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科能给案件定性吗
第一篇:法制科能给案件定性吗
爸爸,你能给我月亮吗?教学设计
第8课时:爸爸,你能给我月亮吗?
课程名称
我和你
模块名称
我和陌生人 课
题
爸爸,你能给我月亮吗
课题课时
第8课时 教学目标
通过本课时的学习,希望孩子们明白:通常父母会尽最大努力来满足你的需求。但他们不是超级英雄,总有他们不能给你想要的东西的时候,但这并不证明他们不爱你,要学着体谅父母。
教学准备
《爸爸,你能给我月亮吗》ppt、视频《爸爸去哪儿》、歌曲《亲亲我宝贝》、诗歌《父爱无声》
课前准备
学生熟悉本课的几首歌曲、学习相关歌曲舞蹈动作
活动名称
活动步骤
热身导入
孩子们,你们喜欢听歌吗?(喜欢)今天进入主题之前,咱们就一起来听听《爸爸去哪儿》吧。孩子们随着音乐,一起唱起来,跳起来。
主题活动
活动一:听故事
经过刚才的热身活动,咱们一起进入今天的主题吧。
1、孩子们,用你们宏亮的声音读出我们今天故事 的主题:爸爸,你能给我月亮吗?
这讲的是一个小男孩和他爸爸的故事,你们想听吗?(想)不过,在看故事之前,可得回答几个问题哦。
(1) 你会经常像爸爸妈妈要玩具和礼物吗?
(2) 谁来说一件爸爸妈妈满足你要求的事。
(3) 如果爸爸妈妈不能满足你的要求,你是怎样做 呢?
2、现在咱们就来看看小男孩和他的爸爸之间发生了怎样的故事,你们一边看,一边想:小男孩叫什么名字?爸爸又叫什么?小男孩想要什么?爸爸又是怎样做的?咱们比比看,看谁听的最认真。
3、听故事
师:
孩子们,从你们睁得大大的眼睛和渴望的眼神中,老师看到了认真。谁来告诉我,小男孩叫什么名字?(卡唯诺)
爸爸又叫什么?(伊塔诺)小男孩想要什么?(月亮)
月亮在哪里?(在高高的天上)我们拿得到吗?(拿不到)小男孩的爸爸想要满足孩子的要求,他是怎样做的呢?请认真听了故事的孩子告诉我。
重新播放爸爸搬出梯子爬大橡树、爸爸开车带孩子来到山脚背孩子爬上山顶、父子俩穿上救生衣和橡胶靴子来到湖边看到月亮的课件。引导孩子回答爸爸所做的事。
师:
卡维诺得到了真正的月亮了吗?(没有)那还有没有再吵着要月亮,(没有)那是因为他感受到了爸爸爱他,胜过爱这世上的一切。
卡维诺不再吵闹,因为他也爱爸爸,胜过爱这世上的一切。
活动二:
说感受
1、 听了这个小故事,谁再来说说,父母不能满足我们的要求时,我们该怎么做呢?
2、 真是懂事的孩子。老师知道在我们当中大多数孩子都是留守儿童,你的爸爸妈妈离开襁褓中的你,背井离乡去到外地打工,他们是为了什么呀?
(为了让我们有更好的生活,给我买我想要的东西。。。。。。)
师:对呀,孩子们,父母会尽最大努力满足你的需求,但他们不是超级英雄,总有时候他们不能给你你想要的东西,但这并不能证明他们不爱你。我们要学着体谅父母。
3、 孩子们,让我们在下面这首歌曲中去真真切切地去感受父母对我们的爱吧。(听《亲亲我的宝贝》)
活动三:拓展
孩子们,在家里除了爸爸妈妈,还有谁爱你?(爷爷奶奶、外公外婆)
我们享受了爸爸妈妈、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和对我们无微不至的关心和爱,可爱的孩子们,我们又能为他们做些什么呢?孩子们想一想,和小伙伴说说吧。(小组讨论)
师:你们真是懂事的孩子啊,让我们用宏亮的声音读出下面这首诗歌,表达我们对父母的感谢。老师希望你们回去的时候就能行动起来,帮爸爸捶捶背,帮妈妈洗洗碗,帮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洗洗脚。让我们大声的喊出:爸爸,我爱你;妈妈,我爱你;爷爷奶奶,我爱你们;外公外婆,我爱你们。
第二篇:手写体的能给人温暖的感受吗?
