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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政办2012181号(通用)

温政办2012181号第一篇:温政办2012181号温政办发20095号温政办发„2009‟5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浙江省 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行政问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

温政办2012181号

第一篇:温政办2012181号

温政办发20095号

温政办发„2009‟5号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浙江省 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行政问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行政问责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二月五日

— 1 — 浙江省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

行政问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鲜牛奶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生鲜牛奶质量安全和消费者身体健康,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鲜牛奶,是指奶牛产出的未经加工的原奶。本规定所称生鲜牛奶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奶牛养殖业主、生鲜牛奶收购站(以下简称奶站)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生鲜牛奶等行为。

第三条 奶牛养殖业主、奶站经营业主是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依法对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生鲜牛奶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含县,下同)对本行政区域内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按照“明确职责分工、完善监管制度、逐场(站)责任到人、强化责任追究”的原则,明确各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的工作职责,建立完善监管工作制度,落实奶牛养殖业主、奶站的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责— 2 — 任人。

第六条 发生生鲜牛奶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对负有生鲜牛奶质量安全责任的生产经营主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管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七条 县级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实监管责任人。必要时,县级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派驻监管人员实施现场监管。垂直管理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所属养殖业主单位的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人及其监管职责。

(一)对奶站和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奶牛养殖业主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第一监管责任人为县级农业部门的监管工作人员,第二监管责任人为县级农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第三监管责任人为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二)对其他奶牛养殖业主的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第一监管责任人为乡镇政府的监管工作人员,第二监管责任人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第三监管责任人为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 3 — 第八条 第一监管责任人职责: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时上报和依法处臵监管中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有关问题,指导督促奶牛养殖业主和奶站依法、科学经营。

(一)指导督促奶牛养殖业主做好以下工作:

1、完善生产制度。依法建立完善饲养管理、动物防疫、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和生鲜牛奶生产、销售、运输管理等制度。

2、落实防疫措施。依法落实强制免疫、定期消毒、疫病报告、牲畜标识等措施,不隐瞒动物疫情。

3、科学饲养管理。养殖场所和配套设施符合要求,及时清理奶牛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物并作无害化处理或综合利用,做到选址合理、设施卫生、环境整洁。

4、严格质量控制。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生产牛奶;挤奶人员具有健康证明;及时清洗、消毒挤奶设施和生鲜乳贮存设施;挤出的牛奶在2小时内降温至摄氏0—4度;不得在饲养过程中使用国家禁用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其他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禁止在生鲜牛奶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生产的牛奶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不得销售病牛乳和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牛产的牛奶;不得调入或销售未经检疫审批或有病的奶牛。

5、依法规范养殖档案。包括生产记录(存栏品种、数量、来源、进出场、繁殖和标识情况)、投入品记录(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和使用情况)、防疫记录(免— 4 — 疫、检疫、消毒、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生鲜牛奶生产销售和检测记录。

6、实行场(户)厂直挂。将生鲜牛奶直接销售给乳制品生产企业,引导奶牛养殖业主不向消费者直销生鲜牛奶。

7、及时报告信息。发生生鲜牛奶质量安全事故后及时向第一监管责任人、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二)指导督促奶站经营业主做好以下工作:

1、遵守准入规定。开办奶站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依法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生鲜乳运输车辆《准运证明》,销售生鲜牛奶应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收购场所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

2、健全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完善质量检测、卫生消毒、贮存运输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3、依法完善经营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以及检测设备、低温运输设备等,并确保正常运行;定期清洗、消毒相关设施设备,避免对生鲜牛奶造成污染。

4、严格质量控制。应建立稳定的奶源基地,实行合同订单收购;奶源符合质量安全要求,变更奶源时应当事先向第一监管责任人报告并报农业部门备案;对收购的生鲜牛奶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实施逐批检测并留样备查;购销活动使用示范合同文本。

— 5 —

5、依法规范购销行为。不向消费者直接销售生鲜牛奶;禁止在生鲜牛奶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掺杂使假或添加任何物质;不收购和销售药残超标、有毒有害、病牛生产等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牛奶;不得在生鲜牛奶购销过程中压级压价、价格欺诈。

6、健全购销档案。建立完善生鲜牛奶收购、销售和检测检验记录。

7、及时报告信息。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及时向第一监管责任人和农业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三)对奶牛养殖业主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要求:

