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篇:农业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农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目前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就整体而言成效是明显的,但由于地区之间存在种种差异,这些差异而恰恰是这些差异,使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不容乐观。
1.1农业执法装备落后。 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有些地方农业执法几乎是无装备,条件稍好的有辆车,有台相机,有台电脑,条件差的是一个单位几个人,一个执法证和几十种执法文书,下乡无车辆,一身便装,有的连电脑也没有,更不用说检测仪器和勘探设备这类高档仪器,提取一个需要检验的物证需要送几百公里外才能检测,执法成本非常高。
1.2农业执法人员无标识。
国家整顿着装后,农业部门只保留了植物检疫着装以后,而还有众多的在农业一线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没有着装,一身素装有失执法队伍的严肃性和威严性;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被取消后,老百姓和农资经营者误认为取消着装就是不能搞执法了,或者是违反了农业法律法规也不算是违法,更有甚者,当执法人员履行职务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时当事人竟说:“你们连服装都没有,我不知道你们是真执法的还是假执法的,这个证件是假证还很难说,我只认服装,没有着服装就别在这里执法。”老百姓普遍存在着只认大盖帽,不认“证”的糊涂意识。由此可见,一个执法机构还不如一个企业,现在一些规模的企业都有自己的统一工作服,给出人一种严谨有序的认同感。
1.3农业执法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过去的农业主要是技服务,技术人才不少,现在搞农业执法就有了一个业务不对口问题,农业执法人员都是从各个农业服务单位中抽调一部分人员组成的,全是半路出家行政,工作起来确实有许多困难,非法律专业人员多,在法制健全的时代从事执法工作,没有较高的法制功底是很难胜任的。再者,执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不出证办案,大搞“人情案”也存在,由于执法水平低,从而使农业部门的执法权威难以树立起来。因此,要想做好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就必须大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1.4宣传不到位
一是农业部门宣传自身的职能不到位,向群众宣传不够,导致老百姓误以为农业部门就是技术推广任务职能的普遍存在。二是农业部门自身对职能认识不够,重技术推广轻执法现象普遍存在,没有把两者很好地兼顾起来。三是受经费自然因素等的制约,导致农业法律法规未能及时有效向社会宣传群众对农业法法规的知晓率不高,造成一些人违反了法也不知。
1.5农业法律法规自身存在缺陷,导致本部门的权利被别的部门蚕食
农业立法比较多,与其它执法部门交叉的也很多,由于市场经济建立和逐步完善,农业法律法规的有些条款已不再适应新的形势。比如:种子、农药广告的审查职能由农业部门负责,而擅自发布广告虽然违法但处罚权在工商,而不在农业,这个“审批权”又有什么意义。再如:《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可以罚款处理;但是一些有效成分极低的或者说基本无养分的肥料也只是罚款了事,经销商仍然可以卖掉,那么吃亏的只有老百姓,为什么就不能将其没收销毁呢?总之农业方面立法不少,但强有力的不多,很多地方与现行体制极不适应。
2、解决农业行政执法存在的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质量安全法》颁布实施以后,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位和作用显得更重要,管理权和责任更大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国民经济的发展,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农业主管部门行使主管权,同时也必须负担相应的责任,假如不履行就是一种失职,而失职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而要使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正当履行职能,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就要创造一切有利条件,提升农业内部的服务功能,帮助下面解决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以此来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和维护社会的公平。
2.1集中财力武装执法队伍,不断提高农业执法监督能力 农业行政执法是一项新工作,据了解大多数农业行政执法部门都存在着装备落后现象,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一是建议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争取国家扶持,每年调拨一些资金解决下面农业执法装备问题,重点解决执法交通工具、信息、勘验取证设备,以市为基础建立一个能独立具备农产品,种子、农药、肥料检测能
力的实验室,以此来提高执法工作效率,进而提升监管能力。二是要象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一样,统一执法车辆的外观标识,统一执法人员的着装,达到执法标识明显,执法队伍严谨有序。
2.2加强对农业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执法者的基本素质 大多数农业行政执法人员都是从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中抽调的技术干部,他们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因此,农业行政执法缺乏专业人才的现象普遍存在。为了提高农业执法人员的基本素质,建议省级农业部门拿出一定的经费对农业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轮训,请具有权威性的法律专家来授课,争取培训出一批农业执法工作骨干;再就是可以从高校选拨一批法律专业的学生充实到农业执法队伍中,或者通过公开招聘,使掌握法律专业的有识之士加入到执法队伍中去。同时要保持执法队伍的稳定性,执法工作骨干不能随意调换岗位,严禁不具备一定素质的人员进入执法队伍,总之,高素质的执法人员是增强农业执法能力树立农业部门服务“三农”好形象的需要,各级农业部门领导应作为重点加以解决。
2.3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农业执法工作氛围 宣传是营造工作环境的重要手段,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宣传工作,要采用多形式多渠道抓好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要抓好对领导的宣传,重点是向各级领导宣传农业部门的职能,宣传农业执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宣传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重要性,使领导对部门的工作职能、管理程序、工作的重点性有更加深刻所了解,争取得到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二是要抓好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横向宣传与合作,使部门之间都能了解农业的工作职能,支持农业执法工作。 三是要抓好向社会的宣传,要面向群众,面向农资经营单位,通过上报工作信息,科技下乡、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把农业法律法规和农业热源工作宣传出去,并结合“五五”普法教育活动,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争取得到各阶层对农业执法的理解与支持。
2.4加强农业执法队伍建设,做到廉洁执法,高效执法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好坏,大部分取决定于有没有一支素质高的执法队伍,要建立一支清政廉洁,工作过硬,思想过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法队伍,就必须从人员的选拨、培养等方面着手,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执法队伍素质。一是要对农业执法人员进行岗前培训,通过考核和持证上岗;二是规范执法队伍,杜绝合同工、临时工从事农业执法工作;三是农业行政机关招聘人员要严格按照程序、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录取;四是要严格按照权与责的关系来要求执法人员,严格管理,深化监督。对一些滥用职权、执法违法徇私枉法的执法人员,要坚决依法处理,决不能由于少数人而影响到整个执法队伍的形象。