在淘宝网上买了一个腰带。打开盒子,里面除了腰带,还送了一支蝴蝶钗子。这些没有什么特别,以前买的商家也会送一些小礼物。这次特别的是礼物中还夹着一张手写体的复印纸,上面写着:亲,您收到货后,如果对丫丫满意的话,请好评加五分。。。。。。
看着手写体的交流卡,心里有种特殊的感受:感觉很亲切,感觉店家很真诚,感觉店家用心良苦,总之心里暖暖的。
手写体的能给人温暖的感受吗?如果是这样,发给学生的奖状、平时的交流卡,是不是手写体的效果会更好呢?这个问题在我的头脑里盘旋。
我想,手写体是否能给人温暖的感受,应该是因人而异的,我的感受只是我的个体感受,不能代表其他人,比如,我的老公就觉得手写体与印刷体效果相同。估计,在有些家长的眼里,印刷体代表着庄重,手写体则代表着敷衍了事。那这样想的家长比例会占多少呢?这是我想不出来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等开学了做个调查吧!
第三篇:排除妨害案件如何定性?
作者: 汤云仙 发布时间: 2010-07-16 15:20:47
【案情】吴某和牛某系几十年的邻居,2009年4月初,吴某拆屋新建,牛某即阻止,称其建房会对自己的房屋造成损害。故只要吴某一开工,牛某夫妇二人就不顾年迈多病,坐在工地上阻止。吴某因数月无法顺利开工,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排除妨害。本案如何定性和处理,存在争议。
【争议】
第一种观点:本案应定性排除妨害。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对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侵害时物权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的权利。牛某的行为造成吴某无法建房,是对其物权(用益物权)行使的妨害,吴某当然可以请求排除妨害,使建房能顺利进行。
第二种观点:本案应定性消除危险。消除危险与排除妨害的区别在于,妨害是现实存在的、持续存在的,危险是尚未发生但可能发生或者必然发生的妨害或损害,是从妨害中派生出来的。本案中,牛某的妨害行为已经结束,但妨害的危险是客观存在的,导致吴某持有多证、手续齐全却不能开工建房。因吴某请求排除的是虽未发生却客观存在的危险,故应定性消除危险。
第三种观点:本案应定性损害赔偿。本案既不能定性排除妨害,又不能定性消除危险,而只能以损害赔偿处理。对物权的妨害行为,如果不是持续进行的,而是短暂即逝或已经结束、撤销的,则尽管妨害行为曾经发生,物权人只能就妨害导致的结果请求损害赔偿等责任。本案中,牛某的妨害行为不是持续不断进行的,且在起诉前已经自行结束,因此吴某只能就损失部分请求损害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是:
一、牛某的行为对吴某权利的行使造成了持续性的影响。通常认为,排除妨害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二是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且这种行为是持续进行的;三是妨害必须是不正当的。本案的审查之所以发生争议,主要是因为对第二个构成要件的认识和理解出现了分歧。从表面上看,牛某的行为是间断的,不具有持续性,而似乎只是单个行为的集合。但实际上,只要吴某一开工,牛某就进行阻止,其行为已经对吴某权利的行使造成了持续性的影响,而且按照一般常识判断,受妨害的吴某已不敢施工,因此妨害行为是具有持续性的,故符合妨害的构成要件。
二、牛某的行为是一种现实的妨害,而不是一种将来发生的危险。消除危险是指物权人对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损害的设施的物权人请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险。消除危险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之间,既有关联性又有区别,从关联性的角度讲,消除危险是从排除妨害中派生出来的,二者都是因为相对人妨害物权的行为导致的。主要差异在于,排除妨害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排除现实已经发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险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作为)或者停止(不作为)某种行为以消除将来必然发生的妨害或损害。由此可见,妨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而危险则是尚未发生的。本案中,牛某的行为已经发生并现实阻碍了吴某物权的行使,因此这是一种妨害行为,而不是一种危险行为,所以吴某只能请求排除妨害而不是消除危险。
三、排除妨害是物权保护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竞合,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可能损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同时《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
