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第一篇:某中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中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中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学家长委员会是小学学生家长自由组织和参加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中学家长委员会负责全体学生家长的学习、交流、协商工作,加强“三结合”教育家庭力量。
第三条中学家长委员会加强与学校的联系、沟通,关心学校事情,提出建设性意见,协助学校解决问题,推动学校全面发展。
第四条一般情况下,家长委员会任期为一年,任届期满后进行换届选举。
第五条中学家长委员会在五分之四委员出席委员会议的情况下,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如果需要,主任委员提名副主任委员人选,委员会议投票,得票等于或超过三分之二委员数当选。
第二章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委员在全校家长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凡关心学校发展和热心家长委员会工作的学生家长,均可参选委员。
第八条一般情况下,委员任期为一年,任期届满可以竞选连任。
第九条委员拥有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委员须经常关心学校情况,并向家长委员会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一条委员应参加家长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有特殊原因应提前向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说明不能参加原因。
第十二条 若因特别原因不再履行委员职责,应向家长委员会委员会仪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退出家长委员会。
第十三条发挥自己的优势,为家长委员会贡献力量。
第三章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人员组成
1、学校家长委员会由校级、年级、班级家长委员会三级组成。
2、校级家长委员会由17至25人组成。
3、校级家长委员会委员从年级家长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4、年级家长委员会由11至15人组成。
5、年级家长委员会委员从班级家长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6、班级家长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
7、班级家长委员会委员从班级家长中产生。
第十五条委员会议
1、委员会议为家长委员会决策机构。
2、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委员会议产生。
3、委员会议制订家长委员会工作计划。
4、委员会议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别情况,可以顺延推迟。
5、委员会议修改家长委员会章程,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主任委员职责
1、加强和学校主要负责人沟通。
2、加强和区属职能部门沟通。
3、召集委员会议,落实会务各项工作。
4、在委员会议提出相关动议。
5、委托委员草拟工作计划。
6、落实委员分工,推进各项工作。
7、委托委员开展工作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七条副主任委员职责
1、参加主任委员会议。
2、响应主任委员的动议。
3、完成主任委员交付的工作。
4、创造性开展工作。
5、加强和学校领导的联系。
6、加强和主任委员的沟通。
7、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8、协助主任委员起草议案、决议。
第十八条委员职责
1、参加委员会议。
2、响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动议。
3、完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付的工作。
4、创造性开展工作。
5、加强和学校领导的联系。
6、加强和副主任委员的沟通。
第四章活动场所和经费
第十九条委员会议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主任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委员自愿资助。
第二十二条 自主创造。
家长委员会
2010年10月18日
第二篇:**县**镇中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家庭和学校的沟通协作,体现家长充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努力构建和完善学校、家庭和社会有机结合的教育体系,特设立学校家长委员会,并根据《**省普通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全称为:“**县**镇中学家长委员会”。
第三条
家长委员会是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家长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家长委员会宗旨是:坚持家校沟通与合作,让家长充分参与学校管理,有效体现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知情权、评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热心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一定组织活动能力的家长代表,经班主任老师推荐并自愿加入本会,履行登记手续,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每学年入学年级学生家长代表替补毕业年级家长代表为会员。会员随学生毕业即自动离会。
每个年级推选两名家长代表,上述人员与学校领导共同组成学校家长委员会。各班由3名家长组成年级家长委员会,为家长委员会的下属机构。家长委员会代表必须具备一下条件:
1、具有本社会层的代表性;
2、具有一定的号召力和影响力;
3、具备科学的育人理念;
4、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
5、具备参与家长委员会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6、具有一定的出谋划策、参政议政的能力。
第三章
权利
第七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享有对学校工作的监督权、参与权和建议权。
1.定期到学校各部门了解管理情况,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反映问题。
2.随时查看学校教学设施、到教室听课和检查学生作业。
3.收集汇总广大家长意见,向学校提出建议;对事关学生重大利益的问题向学校提出建议。
第四章
义务
第八条
家长委员会应关心学校发展,站在全局高度,做学校主人。
1.帮助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根据特长承担业余教育活动。
2.承担学校对家长、学生的部分沟通工作。
3.宣传学校良好的办学条件和教育理念及办学成果。
4.协助解决学校办学过程中的其他困难。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家长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会,会议地点在学校。会议期间,校领导向委员介绍学校教育教学和改革发展情况;委员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学校工作参谋划策。会议旨在沟通信息,密切联系,增加感情,推动学校发展。会议期间,学校还可以用专家讲座、组织听课,参观教学和生活设施,观摩学校成果展览或文艺演出等,主动为会议提供了解学生学习、生活的情况。
第六章
工作条例
第十条
建立家长委员会,构建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紧密结合育人机制,向社会各界全面宣传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组织和协调本地区各方面力量,关心支持学校教育,搞好综合治理,制止流生,转化差生,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创造有利于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第十二条、积极参与和管理家长学校工作,检查学校工作计划、教学内容,了解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学校反映,帮助学校改进工作,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十三条