2. 5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执法责任制,就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将法律法规分门别类,按其确定负责实施的行政机关,明确执法责任,以解决执法中责任不清或不作为的问题,促进执法工作顺利进行和提高执法水平。必须科学设定执法岗位,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形成一整套执法绩效评估和奖励制度,并根据制定的制度去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一是必须明确划分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把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及执法人员;二是将执法任务、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具体化,明确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使依法行政经常化、规范化;三是建立健全以部门领导承担责任为核心的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廉政勤政制度、执法人员考核奖励制度,切实做到执法主体到位,目标措施到位,保证措施到位。
2.6完善农业法制法规,增强法制法规在现实操作中的适应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经济体制和经营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行的农业法律法规有的不再适应现行体制的发展要求,这就有必要从事农业法律研究工作的专家向有关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完善,以便增强农业法律法规的完整性和适应性。
总之,农业行政执法是一项事关社会稳定,事关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的工作,虽然近些年来我们在农业行政执法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我们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这些我们各级领导一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和解决农业执法中所遇到的难题,为农业执法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共同为农业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关于农业执法过程中在法律适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的困惑
孙中远
http:// 北海农业信息网 2009.9.8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理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对违规被没收的农药,没收后作如果处理,是自行处理还是协同有关部门一起进行处理,具体履行怎样的手续,没有明确规定。
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但对于违规被查处的肥料产品进行如何处理(如:没收或退回厂家等),没有明确规定;没有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查封或作其它处理等处罚规定;使得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对被查处的肥料产品处理方式缺少法律法规依据;往往只能将违规当事人罚了款了事。
三、农药使用对环境影响问题。农药(如除草剂)使用对可能发生的药害,漂移危害和其使用对邻近那些敏感作物会造成药害,需要多大安全界或距离等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施药人没有约束规定。随着人们依法维权意识的提高,在广大农村,不慎施药造成邻近作物受害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而又由于缺少明确的施用规定,至使在处理类似纠纷案件时,执法人员缺少必要法律法规依据,很难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只能进行调解。
四、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难以现场实施的缺陷。在日常的农业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往往事先并不清楚当事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更不清楚违法行为所涉及的相关证据是否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又不太可能带队在现场检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更不可能带到检查现场。因此,当发生上述紧急情况,执法人员往往处于既要赶回机关办公地依法履行报批和盖章程序,又要立即对物品就地(异地)保存的两难处境,从而逼迫执法人员随身携带盖有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的空白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一旦发现上述紧急情况,立即制作并送达事先盖章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回机关后再“补办”报批手续的变通办法。这样从表面上既达到了先行登记保存的目的,又可应付上级进行案卷评查;但用这样的变通办法取得的证据是违反法定程序的,是经不起听证会和行政诉讼法庭质证的。
五、“每日百分之三的加处罚款”难以执行到位。《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处罚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各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般都把此项措施告知当事人。但《行政处罚法》对加处罚款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否应合并使用未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部分是否与罚款一并给予强制执行也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当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更多地从有利于提高强制执行的到位率、案件的结案率的角度考虑,只对罚款本金给予强制执行,而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部分一般不予强制执行或者作为“调解”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砝码。多年的农业执法实践表明,“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措施难以执行到位,给农业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带来了的负面影响。
第二篇:论县级农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实践,分析了县级农业行政执法目前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健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监督并确保依法行政、突出重点并强化源头监管等对策与措施。
关键词: 县级农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对策与措施
县级农业行政执法是农业行政执法体系中最直接最关键的环节。目前,农业和农村工作已进入一个重要时期,农业行政执法工作面临新的考验和挑战。
1 县级农业行政执法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高,适应新形势的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绝大多数专职执法人员原来从事的是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对农业法律、法规系统学习时间较少,缺乏行政执法所必备的法律知识及相关的执法技能,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执法人员不善执法和不敢执法的现象。