1、检查奶牛养殖业主的生产和动物防疫条件、管理制度。

2、检查奶牛存栏情况、健康状况和进出场奶牛检疫审批情况,投入品质量情况,挤奶设备和有关器具的卫生状况。

3、检查奶牛养殖档案。

4、建立详细的工作记录,每次现场检查、督促奶牛养殖业主整改和书面告知等事项,须经奶牛养殖业主签字确认。

5、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奶牛养殖业主整改,发现重大问题或者不及时整改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县级农业部门或者乡镇政府报告。

6、现场检查原则上每月不少于2次,必要时,按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增加检查次数。

(四)对奶站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要求:

— 6 —

1、检查质量安全和卫生管理制度、《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生鲜乳运输车辆《准运证明》情况。

2、检查生鲜牛奶购销合同、生鲜乳交接单和奶源质量安全等相关凭证,监督奶站不向消费者直接销售生鲜牛奶。

3、检查挤奶、生鲜牛奶冷藏保鲜设施以及检测、低温运输设备的运行情况和卫生、质量安全情况,场所卫生情况。

4、检查生鲜牛奶收购、销售以及质量安全检测检验记录。

5、建立详细的工作记录,每次现场检查、督促奶站经营业主整改和书面告知等事项,须经业主签字确认。

6、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奶站经营业主整改,发现重大问题或不及时整改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县级农业部门报告。

7、现场检查原则上每月不少于2次,必要时,按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增加检查次数。

第九条 县级农业部门、乡镇政府及其负责人职责:县级农业部门、乡镇政府是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组织领导本单位履行规定职责。

(一)县级农业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1、贯彻落实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拟订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提出监管工作意见建议,掌握工作动态,牵头组织监管活动。

— 7 —

2、负责落实所监管的奶牛养殖业主、奶站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人员,确保监管到位率100%。

3、书面告知所监管的奶牛养殖业主、奶站经营业主应当履行的质量安全责任、法定义务以及违法违规须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4、明确与第一监管责任人的职责分工、责任界线,并为其提供工作所需的相关条件。

5、组织相关人员,通过现场抽查、查验监管记录、听取汇报等方式,检查第一监管责任人的履职情况,指导督促建立监管工作档案,及时督促第一监管责任人按要求履行监管职责,并对其工作实施考核。

6、负责对第一监管责任人的业务培训,增强其为所监管的奶牛养殖业主提供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能力,指导签订生鲜牛奶指导性示范合同文本,引导奶牛养殖业主与乳制品生产企业实行场(户)厂直挂。

7、及时协调处理第一监管责任人报告的有关问题,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县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8、负责辖区内奶牛饲养以及生鲜牛奶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和生鲜乳运输车辆《准运证明》。

9、依法处理奶牛养殖业主非法使用投入品,不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在生鲜牛奶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不按照规定建立养— 8 — 殖档案等行为;依法处理奶站经营业主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牛奶,在生鲜牛奶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收购、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生鲜牛奶,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臵或者毁灭有关证据等行为。

(二)乡镇政府及其负责人职责:

1、负责辖区内所监管的奶牛养殖业主的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落实质量安全监管人员,确保监管到位率100% 。

2、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监管活动。

3、书面告知所监管的奶牛养殖业主应当履行的质量安全责任、法定义务以及违法违规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4、明确与第一监管责任人的职责分工、责任界线,并为其提供工作所需的相关条件。

5、组织相关人员,通过现场抽查、查验监管记录、听取汇报等方式,检查第一监管责任人的履职情况,指导督促建立监管工作档案,及时督促第一监管责任人按要求履行监管职责,并对其工作实施考核。

6、及时协调处理第一监管责任人报告的有关问题,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县级政府及其负责人职责:县级政府对辖区内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

— 9 — 当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履行本级政府规定职责。

1、贯彻落实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工作部署,明确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监管活动。

2、完善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明确辖区内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的第一监管责任人、农业部门(乡镇政府)负责人、县级政府负责人,并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

3、明确与县级农业部门(乡镇政府)负责人的职责分工、责任界线,通过现场抽查、查验监管记录、听取汇报等方式,检查第一监管责任人、县级农业部门(乡镇政府)负责人的履职情况,及时督促他们按要求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工作考核。

4、为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履行监管职责落实必要的人员、装备、经费保障,为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

