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农办市字201035号
第一篇:云农办市字201035号
云农办市字〔2010〕35号
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度一村一品发展情况调查
的通知
各州市农业(畜牧、渔业)主管部门:
为全面掌握全省一村一品发展情况并加强一村一品的宣传,按照农业部有关要求,我厅决定开展2009年度全省一村一品发展情况统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及对象
调查报表体系、指标体系及调查范围仍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一村一品发展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7〕7号)执行。调查对象为2009年年底前形成的符合一村一品专业村(乡镇)条件的行政村(乡镇),包括农产品生产型、涉农服务型及非农产业型专业村(乡镇)。
二、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不再配发统计光盘,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符合一村一品专业村(乡镇)条件的行政村和乡镇填报基础表,审核无误后直接登录农业产业化信息网(),点击“一村一品统计调查系统”进行网上填报,用户名及密码与往年相同。
一村一品报表体系为:县(市、区)基本情况表、专业村基本情况表和专业乡镇基本情况表。调查报表、指标解释及操作指南,请登录农业产业化信息网()“通知公告”栏目查找下载。
三、数据上报
统计调查工作由各地农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认真组织调查、填报、收集和审核,于2010年3月20日前完成网络填报工作。
各州市农业主管部门于2010年3月25日前完成辖区各县(市、区)上报数据审核和校验工作,并对辖区统计调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和分析,形成有典型、有分析、有问题、有建议的统计调查报告上报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E-mail:ynnyscc@126.com)。
四、信息收集
为加强一村一品的宣传,农业部建立了《中国一村一品信息网》
(),免费对一村一品工作及成果进行宣传。请各地在做好统计调查工作的同时,注意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工作,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加强对一村一品的宣传。
五、工作要求
各地农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该项统计调查工作。配备精干人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统计要求,认真审核和校验,确保做到调查全面、数据真实、填报规范、上报及时。畜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主管部门完成统计调查工作。
统计调查业务方面请与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联系(钱宁刚,
0871-5749535)。统计调查系统使用及信息发布方面请与济南智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系(郑飞、王云明,0531-8296106
6、82961016)。
二○一○年二月八日
主题词:农业一村一品△调查通知
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2010年2月9日印(共印35份)
第二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11]169号)
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的 通 知
国农办[2011]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在充分征求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和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对2005年3月11日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05]3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等规定,结合部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项目是指为了发挥部门行业技术优势,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示范、服务、保障作用,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以下简称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下同)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
部门项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机组成部分,应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第四条
部门项目分为两类:
(一)土地治理类项目,主要是为提高大宗农产品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而实施的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土地复垦,水利部组织实施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水土保持,农业部组织实施的良种繁育,林业局组织实施的林业生态示范。
(二)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包括农业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织实施的名优经济林等示范,供销总社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第五条
部门项目应坚持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选项,奖优罚劣,激励竞争;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并实行自下而上联合申报项目。
土地治理类项目应突出公益性、基础性、保障性。 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应体现公平性、示范性、引导性。
第六条
地方各级农口部门应与同级农发机构建立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合作机制,共同做好部门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农口部门以组织项目实施为主,应与农发机构主动沟通协调;农发机构以资金管理为主,应把部门项目管理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成部分,主动配合和参与。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七条
部门项目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水资源短缺地区和生态脆弱地区。根据各类项目的特点,确定各自的重点扶持区域。项目原则上安排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国有农牧团场)或事先确定的范围。
第八条
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通过对灌溉面积五万至三十万亩的中型灌区灌排骨干工程进行配套完善和节水改造,为农业综合开发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供灌排骨干工程条件。基 3
本立项条件是:灌区骨干工程设施老化失修,功能不能正常发挥,是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的主要制约因素。
水土保持、林业生态示范和土地复垦项目:分别通过治理水土流失,增加林草植被和防治土地荒漠化,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农业综合开发提供生态保障。基本立项条件是: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联系紧密,治理区面积相对集中连片,具有一定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单个项目治理面积水土保持、林业生态示范分别在三千亩以上,土地复垦一千亩以上。
良种繁育项目:通过良种繁育体系建设,为种植业提供优质良种。基本立项条件是:能在较大范围内增产且改善农产品品质效果明显,名优新品种具有明显的区域特征和良好的市场前景;项目建设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拥有拟繁育推广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生产经营权,有相应的新品种开发潜力或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有良种育繁推一体化的经营机制;良种繁育推广的主要农作物、牧草等新品种,应经国家级或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引进品种应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第九条