1.2管理相对人和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依法行政的舆论氛围不浓在市场检查过程中,管理相对人受到处罚时,往往以不懂法、不知法为由,推卸责任,逃避处罚,干扰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往往在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不知或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3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目前,县级农业行政执法主体属于行政机关的比例不高,均是按“不增编制、理顺体系”的办法组建起来的,属事业性质,农业行政执法分散于各个基层单位。有的没有解决农业执法办案经费,农业行政执法没有专项经费保障,导致执法手段落后,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和实施处罚困难。缺乏相应的配套和保障,以致于影响了执法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1.4行政执法面临的难点
农业行政执法由于起步晚,经验不足,相对人、执法人和行政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素质不同,导致执法难,难执法。有些由于认识不到位,行政执法难以放到应有位置,执法中取证难,处罚决定难以实施,执法机构履职无法独立完成,干扰因素多,法律法规未能有效落实;在少数地区,农资产品质量问题日趋严重,管理机构重标识、轻质检,重处罚、轻管理,重外地、轻本地产品现象普遍存在。
2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与措施
2.1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
将分散在各事业单位的执法职能统一起来,单立机构,专司执法工作,单独行使职能;把农业行政执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人头经费、日常办公经费和执法办案经费,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保障体系;努力提高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一支业务能力强、清政廉洁、秉公执法、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2.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管理相对人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只有努力学法,真正懂法,才能守法。法制宣传教育要建立一些长期有效的制度。使普及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法律化、制度化。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标语、印发资料等多种宣传形式加强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推动全社会依法治农氛围的形成。
2.3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通过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制度、重大案件审批、查处、备案制度、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制度。做到制度到位,责任到人。依靠制度,强化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行为合法、程序合法。
2.4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依法行政
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一是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明确执法机构领导干部及执法人员的责任。二是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向全社会公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电话,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监督,接受人大的监督检查,接受司法机关和社会舆论监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纠正本位主义和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消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2.5突出重点,强化源头监管,促进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
抓住关键环节和关键季节,组织开展系列执法行动,严把农资市场准入关,对农资生产单位强化重点管理;加强农资信用监管,指导企业建立生产经销档案等,引导连锁经营,建立完善激励和警戒机制;经常组织明查暗访,通报典型案例并予重点回访,对农资市场管理始终保持有力的监管态势;严厉查处坑农害农事件。通过集中执法、专项整治、明查暗访、接受举报等途径,及时掌握违法案件线索,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通过重大案件的查处,有力地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
第三篇: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根据市局安排,在此次综合督查中,我们对基层税务机关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进行了调查,现汇报如下:
一、存在问题
1、执法程序不规范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对税务机关执法程序的规定。如对于执法中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税务检查证件等规定。执法程序瑕疵必然会损害检查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目前,税务机关部分工作人员对执法程序重视不够,税务人员运用随意,不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现像时有发生。比如在基层分局,有的单位在逾期办理税务登记、逾期申报处罚实施环节,虽然管理分局管理员在行政执法模块中做好相应的处罚数额,但征收单位没有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只是“收款开票”,严重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的规定。其他的还有未按规定程序核定个体工商户应纳税营业额,未向纳税人出示检查证件、未按规定回避、未履行告知义务就处罚等行为。
2、调查取证存在瑕疵
税务稽查对案件证据有较高要求,只有在稽查过程中调查搜集到充分证据资料,才能对稽查相对人的税收情况进行正确的定性、定量处理。尽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调查取证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证据取得的方式、证据证明力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证据取得方式不合法、证据的关联性差等取证瑕疵严重影响了稽查工作质量。
3、滥用自由裁量权
税务自由裁量权是税法赋予的在税务执法过程中由税务机关在一定幅度内自由定性及定量的权利。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涉及到税收实体法与程序法运用的各个方面,关系到税务相对人责任的有无、大小及多少问题。目前,税务实践中,存在税务人员主观或客观滥用定性及定量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自由裁量权弹性过大、范围过宽,同种案情异种定性、相似情节差别对待的现像较为普遍,如对个体工商户定额的核定。
4、税收法律文书使用不规范
税收法律文书是税务执法中实现权力和履行职责的重要凭据,没有税收法律文书或使用不规范、不真实的税收法律文书,是导致税务行政争议中败诉的主要原因。有的单位使用法律文书不够严肃,在日常税收活动中,许多基层单位和
税务人员不重视税收执法程序,凭感觉和经验办事,随意简化税收执法手续,尤其是对于所作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应当告知相对人的却不告知。如:责令纳税人限期纳税时,不下达《限期纳税通知书》,有口头告知现象,为今后解决涉税问题埋下隐患;文书填写不规范、不完整,有的没有法制员签字,有的签字是机打签名,不具备法律效力;应当登记备案的资料不登记备案等。