5、及时协调解决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6、组织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臵和善后处理工作,保障养殖者和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市级政府及其负责人职责:

1、对辖区内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 10 —

2、贯彻落实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建立健全监管工作制度,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监管活动。

3、负责督促辖区内县级政府落实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完善监管体系,及时协调、督促处理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负责落实市本级直接管理的有关场所的监管责任人,并明确其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5、发生生鲜牛奶重大质量安全事件时,组织、协调、指导县(市、区)政府做好应急处臵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省、市、县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1、农业部门。(1)负责生鲜牛奶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2)拟订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提出监管工作意见建议,掌握监管工作动态,牵头组织监管活动,及时报告重大事项;(3)依法处理奶牛养殖业主非法使用投入品,不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在生鲜牛奶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不按照规定建立养殖档案等行为;(4)依法处理奶站经营业主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牛奶,在生鲜牛奶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收购、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生鲜牛奶,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臵或者毁灭有关证据等行为。其中县级农业部门职责见本规定第九条第一

— 11 — 款。

2、卫生部门。(1)督促奶站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依法核发《健康证明》;(2)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生鲜牛奶的卫生安全抽查和监管。

3、质量技监部门。督促使用生鲜牛奶生产乳制品的企业建立生鲜牛奶进货查验制度,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逐批检测收购的生鲜牛奶,查验、保存生鲜牛奶运输交接单。

4、工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奶牛养殖业主、奶站经营业主、乳制品生产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并加强注册登记事项的动态监管。

5、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6、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臵群体性突发事件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

7、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所需的抽样检测、仪器设备配臵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必需的工作经费。

8、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履行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情况,查处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行政监管部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

(二)各有关部门层级分工:

1、县级各有关部门:(1)对辖区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2)落实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 12 — 署的任务,建立健全监管工作制度;(3)根据职责分工,将相关环节、场所的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并履行监管职责;(4)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立即受理,不得推诿;(5)及时向县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质量安全信息以及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

2、省、市各有关部门:(1)对辖区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2)按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健全监管制度;(3)负责指导、督促本系统依法履行职责;(4)及时协调、督促处理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政府报告重大事项并提出工作建议;(5)组织查处系统内跨地区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和相关违法行为。

第三章 行政问责规定

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追究。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引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或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人责任。因监管力量不足,装备和经费保障不力,造成监管工作无法落实并导致发生责任安全事故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 13 —

(一)对第一监管责任人的行政问责规定:

1、未按规定职责、程序、要求履行监管职责的。

2、发现违规使用投入品、掺杂使假、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报告的。

3、对业主报告的涉及质量安全的有关事项不协调处理,或应当报告而未向农业部门(乡镇政府)报告的。

4、无监管工作记录或记录不全,没有证据证明已按照规定要求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对农业部门(乡镇政府)负责人的行政问责规定:

1、对县级农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行政问责规定:(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拒不核发许可证,或核发许可证后不落实监管措施的;(2)对监管过程中发现使用违禁药物、掺杂使假、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未予制止或应予处罚而未处罚的;(3)未对所监管的奶牛养殖业主、奶站落实第一监管责任人,或对第一监管责任人的职责履行情况不开展监督检查,致使监管秩序混乱的;(4)瞒报、谎报、迟报或阻碍他人报告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

2、对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行政问责规定:(1)未按规定有效组织部署监管工作、落实监管措施的;(2)未对所监管奶牛养殖业主落实第一监管责任人,或者未对第一监管责任人的职责履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致使监管秩序混乱的;— 14 — (3)对监管过程中发现使用违禁药物、掺杂使假、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未予制止的;(4)瞒报、谎报、迟报或阻碍他人报告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5)对生鲜牛奶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协调处臵不力,造成事态扩大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三)对县级政府负责人的行政问责规定:

1、未按法律、法规以及省和市级政府要求,明确监管工作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人和监管职责,导致监管工作职责不清或缺位,监管秩序混乱的。

2、对监管责任人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致使监管秩序混乱的。

3、未建立健全监管体系,致使监管力量不足,装备和经费保障不力,严重影响监管工作实施的。

4、对辖区内生鲜牛奶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协调处臵不力,或发生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后应急处臵、善后处理不力,造成事态扩大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5、瞒报、谎报、迟报或阻碍他人报告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或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其他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市级政府及其负责人:

1、未对市直属管理的生鲜牛奶生产经营场所落实监管责任人和工作职责,导致监管工作职责不清或缺位,监管秩序混乱的。

— 15 —

2、未建立监管工作责任制和问责规定,或对辖区内县级政府的监管工作推动、督促不力的,导致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质量安全事故的。

3、对辖区内发生的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臵、善后处理不力,造成事态扩大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4、瞒报、谎报、迟报或阻碍他人报告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

(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

1、县级有关部门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履行职责,并导致辖区内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质量安全事故的,追究县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2、市级有关部门未按要求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导致辖区内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质量安全事故的,追究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3、省级有关部门未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导致省内发生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质量安全事故的,追究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本辖区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行政问责规定。垂直管理的单位由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本系统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行政问责规定。

第十七条 其他乳畜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及行政问— 16 — 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涉及的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17 —

主题词:农业

牛奶△

责任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2月5日印发

— 18 —

第二篇:永政办201015号

永政办〔2010〕15号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永春县2011年“三合一”场所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消除我县“三合一”隐患,坚决预防和遏制“三合一” 场所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永春县2011 年“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永春县2011年“三合一”场所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消除我县“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坚决预防和遏制“三合一”场所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的开展,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级别评定整改,到2011年12月底,辖区的“三合一”场所得到有效整治,基本实现员工宿舍与车间、仓库及经营部位分离,全年排查整改率达到100%;健全落实长效管理机制,杜绝产生新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进一步落实企业消防主体责任,增强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完善场所消防安全设施的配置,保持我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组织和协调全县“三合一”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开展,根据工作要求,对县“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具体名单见附件),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抓好各项整治工作的落实。

三、整治重点

(一)整治范围。

1、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2、在有人员居住的民用建筑内从事生产储存的场所;

3、集经营可燃物品、住宿于一体的商业店铺;

4、已经整改完毕的“三合一”场所,列入回访检查的重点。

(二)重点检查对象。

1、各辖区范围内的生产性企业;

2、城乡结合部出租房;

3、家庭作坊;

4、住宿人数超过3人(含3人)的沿街店铺、车库、储藏间等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

5、在桑拿、歌厅、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中设置员工集体住宿的。

四、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2011年2月开始,到2011年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2月28日前)

1、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订工作方案,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进行相应的调整,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2、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检查整治工作时间、范围、标准和要求等情况向社会发布,发动群众进行监督和举报,提高有关单位整改“三合一”场所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整治工作氛围。

(二)排查整改阶段:(2011年3月1日至11月30日)

1、要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调整“三合一”场所整治重点,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治责任。在辖区开展拉网式检查,排查新增和回潮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并及时登记造册,建立基础台帐。

2、结合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的开展,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三合一”场所纳入安全生产级别评价体系,对存在“三合一”场所一律评定为D级,同时报县政府挂黄牌督办,未完成整改的一律不得晋级通过考评验收。

3、针对“三合一”场所边整治边回潮的突出问题,对发现新增的“三合一”场所,应依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进行处罚;对回潮的“三合一”场所,则要从重处罚。

(三)考评验收阶段:( 2011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

1、各单位要组织对“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自查验收,并将工作总结上报县“三合一”场所整治办(设在县消防大队),统一汇总后上报县政府。

2、12月下旬,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开展“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并对全年工作及考评验收结果进行全县通报。

五、职责分工

(一)安委会:根据存在的“三合一”场所行业分类情况,将“三合一”场所整改任务分解到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三合一”整治办:

1、协调、指导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三合一”场所的整治工作。

2、联合纪委监察部门、效能办对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三合一”场所的评级、督促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3、对群众举报的“三合一”场所进行查处;

4、对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储存、经营场所进行抽查;

5、对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整治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6、开展“三合一”场所专项整治的宣传工作;

7、整理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三合一”数据、台帐,并向安委会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抄告。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的相关规定及《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永政办〔2008〕72号)的职责分工。

1、督促“三合一”场所制定隐患整改方案,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业务和技术服务;

2、督促“三合一”场所按照安全生产级别评定和隐患整改的要求落实整改工作。

(四)各乡镇政府:

1、对辖区存在“三合一”场所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分类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2、对排查出的“三合一”场所评定为D级,并分类报送县安委会和“三合一”整治办;