(七)赔偿损失...。由此可见,两部法律的规定是竞合的。按照学界的一般意见,《物权法》规定的是物权保护请求权,属原权请求权,《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是侵权请求权,属次生请求权。从理论上讲,物权请求权是权利本身就有的权利,侵权请求权是新生的权利,这两个权利是并行不悖的。对此,著名教授崔建远有一个比较形象的说法,这两个请求权的关系就是中医和西医的关系,物权请求权是中医的方法,不伤筋动骨,吃药就行了。侵权请求权是西医的方法,吃药不行再开刀,开刀不行就截肢。因此,本案中两种请求权发生竞合时,当事人有选择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利益”的原则,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一个请求权,法院无权干预。吴某请求排除妨害恢复施工,显然比单纯的请求损害赔偿将获得更大的利益。故其选择排除妨害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在判决和执行环节又有无障碍呢?如果法院对妨害行为作出否定评判,那么也只是对其前行为的评判,判决生效后再发生妨害行为,法院是否还要进行再次审理判决,又如何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笔者认为,如果对妨害行为作出了否定性的评判,那么执行内容就是对妨害行为的排除,在判决生效后再发生类似行为,只需采取执行措施即可,无需再行审判。关于执行,鉴于本案中牛某夫妇二人的特殊情况,法院也完全可以邀请地方有关部门参与,多渠道、多方式协调处理。当然,在立案审查的时候,可先行调解,争取化解于诉讼之外,尽量不动用裁判和强制执行手段,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四篇:涉法涉诉案件的定性(范文)
名词解释 涉法涉诉案件
“涉法涉诉”案件是在党中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思想下出现的新名词。它是指当事人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权力部门在案件或问题处理上不满,认为受到了不法侵害或不公平的待遇,从而引发上访告状的案件。
解决当前涉法涉诉问题的几点建议:
1、构建“大信访”工作格局。各级各部门要把涉法涉信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建立和健全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处置机制。
2、畅通两大渠道。一是畅通信访信息渠道。要按照“宜疏不宜堵、宜顺不宜激”的原则,广开言路,畅通信访信息渠道。可试行通过开设县乡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电子信箱,开通行风热线等形式,搭建干群互动交流新平台。二是畅通排忧解难渠道。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要因情施策,着力解决。对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落实责任,明确解决问题时限,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正当需求;对“无口可归”或“多口难归”的信访案件,实行分管领导包案,全程督办,以确保一名领导管到底,一个问题解决到底。
3、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健全内部监督制度,要全面建立执法人员执法档案,健全执法办案质量考评机制,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个别不作为、乱作为及执法显失公正、群众意见较大的执法人员要严肃处理、决不护短。同时要不断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要他们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文明执法,依法办事。
4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涉法涉诉信访办结率。要按照“解决矛盾纠纷,确保一方平安”的工作目标,有效整合公检法司、信访、工青妇等部门资源,建立相互协调、多方配合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化解矛盾冲突及其他暴力纷争。要针对当事人普遍存在“信访不信法”的现象,适当选派一些觉悟高、业务精的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通过律师为当事人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信访问题。
5、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上访人员。对那些无理取闹,无理缠访和煽动闹事上访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严厉打击,有效遏制各种违法上访和无理缠访的现象。
第五篇:刑事案件可以撤案吗?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可以撤案。在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三个阶段都可以: 在公安阶段,方式是内部审批撤案或报捕不批撤案。
在检察院阶段,方式是退案公安撤案、退补不成由公安撤案或决定不起诉 在法院阶段,方式是检察院撤回起诉,法院出具刑事裁定书。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诉讼权利,通常称为"公权"。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它是“公诉案件”的对称。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案件时可以撤诉的。
但是,对于公诉案件来说,只有出现下列的情况才可以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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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诉案件中,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撤诉主要指民事诉讼案件立案后判决前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后,申请法院撤销案件。
对于刑事案件而言,不存在和解撤案问题,因为刑事案件是公权介入,公权不存在和解的问题;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