二、产生原因
1、税收法律政策因素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推进,税收法律政策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但在目前的体系中,税收法律所占比例极小,大部分是税收政策。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期,经济政策变化较快,税收政策受经济变化影响呈复杂多变性。税收政策的不一致性与滞后性是产生执法风险的重要原因,另外对于那些税收法律政策没有规范的问题,税务人员往往很难把握。
2、社会环境因素
少数地方政府部门出于培植地方经济及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担心税务检查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对税务日常执法进行不正当的干预、阻挠,致使税务部门执法压力增大,风险增加。再有,相关部门不能有效配合,税务部门执法,需要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如工商部门、银行部门、房产部门等,
而在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对税务机关的执法配合性较差,总是以种种理由拖延提供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加大了税务机关执法难度。
3、税务人员素质因素
随着法制法进程的推进,依法行政对税务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仍有少数税务人员存在法制意识淡薄、不依法办事的情况。同时随着现代化科技手段运用到具体的税收征管工作中,使税务工作变得异常专业化和复杂化。对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少数税务人员,缺乏敬业精神,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精,从而影响了日常工作的开展,导致了执法责任的产生。
4、执法监督因素
过错责任追究不够有力。执法监督部门往往存在矫枉过正的顾虑,重教育,轻惩处,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这个关键环节不狠抓、不严管,缺乏实质性地监督管理,不能触及执法人员的灵魂,起不到真正的警示与威慑作用,致使有的问题不能在日常检查中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从而助长了执法人员的懒惰和侥幸心理。
5、纳税人因素
纳税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强。有的对税务机关违法行政不明白、不知道。有的明知不对,也不敢或不想与税务机关争辩。“人微言轻”、“民不与官斗”是中国历史的
传统积淀,即使胜券在握,也会由于种种顾虑,不敢进行复议和诉讼而私下和解,甚至忍气吞声。不仅助长了个别单位和个人的“老大”思想,更使执法有过错的单位及个人逃脱了责任追究,从而使依法治税失去了有效的群众监督,助长了违法行为的滋生和蔓延。
第四篇:税务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2002-10-31 12:3 霍庆来 胡冬梅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随着新《税收征管法》的贯彻实施,税务执法行为日趋规范。但在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中,法制意识不强和业务素质不过硬,存在执法不当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10个方面:
1.申辩笔录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因此税务机关应当把当事人书面陈述、申辩情况整理在案。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整理归档,口头陈述、申辩的,税务机关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也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填写“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存档。目前基层稽查案卷中大多没有纳税人陈述申辩笔录。
2.引用法律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的要求,在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时,除引用其名称外,还必须引用到具体的条、款、项、目。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在引用法律法规时,往往引用法律法规不具体,或是只引用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因此税务机关制定税务处理决定书时,引用的法律法规,最低层次也应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文件。
3.罚款缴纳时间问题。《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目前很多处罚决定书对罚款限定的缴款时间,为某月某日前到某地方缴纳,这种表述显然是不正确的。
4.税务文书的送达的问题。在基层税务机关,有很多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人为企业会计人员。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因此,如果纳税人没有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代理,则应直接送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收件人,其他签收是不妥的。
5.证据问题。这主要表现在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是有些起主要证据作用的税务稽查底稿无纳税人签字,起不到证据作用;二是所取主要证据不足以支持税务处理结论。
6.检查笔录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调查或进行检查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不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属于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为证实税务人员在检查时出示了执法证件及取证过程合法有效,应当制作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地点、证件出示情况、检查方法等内容的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稽查案卷。
7.越权处罚问题。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税务所只有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的权力,其他处罚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决定,检查中发现有的税务所在对纳税人进行处罚时超越了自己的权限。
8.以罚代刑问题。根据《刑法》规定,纳税人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在实际中相当多的纳税人,其偷税行为已触犯《刑法》但没有被移送,存在以罚代刑的现象。
9.处罚失当问题。对于偷税行为,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实际工作中有一些税务机关按定额进行处罚。
10.处罚对象问题。税务机关对固定业户进行处罚,其对象应该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法人,而不是自然人。一些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将实际经营人作为了处罚对象了。
税务行政执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是依法治税的具体要求,新《征管法》颁布实施以后,税务行政执法质量有了显著提高,但在税务执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如近年来我局在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个别执法人员文书制作不规范,文书送达时间未填写,《税务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理决定表述不准确,《证据复制单》中提供单位未填写日期,案件文书制作中有错别字等。笔者认为,要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必须注意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规范税收执法文书