支持学校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法制教育等德育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的素质。支持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
第十四条
帮助学校建立校外教育实践基地,支持学校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假日实践、实习活动、创新、创业活动,使学生拓宽视野,丰富知识,增长才干。
第十五条
帮助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推进教育现代化和教育信息化进程。
第七章
机构
第十六条
家长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可由家长担任。家长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政教处。职责是:保证家长委员会委员与学校的日常联系;落实权利和义务;筹备每期家长委员会全会。
第八章
经费
第十七条
家长委员会会议经费由学校承担,其他活动经费由委员会共同协商解决。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学校家长委员会办公活动地点设在学校教学楼一楼小会议室。为加强家长与学校的联系,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联络处,设在学校教务处,为家长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服务,由学校主管德育工作的具体负责联络工作。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家长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经家长代表大会讨论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家长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篇:高崖中学家长委员会组织章程
(2011年9月28日家长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密切家庭和学校的沟通协作,体现家长充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努力构建和完善学校、家庭和社会有机结合的教育体系,特设立学校家长委员会,并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全称为:“高崖中学学校家长委员会”。
第三条家长委员会是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家长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家长委员会宗旨是:坚持家校沟通与合作,让家长充分参与学校管理,有效体现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知情权、评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家长委员会设立家长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下设级部家长委员会、班级家长委员会。家长代表大会由各班家长代表组成,各班家长代表在班主任协助下经家长推选产生;学校家长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由家长代表大会推选产生;常务委员会推选出主任委
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选;级部家长委员会在级部校长协助下由本级部各班家长代表产生。
新生入学后2周内,召开第一次全班家长会议,由班主任协助家长推选出本班家长代表及班级家长委员会,同时成立级部家长委员会。
第六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设7个部:财务部、组织培训部、宣传部、联络部、安全部、活动策划部、教学督导部。
第七条 家长代表、家长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每学年新学期开学后第1个月内进行改选,可连选连任。学生毕业、转学等离校的学生家长,其家长代表、委员会委员身份自动取消;主任委员子女在其任期内离校时,需提前两周提出辞呈,由常务委员会推选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任,主持常务工作。
第九条家长代表、家长委员会成员应热心学校教育、有较强组织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职责
第十条学校家长委员会及下设各级家长委员会职责:
一、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办学目标、教育教学工作计划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就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
二、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学校定期沟通协调的议事制度,就学生家长、学生、社会等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
三、为学校发展创设有利环境。各级家长委员会要发挥全体家长的优势和特长,与学校紧密协作,在依法治校、学校管理、改善办学条件、校园文化建设、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开展校外教育实践等方面,积极为学校和学生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帮助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积极向家长和社会宣传解释学校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协助学校、班级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动员所有家长,积极学习教育知识;动员和组织家长参加家长学校的课程学习和培训,增进家长对学校、班级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在学校领导和班主任协助下,以班级为单位,每学期组织家长不少于两次的家庭教育课程培训。
五、选派家长委员列席学校校务、教务等会议,与学校一起组织家长听课、家长接待日,参与对学生和教师的评价,帮助学校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工作。
六、尊重教师劳动,在精神上关心、鼓励、支持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大力宣传教师教书育人的先进事迹,宣传学生家长尊师重教典型事例,宣传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先进班集体。
七、促进社会教育,支持和帮助学生的校外实践活动,为学校和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
八、家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代行其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家长委员会及下设各级家长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学习、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关心、爱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了解学校、级部和班级教育教学工作现状,对学校、级部和班级的教育教学工作提出积极意见和建议。
三、密切联系本班所有学生家长,与他们充分交流意见、形成共识并向学校反映和沟通。积极协调家长之间、社会部门与学校班级之间的关系,加强家庭与学校的联系。
四、积极参加家长学校的课程培训,学习和掌握教育子女的科学知识及方法,针对子女的年龄特征、个性特点实施教育。
五、举止文明,情趣健康,家庭和睦,家庭教育环境较好。能够关心、爱护、严格要求,但不溺爱、不纵容、不打骂、不歧视自己的子女,善于理解宽容子女,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学校每年定期组织家长代表大会、家长会、家长接待日,举办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咨询,开办家庭教育论坛、教育沙龙等活动。帮助学校发展社会实践、国防教育和劳动教育基地,开辟第二课堂,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能力,培养热爱祖国、热爱劳动的优秀品质。
