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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设施用地租赁合同(大全)

农业设施用地租赁合同第一篇:农业设施用地租赁合同农业用地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水平收入水平,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辖区所。

农业设施用地租赁合同

第一篇:农业设施用地租赁合同

农业用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水平收入水平,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辖区所属基本农田出租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出租土地面积:共计亩。

二、土地租赁价格:按每年人民币元/亩(按12个月计算)。

三、租赁期限:土地租赁期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若乙方种植物尚未成熟(或销售),甲方允许乙方延期 3 个月,并按延期的实际时间及面积支付租金(如延期需在租期满前半年进行沟通)。

四、付款方式:自合同签订后开始支付第一年租金,下一年的当日再支付下年租金,逐年支付。

五、农业基础使用及处置:甲方现有基础设施应无偿提供乙方使用,乙方 应妥善管理和维修好现有设施。合同期满后,土地承租前原有不动产按现状无条件移交给甲方,由乙方出资建设的农业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排灌设施),应无偿转让给甲方;由乙方出资建设的办公、仓储、加工及保护地生产设施,由乙方于合同结束前自行处置。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要求在界,在标准图纸上标明。耕地上的残留物及树木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乙方负责)。

2、甲方应全力维护投资者即乙方的治安环境,把乙方列入辖区内重点保护单位。若出现破坏治安环境的行为,甲方应组织力量协调解决。

3、甲方应帮助乙方协调水、电、供暖等的相关事宜,但具体收费事宜由乙方与水、电、供暖的供方协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聘用种植基地管理人员及劳动力时,在同等待遇条件下,甲方管理人员及劳动力有权优先录用。

5、甲方必须保证租赁给乙方的土地,不存在任何经济和合同纠纷;合同签订之前该地块存在的有关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期缴纳承租耕地租金,不得拖欠。

2、乙方所使用的水利设施和水源,甲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如需排

涝或抽水抗旱的,乙方只付自用的电费,享受和当地村民相同待遇。

3、承租期内,乙方生产用电费用自理,甲方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4、乙方在承租耕地面积范围内兴建临时性建筑物时,不得妨碍交通和公共设施的使用,同时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费用由乙方负责。

5、承租期内,乙方有权无偿使用甲方境内所有交通道路,乙方有权根据经营所需调整排灌、临时道路设施,但不得损害甲方土地资源和其他利益。

6、乙方在承租地块期间必须保证地块良好的耕作特性。

7、甲方应同意乙方在租地范围内搭建临时工人住宿、办公、仓库、冷库、加工厂,储水池,安装自动喷灌、排水、道路等基础设施。

8、严禁甲方村民进入承包破坏种植物和基础设施、偷窃其它财务。否则每次处罚违禁村民人民币1000元整,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

9、严禁甲方村民禽畜进入承包地,若有禽畜在承包地中毒死亡的,乙方不负任何责任。若有村民禽畜破坏植物的,甲方应协调赔偿。

八、 如遇政策性调整或国家征地等出资意见。

如租赁期间内因政策、国家建设征地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终止合同, 应对及处理方案为:

1、租金按实际时间时限结算。

2、甲方流转之前所有基础设施、流转期间政府投入建设的所有设施 所得补偿费归甲方所有,甲方只付给乙方申报项目的正常费用。乙方在流

转期间出资建设的临时设施、保护地生产设施及资产所得补偿全额归乙方所有。

3、清苗补偿。合同期间内征用的租赁地块所得青苗补偿费由乙方所 有。

4、土地补偿费所得补偿费由甲方所有。

九、享受国家及地方政策扶助的界定。乙方在合同期间内享有国家及地 方项目建设资金,其它各项优惠政策归乙方享有。

十、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十一、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恪守不得违反,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甲方不能按期提供出租土地,每延期一天处违约金 元。

3、双方约定,如果某方中途无故解除合同,应承担租金总额 1%的违约金。

十二、合同变更和解除。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和变更协议,用于补充约定未 尽事宜,补充协议不能超越本合同界定内容,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三、解决争议办法。

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时,由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可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乙方、鉴证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十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及鉴证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签字(盖章):

鉴证单位:

鉴证方签字(盖章):

乙方: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签字(盖章):鉴证日期:

第二篇:高效设施农业土地租赁合同

甲方:x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主任。

乙方:xx,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所地xx

为发展地方经济,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带动农民群众致富,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于2012年x月x日前将位于xx市xx镇xx村

二、三组约xx亩(具体面积以实际丈量为准)的连片土地交乙方搭建设施农业钢管塑料大棚种植蔬菜瓜果,乙方按1100xx元/亩·年的价格缴纳土地租金,每年11月5日前和次年6月30日前分两次各半缴纳,另在经营期满前缴纳xx元/亩的土地复垦费用,合同生效后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保证金xx元,甲方负责向村民流转土地;