税务文书是税务机关为规范征纳双方税务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专用凭证和书面证明。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凭证,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执法中会大量地、频繁地使用,同时也最容易忽视细节,须从文书的设计、选用、制作、送达等诸环节加以规范。
(一)文书设计要统一规范。文书设计要适应两种需要:一是从法治、规范、效率的原则出发,设计制定统
一、规范的税收征管执法文书,以适应新的征管模式的需要,并及时加以补充修订。二是文书主要内容的设计,应充分应用税务代码,文书种类、使用概念和使用方式等方面的设计应适应信息化管理和不同行政处罚适用程序的需要。
(二)文书选用要准确无误。税务文书的种类很多,选择使用文书必须准确、无误。文书选择必须与执法行为、执法程序、执法事实相符。《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税务文书主要有9种,加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规定和税务行政许可等适用的文书有30多种。这些文书都有具体的法定适用对象、适用环节和适用情形,必须根据具体执法事实、情形,选择相应的、准确的税务文书,保持执法行为、程序、事实和税务文书的一致性。
(三)文书制作要仔细严谨。文书制作直接反映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一是文字要严谨。制作填写式税务文书应首先熟悉、了解全部栏目以及各栏目中该填写的内容,不能漏填错填,摘要填写简明扼要、完整准确。制作叙述式税务文书,文字要规范、严谨,援引法律依据要正确、具体,做出的结论或意见要准确、明了,既要叙述事情的过程,又要分析判断,讲明道理。二是数据要准确。税务文书中的数据包括日期、税额、罚款以及相关数据间的逻辑关系等。制作税务文书的日期必须准确、无误,不得遗漏,有些文书还应当填写具体时间;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文书,其间隔日期还必须符合法定期限。各项目数额之间的逻辑关系必须吻合,大小写一致。数据书写应工整、规范、符合撰写要求。三是手续要完备。税务文书制作完毕经核对无误后,制作人、审批人须手写签名。只有各项内容齐全、手续完备的税务文书,才能送达。
(四)文书送达要合法有效。送达税务文书必须按照法定方式、对象和手续进行。一是必须按法定方式送达。《征管法实施细则》法定的送达方式有5种,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在选择送达方式时,应视受送达人的具体情形,选择恰当、有效、快捷的方式。二是必须送给法定对象。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受送达人必须是法定、特指的对象。按照有关规定,送达人必须具有税务行政执法资格,且须2人(含2人)以上负责送达;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人代表、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代理人签收。当法定代表人不在时,应该与财务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取得联系,并由其签收文书,以此来保证文书送达的合法性。三是必须履行法定手续。送达税务文书必须使用《送达回证》,做到“一书一证”。《送达回证》由送达人写明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送达地点并签名后,交由受送达人或规定的其他签收人签名或盖印并记明收到日期。当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社区、居委会、村组等基层组织代表或其他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后,交被邀请的见证人注明身份并签名或盖章,以明晰送达人、受送达人及见证人的责任,维护和保障税务文书的法律效力。
二、严格税收执法程序
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税务行政执法程序最重要的原则和特征是程序法定。其中,重点要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严格法定程序。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受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行政处罚法》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税务检查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前,不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复议权、诉讼权,或者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发出,或者未等当事人提出听证请求的法定期限届满,就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为,都是不合法的。因此,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其所享有的法定权益,防止违反法定程序现象的发生。二是公开办税程序。这是一个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约束力的重要制度,将税收执法依据、执法信息、处理决定、执行裁决等公开,对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行政执法权的正确使用具有重要作用。三是遵守时效制度。《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对时效均有规定,对税务机关提高行政效率同样提出了要求,所以,税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时效期实施处罚。程序性制度对规范税收行政执法权起着重要作用,我们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都应该严格和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以达到依法治税的目的。
三、强化税收执法监督
税务执法人员是否真正履行执法责任,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应通过税收行政执法监督做出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价,进而推动税收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
1.从法律上强化执法监督。《税收征管法》第十条、十一条、二十条对内部和外部监督制约做了法律规定,但是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不明确。因此,从法律上要进行规范:一是在适用标准和适用幅度上做出可操作性规定;二是为了从根本上堵塞权力不受监督制约的漏洞,对税收行政执法权力也要合理进行分解,以制约权力的滥用;三是对有弹性的、模糊的特殊规定则是越少越好。同时,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四点:一是使用权限要法定。税收自由裁量权的使用首先应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不得超过法定权限越权使用。二是使用动机要纯正。税收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要符合法律法规授权的目的,“自由裁量权意味着根据合理和公正的原则做事,而不是根据个人意见做事。三是使用程序要规范。税收自由裁量要以法定的程序进行使用,即要根据法定的审批权限、法定的文书、法定的手续来行使。四是使用后果要适当。要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和客观事实,体现公正、公平,做到合法、合理,以经典的判例为比照,预见性地进行使用,使得税收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对税务管理相对人起到确实有效而适当的效果,能够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和司法审查。
