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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列表(通用)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列表第一篇: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列表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名称列表一、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2、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3、伪造、变造、买卖林业证件的行为4、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5、擅自在林区经营(含。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列表

第一篇: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列表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名称列表

一、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

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2、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3、伪造、变造、买卖林业证件的行为

4、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

5、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为

6、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7、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等毁林行为

8、毁林采种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9、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10、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11、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

1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13、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为

14、擅自移动或者毁坏为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

15、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

16、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17、运输的木材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运输木材的行为

18、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19、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20、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行为

22、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为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3、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24、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5、未取得狩猎证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6、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7、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

28、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

29、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30、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的行为

31、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行为

32、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33、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34、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35、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36、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为

37、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标本采集的行为

38、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为

三、防沙治沙法

39、破坏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植被的行为 40、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行为

41、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为

42、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行为

43、经验收营利性沙化治理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行为

44、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活动的行为

45、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行为

四、种子法

46、生产假、劣种子的行为

47、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

48、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行为

49、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行为

50、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行为

51、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行为

52、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行为

53、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行为

54、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行为

55、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行为

56、未经批准私自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

57、未经批准私自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

58、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

59、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的行为

60、经营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6

1、伪造、涂改标签的行为

62、伪造、涂改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 6

3、未按规定制作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 6

4、未按规定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 6

5、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6

6、非法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行为 6

7、非法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行为

68、违反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行为

69、抢采掠青、损坏母树采种的行为 70、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为 7

1、违反本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行为

72、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行为

五、森林防火条例

7

3、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

74、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行为

75、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

76、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 7

7、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为 7

8、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为

79、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为

80、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

81、违反森林防火的规定,导致发生森林火灾的行为

六、退耕还林条例

8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8

3、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的行为

84、销售、供应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行为

85、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的行为 8

6、退耕还林者擅自林粮间作的行为

87、退耕还林者擅自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行为

七、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88、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行为 8

9、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90、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为

91、未依照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9

2、未依照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93、未依照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9

4、违反植物检疫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的行为

95、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为 9

6、违反植物检疫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行为

八、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97、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的行为 9

8、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造林的行为

99、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100、发生森林病虫害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10

1、隐瞒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

10

2、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

10

3、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的行为 10

4、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木材的行为

九、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0

5、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10

6、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10

7、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10

8、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为

10

9、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110、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1

11、外国人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的行为

十、自然保护区条例

1

12、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 1

13、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 1

14、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行为

1

15、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为 1

16、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为

1

17、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挖沙等活动

1

18、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

1

19、在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十一、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120、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1

21、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1

22、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

1

23、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为

第二篇: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及文书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及文书制作(二) (2010-04-27 21:07:33) 转载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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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工作

────青阳县木材检查站检查员培训班培训材料

二、调查取证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询问笔录:

笔录在证据材料中占很大的比重。办案质量是反映林业部门执法质量和检查员执法水平的重要指标,笔录质量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因此,要提高执法水平必须注重笔录质量的提高。提高笔录质量的操作要领:

1、制作笔录前应注意的问题:

(1)一定先了解案情,对案件的关键环节作出判断。这一要领的难点在于快速判断关键环节,争取在做笔录前十分有限的时间里多了解案情,同时抓住时机收集提取固定其它证据。

如果是该案的第一份笔录,要向接受案件的检查员了解情况,如了解到此案有目击证人、物证、书证则务必注意:首先采取措施保证证人、物证、书证不流失,切勿贻误时机,然后开始制作笔录,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和物证的证明效力优于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如果不是该案的第一份笔录,应在制作笔录前先查阅原有的笔录材料和其它证据。

(2)一定先列提纲,对本次笔录要问的内容、要调查解决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这样可以增强笔录的目的性、条理性和逻辑性。不要认为很正儿八经,很正式的东西才能称为“提纲”,拿张废纸信手写来也是提纲,关键在“写”,想到的东西养成随手写下来的习惯。“好记性不如烂笔头”这是防止遗漏,提高工作效率质量的秘诀。

2、制作笔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首先要告知被询问人询问人的身份并出示相关执法证件,依法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等;