二、乙方经营期间自负盈亏,钢管塑料等设施由乙方自己投资,经营期满设施由乙方自行拆除收回,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转包;

三、乙方在经营期间享受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泰政办发[2012]85号文件规定的补助奖励资金,甲方负责配合乙方向相关部门申请补助奖励资金;

四、乙方用工必须优先安排用地区域内的村民,甲方为乙方协调与相关部门、群众的关系,提供社会治安等社会性服务;

五、甲方向乙方提供排灌、电力等基础设施,确保排灌畅通、电力供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租赁期限为三年,即自2012年x月x日起至2015年x月x日止;

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并由中共xx市xx镇xx村总支部委员会鉴证,报xx市xx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鉴证 单位、备案部门各存一份。

甲方 : (盖章) 乙方: (签字)

代表人:

时间: 时间:

鉴证单位: (盖章)

代表人:

第三篇:设施农业用地协议

甲 方(经营户): 乙 方(镇政府): 丙 方(村委会):

为规范我镇设施农用地,维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产业发展,依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及我县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按照“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农业设施用地位置、面积:甲方经营名优水产品工厂养殖车间建设项目,经乙、丙两方同意在其经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范围内使用360亩土地,其中:农业生产设施用地10000㎡,占用土地15亩;农业生产附属设施用地3000㎡,占用土地4.5亩。具体位置、面积以有资质的勘测定界单位出具的勘界报告、红线图为准。

二、农业设施用地使用年限:乙、丙方同意甲方使用该宗土地XX年。从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三、农业设施用地用途:该宗土地主要用于修建现代化养殖车间等农业生产设施,以及农业生产附属设施。具体包括:

(一)生产设施:名优水产品工厂化养殖彩钢结构车间X000㎡,其中:南美白对虾设施养殖车间X00㎡,鲟鱼设施养殖车间X000㎡。

(二)附属设施:建设砖混结构的职工宿舍、食堂及办公用房2000㎡、彩钢结构仓储库房1000㎡。

四、甲方使用该宗土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镇农经站备案。

五、农业设施用地占用土地补充措施:甲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甲方负责复耕;修建农业生产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甲方应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缴纳造地费每亩XXXX元,合计

元。

六、土地交还:甲方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期支付双方约定的使用土地的相关费用,乙、丙两方有权提前收回甲方所使用的土地。协议约定使用年限到期后,如政策允许该宗土地可以用于农业设施用地,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申请使用权。土地交还后,甲方修建的农业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归甲方处置,乙、丙两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处置完毕;若逾期不处置,乙丙两方有权对地上附着物进行处置。

七、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前应交县国土资源局和农牧渔业局审核,甲、乙、丙三方协议签订后,应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农业建设方案报县国土资源局和农牧渔业局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甲方擅自改变农业设施用地用途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乙、丙两方责令限期整改,限期不整改的,乙、丙两方联合县国土资源局强行拆除,所有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本协议未尽事项,有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有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并经县国土资源局和农牧渔业局备案审核通过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和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农牧渔业局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的补充协议亦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方(盖章):

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第四篇:农业设施用地申请

设施农业用地申请

镇人民政府:

因 建设需要,本人(我单位)拟在

组(小地名: )以 (填写土地来源)的方式使用设施农用地 亩,其中生产设施用地 亩,附属设施用地 亩,配套设施用地 亩。

本人(我单位)承诺,按照农业生产项目用途使用土地,不破坏耕作层,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在用地期满后,自愿无偿并自行拆除用于从事农业生产用途的临时建、构筑物和相关配套设施,按照要求进行复耕,并愿意与村及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复垦协议书》、接受镇政府监督实施。若因条件限制不能履行复垦义务,我自愿依照法律规定标准向县国土资源局缴纳复垦费用于土地复垦,委托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复垦,恢复耕种条件。

特此申请,望批准为盼!

附:⑴营业执照、法人或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⑵设施用地复垦承诺书;⑶设施建设方案。

申请人: (章)

年 月 日

第五篇:如何依法管理设施农业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种植大棚或水产养殖舍、农科试验基地、排灌渠、机耕路和畜禽养殖场内的道路等。而农业产业化配套设施用地是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相关附属设施的用地,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未将地面硬化可恢复为农用地的农产品加工、临时交易的用地,例如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晒场、堆场、绿化隔离带、简易的农资仓库和农具棚舍等配套设施,不属于永久性建筑物,土地非永久性固化,对耕作层不造成破坏,可视为农业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由农业部门审核,国土部门备案。第二类是将土地永久固化的附属设施,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厂房、疾病防控设施、仓储用房、农产品质量检测用房、科普培训场地等,其用地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可不征收为国有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布臵,经农业部门审核后,到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近年来,我旗各乡苏木镇在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生产同时,有些精明的经营者在农村发展了 “自摘品尝菜园”、“农家乐庄园”等名目繁多的经营项目,这种刚刚兴起的介于传统农业、现代农业、畜牧业服中间地带的新产业,其用地如何定性和管理,值得认真研究。