七、积极参加家长委员会的活动,认真参加会议,不无故缺席,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积极献言献策。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家长代表大会及各级家长委员会的权利:
一、获知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的权利。
二、有权对学校的教育发展、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三、有权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的权利。
第十三条家长代表大会及各级家长委员会的义务:
一、有收集其他家长意见和建议,促进家校之间相互了解和交流,并向学校反馈的义务;
二、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主动支持学校的建设和事业发展。
三、有帮助其他家长提高教育子女水平的义务。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每学期初学校家长委员会及下设各级家长委员会要紧密围绕学校、级部和班级工作,研究工作思路,制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各部研究落实各级部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
第十五条学校家长委员会原则上每学年1届。家长代表大会每学期举行1次,各班推选的家长代表参加,学校领导及教师代表列席。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就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委员会工作报告,研究确定委员会各项工作。参加会议的家长代表应达到会员代表总人数的80%。
在学校协助下,由家长代表大会推选出家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成员,选出主任和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选。
第十六条家长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二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家长委员会开会时,校长、处室主任及教师代表可列席。
第十八条家长委员会每学期结束前要对本学期开展的工作和效果进行总结。每学年配合学校开展评选优秀家长的表彰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家长委员会于每届家长代表大会开会后三十日内,应将组织章程、选举办法、财务处理办法、组织运作办法等、会议纪录及会务人员名册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家长委员会为办理日常业务需要工作人员,由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聘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家长委员会应加强指导和管理。家长委员会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视其情节轻重,责令纠正。
第二十二条学校家长委员会办公活动地点设在学校综合楼三楼。为加强家长与学校的联系,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联络处,设在学校政教处,为家长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服务,由学校主管德育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联络工作。
第二十条:为便于征求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特设“家长信箱”,印制征求“建议表”。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家长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经家长代表大会讨论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家长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篇:沂源县实验中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沂源县实验中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2014年04月26日家长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家庭和学校的沟通协作,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努力构建和完善学校、家庭和社会有机结合的教育体系,适应时代发展,凝聚教育合力,特设立学校家长委员会,并根据县教体局《关于加强学校家长委员建设意见》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全称为:“沂源县实验中学家长委员会”。
第三条 家长委员会是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教学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家长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家长委员会宗旨是:坚持家校沟通与合作,让家长充分参与学校管理,有效体现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知情权、评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协助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提高家长的家庭教育水平,逐步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形成教育合力,深入推进学校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设立家长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下设年级家长委员会、班级家长委员会。家长代表大会由各班家长代表组成,各班家长代表由班主任推荐产生;学校家长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选;由班主任、年级推荐,学校审核,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产生。
第六条 学校家长代表大会由各班家长代表组成(每班推选3人);学校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常委委员9人;年级家长常务委员会设立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委员7名;班级家长常务委员会设立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长1名,委员4名。
第七条 家长代表、家长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四年,每学年新学期开学后第1个月内进行改选,可连选连任。学生毕业、转学等离校的学生家长,其家长代表、委员会委员身份自动取消;主任委员子女在其任期内离校时,需提前两周提出辞呈,由常务委员会推选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任,主持常务工作。
第八条 家长代表、家长委员会成员应热心学校教育、有较强组织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及下设各级家长委员会职责:
一、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办学目标、教育教学工作计划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就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
二、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学校定期沟通协调的议事制度,就家长、学生、社会等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