3、跟踪检查和督促整改“三合一”场所,并按规定要求落实定期回访。

六、工作要求

(一)全面排查治理。要集中组织开展拉网式的检查,分类逐一建立台账,全面掌握“三合一”场所的企业性质、建筑结构、规模大小、住宿人员数量、存在隐患等基本情况。要采取措施,大力整治“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将员工宿舍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中搬离出来。

(二)落实级别评定和排查整治“网格化”工作。结合全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的开展,将“三合一”场所整治纳入“三年行动”方案和安全生产级别评价体系,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三合一”场所“网格化”排查整治工作,落实挂点指导的下片领导和下村干部(或行业主管部门督导人员)责任,确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责任领导、责任人和责任片区,逐一明确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从而进一步推进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加强综合执法。公安、安监、工商、建设、房管、供电、供水、行政执法、消防、监察等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多管齐下,做好“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三合一”场所完成整改后,由“三合一”场所整治办组织验收,做到整治合格一个、组织验收一个。凡逾期不改或经整治仍达不到基本消防安全要求、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吊销相关证照并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经整治合格的“三合一”场所,再次检查发现“回潮”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四)强化督查指导。县“三合一”整治领导小组及各行业主管部门也应对本辖区、本行业的整治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对好的工作方法要进行表扬推广,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要进行责任问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应在第

一、二阶段

工作结束后5日内将本地区、本行业的整治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县“三合一”场所整治办。

(五)广泛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宣传“三合一”场所的危害性、整治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开展整治的有效办法。要认真贯彻执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开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普及防火常识、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要加强对企业员工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将消防知识纳入职业技能培训的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六)落实举报制度。要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参与“三合一”建筑的监管,制定有奖举报奖励办法,发动广大群众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举报“三合一”场所,根据隐患轻重程度,经核实确认的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

(七)完善档案管理。对排查出的“三合一”场所按照要求统一分门别类、登记造册,明确整改时限和督促整改责任人,建立健全 “三合一”场所基础台账。列入整治的“三合一”场所应做到一家一档,内容资料齐全,有整改通知书、有复查、有回访登记表、查封启封审批。

(八)严格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永政办〔2008〕72号)要求,落实责任追究机制。“三合一”场所排查整治工作,由县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对辖区“三合一”场所整治不力或发生火灾事故实行责任追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对本系统、本行业的“三合一”场所整治不力或发生火灾事故实行责任追究。

附件:永春县“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附件:

永春县“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长:王超万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陈章辉

县政府副主任

员:颜一宁

林飞跃

陈华丰 陈东升 郑水霖 郑清祥 吴金淼 罗文金 辜一斌 李智平 郑华山 王文清 郭德强 康跃飞 林爱国 王金运 郑其岳 陈瑞玲 李南材 林端纯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经贸局副局长

县教育局副局长

县发改局发改系统党委副书记 县经委执法室主任 县民政局副局长 县财政局副局长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县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县交通局副局长 县外经局副局长 县文体局副局长 县卫生局副局长 县农办副主任 县安监局副局长 县旅游局副局长 县广电局副局长 县工商局副局长 县质监局副局长 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主题词:公安

消防

安全

通知

县直有关单位:县农办、发改局、经贸局、公安局、监察局、安监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建设局、民政局、行政执法局、广播电视局、交通局、外经局、旅游局、教育局、文体局、卫生局、工业园县管委会、人防办、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消防大队

抄送:市消防支队、县委政法委。

县政府叶一帆县长、王超万副县长。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2月24日印发

第三篇:西政办[2003]8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关于西城区迎接全国社区残疾人工作

示范区考核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各处、公司:

区残联制定的《关于西城区迎接全国社区残疾人工作示范区考核验收工作方案》已经2003年第5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西城区迎接全国社区残疾人

工作示范区考核验收工作方案

(区残联2003年3月19 日)

2001年,中国残联确定北京市西城区、朝阳区为全国社区残疾人工作示范区。根据中国残联组联[2002]149号文件,中国残联和北京市残联2003年5月份要对示范区进行考核验收,要求在4月10日前按照《全国社区残疾人工作示范区评估标准》进行自评,并向北京市残联提交评估报告。考核合格的由中国残联在2003年6月份召开的全国社区残疾人工作会议上颁发“全国社区残疾人工作示范区”标牌。