按照法律规定,无论是何种用途,只要是永久性建设,包括修建房屋、车间等建筑物和围墙、水池、道路等构筑物,都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否则应当依法查处。因此,是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对耕地造成永久性毁坏而难以复耕,是按农用地管理和建设用地管理的标准和界限。

目前在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面比较常见的违法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以发展畜禽养殖建设畜禽舍为名,圈占农用地包括耕地建住宅用房;二是以发展畜禽养殖为名,圈占农用地包括耕地,先建设畜禽舍院,然后改建成住宅用于居住或者转让、出租,从事其他产业经营活动;三是以发展观光农业名义,圈占农用地包括耕地,建设旅游休闲度假村,从事餐饮住宿娱乐等服务经营项目;四是以发展水产养殖为名,圈占农用地包括耕地,挖塘养鱼,供游人垂钓,休闲娱乐等。

设施农业用地方面出现的违法问题,其最根本的原因是利益驱动。实施农业项目一般都需要建设一定比例的附属设施,对部分项目来说,这些附属设施产生的直接经济价值要远远超过所经营农产品的价值,如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获得这部分土地,将大大增加企业成本。所以不少企业在投产建设时,往往多占用土地,特别是多占土地搞生活类、管理类设施建设,以寻求更多的增值空间。最为典型的就是打着“生态园艺”、“生态农业”等旗号,从事餐饮和其他等非农业生产的商业服务业生产,规避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制度。

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和执法实践中,目前还存在一些具体操作层面的难题。比如,在某设施农业具体用地项目中,设施用地、生活用房占地、管理用房占地、内部基础设施用地等规模究竟多大,由谁来认定,或者说国土部门根据哪个部门核定的占地范围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在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定的困难。目前,设施农业的统一技术标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涉及的用地规模、建设布局、集约节约、空间结构是否合理等方面,都缺乏明确的制度、标准或规范。另外,设施农业管理涉及农办、园艺、畜牧、生产、农林、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多头管理也对现行土地管理制度造成一定影响。例如,农林部门在发展设施农业时往往只考虑其技术层面问题,而对是否占用破坏耕地则考虑不多,但国土部门在耕地保护方面就必须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设施农业用地方面出现的违法问题,除了利益驱动、多头管理等原因之外,还与对违法行为查处乏力有关。由于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对土地管理的高压态势和良好执法环境始终难以建立和保持,从而使土地执法监察部门不敢动真碰硬,特别是国土资源执法在体制上受地方政府领导,执法手段上没有强制执行权,导致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干扰多、阻力大。

国土部门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方面应当充分发挥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如何解决当前设施农业用地中出现的问题?

发展设施农业与占地建设之间看似矛盾,实际上正确处理好这个矛盾是完全可能的。国土部门在这方面应当充分发挥规范、引导和保障三个作用。

一是要发挥规范作用。设施农业与土地管理存在密切联系。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上,如何分类,如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均有章可循。近几年,国土资源部曾经陆续印发过《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我旗应结合上述文件精神和地方实际,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程序。

二是要发挥引导作用。设施农业建设由农业主管部门规划部署。多数情况下,农业部门在操作中并没有充分考虑国土部门对耕地保护的特殊要求。一些地方政府倡导设施农业建设为口实,搭车进行与设施农业无关的非农建设,故意造成违法用地的事实。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通过扩大宣传、提早介入、调整规划等方式,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分类指导,科学配臵建设用地,把现代农业与观光旅游产业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相辅相承、共同发展。

三是要发挥保障作用。对于以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的设施农业建设,国土部门要从规划、用地指标和供地审批上给予优先保障;相反,对于假借设施农业建设名义,进行违法占地建设的行为,要坚决给予打击。在设施农业用地问题上,要让守法者得实惠,让违法者付出高额成本。对于已经形成的历史性违法用地,应当区别情况分类治理。建议,对于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建设,可以在进行处罚后补办相关手续;对于涉及面较宽、人数较多并且可以进行规划调整的,有计划、有步骤安排部分用地指标,在作出行政处罚后补办手续;对于违反两个规划并且也没有调整规划可能的,应当坚决拆除,不留后患。保障支持设施农业发展,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首先应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有关政策上升到法律层次。其次应明确设施农业管理组织机构,建立设施农业协调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制定稳定、统一的设施农业发展规划及设施农业建设标准;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当地发展的产业政策,确定各类设施农业占地规模,特别是其中各类设施建设的占地比例。再其次,结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明确细化土地取得的过程、步骤,包括与土地规划协调等问题,对以设施农业建设为名开发的农村房地产项目等,必须依法予以查处。