优势特色示范项目:重点扶持秸秆养畜示范基地、水产及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重点扶持油茶、核桃等名特优新经济林和花卉品种引进、繁育和示范推广。基本立项条件是: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开发的产品应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良好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形成
区域主导产业和增加农民收入;项目建设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承建能力和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管理机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新型合作示范项目:通过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探索完善产销对接等农业产业化经营新模式。基本立项条件是: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开发的产品应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良好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形成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和增加农民收入;项目建设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承建能力和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管理机制。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用于部门项目的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构成。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资金根据财力可能和客观需要确定,并与各部门和地区项目管理工作绩效挂钩,向工作成效好的部门和地区倾斜。
用于部门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全部无偿投入。
第十二条
部门项目应按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一定比例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比例执行。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将财政配套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足额落实。
第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干支渠(沟)道开挖疏浚;干支渠道衬砌防渗;干支渠(沟)系建筑物(农桥、涵洞、水闸、渡槽、倒虹吸管、隧洞等)配套完善和更新改造;输水管道、暗渠建设及节水设备购置;水源及渠首工程改建、维修及加固;泵站(总装机容量五千千瓦以内)及配套输变电工程(电压等级三十五千伏以内)新建、改造;工程管护设施及量水设施、施工临时工程设施等。
(二)水土保持:坡地及沟道整治、土壤改良、保土耕作、封禁治理及田间道路、拦引蓄灌排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机械施工补助及技工工资;营造水土保持林草、经济林所需的种子、苗木、整地、定植及幼林管护费;科技推广、技术培训、效益监测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用等。
(三)土地复垦:土地整治、土壤改良和污染土地修复;修建排灌蓄水工程等所需的材料、设备、机械施工费用及技工工资;营造农田防护林和经济林所需的苗木、整地、定植;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小型仪器设备购置和农用机械及其配套机具购置补助等费用。
(四)林业生态示范: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所需的种子、苗木、整地、定植、封育、低效林改造;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等费用。
(五)良种繁育:种植业良种扩繁、加工、贮藏、检验、育种必备的仓库、晒场、温(网)室大棚、处理车间、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及相关仪器设备;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田间道路、机井、蓄水积肥池、灌排设施设备;输变电设备及线路、场区道路、地中衡、土
建工程等生产性辅助设备、农业机具等;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原种及原原种提纯和扩繁补助、新品种引进补助等费用。
第十四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资金使用范围:
种植业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温室大棚、工作室、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排及十千伏以内输变电设施、田间道路,种苗补助、检验检测设备等;养殖业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养殖与孵化设施、秸秆处理设施设备、厂房、畜禽棚舍、运动场、库房、鱼池、工作室、场区道路、围墙、输变电设备及线路、排灌设施、粪污处理、品种改良、质量检测及防疫设施等;加工类项目所需的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等;流通类项目所需的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及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补助等费用。 第十五条
土地治理类项目所需的项目管理费、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管护费等支出,产业化经营类项目所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等支出,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列支的相关费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部门项目财政资金应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执行县级报账制的有关规定,实行专人管理、 7
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支付,按规定范围使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央农口部门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和行业发展规划,编制部门项目建设规划。
地方农口部门和农发机构应根据部门项目建设规划,在对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评估、筛选的基础上,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中央农口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与国家农发办联合制定下一分类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相关政策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一)部门项目的申报单位或扶持对象主要为基层农口部门和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承担良种繁育、科技推广的国有农(林)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扶持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数30户以上。对联合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扶持良种繁育、推广及进行技术改造、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污染物处理的项目。
(三)根据需要与可能,合理确定单个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原则上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单次立项不低于一千万元(分两年实施),水土保持、林业生态示范、土地复垦、良种繁育项
目分别不低于一百五十万元、一百万元、一百五十万元、一百二十万元。
优势特色示范、名优经济林等示范、新型合作示范等产业化类项目,应逐年确定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的上下限标准。同时,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自筹资金能力和实施项目能力等,分别确定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
(四)对于申报产业化类项目的同一项目单位,要限制连续申报,杜绝多头申报。当年已申报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和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不得同时申报部门项目。
已上市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申报部门项目。