2.从管理制度上强化执法监督。一是执法行为要制度化。要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度》、《过错追究制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税务人员执法资格和能级认证制度》等,使之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可考核性,从制度上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二是执法责任制要精细化。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工作制度、业务流程、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实施人员与岗位、岗位与责任、责任与权力、权力与利益的全方位精准对接,从而使税收执法责任清晰化、具体化、法治化,实行税收执法的合法、公正、及时、准确。对不履行职责或执法不当的行为,应追究当事人责任,以便更好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三是执法检查要经常化。在每年抓好税收执法重点检查的同时,要积极推进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经常化。要建立健全执法情况通报制度,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督促落实,讲求实效,做到税务执法检查与执法监察相结合,与日常税收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大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四是外部监督要日常化。要建立外部监督网络,在人大、政协、纳税人、新闻舆论等单位中常年聘请特邀监察员进行日常监督,做到税法公开、政策公开、征管制度公开、税务人员纪律公开、税务案件查处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3.从税收执法机制上强化监督。一是实行执法权分离,各岗位相互制约。从执法权行使中问题较多或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岗位入手,从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制约机制不健全的方面入手,进行重点监督。征收环节主要应对税款的征收、入库、上解、提退方面,管理环节主要应对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退税审批、停歇业户管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方面,稽查环节主要应对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四个程序及税务行政处罚等进行重点监控。二是推行信息化,实行人和“机器”分离。依托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搭建监控平台,制定严密高效的监督考核办法,逐步建立统一的对税收执法行为各环节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日常监督机制,通过建立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应用等所有职能的功能齐全、信息共享、监控严密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把税务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纳入到统一的征管软件中,达到“机器管人”的目的。
4、从提高干部素质上规范执法。税务人员素质的高低,关系到税收执法行为是否公正,关系到税务行政执法质量。只有通过严格的执法教育培训,加强对各类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执法办事的能力,才能保证依法治税的实现。一是加强党纪、政纪法规教育,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要组织干部学习《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违纪的处理办法,使广大税务干部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正确执法。二是实行培训考核与执法资格挂钩办法。对不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发给对外执法证;对那些严于律己、秉公执法者则要大张旗鼓地宣传,以此激活执法人员执法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当前基层税务行政执法存在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探析 荆州公安县国税局政策法规科 李 鹏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部分。近年来,随着依法治理的深入开展,税务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纳税人抱怨过多,颇有微词的依然是行政执法问题。如果说守法者违法是污染了水的话,那么执法违法则是污染了水源。事实上,权大于法、情重于法、贪赃枉法的现象在税务行政执法中仍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声誉和形象,而且严重破坏了法律的尊严。本文就当前较普遍现象及虽说个别但影响不小的问题,发表个人掘见。
一、当前税务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无法可依。如征管法中停止出口退税权,暂停使用发票权,总局保留六类税务行政许可哪些属于行政许可证件,在实际工作中这些是税务行政处罚行为,还是其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何程序,不得而知。
(二)有法不依。这种行为主要是税务机关明知纳税人的违章行为,而不去作相应处理。主要集中在管理环节,虽面不大,但影响不小。
一是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按规定税率征收。此类现象在实际工作中其一表现为明目张胆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其二是变通方式征收,就纳税人实际销售额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后,反推销售额办理纳税申报。
二是不符合简易办法征收条件而按简易办法征收。虽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不符合总局规定按简易征收方式申报征收,而按征收率征收税款。
三是达到起征点户而按未达起征点户管理。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不是按规定程序严格操作,随意性大,有的对明显超过起征点户不去做好管理,个别乡镇仅几户为正常征收户。
(三)执法不严。该类问题在工作中较为频繁,就日益规范的稽查所作处罚来,亦有较多问题。
不按程序执法。该报批不报批、不出示相关证件表明身份、不说明理由屣行告知、不听取意见制做申辩笔录、相应文书日期逻辑关系错误等。
不能归范使用文书。一是使用过时文书,如使用新征管法出台以前旧的处罚决定书,其告知上诉时间仍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上诉”;二是文书制作内容不严谨,引用法律、行政法规条款错误,条、款、项、目适用错误或不具体,法律位阶不清,语言表述不完整、欠准确,计算不准确。三是送达回证不规范。送达时间逾期,文书函头与结尾印章不一致,送达人及签收人签字不完整、不严肃等。
(四)违法不究。普通发票违章,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稽查出来的问题只做违法认定,不做相应处罚;对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不作相应处理处罚等。
二、产生以上问题主要原因:
(一)依法行政认识不足。如较突出的是少数人在催缴税款时,图省事,不使用《催缴税款通知书》,而是口头通知或打个电话;送达法律文书时,在《送达回证》上,随便找个人签收,并主观主为,这么多年来一直就这么做的,也没见谁被告了,何必用那么多条条框框来约束自己呢。此外,有的法制观念淡薄,在行政执法中采用“一呼悠二吓唬”,笔者看过一稽查现场笔录,两名税务员自我介绍且记录在案的身份为“我们是公安局工作人员”;有的对行政执法程序的繁锁有厌烦和抵触情绪,不严格依法行政;还有的认为工作程序复杂,难得操作;更有个别“充分”利用手中“自由裁量权”,弄油水、中饱私馕。
(二)依法追究力度不大。在监督制约的基础上缺少必要的法律追究,追而不究,究而不力等现象突出,致使做不做一个样、做错了无所谓,缺少强有力的监督机制。
(三)依法维权意识不强。纳税人没有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有的对税务机关违法行为不明白,不知道;有的是明知不对,也不敢或不想与税务机关相论,从而使依法行政工作失去了有效的社会监督,助长了违法行为的滋生和蔓延。
三、解决问题主要办法:
(一)立法上明确概定税务行政处罚范围。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目前只有《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指出,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而停止出口退税权是否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还是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得而知。如果是行政处罚,又应该归入行政处罚哪一种类;另外,总局保留的六类税务行政许可,其中所涉及哪些文书是许可证件,总局亦未明确规定。相应如撤销纳税人许可权,是否为“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若是该类处罚,则按《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适用听证程序。正确划分行政处罚行为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各自程序,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二)执法中严格规范文书使用。人们常说的以事实为依据,那么何谓事实?其实,在行政诉讼中法官的眼里是没有“事实”的,只有证据。税务文书是税务机关为规范征纳双方税务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专用凭证和书面证明,同时,也是我们工作程序最直接的书面反映,在法官眼里的“证据”很大程度上就是各类日常执法文书。所以,要严格依法行政,那就要求我们从文书的适用、制作、送达等环节加以规范。
文书适用要准确无误。税务文书的种类很多,选择适用文书必须准确、无误。文书选择必须与执法行为、执法程序、执法事实相符。总局规定了统一的 67 种文书,还有许可类、复议类、处罚类等文书,这些文书都有具体的法定适用对象、适用环节和适用情形,必须根据具体执法事实、情形,选择相应的、准确的税务文书,保持执法行为、程序、事实和税务文书的一致性。
文书制作要细致严谨。一是文字要严谨。制作填写式税务文书应首先熟悉、了解全部栏目以及各栏目中该填写的内容,不能漏填错填,摘要填写简明扼要、完整准确。制作叙述式税务文书,文字要规范、严谨,做出的结论或意见要准确、明了,既要叙述事情的过程,又要分析判断,讲明道理。二是依据要充分。援引法律依据要准确、具体,条、款、项目要分清,尽可能援引阶位高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结合部门规章使用。三是数据要准确。税额、罚款的计算,相关数据间的逻辑关系、计算公式必须吻合,大小写一致。数据书写应工整、规范、符合撰写要求。四是手续要完备。税务文书制作完毕经核对无误后,制作人、审批人须手写签名。五是程序要合法。如处罚要允许承述申辩、处罚前要告知等;六是时效要遵从。制作税务文书的日期必须准确、无误,不得遗漏,有些文书还应当填写具体时间;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文书,其间隔日期还必须符合法定期限。如当事人缴纳罚款期限为收到处罚决定十五日内,就不得随意提前为三日、五日内等,符合听证要求的及复议类等,均有时效规定。
文书送达要合法有效。一要按法定方式送达。《征管法实施细则》法定的送达方式有5种,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在选择送达方式时,应视受送达人的具体情形,选择恰当、有效、快捷的方式。二要送给法定对象。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受送达人必须是法定、特指的对象。按照有关规定,送达人必须具有税务行政执法资格,且须2人(含2人)以上负责送达;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三要履行法定手续。送达税务文书必须使用《送达回证》,做到“一书一证”。《送达回证》由送达人写明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送达地点并签名后,交由受送达人或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当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社区、居委会、村组等基层组织代表或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后,交见证人注明身份并签名或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四要在法定时间内送达,如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按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等。
(三)管理上大力强化执法监督。一是执法行为要有章可循。要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度》、《过错追究制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等,使之更具体,更实用,从制度上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二是执法责任要有惩有奖。只奖不惩达不到目的,只惩不奖得不到效果。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工作制度、业务流程、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实施人员与岗位、岗位与责任、责任与权力、权力与利益的全方位精准对接,从而使税收执法责任清晰化、具体化、法治化,实行税收执法的合法、公正、及时、准确。对不履行职责或执法不当的行为,应追究当事人责任。对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行为,应给予奖励。三是执法检查要有错必纠。在每年抓好税收执法重点检查的同时,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认真整改,以期不再重犯,对屡犯者,从重处理。要建立健全执法情况通报制度,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督促落实,讲求实效,切实加大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四是外部监督要有声有色。要建立外部监督网络,在人大、政协、纳税人、新闻舆论等单位中常年聘请特邀监察员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做到税法公开、政策公开、征管制度公开、税务人员纪律公开、税务案件查处公开。只有无条件地全面地推行行政公开,将所有行政执法行为置于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才有可能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增加工作透明度,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税收工作,从而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根本好转。
第五篇: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江安街道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反思
新中国成立61年以来,行政机关在维护政府工作职能的正常运转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对行政执法单位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教育力度的加强,人民的文化知识水平不断提升,普通老百姓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逐渐增强,街道、社区、邻里之间的问题与冲突都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这就使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在日常执法工作中面临新的挑战。虽然在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行政执法工作问题形成原因:
1、在街道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会造成执法难度居高不下。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同时,为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文化的需求,不断加强和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社会文化建设。加上近些年国家法律知识的不断宣传和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意识不断增强。但是由于我们街道地处城乡结合处,人口文化水平普遍偏低,从现在的执法过程中我们还是不难发现,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还是遇到相当大的阻力,行政相对人暴力抗法的事件时有发生,一方面是由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工作方法不得当,存在野蛮执法,从而进一步激化矛盾,影响执法工作的进行;另一方面这也说明个别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还不够强,不知道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简单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的执法。这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到行政机关公信力和执行力,阻碍了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增加了执法工作难度。