(2)笔录(包括各种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力求清晰,容易辨认。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3)询问提纲里列出的问题,无论被询问人如何回答都应当记录。检查员在违法行为人或证人作否定回答时,常常认为没有价值不作记录,这是十分不好的习惯。怎么回答是一回事,某个细节问题我们有无调查、某一问题有无问及是另一回事。 (4)有关证人、物证、书证的记录要尽可能详细。这关系到能否找到证人,能否收集到相关物证、书证,关系到这些人证、物证、书证的证明效力,关系到各种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关系到全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5)有关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的记录要尽可能详细。《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林业行政处罚。”首先要问清行为人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民族、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所从事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是单位行为的要问清单位的基本情况;其次是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动机、目的、手段,与违法有关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事、物,都应当询问清楚。对违法行为人陈述的违法事实、申辩和反证,执法人员都应当认真核查;

(6)注意使用法律用语。这里指的是“问”中的用语,如岁数,要用周岁发问或核实,这一点关系到行为人是否具备责任能力,有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7)紧扣法律规定,围绕法律规定进行提问和调查,与行为客观方面的特征相呼应。所以关键字句不要先出现在“问”中,以避“指供”、“诱供”之嫌,关键字句最好在“答”中出现后,在“问”中加以重复和强调。关于重要情节要专门单独发问,由被询问人重述;

(8)区别不同对象确定笔录的语气和提问的侧重点。制作违法行为人笔录与制作证人笔录应当有所区别;

(9)特殊情况妥善处理。有法律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操作,无法律规定的动脑筋想办法:a.当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时,依《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8条“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b.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询问地点可以在林业部门,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c.询问聋、哑违法行为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询问笔录上注明违法行为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d.询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违法行为人时,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3、制作笔录后应注意的问题:

(1)笔录不仅要由被询问人签名、捺印,涂改、增删、超出行高列宽、字间距不同(疏密不一)、中间空白的地方也要打指印确认;

(2)笔录的询问人、记录人必须分别签名,杜绝一人办案,交叉询问等违反程序的做法;

(3)规范填写笔录头,区分第一次与第若干次笔录头; (4)起止时间填写要准确;

(5)规范地进行笔录核对,由被询问人亲笔书写的“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与我所说的相符”的字样。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可以进行勘验、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并可以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和有关的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勘验、检查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被邀请的见证人、有关的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本人认为法条中的二个“可以”的含义是不同的,第一个“可以”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和物品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假如有涉案物品或现场的就必须进行勘验、检查,这是因为勘验、检查笔录是一个重要的证据种类,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取各种证据。第二个“可以”是选择适用条款,即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也可以不指派或者聘请,这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根据我们多年的总结,林业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在勘验、检查环节最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有:

1、应当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的没有进行勘验、检查;

2、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但没有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3、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不规范: (1)相关项目内容填写错误或漏填

(2)勘验检查项目及结果记录不完整、准确、清楚

(3)指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不完整或没有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又没有说明原因

那么,规范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怎样制作呢?规范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包括前言、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前言部分:笔录文号,接报案件时间和内容,现场地点,现场保护情况,勘验、检查的起止时间,天气情况,勘验、检查利用的光线,组织指挥人员,现场方位和周围环境等;

(2)正文部分:与违法有关的痕迹和物品的名称、部位、数量、性状、分布等情况,记载有关数据、位置、状态、情节、程度等应准确、客观;

(3)结尾部分:提取痕迹、物证情况,暂押木材情况,制图和照相的数量,录像、录音的时间。指挥人、笔录人、制图人、照相人、录像人、录音人,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人员的单位、职务及签名,见证人签名。 

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还应当使用制式的《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涉案当事人在现场的,应当令其在笔录末页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字或不在现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和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对现场进行多次勘查的,在制作首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后,逐次制作《补充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相主要包括现场方位照、现场概览照、现场中心照和现场细目照。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与现场图、现场照片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现场勘验检查材料体系。

(三)行政强制措施

1、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证据登记保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设定的一种证据保全措施,对于行政机关合法、及时、全面收集证据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精神,《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第二十六条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从法条我们不难理解,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必须具备二个前提条件:(1)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2)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执法人员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如何理解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这句话,正确运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至关重要。“证据可能灭失”,是指证人可能因病死亡,物证和书证可能会腐烂、销毁。所谓证据“以后难以取得”,是指虽然证据没有灭失,但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以后取得该证据可能会成本过高或者难度很大,如证人出国定居或留学,木材运输到外地等。造成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既有自然原因,也有人为原因。前者如物证的腐烂,后者如书证被销毁。对木材检查站来讲,最常见的几类案件如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和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案件,在呈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时,呈请审批登记的原因是该证据不登记保存“以后难以取得”。在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原因栏时,登记保存原因是发现被登记保存人所持有的“物品”属“涉案的重要证据”,有登记保存必要;