(五)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部门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应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户数,以工商部门注册或审计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
中央农口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部门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指标,综合考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基础资源因素和工作质量因素等,初步拟定分省分类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指导性指标和申报方案,报国家农发办同意后,由国家农发办下达中央财政资金指导性指标,由中央农口部门下达项目申报方案。
第二十条
部门项目由省级农口部门会同同级农发机构根据项目申报指南、中央财政资金指导性指标和项目申报方案等,联合下发部门项目申报通知,并由基层农口部门会同同级农发机构从项目库中择优选项,自下而上逐级联合上报至省级农口部门和农发机构。
第二十一条
省级农口部门和农发机构组织专家对逐级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择优选项,按规定的时间和申报规模等,联合行文上报中央农口部门和国家农发办。
报送中央农口部门的材料主要包括:申报文件(含初步评估意见,地方财政、有关单位配套资金承诺意见,项目基本情况表,下同)、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报送国家农发办的材料为申报文件。
省级农口部门和农发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有最终责任。
第二十二条
部门项目的评审采取由中央农口部门组织评审、国家农发办进行抽查,或由中央农口部门与国家农发办联合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国家农发办在评审确认的基础上,下达部门项目备案通知(明确拟立项扶持项目数量、资金规模和相关要求),并与中央农口部门联合下发编报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已确定扶持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省级农口部门会同同级农发机构审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计划经逐级编报,由省级农口部门会同同级农发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联合行文上报中央农口部门。中央农口部门对项目实施计划审核、汇总后,与国家农发办联合批复。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计划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涉及财政资金一百万元以上及项目变更和终止的,由中央农口部门批准,报国家农发办备案;不满一百万元的,由省级农口部门与农发机构批准,报中央农口部门和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部门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第二十八条
中央农口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上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九条
已竣工的部门项目由中央农口部门组织验收或委托省级农口部门、农发机构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土地治理类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口部门和地方各级农发机构要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日常检查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同时,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和其他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认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国家农发办每年对竣工的部门项目进行综合检查。中央农口部门应向国家农发办提交验收总结报告。国家农发办按一定比例随机确定综合检查项目的数量和名单,并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的方式进行检查,作出综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国家农发办对综合检查情况及审计情况予以通报,对查出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相应扣减相关省农口部门和农发机构中央财政资金指标,并要求限期整改。涉及虚报项目套取资金、挤占挪用资金,以及未及时、足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央农口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部门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11日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05]30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农办人[2008]30号)
【发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农办人[2008]30号 【发布日期】2008-04-29 【生效日期】2008-04-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农业部
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
(农办人[2008]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农机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农机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意见》(安委办[2008]8号)要求,为深入开展渔业和农机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农业部结合渔业和农机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了《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和《农机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各级渔业和农机主管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检查,落实责任,堵塞漏洞;要注重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及时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农业安全生产的平稳态势。
农业部办公厅
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云政发〔2008〕21号
云鹤镇人民政府
关于成立云鹤镇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组的
通知
三村两社区,镇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我镇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好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项目,确保8月底实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目标,经研究,决定成立云鹤镇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组长:张四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赵润八镇纪委书记
成员:苏凤鑫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绞兰瑞镇党政办主任
辛钰香镇组织宣传委员
- 1 -
李国华镇科技干事
周金菊农业综合服务站站长
杨鸿生镇民政助理员
赵世民镇水管站站长
钟俊灵镇林业站站长
王光玉镇畜牧兽医站站长
杨惠平镇财政所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党政办公室,由绞兰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处理领导组的日常事务工作。
此通知
二○○八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卫生机构成立通知
抄送:县卫生局,镇党委,镇人大,镇纪委。
云鹤镇党政办公室2008年6月5日印发 - 2 -
第五篇:2010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0]23号
2010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
指导意见