建议在现有各种种粮直补政策的基础上,财政再列出一笔专项资金,对种粮的龙头企业、专业协会、种粮大户和农民给予更多的种粮补贴和奖励;同时建议尽快启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金”制度,给予种粮者和耕地保护者更多的实惠,以缩小种粮与种其他经济作物以及搞商业、工业、养殖业、生态农业等产业的效益差距,从而调动种粮和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在舆论宣传方面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教育引导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知法懂法,在设施农业建设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坚持耕地用途不变的原则。在耕地上建设农业设施,尽量不要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方面,怎样依法依规建设设施农业用房?

设施农业用地应从土地来源、投资强度、规模效益、用地标准、土地用途限制、设施房占地比例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规范,使国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更直接、更管用、更易于操作的规定和规程。

要依法建设设施农业用房需要把握三点:一是在选址时尽量不占用耕地,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用地单位和个人在选址时,要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获得批准后再依法建设农业设施。二是在耕地上建设农业设施,尽量不要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无论是种植业还是养殖业,都会受市场的影响,规模和效益都有一定周期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投资大,且土地难以恢复耕种,最终容易造成耕地和建设资金的浪费,侵害农民自身的长久利益。因此,在建设农业设施时,要尽量使用易于恢复地貌又能满足农业生产需要的围栏、板房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三是要及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凡是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都超出了按农用地管理的范畴,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申请兴办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交项目地址和面积、四至范围图、土地权属、项目类型、生产品种、配套设施用地布局等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旗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业产业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旗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旗国土部门备案或报批农地转用手续。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对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配套设施用地,应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农用地转用和供地报批,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业产业化项目生产用地要依据《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旗国土部门在农业产业化配套设施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执法人员要定期跟踪检查,对照现场建设情况及时核实其真实用途

如何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和正确查处农业设施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规范管理。

首先,要有针对性地进行依法用地的法律法规宣传,提供优质服务。旗国土局、国土所按照区域包村责任制,走进农家院落,深入田间地头,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尽快服务到位,完善用地手续;对不符合政策的要明确告知,及时警示,并指出应该如何规范办理用地手续。其次,要把握标准,跟踪检查。在实践中,有的设施农业用地刚开始建设,监管人员一时还难以搞清楚到底在建设什么,只能由用地者申请自报,但在建设中要定期到现场跟踪检查,对照现场建设情况及时核实其真实用途。再其次,要依照规定,严格管理。在办理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的备案与审批手续时,就应该依据初期规划设计对用地进行区别鉴定,根据用地类型办理相关手续。最后,执法监察人员要按照执法责任制,强化动态巡查,及时掌握管辖区域各种建设动工苗头,要在第一时间及时发现,及时处臵违法用地。

在执法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识别真假设施农用地。一是注意当事人的主体特征。一般来说,当事人为农民、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的,发展设施农业的可能性较大。当事人为与农业不相关企业、个人的,发展设施农业的可能性不大。二是查看现场区位的特征。地处交通便利的城乡接合部或主干公路两侧的,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可能性较大。这样的位臵土地取得成本较高,对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也不利,一般适合发展工商业,真正发展设施农业的可能性较小。三是查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特点。现场只圈大院,迟迟不建设畜禽舍,不对土地进行平整、不建设灌溉等设施的,或建筑物明显为车间、住宅结构特点的,大量硬化路面、地面的,基本上可判断为虚假的农业设施建设。四是查看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当事人表示要进行农业设施建设的,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发展什么项目、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农产品产销合同、设施农业项目设计方案、平面布臵图等。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能积极提供证明材料,甚至故意推托的,搞虚假农业设施建设的可能性较大。五是查看当事人与土地承包方或土地所有权人签订的有关土地使用的协议。如果明确了发展农业用途的,可信度较高;如果没有明确任何用途,用于非农建设的可能性大;如果明确作为非农建设用地,则可直接认定为非农业建设。

及时发现和严查处农业设施建设中的违法用地行为,需要旗政府对国土部门切实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

加强土地执法信息联络员队伍建设,为土地执法监察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积极争取农业、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采取部门联动、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的办法,对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管理,联合执法。对农业产业化用地的转让、转租等严格依法办理手续;对擅自改变用途,从事建住宅和其他永久性建筑等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严格依法查处;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经依法查处后,从严从高全额追缴土地出让价款,以出让方式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农业设施建设违法用地案件,要采取事前早介入,会同司法部门到违法用地现场实施证据保全,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继续实施,尽可能减少违法用地者的经济损失和执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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