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出具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书单应当规范填写:

(1)被登记保存人栏,是公民个人,填写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组织负责人姓名、职务等。填写内容应当完整详细;

(2)适用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3)被登记物品的名称、数量、计量单位和保存地点应当具体明确; (4)登记保存执行人为两名执法人员,要分别签名;

(5)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具备相应的审批文书以及处理文书。经查明与案件无关,应当解除登记保存;解除或发还后应当有文字记录;对应当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返还物主或销毁的,应当附有相关凭证及说明财物去向书面材料;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和文件作为证据使用,应当附卷说明。

2、暂扣木材

暂扣木材是法律法规赋予有资质的木材检查站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暂扣木材必须出具《暂扣木材通知单》,前提条件是:(1)行为人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2)经检查站站长批准。木材检查站在暂扣木材后要立即上报县林业局。

(四)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基于调查取证的需要,行政机关指派或聘请精通某种专门知识并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通过调查、测量、识别、实验等科学方法进行分析判断后,在此基础上得出的书面结论报告。《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为解决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本人身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六)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根据以上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鉴定应当具备以下要素:

1、指派或聘请要有相关手续,指派要有局领导批准书,聘请要经局领导批准后开具聘请书;

2、鉴定结论报告书要载明指派人或聘请人、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3、鉴定结论要明确

3、鉴定部门应盖章,鉴定人员签名或盖章并说明技术职称;

4、要附有鉴定人员资质证书。

第三篇: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案卷中易出现问题与分析(1)

在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没有使用统一的法律文书或法律文书混用

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中,使用公安行政等其他法律文书,林业行政案件只能使用林业局的法律文书。

2、案卷装订顺序不正确,要按照下列案卷装订顺序办理:

3、未按规定办理立案手续

(1)没有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

(2)“案件来源”填写不规范或一个案卷中前后不一致(常见案件来源有下列几种:执勤巡逻发现、电话举报、受害人控告、有关单位移送、上级机关指定和违法行为人主动交代)。

(3)案件性质前后不一致。

(4)受案机关错误(以林业局名义处罚的案件,受案机关为阿旗林业局、以森林公安机关处罚的案件,受案机关为阿旗森林公安局,不可再填写各办案所、队)。

(5)受案时间错误(受案时间以案件介入时间为准)。

(6)简要案情不能缺项(时间、地点、人员、事实经过)。

(7)没有承办人的受案意见、签名、时间。

(8)举报、控告、移送案件没有行政负责人审批(除执勤巡逻发现案件外案卷内都必须有出处警登记表)。

(9)立案时间超过七日。

4、案件名称不准确

是指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条例规定的案件名称的情况(常用案件名称有:封禁期内放牧、自然保护区内放牧、擅自进入保护区、盗伐林木、滥伐林木、非法运输木材、非法加工木材、擅自开垦林地、非法开垦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毁坏林木、保护区内采挖药材、非法采集野生植物、非法收购野生植物、非法狩猎、非法倒卖野生动物产品)。

5、执法人与案卷皮上不一致(卷皮上案件主办人必须与卷内承办人一致)。

6、意见书上的查处截止时间为提出意见时间一致(从案件介入时间至提出意见时间)。

7、处罚依据、条款准确、前后一致。

8、作出处罚的种类顺序前后要一致;结案时间以罚没款上缴银行时间为准。

9、告知笔录不规范

(1)大额罚款没有使用《林业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第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等)

(2)告知单位混淆(以林业局名义处罚的案件告知单位是森林公安的)。

(3)告知笔录没有规范填写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告知人有对上述告知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权利。

10、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不规范

(1)没有记录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2)没有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

(3)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没有文字表述和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来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来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11、未履行听证程序

(1)适用听证程序的(大额罚款既对公民处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向当事人告知其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或者未依法向当事人出具《听证权利告知书》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2)当事人要求听证,未按有关规定举行听证,直接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上处罚时间在告知时间三日之后)。

12、要有被告知人亲笔签名和告知时间。

13、行政处罚填写不完整、不准确

例如:盗代、滥伐林木案件处罚决定书上没有填写责令补种树木的处罚,只填写罚款的处罚;非法运输木材案件中,没有填写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的处罚,只填写了罚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4、行政复议机关填写错误、复议时间填写错误

