎奇,明显情感色彩,失真报道等

往往影响鉴定工作正常开展,甚至加大难度,人为复杂化。

如造成该案鉴定及定案难度的复杂因素之一,就是由于上

至国家权威媒体,下至内部刊物轮番炒作所致,当然也存在

少数专业人员不负责任的个人意向,自创理论误导。因此

行政领导强化法律意识,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条文,制止新闻

媒体等对司法鉴定的不正常干扰等是确保鉴定工作能有正

常氛围的重要环节。

(五)完善司法鉴定条件

目前精神司法鉴定过程主要还是鉴定人提问,被鉴定

人回答,同时进行专人实时记录,然后鉴定人根据材料、检

查所得进行综合分析,最后作出鉴定结论。然而有时这种

鉴定形式在一些特殊案例就不一定能对鉴定过程及时完整

用文字准确无误的反映出来。另外如果有争议需要复鉴

时,这时除原有文字材料外,其他更直观反映被鉴定人当时

整个精神状况的证据材料就相对缺乏,有时会形成缺乏说

服力的疑问。因此,完善鉴定条件,如配置隐蔽式录音录像

监控鉴定设施,无疑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及提高鉴定手段与

鉴定质量,有时对疑难问题的正确解决将起很大作用。尤

其是反复鉴定,各次鉴定间隔时间长,或经过治疗等因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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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可为以后的鉴定人全面收集详实资料、综合判断、最终

得出准确结论将起重要作用。

(六)鉴定人出庭作证后遗问题使人担忧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鉴定人有责任对自己所作的司法

鉴定结论出庭作证。然而鉴定人在出庭作证履行自己法律

义务的同时,其自身合法权利,如人身不受伤害、人格不受

侮辱等,如何得到有效保障,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

精神司法鉴定结论必然对案件涉案人的切身利益有喜有

忧,当鉴定结论与涉案人利益发生明显冲突时,就可能出现

迁怒于鉴定人情况,如该案中部分鉴定人由于出庭作证后

所出现的被骚扰、恐吓等明显侵犯鉴定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就是明显实例。因此,在当前我国法律措施还有待进一步

健全的情况下,作为鉴定人以如此形式出庭作证问题,值得

商讨。

(-e)委托单位如何正确对待鉴定结论

精神司法鉴定是为办案部门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解决

涉案人员是否存在精神异常及责任行为能力如何等疑问的

一项很强技术性工作,其工作宗旨是为法律服务。然而实

践过程中,鉴定结论往往有时并不与办案部门对案件性质

所存在的看法一致,这时办案部门就可能对此出现认识上

的偏差,甚至持不信任态度。然而实践工作常表明,司法鉴

定产生不同结论是常见情况,往往有时被采信的鉴定结论

不完全是正确结论,不被采信的也不一定完全是错误的结

论,重要的是作为鉴定单位不应出现通过标新立异、刻意推

翻别家结论以显示自家与众不同水平的错误倾向⋯1。

参考文献

[1]郑瞻培.如何认识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的不同鉴定结论及工作改

进.中华精神科杂志,2000,33:197~199

(收稿:2002—03—11,修回:2002—11—2o)

第四篇:DNA亲子鉴定相关程序

(一)司法鉴定是指(上户口,办移民,打官司等)可直接作为法庭证据使用。需当面采样,所有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可靠。需要准备相应的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官证或者孩子的出生证等)及复印件。1寸证件照片各3张。

(二) 常规检测样本:(血痕、口腔拭子、带毛囊头发) 。

亲子鉴定分有非司法鉴定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准确度一样,只是办理手续不一样。非司法鉴定仅是对个人的遗传基因所做的生物学比对,鉴定流程相对简单,但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只需要提供被检测人的样本即可。 可以自己在家取好检材样本送过来或是邮递。司法鉴定是指必由相关机构出具委托书,经过一系列司法公证程序所完成的正式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上户口,办移民,打官司等)可直接作为法庭证据使用。如果您是上户口用的话 婴儿随母或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那么,随母就母方和小孩子去,随父就父亲和孩子去就行。如果是做为法庭证据使用,那么,孩子在未成年的情况下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对孩子进行委托。父母双方都需要 签名,按手印了。

亲子鉴定:孩子不在身边的情况

1.去中国驻当地的领事馆咨询,当地哪些地方可以做亲自鉴定 2.去当地领事馆推荐的机构做亲自鉴定 3.拿到当地的政府盖章 4.在拿到领事馆做认证 5.再邮寄回国

6.再有父母双方带着这份文件去做DNA匹配鉴定

第五篇:亲子关系相关内容

专题九:亲子关系相关内容

一、留学生刺母案引发关注 多重因素叠加致悲剧

新闻热点:2011年4月1日晚,在浦东国际机场到达大厅,搭乘航班从日本返沪的中国23岁留学生汪某到达后不久,与前去接机的母亲顾某发生争执,焦点是因为学费寄晚了。汪某从托运的行李中取出一把水果刀,对着母亲顾某连刺9刀,导致其母当场倒地昏迷,被送医抢救时胃和肝均已破裂。然而,被刺重伤的汪母却尽力为其子开脱。

热点评述:造成这一悲剧的原因在哪里?恐怕家庭教育问题,品德教育问题,和心理健康问题兼而有之。

家庭教育:中国父母的溺爱教育方式,在汪某事件中可以看到。现在不少家庭送孩子留学,宁可举债也要帮孩子负担所有费用。经济上包办,精神上关注不足,养而不教的后果,是汪某极端行为产生的根基。

品德教育:中国传统文化,注重“孝”道,古人说的“夫孝,德之本,教之所由生也”,关于德之本的教育如果乏善可陈,其它的品德教育也容易处于流失状态。学校和社会教育应把传统文化中对品德教育的重视传承下来,把品德和素质教育放在首位。

心理健康:与西方文化不同,中国人传统文化不重视心理教育和心理健康问题。这与中国人的性格也有关,相对比较内向,不善于吐露心事,有的更因保护面子而把问题压在心里,缺少疏散渠道,再加上留学生在海外生存不易,语言障碍、学业负担、经济负担及人际关系等产生的压力外人难以了解。留学生们应该重视自己的心理健康问题,应多参加活动,多交友,努力融入周围环境。

二、16岁男孩给妈妈写绝交信 称彼此只维持金钱关系

新闻热点:2011年4月15日,家住重庆江北的陈女士(化名)收到16岁的儿子写的“绝交信”,“妈妈,从现在开始,我们只维持金钱关系嘛,以后长大了,我会把钱从账户上转给你„„”在信中,儿子要求妈妈做甲方,自己则是乙方,甲方的责任是把他抚养成人,而作为乙方的儿子,他的责任就是在长大成人后分期偿还父母养育他的所有费用。

热点评述:新闻中的男孩,他的心理问题形成于小时候被大孩子欺负,但家长并未发觉,只一味要求其学习,所以,男孩便觉得母亲不爱自己。心理医生何梅表示,通过对很多案例的总结,发现与子女关系出现裂痕的父母,其实平时都很疼爱自己的孩子,只是他们用错了方式,“与子女相处时,最好是搞清楚,孩子到底需要什么,而不是盲目地给子女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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