农办财[2010]23号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农垦)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良种补贴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政策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现将《2010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0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二○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
2010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农作物良种补贴力度,继续实行水稻、小麦、玉米、棉花良种补贴全覆盖,东北及内蒙古地区大豆良种补贴全覆盖,长江中下游流域冬油菜良种补贴全覆盖,启动青稞良种补贴。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440号),为确保良种补贴政策落到实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稳定粮棉油种植面积,提高作物产量和品质,制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如下(马铃薯原种生产补贴和花生良种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另行制定):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实施《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按照“稳定面积、提高单产、优化结构、改善品质”的原则,对农民种植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油菜、棉花、青稞等作物进行良种补贴,鼓励农民使用优良品种,加快优良品种推广步伐,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良种补贴项目,力争2010年粮食面积稳定在16亿亩以上,总产保持在10000亿斤以上,单产水平进一步提高;棉花面积恢复到8500万亩左右,产量750万吨左右;油料面积2亿亩以上,产量3000万吨以上。
三、实施规模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范围
水稻、小麦、玉米、棉花良种补贴在全国31个省(区、市)实行全覆盖。
大豆良种补贴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等省(区)实行全覆盖。
油菜良种补贴在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南、湖北、重庆、贵州、四川、云南及河南信阳、陕西汉中、安康地区实行冬油菜全覆盖,但在江淮、鄂北、豫南及西南麦油交错区上种小麦的地块上改种油菜不享受补贴,边角地、新开荒地种植的油菜不享受补贴。
青稞良种补贴在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等省(区)的藏区实行全覆盖。
(二)补贴对象
对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含农场职工)给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
早稻、小麦、玉米、大豆、油菜、青稞10元/亩;中稻(一季稻)、晚稻、棉花15元/亩。
四、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公开推介优良品种。省级农业部门具体负责各地主导品种的筛选,在符合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生态适应性好、符合生产需要、市场前景较好的品种。禁止选择未经审定、审定未通过或过期淘汰的品种。主导品种确定后,省级农业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公开向社会发布。
(二)科学选择补贴方式。良种补贴资金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或差价供种补贴方式。水稻、玉米、油菜良种补贴采取现金直接补贴的方式,实行良种推介、自愿购种、直接发放。小麦、大豆、棉花、青稞良种补贴可以采取差价供种的方式补贴农民,也可以采取现金直接补贴的方式。各地农业部门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根据品质优先、市场需求和生产需要,积极引导农民选择使用推介的良种,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干预农民自愿选种。
(三)严格落实种植面积。首先由农户据实向村委会申报种植面积和品种。由村委会登记、核实、公示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审核后,将本辖区种植面积和品种上报县财政、农业部门。最后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将各县上报的补贴面积和品种汇总审核后,于2010年11月20日前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四)严格补贴资金发放程序。采取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的,实行公开推介良种,落实种植面积,农民自愿购种。乡镇财政所直接向补贴对象兑付补贴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农民。
采取差价供种补贴方式的,省级农业、财政部门组织招标采购良种,中标单位实行统一供种,良种补贴实行差价供种,购种农民按折扣价付款,供种单位登记销售折扣清册,购种农民签字确认。严禁省级以下农业或财政部门组织招标。省级财政部门在开标后按招标确定的供种量预拨70%补贴资金,根据农业部门逐级审核确定的供种清册和无种子质量问题书面意见,与供种单位结算其余30%的补贴资金。
(五)按时上报实施方案。各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良种补贴实施方案,于2010年3月31日前联合向农业部、财政部上报备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推介品种、补贴方式、补贴面积和补贴金额等有关内容,并附分县的补贴面积和补贴金额表。中央直属垦区直接向农业部、财政部申报。各省(区、市)垦区,由省农垦主管部门统一向省农业主管部门申报,也可按农场的隶属关系,由农垦主管部门统一向当地同级农业主管部门申报,并由省级财政和农业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农业部申报。年底前各省农业、财政部门将当年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部。
(六)健全良种补贴档案。各地要加强良种补贴项目管理,建立健全良种补贴明细档案,实现县级有区域图、乡级有落实表、村级有到户清册。乡级面积落实表一式两份,分别由乡镇农技站和县农业局保管。实行统一供种的地区,村级到户清册要一式三份,由供种单位印刷,分别用于编制计划、行政公示和财政报账。采取直接发放补贴的地区,清册一式两份,用于行政公示和补贴资金发放时农民签字确认。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协调配合。各级要高度重视良种补贴项目,切实把该项目作为稳定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项目顺利实施。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预算、拨付工作;农业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制定方案、良种推介、技术服务等工作。其他各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为良种补贴项目搞好服务。
(二)强化项目公示。实行良种补贴村级公示制,公示内容包括农户良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设立良种补贴监督电话,并在当地媒体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强化资金管理。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切实按照国家规定严格使用。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良种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所需配套推广工作经费,保证补贴品种推介展示、补贴面积核实、补贴资金发放、补贴档案建立和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下拨的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四)强化监督检查。省级农业和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通过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户,认真了解项目区面积落实、种子质量和价格、补贴资金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纠
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良种补贴政策不走样,农民实惠不缩水。
(五)强化种子市场监管。各级农业部门要会同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坚决打击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保证种子市场供应,防止假冒伪劣种子进入生产领域,切实保障种子供应市场渠道畅通、规范有序。
(六)强化政策宣传。各地要通过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向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宣传良种补贴政策,提高农民群众对农作物良种的认识,充分调动农民使用优良品种、发展粮棉油生产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