三、为学校发展创设有利环境。各级家长委员会要发挥全体家长的优势和特长,与学校紧密协作,在依法治校、学校管理、改善办学条件、校园文化建设、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开展校外教育实践等方面,积极为学校和学生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帮助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积极向家长和社会宣传解释学校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协助学校、班级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动员所有家长,积极学习教育知识;动员和组织家长参加家长学校的课程学习和培训,增进家长对学校、班级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
五、选派家长委员参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与学校一起组织家长听课、家长接待日,参与对学生和教师的评价,帮助学校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工作。
六、尊重教师劳动,在精神上关心、鼓励、支持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大力宣传教师教书育人的先进事迹,宣传学生家长尊师重教典型事例,宣传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先进班集体。
七、促进社会教育,支持和帮助学生的校外实践活动,为学校和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
八、家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代行其职责。 第十条 学校家长常务委员会及下设各级家长常务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学习、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关心、爱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了解学校、年级和班级教育教学工作现状,对学校、年级和班级的教育教学工作提出积极意见和建议。
三、密切联系本班所有学生家长,与他们充分交流意见、形成共识并向学校反映和沟通。积极协调家长之间、社会部门与学校班级之间的关系,加强家庭与学校的联系。
四、积极参加家长学校的课程培训,学习和掌握教育子女的科学知识及方法,针对子女的年龄特征、个性特点实施教育。
五、举止文明,情趣健康,家庭和睦,家庭教育环境较好。能够关心、爱护、严格要求,但不溺爱、不纵容、不打骂、不歧视自己的子女,善于理解宽容子女,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学校每年定期组织家长代表大会、家长会、家长接待日,举办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咨询等活动。帮助学校发展社会实践、国防教育和劳动教育基地,开辟第二课堂,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能力,培养热爱祖国、热爱劳动的优秀品质。
七、积极参加家长委员会的活动,认真参加会议,不无故缺席,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积极献言献策。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家长代表大会及各级家长委员会的权利:
一、获知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的权利。
二、有权对学校的教育发展、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三、有权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的权利。
第十二条 家长代表大会及各级家长委员会的义务:
一、有收集其他家长意见和建议,促进家校之间相互了解和交流,并向学校反馈的义务;
二、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主动支持学校的建设和事业发展。
三、有帮助其他家长提高教育子女水平的义务。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每学期初学校家长委员会及下设各级家长委员会要紧密围绕学校、年级和班级工作,研究工作思路,制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各部研究落实各级部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
第十四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原则上每学年1届。家长代表大会每学期举行1次,于每学年开学初召开,各班推选的家长代表参加,学校领导及教师代表列席。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就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委员会工作报告,研究确定委员会各项工作。参加会议的家长代表应达到会员代表总人数的80%。在学校协助下,由家长代表大会推选出家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成员,选出主任和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选。
第十五条 家长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家长委员会开会时,校长、处室主任及教师代表可列席。 第十七条 家长委员会每学期结束前要对本学期开展的工作和效果进行总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家长委员会于每届家长代表大会开会后二周内内,应将组织章程、会议纪录及会务人员名册等报政工处、档案室备案。
第十九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办公活动地点设在报告厅。为加强家长与学校的联系,学校家长委员会联络处设在学校政教处(电话3227192),为家长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服务,由学校分管校长具体负责联络工作。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家长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经家长代表大会讨论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一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遵守家长委员会章程,执行家长委员会的决议,对不遵守家长委员会章程的委员、家长,委员会可提请学校解聘。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在学校。
第五篇:德州市实验中学2012级家长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家长委员会是把家庭教育同学校教育密切结合起来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学校—学生—家长”三者之间联系、沟通三者之间的心灵的中心纽带,也是学校教育工作的参谋和监督学校健康和谐发展的社会组织,咨询机构,是实行民主办学的重要形式之一。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家长学校工作,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学生整体教育网络,特成立德州市实验中学2012级家长委员会。 第二条 由各班推荐的家长代表组成的学校家长委员会是体现家长参与学校教育工作的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并具有整合社会资源、参与学校管理、评价学校工作及指导学生课余生活等重要功能。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年级聘请热心教育事业,善于教育子女,有一定工作威信和组织能力的家长为年级家长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年级家长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5名、秘书长一名,委员13人,候选人由各委员推荐,再由年级提出建议名单,交委员会讨论通过。根据家长委员会的职能,各委员要有适当分工。(每进行述职报告),学校牵头部门是政教处。
第五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推举工作原则上每学进行一次。 第六条年级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设4个部:财务部、组织培训部、活动策划部、教学督导部。每部3 人,每部设部长1人,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参加一个部的工作:
各部的职责任务:(1)财务部: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在财力、物力上支持年级,为委员会筹集活动基金,并严格管理财务;负责监督指导各种活动计划及预算活动经费。
(2)组织培训部:协助领导筹备组织各种类型会议的召开,落实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并主持现场活动。发挥家长资源,挖掘具有专长的家长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卫生保健、法制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民族精神、习惯养成、自主自立等多种形式的专题报告会,每学期不少于2次;
(3)活动策划部: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及社会实践与考察活动,让学生走进社会,认识社会,更好的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的形成。帮助学校发展校外社会实践、国防教育和劳动教育基地,开辟第二课堂,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能力。每学期组织1—2次有针对性的参观活动,让学生进行一些必要的参观、访问、调查活动,
(4)教学督导部:对年级教学进行调研,广泛听取学生家长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不断对学校教学工作提合理化建议,并将听课的建议和意见反馈给学校,协助学校对教师教学进行管理。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职责是:
一、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就学校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
二、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学校定期沟通协调的议事机制,就学生家长、学生、社会等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
三、为学校发展创设有利环境。家长委员会要发挥全体家长的优势和特长,与学校紧密协作,在依法治校、学校管理、校园文化建设、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开展校外教育实践等方面,积极为学校和学生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帮助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积极向家长和社会宣传解释学校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协助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动员所有家长,积极学习教育知识;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学校活动和家长培训,增进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在学校领导和班主任协助下,以班级为单位,每学期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家庭教育讲座活动,可与家长会合并举办,也可单独组织。
五、选派家长委员列席学校校务、教务等会议,与学校一起组织家长听课、家长接待日,参与对学生和教师的评价,帮助学校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工作。
六、尊重教师劳动,在精神上关心、鼓励、支持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大力宣传教师教书育人的先进事迹,宣传学生家长尊师重教典型事例,宣传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先进班集体。
七、促进社会教育,支持和帮助学生的校外实践活动,为学校和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
八、家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代行其职责。 第八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学习、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关心、爱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了解学校教育工作现状,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出积极意见和建议。
三、密切联系本班所有学生家长,与他们充分交流意见、形成共识并向学校反映和沟通。积极协调家长之间、社会部门与学校班级之间的关系,加强家庭与学校的联系。
四、学习和掌握教育子女的科学知识及方法,针对子女的年龄特征、个性特点实施教育。
五、举止文明,情趣健康,家庭和睦,家庭教育环境较好。能够关心、爱护、严格要求,但不溺爱、不纵容、不打骂、不歧视自己的子女,善于理解宽容子女,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年级每年定期组织家长代表大会、家长会、家长接待日,举办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咨询,开办家庭教育论坛、教育沙龙等活动。帮助学校发展社会实践、国防教育和劳动教育基地,开辟第二课堂,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能力,培养热爱祖国、热爱劳动的优秀品质。
七、积极参加家长委员会的活动,认真参加会议,不无故缺席,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积极献言献策。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家长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的权利:
一、获知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的权利。
二、有权对学校的教育发展、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三、有权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的权利。 第十条 家长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的义务:
一、有收集其他家长意见和建议,促进家校之间相互了解和交流,并向年级反馈的义务;
二、有义务参加年级组织的有关活动,主动支持学校的建设和事业发展。
三、有帮助其他家长提高教育子女水平的义务。
第十条 家长委员会要制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草案,提交家长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征求学校意见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要为家长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为工作开展提供方便条件和尽力协助,有计划地组织家庭教育培训,在学校网站等设置家长委员会专栏,设立“家长信箱”等。家长委员会向学校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学校应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家委会应积极筹措资金,动员企业、部门提供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开展活动,下发活动简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学生到社会、工厂考察参观,表彰优秀家长等。
第十三条 所筹措的经费由家委会负责管理,学校无权使用。
第七章工作开展
第十四条 学校、家委会原则上每学期举行会议不少于一次,征集来自年级家长委员的信息,如:学生作业负担、教师工作态度、师德表现、学校办学行为等。书面提供给年级,年级在每学年一次的家长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家委会对搜集到的家长育子经验,教育案例,成功做法以《实验中学家委会报》形式发至家长参考。
第十六条 组织家长、学生共同参与趣味运动会或阳光体育等活动。
第十七条年级家委会在不影响家长本职工作,不增加负担的情况下主动与年级联系开展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年级家长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德州市实验中学2012级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德州市实验中学2012级家长委员会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