(1)以林业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为:××人民政府或者××市林业局;以森林公安局名义处罚的,复议机关为:××人民政府或者××市森林公安局。

(2)复议时间为60日诉讼时间为3个月。

15、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除大额罚款在处罚意见和告知时间的第三天后,其他案件的决定时间为提出意见的第二天。(不包括当事人当天自行交纳罚款)。

16、送达回证填写不规范

(1)大额罚款的案件需要2份回证,先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后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2)送达时间前臵(送达时间必须在处罚决定书之后)。

(3)备注中填写:送达地点、送达方式、和送达人。

17、罚款收据上的人名要与被处罚当事人一致。

18、没收实物收据、没收物品审批表及发还物品缺一不可

例如盗伐林木案不仅要有没收实物收据、有没收物品审批表,

还要有发还物品凭证。

(1)要对没收的实物有相应的说明。

(2)要有被处罚人签名盖章。

(3)没收物品审批表上的承办单位意见签名不得与案件主办人员重复(例如盗伐林木案件中承办人与承办单位负责人不可重复)。

(4)对没收物品要有去向,需填写《发还物品凭证》。《发还物品凭证》上

要有领取人签名或盖公章(盗伐天然林木的能返还给所在苏木、乡镇的,返还给所在苏木、乡镇,要有所在苏木、乡镇的负责人签名或盖公章;盗伐个人的林木可返还给林木所有人)。

19、证据不足

指只有当事人一份笔录,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有关证据材料缺乏效力性等(封禁期放牧除外),如收集的证据材料与案件无关;影像、照片模糊,重点部位显示不清或没文字记录确认为证据的情况。

20、鉴定结论不规范

(1)未对案件专门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影响案件定性、处理。

(2)受委托鉴定单位或人员不具有鉴定资质。

(3)鉴定结论不明确。

(4)没有鉴定部门盖章和鉴定人员签名或盖章。

(5)没附鉴定人员资质证书。

21、没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填写不规范

(1)指应当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的没有进行勘验。

(2)没有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又没有说明原因的。

(3)勘查事项和结论填写不够完整。

22、没有现场示意图

除封禁期放牧案件外,每个案卷都要有现场示意图(简易图即可,能让人看出发案地点的大致位臵,但必须与现场勘验一致)。

23、除5cm以内的幼树都必须有立木测算表

24、执法证件出示错误

(1)没有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的文字记录。

(2)按一般程序办理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案件调查时,办案人员少于两人(询问人必须有民警及记录人签名)。

(3)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没有填写执法证件号码。

25、询问笔录上每页都要有当事人的签名和手印、询问笔录为多页的要有当事人的骑缝手印。

26、没有页码

每本案卷都必须标有页码,标出的页码要与卷内文书目录上所标的页码一致。

28、坚持召开通案会

除封禁期放牧案件以外,对个人处罚500元以上对单位或组织处罚20000元以上的案件,需召开通案会,由通案会集体讨论决定(路远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下,在作出处罚前必须同分管局长沟通,由分管局长同意后作出)。

29、卷内有书写的需要用黑色或蓝色墨水(建议用黑色签字笔);

30、卷皮需整洁美观

第四篇: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共

页)

询问地点:

询问时间:

分开始至

分止 询问机关:

询 问 人:

(签名) 记 录 人:

(签名) 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文化程度

职业

工作单位

住址

问:

(笔录可附页)

(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河北省林业局统一印制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附页)

河北省林业局统一印制

第五篇: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及重大案件审查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合理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及重大案件采取事前指导、事中审查、事后备案制度。

事前指导是指对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及重大案件采取事先协调、讨论并提出处理方案制度。

事中审查是指对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及重大案件查处过程是否合法、处罚依据是否正确、处罚结果是否符合案件事实和案情等进行审查。

事后备案是指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及重大案件办结后,立卷归档,留存备查。

第三条 自受理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时起,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其案件接收登记簿上登记并载明案件流程。

第四条 法制稽查人员对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尤其是重大复杂案件负有指导义务。

第五条 重大、复杂案件依据《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试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和本单位工作流程进行审查。

第六条 卫生监督执法责任人应当履行备案义务。

第七条 经本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或者指定,法制稽查监督员可对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尤其是重大、复杂案件进行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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