2002年我区与中残联签订了《协议书》、召开了创建全国社区残疾人工作示范区动员大会,并在社区中深入开展了创建活动,现在各街道社区居委会全部成立了社区残疾人协会,为创建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我们将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发扬逢标必夺的精神,发扬全区上下“一条心、一盘棋、一股劲”的大局观和优良作风,把迎检工作和各项创建工作结合起来,在全区整体推进,全面发展,以创建为契机,全面提高残疾人工作水平。

一、考核验收的标准

考核验收的标准涉及到残疾人社区组织建设、基础材料建设、社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基本生活保障、无障碍等几

个方面工作的落实情况,需要区政府办、建委、教委、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司法局、劳动保障局、公安分局、体育局、规划局、计生委、文明办、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单位和10个街道办事处共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考核验收的范围

这次考核验收共分区、街道和社区居委会3个层面。

三、考核验收的形式

听取汇报、查阅材料、实地考察、召开社区残疾人座谈会听取意见。

四、迎检主要工作安排

(一)组织领导

1.迎检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创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面落实。

2.各相关单位和街道明确专人负责迎检的组织协调和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

3.区残联制定迎检工作方案并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主要工作及完成时间

1.领导审定:

(1)向区委、区政府汇报迎检方案。

(2)召开创建领导小组会,研究、部暑迎检的具体工作。

2.部门自检:

(1)2003年3月30日之前,各相关单位按照评估标准结

合本部门工作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交到区残联。

(2)撰写区创建工作评估报告,4月10日之前送到市残联。

(3)4月20日之前,各单位将1998年以来有关残疾人工作的文件和出台的优惠政策以及开展活动情况等材料独立整理成卷。

(4)相关单位和街道将有关残疾人方面有代表性、有特色的照片、录像带于4月5日之前交到区残联。

3.街道及社区居委会

(1)按照关于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和评估标准逐项落实。

(2)3月30日之前各街道进行自评,并交自评报告。

(3)4月25日之前各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将迎检的一切工作基本就绪。

(三)具体办法:

1.2003年3月19日对十个街道残联理事长和社区居委会主任进行培训。

2.抓典型,带全面。以部分街道、部分社区居委会、部分单位为重点,带动整体工作的开展。

3.以创建工作为契机,提高街道和社区居委会残联工作的整体水平,建议将社区残疾人工作纳入到全区街道工作考核评比中。

4.社区残疾人工作实验区已开展近五年时间,为贯彻落实

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发展残疾人事业”目标,更好地总结经验,进一步推动我区残疾人各项工作的开展,拟对街道残疾人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考核,并依据考核评估结果,评出社区残疾人工作示范街道、优秀街道和达标街道。

5.4月30日之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评比。

6.各街道可以按照评估标准对社区居委会进行评比检查,并将检查评比结果纳入到社区居委会考核评比的整体工作中。

(四)汇报形式

采用制作录像片和多媒体幻灯片的形式进行汇报,以展版的形式来展示创建工作成果,以各单位、街道资料来检验工作成效。

主题词:民政残疾人考核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处、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武装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3年3月20日共印:20份

第四篇:青政办[2008]41号

关于印发《2008年青秀区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仙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城区有关部门:

《2008年青秀区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已经城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2008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抓紧组织实施,努力实现我城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附件:《2008年青秀区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 安全生产 工作要点 通知

抄报:市政府办公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12日印发

(共印120份) 2008年青秀区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不断推进平安青秀、和谐青秀建设,根据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自治区、南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城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如下:

一、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国家“隐患治理年”的总体要求,解放思想、创新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及其支撑保障体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提高全社会事故防范水平,努力实现事故总量、事故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全面下降,减少较大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城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为城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平安和谐的环境。

(二)工作思路:按照“健全体系、理顺机制、标本兼治”的总体思路,紧紧围绕一个核心,加强两个建设,突出三项工作,完善四个体系,即以构建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为核心,加强乡镇级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和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突出抓好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三项工作,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监管监察、目标指标4个体系,努力实现两个主体、两个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手段和措施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全社会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进一步提高。

(三)工作目标

1、事故指标:在全城区各类事故总量、事故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全面下降的前提下,死亡人数和较大事故起数控制在南宁市下达的控制指标之内,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

2、主要工作指标:

——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完成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状的签订工作,各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与所管理的单位,各企业与车间、管理部门、班组、从业人员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签状率达100%。

——安全生产监管及应急救援体系进一步健全,乡镇安全监管机制逐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科技水平和应急救援不断提高。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继续深化,合法企业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得到有效打击,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矿山事故和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引发的事故同比明显下降。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基层和基础工作得到切实加强,依法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企业达到100%。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建设开展率达100%。

——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实效,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及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率达到80%以上;中层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干部安全生产培训率达到90%以上;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从业人员岗前三级安全教育率达100%。

——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监控,重大事故隐患得到切实整改。推广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实现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列入2008城区级整改计划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100%完成。

——安全生产执法环境进一步改善,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执法不出现重大差错。

—— “中国—东盟博览会”等重大活动、会议及节假日期间实现“大事不出、中事不出、小事少出”的目标。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为了实现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既定的工作任务,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措施的落实:

(一)落实两个主体、两个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1、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职责。坚持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职”为基本原则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继续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将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要求逐级分解落实到单位、部门;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将安全生产重要指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纳入各级政府统计指标体系,细化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办法,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2、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通过加强指导和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主体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总

3 结推广对企业安全生产依法监管和有效指导的成熟经验,对企业开展诚信评价,建立安全诚信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3、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强化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功能,加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对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管作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社团组织、社区基层组织及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1、把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纳入城区政府财政预算。将安监机构经费与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增长挂钩,确保工作经费落实,切实改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条件;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消除公共安全事故隐患,加强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生产法制体系、监管体系、应急救援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支持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2、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行政许可制度的实施,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投入,切实避免建设项目的安全防范措施先天不足;同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保证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整治事故隐患所必需的资金,尽快补还安全欠账。

(三)进一步健全安全监管体系。

1、全面推进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一是树立一批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开展交流学习活动,以点带面促进乡镇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二是通过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业务培训、规范管理台帐等工作,增强乡镇和村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三是探索并逐步完善委托乡镇执法的途径和办法,强化乡镇安监站职能;四是在经费、补贴等政策上对基层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给予适当倾斜,稳定并充实乡镇安全生产检查员队伍,使之切实承担起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检查、违法行为纠正、事故隐患排除、处罚建议等工作职责。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督办和约见警示、黄牌警诫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对重点领域实施动态监控,对在一个时期事故上升、形势严峻的行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有关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约见警示和黄牌警戒,并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相挂钩,促进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管理职能的落实;建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逐步健全部门协调联系机制,推动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互动,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加强安全监管队伍自身建设。一是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加强思

4 想政治建设、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继续推出各项便民措施,树立高效勤政、廉洁奉公的安监队伍形象。二是引导、鼓励和督促安监干部勤于学习安全监管业务,丰富理论知识,熟练掌握安全管理技能;三是围绕提高安监干部的隐患排查辨别能力、执法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加强安监干部培训和锻炼,同时注重在实践中提高工作能力。通过互相交流经验、集中参与试点、以案说法、现场观摩等形式,努力扩大视野,提高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四)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

1、将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从业人员三级教育制度的落实情况列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重点,依法严厉查处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2、以安监部门和消防、交警、建设、农机等行业主管部门为主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五进”(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由组织集中培训转变为主动下基层宣讲,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扩大教育面。

3、丰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形式,大力倡导“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一是大力培育安全诚信、安全道德。通过宣传教育、规范引导、评价表彰、培育示范等方法途径,在全社会特别是在企业经营管理层中,倡导树立安全诚信意识和安全道德观念,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奠定基础。二是以“排除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2008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丰富形式,充实内容,宣传“安全奥运”,推动隐患治理;三是开展平安乡镇、平安社区、平安企业创建等安全文化建设试点,探索安全文化建设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四是坚持面向基层、面向职工群众的方针,充分发挥工会等群众组织和村、社区等基层管理组织的作用,大力发展群众性安全文化活动,强化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4、进一步加强舆论阵地建设,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公益广告、安全生产网络信息平台等传媒,经常保持强大的宣传声势,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加强对全社会安全防范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正面引导,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强大的舆论支持和强有力的思想保证。

(五)坚持依法行政,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配合南宁市做好有针对性、有步骤地加强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调研和起草工作。

2、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事故,加大惩处力度,严肃追究责任,充分发挥事故查处的警示教育作用。