2、办案人员自身学习不够,对依法行政认识不足。一方面,不理解案件核审、评查工作,总认为自己监管任务重,办案不容易;另一方面,不严格要求自己,绝大多数人学习热情缺失,甚至有人认为“学得越多,懂得越多,做事越多,犯错越多”,干脆就少学或不学,工作也就少做或不做。因此对法律规章的掌握也就不过细、一知半解,导致在办案过程中无所适从,再不就是凭主观好恶、凭想象办案,造成违法违规办案。
3、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不到位。这也是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众多问题的重要原因。当前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执法工作监督力度还亟待加强,各个行政执法单位在执法工作中不断强调加强执法工作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执法监督工作的缺失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粗暴执法、野蛮执法;同时、执法监督工作的缺失又造成执法随意性增大,执法人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二、行政执法问题应对之策探讨
(一)提高执法主体素质是行政执法机关提高执法水平的前提和基础
1、完善准入制度和执法人员辞退办法。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统一考录制度,从源头上切实保证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素质,把严进口关;要制定或严格执行执法岗位调整办法和切实可行的辞退办法,对不适宜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对发生重大执法过错的要按规定予以辞退,畅通“出口”。
2、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强化执法人员培训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违规执法有多种原因,但根本上还是素质和能力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的主要做法,就是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可以根据不同的职责要求,分层次、有重点地研究和制定专门培训、定期培训制度,在培训形式上,采取集中与分散、缺什么、补什么的方法,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针对执法人员难以做到熟悉和准确把握的不同类型案件,进行剖析研究,以增强执法人员的理解能力和操作能力,提高执法素质。
3、建立完善考核制度,搞好执法业绩分析。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对执法人员执法能力的考核,将之列为执法人员上岗任职的重要条件;对执法人员日常执法业绩进行科学地认定,综合评估,纳入执法人员评优定级的范畴,通过考核评估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执法能力。
(二)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
在端正执法思想上,我们要强化“四个意识”。一是民本意识。对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影响着执法者的立场,也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我们要树立“人力有限,民力无穷”的观念,摆正自己位臵,纯洁执法目的,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时时想着群众,心中装着群众,把人民满意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人民公仆为人民”,不断赢得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二是法治意识。懂法是守法、执法的前提和基础。作为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执法机关和执法者,自己首先必须要懂法、守法。在执法过程中形成服从法律、遵守法律、信仰法律的观念,把自己的一切行动自觉纳入法律规范之下,通过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活动,使公平与正义得以实现,真正达到执法为民的根本目的。三是服务意识。当前,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就是加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把握好这个大局,融入这个大局,服从服务于这个大局,做发展先进生产力的促进者,做发展先进文化的守护神,做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捍卫者,把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变成自己的自觉行动。
(三)开展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制意识 许多专家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制教育还没有摆脱普法水平。应该看到,现阶段,还有许多人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解还停留在表象层面,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真正内涵理解还有待深入,对法律的本质依赖感还不够强,法律的真正权威还没得到国人的一致认可,为此全社会还必须在法制教育上下大功夫。只有当所有的公民都养成学法、守法、懂法并监督法律的实效的良好风气;公务员真正树立服务意识,不唯权,只唯法,时时刻刻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才会获得巨大的生命力。
(四)加强和完善法律体系建设,为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执法的各个基本环节或程序都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相应规定。当前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要加强立法的民主化建设,逐步完善专家论证制度;二要不仅要重视实体法的制定,而且更应该重视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三要加强对立法的监督。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力度,增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减少执法单位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各部门在制定各自规范性文件时,要认真执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地规定,不能超于自身职权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文件中存在可能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政策的内容,要认真征求对方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同时各执法部门之间还应进一步加强协调和沟通,增强信息交换意识,实现资源共享,减少没有必要的浪费,降低执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总之,街道作为基层的一级执法部门,应该在依法执政的过程中不断总结,在执法实践中,敢于创新、勤于思考。要善于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对执法中遇到的难题,要想方设法予以解决,在实践中思考,在思考中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