3、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执法检查。以行业归口管理为基础,建立执法人员相对固定、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定期联合检查执法机制,健全告知、备案、移送、会商、通报等工作机制,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探索和完善联动形式,针对重点行业和突出问题、难点问题开展联合执法,充分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各种手段,严厉打击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权威和成效。

4、创新和改革安全生产办事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行政决策、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事故处理、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执法统计分析等安全生产行政程序,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安全生产行政服务。

(六)实行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

1、制定、细化实施标准,在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和领域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强制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2、充分利用财政、金融、税收等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各项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进一步拓宽渠道,形成多元化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保证安全生产资金。

3、推进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改革,大力推动工伤社会保险与事故预防的结合,推动雇主责任险和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等商业保险进入安全生产工作领域,促进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七)加快实施“科技兴安”战略。

1、做好安全生产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实施采石场中深孔爆破技术、危化品隔阻防爆等新技术,依靠科技防范重特大事故。

2、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服务,结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指导、督促、扶持企业加强安全设施建设,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引导企业广泛应用现代科技,提高安全装备水平,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八)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科技水平。

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普查,建立和完善重点生产经营

6 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等数据库。

(九)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指挥机构建设,

1、加强城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实现生产安全专业应急体系与其他各专业应急救援体系的有机结合和协调统一,形成既符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处置,又达到统一指挥、迅速联动、快速响应要求的应急运行机制,逐步实现应急救援指挥信息共享,提高防范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2、依法加强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指导高危行业企业和其它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各级预案衔接,落实预案责任和防范措施。

(十)强化高危行业安全监管,继续加大对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整改力度,切实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

1、坚持“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的原则,以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为重点,制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强化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危化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消防火灾、建筑施工等安全专项整治。对整治项目做到有计划、有责任单位、有目标、有经费保障。

2、围绕国家“隐患治理年”的总体要求,以建立隐患排查整治长效管理机制为重心,继续深入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专项行动,认真排查和坚决整治事故隐患。在整治工作中,要坚持进行验收复查和回头看再检查,实行跟踪督办、逐项整改销号,巩固整治效果,杜绝新隐患。

3、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健全城区、乡镇(街道、开发区)、社区(村)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制度,落实城区、部门和企业等各个层次的领导督促整改制度,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确认、整治方案及防范措施评估、整治验收体系,使我城区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4、切实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属地分级建档、分级管理机制。按城区、乡镇(街道、开发区)、社区(村)、生产经营单位四级明确重点监控的重大危险源,定期监督检查,不断强化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申报、登记、建档、监测、监控、管理、隐患治理等各项工作,保证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监控。

(十一)加强基础工作和强化源头管理

1、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严格市场准入,管住源头,防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进入生产领域。加强持证企业日常监管,

7 对已发证企业逐一进行“回头看”,对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加快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管和年检制度,将颁证、审核、监管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2、严格实行“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在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监察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服务,指导、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进行建设,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

3、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加强对企业在制度建设和安全监管人员数量配备、工作职责履行方面的监督执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管理队伍规范化建设。

4、在全面推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一是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安全检查和督查范围,加大贯标推广力度;二是结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强制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以点带面,推动其他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全面开展。

(十二)切实抓好职业卫生安全监督检查。

加强职业卫生安全监督检查。抓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辨识、控制和综合治理,以煤炭、矿山尘肺病、化工、冶金、电力、建材、电子、轻工等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为重点,切实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辨识、控制和综合治理,依法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检测检验,开展有毒有害岗位职工健康监护体检和职业危害普查登记,逐步构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测网络,及时发现和解决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问题,重点防范矿山尘肺病和三氧化二砷、三氯化磷、苯等危险化学品引起的职业中毒。

(十三)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强化特定时期安全监管。

坚持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制度,结合节假日,重要会议、活动安全监管需要,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以上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并根据城区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继续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促进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在基层的落实,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为中国—东盟博览会的顺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五篇:党政办文5号

XXXX〔2014〕XX号

XXXXX党政办公室

关于成立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督查工作,促进XX开发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成立XXXXX督查工作领导小组,

名单如下:

组长XXXXXXX

副组长XXXXXX

成员XXXXXX

XXXXXX

XXXXX

XXXXXX

2014年X月8日

报送:XXXX委督查室XXXXX党政办公室XXXXXX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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